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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能源条例

踏实的花卷
尊敬的小蘑菇
2023-02-06 07:57:35

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能源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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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23:12:5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煤层气、电力、焦炭、煤气、热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本条例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先进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中的损失和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第四条 节能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技术进步、降耗增效、有效监督、持续发展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制定节能规划,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降低单位产品能耗。第六条 自治区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推广和应用,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建立和完善节能技术服务体系,促进高新技术节能产品的产业化。第七条 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是自治区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地区行署和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计划、科技、建设、环境保护、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统计、财政、工商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定期部署、检查,及时协调、监督,推动节能工作。第十条 自治区鼓励和支持高耗能产业向高附加值、深加工发展,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有计划地进行结构调整,使之加快技术改造,降低能耗。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二条 禁止新建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技术落后、耗能过高、严重浪费能源的工业项目。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科学、合理的原则,对生产耗能较高的产品制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

生产耗能较高产品的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第十四条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有关规定,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根据能源消费状况,配备能源计量器具。第十五条 统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能源消费利用状况的统计工作,并定期发布公报,公布主要耗能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情况。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应当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第十六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为自治区重点用能单位。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三千吨准煤以上不满五千吨标准煤的,为地区、市、县、市辖区重点用能单位。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统计部门报送能源消费、利用、库存、定额执行情况和统计分析报告。第十七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能源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从事能源管理的人员,应当具备节能专业知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资格,由重点用能单位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 用能单位应当开展节能教育,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节能培训。未经节能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在耗能设备操作岗位上工作。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委托具有检验测试技术条件的单位依法进行节能检验测试,用能单位不得拒绝。

从事节能检验测试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家或者自治区有关部门颁发的节能检验测试资质证书。

节能检验测试单位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客观、科学地为委托单位提供能耗的有关数据和分析报告。

节能检验测试单位不得强制提供服务或者扩大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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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23:12:5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自治区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协调、监督和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具体负责节能方面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科技、财政、农牧、国土资源、环保、质监、统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六条 自治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节能信息服务平台,完善节能统计、节能标准等专业基础数据库,对生产能耗较高的产品制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定期发布节能新产品、新技术信息,为社会提供节能指导和服务。第七条 自治区统计部门应当会同自治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设区的市和主要用能行业的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等信息。第八条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节能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节能标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依法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尚未制定节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地方标准。第九条 自治区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当包括节能分析篇(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批复文件中应当包括对节能分析篇(章)的批复。第十条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能源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等过程中节约能源、降低能耗,杜绝浪费。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管理制度,制定节能计划,落实节能措施,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第十一条 禁止下列用能行为:

(一)新建、扩建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

(二)将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

(三)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和设备;

(四)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

(五)其他用能过高,严重浪费能源的行为。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能源资源优化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推进有利于节能的行业结构调整,优化用能结构和企业布局。第十三条 工业企业应当开发、生产、使用清洁能源和低耗能、低污染的节能环保型设备,把降低能耗作为技术改造的重点,优先安排资金,推动企业节能技术改造。第十四条 冶金行业应当实施高炉、焦炉、转炉煤气和有害固体等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化工、冶金、建材和纺织等行业应当开发使用余热利用、冷凝水回收和锅炉压差发电等能源循环利用技术。第十五条 新建工业园区、产业基地应当实行能源高效循环利用的生产模式编制园区、基地规划时,应当同时制定能源利用规划和节能方案。

改建、扩建具备集中供汽(气)、供热条件的工业园区、产业基地时,应当制定集中供汽(气)、供热的规划和实施方案。第十六条 鼓励更新、替代低效锅炉、窑炉,改造主辅机不匹配、自动化程度和系统效率低的现有锅炉,采用新型干法水泥窑、节能型隧道窑等节能型工业窑炉。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

国家尚未制定建筑节能标准的,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区建筑节能发展水平,组织制定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及其配套的技术规范。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建筑物的布局、形状、朝向、通风和绿化等,应当符合建筑节能的要求。新建建筑应当采用新型墙体和其他新型建筑材料,鼓励安装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专一的路灯
懦弱的画板
2025-09-11 23:12:58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能耗,促进低碳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温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民用建筑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机制,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促进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开展民用建筑节能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统计、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相关知识的宣传,并对民用建筑节能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二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第六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

建设(开发)单位以及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检验、供热等相关单位,应当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保证新建民用建筑所用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空调系统和照明设备等符合国家推广使用的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目录。

禁止城镇新建民用建筑使用实心粘土砖。第七条 建设(开发)单位编制民用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民用建筑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有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内容。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建设(开发)单位应当在民用建筑的施工、销售现场公示建筑节能基本信息。第八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专项审查,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第九条 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安装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的供热计量装置和温控装置;对没有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温控装置的新建项目,不予竣工验收备案,不得交付使用。

新建民用建筑符合供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热计量收费,不得按建筑面积计收采暖费。第十条 建设(开发)单位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合同,应当包含建筑物热力入口、供热计量装置和温控装置的技术指标、质量标准、检定周期、保修期限等内容,并明确供热计量装置和温控装置的采购、检定、保修、维护管理的责任单位等内容。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太阳能、地热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

民用建筑项目的建设 (开发)单位,应当将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材料和设备用于建筑物的热水供应、采暖、制冷、照明、光伏发电系统,并与民用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太阳能、沼气、秸秆等可再生能源在农村房屋建设中的应用。第十二条 新建居住民用建筑和有热水需求的其他民用建筑,应当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建设(开发)单位应当依据技术规范,在民用建筑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备条件。第十三条 凡是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民用建筑项目,并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的,在规定的容积率之外,可以按项目所应用的太阳能集热器面积1∶1的比例,增加该项目的建筑面积指标。第十四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农村节能示范房屋,鼓励农民使用建筑节能技术和节能材料,促进农村房屋节能。

统一新建的农村房屋,应当采用建筑节能技术和材料。建设、农业、科技、民政等主管部门,应当为农村房屋建筑节能提供指导、帮助。第十五条 划拨或者出让的国有土地用于民用建筑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划拨或者出让手续时,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采用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农村宅基地时,应当要求建房人使用建筑节能技术和节能材料。

忧伤的人生
无心的花生
2025-09-11 23:12:58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热管理,提高供热质量,规范供用热行为,维护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以及热用户用热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供热坚持统一规划、保障供应、规范服务、节能环保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环境保护、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供热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专项规划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加强供热保障体系建设,提高供热保障能力。第六条 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并逐步淘汰分散锅炉供热。

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镇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供热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专项供热工程或者其他建设项目涉及供热工程的,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以及环保、能源规划。第九条 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供热工程选用的设备、材料、配件等,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第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对供热工程组织竣工验收时,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应当参加。供热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自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区域锅炉集中供热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扩建其他永久性供热工程。

前款规定的供热范围内已有的分散锅炉,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限期拆除或者改造后并入集中供热管网。

原有分散锅炉改造后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不得向居民用户收取供热增容费。第十二条 城镇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应当按照供热专项规划,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建设用地。

预留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用途。第十三条 新建建筑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供热系统应当安装分户控制、温度调控和热计量装置。

既有建筑不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加资金投入,对老旧公共供热管网以及老旧居民小区共用供热设施进行维修改造。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十五条 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第十六条 设立供热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的热源;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且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供热设施;

(三)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四)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有相应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六)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的,设区的市、县(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供热单位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本条例实施前设立的供热单位符合前款规定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核发供热经营许可证。

供热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四年。第十七条 供 热单位不得擅自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确需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前六个月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第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候变化情况决定提前或者延长供热;提前或者延长供热产生的供热成本费用,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政府给予供热单位适当补贴。

供热单位、热源单位应当按照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供热期供热,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等对供热起止期有特殊要求的热用户,可以与供热单位另行约定。

畅快的小蜜蜂
直率的鲜花
2025-09-11 23:12:58

国家没有这种规定,只是一些当地政府有这种规定。例如:

1、北京

《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城镇建筑应用管理办法》

第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城镇居住建筑,宾馆、酒店、学校、医院、浴池、游泳馆等有生活热水需求并满足安装条件的新建城镇公共建筑,应当配备生活热水系统,并应优先采用工业余热、废热作为生活热水热源。

不具备采用工业余热、废热的,应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并实行与建筑主体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安装、同步验收交用。

第十二条 新建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投资由建设单位纳入项目建设成本。

2、广州

《广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鼓励在建筑中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太阳能光伏发电、自然采光照明、热泵热水、空调热回收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

新建12层以下(含12层)的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宿舍、宾馆、游泳池等公共建筑,应当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不具备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可再生能源技术措施替代。

确实无法应用可再生能源技术措施制备热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说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并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评估结论并予以公示。专家评估结论认为应当采用可再生能源技术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专家评估结论实施。

新建别墅、农村居民自建住房等独立住宅,应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主导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项目,应当至少采用一种再生能源利用技术。

3、黄石

《关于进一步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和管理的通知》第二条:

二、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

(一)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18层及以下住宅(含商住楼)和宾馆、酒店、医院病房大楼、老年人公寓、学生宿舍、托幼建筑、健身洗浴中心、游泳馆(池)等热水需求较大的建筑,应统一同期设计、同步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18层以上居住建筑的上部应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其太阳能热水系统使用比例应达到30%以上。

(二)政府投资的办公楼、公益性公共建筑和1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应至少选择一种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如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或地源热泵空调系统。

(三)鼓励其它公共建筑统一设计和安装应用可再生能源,鼓励在既有建筑改造中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三、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质量控制

(一)建设单位应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作为建筑节能措施列入项目建设计划,在委托设计单位设计时应明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种类,设计内容和要求,可再生能源的造价应列入建筑工程总预算。

4、新疆

《关于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政策及调整资金分配管理方式的通知》第一条、第四条

一、稳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政策,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自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以下简称示范市县)政策实施以来,有效带动了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应用规模,提升了应用水平,取得了良好的示范效果。

考虑到已批准示范市县的数量已经达到一定规模,为了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集中力量将现有示范市县工作做深做透,将严格控制新增示范市县,今后不再组织申报,对2012年(含)以前提出示范申请的市县,如条件成熟、经核查达到条件要求的可列入示范。

此后,其他个别推广潜力大、工作基础好、条件成熟的市县,在经过核查、验收等程序后,可增补为示范市县。中央财政继续支持完成任务的示范市县扩大推广应用规模,根据新增推广任务面积拨付相应补助资金。同时,两部将进一步加大对示范市县的监督考核力度。

四、大力推进实施太阳能浴室等重点工程,切实推动新能源更好地惠及民生

在上述政策框架内,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优先支持太阳能光热应用等成熟技术的推广,启动和实施一系列重点工程,使财政补助资金向农村地区、公益性建筑和保障性住房等方面倾斜,支持有关地方推广太阳能海水淡化技术。鼓励各省在编制实施方案时优先纳入重点工程实施内容。

(一)太阳能浴室工程。主要内容是以村为单位,建设公共太阳能浴室,解决农村特别是北方地区农村冬季洗浴难的问题。各省应对本辖区内村庄建设公共太阳能浴室工程的需求进行调查摸底,编制建设计划,并对浴室选址、设计、产品采购及施工加强指导、监督和政策支持,确保建设质量。

北方地区建设的太阳能浴室必须同步采取建筑节能措施,进一步提高舒适性。要积极探索太阳能浴室建成后的后续管理模式,确保长期高效使用。

(二)保障性住房太阳能推广工程。主要内容是有条件地区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同步规划、设计、安装应用太阳能,为居民提供生活热水等。各省应根据地区实际及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安排推广计划,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同步实施、同步投入使用。

(三)农村被动式太阳能暖房工程。主要内容是在新农村民居建设工程、牧民定居工程等集中建设农村住宅的过程中,同步采用被动式应用太阳能技术,部分的解决冬季采暖问题。各省要统筹考虑本地区气候特点、居民生活习惯、农居建筑形式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动式太阳能技术,并统一进行设计、施工。

(四)阳光学校、阳光医院工程。主要内容是在寄宿制中小学、卫生院等公益性公共建筑中大力推广应太阳能,包括建设太阳能浴室及集中太阳能热水系统,解决生活热水需求;建设太阳能房,解决教室、病房的采暖问题等。各省要及时摸清学校、医院太阳能应用需求,编制建设计划及具体工作方案。

5、海南

第三条 城镇规划区以及旅游度假区、开发区、产业园区、成片开发区内的下列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或者具备安装应用条件的在建和既有民用建筑,应当统一配建太阳能热水系统:

(一)12层以下(含12层)的住宅建筑

(二)单位集体宿舍、医院病房、酒店、宾馆、公共浴池等公共建筑。

前款规定范围内经批准使用温泉地热的民用建筑可不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第四条 鼓励支持第三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建筑和农村住宅建筑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第五条 鼓励将太阳能的其他应用方式广泛用于各类建筑领域。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建筑规模化应用。

省和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补助资金,支持引导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及行业发展。 

根据不同的建筑类别,财政补助资金为太阳能热水系统增量投资的30%~50%。具体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参考资料: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中央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政策及 调整资金分配

参考资料:黄石城乡建设委员会-进一步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和管理

参考资料:中央人民政府-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城镇建筑应用管

参考资料: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伶俐的毛豆
积极的楼房
2025-09-11 23:12:58

未来的生活是什么样子?打开电器,电能大多来自水电、风电等清洁能源,而非传统的火电走出家门, 马路上再难见到石化汽油车的身影,取而代之的更多是新能源 、清洁燃料 汽车 等……

自从2020年中国“双碳”目标后,随后,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 财经 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等均提出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碳达峰、碳中和成为全 社会 热议的话题。

为实现2030年之前二氧化碳排放达峰的目标,各地陆续推出详细的进程规划,而像石化、煤炭等高污染、高能耗行业,将面临新的能源结构调整压力。近期,全国17省市(自治区)已发布的“十四五”规划和2035远景目标,均涉及新能源利好消息。规划文件均在绿色低碳发展、清洁能源转型方面进行了着重强调,其中,广东、江苏、河北等部分省市出台的文件中制定的目标水平整体较高。

河北省:

建设张家口国家可再生能源示范区、以及构建综合能源体系,加快清洁能源设施建设,强化能源安全保障能力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推进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碳排放权市场化交易。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工程,不断提高非化石能源在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降低能源消耗和碳排放强度。

上海市:

在“十四五”规划期间,优先将节能环保产业做大做强,持续推进能源结构优化,推动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绿色化改造,加快培育符合绿色发展要求的新增长点,延展绿色经济产业链。在公共领域全面推广新能源 汽车 ,加快构建与超大城市相适应的绿色交通体系。

贵州省:

2021年,贵州省将抓好四个水风光一体化基地建设,利用现有水电站送出通道,大力发展光电、风电、氢能等非化石能源,加快清洁能源推广,可再生能源并网装机新增600万千瓦。

    西藏:

十四五期间,西藏将加快推进“光伏+储能”研究和试点,推动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和电气化走在全国前列。到2025年底,装机容量将突破1000万千瓦水电建成和在建装机容量突破1500万千瓦。

    甘肃省:

甘肃酒泉将加快建设风光水火核多能互补、源网氢储为一体的绿色能源体系,主攻千万千瓦级风电、光伏光热、电网升级、调峰电源、储能装置等八类工程,致力于建成千亿级规模的清洁能源产业链。

陕西省:

十四五期间,将大力发展风电和光伏,有序开发建设水电和生物质能,扩大地热能综合利用,提高清洁能源占比。

山西省:

全力培育生物基新材料、光伏、智能网联新能源 汽车 等潜力型新兴产业,打造一批全国重要的新兴产业制造基地。深化能源革命综合改革,促进可再生能源增长、消纳和储能协调有序发展,提升新能源消纳和存储能力。

青海省:

推进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绿色化改造,支持建立动力电池、光伏组件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系统,发展光伏、风电、光热、地热等新能源。建设多能互补清洁能源示范基地,促进更多实现就地就近消纳转化。发展储能产业,贯通新能源装备制造全产业链。打造海南、海西清洁能源基地,推进黄河上游水能资源保护性开发,开展水风光储等多能互补示范。

江苏省:

江苏将继续发展光伏产业,同时大力发展海上风电和“光伏+”产业。到2025年底,全省光伏发电装机将达到2600万千瓦。其中,分布式与集中式光伏发电装机分别达到12GW、14GW,江苏省在“十四五”期间预计新增光伏装机9.16GW。

浙江省:

大力发展生态友好型非水可再生能源。实施“风光倍增工程”,到2025年为止,光伏、风电装机容量分别达到2800万千瓦和630万千瓦的目标,新增光伏发电1300万千瓦,积极发展建筑一体化光伏发电系统。

四川省:

四川的“三州一市”光伏基地,即甘孜、阿坝、凉山州及攀枝花市,在“十四五”期间的总装机容量预计达到2000万千瓦。

基于在资源和政策方面的优势,成都将氢能产业的发展纳入“十四五”规划。为了完善氢能产业的基础设施,成都将在2022年之前建设加氢站15座以上1条氢能源新型轨道1个氢燃料发动机研究中心等。

山东省:

在“十四五”期间,新增光伏发电1300万千瓦,2021年山东新增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将达到409万千瓦以上。积极发展建筑一体化光伏发电系统,高质量推广生态友好型“光伏+农渔业”开发模式。近日,山东利津县刁口乡40MW渔光互补光伏项目并网。项目采用“渔光互补”光伏发电模式,提升了单位面积土地的经济价值。

云南省:

“十四五”期间,云南将优先布局绿色能源开发,以绿色电源建设为重点,加快金沙江、澜沧江等国家水电基地建设。统筹协调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开发利用,以金沙江下游、澜沧江中下游大型水电站基地以及送出线路为依托,建设“风光水储一体化”国家示范基地。

广东省:

十四五期间,要推进能源革命,积极发展风电、核电、氢能等清洁能源,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智能创新的现代化能源体系。制定实施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推动碳排放率先达峰。

江西省:

积极有序推进新能源发展,到2025年力争装机达到1900万千瓦以上,其中风电、光伏、生物质装机分别达到700、1100、100万千瓦以上。

内蒙古:

大力发展新能源,推进风光等可再生能源高比例发展,壮大绿色经济,推进大规模储能示范应用。“十四五”期间,新能源项目新增并网规模达到5000万千瓦以上。到“十四五”末,自治区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力争超过1亿千瓦。

辽宁省:

培育壮大氢能、风电、光伏等新能源产业,推动能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利用,推动能源消费结构调整。“建议”指出要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聚焦洁净能源等产业部署一批创新链。

儒雅的冬日
老迟到的玉米
2025-09-11 23:12:58
一个在西北塞外,一个在江南水乡,他们正是相隔1600公里的宁夏和湖南。

一项“宁电入湘”特高压直流输电线路工程,将宁湘两省紧密联系起来,用塞上的风和光点亮三湘大地的灯和景。

“宁电入湘”线路的湖南受端落点为衡阳市,也是最受益的城市之一。建成后,将大大优化湖南电网网架结构,显著缓解湘南地区供电压力,提高衡阳中心输电能力,促进衡阳“中心化”进程。

整个宁电入湘线路长约1467千米,湖南境内工程线路全长421千米,衡阳段直流线路49.4千米,配套500千伏交流线路出线8回,线路总长度约450千米。

线路的湖南受端落点为位于湖南省域副中心、全省第二大用电负荷的衡阳市,换流站地址主选衡南县泉湖镇小江村。

9月9日,全国规模最大的沙漠光伏基地——腾格里沙漠3GW新能源基地光伏复合项目开工仪式在宁夏中卫市举行。

据宁夏日报,该项目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迎水桥镇,是国家第一条以开发沙漠光伏大基地、输送新能源为主的特高压输电通道——“宁电入湘”工程的重点配套项目。

该项目装机总容量300万千瓦,总投资152.5亿元,首期100万千瓦光伏项目总投资约51.14亿元。

项目建成后,每年发电量将达到约57.8亿千瓦时,实现营业收入15亿元,提供就业岗位1500个,每年可节约192万吨标准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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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格里沙漠3GW新能源基地光伏复合项目开工。图源于宁夏日报

宁夏地处西北腹地,地势海拔高,日照时间长,风能、太阳能(8.060, -0.01, -0.12%)资源丰富,风电技术可开发量约5200万千瓦,光伏发电近期发展潜力约5400万千瓦,是全国最适宜发展新能源的5个省区之一。

地处我国第四大沙漠腾格里沙漠东南缘的中卫市,属于国家I类太阳能资源地区。近年来,中卫市近年来先后实施111个新能源项目,全市新能源装机总量达到827万千瓦时、占宁夏的近三分之一。

“宁电入湘”工程投资规模约1000亿元,其中外送通道项目约300亿元、新能源项目约520亿元、煤电项目约70亿元、储能项目约130亿元。

据初步研究结论,“宁电入湘”特高压直流输电线路工程将途经宁夏、甘肃、陕西、重庆、湖北、湖南五省(区)一市,线路全长1467千米。

按年送电量400亿千瓦时至440亿千瓦时设计,“宁电入湘”工程在“十四五”末投产后,可为湖南增加1/6的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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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规模最大的沙漠光伏基地开工 图源于宁夏日报

据湖南日报此前报道,该特高压工程送端配套建设400万千瓦煤电之外,主要配套建设新能源1300万千瓦,其中中卫沙漠光伏600万千瓦、红寺堡戈壁光伏300万千瓦与中卫海原等风电400万千瓦。

作为“十四五”清洁能源发展的重中之重,目前包括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在内的多个大基地规划建设正在加快推进。

澎湃新闻注意到,9月2日,国家能源局召开8月份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形势分析会。

会议指出,第一批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区为重点的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全部开工,第二批基地项目部分已开工建设,第三批基地项目正在抓紧组织开展有关工作。

会议要求,要进一步推动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成并网,第一批基地项目尽快完成所有项目核准(备案),尽快提交接网申请,加快项目主体建设,按期完成2022年承诺并网目标,加快配套储能调峰设施建设,确保同步建成投产;第二批基地项目尽快完成业主遴选,尽快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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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阅读:

“ 宁电入湘”配套工程衡阳西500千伏输变电工程开建

近日,衡阳西500千伏变电站工程交地仪式暨工程建设动员会在衡阳市衡南县召开,标志着“宁电入湘”衡阳段配套工程正式开工建设。

据了解,衡阳西500千伏输变电工程是“宁电入湘”配套工程之一,已列入国家电网“十四五”和湖南省“十四五”电网规划,是2022年国家能源保供重点项目和衡阳特急能源保供项目计划。

该工程建成投运后,将进一步优化湖南地区电网结构,提高湖南电网的受电能力、输送能力和供电可靠性,也将为宁夏至湖南±800千伏特高压直流工程受端落点提供降压支撑。

作为继雅江特高压工程的又一项能源保供重点工程,衡阳西500千伏输变电工程占地101.3亩,计划2023年6月投运。首期计划新建1000兆伏安主变2组和500千伏出线2回、220千伏出线9回。

该工程于今年4月份启动用地前期工作,国网湖南电力积极对接各级政府、各部门,仅用4个月便完成电网路径、土地用地协调问题,并协助衡南县政府成立衡阳西50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协调服务部,高效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全力做好各项保障,为该工程顺利推进奠定坚实基础。

甜美的音响
落后的紫菜
2025-09-11 23:12:58
最近出台的光伏行业相关政策和消息让人眼花缭乱。

近日,住建部等多个部门提出了《关于加强县城绿色低碳建设的意见》,要求构建县城绿色低碳能源体系,推广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智能光伏等清洁能源应用。根据统计,现在全国已经有 上海、山西、河北、新疆、浙江、安徽、山东、陕西、江西、甘肃、广东、福建等12个省、市、自治区的发布推进整县分布式光伏的红头文件。

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下,中国的能源革命正在加速推进中。近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下发《关于报送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方案的通知》,文件指出申请试点条件为,要求具有丰富的屋顶资源;有较高的开发利用积极性;有较好的电力消纳能力;开发市场主体基本落实,开发建设积极性高,有实力推进试点项目建设。党政机关建筑屋顶总面积光伏可安装比例不低于50%,学校、医院等不低于40%,工商业分布式地不低于30%,农村居民屋顶不低于20%。

上述文件同时抄送了中核集团、中国华能、中国大唐、中国华电、国家电投、中国三峡集团、国家能源集团、华润集团、国投、中广核几家大型的央企国企。有分析人士认为,未来央企、国企将强势进入分布式光伏领域。

关于光伏产业,国家近年来的利好政策不断。6月8日,国家住建部、科技部、工信部、能源局等15个部分共同发出了《关于加强县城绿色低碳建设的意见》,文件显示,要严格落实县城绿色低碳建设的有关要求,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通过提升新建厂房、公共建筑等屋顶光伏比例和实施光伏建筑一体化开发等方式,降低传统化石能源在建筑用能中的比例。要构建县城绿色低碳能源体系,推广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智能光伏等清洁能源应用,加强配电网、储能、电动汽车充电桩等能源基础设施建设。

在政策的引导下,县级光伏产业或将迎来爆发式增长。 央企光伏从业者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中国提出的“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使得减碳成为现在及未来很长时间内的发展方向,县域光伏产业可能会迎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十四五”时期会成为一个行业红利期。

另外一则有利用户用光伏发展的消息是: 居民电价可能要涨了!

6月24日,中国政府网一条信息引发关注。国家发改委在回复一位网民提问时表示, 与国际上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居民电价偏低,工商业电价偏高。 下一步要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逐步缓解电价交叉补贴,使电力价格更好地反映供电成本,还原电力的商品属性,形成更加充分反映用电成本、供求关系和资源稀缺程度的居民电价机制。

许多市场人士认为,按此信息推断, 居民电价存在上调的可能性,而工商业电价存在下调的可能性。

提高居民用电电价,有利于户用光伏电站的市场开发,同时在全国范围内推进户用、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电站,目的很明确,不断提升可再生能源的发电占比。

中国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司长李创军表示,中国明确提出要在2030年前碳达峰,2060年前碳中和,对可再生能源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 “十四五”时期,中国可再生能源年均装机规模将有大幅度的提升, 到“十四五”末,可再生能源的发电装机占中国电力总装机的比例将超过50% 。 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占比将持续提升,到“十四五”末,预计可再生能源在全社会用电量增量中的比重将达到三分之二左右,在一次能源消费增量中的比重将超过50%,可再生能源将从原来能源电力消费的增量补充,变为能源电力消费增量的主体。

根据智汇光伏统计,截止目前全国至少已经有12个省份的省能源主管陆续下发整县推进的文件:

1、福建: 5月20日,福建省发改委下发《关于开展户用光伏整县集中推进试点工作的通知》

2、山东: 6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到山东省座谈调研,听取有关方面对整县推动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试点工作的意见建议。

3、陕西: 6月4日,陕西省发改委下发《关于开展分布式光伏整县推进试点工作的通知》;

4、广东: 6月4日,广东省能源局下发《关于报送整县(市)推进户用和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方案的通知》;

5、江西: 6月11日,江西省发改委下发《关于开展户用光伏整体推进试点工作的通知》;

6、甘肃: 6月16日,甘肃省发改委下发《关于开展分布式光伏整县推进试点工作的通知》;

7、安徽: 安徽省能源局下发《关于报送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方案的通知》;

8、浙江: 浙江省能源局下发《浙江省整县(市、区)推进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试点工作方案》;

9、山西: 6月25日,山西省能源局下发《关于报送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方案的通知》;

10、新疆: 6月25日,新疆自治区发改委下发《关于组织申报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方案的通知》;

11、上海: 6月25日,上海市发改委下发《转发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组织申报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方案的通知》;

12、河北: 6月26日,河北省发改委下发《转发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组织申报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方案的通知》。

End

江苏彩虹永能,国企品质。

  

顺利的镜子
丰富的蜜蜂
2025-09-11 23:12:58

城市是能源消耗和温室气体排放的主要贡献者,同时也是开展碳减排行动和实施低碳发展战略的重要主体。

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第五次评估报告及相关研究表明,城市经济总量约占全球GDP的80%,其能源消耗量约占全球能耗总量的67%-76%,所产生的CO_2排放量占全球排放总量的71%-76%。

截至目前,全国已开展了三批共计87个低碳省市试点,21世纪经济研究院选取了其中的一线、新一线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部分重点省会城市,共20个观测城市,分别为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天津、重庆、厦门、杭州、苏州、青岛、武汉、宁波、昆明、沈阳、大连、南京、合肥、济南、长沙和成都。

2016年11月,在联合国气候变化马拉喀什会议上,时任中国代表团副团长谢极曾对媒体表示,中国已有多个城市承诺2030年左右达到城市碳排放峰值目标,一些城市还承诺于2020年左右达峰。

目前为止,并未有城市官方披露是否已经实现碳达峰,但去年中国正式向世界作出明确的碳达峰、碳中和承诺后,一些城市提出了更为审慎的时间表。

21世纪经济研究院选取了常住人口、人均GDP、第二产业占比以及万元GDP用电量几个指标,来呈现城市的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以及能耗强度,由此来初步评判城市的低碳发展现状及潜力。其中,由于城市尺度的能耗缺乏系统数据,采用了城市的年度电力消耗量与GDP的比值来代表能源消耗强度。

值得注意的是,对单个城市而言,碳达峰是一个纵向年份的比较概念,譬如某个城市单位GDP碳排放量较高,但与此同时,每年下降速度也很快,则有可能尽快实现碳达峰,这意味着,不同城市在实现达峰时的碳排放量有高有低。

但若把碳中和的长期目标考虑在内,再将不同城市横向对比来看,我们倾向于认为,经济发展水平越高、能耗水平越低的城市,有更大的碳达峰潜力,并且将可能更快地迈向碳中和阶段。

北上广深或率先实现碳达峰

根据北京统计年鉴披露的情况,2019年,北京第一、第二、第三产业万元GDP能耗分别为0.478、0.351和0.141吨标准煤。

不难看出,第三产业的万元GDP能耗显著低于第一、第二产业。鉴于重点城市第一产业的比重一般较小,且近年来,第二产业比重基本处于下降的阶段,这将带来能耗水平的整体下降。

以北京的情况来看,2020年三次产业比重为0.4︰15.8︰83.8,三产的比重已经超过了80%,在上述20个城市里是最高的。

近几年,北京的能源转型进程也在加速。2017年,北京最后一座大型燃煤电厂停机备用,北京成为全国首个告别煤电、全部实施清洁能源发电的城市。2018年,北京近3000个村落实现了煤改清洁能源,平原地区基本实现“无煤化”。

统计年鉴数据显示,从2010年到2019年,北京煤炭消费量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由29.59%大幅下降至1.81%,比重已经低到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据北京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介绍,2020年,北京碳强度预计比2015年下降23%以上,超额完成“十三五”规划目标,碳强度为全国省级地区最低。

北京在“十四五”规划纲要中提出了较高的目标——“十四五”期间碳排放稳中有降,碳中和迈出坚实步伐,为应对气候变化做出北京示范。这一表述或表明,北京的碳排放已经或即将进入平台期,并将谋求在未来5年间实现下降。

尽管第三产业的万元GDP能耗最低,但这并不必然意味着城市需要一味追求工业比重的下降。以上海为例,从工业能源终端消费量这个指标来看,2011年,上海工业能源终端消费达到了6165.57万吨标准煤的峰值,随后呈现在波动中下降的趋势,到2019年,这一数值已降至5668.05万吨标准煤。

同期,上海的工业增加值从2011年的7230.57亿元,增加到了2019年的9670.68亿元,逐年上升。这一降一升的背后,反映的是上海工业的结构升级与节能增效。上海市发展改革委近日对外通报,近年来,上海扎实推进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持续实施产业结构调整,积极开展绿色低碳循环试点示范。

今年1月,上海在全国率先提出最新的碳达峰时间表,到2025年,碳排放总量要力争达峰。

广州的第二产业占比与上海相当,并且广州的单位GDP用电量比上海还略低。2017年, 广州市政府办公厅曾出台《广州市节能降碳第十三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其中提出,到“十三五”期末,全市产业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进一步优化,能源利用效率继续提高,能源消费和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力争达到碳排放总量峰值。

广州的碳排放权交易在全国处于领先,广碳所的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3月21日,广东省碳排放配额累计成交量1.75亿吨,占全国碳交易试点37.91%,稳居全国首位;累计成交金额36.36亿元,占全国碳交易试点34.00%,成为国内首个配额现货交易额突破35亿元大关的试点碳市场。

在四大一线城市中,深圳的第二产业比例最高,2020年为37.8%,但深圳同样是工业优化升级的标兵。在“十二五”期间,深圳共淘汰转型低端企业超1.7万家,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等重污染行业基本退出。

2020年11月,深圳市政府副秘书长吴优介绍,深圳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近10年累计下降近60%。在中国特大城市中,深圳的碳排放水平是最低的,碳排放增长也是最缓慢的。

2019年,哈工大(深圳)牵头完成了一份《深圳市碳排放达峰和空气质量达标及经济高质量发展达标“三达”研究报告》,课题组指出,深圳就在碳达峰的路上,不能确定哪天哪个时点达峰,但是深圳在2019-2020年间处在一个稳定达峰区间。

工业型城市需充分挖掘减碳空间

有研究显示,根据“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进行测算,当全国人均GDP达到14000美元时,中国将整体达到碳排放峰值并进入绝对量减排阶段。而人均GDP已达14000美元的城市和地区,有条件率先进入碳排放绝对量下降阶段。

按照2020年人民币平均汇率为1美元兑6.8974元人民币来计,14000美元约折合96564元人民币,除四大一线城市之外,南京、苏州、杭州、宁波、武汉、厦门、青岛、长沙、济南、合肥和天津11座城市跨过了这一门槛。

再结合产业结构来看,苏州的第二产业占比最高,达到了46.5%,2018年其单位GDP用电量高达856千瓦时/万元,相当于上海的近2倍。

苏州在2014年发布了《苏州市低碳发展规划》,提出力争2020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达到峰值。近年来,苏州的能效水平在逐步提升,但高耗能工业行业能源消费的占比仍然较高。根据苏州统计年鉴的数据,2017年苏州规上工业综合能源消耗量达5307万吨标准煤,其中电力、钢铁、纺织、造纸、化工、建材等六大高耗能行业综合能源消费量达4375万吨标准煤,约占规上工业能源消费的82%。

宁波也是东南沿海重要的制造业基地,第二产业占比为45.9%,宁波的单位GDP用电量为721千瓦时/万元,仅低于苏州。

但相比之下,第二产业占比同样不算低(38.4%)的长沙,其单位GDP用电量仅为331千瓦时/万元,在上述20座城市中最低。

这或许得益于长沙产业结构的“绿色化”,长沙统计年鉴数据显示,2018年,长沙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六大高能耗行业之一)的能源消费量仅为4443吨标准煤,同年苏州的这一数据为1834万吨标准煤。

曾有当地官员总结,长沙是一座新工业城市,无论是传统的工程机械,还是食品饮料、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材料、电子信息、移动互联网等产业,都属于新型工业产业。由此来看,长沙或许算得上是一个发展绿色工业的城市范本。

人均GDP低于14000美元的5个城市,第二产业的占比也都比较高,均在30%以上,大连和重庆达到了40%。

21世纪经济研究院认为,在碳减排方面,工业型城市的首要工作重点之一应是在工业生产过程中节能增效,寻求较低排放的能源替代,使用节能技术等,并积极调整产业结构,提升产业层次,加速高耗能、高排放产业的升级与退出,发展清洁产业,以充分挖掘第二产业的碳减排空间。

今年以来,相关部委屡屡传递出严控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的信号,这将很大程度倒逼城市的产业结构转型。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领导3月在汇报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情况时就表示,实施碳达峰行动,本质就是要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逐步摆脱高碳依赖,协同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在工业领域的政策措施,主要是实施传统工业低碳改造和发展清洁低碳产业。

大连最近也透露,已经编制完成《大连市“碳达峰”行动方案》初稿,将主要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加强存量治理、严格控制增量等3个方面落实达峰措施。

另外,尽管工业减碳并不必然意味着减少第二产业的比重,但客观来说,挖掘服务业、居民消费方面的潜力,的确有助于城市能耗水平的降低。

标普全球评级认为,如果消费在GDP中的占比能够达到接近发达经济体的水平,那么未来20年中国的碳排放可望减少三成以上。随着居民收入增长、消费对经济的重要性增加,服务需求相对商品需求也会上升。如果资本和劳动力从钢铁、水泥和资本品的生产,转移到教育、医疗和休闲服务等的提供,那么单位GDP的能耗水平就有可能下降。

城市运行过程中如何减碳?

人均GDP较低、第二产业比重较高的城市,是否在碳达峰方面一定面临着更为严峻的形势?

答案是否定的。事实上,除了东部沿海经济较发达地区拥有发展阶段的优势之外,西南一些可再生能源资源富集区,同样拥有先天禀赋。

以昆明为例,其所在的云南省,全省清洁电力发电量占比达92%,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46%,居全国首位。

云南省能源资源丰富,能源结构主要以低碳的非化石能源为主,绿色能源装机占比、绿色发电量占比、清洁能源交易占比、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均达世界一流水平。云南省在今年提出,计划至203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50%以上,争取打造全国碳达峰、碳中和示范省。

21世纪经济研究院认为,以昆明为代表的人均GDP相对较低,但清洁能源禀赋较好的城市,可以充分抓住契机,大力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在未来的新发展格局中,有望在城市竞争中实现弯道超车。

对于一些城市而言,产业结构的低碳转型已经很大程度完成,能源供应主要依靠外地调入,减碳工作可能更应该集中于降低城市运行本身的碳排放。

低碳发展与城市规模、人口密度等因素息息相关,居民侧、消费侧的碳减排需要引起关注。根据已完成工业化的发达国家经验,居民消费产生的碳排放成为国家碳排放的主要增长点,可以高达60%-80%。

以北京和上海作对比,2019年,两市的人均生活用能源分别为785.3千克标准煤和528.92千克标准煤。在这项指标上,北京相对面临着更严峻的形势。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城市的人口越少,对减碳越有利。从现有研究来看,世界范围内的城市人均碳排放和城市的人口密度成反比,这可能主要得益于城市集聚的规模效应,随着人口集聚度提升,人均的基础设施、能耗因共享度提升而下降。当然,城市也应该平衡密度和宜居的问题。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上述20个城市在过去10年基本处于人口大幅净流入的阶段,除了厦门常住人口仅为516.4万之外,其他19城均已超过了700万,更是不乏千万级人口城市。从人口发展规律以及当前大多数城市的人口政策来判断,未来人口向大城市聚集的趋势还将持续。

而人口规模将影响汽车保有量、通勤距离、建筑密度等,这些又将直接影响城市的碳排放量。

在可预期的人口集聚趋势下,城市无论是做空间规划乃至产业规划,或是进行改造更新时,都应该充分考虑低碳发展的要求,譬如优化用地结构,调控职住关系;提高轨道交通的覆盖率,给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更充分的路权保障;引导市民购买或更换新能源汽车;注重建筑节能改造技术的应用,使低碳理念真正融入到城市运行当中。

此外,21世纪经济研究院认为,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达成,需要发动全社会的普遍参与,个人的减碳行动同样重要,政府部门可以引领居民消费侧的低碳转型,包括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目前,包括上海、深圳等在内的城市都提出将推进“碳普惠”。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局长程鹏不久前透露,上海正在抓紧编制碳达峰行动方案,其中就包括筹备碳普惠项目。简单来说,就是把市民的各种低碳行为所减少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核算出来,变成每个人账户里的“碳积分”,再通过对接上海碳交易市场、各个商业消费平台,让践行低碳生活的市民得到实实在在的激励。

21世纪经济研究院认为,上述20个观测城市中,有的迈向了后工业化时代,有的较好地完成了工业结构的优化升级,碳排放与经济发展逐渐脱钩,有的清洁资源丰富,有的则在积极谋划居民消费侧的减碳,这实际上为不同类型的城市实现碳达峰提供了思路借鉴。低碳转型已经是一个明确的方向,谁更积极主动,谁将越有可能在未来的城市竞争新局中抢占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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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奋的发卡
简单的冬日
2025-09-11 23:12:58
5月11日开始。

煤改电项目将于5月11日至10月15日期间组织实施,煤改电煤改气设备统一招标,各县市、区分别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并根据中标设备清单确定本行政区清洁取暖煤改电煤改气居民和单位数量及对应的各类设备型号、数量:其它路径清洁取暖设备招标工作由项目所在县市、区自行组织开展。10月15日前完成项目施工工程,确保采暖季来临前全面完成年度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新实施的清洁取暖煤改气煤改电等项目,坚持以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超低排放基础性热源为主,以煤改电、煤改气、可再生能源等清洁能源辅助热源为辅,优先以乡镇为单元,采取连片改造方式,按照一村、一户、一工程的工作理念,将每个居民用户作为一项工程实施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