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特殊工种有哪些
【法律分析】:煤矿特殊工种有:1、煤矿井下电工作业;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3、煤矿监控监察作业;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9、煤矿防突作业;10、煤矿探放水作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二十六条 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四十一条 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
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作业,登高架设作业等。
含义为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健康或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工种。原国家劳动部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的工种定为特殊工种,并明确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确定。
特殊工种不是一个正式的概念,只是约定俗成的叫法。所以,标准或法规对它没有正式的定义。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1、井下作业的各工种及管理人员(井队长、副井队长、工程技术人员、安全检查人员、党支部书记等);
2、露天作业的大型设备司机、副司机、助手,铁道工,架线工(电铲、电机车、穿孔机、推土机、载重汽车、前装机、起重机)及管理人员(工段长、副工段长、工程技术人员、安全检查人员、党支部书记等);
3、矸石山翻车工、扒矸工、斜井井口摘挂工、运搬工、矸石手选工、人力装卸工、人力破碎工、人力挖煤泥工、沥青工、矿灯充电工、司炉工、电焊工、标准轨铁路调车工、标准轨铁路连接工、露天坑下站务员、铆工、水泥立窑锻烧工、地质勘探野外测井工、测井仪器修理工、地质测量工。
一、煤质化验员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煤样采取、煤样制备和煤质检测;
2、现场煤样采取、制备及煤质检测工作管理与指导;
3、采样、制样以及检测人员培训、考核、上岗证管理。
二、特殊工种 :
原国家劳动部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的工种定为特殊工种,并明确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确定。特殊工种不是一个正式的概念,只是约定俗成的叫法。所以,标准或法规对它没有正式的定义。
特殊工种,不同于特种作业。1991年,原劳动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条对特种作业作出了定义。国家经贸委1999年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对上述定义作了部分更改,明确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如电工、金属焊接和切割等)。从事这类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三、特殊工种工作范围: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
1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工种名称:人力装卸工
工种性质:特繁劳动
劳动条件:地面铁路车皮、汽车、矿车的人力装卸工作,露天作业、人工装卸煤矿生产所需建筑材料、坑木、金属支柱、钢材、井下回收的废旧料等,劳动强度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