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具体内容
RCEP协定由序言、20个章节(包括:初始条款和一般定义、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贸易救济、服务贸易、自然人临时流动、投资、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竞争、中小企业、经济技术合作、政府采购、一般条款和例外、机构条款、争端解决、最终条款章节)、4个市场准入承诺表附件(包括:关税承诺表、服务具体承诺表、投资保留及不符措施承诺表、自然人临时流动具体承诺表)组成。第一章 初始条款和一般定义本章主要阐明RCEP缔约方的目标是共同建立一个现代、全面、高质量以及互惠共赢的经济伙伴关系合作框架,以促进区域贸易和投资增长,并为全球经济发展作出贡献。该章节还对协定中的通用术语进行定义。第二章 货物贸易本章旨在推动实现区域内高水平的贸易自由化,并对与货物贸易相关的承诺作出规定。规定包括:承诺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三条给予其他缔约方的货物国民待遇;通过逐步实施关税自由化给予优惠的市场准入;特定货物的临时免税入境;取消农业出口补贴;以及全面取消数量限制、进口许可程序管理,以及与进出口相关的费用和手续等非关税措施方面的约束。第三章 原产地规则本章确定了RCEP项下有资格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原产货物的认定规则。在确保适用实质性改变原则的同时,突出了技术可行性、贸易便利性和商业友好性,以使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易于理解和使用RCEP协定。在本章节第一节中,第二条(原产货物)和第三条(完全获得或者完全生产的货物)以及附件一《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PSR)列明了授予货物“原产地位”的标准。协定还允许在确定货物是否适用RCEP关税优惠时,将来自RCEP任何缔约方的价值成分都考虑在内,实行原产成分累积规则。在第二节中,规定了相关操作认证程序,包括申请RCEP原产地证明、申请优惠关税待遇以及核实货物“原产地位”的详细程序。本章节有两个附件:(1)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涵盖约5,205条6位税目产品;(2)最低信息要求,列明了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所要求的信息。第四章 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本章通过确保海关法律和法规具有可预测性、一致性和透明性的条款,以及促进海关程序的有效管理和货物快速通关的条款,目标创造一个促进区域供应链的环境。本章包含高于WTO《贸易便利化协定》水平的增强条款,包括:对税则归类、原产地以及海关估价的预裁定;为符合特定条件的经营者(授权经营者)提供与进出口、过境手续和程序有关的便利措施;用于海关监管和通关后审核的风险管理方法等。第五章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本章制定了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而制定、采取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基本框架,同时确保上述措施尽可能不对贸易造成限制,以及在相似条件下缔约方实施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不存在不合理的歧视。虽然缔约方已在WTO《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中声明了其权利和义务,但是协定加强了在病虫害非疫区和低度流行区、风险分析、审核、认证、进口检查、以及紧急措施等执行的条款。第六章 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本章加强了缔约方对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的履行,并认可缔约方就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达成的谅解。同时,推动缔约方在承认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中减少不必要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确保标准、技术法规以及合格评定程序符合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规定等方面的信息交流与合作。第七章 贸易救济本章包括“保障措施”和“反倾销和反补贴税”两部分内容。关于保障措施,协定重申缔约方在WTO《保障措施协定》下的权利义务,并设立过渡性保障措施制度,对各方因履行协议降税而遭受损害的情况提供救济。关于反倾销和反补贴税,协定重申缔约方在WTO相关协定中的权利和义务,并制订了“与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相关的做法”附件,规范了书面信息、磋商机会、裁定公告和说明等实践做法,促进提升贸易救济调查的透明度和正当程序。第八章 服务贸易本章消减了各成员影响跨境服务贸易的限制性、歧视性措施,为缔约方间进一步扩大服务贸易创造了条件。包括市场准入承诺表、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当地存在、国内法规等规则。部分缔约方采用负面清单方式进行市场准入承诺,要求现在采用正面清单的缔约方在协定生效后6年内转化为负面清单模式对其服务承诺做出安排。第八章附件一:金融服务附件金融服务附件就金融服务制定了具体规则,同时为防范金融系统不稳定性提供了充分的政策和监管空间。除了第八章(服务贸易)规定的义务外,本附件还包括一个稳健的审慎例外条款,以确保金融监管机构保留制定支持金融体系完整性和稳定性措施的能力。本附件还包括金融监管透明度义务,缔约方承诺不得阻止开展业务所必需的信息转移或信息处理,以及提供新的金融服务。本附件还规定缔约方可通过磋商等方式讨论解决国际收支危机或可能升级为国际收支危机的情况。第八章附件二:电信服务附件本附件制定了一套与电信服务贸易相关的规则框架。在所有现有的“东盟‘10+1’自由贸易协定”电信服务附件基础上,附件还包括了监管方法、国际海底电缆系统、网络元素非捆绑、电杆、管线和管网的接入、国际移动漫游、技术选择的灵活性等条款。第八章附件三:专业服务附件本附件为缔约方提供途径,以便利本区域内专业服务的提供。包括:加强有关承认专业资格机构之间的对话,鼓励RCEP缔约方或相关机构就共同关心的专业服务部门的专业资质、许可或注册进行磋商。此外,还鼓励缔约方或相关机构在教育、考试、经验、行为和道德规范、专业发展及再认证、执业范围、消费者保护等领域制定互相接受的专业标准和准则。第九章自然人移动本章列明了缔约方为促进从事货物贸易、提供服务或进行投资的自然人临时入境和临时停留所做的承诺,制定了缔约方批准此类临时入境和临时停留许可的规则,提高人员流动政策透明度。所附承诺表列明了涵盖商务访问者、公司内部流动人员等类别的承诺以及承诺所要求的条件和限制。第十章 投资本章涵盖了投资保护、自由化、促进和便利化四个方面,是对原“东盟‘10+1’自由贸易协定”投资规则的整合和升级,包括承诺最惠国待遇、禁止业绩要求、采用负面清单模式做出非服务业领域市场准入承诺并适用棘轮机制(即未来自由化水平不可倒退)。投资便利化部分还包括争端预防和外商投诉的协调解决。本章附有各方投资及不符措施承诺表。第十一章 知识产权本章为本区域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促进提供了平衡、包容的方案。内容涵盖著作权、商标、地理标志、专利、外观设计、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执法、合作、透明度、技术援助等广泛领域,其整体保护水平较《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有所加强。第十二章 电子商务本章旨在促进缔约方之间电子商务的使用与合作,列出了鼓励缔约方通过电子方式改善贸易管理与程序的条款;要求缔约方为电子商务创造有利环境,保护电子商务用户的个人信息,为在线消费者提供保护,并针对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加强监管和合作;对计算机设施位置、通过电子方式跨境传输信息提出相关措施方向,并设立了监管政策空间。缔约方还同意根据WTO部长级会议的决定,维持当前不对电子商务征收关税的做法。第十三章 竞争本章为缔约方制定了在竞争政策和法律方面进行合作的框架,以提高经济效率、增进消费者福利。规定缔约方有义务建立或维持法律或机构,以禁止限制竞争的活动,同时承认缔约方拥有制定和执行本国竞争法的主权权利,并允许基于公共政策或公共利益的排除或豁免。本章还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缔约方有义务采取或维持国内法律和法规,以制止误导行为、或在贸易中作虚假或误导性描述;促进对消费者救济机制的理解和使用;就有关保障消费者的共同利益进行合作。第十四章 中小企业缔约方同意在协定上提供中小企业会谈平台,以开展旨在提高中小企业利用协定、并在该协定所创造的机会中受益的经济合作项目和活动,将中小企业纳入区域供应链的主流之中。协定强调充分共享RCEP中涉及到中小企业的信息包括协定内容、与中小企业相关的贸易和投资领域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与中小企业参与协定并受从中受益的其他商务相关信息。第十五章 经济与技术合作本章为实现RCEP各国的共同发展提供了框架,为各方从协定的实施和利用中充分受益、缩小缔约方发展差距方面作出贡献。根据本章,缔约方将实施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项目,促进包容、有效与高效的实施和利用协定所有领域,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知识产权、竞争、中小企业和电子商务等。同时将优先考虑最不发达国家的需求。第十六章 政府采购协定认识到政府采购在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以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将着力提高法律、法规和程序的透明度,促进缔约方在政府采购方面的合作。本章包含审议条款,旨在未来对本章节进行完善,以促进政府采购。第十七章 一般条款与例外本章规定了适用于整个RCEP协定的总则,包括缔约方法律、法规、程序和普遍适用的行政裁定的透明度、就每一缔约方行政程序建立适当的审查与上诉机制、保护保密信息、协定的地理适用范围等。同时,本章将GATT1994第二十条和GATS第十四条所列一般例外作必要修改后纳入本协定。缔约方可以采取其认为保护其基本安全利益所必需的行动或措施。本章还允许缔约方在面临严重的收支平衡失衡,外部财政困难或受到威胁的情况下采取某些措施。第十八章 机构条款本章节规定了RCEP的机构安排,以及部长会议、联合委员会和其他委员会或分委员会的结构。联合委员会将监督和指导协定的实施,包括根据协定监督和协调新设或未来设立的附属机构的工作。第十九章 争端解决本章旨在为解决协定项下产生的争端提供有效、高效和透明的程序。在争端解决有关场所的选择、争端双方的磋商、关于斡旋、调解或调停、设立专家组、第三方权利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本章节还详细规定了专家组职能、专家组程序、专家组最终报告的执行、执行审查程序、赔偿以及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等。第二十章 最终条款本章节主要包括关于附件、附录和脚注的处理;协定与其他国际协定之间的关系;一般性审查机制;协定的生效、保管、修订、加入及退出条款等。指定东盟秘书长作为协定的保管方,负责向所有缔约方接收和分发文件,包括所有通知、加入请求、批准书、接受书或核准书。条约的生效条款规定,协定至少需要6个东盟成员国和3个东盟自由贸易协定伙伴交存批准书、接受书或核准书后正式生效。
第一章 初始条款和一般定义
本章主要阐明RCEP缔约方的目标是共同建立一个现代、全面、高质量以及互惠共赢的经济伙伴关系合作框架,以促进区域贸易和投资增长,并为全球经济发展作出贡献。该章节还对协定中的通用术语进行定义。
第二章 货物贸易
本章旨在推动实现区域内高水平的贸易自由化,并对与货物贸易相关的承诺作出规定。规定包括:承诺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三条给予其他缔约方的货物国民待遇;
通过逐步实施关税自由化给予优惠的市场准入;特定货物的临时免税入境;取消农业出口补贴;以及全面取消数量限制、进口许可程序管理,以及与进出口相关的费用和手续等非关税措施方面的约束。
第三章 原产地规则
本章确定了RCEP项下有资格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原产货物的认定规则。在确保适用实质性改变原则的同时,突出了技术可行性、贸易便利性和商业友好性,以使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易于理解和使用RCEP协定。
在本章节第一节中,第二条(原产货物)和第三条(完全获得或者完全生产的货物)以及附件一《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PSR)列明了授予货物“原产地位”的标准。协定还允许在确定货物是否适用RCEP关税优惠时,将来自RCEP任何缔约方的价值成分都考虑在内,实行原产成分累积规则。
在第二节中,规定了相关操作认证程序,包括申请RCEP原产地证明、申请优惠关税待遇以及核实货物“原产地位”的详细程序。本章节有两个附件:
(1)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涵盖约5,205条6位税目产品;
(2)最低信息要求,列明了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所要求的信息。
第四章 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
本章通过确保海关法律和法规具有可预测性、一致性和透明性的条款,以及促进海关程序的有效管理和货物快速通关的条款,目标创造一个促进区域供应链的环境。
本章包含高于WTO《贸易便利化协定》水平的增强条款,包括:对税则归类、原产地以及海关估价的预裁定;为符合特定条件的经营者(授权经营者)提供与进出口、过境手续和程序有关的便利措施;用于海关监管和通关后审核的风险管理方法等。
第五章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本章制定了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而制定、采取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基本框架,同时确保上述措施尽可能不对贸易造成限制,以及在相似条件下缔约方实施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不存在不合理的歧视。
虽然缔约方已在WTO《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中声明了其权利和义务,但是协定加强了在病虫害非疫区和低度流行区、风险分析、审核、认证、进口检查、以及紧急措施等执行的条款。
第六章 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
本章加强了缔约方对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的履行,并认可缔约方就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达成的谅解。同时,推动缔约方在承认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中减少不必要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确保标准、技术法规以及合格评定程序符合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规定等方面的信息交流与合作。
第七章贸易救济
本章包括“保障措施”和“反倾销和反补贴税”两部分内容。关于保障措施,协定重申缔约方在WTO《保障措施协定》下的权利义务,并设立过渡性保障措施制度,对各方因履行协议降税而遭受损害的情况提供救济。
关于反倾销和反补贴税,协定重申缔约方在WTO相关协定中的权利和义务,并制订了“与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相关的做法”附件,规范了书面信息、磋商机会、裁定公告和说明等实践做法,促进提升贸易救济调查的透明度和正当程序。
第八章 服务贸易
本章消减了各成员影响跨境服务贸易的限制性、歧视性措施,为缔约方间进一步扩大服务贸易创造了条件。包括市场准入承诺表、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当地存在、国内法规等规则。
部分缔约方采用负面清单方式进行市场准入承诺,要求现在采用正面清单的缔约方在协定生效后6年内转化为负面清单模式对其服务承诺做出安排。
第八章附件一:金融服务附件
金融服务附件就金融服务制定了具体规则,同时为防范金融系统不稳定性提供了充分的政策和监管空间。除了第八章(服务贸易)规定的义务外,本附件还包括一个稳健的审慎例外条款,以确保金融监管机构保留制定支持金融体系完整性和稳定性措施的能力。
本附件还包括金融监管透明度义务,缔约方承诺不得阻止开展业务所必需的信息转移或信息处理,以及提供新的金融服务。本附件还规定缔约方可通过磋商等方式讨论解决国际收支危机或可能升级为国际收支危机的情况。
第八章附件二:电信服务附件
本附件制定了一套与电信服务贸易相关的规则框架。在所有现有的“东盟‘10+1’自由贸易协定”电信服务附件基础上,附件还包括了监管方法、国际海底电缆系统、网络元素非捆绑、电杆、管线和管网的接入、国际移动漫游、技术选择的灵活性等条款。
第八章附件三:专业服务附件
本附件为缔约方提供途径,以便利本区域内专业服务的提供。包括:加强有关承认专业资格机构之间的对话,鼓励RCEP缔约方或相关机构就共同关心的专业服务部门的专业资质、许可或注册进行磋商。
此外,还鼓励缔约方或相关机构在教育、考试、经验、行为和道德规范、专业发展及再认证、执业范围、消费者保护等领域制定互相接受的专业标准和准则。
第九章自然人移动
本章列明了缔约方为促进从事货物贸易、提供服务或进行投资的自然人临时入境和临时停留所做的承诺,制定了缔约方批准此类临时入境和临时停留许可的规则,提高人员流动政策透明度。所附承诺表列明了涵盖商务访问者、公司内部流动人员等类别的承诺以及承诺所要求的条件和限制。
第十章 投资
本章涵盖了投资保护、自由化、促进和便利化四个方面,是对原“东盟‘10+1’自由贸易协定”投资规则的整合和升级,包括承诺最惠国待遇、禁止业绩要求、采用负面清单模式做出非服务业领域市场准入承诺并适用棘轮机制。投资便利化部分还包括争端预防和外商投诉的协调解决。本章附有各方投资及不符措施承诺表。
第十一章 知识产权
本章为本区域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促进提供了平衡、包容的方案。内容涵盖著作权、商标、地理标志、专利、外观设计、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执法、合作、透明度、技术援助等广泛领域,其整体保护水平较《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有所加强。
第十二章 电子商务
本章旨在促进缔约方之间电子商务的使用与合作,列出了鼓励缔约方通过电子方式改善贸易管理与程序的条款;要求缔约方为电子商务创造有利环境,保护电子商务用户的个人信息,为在线消费者提供保护,并针对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加强监管和合作;
对计算机设施位置、通过电子方式跨境传输信息提出相关措施方向,并设立了监管政策空间。缔约方还同意根据WTO部长级会议的决定,维持当前不对电子商务征收关税的做法。
第十三章 竞争
本章为缔约方制定了在竞争政策和法律方面进行合作的框架,以提高经济效率、增进消费者福利。规定缔约方有义务建立或维持法律或机构,以禁止限制竞争的活动,同时承认缔约方拥有制定和执行本国竞争法的主权权利,并允许基于公共政策或公共利益的排除或豁免。
本章还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缔约方有义务采取或维持国内法律和法规,以制止误导行为、或在贸易中作虚假或误导性描述;促进对消费者救济机制的理解和使用;就有关保障消费者的共同利益进行合作。
第十四章中小企业
缔约方同意在协定上提供中小企业会谈平台,以开展旨在提高中小企业利用协定、并在该协定所创造的机会中受益的经济合作项目和活动,将中小企业纳入区域供应链的主流之中。
协定强调充分共享RCEP中涉及到中小企业的信息包括协定内容、与中小企业相关的贸易和投资领域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与中小企业参与协定并受从中受益的其他商务相关信息。
第十五章 经济与技术合作
本章为实现RCEP各国的共同发展提供了框架,为各方从协定的实施和利用中充分受益、缩小缔约方发展差距方面作出贡献。
根据本章,缔约方将实施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项目,促进包容、有效与高效的实施和利用协定所有领域,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知识产权、竞争、中小企业和电子商务等。同时将优先考虑最不发达国家的需求。
第十六章 政府采购
协定认识到政府采购在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以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将着力提高法律、法规和程序的透明度,促进缔约方在政府采购方面的合作。本章包含审议条款,旨在未来对本章节进行完善,以促进政府采购。
第十七章 一般条款与例外
本章规定了适用于整个RCEP协定的总则,包括缔约方法律、法规、程序和普遍适用的行政裁定的透明度、就每一缔约方行政程序建立适当的审查与上诉机制、保护保密信息、协定的地理适用范围等。
同时,本章将GATT1994第二十条和GATS第十四条所列一般例外作必要修改后纳入本协定。缔约方可以采取其认为保护其基本安全利益所必需的行动或措施。本章还允许缔约方在面临严重的收支平衡失衡,外部财政困难或受到威胁的情况下采取某些措施。
第十八章 机构条款
本章节规定了RCEP的机构安排,以及部长会议、联合委员会和其他委员会或分委员会的结构。联合委员会将监督和指导协定的实施,包括根据协定监督和协调新设或未来设立的附属机构的工作。
第十九章 争端解决
本章旨在为解决协定项下产生的争端提供有效、高效和透明的程序。在争端解决有关场所的选择、争端双方的磋商、关于斡旋、调解或调停、设立专家组、第三方权利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本章节还详细规定了专家组职能、专家组程序、专家组最终报告的执行、执行审查程序、赔偿以及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等。
第二十章 最终条款
本章节主要包括关于附件、附录和脚注的处理;协定与其他国际协定之间的关系;一般性审查机制;协定的生效、保管、修订、加入及退出条款等。
指定东盟秘书长作为协定的保管方,负责向所有缔约方接收和分发文件,包括所有通知、加入请求、批准书、接受书或核准书。条约的生效条款规定,协定至少需要6个东盟成员国和3个东盟自由贸易协定伙伴交存批准书、接受书或核准书后正式生效。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推动RCEP落地
——实体经济观察 2020 年第 44 期
(海通宏观 陈兴)
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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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游行业:
地产: 11 月各口径地产销量增速普遍回升,土地市场成交弱。 11月各口径地产销量增速普遍回升,其中35城地产销量增速降幅增速降幅收窄至-0.8%,受益于去年同期基数较低,五大和百家龙头房企销量增速分别升至21%、24%。一二线城市地产销售偏弱使得11月十大城市商品房库销比继续回升。11月土地市场成交仍显冷清,上周百城土地成交面积同比降幅明显扩大。
乘用车: 11 月乘用车批零增速双双回落,经销商库存上行。 10月 汽车 制造业营收增速下滑至15%,11月乘联会乘用车批发、零售销量增速分别降至8%、5%,国庆假期需求释放集中使得11月行业销售增速略有下滑。生产端继续向好,上周半钢胎开工率继续回升至71.3%,仍处17年以来同期新高。需求回落、生产向好也使得库存有所回补,11月 汽车 经销商库存预警指数显著回升至60.5%。
纺织服装: 11 月景气指数略降, 10 月行业营收增速涨多跌少。 11月柯桥纺织景气指数微降,其中市场指数走高而生产指数有所回落,反映需求改善情况好于生产。10月纺织服装各子行业营收增速涨多跌少,受益于去年同期低基数,纺织业营收增速转正至6.9%,皮革业营收增速降幅收窄至-9.6%,而服装服饰业增速降幅小幅扩大至-8.1%。
中游行业:
钢铁:上周钢价分化、毛利降,钢材产量回落,社库去化。 上周钢价螺纹回落而热板继续上行,受到原料价格走高的影响,吨钢毛利螺纹、热板双双回落。近期生产边际转弱,上周高炉开工率虽持平在67.3%,但样本钢厂钢材产量增速继续回落至3.8%。需求尚属稳健,钢材 社会 库存季节性去化,钢厂库存有所回补。
水泥:上周全国水泥市场均价继续上行,企业库容比明显回升。 上周全国水泥市场均价继续上行,环比增速略有下滑至0.8%,水泥企业库容比明显回升至53.4%。临近11月底,国内部分地区如华东、华中受降雨天气影响,下游需求环比阶段性下滑,企业出货减少10%-20%,华南、西南天气晴好区域水泥需求表现相对稳定。分区域来看,华北、中南地区水泥价格均有上调,华东、西南大稳小动,而东北和西北保持平稳。
化工:上周 PTA 产业链价格普遍上行,涤纶 POY 库存去化。 10月化工各子行业营收增速涨多跌少,其中仅石油有所下降,而橡胶塑料、化工和化纤均升。上周PTA产业链产品价格普遍上行,其中PTA、聚酯切片、涤纶POY价格均涨。生产随需求同步改善,上周PTA产业链负荷率涨多跌少,其中仅江浙织机略降,而PTA工厂、江浙织机均升。库存也随需求改善而去化,上周涤纶POY库存天数回落至17天。
机械: 10 月各子行业营收增速涨少跌多,行业需求或有放缓。 10月机械各子行业营收增速涨少跌多,即便受去年同期高基数影响,专用设备营收增速仍回升至15.6%,但其它子行业营收增速均有回落,特别是铁路船舶营收增速在去年同期低基数下仍有明显下滑至0.3%,指向行业需求或有放缓。
重卡: 11 月重卡销量再度刷新月度记录,政策因素提振销售。 月重卡销量约11 12.8万辆,同比增速回落至万辆,同比增速回落至26%,仍维持在两位数以上增长,且销量依然创下同期新高,连续八个月刷新当月销量纪录,行业需求热度不减。今年重卡销量持续创新高主要在于政策因素,一方面,国三柴油货车提前淘汰空前强力,另一方面,治超政策趋严以及高速公路按轴收费也带动重卡销量的增长。
上游行业和交运:
煤炭:上周煤炭价格有平有涨,秦皇岛港口煤炭库存微降。 上周煤炭价格有平有涨,其中动力煤、秦皇岛港煤价格上涨,而无烟煤、焦煤价格走平。上周秦皇岛港口煤炭库存微降,创下14年以来同期新低。
有色:上周 LME 铜价升、铝价降,铜、铝库存双双下滑。 上周基本金属价格涨多跌少。全球最大铜矿商智利国家铜业公司开发的厄瓜多尔的项目因环境问题遭到附近社区的抵制,该公司正寻求与厄瓜多尔方面进行谈判,上周铜价均值上行。海德鲁Husnes工厂B电解槽重新启动,上周铝价均值回落。
大宗商品:上周原油均价回升, CRB 指数上行,美元指数回落。 上周美国原油库存下降,原油均价回升。上周CRB指数均值上行。美国经济复苏动力减弱,上周首次申请失业救济人数自7月以来首现两周连增,预示新一波裁员潮。此外,10月份个人收入降幅超预期,商品贸易逆差扩大,上周美元指数均值回落。
交通运输:上周BDI、CCFI指数均升,公路物流运价指数微升。 上周集散运表现均佳,BDI和CCFI指数双双上行。上周巴拿马型船舶平均租金环比上升10.8%,海岬型船舶平均租金环比上升2.7%,超灵便型船舶平均租金环比上升9.6%。上周公路物流运价指数微升。
本文源自姜超宏观债券研究
RCEP缔约方的目标是共同建立一个现代、全面、高质量以及互惠共赢的经济伙伴关系合作框架,以促进区域贸易和投资增长,并为全球经济发展作出贡献。该章节还对协定中的通用术语进行定义。
旨在推动实现区域内高水平的贸易自由化,并对与货物贸易相关的承诺作出规定。规定包括:承诺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三条给予其他缔约方的货物国民待遇;通过逐步实施关税自由化给予优惠的市场准入;特定货物的临时免税入境;取消农业出口补贴;以及全面取消数量限制、进口许可程序管理,以及与进出口相关的费用和手续等非关税措施方面的约束。
扩展资料:
2019年11月6日,商务部副部长兼国际贸易谈判副代表王受文表示,《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是一个全面、现代、高质量、互利互惠的自贸协定。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涵盖人口超过35亿,占全球47.4%,国内生产总值占全球32.2%,外贸总额占全球29.1%,是全球涵盖人口最多、最具潜力的自贸区谈判。一旦达成,将进一步促进本地区产业和价值链的融合,为区域经济一体化注入强劲动力。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RCEP
更低成本,更高效率
欧洲联盟(欧盟)是带有超国家性质的国际组织,有通行的货币(欧元)。但其实它最开始只是由法国、意大利、德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6个国家组成的欧洲煤钢共同体,后来它与欧洲经济共同体、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组成了欧洲共同体(欧共体),欧共体后来才逐渐发展为如今的政治、经济一体化组织,也就是欧盟。
RCEP已经在区域产业链的优化升级上展示出优势。
仅仅针对货物贸易,RCEP就涉及降低关税、消除非关税壁垒等多方面内容。
协定生效后,区域内90%以上的货物贸易将最终实现零关税,会大幅降低区域内货物贸易成本和商品价格。针对货物贸易,RCEP各缔约方使用的关税承诺表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统一减让”,即对其他缔约方的同一产品适用相同的降税安排,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新加坡、文莱、柬埔寨、老挝、缅甸8个成员国采用此模式。另一类是“国别减让”,即对其他缔约方的同一产品适用不同的降税安排,中国、韩国、日本、印度尼西亚、越南、菲律宾和泰国7个成员国采用了这种模式。
“在进出口过程中,每个国家设定的通关程序以及消耗的时间与成本其实都不同。因此,通关程序这个‘障碍’可高可低。RCEP一旦实施,所有缔约国都会为促进商品加速流通贡献一己之力。有一天,如果一款商品在RCEP覆盖区域内的流通,就像在一个国家内流通那样自由与便利,这其中节省掉的成本就变得非常可观。”徐飞彪这样说。
除了货物贸易,RCEP还涉及服务与投资、人员流动、知识产权保护以及数据信息流动和安全。
RCEP对“投资”设定了专门章节,涵盖了投资保护、自由化、促进和便利化等多方面,是对原来“10+1”自由贸易协定中相关投资规则的整合与升级。
RCEP目前有15个缔约国,也就是东盟10国加上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RCEP正式签署以前,后5国已经分别与东盟10国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换言之,存在5个“10+1”自由贸易协定。
徐飞彪指出,对投资以及相关内容进行规定,也是RCEP的一个亮点。
想要形成一个良好的产业链,一定需要投资。举例说明。A国消费者很喜欢中国的纺织品,而且A国的纺织品原材料比较丰富,但他们生产纺织品的能力比较有限。现在有一位中国投资者C想要去A国投资建厂,如果A国的法律规范对资本流入设置了很高的门槛,中国投资者C的想法就很难落实;不过,如果A国对海外资本态度友好,那C接下来的投资建厂行为就会比较顺利。
“我们顺着这个例子向后延展,可以发现,人员的及时流动也很重要。为什么?假设C在A国新设立了企业E,E需要很多员工,大部分可以从A国当地雇佣,但很可能高级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还是需要从中国调任。如果中国与A国间的人员流动并不便利,这个成本就会比较高;反之,成本就会低。”徐飞彪这样强调。
在RCEP框架下,很多问题得到了解决。该协定一旦实施,商品、人员、资本都能比以前更高程度、更便利地流通,这种进步会十分明显。这也意味着,RCEP覆盖区域内的产业链质量得到了提升,因为投资者能够尽可能少地考虑市场因素以外的东西,更大程度地根据利润原则、资本原则来布局。
抓住国际市场分配新窗口
有观点指出,市场经济有四大关键,分别是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RCEP只解决了生产和流通,分配和消费仍然是RCEP框架下约22亿人口要面临的问题。“哪个国家分配搞得好,人民消费力强,哪个国家才能在贸易体系中抢占C位。”
例如,在北美自贸区,美国占据主导位置,是最终消费者;在欧盟,这个位置上是德国和法国。一定程度上,这些国家都主导了自己所在的经贸合作体系。
梁海明指出,在国际市场,“分配”是对全球市场、区域市场的重新分配。当前,国际事务渐趋以经济“挂帅”,国际间的竞争已由过去争夺资源转向争夺市场占有率。在这一新秩序的形成过程中,国家间的对抗或博弈,也已经由过去的政治、军事领域愈发转向现在的经济、货币领域。
因此,对中国而言,抓住新市场尤为重要。
“未来,应进一步提升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尤其是与周边的东盟、中亚国家和欧洲国家的物流供应链的畅通性,要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全球经贸规则的谈判和制定。除了要推动RCEP的落实,还要推进中日韩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与签署,推进加入CPTPP(《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等的谈判,借此加深与全球各国包括经贸在内的双边关系,突破美国‘去中国化’重围。”梁海明如此强调。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国际海运、空运广受影响,尤其是欧亚地区大面积停航断航,进而打击了全球经济和供应链。此时,中欧班列以其安全快捷、绿色环保、成本较低、受自然环境影响小等优势,日益受到青睐,成为货物运输、防疫物资保障的重要通道,为推进国际产业链与供应链的多元化、保障国际物流畅通贡献了巨大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