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风电优势
一、优势特点:1、资源丰富;2、发电利用小时数高;3、单机容量大;4、不占用土地;5、不消耗水资源;6、适宜大规模开发。
二、前景:作为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领域之一,海上风电将成为推动风电技术进步、促进能源结构调整的重要发展方向。我国是全球第四大海上风电国,占据全球海上风电8、4%的市场份额。
我国的海上风电资源较丰富,据中国气象局测绘计算,我国近海水深5米到25米范围内,50米高度风电可装机容量约2亿千瓦;5米到50米水深,70米高度风电可装机容量约为5亿千瓦。虽然海上风电在可开发总量上仅为陆上风电的1/5,但从可开发比例以及单位面积来看,海上风电的发展潜力更大。
研究机构伍德麦肯锡电力与可再生能源指出,2019年,海上风电将得到继续发展,并辐射到更多国家。未来十年,全球风电装机量将达到6.8亿千瓦,其中40%为海上风电。
截至2018年年底,欧洲的海上风电装机量达到1600万千瓦。2018到2027年,欧洲预计将有4700万千瓦海上风电设施投产,该地区仍将是全球风电产业增长的焦点。另外,由于欧洲在海上风电领域的成功经验,更多的新兴市场将被吸引加入这一阵营。
2019年,还将出现海上风电输送到市场的新渠道。利用海上风电产生的可再生能源制造绿色氢能用于运输、取暖和工业用途,存在着巨大的长期潜力。
海上风电的另一种利用方式是作为碳密集型工业的脱碳手段,尤其是海上油气业。海上油气平台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碳,主要来自于为平台供电的燃气排放。许多项目计划已经提上日程,将使用海上风电供应清洁电力。
零补贴招标项目增加
2019年将出现更多的零补贴海上风电招标项目,实际上,荷兰在年初将为HollandseKust(Zuid)3和4项目进行招标。比利时北海国务卿也希望看到零补贴投标,并在该国新的海洋空间规划中扩大了分配给海上风电的区域。
但是,不是每个招标项目都将是零补贴,这仍取决于采用的拍卖模式和风电场的具体位置以及现场条件。此外,对于这些零补贴并存在商业风险的项目将如何运作,仍存在着质疑。诚然,政府能够协助零补贴的海上风电项目运转,其中一个例子是荷兰政府正在考虑的碳价格下限。制定适用于整个欧洲的碳价格下限有助于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和电价的波动,便于可再生能源项目的融资,从而加速其发展。
零补贴市场增长所固有的一个危险是,对于新开展海上风电项目的国家来说,即使在没有成熟供应链的情况下,他们也可能认为自己有能力获得同样的竞争优势,但他们错了。欧洲花了十年时间才将成本压缩到可以适应零补贴和低补贴的情况。在成熟市场中,成本将进一步下降,但新市场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日本市场终将启动
日本政府已经通过一份法案,制定海上风电开发的国家框架,至此,日本的海上风电业终于开始启动。在这一法案下,政府将为海上风电项目划定海域,供开发商竞标,竞标成功者将拥有长达30年的使用权限。
这对日本的未来能源战略是至关重要的一步,释放了日本政府致力于海上风电长期投资的信号。因为海上风电不仅是可持续的能源来源,还可减少日本对昂贵的进口LNG的依赖,提高能源安全。
新法案将在2019年年初生效,这意味着对批准的海上风电开发地区的竞争将最终启动。在该法案通过不久后,东京电力株式会社确认将于2019年1月1日启动其第一个商业风电场的相关工作。
风电制氢受到重视
使用可再生能源对水进行电解制氢,可以无限期地储存或广泛地应用于从运输、取暖再到工业处理和化工等一系列潜在用途中。这一方案已经众所周知。
对于德国这样可再生能源电力入网存在问题的国家来说,制氢提供了将可再生能源发电与消耗脱钩的方式。它还能解决一系列其它问题,例如可再生能源的间断性和削减问题。
2018年下半年,一个由壳牌、西门子和传输系统运营商TenneT组成的全明星组合在德国市场提出了一种新的海上风电与氢能的混合招标模式。在德国以外,类似的项目计划也相继出现。
国际能源署执行董事FatihBirol在9月份于德国汉堡举行的风能峰会上指出,风能正在引领能源转型,并且将在2030年成为欧洲最主要的电力来源。到2040年风电发电量将增长2倍,但是面对欧洲正在老化的电网基础设施,风电存在入网的难题。正如Birol博士所指出:“这并不是小事一桩。”
问题在于:风能的清洁性及其成本效益的提高毋庸置疑,但是摆脱其增长束缚,需要一些突破性思维。业界和政府需要积极改善电网基础设施。
我们需要一个系统化的方式和电网的潜在替代方案,包括天然气网络。Birol博士指出,风能尤其是海上风能的成本下降打开了风电利用新途径的“大门”,其中就包括制氢。许多规划中的“电转气”(power-to-gas)项目也在考虑利用海上风电。
海岛供电带来机遇
海上风电的新应用方式在不断增加。其中之一就是为海上油气设施供电,以减少排放,这也是海上风电非常重要的作用之一。2019年还将出现另一种颇具吸引力的方案,即使用海上风电场为岛屿供电。
除去那些有幸拥有丰富的地热资源的岛屿,对于大多数其它岛屿来说,任何资源都要依赖于进口。这就使得可再生能源成了许多岛屿明显的选择。即使在可再生能源比常规能源更昂贵的时候,也比其它进口能源更具竞争优势,更何况现在海上风电急速下降的成本赋予了其更强的竞争力。
2019年年底,美国众议院通过了一项法案,帮助关岛和波多黎各这样的美国海外领地建造海上风电场进行电力供应。美国海外领地的居民经常处于被遗忘的角落,但是HR6665法案《领地海上风能法案》将使他们能够利用海上资源,增强能源安全,并带来就业和经济增长。
使用可再生能源为岛屿供电并减少高昂的进口费用并不仅仅在美国发生着,仅欧盟就有超过2200个有人居住的岛屿,大部分仍依赖于昂贵的进口化石燃料。欧盟已经意识到了这一点,并推出了“欧盟岛屿清洁能源”计划,作为“全欧洲人共享清洁能源”一揽子政策的一部分,旨在为岛屿实现可持续、低成本的自给发电能力提供长期框架。海上风电作为一个可能方案正在研究中。
英国仍将是海上风电领导者
2019年及其后数年,英国仍将是海上风电市场的领导者,其第4轮海上风电招标计划工作正在推进中。
英国政府有望颁布一份《产业协议》。英国海上风电业希望政府在2018年底颁布一项等待已久的产业协议,然而英国的政治局势却拖延了这一进程。英国能源与清洁增长国务大臣ClairePerry在2018年11月20日宣布,确认将颁布一份迫在眉睫的协议。
11月,英国皇冠地产(TheCrownEstate)发布了下一轮海上风电场开发方案,包括推出的新海床使用权的地点,并且表示新增装机量可能将达到700万千瓦,而非600万千瓦。10月份,皇冠地产确认完成了一项海上风电扩建申请的初始评估,并表示8个计划中的项目已经达到了申请标准,可能将于2019年获得租赁权,新增总产能或将达到340万千瓦。
英国海上风电的快速增长固然是民心所向,但也开始出现问题,尤其是考虑到其所需的成千上万的从业者。最新发布的调查指出,到2032年,英国海上风电业将需要雇佣36000名人员,是当前从业者人数的三倍。来源:OffshoreIntel® 作者:David Foxwell
尽管欧盟2021 2027年财务预算谈判正陷入僵局,但是欧盟委员会(下称“欧委会”)仍表示将全力投资新能源领域。
欧委会日前公布一份“近海可再生能源战略”,旨在大幅度提升可再生能源使用率,预计到2050年欧盟整体海上风电产能将增加至300千兆瓦。欧盟将向该领域投资7890亿欧元,约三分之二用于电网基础设施建设,另三分之一用于发电设施建设。
欧委会副主席蒂默曼斯(Frans Timmermans)称,欧盟海上可再生能源投资项目已是全球性成功案例。目前欧盟正面临更大的机会,发展清洁能源产业、推动可持续发展。
欧盟缘何推广海上风电投资?
欧盟在全球海上风力发电领域占据重要地位,目前全球42%的海上发电能力分布在欧洲沿海,北海是世界海上风电的最佳位置。
自本届欧委会上台以来,绿色经济成为了其产业政策重要抓手。欧委会相继出台加强传统行业绿色转型、扶持新能源 汽车 等细分产业政策,并通过调整能源税、推动碳排放交易机制改革等方式提供资金支持。
此次欧委会再推海上风力发电政策,首要原因在于,海上风电是欧盟实现中长期减排目标的主导因素。
国际能源署执行主任罗尔(Fatih Birol)认为,如果顺利实施海上风力发电的大规模部署,欧盟有望在2050年实现净零排放的目标。2025年后,核电、光伏等发电方式将保持相对稳定发展态势,欧盟希望到2050年全面消除煤炭市场,剩余的能源转型重担将由海上风电完成。
陈晓径也认为,欧盟于3月首次将“绿色协议”写入气候法案,要求重工业部门实现“零排放”,能源系统实现“去碳”与“绿色电力”的要求迫在眉睫,海上风电将在新能源转型中扮演重要角色。
其次,欧盟具有海上风电领域的先发优势。1991年,丹麦设立全球首个海上风力发电场。过去十年,欧盟海上风能技术日益成熟、实现规模化生产,成本大幅下降。
陈晓径表示,欧盟在海上浮动风力发电、波浪能与潮汐能利用、漂浮式光伏系统等方面优势明显,也享有北海、波罗的海、地中海、大西洋、黑海等丰富的海洋资源。欧盟推出该计划,预计仅需占用3%的海上空间即可达到大幅生产可再生能源的效果。
再次,欧盟正在海上风电领域受到其他国家的挑战。拜登曾宣布,将带领美国重回《巴黎协定》,并加大在新能源领域的投资。英国上月提出“全民风电”目标,计划2030年利用海上风电为全英所有家庭供电。2018年,全球近一半的海上风电投资都发生在印度等亚洲国家。
欧洲能源专员西姆森(Kadri Simson)称,欧盟要保持海上可再生能源的领导者地位,必须激发在海上风能领域的所有潜力,并通过发展波浪、潮汐和浮动太阳能等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欧委会:希望私有部门加大投资
欧委会称,该计划不仅可以推动欧盟在新能源领域更进一步,还可以推动经济复苏,预计该计划可以为欧盟创造6.2万个就业机会。但是,正如欧盟在其他领域的投资一样,如何筹措资金成为目前投资的首要难题。
国际能源机构(IEA)称,海上风电行业的效益正以每年2.2%的速度增长,未来两年至少需要吸引8400亿美元的投资。未来达到2050年气候目标,各方必须加速投资。过去十年,欧盟每年对电网基础设施的投资约为300亿欧元。
欧洲风能协会(Wind Europe)称,欧盟首先要加强在海上风电基础设施的投资,同时还要兼顾陆上电网方面。未来十年,欧盟的港口也需要65亿欧元的投资。
欧委会称,将从“恢复基金”中拿出1500亿欧元投资该领域,并将重点放在碳密集中度和化石燃料使用率最高的地区。此外,各成员国政府也将为此提供支持。
但是,目前因匈牙利和波兰两国反对,“恢复基金”迟迟未获批。即使未来最终获批,该计划也将面临6500亿欧元的资金缺口。
欧委会寄希望于欧盟的私有部门,希望公共事业和能源领域的巨头能向其提供支持。
欧委会称,预计私有部门将提供投资中的大部分资金,公有部门将发挥战略催化剂的作用。那么,私有部门是否愿意响应欧盟机构的号召,该方案是否具有可行性?
对此,陈晓径认为,私人资本占大多数符合欧盟惯例与“绿色协议”要求,公私合作解决资金需求是当前形势下的可行做法。
她进一步解释称,一方面,公共资金相对充足,但受疫情影响并不宽裕。预计2020年欧盟国内生产总值(GDP)将下降7.4%,欧盟的理念是公共资金要发挥引导、杠杆、“战略催化剂”作用,而非融资为主。其功能是帮助成熟技术尽快进入市场、实现规模化并降低成本,帮助起步技术创造市场并引导私人融资、降低不确定性等。
另一方面,对于私人资本而言,欧盟已建立《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为代表的成熟框架,对如何引领私人融资有着详细规定,这可以协助其达成长期减排与发展目标。
本报济南讯 8月27日上午,2020全球海上风电大会在济南开幕。大会以“融合发展、向新而生”为主题,汇聚国内产业精英,邀请来自英国、丹麦、挪威、荷兰、德国等欧洲海上风电发达国家的专家参会,从产业前沿视野,剖析中国海上风电产业发展脉络,聚焦政策市场导向,解读技术发展趋势,分享典型工程项目,探寻创新突破方向,推动全球海上风电发展迈向新高度。
海上风电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起步于欧洲,经过30余年发展,取得瞩目成绩,逐渐成为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领域之一。过去的2019年,是全球海上风电发展亮眼的一年。截至当年年末,全球海上风电累计装机容量突破29吉瓦。当年新增装机6.1吉瓦,自2013年起复合年增长率达到了24%。
经过十余年的努力,中国已成为全球最重要的海上风电市场之一。2019年,中国海上风电新增装机588台,新增装机容量达到2.49吉瓦,同比增长50.9%。截至2019年底,我国海上风电累计装机容量达到7.03吉瓦,位居全球第三,仅次于英国和德国。
沿海省份是中国海上风电发展的重要推动方,特别是广东、江苏、浙江、福建、山东等省,在产业发展规划上,高标定位,目标远大,未来可期。预计到2030年,沿海省份的海上风电目标接近60吉瓦,将为当地能源结构调整和经济 社会 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我省是东部沿海重要省份,陆地海岸线约占全国的1/6,海洋资源丰富,海洋经济发展潜力巨大。据省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处负责人介绍,省委、省政府提出海洋强省建设“十大行动”,将海上风电开发作为推进现代海洋产业体系行动的重要内容,积极 探索 海上风电与海洋牧场融合发展新模式。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进”思路,目前我省启动了5个海上风电试点示范项目,正在推动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展望“十四五”,我省将按照绿色低碳发展理念,把发展海上风电作为优化调整能源结构、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的有效途径,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
随着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政策的调整,海上风电开发建设面临经济性的考验。谈到如何应对当前海上风电发展面临的诸多挑战,该处负责人认为,海上风电产业应进一步强化上下游产业链的深度融合,加强技术创新,突破一批制约产业发展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逐步解决关键部件的制造瓶颈和进口依赖,提高整体装备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发展水平;要重视海洋资源保护和综合利用,把环境约束转化为绿色机遇,着力提高涉足深远海能力, 根据经济性和技术成熟度 探索 拓展海上风电发展的深度和广度,向远海要空间、要资源、要效益;积极 探索 海上风电融合发展新业态新模式,结合海上风电基地,打造风能、氢能、海水淡化、储能及海洋牧场等多种能源、资源集成的海上示范工程,发展培育壮大海上风电产业集群,推动海上风电产业可持续发展。
10月29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石化)新闻办发布消息称,下属新星公司将参与开发位于陕西渭南市大荔县的分散式风电项目,总装机容量20兆瓦。这将是中石化首个风电项目。
中石化称,分散式风电是一种小规模分散式、布置在用户附近、高效可靠的发电模式。虽然总容量较小,但它可利用已建成的电网进行输送,更加灵活,可实现风能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就地消纳。
上述项目整体占地面积约35平方公里,设计安装八台单机容量2.5兆瓦风力发电机组,建成后上网年发电量可达4286.5万千瓦时,相当于年节约标准煤1.32万吨。
中国新能源电力投融资联盟秘书长彭澎对界面新闻表示,与其他央企风电项目最小为50兆瓦相比,中石化20兆瓦的总装机容量非常小,加之中国分散式风电的市场空间仍有局限性,未来进行大规模发展的可能性较小。
彭澎认为,中石化上述风电项目仅是“试水”。
风能是中石化未来构建新能源体系的业务之一。今年3月30日,中石化董事长张玉卓在2019年度业绩发布会上提出“一基两翼三新”的发展格局。
其中,在新能源领域,中石化提出将着力建设以风光热氢为引领的新能源体系,积极引领发展氢能,推进太阳能、风能发展,优化发展生物质能。
随着中石化此次加入,中国油气巨头“三桶油”齐聚风电领域。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石油)和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国海油)在风电领域的布局稍早。
去年4月,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建四川公司发布消息称,中标了中国石油海洋工程(青岛)海上风电项目A、B段电气设备安装施工项目。
山东电建四川公司表示,该项目位于江苏省灌云、如东海域 ,A标段风电场拟安装95台单机容量为4.2 MW风力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400兆瓦。B标段共布置50台单机容量为4兆瓦的风电机组,总装机规模200兆瓦。
中石油在《2019年环境保护公报》里表示,将适度发展风电和光伏等。但截至目前,尚未看到中石油对外公布相关风电项目的最新进展。
与中石化和中石油相比,中国海油在海上风电的发展决心更大、行动也更积极。
2019年年初,中国海油正式透露在 探索 海上风电业务。同年4月30日,中国海油第一个合作开发的江苏海上风电项目开工。今年9月15日,该项目实现并网发电。
据中国海油介绍,江苏海上风电场中心离岸距离39公里,水深约12米。该项目规划装机容量300兆瓦,计划在海上建设67台风机,首批风机已实现并网发电。项目预计今年底前全部投产,年上网电量达约8.6亿千瓦时。
这次是中国海油重返风电领域。2006年,中国海油首次提出进军上海风电业务,并将其列为“未来30年重点投入”领域,但后因盈利情况欠佳,2014年中断了新能源业务的发展。
去年6月10日,中国海油首次发布了《绿色发展行动计划》,提出大力发展海上风电产业开发等新能源新业务。
中国海油首席执行官袁光宇称,海上风电是诸多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种类中,与中国海油契合度最高的领域。中国海油有丰富的海上工程资源和生产作业经验,均可以应用到海上风电领域。
今年7月2日,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中海油融风能源有限公司在上海正式揭牌成立。该公司的发展思路是“本着低成本、市场化的原则,先近浅海练兵,后深远海发力,积极稳妥推进海上风电业务”。
中国海油正在同步开发广东省附近海域海上风电场,未来还将在深远海风电和分散式海上风电研发和投资方面持续发力。
在全球石油需求增长放缓,能源向低碳清洁转型的大背景下,“三桶油”进军风电等可再生能源行业是大势所趋。加之今年新冠疫情“雪上加霜”,全球石油企业加速转型成为必然。
2019年中国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结构中,水电、光伏发电、风电、生物质发电占比分别是63.73%、19.89%、10.10%、5.45%,同比增速分别是5.7%、10.9%、26.3%、20.4%。
其中,风电是增长速度较快、电源占比高的一类。
第三方咨询机构WoodMackenzie估算,以江苏沿海的风资源算,海上风电项目内部收益率约为8%-10%。在福建、广东等地海域,投资成本较高,约为1.8万-2.2万元/千瓦,但由于风资源更为优越,内部收益率可达10%-12%。
但风电行业留给“三桶油”的时间和空间并不多。
彭澎表示,陆上风电经过15年的高速发展后,适合安装风机并具备消纳条件的区域,已基本被开发了;80%的优质项目已沉淀在电力央企手里,通过交易进行产权置换的可能性较小。
“经过补贴阶段后,海上风电未来的发展规模也有限。“彭澎认为,从短期和中期看,风电尚难和光伏竞争。
与光伏发电相比,目前风电的发电成本更高。去年10月国网能源研究院发布的《2019年中国新能源发电分析报告》显示,当前陆上风电平均度电成本约为0.38元,海上风电平均度电成本约为0.64元;光伏电站平均度电成本约0.377元。
该报告预计,2020年中国陆上风电度电成本将下降至0.3-0.4元,光伏发电度电成本将下降到0.26-0.3元。
受困于建设安装技术不成熟和海上风机运维成本高企,海上风电是度电成本最高的可再生能源之一。
目前海上风电标杆电价为0.85元/度,相当于每度电补贴约0.4元,是陆上风电度电补贴金额的3倍。若去除中央补贴后,地方不支持海上风电补贴,且其成本未能实现降低,海上风电前景存忧。
“长期看,海上大型风电项目能否以合适的价格融入未来电力市场,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彭澎表示。
今年3月,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 健康 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新增海上风电和光热项目不再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按规定完成核准(备案)并于2021年12月31日前全部机组完成并网的存量海上风力发电和太阳能光热发电项目,按相应价格政策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
这意味着2021年之后将取消海上风电国家补贴。
按照中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目标,到2020年,风电项目电价可与当地燃煤发电同平台竞争,光伏项目电价可与电网销售电价相当。在部分资源条件较好的地区,这一目标已基本实现。“十四五”期间,中国风电、光伏发电将全面迎来平价上网时代。
尽管如此,“三桶油”在风电领域也有机会。彭澎表示,“三桶油”旗下的油田矿区和炼化企业大多建有自备电网,具备消纳太阳能和风能电力的电网条件,可以根据情况重新布局可再生能源的电力供应。
另外,“三桶油”具备大量的油田区块,如果有风资源比较好的区域,也可以进行开发。“三桶油”油田矿区集中分布在西北和东北地区,太阳能和风能资源较为丰富,且以盐碱地、戈壁荒漠为主,占用耕地和林地少,无高大遮挡物,具备良好的场地条件和资源条件。
彭澎建议,“三桶油”可以尽可能地开拓新的市场,比如做能源管理,开展综合能源、清洁能源和智慧能源等新的增值业务。
为进一步完善海上风电管理体系,规范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秩序,促进海上风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制定了《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下面是我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促进海上风电有序开发、规范建设和持续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可再生能源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岛保护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上风电项目是指沿海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下海域的风电项目,包括在相应开发海域内无居民海岛上的风电项目。
第三条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包括海上风电发展规划、项目核准、海域海岛使用、环境保护、施工及运行等环节的行政组织管理和技术质量管理。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家能源局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可再生能源技术支撑单位做好海上风电技术服务。
第五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海域海岛使用和环境保护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发展规划第六条 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包括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市县级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应当与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岛保护规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相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应符合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
第七条 海上风电场应当按照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统筹考虑开发强度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原则上应在离岸距离不少于10公里、滩涂宽度超过10公里时海域水深不得少于10米的海域布局。在各种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自然历史遗迹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河口、海湾、滨海湿地、鸟类迁徙通道、栖息地等重要、敏感和脆弱生态区域,以及划定的生态红线区内不得规划布局海上风电场。
第八条 国家能源局统一组织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编制和管理会同国家海洋局审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适时组织有关技术单位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进行评估。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按照标准要求编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内的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并落实电网接入方案和市场消纳方案。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岛保护规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对本地区海上风电发展规划提出用海用岛初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初步意见。
第十一条 鼓励海上风能资源丰富、潜在开发规模较大的沿海县市编制本辖区海上风电规划,重点研究海域使用、海缆路由及配套电网工程规划等工作,上报当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可根据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相关政策及海上风电行业发展状况,开展海上风电发展规划滚动调整工作,具体程序按照规划编制要求进行。
第三章 项目核准第十三条 省级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据经国家能源局审定的海上风电发展规划,核准具备建设条件的海上风电项目。核准文件应及时对全社会公开并抄送国家能源局和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未纳入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的海上风电项目,开发企业不得开展海上风电项目建设。
鼓励海上风电项目采取连片规模化方式开发建设。
第十四条 国家能源局组织有关技术单位按年度对全国海上风电核准建设情况进行评估总结,根据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完善支持海上风电发展的政策措施和规划调整的'建议。
第十五条 鼓励海上风电项目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开发投资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招投标工作,上网电价、工程方案、技术能力等作为重要考量指标。
第十六条 项目投资企业应按要求落实工程建设方案和建设条件,办理项目核准所需的支持性文件。
第十七条 省级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海上风电项目核准所需支持性文件,不得随意增加支持性文件。
第十八条 项目开工前,应落实有关利益协调解决方案或协议,完成通航安全、接入系统等相关专题的论证工作,并依法取得相应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海底电缆按照《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及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路由调查勘测及铺设施工许可手续。
第四章 海域海岛使用第十九条 海上风电项目建设用海应遵循节约和集约利用海域和海岸线资源的原则,合理布局,统一规划海上送出工程输电电缆通道和登陆点,严格限制无居民海岛风电项目建设。
第二十条 海上风电项目建设用海面积和范围按照风电设施实际占用海域面积和安全区占用海域面积界定。海上风电机组用海面积为所有风电机组塔架占用海域面积之和,单个风电机组塔架用海面积一般按塔架中心点至基础外缘线点再向外扩50m为半径的圆形区域计算海底电缆用海面积按电缆外缘向两侧各外扩10m宽为界计算其他永久设施用海面积按《海籍调查规范》的规定计算。各种用海面积不重复计算。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向省级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门申请核准前,应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海预审申请,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审查后,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项目用海预审意见。
第二十二条 海上风电项目核准后,项目单位应按照程序及时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三条 使用无居民海岛建设海上风电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海岛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办理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手续,并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五章 环境保护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在提出海域使用权申请前,应当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地方海洋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海上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五条 海上风电项目核准后,项目单位应按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准意见的要求,加强环境保护设计,落实环境保护措施项目核准后建设条件发生变化,应在开工前按《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海上风电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第六章 施工及运行第二十七条 海上风电项目经核准后,项目单位应制定施工方案,办理相关施工手续,施工企业应具备海洋工程施工资质。项目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
项目开工以第一台风电机组基础施工为标志。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负责海上风电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海上风电项目竣工验收的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建立自动化风电机组监控系统,按规定向电网调度机构和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传送风电场的相关数据。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发生重大事故和设备故障应及时向电网调度机构、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和能源监管派出机构报告,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和能源监管派出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能源局报告。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长期监测项目所在区域的风资源、海洋环境等数据,监测结果应定期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报告。
第三十二条 新建项目投产一年后,项目建设单位应视实际情况,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单位,对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后评估,并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报备。
第三十三条 海上风电设计方案、建设施工、验收及运行等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地方、行业相关标准、规程规范,国家能源局组织相关机构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形成海上风电项目质量监督检查评价工作报告,并向全社会予以发布。
第七章 其它第三十四条 海上风电基地或大型海上风电项目,可由当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统一协调办理电网接入系统、建设用海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和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和国家海洋局联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发布的《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0]29号)和《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国能新能[2011]210号)自动失效。
近日,广东、江苏、浙江等多沿海省份陆续出台“十四五”规划,积极谋划海上风电开发,明确进一步扩大装机规模,数据显示,未来五年内我国海上风电装机将突破30GW。
日前,江苏省发布“十四五”规划,提出将“有序推进海上风电集中连片、规模化开发和可持续发展,加快建设陆上风电平价项目,打造国家级海上千万千瓦级风电基地”。
在海上风电降本的关键时期,近两个月来,广东、江苏、浙江等多沿海省份海上风电规划已陆续出台,“十四五”期间我国海上风电装机量预计将迎来“大爆发”,海上风电集中成片式开发“蓄势待发”。
海上风电装机规模扩容
根据规划,江苏省未来将“加快能源绿色转型,全面提高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并“有序推进海上风电集中连片、规模化开发和可持续发展”。江苏省能源局此前印发的《江苏省“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规划(征求意见稿》)则指出,到2025年,江苏省风电新增约1100万千瓦,新增投资约1200亿元,其中海上风电新增约800万千瓦,新增投资约1000亿元。
由此看来,海上风电已然成为江苏省未来五年里清洁能源规划发展的重点。厦门大学中国能源政策研究院院长林伯强指出,在江苏、浙江等沿海发达省份,陆上土地资源相对较为稀缺,海上风电将成为各省份实现清洁能源转型的“必然之选”,同时沿海地区作为耗能大省,其海上风电场消纳前景也较为可观。
事实上,在沿海省份中,除江苏省外,截至目前,广东、浙江等沿海海上风电大省也已发布海上风电相关规划。今年2月,广东省能源局在相关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指出将进一步扩大海上风电装机规模,到2025年底全省累计建成投产装机容量达1500万千瓦。浙江省随后发布的相关文件称,将“打造近海及深远海海上风电应用基地+海洋能+陆上产业基地发展新模式,到2025年,力争全省风电装机容量达到630万千瓦,其中海上风电500万千瓦”。保守估计显示,未来五年内我国海上风电装机将突破30吉瓦。
规模化、基地化开发受期待
规划纷纷出台,但造价成本远高出陆上风电的海上风电,始终面临着降本难题,因地制宜地进行集中成片式开发“海上风电大基地”,是否能够成为未来海上风电降本的一大重要途径?
全产业链挑战尚存
业内普遍认为,伴随着今年“抢装潮”结束,海上风电成本的短期上涨将有望得到缓解,但从长期来看,我国海上风电行业仍面临着运输、吊装、运维等多方面难题,风电机组本身以及运维技术的可靠性都还需要更长时间的验证。
对此,上述业内人士建议认为,利用海上风电大基地模式实现从叶片开发与制造、主机开发到运输、基础制造与安装、吊装施工等整个产业链同步升级将尤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