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进出口煤炭检验工作,保护人民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提高进出口煤炭质量和促进煤炭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煤炭的检验和监督管理。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煤炭的检验监管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能分工对进出口煤炭实施检验和监督管理。第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煤炭实施口岸检验监管的方式,对出口煤炭实施产地监督管理和口岸检验监管相结合的方式。第二章 进口煤炭检验第五条 进口煤炭由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第六条 进口煤炭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进口煤炭卸货之前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向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进口煤炭应当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在具备检验条件的场所卸货。第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煤炭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项目及相关品质、数量、重量实施检验,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检验结果出具证书。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进口煤炭不准销售、使用。第八条 对进口煤炭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责成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监管下进行有效处理;发现安全、卫生、环保项目不合格的,按照商检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并及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第三章 出口煤炭检验第九条 出口煤炭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产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出口煤炭生产企业的分类管理和日常监管。
出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本口岸出口煤炭的检验。第十条 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制度。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接受出口煤炭生产企业自愿申请,对其质量诚信度、生产加工工艺、生产技术条件、质量保证能力等按照标准进行考核,将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分为A、B、C、D4种类别,实施不同条件要求的监管方式。第十一条 根据自愿原则,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可以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分类管理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分类管理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质量管理体系证明文件;
(五)企业矿(站)区平面图;
(六)生产工艺说明;
(七)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查合格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考核,并在现场考核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确定申请企业实施分类管理的类别。第十三条 A类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当是精煤生产企业;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
(三)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获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者具备相应的质量保证能力;
(四)配备有足够的运行有效的雷管和铁器清除装置;
(五)选煤工艺能够保证出口煤炭品质稳定;
(六)出口煤炭2年内未发生过涉及安全、卫生、环保重大质量事故;
(七)出口煤炭涉及安全、卫生、环保项目符合相关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第十四条 B类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当是精煤生产企业、加工自产原煤的出口煤炭生产企业、部分洗选的出口煤炭生产企业;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
(三)具有较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四)配备有足够的雷管和铁器清除装置,且运行有效;
(五)出口煤炭1年内未发生过重大涉及安全、卫生、环保质量事故;
(六)出口煤炭涉及安全、卫生、环保项目符合相关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第十五条 C类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应当是收购原煤加工出口煤炭的煤炭集运站,以及未被评定为A、B类的精煤生产企业、加工自产原煤的出口煤炭生产企业、部分洗选的出口煤炭生产企业;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
(三)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配备有足够的雷管和铁器清除装置,且运行有效;
(四)为其提供原煤的矿点必须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普查核准,普查核准的重点是雷管等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质量指标;
(五)出口煤炭涉及安全、卫生、环保项目符合相关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煤炭出口,保证煤炭出口配额管理工作符合效率、公正、公开和透明的原则,维护煤炭的正常出口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负责确定全国煤炭出口配额总量及分配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般贸易方式下煤炭的出口。其他贸易方式下煤炭出口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第二章 煤炭出口配额总量、申请第四条 每年煤炭出口配额总量及申请程序,由发展改革委于上一年10月31日前在中国经济信息网(http://www.cei.gov.cn)、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http://www.sdpc.gov.cn)上公布。第五条 确定煤炭出口配额总量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保障国家经济安全;
(二)合理利用煤炭资源;
(三)符合国家有关产业的发展规划、目标和政策;
(四)国际、国内市场供求状况。第六条 煤炭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已获得煤炭出口国营贸易经营权的出口企业可以申请煤炭出口配额。第七条 出口企业应当以正式书面方式向发展改革委提出配额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第八条 发展改革委于每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受理煤炭出口企业提出的下一年度煤炭出口配额的申请。第三章 煤炭出口配额的分配、调整和管理第九条 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的煤炭出口配额总量的80%下达给企业。剩余部分将不晚于当年6月30日下达。第十条 煤炭出口配额参考企业上一年度煤炭出口实绩分配。第十一条 煤炭出口配额有效期截止到当年12月31日。第十二条 如发生下列情况时,可以对已分配的配额进行调整:
(一)国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二)国内资源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三)出口企业配额使用进度明显不均衡;
(四)其他需要调整配额的情况。第十三条 煤炭出口企业凭配额批准文件,按照有关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向商务部授权的许可证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凭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煤炭出口许可证管理按照商务部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煤炭出口企业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煤炭出口配额使用情况报发展改革委备案。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五条 煤炭出口经营者在煤炭出口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海关、税务、商检、外汇管理等部门处罚的,发展改革委可酌情扣减其已获得的煤炭出口配额。第十六条 煤炭出口经营者伪造、变造出口配额批准文件或出口许可证,或者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出口配额、批准文件或出口许可证的,依照《货物进出口条例》第六十六条、六十七条规定处罚。发展改革委并可以取消其已获得的煤炭出口配额。第十七条 对配额分配决定或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一)对出口新煤种、煤质发生变化或新获质量许可的煤炭生产企业进行煤质检查;
(二)对获得生产质量许可的煤炭生产企业进行年度审核;
(三)收集和掌握所辖地区当月出口煤炭质量状况和发运计划等,并及时通知煤炭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
(四)根据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反馈的情况对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及时进行检查;
(五)对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反馈的出口煤炭质量事故及时调查处理。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可暂扣或吊销有关企业的出口煤炭质量许可证:
(一)发生严重质量事故,国外客户反映强烈,造成退货、索赔或降价的;
(二)生产企业年度审核不合格的;
(三)煤质检查不合格,经整改后,仍然不合格的;
(四)涂改、冒用许可证发运出口煤炭的;
(五)拒不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第三章 口岸检验和监督管理第九条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本口岸出口煤炭的检验和监督管理。第十条 出口煤炭经营部门应当对集港出口煤炭进行质量验收。第十一条 进入口岸堆场的出口煤炭应按煤种分别堆放,并设置明显标记,不得混堆。第十二条 出口煤炭报检时,除提供外贸合同、信用证和发票等有关单证外,还应提供煤炭生产企业的出口质量许可证和经营部门出具的煤炭质量验收报告。出口混煤的,还应提供配煤方案、货物垛位和装载方式等资料。否则,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受理报检。第十三条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每月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反馈出口煤炭质量状况,对出现的重大质量事故以及国外反映强烈的煤炭质量问题,及时会同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共同调查处理。第十四条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每年进行一次出口煤炭质量分析,向国家检验检疫局报告,并抄送产地检验检疫机构,重大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第四章 附则第十五条 出口煤炭生产企业质量许可考核办法按照原国家商检局和原煤炭工业部发布的《出口煤炭质量许可证考核办法(试行)》执行。第十六条 原车过轨(过境)的出口煤炭,实行产地检验、口岸查验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出口焦炭的检验和监督管理按照出口矿产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商检局发布的《出口煤(焦)炭检验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法律分析:一、进口煤需要有煤炭经营许可证,进出口权。二、解决如下问题。(1) 运输方式;(2) 发运港和卸货港;(3) 货物的品名和数量;(4) 装率和卸率;(5) 装港和卸港的吃水线;(6) 预计运输的时间;(7) 客户单位名称、联系人、电话、电传、电子邮件、传真等。三、报关报检单据报验单据:报检委托书、报验单、合同、发票、国外的水尺重量单、品质证明书。报关单据:报关委托书、报关单、合同、发票、重量单、商检通关单、保单、信用证复印件。从俄罗斯进口煤炭需要什么资质或手续,煤炭进口需办自动许可证和办理进口货物入境通关单。煤炭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流程:1、企业须具备国内煤炭经营资质(煤炭经营许可证);2、企业须先行办理电子钥匙,凭此进入自动进口许可证申领系统提交申请;3、待商务厅(贸发处)审核通过后,打印许可证申请表;4、凭许可证申请表、进口合同、煤炭经营许可证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5、初次申领还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批准证书复印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 第五条 申请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应当在载运该批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后、海关放行货物前,由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向货物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 六、 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改为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进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的外,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一)申请人向商务部或者商务部委托的机构提交申请:
(二)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商务部或者商务部委托的机构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补正后方能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接到申请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货物进出口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退回申请材料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商务部或者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如认为有必要,可征求有关部门或者行业的意见,并将所需时间及时告知申请人。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四)商务部或者商务部委托的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0 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五)申请进口第四条第一款所述货物的申请人,需将申请材料提交给所在地方的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地方、部门机电办,由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地方、部门机电办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转报商务部。商务部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照上述流程审批。
(六)申请煤、原油、成品油、化肥等货物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申请人,需向商务部申请并获得进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或者非国营贸易允许量,再办理自动进口许可手续。
(七)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6个月,公历年度内有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可按规定办理延期换证手续。
一、煤炭进口需办自动许可证和办理进口货物入境通关单。
二、自动许可证的申请
1、到商务部的网站上,下载登记表,将表填写好,盖上公章和法人签字(或盖法人印),再加上组织机构代码证。
2、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盖公章去所在的省份商务厅,另商务部官网上也有具体办事程序和所需资料!外企和内资企业要求有一点小区别是。
三、签发
委托机关:商务部
受委托机关:省外经贸厅
收费: 无
扩展资料
收货人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收货人从事货物进出口的资格证书、备案登记文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上证书、文件仅限公历年度内初次申领者提交);
3、货物进口合同;
4、属于委托代理进口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理进口协议(正本);
5、对进口货物用途或者最终用户法律法规有特定规定的,应当提交进口货物用途或者最终用户符合国家规定的证明材料;
6、针对不同商品在《目录》中列明的应当提交的材料;
7、商务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收货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保证其有关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自动进口许可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入境货物通关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