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的损耗标准有无相关国家政策规定
关于煤炭运输的途耗,还是沿用1965年国务院批转原煤炭部、铁道部的煤炭送货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的规定,规定铁路运输距高不论远近统一实行1.2%的途耗。验收亏吨超出1.2%的部分,才算亏吨。煤炭购销合同一般应以煤炭送货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条款实施,应有1.2%的运输途耗。近年来提出铁路运输途耗不论远近统一实行1.2%的运输途不合理,提出分段计算途耗,运距在200公里以下实行1%的途耗,远距在200公里~1000公里实行1.2%的途耗,远距在1000公里~1500公里实行实行1.5%的途耗,运距在1500公里以上实行1.8%的途耗,但最终没有正式的规定下达。如煤炭购销合同有途耗约定的,应以合同约定的途耗为准
各类能源折算标准煤的参考系数
能源名称 平均低位发热量 折标准煤系数
原煤 20934千焦/公斤 0.7143公斤标煤/公斤
洗精煤 26377千焦/公斤 0.9000公斤标煤/公斤
其他洗煤 8374 千焦/公斤 0.2850公斤标煤/公斤
焦炭 28470千焦/公斤 0.9714公斤标煤/公斤
原油 41868千焦/公斤 1.4286公斤标煤/公斤
燃料油 41868千焦/公斤 1.4286公斤标煤/公斤
汽油 43124千焦/公斤 1.4714公斤标煤/公斤
煤油 43124千焦/公斤 1.4714公斤标煤/公斤
柴油 42705千焦/公斤 1.4571公斤标煤/公斤
液化石油气 47472千焦/公斤 1.7143公斤标煤/公斤
炼厂干气 46055千焦/ 公斤 1.5714公斤标煤/公斤
天然气 35588千焦/立方米 12.143吨/万立方米
焦炉煤气 16746千焦/立方米 5.714吨/万立方米
其他煤气 3.5701吨/万立方米
热力 0.03412吨/百万千焦
电力 3.27吨/万千瓦时
煤车到达第一个换装港口的车站以后,站、港双方应当共同派员逐车进行检 查。标记状态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方法全部复查,复 查结果由车站编制货运记录,随同货物运单交由用煤单位向到达港(站)要求赔偿。 标记状态没有变化的,如果用煤单位要求抽查某个煤矿的煤车,站、港双方应当 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二)两款规定的方法进行抽查,抽查的车数,以 该矿煤车总数的10%为限。抽查费由港口统一向用煤单位核收。抽查结果,每月 由港口编制一次记录,分别寄交用煤单位和煤矿。重量短少的煤车,由煤矿退还 短少部分的价款并负担抽查费;重量超过的煤车,由用煤单位补交价款。不论重 量短少或超过,水、陆运费一律不再清算。到达港(站)与用煤单位的交接办法, 按照《铁路和水路 货物联运规则》的规定办理。
煤炭每换装一次的损耗标准暂定为1%。
煤炭在水路运输过程中的自然减量标准暂定为1.5%。
水陆联运的煤炭,如果经过两次铁路或两次水路运输,其运输自然减量标准, 仍按一次计算。
如:你入库100吨 水分为10 准备出库时验的水分为6 那么100吨就消耗了4个点的水 就是4吨水 那你就喷淋4吨水就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