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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9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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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2 18:28: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9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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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1 02:58:16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本法。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第四条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第二章 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第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资源调查的技术规范。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调查结果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汇总。

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结果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第七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能源需求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并予公布。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总量目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发展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并予公布。第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状况,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有利于促进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实现的相关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并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规划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九条 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对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作出统筹安排。规划内容应当包括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区域布局、重点项目、实施进度、配套电网建设、服务体系和保障措施等。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第三章 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第十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制定、公布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第十一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国家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并网技术标准和其他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的有关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的国家标准。

对前款规定的国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技术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相关的行业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列为科技发展与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优先领域,纳入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技术进步,降低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可再生能源知识和技术纳入普通教育、职业教育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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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星上的哑铃
醉熏的眼睛
2025-07-21 02:58: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是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2月28日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三十三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5年2月28日

修改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二十三 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9年12月26日

http://baike.baidu.com/view/72046.htm?fr=aladdin

欣慰的未来
健壮的豌豆
2025-07-21 02:58:16

一、环境保护法的体系

我国环境保护法体系由以下各部分构成:

1、宪法:我国《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2、环境保护基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4年4月24日表决通过了环境保护法修订案,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首次将保护环境规定为国家的基本国策

3、环境保护单行法

1982年《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2013年、2016年、2017年修订)

1984年《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2008年、2017年修订)

1987年《大气污染防治法》(1995年、2000年、2015年修订)

1988年《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2009年、2016年修订)

1991年《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

1995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2013年、2015年、2016年修订)

1996年《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2001年《防沙治沙法》

2002年《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修订)

2002年《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修正)

2005年《可再生能源法》(2009年修正)

2008年《循环经济促进法》等等

4、环境标准: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渔业水质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等

5、其他部门法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我国民法总则、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经济法中有不少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体现了环境保护法综合性的特点,同时也反映了法律生态化的趋势

6、我国参加的国际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我国参加的重要的环境保护国际条约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

满意的小刺猬
糊涂的金鱼
2025-07-21 02:58:16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市节能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技术推进和全社会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节能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拟订节能规划和政策措施,并负责协调实施。

市和区、县经济信息化、建设交通、商务、机关事务、旅游、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科技、财政、统计、质量技监、规划国土资源、环保、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节能管理工作。第五条 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负责本市节能日常监察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违反节能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六条 本市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优先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鼓励和支持发展低耗能、低排放、高附加值产业;对高耗能的产业,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调整,或者加快技术改造,降低能耗。

本市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第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节能宣传,普及节能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

本市用能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职工开展节能教育和培训。

本市中小学校、高等院校应当组织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节能实践活动。

本市社区应当运用多种形式普及节能知识,开展创建节能家庭活动,倡导节能环保的生活方式。

本市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能宣传,刊播节能公益性广告,宣传节能重要举措。第八条 本市支持节能服务机构、行业协会以及节能产品设计、生产、销售单位,推广节能产品,指导用户正确使用节能产品,引导节能型消费。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节能技术和使用节能产品,提高用能效率。第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在节能或者节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用能单位应当对单位内部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本市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

市经济信息化、建设交通、商务、机关事务、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编制相关领域的节能规划。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市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全市年度节能计划,确定年度节能目标和节能措施,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市年度节能计划,向市经济信息化、建设交通、商务、机关事务、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下达节能目标。第十四条 市经济信息化、建设交通、商务、机关事务、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节能目标,以及各自的节能规划或者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年度节能计划,确定节能措施,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向重点用能单位下达节能目标;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向纳入本区、县节能监控的用能单位下达节能目标。

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由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区、县级节能监控的用能单位名单,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节能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并报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七条 本市实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作为对市经济信息化、建设交通、商务、机关事务、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的内容。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各自监控的用能单位的节能目标完成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坚定的裙子
热情的短靴
2025-07-21 02:58:16

如果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狭义的法律),主要有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1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201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201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1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09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0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反分裂国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0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0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0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200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使用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使用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9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9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199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9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86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出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82)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大气的乐曲
要减肥的天空
2025-07-21 02:58:16
如果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狭义的法律),主要有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1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201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201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1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09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0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反分裂国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0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0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0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200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使用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使用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9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9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199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9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86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出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