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一下国家对地源热泵的补贴情况
有补贴的,每个地方不同,地源热泵属于可再生能源,你搜索一下当地可再生能源补贴方式,里面有关于地源热泵的补贴政策。
下面是各地的补贴信息:
北京市:地下(表)水源热泵35元/平方米,地源热泵和再生水源热泵50元/平方;
湖北宜昌:土壤源热泵应用:50元/㎡;水源热泵应用:40元/㎡;地源热泵太阳能一体化集成技术应用65元/㎡;
重庆市:利用可再生能源热泵机组的空调,按机组额定制冷量每千瓦补贴人民币 800 元;
上海市:浅层地热能的示范项目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60 元;
黄石市:地源热泵系统55元/平方米
柳城县:地源热泵(含土壤源热泵、地表水水源热泵)空调系统 补贴资金100元/㎡;
新乡市:每平方米补助20元;
合肥市:地源热泵系统建筑应用项目按建筑面积补助60 元/平方米;
嘉兴市:采用土壤源热泵技术或地表水源热泵技术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 用示范项目,按负荷面积每平方米补助30元。
六安市:按建筑面积补助50元/平方米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绿色建筑与生态城研究中心
首批获得通过的城市仅有北京、上海、天津、钦州、唐山、南京、武汉、洛阳、重庆、宁波、合肥、德州、威海、鹤壁、襄樊、铜陵、太原、株洲、珠海、深圳,西宁、建德铜陵(增补),福州,新余,等25个城市。
2010二批可再生能源示范城市:银川市、扬州市、涟水市、承德市、南宁市、柳州市、青岛市、烟台市、黄山、芜湖 、萍乡市,贵阳,丽江等18个城市。
重点任务可以参考《浙江省节能降耗和能源资源优化配置“十四五”规划》中关于建筑节能部分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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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做好新建建筑节能。大力发展绿色建筑,修订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落实《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因地制宜指导各地修编《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发展装配式建筑和装配式装修,积极推广绿色建材应用和绿色施工。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在新开工建筑面积中占比35%。积极引导建设绿色生态城区,推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到2025年,实现城镇新建民用建筑绿色建筑全覆盖。
提升既有建筑能效水平。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绿色社区建设,开展既有建筑用能系统调适,推动既有建筑节能及绿色化改造。继续开展并扩大城市级的公共建筑能效提升建设工程,建立完善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及能效公示制度。力争在“十四五”期间,完成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面积600万平方米。
推动绿色能源和技术应用。提高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推广力度,大力推进太阳能光伏系统、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十四五”期间,完成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1亿平方米。积极开展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编制《绿色建材和绿色建筑政府采购基本要求》,推动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工程率先采用绿色建材,逐步提高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材应用比例。
以上是行有嘉结合文件内容就公共建筑节能相关的内容做了部分摘取。
能效数字化平台
本条例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空气能等非化石能源。第三条 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节约与开发并举的原则,注重保护生态环境。禁止对可再生能源进行破坏性开发利用。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宣传和教育,普及可再生能源应用知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宣传报道,发挥舆论引导作用。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资源进行调查。
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提供可再生能源资源调查所需的资料与信息。
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结果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根据其上一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其中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备案。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可再生能源种类、发展目标、区域布局、重点项目、实施进度、配套电网建设、服务体系和保障措施等。第九条 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气候可行性论证,并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机构应当依法公布经批准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及其执行情况,为公众提供咨询服务。第十条 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履行项目审批、选址审批、用地或者用海审核等职责时,不得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场址用于其他项目建设。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可再生能源投资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以及其他相关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承担可再生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发展和科技进步相关工作,并对依法需经国家批准或者核准的投资建设项目提出审查意见。第十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省气候特征和工程建设标准依法制定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利用的地方标准。
省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依法制定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地方标准。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沼气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生物液体燃料销售和推广应用的组织和指导工作,监督石油销售企业按照规定销售生物液体燃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