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规定(202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规范煤炭经营、使用和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应当坚持总量控制、合理布局、严管煤质、排放达标、节约用煤、强化监管的原则。第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统筹做好本辖区的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对大气环境质量负责,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第五条 市和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用煤单位炉前煤的污染物含量、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储煤场地扬尘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清洁生产促进工作,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督促企业节约用煤。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本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市和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能负责对煤炭检验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市和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不符合本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的煤炭及其制品的销售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本市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煤炭经营企业的自律管理,协助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工作。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商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向其举报。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为举报人保密。第二章 煤炭经营第八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城乡规划,结合本市环境保护的要求,制定本市经营性煤炭堆场(以下简称堆场)和民用煤配送网点的布局和总量控制计划。第九条 煤炭经营企业所存煤炭应当集中存放在堆场。
禁止在本市外环线以内设置堆场。
堆场和民用煤配送网点应当按照布局要求进行设置,并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第十条 煤炭经营企业应当保证煤炭质量,确保供应本市的煤炭符合本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
采用直供方式的用煤单位,应当确保采购的煤炭符合本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
购销煤炭双方订立的合同,应当具有煤炭质量条款,并符合本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第十一条 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煤炭购销台账,载明煤炭购销数量、购销渠道及煤炭检验报告,并保留两年。第十二条 煤炭经营企业和用煤单位运输、装卸、储存、加工煤炭,应当符合本市环境保护要求,采取防护措施,防止自燃和煤粉尘污染。第十三条 堆场的经营者应当对其储煤场地采用防风抑尘网(墙)同时配套苫盖、喷淋设施,有条件的应当采取密闭措施。民用煤配送网点的储煤场地应当采取密闭措施。第三章 煤炭使用第十四条 用煤单位应当使用符合本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的煤炭。
用煤单位应当建立用煤台账,明确用煤量、用煤来源、煤质及煤炭检验报告,并保留两年。第十五条 用煤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标准,并不得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指标。第十六条 用煤单位必须安装烟气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并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
拆除、关闭或者闲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应当事先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七条 钢铁、电力、石化、供热、建材等重点行业用煤单位的储煤场地应当采取密闭措施。其他用煤单位的储煤场地应当采用防风抑尘网(墙)同时配套苫盖、喷淋及监控设施。第十八条 对年综合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用煤单位,应当将审核结果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十九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商务、生态环境等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堆场、煤炭经营企业、民用煤配送网点的动态管理,加强日常监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定期对用煤单位炉前煤的污染物含量,污染物的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检查,对储煤场地的扬尘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依法予以处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本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的煤炭及其制品的销售进行检查,发现违法销售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
采购煤炭心得总结如下:
一、 通过学习提高了思想认识,增强了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由于我们平时工作繁忙,只抱着遵守纪律、兢兢业业干好工作的态度, 而疏于学习,对规章制度学习并不深,理解不够全面,公司的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等觉得与己关系不大的可学可不学。
在这种思想支配下,久而久之,就会萌生一些自由散漫的思想,就有可能给公司造成损失。
通过这次对公司的规章制度的学习教育,使我深刻地认识到,不学习经济合同管理制度的有关条文,不熟悉招标、询价条款指引对各环节的具体要求,就不可能做到很好地遵守规章制度,并成为一名合格的采购员。
二、通过学习使我对自己的本职工作-采购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和了解,对我今后的工作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做为一个小小的采购员,我掌握公司生产所需的包装物等物资的供货,检查购进物资是否符合质量要求、及时。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企业成本意识的增强,企业的采购工作越来越被经营管理者所重视,甚至把采购工作作为降低成本的中心环节。
因而采购员的工作不仅仅是从事简单的购进活动,而更多的是在从事成本控制、信息收集以及参与到产品的开发、设计与企业的经济效益上来。
三、从事采购工作已将近一年,通过岗位调整,让我有机会接触更多的采购品种。
在市场考察时、与不同的供应厂家的洽谈中学到了很多谈判技巧,丰富了采购专业知识,提高了综合业务水平,也让我有机会重新认识了自己的不足。
有效的业务沟通、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果断的审事夺度、自信心的欠缺等等很多的不足还有待我继续提高。
最大的收获是让我懂得了如何才能提高,性格并不是工作能力的决定性因素,工作方法、沟通能力、思维方式的改变,才是提高业务能力的根本出发点,”知识是学来的,能力是练出来的,品德是修出来的”。
四、问题处理: 反应要快,汇报要及时、处理问题要敏捷果断,要有自己较好的处理建议提供,并能与供应商做个合适的谈判结论。
要让自己有一个好的职业习惯,有成本概念,有利润思维,有风险意识、有统筹能力、有交流沟通好习惯。这些都有助于自己向一个更优秀的采购员靠近,做一名真正优秀的采购员。
五、我相信只要立足全心全意为公司服务,摆正是在为自己能力提高而工作的态度,奉行公司企业精神,一定可以克服困难,从普通到优秀,最终成为一名卓越的采购员,为公司的发展添一份力。
5、运送车辆装好以后铁路运输部门及时联系挂车使货物尽快运抵到站。 6、根据煤矿备货情况准备请车皮同时缴纳路局铁路运输费以及请车费在3日内办理完毕从煤矿专用线开始上站装车装车时间为3小时内每列铁路大票随车皮发往到站三日内运送至电厂。 三、电厂交割 1、车皮到达电厂指定交接场地后经过场地轨道衡计量煤炭重量同时出具重量计量报告单同时由电厂采样质检部门进行车采检验24小时之内出具质量检验报告单。 2、电厂出具质量检验报告单及轨道衡重量计量报告单后根据合同项下要求奖惩办法结算煤款一并附带煤炭增值税发票铁路运输发票 3、根据与电厂所签订的合同期限全额结算结算方式为现汇结算。
1.营业执照
2.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两证,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3.煤炭经营资格证
4.组织机构代码证
以上是主要的,必须的。
5.招标单位需要的各种相关资质证照
然后你就好好准备标书吧,打点一下摸摸标的是真的。嘿嘿,邪门歪道不教你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盘州市煤炭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煤炭市场健康、持续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盘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盘州市区域内从事煤炭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等行为的煤炭企业、个人及其它社会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煤炭产品包括:原煤、精煤、焦炭、中煤、泥煤、矸石及其他煤炭附属产品。
第四条 盘州市境内所有煤炭企业调运煤炭产品时统一使用《贵州省盘州市煤炭产品调运凭证》(以下简称《调运凭证》),对未使用真实、有效《调运凭证》的一律视为违规调运。
第五条 煤炭产品调运通过信息化系统源头开票和视频监管手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建立健全盘州市煤炭产品调运信息化管理领导小组组织体系,进一步明确组织机构中成员单位的职能职责,并由盘州市煤炭产品信息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开展工作。
第七条 成立由市政府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分管能源副市长、分管交通副市长、公安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的盘州市煤炭产品信息化管理领导小组。各产煤乡(镇、街道)、市发改局、 市财政局、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盘州分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能源局、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局、盘兴能投公司为成员的煤炭产品信息化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能源局,负责煤炭产品调运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 市能源局是煤炭生产、经营的行业管理部门,各产煤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在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下,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第三章 《调运凭证》管理
第九条 《调运凭证》通过市煤炭产品信息化管理系统开具,采用二维码防伪科技手段进行管理,企业自行开具《调运凭证》随货同行,作为煤炭产品调运的有效管理凭证。
第十条 《调运凭证》由煤炭开采、加工、经营企业(以下简称“涉煤企业”)向市能源局申请用票资格,市税务局分配电子《调运凭证》起止号段,涉煤企业根据市税务局分配的电子《调运凭证》号段进行开具。
第十一条 煤焦验票站或能源综合执法人员通过企业开具的纸质《调运凭证》的版式文件二维码信息或手机电子《调运凭证》进行查验。
第十二条 《调运凭证》品目名称必须按照《煤炭产品编码表规范字样填写。
第十三条 盘州境内采购煤炭产品单位应当凭《调运凭证》验收,并将结算量、不含税均价、金额、扣水、扣灰、磅差、判废等相关信息录入煤炭产品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 所有涉煤企业必须使用煤炭产品信息化管理系统对煤炭产品生产、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化管理,按要求采集相关信息、通过系统规范开具《调运凭证》。
第十五条 涉煤企业开具《调运凭证》时,严格按照《煤炭产品编码》规则规范录入品目名称,并认真录入票面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已开具的《调运凭证》超过15分钟后不允许自行作废,因特殊原因(如被联合执法没收、意外损毁、被盗等)需要作废的,由企业申请作废,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据,能源局、税务局工作人员核实后进行审批。
第四章 相关单位职责
第十七条 各产煤乡(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职责,履行煤炭生产、经营管理职责;乡(镇)长、街道办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负责选派专职人员对涉煤企业开票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管;负责对出境泥煤的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 市能源局负责建立健全全市煤炭调运和稽查机制,规范全市煤炭运销体系。市能源局是煤炭生产、经营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煤炭产品调运量的审批和煤炭企业账户的管控;负责市内煤炭产品调运监管。结合煤炭企业视频监控和系统信息准确掌握涉煤企业生产、加工、销售、调运煤炭产品信息情况;负责定期、不定期的进行突击检查,强化流动稽查和定点稽查,对重点涉煤企业进行专项督查,形成稽查工作常态化。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工作负责对出境煤炭产品采取必要调运监管。
第十九条 市税务局负责牵头与湖北大学开发团队开发《盘州市煤炭产品信息化管理系统》;负责对电子《调运凭证》号段的分配和凭证开具业务指导;负责政府部门使用系统人员的数据维护;负责系统使用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政府部门需要在系统中增加相应业务需求模块的开发设计;负责对企业使用系统人员数据维护;负责系统与煤炭称重设备、验票设备的安装调试;负责盘州市煤炭产品调运信息化管理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根据调运量、煤炭产品流向、涉煤企业纳税申报数据,分析、查找税源,倒推调运量、申报量的真实性,严堵征管漏洞,严厉打击偷、逃、骗、抗税等行为。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宏观经济等各项方针政策,参与税源管理、税源信息动态监控和分析预测。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制定相关制度办法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盘州分局负责履行环保执法主体责任。清理、整顿环保手续不全的涉煤企业及煤炭产品,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排污行为。及时发布涉煤企业污染物、排污量监控信息、环保处罚信息,为环境保护税征收提供数据来源。
第二十二条 市水务局负责履行水土保持监管执法主体责任。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参与违规生产、经营企业的联合执法。
第二十三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履行市场监管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诚信体系,对涉煤企业或个人纳入诚信档案管理,整顿和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定期对煤炭企业地磅进行校验,配合相关部门查处煤炭企业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第二十四条 市发改局负责按相关规定,监管涉煤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分析市场,提供预警价格,作为税务部门税收风险管理监控预警指标。
第二十五条 市公安局负责查处涉煤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违法行为;查处打击扰乱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正常履职的违法行为,维护涉煤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秩序。对违法、违规的运输车辆进行查处,配合相关部门对运煤车辆开展稽查。
第二十六条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依法查处无证采矿、违法用地行为,清理、整顿相关手续不全的涉煤企业或个人。
第二十七条 市交通局负责履行交通运输管理主体责任。对违法、违规的运输车辆进行查处,配合相关部门对运煤车辆开展稽查。
第二十八条 盘兴能投公司负责履行好煤焦验票站的相关职能职责。做好复磅、查验《调运凭证》与煤炭产品种类是否相符等验票工作。同时,负责入境、过境煤炭产品《调运凭证》的开具和查验工作。
第二十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指导全市煤炭产品调运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煤炭产品调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汇总相关信息,报领导小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未开具真实、有效《调运凭证》调运煤炭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执法。
第五章 涉煤企业管理
第三十条 各涉煤企业和单位应当主动履行纳税义务,按照税收法律、法规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涉税信息资料,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煤炭产品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三十一条 逐步建立健全针对涉煤企业的诚信体系,对守法诚信单位给予正面宣传报道、并在资金和政策扶持方面予以倾斜;对违法失信单位,及时提示、警示其信用状况,通过失信曝光、分类监管和市场退出等手段加大对失信企业的惩戒力度。
第三十二条 各涉煤企业,需选派业务能力较强的专职开票人员,报所属乡镇备查,并经税务部门业务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负责按一车一证原则,现场逐车开具真实、有效《调运凭证》。严禁不按规定开具《调运凭证》。
第三十三条 涉煤企业必须按照调运系统管理规定,在指定的出口过磅,开具《调运凭证》后方可调出。调运出境的运煤车辆必须进煤焦验票站通过验票后出境。
第三十四条 在全市范围内各购煤企业所调入的煤炭产品,必须持有《调运凭证》进入企业验收录入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三十五条 境外非高速路过境盘州市境内的煤炭运输车辆,入境时应到就近煤焦验票站开具《过境煤凭证》,出境时凭《过境煤凭证》验票通过,出境与入境载量误差不得超10%。境外进入我市的煤炭运输车辆,入境时应到就近煤焦验票站开具《入境煤凭证》,到购煤企业凭《入境煤凭证》验收录入信息化管理系统。《过境煤凭证》、《入境煤凭证》是境外运煤车辆在盘州市范围内运输煤炭产品的唯一有效凭证,无凭证的一律视为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对采选一体企业(指原煤开采出后通过皮带直接输送至洗选环节的企业)生产的原煤进入洗煤环节加工出的精煤按 1:2.4(精煤折算原煤)的比例折算原煤生产量。
第三十七条 所有涉煤企业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磅房,并具有土地使用和环保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委托加工的煤炭企业必须经乡(镇、街道)签署意见后,报市能源局备查。
第三十九条 泥煤出境调运实行调运量管理。由乡(镇、街道)从源头把关,对发热量较高的泥煤,尽可能通过配煤的方式供应电煤;对电厂确实不能使用的泥煤可以调运出境。所有泥煤调运出境必须按照属地原则经所属乡(镇、街道)现场核实同意,并签署意见报市能源局。
第四十条 涉煤企业必须及时将签订的购销合同内容录入系统“煤炭企业煤炭产品购销合同备案信息采集表”中。
第四十一条 涉煤企业应当实时在系统中确认煤炭调运结算销售信息反馈。将结算量、不含税均价、金额、扣水、扣灰、磅差、判废等内容准确录入系统。
第四十二条 涉煤企业应当按月在系统中录入煤炭产品购入数量、不含税均价、金额、销货单位识别号、销货单位名称等信息。
第四十三条 涉煤企业应当按月在系统中录入煤炭产品开采、加工、委托加工收回数量。委托加工费支出金额、运费支出金额等信息。
第四十四条 涉煤企业在运输途中发生意外情况造成煤炭产品损失的,应当于意外发生后24小时内报市能源局。
第四十五条 涉煤企业应当在系统中对运输车辆信息进行登记。
第四十六条 涉煤企业应当在系统中对购货方信息进行登记。
第四十七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煤炭产品调运信息化管理系统时,需报盘州市煤炭产品信息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由企业安排专人现场手工开具《贵州省盘州市煤炭产品准运证》进行调运,恢复正常后录入系统。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各产煤乡(镇、街道)、各部门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吃拿卡要等违反廉洁自律的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九条 各产煤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务必抓好煤炭产品调运管理工作的落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对因工作履职不到位,导致煤炭产品调运秩序混乱以及煤炭税费流失的,将严肃问责,并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未持有效《调运凭证》调运或经营盘州市境内煤炭产品的,一律视为违法违规行为,所调运或经营的煤炭产品一律视为违规产品,将立案调查,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和企业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原《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州市煤炭产品调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盘府办发〔2016〕47 号)、《盘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税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盘府办发〔2016〕187 号)、《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县煤炭税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盘府办发〔2017〕18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州市泥煤调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盘州府办发〔2018〕40 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招标编号:CFDHW2107020405)
招标项目所在地区: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
一、招标条件
本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煤炭洗选分公司2021年度选煤厂材料采购(二)(招标项目编号:CFDHW2107020405),已由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生产经营资金,招标人为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煤炭洗选分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项目规模:2021年度选煤厂材料采购(二)
招标内容与范围:本招标项目分为32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2.1 项目名称: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煤炭洗选分公司2021年度选煤厂材料采购(二)
2.2 项目编号:CFDHW2107020405
2.3 交货时间:按需方要求
2.4 交货地点:按需方要求
2.5招标内容:2021年度选煤厂材料采购(二),具体采购内容详见公告附件,具体技术参数详见招标文件。
2.6供货方式:本次招标主要实行物资代储的供货方式,即中标供应商与招标单位签订物资代储供货合同(含运费,不含税)及技术协议,供应商根据供货合同(计划)要求,所供物资先行到货存储在需方仓库,所有权仍属供方,由需方代保管,待需方使用后,按实际使用量分期付款。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履行合同的能力,能够提供先进可靠的产品和良好的售后服务的制造商或授权参加本项目投标的一级代理商或经销商(具体要求详见表格备注);
3.2若生产厂家参加投标,则该厂家的代理商不得参加本次同型号、同规格、同一产品的投标。
3.3代理商投标原则上是生产企业的直接代理,一个代理商最多代理两个生产厂家的不同产品。代理商须提供制造商针对本次招标项目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供所代理生产企业的联系方式、注册网址,以便查询相关代理信息。每个生产企业只允许授权同一地区(以省级为单位)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若同一地区出现多家代理则不予出售标书。代理商投标提供授权委托书必须由授权厂家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且在有效期内并提供与所代理厂家签订的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方面的互保协议及厂家的有效资质证件(加盖厂家公章的复印件);
3.4国外生产企业在国内有代理商的,允许不同区域的代理商对同一产品投标,但必须有针对本次招标项目的授权;
3.5对涉及煤矿安全生产的或实行强制认证的材料应提供必要的相关资质证书或3C认证;
3.6被授权人须为本单位职工并提供由投标单位所在地社保中心出具的近一年内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并加盖社保单位章;
3.7投标人须提供具有审计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成立时间不足一年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报表;
3.8供应商近三年无违法违规经营,无因产品质量及重大合同违约所产生败诉的诉讼、仲裁、纠纷情况;
3.9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行贿犯罪记录;
3.10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标段的投标;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与CA办理
1、招标文件获取
获取时间:2021-07-14 17:30至2020-07-19 17:30;
获取方法: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1-07-14 17:30至2020-07-19 17:30,在“晋能控股招标采购平台”网上下载招标文件。
操作方法:
1)投标人登陆“晋能控股招标采购平台”,点击“投标人/供应商”登陆,进入晋能控股招标采购平台;
2)投标人点击“投标管理”—“购买文件”—“缴纳平台使用费”,在线缴纳成功后点击“购买招标文件”或“加入购物车”—支付,支付成功后即可下载招标文件和图纸。
3)投标人下载招标文件:点击 “投标管理”—“文件下载”—“确认下载”—“下载”
2、投标人注册
首次使用“晋能控股招标采购平台”的用户应当首先登陆“晋能控股招标采购平台”注册成为投标人,注册分为网上提交资料、网上审核两步方可通过。已经注册的投标人可直接进入投标环节。
1)网上提交资料:登陆“晋能控股招标采购平台”,点击投标人注册,根据平台提示填写企业信息、上传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以及各类资质证书电子版,并提交审批。
2)待平台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后,投标人即注册完成。
3、CA办理
CA证书用于确保招标投标过程文件合法性及投标文件保密性。没有办理CA注册,您将无法加密投标文件,也无法参加网上开标。
已入驻山西省投标人主体库的投标单位,可持山西CA直接投标,无需重复办理;未办理山西CA的,可采用邮寄方式至晋能控股煤业集团电子招标公司办理山西CA,邮寄方式办理产生的丢失风险由投标人承担。办理山西CA所需资料请点击如下链接查看:https://dzzb.jnkgjtdzzbgs.com/cms/channel/help1/224.htm
CA办理咨询电话0352-7894123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2021-08-05 09:00;逾期递交的或者未递交的投标文件,晋能控股电子招标采购平台不予受理。
递交方法:投标人应使用“晋能控股招标采购平台”提供的投标文件编制客户端软件编制相应的电子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相应位置签章(电子章),并上传经CA数字证书加密的投标文件。
递交地址:晋能控股招标采购平台。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2021-08-05 09:00;
开标方式:通过“晋能控股招标采购平台”网上开标
七、其他公告内容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山西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晋能控股招标采购网》上发布。
八、监督部门
本项目的监督部门为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监督电话:0352-7868223
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招标采购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352-7894122
九、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煤炭洗选分公司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
联 系 人:田春朝
电话:0352-7046211
电子邮件:xxfgsjyb@126.com
招标代理机构:中招辰丰达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亚日街7号A座607室
联系人:马艳艳 胡鹏 兰亚珍 韩改红 李新民
电话:0351-77707890352-780928218235154167
电子邮件:sxcfd2@163.com
平台客户服务:晋能控股招标采购平台客户服务中心
地址:大同市云冈区恒安新区鹏程广场平盛路609号;
工作时间:8:00-12:00,14:30-18:00(工作日)
平台客服电话:400-0352-866
山西CA技术服务电话:400-6530-200
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马艳艳(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中招辰丰达招标有限公司(签章)
1,煤炭经营许可证: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2,工商营业执照:领取设立登记申请表、股东(发起人)名单、董事经理监理情况、法人代表登记表、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登记表,连同核名通知、公司章程、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验资报告一起交给工商局。
3,安全营业证明:消防厅审核你卖煤的地方的安全标准,办公人员会对所租场地进行安全系数检测,如火灾隐患等,合格后方可正常营业。
拓展资料:
煤炭经营资格证申请流程:
1、煤炭经营资格申请表;
2、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文件;
3、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4、注册资金证明;
5、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命文件或具同等效力的其他证明;
6、固定经营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和使用证明;(使用有效期在三年以上);
7、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使用权证)或租赁、联营场地的使用权证和使用合同(包括场地面积、设施,使用期限三年以上);
1、煤炭经营许可证: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2、工商营业执照:领取设立登记申请表、股东(发起人)名单、董事经理监理情况、法人代表登记表、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登记表,连同核名通知、公司章程、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验资报告一起交给工商局。
3、安全营业证明:消防厅审核你卖煤的地方的安全标准,办公人员会对所租场地进行安全系数检测,如火灾隐患等,合格后方可正常营业。以上就是买冀中能源峰峰煤矿的煤需要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