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永登大有煤矿还能开采吗
兰州永登大有煤矿能开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甘肃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永登县人民政府《关于永登县2018年第一批采矿权公开出让的批复》(永政国土发〔2018〕16号)批准,永登县国土资源局决定以公开方式出让永登县辖区内的18家砂、石、粘土矿采矿权,由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永登分中心委托甘肃诚信拍卖有限公司组织实施。
1991-12-02 至 2017-12-01。甘肃大有永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永登县大有乡下川席家湾,其煤炭开发时间为1991-12-02 至 2017-12-01。永登,古称令居、庄浪,隶属于甘肃省兰州市,位于甘肃省中部,兰州市西北部。
永登县大有中川煤矿是1994-09-08在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注册成立的股份合作制,注册地址位于永登县大有乡下川村上包家湾社。
永登县大有中川煤矿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620000224592826T,企业法人郝卫国,目前企业处于注销状态。
永登县大有中川煤矿的经营范围是:煤炭开采。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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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次评价结果,全国共有洁净潜势差的煤炭资源647.86亿吨,占已发现煤炭资源的6.44%。这些煤炭资源或是由于硫分超过3.0%,或是由于灰分超过40.0%,或是由于某些有害微量元素的含量超过了最高限值(表10-8)。从数量来看,洁净潜势差的煤炭资源超过10亿吨的省(区)依次为:山西、贵州、云南、四川、山东、陕西、内蒙古、新疆、重庆、甘肃、广西。从比例来看,浙江、重庆、湖北、广西、四川、福建六省区洁净潜势差的煤炭资源均超过已发现煤炭资源的50%,其次是云南和贵州,洁净潜势差的煤比例分别为31.53%和20.76%。
表10-8 洁净潜势差的煤炭资源分布一览表
整体来看,东北赋煤区煤炭资源的洁净潜势最好,洁净潜势差的煤仅占该区已发现煤炭资源的2.11%。其次是西北赋煤区,洁净潜势差的煤占2.55%。华北赋煤区洁净潜势差的煤占3.69%,滇藏赋煤区洁净潜势差的煤占9.31%,华南赋煤区煤炭资源的洁净潜势最为不好,洁净潜势差的煤比例达到30.30%。
在洁净潜势差的煤炭资源中,有323.75亿吨属于高硫煤,即硫分超过3.0%的煤炭资源;这其中又有45.07亿吨既是高硫煤,又是某些有害微量元素超限的煤炭资源。其余324.11亿吨是有害微量元素超过最高限值的煤炭资源(表10-9),而且,其中的相当一部分是两种以上的有害元素超限。
表10-9 有害微量元素超限的煤炭资源分布一览表
洁净潜势差的高As煤主要分布于内蒙古伊敏煤田五牧场,吉林九台市营城煤矿,江苏张家港市妙桥矿,湖南辰溪县煤矿,重庆市荣昌县曾家山煤矿、奉节矿区、城口矿区,四川筠连矿区、理塘县热拉井田,贵州六枝矿区、兴义矿区、兴仁矿区、织金矿区、安龙矿区,云南蒙自矿区、华宁矿区、富源老厂煤矿、景东大街煤矿等地。
洁净潜势差的高Pb煤主要分布于山西阳泉矿区,福建大田县上京井田、永春县天湖山煤矿、龙岩矿区、永定矿区,湖北崇阳矿区,重庆市荣昌县曾家山煤矿,四川巫山矿区,云南官渡县松华煤矿等地。
洁净潜势差的高Hg煤主要分布于山西古交马兰井田,重庆奉节县龙潭煤矿,四川古蔺矿区、珙县矿区,贵州水城县比德勘探区等地。
洁净潜势差的高Cd煤主要分布于湖北鹤峰县红莲池煤矿岩湾区,四川巫山矿区,云南官渡县松华煤矿等地。
洁净潜势差的高Cr煤主要分布于湖北崇阳矿区,湖南辰溪县煤矿,广西合山矿区,重庆北碚区杨柳坝井田、奉节县龙潭煤矿、开县矿区、城口县矿区,四川安县矿区、理塘县热拉井田、盐源县合哨井田,贵州织金矿区等地。
洁净潜势差的高Se煤主要分布于重庆北碚区杨柳坝井田和奉节县龙潭煤矿。
洁净潜势差的高F煤主要分布于河北邯郸峰峰矿区三矿、万年矿,重庆北碚区杨柳坝井田。
洁净潜势差的高Cl煤主要分布于内蒙古满洲里灵东规划矿,黑龙江双鸭山市集贤煤田顺发煤矿。
洁净潜势差的高Ni煤主要分布于安徽淮南市李郢孜矿区,重庆北碚区杨柳坝井田、城口矿区,云南蒙自矿区等地。
洁净潜势差的高Mn煤主要分布于内蒙古阿拉善右旗西大窑长山煤矿一号井,四川筠连矿区,甘肃崇信县安口新窑煤田、华亭矿区等地。
洁净潜势差的高Co煤主要分布于四川巫溪县中坝井田。
洁净潜势差的高Mo煤主要分布于广西合山矿区,贵州织金矿区,甘肃永登县大有煤矿。
洁净潜势差的高Be煤主要分布于湖北崇阳矿区,重庆奉节县龙潭煤矿,四川古蔺矿区。
洁净潜势差的高Sb煤主要分布于湖南辰溪煤矿,广西田东矿区,重庆北碚区杨柳坝井田、奉节县龙潭煤矿、城口矿区,贵州兴仁矿区等地。
洁净潜势差的高U煤主要分布于广西合山矿区,重庆北碚区杨柳坝井田、开县矿区、城口矿区,四川江油市五花洞井田、安县矿区,贵州织金矿区、贵定县洛邦井田,甘肃永登县大有煤矿等地。
洁净潜势差的高Th煤主要分布于山西古交马兰井田,安徽萧县矿区,山东聊城煤矿区,河南义马市千秋煤矿,四川古蔺矿区、安县矿区、南汇县水洞井田、仁寿县汪洋井田,贵州水城县大湾井田、汪家寨井田,云南峨山矿区陕西子长县矿区等地。
洁净潜势差的高Br煤主要分布于山西宁武矿区、岚县矿区、娄烦矿区、古交东曲井田。
国民初期及中期,山西原煤开采的矿点及产量有所增加,然而当时中国内忧外患,煤矿工业发展受限。这个时期,山西开始进入商业采煤时期。
1937年,日本发动侵华战争。同年,大同市被日军攻陷。1937年至1945年,日本侵略者在此制造了一段中国煤炭开采的血泪史。
为了掠夺中国煤炭资源,日本侵略者在大同推行“以人换煤”的血腥政策,很多矿工仅仅是因为丧失劳动能力——就被活活扔进大大小小的“万人坑”和炼人炉。据了解,在此期间,日本侵略者掠夺大同煤炭约1418万吨,杀害矿工6万多人。
1949年10月1日以后,山西所有煤矿收归国有。据多位在煤炭行业工作多年的专家向记者介绍,在“改革开放”之前,乡、村一级都不允许开办煤矿;“改革放开”以后,该省的煤炭开采历程大致经过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82年到1990年。当时,中央政策是“大矿大开,小矿小开,有水快流” 。以前被称为“资本主义尾巴”的私人小煤窑,一夜之间在山西遍地开花。
“这个阶段,煤炭开采的特点是健康、稳定和快速。”一名煤炭局局长对记者说,几乎所有的煤矿都在政府有效管理之下,由于开采煤层浅所以基本没有机械化,且安全管理抓得好,“基本没有大矿难,小矿难也很少发生。”
第二阶段,从1990年到1998年。那时,山西普遍出现了“私开矿”,非法煤窑呈泛滥之势,“无序发展”。以大同市左云县为例,在此期间政府审批的合法煤矿约120个,而“非法井口”也将近120个,私开的煤矿则有150余座。“私开滥采,矿难频发”。
第三阶段,即1998年到现在。在矿难明显增多的形势下,为了遏制矿难,提高煤矿资源的利用率,在中央政府对矿产资源进行一系列宏观调控的大背景下,山西实行了所谓“严查重罚、双管齐下、四位一体、关小建大”的十六字方针。全面推进煤矿探矿权、采矿权有偿转让,实施资源整合、采煤方法改革,以及严厉打击违法私开矿。
政策措施的主要内容
(一)中央财政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
为支持受灾地区恢复重建,统筹和引导各类资金,中央财政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所需资金以中央一般预算收入安排为主,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车购税专项收入、中央彩票公益金、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用于灾后重建的资金也列入基金。2008年中央财政安排灾后恢复重建基金700亿元,明、后两年继续做相应安排。同时调整经常性预算安排的有关专项资金使用结构,向受灾地区倾斜。
在加大中央财政投入的同时,要统筹使用好受灾地区财政投入、对口支援、国内银行贷款以及国际组织贷款等资金,引导各类捐赠资金合理配置、规范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受灾地区主要是四川省财政比照中央财政做法,相应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
(二)财政支出政策。
中央财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支出,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包干使用"的原则,采取对居民个人补助、项目投资补助、企业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等方式,对城乡居民倒塌毁损住房、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恢复重建以及工农业恢复生产和重建等给予支持。
1.倒塌毁损民房恢复重建。对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的农户住房建设,中央财政原则上按平均每户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其他损房的农户给予适当补助。
对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城镇居民和其他城镇无房可住居民(包括中央在受灾地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建设,中央财政采取对项目投资补助、居民个人补助等方式给予支持。受灾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可组织建设安居房出售或出租给符合条件的家庭由政府投资建设适量廉租住房按照低租金出租给符合条件的家庭对居民购买各类住房(包括安居房)或其他方式自行解决住房的,每户按一定标准给予补助。对城镇居民住房经鉴定需除险加固的,给予适当补助。
2.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对教育、卫生、基层政权等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资金原则上由中央和受灾地区财政按比例负担,其中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含直属事业单位)由中央财政负担。同时,对口支援和社会捐赠资金要优先用于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3.工商企业恢复生产和重建。中央财政对国资委管理的中央国有重点骨干企业恢复生产和重建,采取按因灾毁损恢复重建投资的一定比例注入资本金或贷款贴息方式给予支持。其中,注入资本金资金从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中安排。
中央财政对中央军工企事业单位恢复生产和重建,通过项目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给予支持。
对地方工商、旅游等企业恢复生产和重建,除中央财政对受灾严重地区的重点行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外,原则上由地方负责统筹考虑资金支持办法。鼓励地方政府通过财政注资等方式,支持受灾严重地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恢复重建。
4.农业、林业恢复生产和重建。中央财政对种子、种苗、种畜等农业生产资料、土地整理以及受损农田水利设施、规模化种养殖棚舍池、良种繁育设施、农林推广和服务基础设施、森林防火设施、受损林木和农林业病疫情控制等,采取项目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适当支持。中央财政增加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5.基础设施恢复重建。中央财政重点对破坏严重需整体重建或搬迁的非经营性城镇市政设施给予项目投资补助对经营性或有收费(收入)来源的城镇市政设施恢复重建给予贷款贴息。
中央财政对交通基础设施恢复重建采取项目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其中公路包括受损国道、省道及桥梁、涵洞、县乡公路,所需资金以车购税专项收入调剂安排为主,中央一般预算收入适当安排为辅。
中央财政对受损水库结合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给予投资补助对受灾严重地区的其他水利设施给予适当支持。
6.其他恢复重建。中央财政对震后地质灾害治理、环保监测设施等给予项目投资补助。
(三)税收政策。
促进企业尽快恢复生产:
1.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受灾严重地区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允许企业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国家限制发展的特定行业除外。
2.对受灾严重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对受灾地区企业取得的救灾款项以及与抗震救灾有关的减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在三年内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减轻个人税收负担:
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接受捐赠的款项对抗震救灾一线人员,按照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规定标准取得的与抗震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支持受灾地区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复重建:
1.由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
2.对地震中住房倒塌的农民重建住房的,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3.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房,所签订的建筑安装、销售、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4.对在地震中损毁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契税。
5.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在2008年年底前免征损毁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
1.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无偿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2.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3.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受灾地区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
4.对专项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够提供抗震救灾证明的新购特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促进就业:
1.受灾严重地区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经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灾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2.受灾严重地区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以上优惠政策中,除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外,凡未注明优惠期限的,一律执行至2008年年底止。确需延长期限的,由国务院另行决定。
(四)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为了减轻受灾严重地区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基金、收费负担,三年内对受灾严重地区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对受灾严重地区内的用电企业、单位和个人,免收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对企业和有关经营者免收属于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水路客货运附加费。
四川、甘肃、陕西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受灾严重地区酌情减免属于地方收入的政府性基金。
2.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受灾严重地区内的建筑企业,全部免收属于中央收入的工程定额测定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设施补偿费、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铁路工程质量监督费对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全部免收属于中央收入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采矿登记费、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对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包括注册地在受灾地区的法人机构及在受灾地区的分支机构),全部免收银行业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包括注册地在受灾地区的法人机构及在受灾地区的分支机构),全部免收保险业务监管费对证券、基金、期货公司(包括注册地在受灾地区的法人机构及在受灾地区的分支机构),全部免收证券市场监管费对电力企业全部免收电力监管费。
四川、甘肃、陕西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受灾严重地区酌情减免由中央级批准属于地方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本省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金融政策。
支持金融机构尽快全面恢复金融服务功能:
1.支持金融机构基层网点恢复重建。加快修复和合理布设金融基层网点,加强和改进对受灾居民集中安置点的金融服务。对受灾损失严重的全国性金融机构由其总行(部)提供对口援助,对受灾损失严重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鼓励有实力、经营稳健的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对其兼并重组。鼓励金融机构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到受灾地区设立分支机构。
2.保障支付清算、国库、现金发行、证券期货交易和邮政汇兑系统的安全运营,为受灾地区资金汇划提供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
3.支持适当减免金融业收费。支持适当减免受灾严重地区金融机构缴纳的交易场所会费、投资者保护基金、保险保障基金等收费。鼓励受灾地区金融机构适当减免客户账户查询、挂失和补办、转账,证券持有人的证券账户卡挂失与补办、证券查询、证券继承等收费。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受灾地区信贷投放:
1.对受灾地区实施倾斜和优惠的信贷政策。在坚持总量从紧宏观政策的同时,对受灾地区信贷投放实行区别对待、有保有压。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系统内调剂力度,将信贷资源向受灾地区倾斜。受灾地区地方性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满足资本充足率等要求的前提下充分运用资金,支持当地恢复重建合理的信贷需求。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在受灾地区没有营业网点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开展跨地区贷款业务,支持受灾地区恢复重建。对灾前已经发放、灾后不能按期偿还的各项贷款延长还款期限六个月,在2008年底前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为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受灾地区其他信贷支持。
2.加大对受灾地区重点基础设施、重点企业、支柱产业、中小企业和因灾失业人员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受灾地区吸纳就业强、产品有前景、守信用的中小企业加大支持力度。对因灾失业人员和吸纳受灾群众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参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执行。
3.加大对受灾地区"三农"发展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发展适合受灾地区特点的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采取专项票据兑付等方式增强农村信用社信贷投放能力。拓宽农村贷款抵押担保范围,鼓励发展农村小额信贷。鼓励各金融机构大力发放面向受灾地区农户的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对农村种养大户、特色种养业予以重点扶持。增加对受灾地区扶贫贴息贷款,支持农村受灾群众恢复生产。
4.对受灾地区实行住房信贷优惠政策。各商业银行对政府组织的住宅恢复重建项目优先给予贷款支持。对国家确定的重灾区的普通商品住宅和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贷款条件方面给予优惠。鼓励商业银行发放农民自建住房贷款,用于重建和修复因灾损毁住房。对受灾地区居民购置自住房的贷款利率下限由人民银行规定的现行水平统一下调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6倍,最低首付款比例下调为10%具体利率水平和首付款比例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各档次均优惠1个百分点。
支持受灾地区金融机构增强贷款能力:
1.加大对受灾地区的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2008年增加受灾地区200亿元再贷款(再贴现)额度,今后根据实际需要可再适当增加支农再贷款额度,并相应拓宽其使用范围,再贷款利率在现行优惠支农再贷款利率水平上再降1个百分点。
2.继续对受灾地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执行倾斜的存款准备金政策允许受灾地区金融机构提前支取特种存款,增加信贷资金来源。
发挥资本、保险市场功能支持灾后恢复重建:
1.支持受灾机构通过债券市场募集灾后重建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通过发行各类债券用于补充资本金和灾后重建信贷资金来源。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非金融企业等通过债券市场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鼓励融资创新,支持有稳定收益的交通、水务等基础设施项目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鼓励开展针对受灾地区重建发展的直接投资和集合理财、专项理财业务。
2.支持受灾地区企业通过股票市场融资。在符合法定条件下,优先安排受灾地区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再融资,优先审核拟将募集资金投向受灾地区和生产受灾地区重建、安置急需物资的公司的融资申请。支持受灾地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资产注入和整体上市。支持证券交易所适当减免受灾地区上市公司的上市年费等费用。加强对受灾地区企业的上市培育服务,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
3.积极引导保险机构参与灾后恢复重建。积极引导和协调保险机构,将保险资金优先投资受灾地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支持受灾地区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发挥保险产品的功能作用,提供受灾地区所需的各类保险,给予费率优惠。大力发展针对受灾地区的保险产品。
4.鼓励和引导各类基金支持灾后恢复重建。
加强受灾地区信用环境建设:
1.保护受灾地区客户合法权益。加快整理核实受灾地区金融机构客户基本信息。对暂时无主客户的债权,另账保存。依法确认和保护遇难者账户资金、金融资产所有权和继承权。为遇难者亲属妥善办理周到、便利、快捷的各项金融服务。原则上按合同进行地震保险赔付。加快保险理赔进度,提高理赔效率。
2.对于符合现行核销规定的贷款,按照相关政策和程序及时核销。积极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对因灾形成的不良债务实施有效重组,促使企业和个人恢复生产和偿债能力。金融业按照市场化、法制化、可持续的原则支持灾后重建,防止金融风险和道德风险。
3.推进受灾地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受灾地区金融运行监测,保持受灾地区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加强受灾地区信贷统计、征信和金融知识普及宣传工作。
(六)产业扶持政策。
1.恢复特色优势产业生产能力。大力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资源环境条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特色优势产业发展。重点恢复重建农牧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大型发电设备基地、高新技术、环保建材等产业以及化肥、农药、饲料等农业生产资料生产。把旅游业作为先导产业,加快重点旅游景区、景点的恢复重建。
2.调整产业结构。产业恢复重建要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发展循环经济,加强节能减排,提高技术水平。坚决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企业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产能,关闭重要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严重企业。中央财政对地方淘汰"两高一资"落后产能给予适当奖励。
3.优化产业布局。对不适宜原地重建的企业要异地迁建。在成都、德阳、绵阳、广元等地将企业相对集中,形成资源集约利用、土地节约使用、环境综合治理、功能有效发挥的产业集中区。
4.改善产业发展环境。在恢复重建期内,按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要求适度调整煤炭新建项目规模限制。实行直购电试点。
(七)土地和矿产资源政策。
1.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收入。对受灾地区为安置受灾居民新建各类安置住房以及非地震受灾地区为安置受灾居民新建各类安置住房受灾地区的行政机关、学校等事业单位、各类企业、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单位因地震造成房屋倒塌、毁损,需要在原地区进行重建或迁至异地重建的,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收入。
2.划拨土地。对利用政府投资、社会捐助以及自筹资金为受灾居民建设非商品住宅用地采取BOT、TOT等方式建设的经营性基础设施、公益性设施用地规划易地重建村庄确需用地按规划需要整体搬迁并收回其原有土地的工商企业用地,实行划拨土地。
3.降低地价。对投资规模大、促进经济发展作用明显的新建工业或大型商业设施等项目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地价。
4.增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留成。为支持受灾严重地区的矿山企业恢复生产和发展,三年内将四川、甘肃、陕西三省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矿业权价款收入等中央分成部分全额留给地方。
(八)就业援助和社会保险政策。
加大就业援助:
除前面所列鼓励就业的税收和金融政策外,加大对受灾地区的就业援助力度。
1.将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因地震灾害出现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及时纳入就业援助的对象范围,优先保证受灾地区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2.将本地就业困难人员正在参与的抗震救灾相关工作,按规定纳入现有和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认定范围,时限为三个月。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提供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3.对受灾地区企业在重建中吸收就业困难人员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
4.对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5.对因灾中断营业后重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6.省级人民政府在确保失业保险基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对受灾地区企业采取适当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等措施。
7.按规定对受灾地区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三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8.受灾地区企业恢复生产、公路、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以及对口支援项目建设,要优先吸纳当地受灾群众。组织引导好受灾群众参加以工代赈和生产自救活动。
9.对受灾地区实行就业援助所需相关资金,按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给予适当支持。
保障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1.为解决四川受灾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不抵支问题,对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伤亡的,在核实伤亡人数、伤残等级及具体待遇标准的基础上,按规定支付相关待遇,所需资金在地方尽快实行市级或省级统筹、动用历年结余、加大基金调剂力度解决的基础上,仍有不足的,可动用部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对未参加工伤保险伤亡职工的待遇支付,由职工所在企业(单位)负责解决,企业(单位)无力支付或不存在,并符合救助条件的,可通过相关的社会捐助、社会救助制度予以帮助。
保障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对因灾困难企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可按《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有关规定办理内部退养,达到退休年龄后,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受灾较重、暂停生产的企业,允许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因灾关闭破产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破产财产清偿,不足部分应按规定报批后予以核销。
保障受灾困难人员基本生活:
对受灾地区符合《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规定的失业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纳入城市低保范围,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符合享受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人员,按规定实施临时生活救助。
(九)粮食政策。
1.稳定受灾地区粮食市场。适时充实受灾地区中央和地方粮食储备,增加受灾地区市场供应。对已安排出库的抗震救灾中央储备粮,新粮上市后要及时补库。做好市场应急调控预案,运用中央和地方粮食储备吞吐,确保当地市场稳定。中央财政对抛售的中央储备粮统负盈亏。
2.支持受灾地区受损粮库维修重建。中央财政对四川省专门安排应急维修资金,用于抢修该省地震灾区受损粮库。受灾地区确需恢复重建的粮食仓房,纳入灾后重建规划统筹考虑。
3.促进受灾地区种粮农民增收。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等资金适当向受灾地区倾斜,促进受灾地区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
上述九个方面的政策属于新制定或扩大了原有政策执行范围。凡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中适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各项优惠政策措施,受灾地区均继续执行。
(1)对土地资源的破坏和占用。
煤炭开采分为井工和露天两大方式,其中,我国95%以上的煤炭产量来自井工开采。
对土地资源的破坏损害,井工开采以地表塌陷和矸石山压占为主,而露天开采则以直接
挖损和外排土场压占为主。
(2)对水资源的破坏和污染。
煤炭开采过程中,为保证安全而进行的人为疏干排水和采动形成的导水裂隙对煤系含水层的
自然疏干,共同破坏和污染了地下水资源。与此同时,大量未经处理含有煤粉、岩粉和其它
污染物的矿井水外排,又影响到矿区及其周边环境。
(3)对大气环境的污染。
主要来自矿井排风、煤层瓦斯抽放和煤矿矸石山的自燃。
1.2.2
煤炭加工形成的环境问题
煤炭加工形成的环境问题主要来自于对原煤的筛分、洗选、动力配煤和土法炼焦。污染环境
的方式主要是排放出大量煤泥水、洗矸、煤尘和有害气体。
1.2.3
煤炭储运形成的环境问题
主要来自于煤炭的储、装、运过程中产生的煤尘飞扬对矿区及运输线路两侧生态环境的污染
。
1.2.4
煤炭燃烧使用形成的环境问题
我国85%的煤炭是通过直接燃烧使用的,主要包括火力发电、工业锅(窑)炉、民
用取暖和家庭炉灶等。高耗低效燃烧煤炭向空气中排放出大量SO2、CO2和烟尘,造成我
国以煤烟型为主的大气污染。
1.3
煤炭矿区生态环境问题的危害及程度
(1)煤炭开采导致土地资源破坏及生态环境恶化。由于露天开采剥离排土,井工开采地表
沉陷、裂缝,都将破坏土地资源和植物资源,影响土地耕作和植被生长,改变地貌并引发景
观生态的变化。开采沉陷造成我国东部平原矿区土地大面积积水受淹或盐渍化,使西部矿区
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加剧。采煤塌陷还会引起山地、丘陵发生山体滑落或泥石流,并危及
地面建筑物、水体及交通线路安全。
煤炭发现之后,首先用于生活方面,《北史·王劭传》记载,王劭在作晋阳县令时,曾说“今温酒及炙肉用石炭火”;日本僧人圆仁法师于唐开成五年( 804年)前往长安途中,也看到了太原附近普遍用煤烧饭的情形,“出城西行三四里,到石山名为晋山,遍地有石炭,近远诸州人,尽求而燃,料理饭食,极有火势。”此外,煤还被用作治疗一种疮的药物,有的地方还用煤来写字、作画,故又称煤为“石墨”。
煤炭具有热力高和燃烧时间长的特点,比木炭更适应于金属冶炼,随着冶铁业的发展,煤便被用于冶铁了。1958年在河南省巩县铁生沟汉代冶铁遗址中,曾发现了煤渣、煤块和用煤末掺和粘土、石英砂制成的煤饼,证明当时已使用煤炭制铁。联系汉代桓宽的《盐铁论》中“盐、冶之处大概皆依山川近铁炭”的记载,推测富有铁煤矿藏的三晋地区在汉代也已经将煤炭运用于冶铁业中了。由于使用煤炭作燃料,三晋地区的冶铜、冶铁业发展很快,唐朝时太原的铜镜、并州的刀剪,都是驰名全国的精品,每年都要上贡朝廷。宋代时,以无烟煤作燃料和还原剂的方炉治润炼铁法在三晋地区得到广泛运用,更促进了冶铁业的发展,故有“河东铁、炭最盛”(《宋史·食货志》)的说法。 随着采煤业的迅速发展,煤炭的利润也更为可观,宋王朝遂对煤炭实行官卖制度,在产煤地区设官,掌管煤炭开采和销售,向采煤窑户和卖煤商人课税。由于课税重,“煤利至微,窑户至苦”,一些地方官员也代窑户请求减除煤税,如庆历五年(1045年)陈尧佐任河东路转运使(驻太原府)时,就曾上疏朝廷云:“河东路以地寒民贫,仰石炭为生,奏除其税。”(《宋史·陈尧佐传》)然而,向煤炭业课税的做法一直延续下来,元、明、清政府都把煤炭课税视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山西地区则以煤炭蕴藏丰富、开采量大,而在其中占有重要地位。
山西人民长期以来开采煤炭,用之于生活之中,用之于冶铁、冶铜、烧石灰、烧砖、制陶、酿酒等手工业生产,还从煤中提炼黑矾、硫磺,逐渐地对乌黑的煤炭产生了感情,产生了“旺火”的习俗,“上元之夕,家家烧炭,至夜炼(燃)之达旦,火焰焰然,光气上属,天为之赤”(光绪《平定州志》),这种风俗也叫“塔火”、“棒槌火”,有些地方一直到现在仍旧保留着。在家、金时期,还有一种用煤炭殉葬的习俗,这在洪洞县场堆村金代墓葬遗址和稷山县南宋末期墓葬遗址中都有发现。
山西地区盐、铁、煤矿藏的开采,不仅给古代人民的生产、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影响,满足了生活的需求,促进了生产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而且是封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并被运用到边防和军队的建设中去,因而提高了山西地区在历史上的地位。在社会主义的今天,这些丰富的矿藏又继续为把山西建设成为能源重化工基地,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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