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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结算需要哪些资料

过时的台灯
傲娇的鱼
2023-02-03 15:09:26

与电厂签订供煤合同要出示什么证件

最佳答案
清秀的冬瓜
粗暴的大神
2026-01-15 19:34:42

与电厂签订供煤合同要出示五证的复印件:煤炭经营许可证、开户行许可证、一般纳税人资格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供应方还需要提供煤炭的检验报告。

需要方提供:

1、一般是需方亲自去供应方采集煤样做为签订合同的前提。

2、双方都提供五证给对方。

3、落实煤炭质量的奖罚条款,和结算方式。

如果是国家大型电力企业就需要六证,如果是煤炭经营类公司,就需要煤炭经营资质。

最新回答
花痴的河马
懵懂的小猫咪
2026-01-15 19:34:42

盘州市煤炭产品调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盘州市煤炭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煤炭市场健康、持续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盘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盘州市区域内从事煤炭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等行为的煤炭企业、个人及其它社会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煤炭产品包括:原煤、精煤、焦炭、中煤、泥煤、矸石及其他煤炭附属产品。

第四条  盘州市境内所有煤炭企业调运煤炭产品时统一使用《贵州省盘州市煤炭产品调运凭证》(以下简称《调运凭证》),对未使用真实、有效《调运凭证》的一律视为违规调运。

第五条  煤炭产品调运通过信息化系统源头开票和视频监管手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建立健全盘州市煤炭产品调运信息化管理领导小组组织体系,进一步明确组织机构中成员单位的职能职责,并由盘州市煤炭产品信息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开展工作。

第七条  成立由市政府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分管能源副市长、分管交通副市长、公安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的盘州市煤炭产品信息化管理领导小组。各产煤乡(镇、街道)、市发改局、 市财政局、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盘州分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能源局、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局、盘兴能投公司为成员的煤炭产品信息化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能源局,负责煤炭产品调运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  市能源局是煤炭生产、经营的行业管理部门,各产煤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在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下,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第三章 《调运凭证》管理

第九条  《调运凭证》通过市煤炭产品信息化管理系统开具,采用二维码防伪科技手段进行管理,企业自行开具《调运凭证》随货同行,作为煤炭产品调运的有效管理凭证。

第十条  《调运凭证》由煤炭开采、加工、经营企业(以下简称“涉煤企业”)向市能源局申请用票资格,市税务局分配电子《调运凭证》起止号段,涉煤企业根据市税务局分配的电子《调运凭证》号段进行开具。

第十一条  煤焦验票站或能源综合执法人员通过企业开具的纸质《调运凭证》的版式文件二维码信息或手机电子《调运凭证》进行查验。

第十二条  《调运凭证》品目名称必须按照《煤炭产品编码表规范字样填写。

第十三条  盘州境内采购煤炭产品单位应当凭《调运凭证》验收,并将结算量、不含税均价、金额、扣水、扣灰、磅差、判废等相关信息录入煤炭产品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  所有涉煤企业必须使用煤炭产品信息化管理系统对煤炭产品生产、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化管理,按要求采集相关信息、通过系统规范开具《调运凭证》。

第十五条  涉煤企业开具《调运凭证》时,严格按照《煤炭产品编码》规则规范录入品目名称,并认真录入票面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已开具的《调运凭证》超过15分钟后不允许自行作废,因特殊原因(如被联合执法没收、意外损毁、被盗等)需要作废的,由企业申请作废,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据,能源局、税务局工作人员核实后进行审批。

第四章 相关单位职责

第十七条  各产煤乡(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职责,履行煤炭生产、经营管理职责;乡(镇)长、街道办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负责选派专职人员对涉煤企业开票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管;负责对出境泥煤的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  市能源局负责建立健全全市煤炭调运和稽查机制,规范全市煤炭运销体系。市能源局是煤炭生产、经营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煤炭产品调运量的审批和煤炭企业账户的管控;负责市内煤炭产品调运监管。结合煤炭企业视频监控和系统信息准确掌握涉煤企业生产、加工、销售、调运煤炭产品信息情况;负责定期、不定期的进行突击检查,强化流动稽查和定点稽查,对重点涉煤企业进行专项督查,形成稽查工作常态化。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工作负责对出境煤炭产品采取必要调运监管。

第十九条  市税务局负责牵头与湖北大学开发团队开发《盘州市煤炭产品信息化管理系统》;负责对电子《调运凭证》号段的分配和凭证开具业务指导;负责政府部门使用系统人员的数据维护;负责系统使用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政府部门需要在系统中增加相应业务需求模块的开发设计;负责对企业使用系统人员数据维护;负责系统与煤炭称重设备、验票设备的安装调试;负责盘州市煤炭产品调运信息化管理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根据调运量、煤炭产品流向、涉煤企业纳税申报数据,分析、查找税源,倒推调运量、申报量的真实性,严堵征管漏洞,严厉打击偷、逃、骗、抗税等行为。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宏观经济等各项方针政策,参与税源管理、税源信息动态监控和分析预测。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制定相关制度办法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盘州分局负责履行环保执法主体责任。清理、整顿环保手续不全的涉煤企业及煤炭产品,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排污行为。及时发布涉煤企业污染物、排污量监控信息、环保处罚信息,为环境保护税征收提供数据来源。

第二十二条  市水务局负责履行水土保持监管执法主体责任。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参与违规生产、经营企业的联合执法。

第二十三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履行市场监管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诚信体系,对涉煤企业或个人纳入诚信档案管理,整顿和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定期对煤炭企业地磅进行校验,配合相关部门查处煤炭企业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第二十四条  市发改局负责按相关规定,监管涉煤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分析市场,提供预警价格,作为税务部门税收风险管理监控预警指标。

第二十五条  市公安局负责查处涉煤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违法行为;查处打击扰乱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正常履职的违法行为,维护涉煤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秩序。对违法、违规的运输车辆进行查处,配合相关部门对运煤车辆开展稽查。

第二十六条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依法查处无证采矿、违法用地行为,清理、整顿相关手续不全的涉煤企业或个人。

第二十七条  市交通局负责履行交通运输管理主体责任。对违法、违规的运输车辆进行查处,配合相关部门对运煤车辆开展稽查。

第二十八条  盘兴能投公司负责履行好煤焦验票站的相关职能职责。做好复磅、查验《调运凭证》与煤炭产品种类是否相符等验票工作。同时,负责入境、过境煤炭产品《调运凭证》的开具和查验工作。

第二十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指导全市煤炭产品调运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煤炭产品调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汇总相关信息,报领导小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未开具真实、有效《调运凭证》调运煤炭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执法。

第五章 涉煤企业管理

第三十条  各涉煤企业和单位应当主动履行纳税义务,按照税收法律、法规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涉税信息资料,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煤炭产品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三十一条  逐步建立健全针对涉煤企业的诚信体系,对守法诚信单位给予正面宣传报道、并在资金和政策扶持方面予以倾斜;对违法失信单位,及时提示、警示其信用状况,通过失信曝光、分类监管和市场退出等手段加大对失信企业的惩戒力度。

第三十二条  各涉煤企业,需选派业务能力较强的专职开票人员,报所属乡镇备查,并经税务部门业务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负责按一车一证原则,现场逐车开具真实、有效《调运凭证》。严禁不按规定开具《调运凭证》。

第三十三条  涉煤企业必须按照调运系统管理规定,在指定的出口过磅,开具《调运凭证》后方可调出。调运出境的运煤车辆必须进煤焦验票站通过验票后出境。

第三十四条  在全市范围内各购煤企业所调入的煤炭产品,必须持有《调运凭证》进入企业验收录入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三十五条  境外非高速路过境盘州市境内的煤炭运输车辆,入境时应到就近煤焦验票站开具《过境煤凭证》,出境时凭《过境煤凭证》验票通过,出境与入境载量误差不得超10%。境外进入我市的煤炭运输车辆,入境时应到就近煤焦验票站开具《入境煤凭证》,到购煤企业凭《入境煤凭证》验收录入信息化管理系统。《过境煤凭证》、《入境煤凭证》是境外运煤车辆在盘州市范围内运输煤炭产品的唯一有效凭证,无凭证的一律视为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对采选一体企业(指原煤开采出后通过皮带直接输送至洗选环节的企业)生产的原煤进入洗煤环节加工出的精煤按 1:2.4(精煤折算原煤)的比例折算原煤生产量。

第三十七条  所有涉煤企业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磅房,并具有土地使用和环保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委托加工的煤炭企业必须经乡(镇、街道)签署意见后,报市能源局备查。

第三十九条  泥煤出境调运实行调运量管理。由乡(镇、街道)从源头把关,对发热量较高的泥煤,尽可能通过配煤的方式供应电煤;对电厂确实不能使用的泥煤可以调运出境。所有泥煤调运出境必须按照属地原则经所属乡(镇、街道)现场核实同意,并签署意见报市能源局。

第四十条  涉煤企业必须及时将签订的购销合同内容录入系统“煤炭企业煤炭产品购销合同备案信息采集表”中。

第四十一条  涉煤企业应当实时在系统中确认煤炭调运结算销售信息反馈。将结算量、不含税均价、金额、扣水、扣灰、磅差、判废等内容准确录入系统。

第四十二条  涉煤企业应当按月在系统中录入煤炭产品购入数量、不含税均价、金额、销货单位识别号、销货单位名称等信息。

第四十三条  涉煤企业应当按月在系统中录入煤炭产品开采、加工、委托加工收回数量。委托加工费支出金额、运费支出金额等信息。

第四十四条  涉煤企业在运输途中发生意外情况造成煤炭产品损失的,应当于意外发生后24小时内报市能源局。

第四十五条  涉煤企业应当在系统中对运输车辆信息进行登记。

第四十六条  涉煤企业应当在系统中对购货方信息进行登记。

第四十七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煤炭产品调运信息化管理系统时,需报盘州市煤炭产品信息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由企业安排专人现场手工开具《贵州省盘州市煤炭产品准运证》进行调运,恢复正常后录入系统。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各产煤乡(镇、街道)、各部门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吃拿卡要等违反廉洁自律的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九条  各产煤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务必抓好煤炭产品调运管理工作的落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对因工作履职不到位,导致煤炭产品调运秩序混乱以及煤炭税费流失的,将严肃问责,并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未持有效《调运凭证》调运或经营盘州市境内煤炭产品的,一律视为违法违规行为,所调运或经营的煤炭产品一律视为违规产品,将立案调查,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和企业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原《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州市煤炭产品调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盘府办发〔2016〕47 号)、《盘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税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盘府办发〔2016〕187 号)、《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县煤炭税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盘府办发〔2017〕18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州市泥煤调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盘州府办发〔2018〕40 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自由的水杯
忧郁的仙人掌
2026-01-15 19:34:42
煤炭结算,就是负责对供货商所供煤炭结煤款与付款,通俗说,供应100吨煤,实际价值是多少?这就由你来计算。不同企业结算办法不同,现在电厂用当月加权平均法。慢慢来,仔细些,因为金额巨大,搞错了很麻烦的。

动人的学姐
轻松的乌冬面
2026-01-15 19:34:42
目前煤炭贸易几种常见的结算方式:

1、货到付款的操作:煤炭货物运输到厂-化验合格-付款。这种付款方式目前仍然(主要)通行于国营大矿对国营大厂,他们之间势均力敌,谁也不怕跑了谁。也有货到付的,前提是大家彼此已经了解,相互有了很深的信任度,才会做货到付款。

2、先款后货(一次性付全款)的操作:客户预交计划费-批计划-拿到计划,见计划一次性打全款到煤矿(或煤炭运销公司)-点车、化验-装车-发运。也有要求一签合同就要打全款到位的。这种付款方式的条件跟货到付款的条件几乎一样。

3、票据付款的操作:双方把票据交银行-批计划-拿到计划,见计划-点车、装车-发运--需方确认到货-化验-银行结算。这种方式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信用证、银行保函、银行汇票等,票据结算主要用于国际贸易,在国内,起步较晚,在南方比较通行,在北方则有其局限性。

4、跟踪付款(分批付款)的操作:客户预交计划费-批计划-拿到计划,化验-装车前

(一般提前几天)预付一部分货款-装车完毕,见铁路大票付清剩余货款-发运。在彼此还没有建立良好的信任度时,这种结算的方式对于供需双方都易于接收。

搞怪的白羊
谦让的飞鸟
2026-01-15 19:34:42
第一条 煤炭购销双方必须根据《经济合同法》签定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货款的结算方式。第二条 煤炭企业销售产品要按“现钱交易,钱货两清”的原则,采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汇兑或支票等方式结算货款。第三条 对资信状况良好的购货单位,实行商业汇票结算货款,具体方式可选择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对拖欠货款的单位,必须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第四条 实行商业汇票结算,要按照“先收票据,后发货”的原则组织货物发运,并按票据规定的期限及时结清货款。第五条 商业汇票一般应由购货单位按购销合同主动签发,以缩短票据传送时间,减少途中差错。第六条 销货单位在安排运输计划之前,要通知购货单位在限定的时间内,将商业汇票和解讫通知送达煤矿,经煤矿财务部门审核无误后,运销部门方可组织发货。第七条 煤矿应根据用户购货量的多少和发运次数,与用户事先商定结算款项是一次或分次清结,如属分期付款,可一次送交若干张不同期限的汇票,也可按供货进度分次送交汇票。第八条 凡使用商业汇票结算货款的,必须在结算方式中明确以下内容:

1、使用商业汇票的种类以及是否允许背书转让。

2、汇票的签发人。

3、结算内容(货款、税、费用、运费)及金额。

4、商业汇票和解讫通知送达煤矿的具体时间或时限。

5、商业汇票的承兑期限。

6、购销双方在结算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处理方法(包括因交易违约影响结算,或因结算违约影响交易时的经济责任和处置方法,使用追索权和抗辩权的条件等)。

7、尾欠和多余款项的结算要求。第九条 用户按合同要求如期将商业汇票送达煤矿,煤矿未按合同发煤的,不论谁的责任,煤矿都应主动终止办理汇票结算,并将原因及时通知用户。凡属煤矿造成的,要按合同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十条 煤矿已按合同发煤,由于铁路或其他方面的原因造成用户没有收到煤炭,除用户为主,煤矿协助向铁路等有关方面交涉外,汇票兑付应照常进行,用户不得抗辩。第十一条 用户未按合同要求及时将商业汇票送达煤矿,由此造成停发或迟发煤炭,影响合同执行的,由用户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十二条 煤炭运抵用户后,如有质量、数量争议,不论责任在谁,均应先承兑汇票结算货款,然后查清责任,按合同索赔清算。第十三条 销售煤炭实行出矿价的,铁路运费、运杂费由用户承担。其费用结算方式必须采用银行承兑汇票,并允许背书转让,确保铁路及时清结运输费用。第十四条 各煤炭企业支付电力、冶金、化工、铁道等行业的货款或运费以及煤炭行业内部货款时,要积极实行商业汇票结算方式。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各企业要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根据本规定制定企业的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野性的手机
尊敬的丝袜
2026-01-15 19:34:42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发展煤炭市场,在平等交换中保证煤炭生产正常进行和社会对煤炭的需求,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煤炭货款按交货方法分为两种:在产地交货的,执行出矿价,用户承担运费;在销地交货的,执行到站价,煤矿承担运费。第三条 在产地交货交委托煤矿办理托运的,用户须在发煤前把运费交付煤矿,再由煤矿在发煤时付给运输部门。第四条 煤炭货款实行两类结算方式:

一、“先发煤、后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

1.用户按购销合同向其开户银行申请承兑。并将核准的银行承汇票和解讫通知转交煤矿。

2.煤矿收到银行核准的银行承兑汇票和解讫通知后安排发煤。

3.煤矿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将银行承兑汇票、解讫通知,连同进帐单送交开户银行办理转帐,收回煤炭货款。

二、“现钱交易、钱货两清”的银行本票、银行汇票、汇兑、支票结算方式。

1.用户按煤矿和运输部门的发煤计划将煤炭货款(产地交货的含运费)交付煤矿。

2.煤矿收到货款后安排发煤。

3.煤矿要及时与用户结清货款。对临时一次发煤的用户,应实行多退少补的办法;对长期连续发煤的用户,可实行滚动清算的方法。第五条 用户承付运费,均实行银行本票、银行汇票、汇兑、支票结算方式。第六条 对批准下达的次月煤炭运输计划,煤矿要及时电告用户,以便用户按计划交付煤炭货款。

用户可以在煤矿所在地银行设立帐户,备有足额的周转金,由驻矿员及时与煤矿结清货款。第七条 煤矿和用户在货款结算中承担的责任,应通过经济合同予以约束。第八条 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由煤炭工业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幸福的歌曲
激情的大叔
2026-01-15 19:34:42
例:1、购入1吨煤炭借:库存商品-煤427.35元

借: 应交税金-进项72.65元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1000元

2、付运费1吨要开运输发票400*6%(3-5%+附税等1%,按6%计算24元税)

借:库存商品-煤370.32元

借: 应交税金-进项29.68元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424

3、销售1吨煤借:银行存款或现金-10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854.70元

贷:应交税金-销项145.30元

4、缴纳增值税为42.97元(145.3-72.65-29.68)

5、缴纳各种附税含价格调节基金和印花税等5.6元。

6、每吨有利润51.4元

懦弱的老鼠
酷炫的棒球
2026-01-15 19:34:42
金投能源提供煤炭交易需要注意的事项。需要注意的事项有一票结算与二票结算,运费由哪方承担和合同执行后,开票结算时要注意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要一致。

1、煤炭采购成本的构成: 即最终到我们货场的价格煤炭合同价格+矿铁运费+铁路运费+公路运 费+其他费用(仓储费、过磅费、装卸费)利润的计算收入-成本-税金及附加-营业费用-管 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利润

2、在购销合同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一票结算与二票结算

首先应该明确的是我们取得的货物发票一定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式二联,其中一联是发票 联,一联是抵扣联。

增值税: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

煤炭的增值税率是13%

增值税的计算:(购销合同中的价格一般是指含税价格)

采购价格/1.13*0.13

举例:合同价格113 则增值税=113/1.13*0.13=13 元

运费抵税的问题:运费有两种情况,一是铁路运费:其中“运费”和“铁建基金”两项的合 计金额可以按7%的税率抵税。既二项金额合计直接*7%就可以算进项税了。二是公路运费:运输 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都可以按7%抵税。

(2)运费由哪方承担:(即一票结算和二票结算)

一票结算:即货款和运费都开在增值税专用发票里。

二票结算:货款是供货方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费是运输部门开具的运费发票。

(3)合同执行后,开票结算时要注意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要一致。

自由的白昼
落后的宝贝
2026-01-15 19:34:42
      动力煤期货开户流程

      1.期货个人开户首先选择期货公司。(选择期货公司又主要从公司的行情研判能力,交易服务器速度,以及交易费用三点进行选择)

      2.选择好期货公司后,向公司客户经理预约开户。

      3.按照预约时间,带着本人身份证和银行卡(工农建交)去期货公司办理开户,如果仅仅开设商品期货账户,期货公司可以派开户人员上门办理账户开设。

      4.办理好账户开设后,到银行办理银期业务(三方存管)。

      5.到期货公司网站下载行情软件,交易软件入金后,即可交易。

动力煤期货开户所需资料

      1、客户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2、提供个人银行借记卡作为期货结算帐户(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五大行中选择一家或多家)

      3、如果开户人与资金调拨人、指令下达人不是同一人时,还需提供资金调拨人、指令下达人及结算单确认人身份证复印件。

动力煤期货的交易规则

      一、保证金制度

      动力煤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5%。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按照该期货合约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 (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以前的月份) 、 “交割月前一个月份” 、 “交割月份”三个期间依次管理。三个期间动力煤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见下表:.

      交易过程中,当日开仓按照该期货合约前一交易日结算价收取相应标准的交易保证金。当日结算时,该期货合约的所有持仓按照当日结算价收取相应标准的交易保证金。

      某期货合约所处期间符合调整交易保证金要求的,自该期间首日的前一交易日闭市起,该期货合约的所有持仓按照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相应的交易保证金。

      某期货合约按结算价计算的价格变化,连续四个交易日(即D1、D2、D3、D4 交易日)累计涨(跌)幅(N)达到期货合约规定涨(跌)幅的 3 倍或者连续五个交易日(即 D1、D2、D3、D4、D5 交易日)累计涨(跌)幅(N)达到期货合约规定涨(跌)幅的 3.5 倍的,交易所有权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的幅度不高于期货合约当时适用的交易保证金标准的 3 倍。

      N 的计算公式如下:

      N=(Pt—P0)/P0×100% t=4,5

      P0为 D1 交易一交易日结算价

      Pt为 t 交易日结算价,t=4,5

      遇法定节假日休市时间较长的,交易所可以在休市前调整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

      某期货合约交易行情特殊致使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交易所可根据某期货合约市场风险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出入金

      (二)限制开、平仓

      (三)调整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

      (四)调整该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

      当某期货合约市场行情趋于平缓时, 交易所可以将上述措施恢复到正常水平。

      交易所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或者涨跌停板幅度的,应予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同时适用本办法规定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有关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的期货合约,其交易保证金标准按照最高值收取。

      会员未能按时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的,交易所有权对其相关期货合约持仓执行强行平仓,直至保证金能够维持其持仓水平为止。

      二、涨跌停板制度

      期货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停板制度,由交易所规定各上市期货合约的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

      各品种期货合约每日涨跌停板幅度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

      新期货合约上市当日,涨跌停板幅度为期货合约实际执行的涨跌停板幅度的 2 倍(±8%).

      当日如有成交,下一交易日恢复到规定的涨跌停板幅度。

      当日如无成交,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

      某期货合约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的,成交撮合原则为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

      某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 5 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称为涨(跌)停板单方无报价(以下简称单边市) .

      某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称为 D1 交易日,以下几个交易日分别称为 D2、D3、D4 交易日)出现单边市的,D1 交易日结算时和 D2 交易日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在原交易保证金标准基础上提高 50%D2 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在原涨跌停板幅度基础上扩大 50%。

      D2 交易日该期货合约未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 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标准恢复到调整前水平D3 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恢复到调整前水平。D2 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当日结算时和 D3 交易日维持提高后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不变,D3 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维持提高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变。

      D3 交易日该期货合约未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 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标准恢复到调整前水平D4 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恢复到调整前水平。D3 交易日该期货合约仍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即连续三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 ,D4 交易日该期货合约暂停交易一天。

      根据市场情况,D4 交易日交易所决定在 D4 交易日或D5 交易日对该期货合约选择采取相应措施。

      在 D4 交易日强制减仓。

      在 D5 交易日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

      (二)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三)暂停开、平仓

      (四)限制出金

      (五)限期平仓

      (六)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强制减仓是指 D4 交易日结算时,交易所将 D3 交易日闭市时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且该客户(包括非期货公司会员,下同)该期货合约单位持仓亏损大于或者等于 D3 交易日结算价一定比例(该期货合约规定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的所有持仓,以 D3 交易日涨跌停板价,与该期货合约盈利持仓按规定方式和方法自动撮合成交。

      强制减仓前,同一客户在该期货合约的双向持仓首先自动对冲。

      强制减仓后,下一交易日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按照调整前水平执行。强制减仓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会员及其客户承担。

      强制减仓的方法和程序:

      (一)申报数量的确定

      D3 交易日收市后,已在计算机系统中以涨(跌)停板价申报但没有成交的,且该客户该期货合约的单位持仓亏损大于或者等于 D3交易日结算价一定比例(该期货合约规定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的所有申报平仓数量的总和。因自动对冲客户双向持仓造成客户持仓少于平仓单所报数量时,系统自动将平仓数量进行调整。客户不愿按上述方法平仓的,可在收市前撤单,不作为申报的平仓报单。 客户单位持仓盈亏的计算方法:

      客户该期货合约持仓盈亏的总和(元)=客户该期货合约单位持仓盈亏/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量(手)

      客户该期货合约持仓盈亏总和,是指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按其实际成交价与当日结算价之差计算的盈亏总和。

      (二)持仓盈利客户平仓范围的确定

      根据上述方法计算的客户单位持仓盈利的投机持仓(包括跨期套利持仓)以及客户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期货合约规定价幅 2倍的保值持仓都列入平仓范围。

      (三)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及方法

      1。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

      (1)在平仓范围内按盈利的大小和投机与保值的不同分成四级,逐级进行分配。

      首先分配给属平仓范围内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期货合约规定价幅(以 D3 交易日结算价计算,下同)2 倍的投机持仓(以下简称盈利 2 倍的投机持仓).

      其次分配给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期货合约规定价幅 1 倍的投机持仓(以下简称盈利 1 倍的投机持仓).

      再次分配给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期货合约规定价幅 1 倍以下的投机持仓(以下简称盈利 1 倍以下的投机持仓).

      最后分配给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合约规定价幅 2 倍的保值持仓(以下简称盈利 2 倍的保值持仓).

      (2)以上各级分配比例均按申报平仓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与各级可平仓的盈利持仓数量之比进行分配。

      2。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

      若盈利 2 倍的投机持仓数量大于或者等于申报平仓数量,根据申报平仓数量与盈利 2 倍的投机持仓数量的比例,将申报平仓数量向盈利 2 倍的投机客户等比例分配实际平仓数量。 盈利 2 倍的投机持仓数量小于申报平仓数量,则根据盈利 2 倍的投机持仓数量与申报平仓数量的比例,将盈利 2 倍的投机持仓数量向申报平仓客户分配实际平仓数量再把剩余的申报平仓数量按上述的分配方法向盈利 1 倍的投机持仓分配还有剩余的,再向盈

      利 1 倍以下的投机持仓分配若还有剩余,再向盈利 2 倍的保值持仓分配仍有剩余的,不再分配。具体方法与步骤见本办法附件。 分配平仓数量以“手”为单位,不足一手的按如下方法计算。首先对每个交易编码所分配到的平仓数量的整数部分进行分配,然后按小数部分由大到小的顺序“进位取整”进行分配。

      采取上述措施后该期货合约风险仍未释放的,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新期货合约成交首日期货合约出现单边市的,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标准不受本章以上条款限制。 除动力煤外, 进入交割月前一个月中旬起期货合约出现单边市的, 该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不受本章以上条款限制。

      某期货合约在交割月的最后交易日出现第三个连续同方向单边市的,则当日闭市后,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 决定对该期货合约先执行强制减仓之后配对交割或者直接配对交割。

      三、限仓制度

      期货交易实行限仓制度。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者客户按单边计算的、可以持有某一期货合约投机持仓的最大数量。

      期货合约的限仓数量按照该期货合约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 、 “交割月前一个月份” 、 “交割月份”三个期间的不同,分别适用不同的限仓标准。

      期货公司会员三个期间各品种期货合约限仓统一规定见下表:

      非期货公司会员各品种期货合约限仓规定见下表:

      客户各品种期货合约限仓规定见下表:

      不得交割的客户具体见《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相关规定。

      交割月前一个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会员及客户应当将其期货合约持仓调整为最小交割单位的整倍数自进入交割月起,会员及客户的持仓应当是最小交割单位的整倍数。

      交易所可根据期货公司会员的净资产和经营情况调整其持仓限额。

      持仓限额=基数×(1+信用系数+业务系数)

      基数:是期货公司会员持仓限额的最低水平,由交易所规定。

      信用系数: 以期货公司会员净资产1 亿元为底数 (此时信用系数为0),在此基础上,每增加 1000 万元净资产,则信用系数相应增加 0.1,信用系数最大值不得超过 0.5

      业务系数:期货公司会员业务系数以年交易金额 800 亿元、客户数1000 个为底数(此时业务系数为 0) ,在此基础上,期货公司会员年交易金额及客户数达到规定水平, 则相应提高其业务系数。 业务系数的最大值不得超过 0.5。具体见下表:

      期货公司会员的持仓限额,由交易所每一年核定一次。

      期货公司会员须在当年 4 月 15 向交易所提供上一年度期末净资产金额的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交易所统计上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货公司会员的交易量,核定持仓限额后于当年 4 月 20 通知期货公司会员,并予公布该持仓限额适用于其当年 4 月 21 日起至次年 4 月 20 日止期间(含起、止日)的各品种期货合约的交易。

      到期未提供证明文件、统计材料或所提供证明文件、统计材料无效的,则均以基数水平论。

      交易所调整持仓限额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实施。

      期货公司会员名下全部客户所有持仓的合计数(多头部位、空头部位分别计算,下同) ,不得超出该会员的限仓数额。

      同一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各交易编码上所有持仓的合计数,不得超出一个客户的限仓数额。

      会员或者客户的持仓数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

      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超过持仓限额的, 交易所按有关规定实行强行平仓。期货公司会员达到或超过持仓限额的,不得同方向开新仓。

      四、大户报告制度

      期货交易实行大户报告制度。 会员或者客户持有某期货合约数量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持仓限量80%以上(含本数)或者交易所要求报告的, 应当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持仓等情况。根据市场风险状况,交易所可调整持仓报告水平。

      交易过程中,会员或者客户符合大户报告条件的,应当主动于下一交易日向交易所报告。 会员或者客户履行首次报告义务后, 需再次报告或者补充报告的,交易所通知有关会员。

      符合大户报告条件的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向交易所提供下列材料:

      (一) 《郑州商品交易所大户报告表》

      (二)持仓前十名客户的开户资料及当日结算单据

      (三)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大户报告条件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应当向交易所提供下列材料:

      (一) 《郑州商品交易所大户报告表》

      (二)开户资料及当日结算单据

      (三)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符合大户报告条件的客户,应当按单位或者自然人属性类别,分别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对客户所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并保证报告材料的真实性。

      五、强行平仓制度

      期货交易实行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是指当会员、 客户违反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定时, 交易所对其违规持有的相关期货合约持仓予以平仓的强制措施。

      会员或者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进行强行平仓:

      (一)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的

      (二)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期货公司会员达到或超过持仓限额的,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相关规定执行)

      (三)进入交割月份的自然人持仓

      (四)因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