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6]237号
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海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缓解能源供应压力,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中央财政设立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基金。为了规范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基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06年5月30日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的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法设立的,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资金。
发展专项资金通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资助以下活动:
(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二)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三)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
(四)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
(五)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第四条 发展专项资金安排应遵循的原则:
(一)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二)鼓励竞争、择优扶持;
(三)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扶持重点
第五条 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潜力大、前景好的石油替代,建筑物供热、采暖和制冷,以及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六条 石油替代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重点是扶持发展生物醇燃料、生物柴油等。
生物醇燃料是指用甘蔗、木薯、甜高粱等制取的燃料乙醇。
生物柴油是指用油料作物、油料林木果实、油料水生植物等为原料制取的液体燃料。
第七条 建筑物供热、采暖和制冷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重点扶持太阳能、地热能等在建筑物中的推广应用。
第八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重点扶持风能、太阳能、海洋能等发电的推广应用。
第九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的其他扶持重点。
第三章 申报及审批
第十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国务院可再生能源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组织专家编制、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十一条 申报使用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国家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向所在地可再生能源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归口管理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分别进行申报。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需要申请国家资金扶持的,通过“863”、“973”等国家科技计划(基金)渠道申请;农村沼气等农业领域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现已有资金渠道的,通过现行渠道申请支持。上述两类项目,不得在发展专项资金中重复申请。
第十二条地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同级地方财政部门逐级向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进行申报。
第十三条 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申报情况,委托相关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或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对使用发展专项资金进行重点支持的项目,凡符合招标条件的,须实行公开招标。招标工作由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参照国家招标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招标结果,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报送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批。
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和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额度审核、批复资金预算。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发展专项资金划拨手续,及时、足额将专项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 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者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按照申报程序报批。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包括: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
(一)无偿资助方式。
无偿资助方式主要用于盈利性弱、公益性强的项目。除标准制订等需由国家全额资助外,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须提供无偿资助资金等额以上的自有配套资金。
(二)贷款贴息方式。
贷款贴息方式主要用于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在银行贷款到位、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已支付利息的前提下,才可以安排贴息资金。
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合同约定利息率以及实际支付利息数额确定,贴息年限为1~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3%。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获得国家拨付的发展专项资金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九条 获得无偿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在以下范围内开支发展专项资金:
(一)人工费。
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性费用。
项目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有财政事业费拨款的,人工费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费中足额支付给项目工作人员,并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二)设备费。
设备费是指购置项目实施所必须的专用设备、仪器等的费用。
设备费已由其他资金安排购置或者现有设备仪器能够满足项目工作需要的,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三)能源材料费。
能源材料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及动力、低值易耗品等支出。
(四)租赁费。
租赁费是指租赁项目实施所必须的场地、设备、仪器等的费用。
(五)鉴定验收费。
鉴定验收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必须的试验、鉴定、验收费用等。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其他必要的费用支出。
以上各项费用,国家有开支标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对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发展专项资金具体执行情况逐级上报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对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编制年度发展专项资金决算,并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决算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发展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截留、挪用发展专项资金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外,必须将已经拨付的发展专项资金全额收回上缴中央财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有关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30日起施行。
2010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把加快太阳能热利用技术推广应用,作为新能源产业的发展重点,宏观政策和消费趋势为太阳能热利用行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宏观环境和市场条件。
建筑能耗占社会总能耗是三分之一,是节能减排的重点领域,为此建设部于2005年4月15日发出了《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强调建筑节能设计规范,从源头控制建筑能耗。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将建筑节能标准从节能50%提高到75%。2007年4月,国家发改委下发了《推进全国太阳能热利用工作实施方案》,其中明确提出中国即将制定太阳能热水器的强制安装政策。2007年5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联合发出《关于加快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1031号)提出“有条件的医院、学校、饭店、游泳池、公共浴室等热水消耗大户,要优先采用太阳能集中热水系统;新建建筑在设计时,要预设按照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位置和管道等构件,尽可能按照太阳能热水系统;对于既有建筑,如具备条件也要支持按照太阳能热水系统;政府机构的建筑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建筑要带头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在有条件的农村地区也要积极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及太阳灶等其它经济实用的太阳能热利用技术,把推广应用太阳能热利用技术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措施予以重视。”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有二十个省市区和八十多座城市纷纷出台规定,要求新建12层及以下住宅,以及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具备条件的应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城镇区域内12层以上新建住宅建筑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必须进行统一设计、安装。有些省市如山东、北京等对集中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还直接给予资金补贴。这些举措大大地推动了区域市场的发展。
另外,财政部、建设部、科技部、商务部、各省市都出台相应政策,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太阳能热利用发展项目。财政部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6]237号)支持包括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发展项目。根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财建[2009]305号),对纳入示范的城市,中央财政将予以专项补助。根据《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方案》(财建[2009]306号),每省选定4个县不小于30万m2太阳能热水器进行补助,太阳能热利用示范市、示范县、太阳能集热示范工程、太阳能热水器示范村纷纷亮相。2009年商务部财政部还将太阳能热水器纳入家电下乡范畴,让农村居民享受13%的财政补贴。
石油替代资源一般以优质洁净为特征,对环境不产生或很少产生污染,既是近期急需的补充能源,又是未来能源结构的基础。从长远发展战略高度来审视,我国必须寻求一条开发利用石油替代资源与其他新能源协调发展的洁净替代资源道路。
5.6.1 加大天然气利用力度
天然气作为一种洁净能源在世界能源市场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改变能源结构中最为迫切的任务是大力发展天然气产业。从能源结构上看,2007年,天然气在世界能源结构中所占的比例约为25.0%,而我国仅为3.3%。天然气利用与世界水平相差高达7.6倍,石油差1.7倍,目前我国能源消费以煤为主,占70.0%,所占比例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41.0%)。目前世界人均消费天然气403.00立方米/年,而我国仅为25.00立方米/年。因此确定优先发展天然气是非常正确的。据初步估计,在能源结构中天然气所占比例若达到25.0%,我国还需50年时间。
我国基本形成了以四川、鄂尔多斯、塔里木、柴达木、莺琼、东海、琼东南7大盆地为主的气层气资源区和渤海湾、松辽、准噶尔3大盆地气层气与溶解气共存资源区的格局。另外,我国周边国家俄罗斯、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哈萨克斯坦天然气资源丰富,占世界天然气总地质资源量的27.7%,剩余可采储量49.06万亿立方米。这些国家每年尚有400亿~600亿立方米产能的天然气需寻找新市场。我国已与上述各国进行了多年的有关向我国输送天然气的可行性研究工作。
我国天然气上游勘探的探明储量增长较快,但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迟缓,尚未形成基础网络,极大地限制了天然气的勘探开发和这一产业的发展。要把加快天然气的开发利用作为一项系统工程,从勘探开发、运输储存到综合利用,实行统一规划,促进上、中、下游协调发展,力争到2020年在一次能源结构中天然气比例达到10.0%左右。
加强天然气输送管网系统建设,加快“西气东输”工程建设,实施“海气上岸(登陆)”、“俄气南下”工程和引进LNG工程,把沿海及东北地区的天然气管网建设纳入国家基础设施规划。制定政策,鼓励多渠道筹集天然气勘探开发、管网及利用项目的建设资金,尽快形成纵贯南北、连接东西、穿越沿海主要经济发达省份和城市的天然气管网系统。为我国城市燃气的发展提供可靠的保障。
目前,我国政府鼓励外商参与从天然气勘探开发、基础设施、天然气发电站、大中城市燃气等项目的建设与经营,大公司也开始在燃气市场跨地域扩张,对外开放的领域几乎涵盖了整个天然气产业链。同时,“十一五”时期我国石油天然气面临较好的发展机遇。未来5年,世界经济有望仍处于经济周期上升阶段,各资源国将进一步加大对外开放;我国国民经济将继续保持良好发展态势,各方面对油气的需求会更加旺盛,为发展我国石油天然气工业提供良好机遇。
5.6.2 落实国家煤层气资源和产业政策
地面开发煤层气初期投入高、产出周期长、投资回收慢。由于煤层气产业扶持政策落实力度不够,致使资源勘探投入不足,资源评价不适应开发需求;煤层气开发企业在产业发展初期积极性不高;煤矿企业利用瓦斯处于亏损状态,重抽采轻利用,矿井平均瓦斯利用率仅在30%左右。
煤层气和煤炭是同一储层的共生矿产资源。由于部门之间、企业之间不协调,造成煤层气开采权和煤炭开采权设置重叠,煤层气抽采与煤炭开采不协调,既不利于调动各方面参与煤层气开发利用的积极性,也影响了煤炭产业的发展。
近年来,我国勘探开发技术有了长足的进步,煤层气欠平衡钻井技术、多分支水平井技术得到积极的应用;注二氧化碳提高煤层气采收率技术首次试验成功。煤炭安全生产迫切要求、经济快速发展、大气环境保护、天然气长输管网建设等,给煤层气产业发展带来了难得的机遇。
在利用天然气的同时,必须重视煤层气的发展。坚持煤层气上下游统筹规划、协调发展,评价与勘探相结合、重点突破与规模开发相结合,由浅至深、由易到难、滚动发展;坚持地面开发与井下抽放并举,以地面规模开发为主,建立“先采气后采煤”的矿产资源综合开发模式;坚持对外合作与自营共同发展的方针,以对外合作为主,坚持培育和拓展多元化煤层气市场。将煤层气开发利用列入国家能源发展规划,制定扶持政策,优先发展,重点鼓励。
5.6.3 加快开发利用油砂资源
油砂资源在我国分布广泛,具有良好的资源前景,是保证未来油气资源可持续供给的替代资源之一。近年来,国际油价持续走高,为油砂、油页岩等非常规油气资源的勘查开发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
我国具有比较丰富的油砂资源,陆地24个盆地埋深500米以浅油砂油地质资源量60亿吨,可采资源量23亿吨。水洗方法分离油砂油,如果生产规模达到5万吨/年以上,全部分离成本为14~18美元/桶;干馏油的生产成本估计为1000~1200元/吨,相当于18~22美元/桶。因此,在高油价条件下,我国油砂开采具有经济价值。目前我国已经掌握了油砂分离技术,自行设计安装的生产线也已经进入试生产阶段。油砂开采亟待解决的问题是研究油砂开发技术和装备,制定油砂开发政策措施,鼓励油砂油开发利用是目前高油价情况下发展石油替代产品的战略之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将在“十一五”期间,建成10万吨油砂油的年产能力。
5.6.4 积极推进油页岩勘探开发进程
全国页岩油资源储量为476.00亿吨,可回收页岩油资源储量为120.00亿吨。油页岩开发经济效益好,综合开发成本低。目前页岩油综合成本约1000~1500元/吨,在当前市场销售价3500元/吨的条件下,油页岩开发利用具有很好的经济效益。如果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加强油页岩的开发利用技术方法研究,提高油页岩炼油技术工艺水平,降低成本,就能使油页岩得到更好的开发利用。油页岩综合利用价值高,应当走炼油—发电—提炼多金属—建材一条龙联合生产途径,既解决环保难题,又提高经济效益,随着勘查投入的增加,油页岩查明资源储量将不断增加,同时还会发现新的油页岩矿点,因此,油页岩开发利用资源潜力巨大。
5.6.5 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是优化我国能源结构,减少环境污染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举措,我国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处于正在推进产业化的阶段,今后20年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发展目标是提高转换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利用认识程度,以增大其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我国今后将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地热、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目标是到2015年,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量可达到4300万吨标煤,占能源当时消费总量的2%。
我国在开发利用可再生资源方面也具有广阔空间。水电经济可开发装机容量4亿千瓦,而目前已开发装机容量约1亿千瓦。可利用的风能资源,陆地2.5亿千瓦,海上7.50亿千瓦。我国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加快,替代能源产业开始起步。截至2005年,风电总装机容量达到126万千瓦,太阳能光伏发电装机容量约7万千瓦,太阳能热水器集热面积8000万平方米,居世界第1位。
5.6.6 大力发展生物能源
生物能源主要指利用淀粉质生物、富油脂生物,如粮食、薯类、作物秸秆、动植物油脂等,加工成乙醇、生物柴油、生物制氢等,直接作为动力来源;其次是通过生物技术将粮食转化为生物材料,利用玉米等生产石化乙烯、聚乙烯及乙烯转化的系列化工产品。
我国利用生物质能起步较早。抗日战争期间,河南酒精厂生产燃料酒精供给抗战军队车辆。20世纪80年代末,世界第2次石油价格上涨阶段,我国就把生物乙烯列入重点发展项目,后因技术与成本等原因,此厂未能全面生产。目前,我国已在东北三省、河南、安徽等5省全面销售乙醇汽油,涉及人口近3亿,并有明确的技术标准、生产与营销实施办法、发展与管理法规等相对完善的系统化、标准化体系。但生物柴油及其他生物能源在这方面则相当薄弱。
2006年1月1日《可再生能源法》正式生效后,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与之配套的行政法规和规章。我国正在加大对可再生能源的支持力度,财政部《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出台。“重点是扶持发展生物乙醇燃料、生物柴油等”项目的实施。
5.6.7 开展天然气水合物研究
天然气水合物作为一种可能的替代能源,拥有巨大的资源潜力。综合资料表明:南海陆坡和陆隆区应有丰富的天然气水合物矿藏,估算其总资源量达643.50亿~772.20亿吨油当量,大约相当于我国陆上和近海石油天然气总资源量的1/2。近年的调查成果初步展示了我国天然气水合物的前景。
目前,以进行技术和资源储备为主要目的加强天然气水合物的开发研究,应重点搞好3个结合:一是长远目标和短期目标相结合,长远目标包括能源、环境、开发技术等,短期目标为查清我国天然气水合物的成矿条件,找出几处可供进一步勘查的远景区:如我国南海广阔的陆坡及东海部分陆坡具有形成天然气水合物的地质条件,建议尽快开展这2个海区的天然气水合物的调查研究工作。同时还应该加强其他海域的天然气水合物的调查工作:加强东沙群岛的高分辨率多道地震详查、海底多波束调查、地球化学取样、海底摄像和综合研究,力争发现和确认天然气水合物存在的直接证据,实现天然气水合物的战略突破;对西沙海槽和神狐海域进一步开展地质、地球化学取样和海底摄像及海底多波速调查,力争发现新区、新异常;在琼东南海域开展高分辨率多道地震调查及水深测量,寻找天然气水合物存在的地球物理证据,扩大我国海域天然气水合物资源远景区。二是天然气水合物调查与深水油气勘查相结合,提高我国油气综合勘探效率。三是产、学、研相结合,建立相关协调机制,使天然气水合物相关的基础科学研究、应用研究和高新技术的吸收引进等有机结合起来。日益增多的成果表明:由自然或人为因素所引起温压变化,均可使水合物分解,造成海底滑坡、生物灭亡和气候变暖等环境灾害。因而研究天然气水合物的钻采方法已迫在眉睫,建议尽快开展室内外天然气水合物钻采方法的研究工作。
2006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正式实施,此法在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推广与应用、价格管理与费用分摊、经济激励与监督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规定。随后,国家又陆续出台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实施细则,使国家在可再生能源领域方面的扶持政策日趋明朗化。这一系列法律、政策无疑有力的支持了我国太阳能发电产业的发展。
20年来,我国太阳能发电产业长期维持在全球市场1%左右的份额。2005年后,产业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生产规模不断扩大,技术水平不断提高,企业竞争力不断增强。而且,浙江、保定、四川等地的公司已经开始多晶硅太阳电池的生产或试车,市场上形成了单晶硅和多晶硅两种主打电池产品的局面。目前,我国非多晶硅薄膜电池产业也展现出迅猛发展的势头,很多国内公司通过与国外公司的合作已经开始进行或计划进行非多晶硅薄膜电池项目的投资。
本条例所称农村可再生能源,是指农村的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微水能、地热能等非化石能源。第三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坚持因地制宜、综合利用,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所属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上级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有关工作。第二章 推广应用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和节约能源的宣传教育,普及有关知识,推广新技术、新产品,为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提供指导和服务。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推广下列可再生能源技术:
(一)沼气综合利用技术和生产生活污水沼气厌氧发酵技术;
(二)生物质气化、固化和液化等技术;
(三)太阳能热水、采暖、干燥等技术;
(四)利用地热能种植、养殖等技术;
(五)微水能发电及其他利用技术;
(六)风能利用技术;
(七)其他可再生能源技术。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农业结构调整建设沼气利用工程,发展沼气生态农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沼气开发利用规划,引导、鼓励、扶持、组织下列地区重点建设沼气利用工程:
(一)血吸虫病疫区;
(二)畜牧业相对集中发展地区;
(三)生活污水未纳入污水处理管网统一处理的地区;
(四)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第八条 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应当优先采用沼气环保能源技术。
鼓励采用沼气厌氧发酵技术处理生产生活污水。没有修建污水处理厂的集镇或者污水管网未能覆盖的地方,应当优先采用沼气厌氧发酵技术处理生产生活污水。第九条 秸秆资源丰富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秸秆综合利用的指导,有计划地示范推广秸秆气化、固化等技术。第十条 鼓励有条件的村(居)民小区、机关、学校、敬老院、医院等采用太阳能供热采暖等技术。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筑和设计施工中应当根据业主的意见为利用太阳能提供必备条件。第十一条 在有地热能、微水能、风能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扶持措施,试点示范,促进开发,推进综合利用。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推广先进适用的省柴节煤灶以及制茶、烤烟、砖瓦生产等方面的节能技术。
用能单位和个人应当逐步淘汰或者改造高能耗设备和工艺。以薪柴为生活能源的农户应当采用节柴技术,减少薪柴消耗。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农村卫生保健、环境保护等工作统筹规划,配套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的科学技术研究纳入科技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农村可再生能源资源调查,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农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安排部分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纳入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立健全技术服务网络,加强农村可再生能源科学研究、技术指导和培训、信息咨询、安全管理等公益性的服务。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各种经济主体参与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和技术推广,依法保护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你好,光伏发电早就纳入新能源政策之中了哦!
国家能源局一般会在每年的三四月份出台当年的风光电具体的推动政策,具体可以详细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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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发电是一种利用半导体界面的光伏效应将光能直接转化为电能的技术。主要由太阳能电池板(组件)、控制器和逆变器组成,主要部件由电子元件组成。太阳能电池串联后,可以封装保护成大面积太阳能电池组件,配合功率控制器等部件组成光伏发电装置。以下是辽宁光伏发电补贴政策,仅供参考。
随着环境和能源问题的日益突出,我国对太阳能光伏发电的政策支持力度也在加大。
自2005年《可再生能源法》颁布以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支持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法规陆续出台。
基于对国家层面法律政策的调研,结合近期项目经验,我们对光伏电站申请电价补贴的流程、审核和补贴标准梳理如下。
一、电价补贴政策概述
我国光伏电站主要分为集中式光伏电站和分布式光伏电站。在法规政策方面,两类光伏电站申请电价补贴的流程、审核、补贴标准也有所不同。
对于集中式光伏发电,我国根据各地太阳能资源条件和建设成本,将全国划分为三类太阳能资源区。三类资源区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分别为每千瓦时0.9元、0.95元和1元(不排除地方政府为鼓励光伏发电制定高于标杆电价的上网电价标准,高出部分一般由省级财政承担)。电网企业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高于当地燃煤机组的部分,可以申请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资金。
对于分布式光伏电站,我国实行电力全额补贴政策。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含税),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支付给电网企业,再从电网企业划转给发电企业。对于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剩余自用电量由电网按照当地燃煤机组标杆电价购买企业。此外,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自用电无需缴纳随电价征收的各类基金和附加费,以及系统备用容量费等相关并网服务费。
二、申请电价补贴的流程
年初,国家能源局通常在综合考虑全国光伏发电发展规划、各地区上一年度建设情况、电力市场情况和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当年光伏发电实施计划(如2015年3月16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5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将规定各地区新开工集中式光伏电站和分布式光伏电站的总规模,规模内项目有资格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基金补贴。集中式光伏发电和分布式发电申请电价补贴的条件和程序如下:
三、集中式光伏发电
根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申请补助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补贴范围:1)电网企业购买可再生能源电的成本高于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上网电价或bi等竞争手段确定的上网电价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电价计算的成本之间的差额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资金原则上按季拨付,年底结算。省级电网企业;地方独立电网企业;根据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和实际购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量,按月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结算电费。对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范围内的并网发电项目和并网工程,补贴资金不再由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而是由中央财政直接拨付给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
四、分布式发电
根据《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申请补贴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按照程序完成归档;
2.项目建成投产,符合并网相关条件,完成并网验收等并网工作。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可向当地电网提出申请企业,经同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组织对上报项目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补贴目录。中央财政按季度向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和地方独立电网省级财政部门预拨补贴资金企业。电网企业根据项目发电量和国家确定的补贴标准,按照电费结算周期及时支付补贴资金。
典型地区的实际操作
根据我们在光伏项目并购领域的项目经验。答:我们在此选取内蒙古、河北、辽宁三个地区进行对比,说明光伏补贴政策的具体实施情况。
内蒙古
内蒙古太阳能资源丰富,光伏项目投资竞争比较激烈。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每年年底根据自治区下达的年度规模指标,编制下一年度项目建设实施计划,该计划中的太阳能电站必须是已备案并取得电网审查意见的项目企业接入系统。纳入国家年度建设实施计划的太阳能电站备案项目,在完成土地、环保、节能、安全、规划、水土保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手续后,应尽快开工建设。太阳能电站项目建成投产后,取得自治区能源局出具的项目竣工验收审查意见后,方可申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补贴标准参照适用国家发布的光伏项目补贴标准。
河北省
根据我们在河北省的项目经验以及与河北省能源局的沟通,河北省申请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的流程与内蒙古并不完全相同。一般光伏项目是纳入建设实施计划后才备案的。已备案的项目应及时建成投产并组织验收,作为安排并网补贴计划的重要依据。具体补贴标准为:
1.集中式光伏发电按国家规定的标杆上网电价销售给电网企业,电网企业申请电价补贴。2014年底前建成投产的光伏电站,上网电价以国家确定的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为基础,每千瓦时补贴0.3元。2015年底前建成投产补助0.2元,2017年底前建成投产补助0.1元;自生产之日起实施3年;
2.分布式光伏发电按全电量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千瓦小时0.42元
4.项目已获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批准,已按程序完成立项、系统集成和关键设备招标,当地电网企业给出同意并网意见;
5.该项目通过验收后已正式投产,运行正常。以及集中式和分布式光伏项目实行统一电价补贴标准,即对于2012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产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按照0.3元/千瓦时的标准给予电价补贴;2012年以后,按照年均下降10%确定补贴标准。根据我们与辽宁省发改委的沟通,辽宁省可能会在“十三五”实施新的电价补贴政策,但新政策仍在制定过程中。
五、近期电价相关主要政策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2021年9月22日)
1.推进电网体制改革,明确以消纳可再生能源为主的增量配电网、微电网和分布式电源的市场主体地位。
2.加快形成以储能和调峰能力为基础支撑的新增电力装机发展机制。
3.完善电力等能源品种价格市场化形成机制。从有利于节能的角度深化电价改革,理顺输配电价结构,全面放开竞争性环节电价。
(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21年11月24日)
1.健全多层次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加快建设国家电力市场。
2.改革完善煤电价格市场化形成机制,完善电价传导机制,有效平衡电力供需。
3.加强电力统筹规划、政策法规、科学监测等工作,做好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兜底,确保居民、农业、公用事业等用电价格相对稳定。
4.推进适应能源结构转型的电力市场机制建设,有序推动新能源参与市场交易,科学指导电力规划和有效投资,发挥电力市场对能源清洁低碳转型的支撑作用。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1]339号)
1.拟选择上海江苏、安徽、辽宁、河南、湖北等6省市为第二批电力现货试点。
2.稳妥有序推动新能源参与电力现货市场。
3.推荐用户侧参与现货市场结算。统筹开展中长期、现货与辅助服务交易。做好本地市场与首间市场的衔接。
(四)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省间电力现货交易规则的复函》(发改办体改[2021]837号)
1.积极稳妥推进省间电力现货交易,不断扩大市场交易范围,逐步引入受端地区大用户、售电公司等参与交易,优先鼓励有绿色电力需求的用户与新能源发电企业直接交易。
(五)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对《并网主体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电力系统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2021年8月31日)
1.明确了辅助服务的定义和分类、提供与调用、补偿方式和分摊机制、电力用户参与辅助服务分担共享机制、跨省跨区电力辅助服务机制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21年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833号)
1.2021年起,对新备案集中式光伏电站、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和新核准陆上风电项目,中央财政不再补贴,实行平价上网。
2.2021年新建项目上网电价,按当地燃煤发电基准价执行,可自愿通过参与市场化交易形成上网电价。
3.2021年起,新核准(备案)海上风电项目、光热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由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备条件的可通过竞争性配置方式形成。
(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
1.有序放开全部煤电电量上网电价。燃煤发电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通过市场交易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上网电价。
2.扩大市场交易电价上下浮动范围。扩大为上下浮动原则上均不超过20%,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
3.推动工商业用户都进入市场。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
4.居民、农业用电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
(八)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1051号)
1. 健全新型储能价格机制。建立电网侧独立储能电站容量电价机制,逐步推动储能电站参与电力市场。
2.研究探索将电网替代性储能设施成本收益纳入输配电价回收。
3.完善峰谷电价政策,为用户侧储能发展创造更大空间。
(九)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抽水蓄能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21]633号)
1.坚持并优化抽水蓄能两部制电价政策。以竞争性方式形成电量电价,实现回收抽水、发电的运行成本。完善容量电价核定机制,通过容量电价回收抽发运行成本外的其他成本并获得合理收益。
2.健全抽水蓄能电站费用分摊疏导方式。建立容量电费纳入输配电价回收的机制;建立相关收益分享机制;完善容量电费在多个省级电网的分摊方式;完善容量电费在特定电源和电力系统间的分摊方式。
(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280号)
1.依托“云大物移智链”等技术,进一步加强源网荷储多向互动,通过虚拟电厂等一体化聚合模式,参与电力中长期、辅助服务、现货等市场交易,为系统提供调节支撑能力。
2.支持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项目参与跨省区电力市场化交易、增量配电改革及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
(十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
1.优化峰谷电价机制,系统缝谷差率超过40%的地方,峰谷电价价差原则上不低于4:1,其他地方原则上不低于3:1。
2.建立尖峰电价机制,尖峰电价在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
3.建立健全季节性电价机制和丰枯电价机制。
4.明确分时电价机制执行范围。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加强与电力市场的衔接。
(十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
1.鼓励新进入市场电力用户通过直接参与市场形成用电价格,对暂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由电网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代理购电。
2.各地执行保量保价的优先发电(不含燃煤发电)电量继续按现行价格机制由电网企业收购,用于保障居民、农业用户用电。
3.建立健全电网企业市场化购电方式。
4.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电价由代理购电价格(含平均上网电价、辅助服务费用等)、输配电价(含线损及政策性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十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
1.售电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售电,可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开展双边协商交易或集中交易。
2.按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有关规定,承担与年售电量相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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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备考专题
风冷热泵机组是由压缩机——换热器——节流器——吸热器——压缩机等装置构成的一个循环系统。冷媒在压缩机的作用下载系统内循环流动。它在压缩机内完成气态的升压升温过程(温度高达100℃),它进入换热器后释放出高温热量加热水,同时自己被冷却并转化为流液态,当它运行到吸热器后,液态迅速吸热蒸发再次转化为气态,同时温度下降至零下20℃——30℃,这时吸热器周边的空气就会源源不断的将低温热量传递给冷媒。冷媒不断的循环就实现了空气中的低温热量转变为高温热量并加热冷水过程。
风冷式热泵机组缺点:
1、冬季环境温度越低,机组供热量越小,而对用户来讲,环境温度越低,需要的供热量反而越大,特别是当冷凝器表面温度低于0℃时,此时机组必须进行除霜,而重复性的除霜不仅降低了机组的供热性能系数,并且还会造成机组出水温度的波动,相关文献显示除霜损失约占热泵总能耗损失的10%左右;夏季情况则相反,环境温度越高,用户需要的制冷量越大,而此时机组的制冷量反而要降低。因此风冷式热泵机组的制冷制热系数都偏低。
2、在选择风冷热泵机组时还应考虑建筑物的蓄冷(热)符合。一般公共建筑,空调设备往往是间歇运行,白天运行、夜间关闭,这样在第二天运行时,由于建筑物的蓄冷(热),房间温度需要运行一定的时间后才达到设定值,如果要求算端着一时间,在选择祭祖时就要考虑蓄冷(热)符合,与预冷(热)时间有关,一般冷(热)时间按2~3h考虑。
3、安装风冷式热泵机组是,其周围必须有一定的工作空间,以防止机组排出的空气又从机组的进风口吸入,从而造成机组冷凝压力不正常上升(冬季蒸发温度出现不正常的下降),使机组制冷(热)性能恶化。
4、当机组露天设置在建筑物屋顶时,必须考虑台风或强风的防护。沿海地区以及有很强季节风的地区,当采用侧吹风风冷热泵机组,并且台风或强风正面吹向机组出风口时,机组的出风量会减少,从而造成冷凝压力上升,直至高压保护开关将机组关闭,同时强大的逆向压力可能使运行中的风机受损。
5、当机组用于冬季有雪地区时,积雪可能对机组造成一系列危害。其一是当机组间歇运行时,积雪可能将进风口堵塞,这是因为风冷热泵机组所用的轴流风机风压较小,所以当风机再次启动时,可能无法将积雪吹散;契尔氏机组上部的积雪融化时,可能在机组四周和空气热交换器表面形成冰凌,使机组除霜时都无法除去;其三是如果机组下部未设支架,积雪可能将机组下部覆盖,影响机组的正常运行。
6、COP=2.57~3.8,偏低的能效比。
7、风冷式热泵机组体型较大,占地面积大,同时室外机噪声较高,并存在热岛效应,使得外界局部空间环境条件恶化。
注:噪声≈80dB,每增加一台增加3dB,故台数不宜超过5台,适用于200~10000㎡的建筑物,不宜在大型空调工程中使用。
8、压缩机工况变化范围大,可靠性得不到保障。全负荷时,风冷式冷水机组冷凝温度高,故风冷式冷水机组的压缩机需要较大的功率,但是空调负荷在整个夏季的分布式是不均匀的,所以机组在最大负荷下运行的时间是极其有限的。风冷式冷水机组的冷凝温度取决于室外干球温度。在一天之内,室外空气干球温度的变化比湿球温度要大得多,在干旱地区甚至可以达到15℃—16℃,所以可以认为风冷式机组的冷凝温度当室外干球温度下降时随之下降。
9、外界气温较低时冷却水温度很低,此时开机运行会发生低压故障:机组运行是,由于没有足够的预热,冷冻油温度低,制冷剂没有充分分离,就会发生低压故障。故冬季风冷式热泵机组无法正常运行,在室外温度低于-8℃时,机组效率极低,甚至无法开机。。
10、风冷式机组的初投资低但单位制冷耗电量要高,但风冷机组的年度综合费用与水源热泵机组基本持平或稍低,当年运行时间较长时水源热泵机组更经济。
水源热泵是目前我国应用较多的热泵形式,它是以水(包括江、河、湖泊、地下水,甚至是城市污水等)作为冷热源体,通过输人少量的高品位能源(如电能),实现低温位或高温位的能量转移,在冬季利用热泵吸收其热量向建筑供暖,在夏季热泵将吸收到的热量向其排放,实现对建筑物的供冷。其工作原理大都是通过外部管道及阀门的切换来实现冬夏工况的转换,夏季空调供回水走蒸发器,水源水走冷凝器,冬季空调供回水走冷凝器,水源水走蒸发器。
水作为能源载体十分廉价,具有量大面广、无处不在、清洁可再生、温度一年四季相对稳定的特点。
在我国华北地区,它在冬季比环境空气温度高,夏季比环境空气温度低,是很好的热泵热源和空调冷源。这种温度特性使得水源热泵比传统空调系统运行效率要高出许多,因此可以节约能源和节省运行费用。另外,水源温度较恒定的特性,使得热泵机组运行更可靠、稳定,也保证了系统的高效性和经济性。水源热泵系统可供暖、制冷,还可供生活热水,一机多用,一套系统可以替换原来的锅炉和空调两套装置或系统可应用于各种建筑中。
水源热泵的优点
1、高效节能
水源热泵是目前空调系统中能效比(COP值)最高的制冷、制热方式,理论计算可达到7,实际运行为4~6。
水源热泵机组可利用的水体温度冬季为12~22℃,水体温度比环境空气温度高,所以热泵循环的蒸发温度提高,能效比也提高。而夏季水体温度为18~35℃,水体温度比环境空气温度低,所以制冷的冷凝温度降低,使得冷却效果好于风冷式和冷却塔式,从而提高机组运行效率。水源热泵消耗1kW.h的电量,用户可以得到4.3~5.0kW.h的热量或5.4~6.2kW.h的冷量。与空气源热泵相比,其运行效率要高出20~60%,运行费用仅为普通中央空调的40~60%。
2、属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
水源热泵是利用了地球水体所储藏的太阳能资源作为冷热源,进行能量转换的供暖空调系统。其中可以利用的水体,包括地下水或河流、地表的部分的河流和湖泊以及海洋。地表土壤和水体不仅是一个巨大的太阳能集热器,收集了47%的太阳辐射能量,比人类每年利用能量的500倍还多(地下的水体是通过土壤间接的接受太阳辐射能量),而且是一个巨大的动态能量平衡系统,地表的土壤和水体自然地保持能量接受和发散的相对的均衡。这使得利用储存于其中的近乎无限的太阳能或地能成为可能。所以说,水源热泵利用的是清洁的可再生能源的一种技术。
3、节水省地
以地表水为冷热源,向其放出热量或吸收热量,不消耗水资源,不会对其造成污染;省去了锅炉房及附属煤场、储油房、冷却塔等设施,机房面积大大小于常规空调系统,节省建筑空间,也有利于建筑的美观。
4、环保效益显著
水源热泵机组供热时省去了燃煤、燃气、然油等锅炉房系统,无燃烧过程,避免了排烟、排污等污染;供冷时省去了冷却水塔,避免了冷却塔的噪音、霉菌污染及水耗。所以,水源热泵机组运行无任何污染,无燃烧、无排烟,不产生废渣、废水、废气和烟尘,不会产生城市热岛效应,对环境非常友好,是理想的绿色环保产品。
5、一机多用,应用范围广
水源热泵系统可供暖、空调,还可供生活热水,一机多用,一套系统可以替换原来的锅炉加空调的两套装置或系统。特别是对于同时有供热和供冷要求的建筑物,水源热泵有着明显的优点。不仅节省了大量能源,而且用一套设备可以同时满足供热和供冷的要求,减少了设备的初投资。其总投资额仅为传统空调系统的60%,并且安装容易,安装工作量比传统空调系统少,安装工期短,更改安装也容易。
水源热泵可应用于宾馆、商场、办公楼、学校等建筑,小型的水源热泵更适合于别墅、住宅小区的采暖、供冷。
6、运行稳定可靠,维护方便
水体的温度一年四季相对稳定,其波动的范围远远小于空气的变动,水体温度较恒定的特性,使得热泵机组运行更可靠、稳定,也保证了系统的高效性和经济性;采用全电脑控制,自动程度高。由于系统简单、机组部件少,运行稳定,因此维护费用低,使用寿命长。
7、符合国家政策,获得政策性支持
国家十分重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已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在《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中,又把大力发展和规模化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作为能源领域的优先发展主题。从国家立法和发展战略的高度,对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应用予以强力推动。
日前,国家财政部、建设部发文《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以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指出“十一五”期间,可再生能源应用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为25%以上,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应用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为50%以上,这为我国水源热泵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和强劲的动力。
财建[2009]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为贯彻实施《可再生能源法》,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战略部署,加强政策扶持,加快推进太阳能光电技术在城乡建筑领域的应用,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的重要意义
(一)推动光电建筑应用是促进建筑节能的重要内容。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建筑用能迅速增加。我国太阳能资源丰富,开发利用太阳能是提高可再生能源应用比重,调整能源结构的重要抓手。城乡建设领域是太阳能光电技术应用的主要领域,利用太阳能光电转换技术,解决建筑物、城市广场、道路及偏远地区的照明、景观等用能需求,对替代常规能源,促进建筑节能具有重要意义。
(二)推动光电建筑应用是促进我国光电产业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近年来,我国光电产业呈现快速增长态势,目前已经成为世界第一大太阳能电池生产国,有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国际知名度的光电生产企业,已形成具有规模化、国际化、专业化的产业链条。但目前国内市场需求不足,过度依赖国际市场,加大了市场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产业发展。推动光电建筑应用,拓展国内应用市场,将创造稳定的市场需求,促进我国光电产业健康发展。
(三)推动光电建筑应用是落实扩内需、调结构、保增长的重要着力点。推动光电在城乡建设领域的规模化、专业化应用,可以有效带动高新技术及节能环保领域的资金投入,可以促进建材、化工、冶金、装备制造、电气、建筑安装、咨询服务等多个产业实现调整升级,对于实现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扩大就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支持开展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实施“太阳能屋顶计划”
为有效缓解光电产品国内应用不足的问题,在发展初期采取示范工程的方式,实施我国“太阳能屋顶计划”,加快光电在城乡建设领域的推广应用。
(一)推进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启动国内市场。现阶段,在条件适宜的地区,组织支持开展一批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实施“太阳能屋顶计划”。争取在示范工程的实践中突破与解决光电建筑一体化设计能力不足、光电产品与建筑结合程度不高、光电并网困难、市场认识低等问题,从而激活市场供求,启动国内应用市场。
(二)突出重点领域,确保示范工程效果。综合考虑经济性和社会效益等因素,现阶段在经济发达、产业基础较好的大中城市积极推进太阳能屋顶、光伏幕墙等光电建筑一体化示范;积极支持在农村与偏远地区发展离网式发电,实施送电下乡,落实国家惠民政策。
(三)放大示范效应,为大规模推广创造条件。通过示范工程调动社会各方发展积极性,促进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加强示范工程宣传,扩大影响,增强市场认知度,形成发展太阳能光电产品的良好社会氛围;促进落实上网分摊电价等政策,形成政策合力,放大政策效应;将光电建筑应用作为建筑节能的重要内容,在新建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城市照明中积极推广使用。
三、实施财政扶持政策
国家财政支持实施“太阳能屋顶计划”,注重发挥财政资金政策杠杆的引导作用,形成政府引导、市场推进的机制和模式,加快光电商业化发展。
(一)对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工程予以资金补助。中央财政安排专门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工程予以补助,以部分弥补光电应用的初始投入。补助标准将综合考虑光电应用成本、规模效应、企业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并将根据产业技术进步、成本降低的情况逐年调整。
(二)鼓励技术进步与科技创新。为激励先进,将严格设定光电建筑应用示范的标准与条件。财政优先支持技术先进、产品效率高、建筑一体化程度高、落实上网电价分摊政策的示范项目,从而不断促进提高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水平,增强产业竞争力。
(三)鼓励地方政府出台相关财政扶持政策。将充分调动地方发展太阳能光电技术的积极性,出台相关财税扶持政策的地区将优先获得中央财政支持。
四、加强建设领域政策扶持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把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作为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内容,完善技术标准,推进科技进步,加强能力建设,逐步提高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水平。
(一)完善技术标准。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大力推动建筑领域中有关太阳能光电技术应用的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贯彻和执行,并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研究制定太阳能光电技术在建筑领域应用的设计、施工、验收标准、规程及工法、图集,促进太阳能光电技术在建筑领域应用实现一体化、规范化。各光电企业也应要制定本单位产品在建筑领域应用的企业标准,提高应用水平。
(二)加强质量管理。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太阳能光电技术应用项目的质量管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对不符合现行有关标准或不能实现项目预期节能目标的要责令改正。
(三)加强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能力建设。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依托相关机构,做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技术支撑工作;要积极为光电生产企业、设计单位、施工企业提供公共服务,整合各方面力量,推动太阳能光电生产、设计、施工三者有效结合,提高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能力。
各地应建立推进太阳能光电技术在建筑领域应用的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推进光电建筑应用工作的领导。财政、建设等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依托现有的建筑节能机构,由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抓紧制订光电建筑应用实施规划以及具体实施方案,协调项目实施工作,解决推进工作中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进行推广。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2009]129号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及《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0号)精神,中央财政从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太阳能光电在城乡建筑领域应用的示范推广。为加强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城市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农村及偏远地区建筑光电利用等给予定额补助。
(二)太阳能光电产品建筑安装技术标准规程的编制。
(三)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共性关键技术的集成与推广。
第三条 补助资金支持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单项工程应用太阳能光电产品装机容量应不小于50kWp;
(二)应用的太阳能光电产品发电效率应达到先进水平,其中单晶硅光电产品效率应超过16%,多晶硅光电产品效率应超过14%,非晶硅光电产品效率应超过6%;
(三)优先支持太阳能光伏组件应与建筑物实现构件化、一体化项目;
(四)优先支持并网式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项目;
(五)优先支持学校、医院、政府机关等公共建筑应用光电项目。
第四条 鼓励地方出台与落实有关支持光电发展的扶持政策。满足以下条件的地区,其项目将优先获得支持。
(一)落实上网电价分摊政策;
(二)实施财政补贴等其他经济激励政策;
(三)制定出台相关技术标准、规程及工法、图集;
第五条 本通知发出之日前已完成的项目不予支持。
第六条 2009年补助标准原则上定为20元/Wp,具体标准将根据与建筑结合程度、光电产品技术先进程度等因素分类确定。以后年度补助标准将根据产业发展状况予以适当调整。
第七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单位应为太阳能光电应用项目业主单位或太阳能光电产品生产企业,申请补助资金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技术方案;
(三)太阳能光电产品生产企业与建筑项目等业主单位签署的中标协议;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申请补助资金单位的申请材料按照属地原则,经当地财政、建设部门审核后,报省级财政、建设部门。
第九条 省级财政、建设部门对申请补助资金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和核查,并于每年的4月30日、8月30日前联合上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附表)。
第十条 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各地上报的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与评估,确定示范项目及补助资金的额度。
第十一条 财政部将项目补贴总额预算的70%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补助资金后,会同建设部门及时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
第十二条 示范项目完成后,财政部根据示范项目验收评估报告,达到预期效果的,通过地方财政部门将项目剩余补助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