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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作业规程多久复审一次

刻苦的星月
会撒娇的诺言
2023-02-03 00:50:05

煤矿作业规程多久复审一次

最佳答案
超级的橘子
闪闪的衬衫
2026-01-14 04:22:30

每个公司不一样的要求,你们公司应该有技术管理规范,那个上面肯定有要求的。如果没有,那么一般来说是一月复审一次,一般是月底上交复查表格至生产技术科。复查内容包括:水文地质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生产系统是否调整,机电设备是否调整,通风等方面。

最新回答
漂亮的小懒虫
迷路的老虎
2026-01-14 04:22:30

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经营管理,维护煤炭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煤炭,是指无烟煤、烟煤及其制品。第四条 市煤炭经营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煤炭经营的管理工作。

县(市)煤炭经营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炭经营的日常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环境保护、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煤炭经营管理工作。第五条 设立煤炭零售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储煤场地在2000平方米以上;

(四)有符合标准的计量地中衡和煤炭质量检验设备;

(五)符合煤炭经营企业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煤炭批发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按照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设立煤制品加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设备;

(三)储煤场地在200平方米以上;

(四)有符合标准的计量衡器;

(五)符合区域布局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申请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含煤制品加工企业,下同),应当经市煤炭经营主管部门审核、省煤炭经营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并办理税务登记后,方可从事煤炭经营活动。

在县(市)申请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经县(市)煤炭经营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办理手续。第八条 申请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向市、县(市)煤炭经营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煤炭经营申请书;

(二)注册资本证明;

(三)经营场地和储煤场地证明;

(四)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证明;

(五)其他有关材料。第九条 市煤炭经营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设立煤炭经营企业的有关材料后,应当在20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省煤炭经营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通知申请人。

县(市)煤炭经营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设立煤炭经营企业的有关材料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初审。周意的,报市煤炭经营主管部门审核,不同意的,及时通知申请人。第十条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煤炭,不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经营非本企业生产的煤炭,应当依据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第十一条 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实行复审制度。煤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煤炭经营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提交复审材料。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第十三条 煤炭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炭质量管理的规定,其销售的煤炭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十四条 煤炭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煤炭;

(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三)经营含硫量大于0.5%,含灰量大于20%的煤炭;

(四)经营不符合标准的煤制品;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五条 车站、港口及其他运输企业不得利用其自身的条件参与煤炭经营。第十六条 煤炭经营主管部门应当经常检查煤炭经营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材料,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如实提供材料和情况。第十七条 煤炭经营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未有证件的,被检查单位可以拒绝接受检查。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煤炭经营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书》擅自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伪造、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煤炭经营资格;

(三)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煤炭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煤炭经营资格;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等手段进行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煤炭经营资格;

(五)经营含硫量大于0.5%、含灰量大于20%的煤炭以及不符合标准的煤制品的,按照销售额的50%处以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煤炭经营企业被取消煤炭经营资格后,市、县(市)煤炭经营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称心的金鱼
冷酷的黄豆
2026-01-14 04:22:30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山西省煤炭地质局事业单位招聘资格复审需要准备的材料有以下要求:

参加资格复审人员,必须由本人持相关证件(证明)材料按本公告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并如实提供以下证件(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A4):

1、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红底彩照一张(办理专业测试和面试准考证);

5、已就业人员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注明为本单位职工,同意报考),未就业人员需提供人事档案托管机构相关证明(注明未就业,档案在本单位);

6、岗位要求获得相关执(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等级证书的,需提供相应的资格(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留学人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8、根据有关规定,笔试填报特殊岗位的须出具省或市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团省委、省教育厅等相关部门证明材料;

9、所报岗位具备条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更多相关山西省煤炭地质局事业单位招聘资格复审相关信息请点击山西事业单位考试网查看!

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文静的学姐
靓丽的云朵
2026-01-14 04:22:30
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区队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复审年限:

 1、煤矿主要负责人:煤矿正副矿长、正副总工程师等;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部长(含副职)、科长(含副职)、安全监察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区队长(含副职)等;

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限

 3、对调整工种岗位、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应当进行专门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和培训不合格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煤矿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自取的证书起每年参加一次再培训,证书到期复训换证。

眯眯眼的乌龟
可爱的白开水
2026-01-14 04:22:30
复审到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复审。过期自动作废。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第二十一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执着的手链
还单身的钢铁侠
2026-01-14 04:22:30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省乡镇集体、个体煤矿矿长安全技术素质和生产管理水平,促进乡镇集体、个体煤矿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我省境内乡镇集体、个体煤矿,均执行本规定。第三条 担任乡镇集体、个体煤矿矿长,必须经劳动、煤炭、系统企业主管部门进行理论考试和实践考核合格,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第四条 乡镇集体、个体煤矿矿长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开矿合法手续;

二、能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法令和上级颁发的规程、规定,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受过采煤专业培训,从事煤矿井下工作三年以上,身体健康,能经常深入采掘现场;

四、具备有关矿山安全技术基础知识及矿山安全法规知识。第五条 乡镇集体、个体煤矿矿长安全资格审查,应先由办矿单位填定《乡镇集体、个体煤矿矿长安全资格审查表》,向县(市)煤炭、系统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后上报市、地、州煤炭和系统企业主管部门审核。第六条 对乡镇集体、个体煤矿矿长初审合格的要进行培训。培训工作由各市、地、州系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第七条 培训的内容分两部分:安全法规部分,以原省劳动人事厅编印的《矿山法规知识汇编》为基本内容;安全技术基础知识部分,以原劳动人事部矿山局编印的《乡镇煤矿安全知识问答》和《乡镇煤矿安全规程》为基本内容。第八条 培训结束,由市、地、州劳动部门会同煤炭和系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理论考试和实践考核。第九条 理论考试依据省劳动厅拟定的《矿长资格审查、培训考核复习大纲》命题;实践考核根据平时工作业绩进行。第十条 对从事矿山工作十年以上,具有丰富矿山安全生产经验,文化程度偏低者,可进行口试;对具有中专以上采矿专业学历者可免予考试。第十一条 市、地、州劳动部门应将应试者的审查表、理论考试试卷及实践考核结果归档备案。第十二条 各市、地、州劳动部门会同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系统企业主管部门会审,对合格者签发由省劳动厅统一印制的《矿长安全资格证》。第十三条 对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又有违反安全法规行为者,要进行违章登记并由系统企业主管部门进行教育;对因违章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屡教不改者,由发证部门吊销其《矿长安全资格证》;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已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者,由市、地、州劳动部门会同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系统企业主管部门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复审包括理论考试和实践考核。对复审合格者在其《矿长安全资格证》复审栏内加盖复审合格印章;对复审不合格者,允许其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吊销其《矿长安全资格证》。第十五条 持有《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矿长易地到省内其他同级煤炭矿山企业任职时,其证件一律有效。第十六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任命无《矿长安全资格证》的人员担任煤矿矿长。否则,追究其任命单位领导的责任。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之日起施行。

寒冷的外套
敏感的保温杯
2026-01-14 04:22:3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煤炭生产许可证制度,依据国务院发布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的各类煤矿企业及个体采煤均实行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制度(以下简称年检)。第三条 煤矿企业应当认真执行年检制度,做好自检工作,提供年检所需的有关资料,并接受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四条 《生产矿井年度自检表》、《生产矿井年检表》、《年度检查印章》由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统一确定格式、式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地)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印制、制作。第五条 国有重点煤矿、外商投资煤矿、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煤矿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办的煤矿由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进行年检;

省、市(地)所属地方国有煤矿、其他国有煤矿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组织市(地)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进行年检;

县(市)所属煤矿、乡镇煤矿等由市(地)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县(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进行年检。第六条 各类煤矿企业可按第五条的分工,向负责年检的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领取“生产矿井年度自检表”,填写清楚后上报负责年检的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和配合同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做好年检和上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的抽检工作。第二章 生产矿井的年检第八条 年检内容:

(一)检查取得的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瓦斯检测工、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二)检查有无超层、超深、越界、侵犯其他生产煤矿的采矿权,及擅自改变开采矿种,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煤炭资源的违法行为;

(三)检查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畅通情况;矿井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生产系统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小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情况;

(四)检查煤炭回采率达标、环境保护情况;

(五)检查违法生产所受处罚、纠正和整改情况,及煤矿企业合法生产权的有效保护情况;

(六)开发与煤炭共、伴生矿产的情况;

(七)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执行情况。第九条 煤炭企业填报《生产矿井年度自检表》要做到真实、全面和可靠。第十条 第八条规定的年检工作内容应达到《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要求。第三章 年检的依据及标准第十一条 年检工作应当依据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标准进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3.《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

4.《煤矿安全规程》;

5.《矿山安全法》;

6.《小煤矿安全规程》;

7.《国有重点煤矿质量标准化标准》、《地方国有煤矿质量标准化标准》、《乡镇煤矿质量标准化标准》;

8.《煤炭工业环境保护暂行管理办法》;

9.《国务院关于对全国乡镇煤矿治理整顿的安排意见》。第十二条 年检分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

(一)经检查符合《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者,为合格。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年检基本合格:

1.需要变更开采范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和企业名称,有正当理由但未及时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者;

2.曾有超层、越深、越界开采及其他违法行为,已及时撤出和改正者。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年检不合格:

1.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特种作业工种操作资格证不齐全、不合法或过期者;

2.超层、越深、越界开采者;

3.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小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者;

4.回采率达不到要求者;

5.对生态环境有严重破坏者;

6.自检表中虚报、瞒报及漏报现象严重者;

7.伪造、转让或冒用他人煤炭生产许可证者;

8.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