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煤矿塌陷区楼房在哪里
辽源市水产浴池南侧。该煤矿因故停产,辽源煤矿塌陷区楼房由于井下残留有大量有毒气体,人员无法出入,所以没有立即回填。地下巷道原本是由木柱支撑,年久失修导致,位于辽源市水产浴池南侧,并且是全国第一个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程住宅小区。
煤矿采煤的时候都会预留煤柱来保护顶棚也是保护地面不出现塌陷等情况,单时间久了之后可能煤柱被盗采或者煤柱附近发生地质变化,都会影响采空区。但是采空区和塌陷区不是一个概念,我不知道建筑法规中如何规定的,如果只要求地基,而地基盖一般的楼只需要做地勘就可以的话,那么地勘也涉及不到井下那么深的位置,可能这是一个漏洞被他们抓到,他们不把老百姓当回事的原因就是他们不配做领导。另外你说的塌陷区是真的有发生过塌陷还是那是采空区,如果他盖楼可以在井口位置该,因为采煤的工作面都距离井口很远,到井下厚还要横向走很久才到,所以可能他们是在井口处盖的,距离采空区还很远。当然这都是猜测,如果真的在塌陷区盖楼,那么我们只能举报或者诅咒这个害人的领导早点自己掉进去!
法律分析:1.楼房每平方米不超过一百三十元;
2.砖墙瓦房、石墙瓦房及与其造价相当的房屋,每平方米不超过一百元;
3.砖镶门窗砌四角土坯墙瓦房、外砖里坯混合墙瓦房及与其造价相当的房屋,每平方米不超过九十元;
4.干插石墙草房、土坯墙草房及与其造价相当的房屋,每平方米不超过八十元;
5.新村内外的水、电、道路等公用设施的修建费,不超过房屋搬迁补偿费总额的百分之十五。原建筑物旧料归搬迁者所有。在搬迁村庄范围内,集体和个人的围墙、门楼、厕所、菜窖、猪圈、树木、青苗等辅助设施和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如果是因为煤矿开采引起的:一般情况下,如果不是整个矿区都成为危险区,不是会给你搬迁的,但应给你修房或是赔偿你的修房款;只要大部分房屋所处矿区都成为危险区、不宜再继续居住的,才有可能搬迁。
3、如果是赔偿损失,没有、也不可能统一规定的标准,因为每家的房屋损毁情况不可能相同,赔偿也就不可能有同一标准:需要赔偿的数额,根据你家房屋的实际损坏情况,经双方协商、或是经中介机构评估后确定,按实际损失赔偿。
4、建议:
(1)先找当地建设规划部门请求检测房屋塌陷原因并评估损坏程度,然后向煤矿索赔,协商不成时可以起诉到法院解决;
(2)如果同村同一地的塌陷房屋不只你一家,可双联合起来一起维权。
各地标不一样,以山东为例:
根据《山东省搬迁压煤建筑物暂行规定》
补偿标准:
第十四条搬迁压煤村庄,依据登记造册的房屋建筑面积,由煤矿按下列标准支付补偿费:
(一)楼房每平方米不超过一百三十元;
(二)砖墙瓦房、石墙瓦房及与其造价相当的房屋,每平方米不超过一百元;
(三)砖镶门窗砌四角土坯墙瓦房、外砖里坯混合墙瓦房及与其造价相当的房屋,每平方米不超过九十元;
(四)干插石墙草房、土坯墙草房及与其造价相当的房屋,每平方米不超过八十元;
(五)新村内外的水、电、道路等公用设施的修建费,不超过房屋搬迁补偿费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原建筑物旧料归搬迁者所有。在搬迁村庄范围内,集体和个人的围墙、门楼、厕所、菜窖、猪圈、树木、青苗等辅助设施和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搬迁所需木材、钢材、水泥及煤炭指标,由煤矿根据旧房屋建筑面积,按照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国家定价,每平方米补助木材零点零一五立方米、钢材三公斤、水泥十公斤、煤炭二十公斤。地材由搬迁个人自理。
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以后地材价格上涨的,煤矿应按房屋搬迁补偿费的百分之四十,乘以当地市场地材价格上涨的幅度,予以补助。
第十六条属本规定第十二条范围,新村址到该村耕地之间需新修生产道路时,其资金由煤矿负担。
新旧村址距离超过三公里的,煤矿应按搬迁村庄在籍人数的百分之七十,以每人二百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生产运输工具补助费。
第十七条搬迁全民所有制和乡镇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由煤矿按以下标准予以补偿:
(一)搬迁厂房、库房、办公室、宿舍、食堂、浴池等主要建筑物,市(地)、县(市、区)搬迁办应组织矿务局、煤矿、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搬迁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丈量、评估与核实,按其建设时的总造价予以补偿。所有建筑物旧料归原单位所有。围墙、大门、厕所、池塘、专用场地及树木等损失,不予补偿;
(二)室内外上下水道、水井、水塔、高低压供电、照明、广播、通讯线路与设施及搬迁范围内的桥涵等,按其建设时的总造价予以补偿;
(三)拆迁、安装机械设备,按其核实的实际发生费用予以补偿;
(四)企业因搬迁造成停产,其停产损失费按在册职工一个月的工资总额予以一次性补偿;
(五)搬迁所需木材、钢材、水泥及煤炭指标,按需搬迁的主要建筑物面积,每平方米补助木材零点零二立方米、钢材八公斤、水泥二十公斤、煤炭四十公斤,其价格执行签订搬迁协议时的国家定价。
第十八条村庄、全民所有制和乡镇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搬迁新址,确定在地表移动稳定的采煤塌陷区的,应用煤矸石充填塌陷区,并在塌陷区覆盖厚度不低于零点三米的土层,费用由煤矿负担。
在充填的塌陷区内建房的,煤矿应按房屋搬迁补偿费的百分之十五支付房屋加固费。
扩展资料
《关于做好全省煤矿矿区农村住房建设和压煤村庄搬迁工作的意见(试行)》
四、认真执行补偿政策,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煤矿矿区农村住房建设,经批准实施压煤村庄搬迁的,涉及新占用的土地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或使用手续,新占用土地补偿标准按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被搬迁村房屋等地面附着物的拆迁补偿,按照设区的市有关部门制定并报经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征收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在压煤村庄搬迁范围内,违章搭建、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证照不全但有乡(镇)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的房屋,其最高补偿面积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宅基地面积限额。
市和县(市、区)压煤村庄搬迁管理机构应当协调、指导煤炭企业与被搬迁村庄的村民委员会签订书面搬迁补偿协议。搬迁补偿协议主要包括房屋面积、补偿金额、资金拨付时间和方式、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煤炭企业要严格履行压煤村庄搬迁补偿责任,所需搬迁补偿资金按财务有关规定列支,保证补偿资金及时到位。搬迁新村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的规定执行,确保工程质量。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补偿资金的监管,凡涉及到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要实行政务公开。审计、监察等部门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搬迁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要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搬迁压煤村庄征收土地的,县(市、区)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被征收土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参考资料: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煤矿矿区农村住房建设 和压煤村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山东省搬迁压煤建筑物暂行规定
永城市煤矿塌陷区赔偿标准如下:
1、拆迁房屋、围墙等补偿标准:简易房,160元每平方米;平房,土木结构260元每平方米,砖木结构340元每平方米,砖混结构390元每平方米;二层以上楼房,砖木结构360元每平方米,砖混结构410元每平方米;
围墙,砖墙结构40元每平方米,土墙结构25元每平方米;室外地坪,水泥地坪25元每平方米,砖地坪15元每平方米。
2、树林补偿标准:乔木移植、砍伐补偿,胸径5公分以下6元每株,6-10公分10元每株,11-15公分30元每株,16-20公分40元每株,21-25公分50元每株,26-30公分60元每株,31公分以上80元每株。
果木每亩栽培20颗以下的,1年以下保留补偿8元每株,2-3年25元每株,4-5年100元每株,6-7年150元每株,8年以上300元每株;连片每亩超过20颗的果园按亩补偿,1年树龄的每亩补偿500元,2年树龄的每亩补偿1000元,3年树龄的每亩补偿1500元,4年树龄的每亩补偿2000元。
5年树龄的每亩补偿3000元,6年树龄的每亩补偿4000元,7年树龄的每亩补偿5000元,8年以上树龄的(含8年)每亩补偿8000元。计算年限以果树移植后的实际年限为准,果园区内多种树木混栽的,只按照一种占多数树木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扩展资料: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土地的补偿加上安置补偿费之和一般按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20倍到30倍来计算,全国平均每亩地大约6万,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另外计算。
有些地区可能更高,看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但通过按此标准计算出来的补偿标准也不能满足当地生活水平的,如果认为补偿标准过低,一定不要签订任何补偿协议,可以通过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争取提高补偿。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关于塌陷区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简称煤矿棚户区)改造行为,维护煤矿棚户区居民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省煤矿棚户区改造政策与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煤矿棚户区系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矿工家庭占50%以上,200户以上集中连片、居住环境极差、基础设施和公用服务配套不齐全、居住面积狭小的居民区域。原国有重点煤矿采煤沉陷区范围内没有搬迁的城镇居民住宅纳入棚户区治理。(经省发改委批复,我市共有14片棚户区列入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范围,分布于尖山、岭东、宝山、四方台四个区,占地1768.64公顷,计划建设住宅392.5万平方米,安置居民65417户,19万人)。
第三条 在煤矿棚户区改造期间,对经国家批准的煤矿棚户区范围内居民住宅房屋实施搬迁安置的,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按照统筹规划、先易后难的原则,搬迁工作充分尊重棚户区居民意愿,搬迁前开展意愿普查。
第五条 改造方式:异地新建和原址新建。
第六条 棚户区居民安置用房建设资金通过政府减免、居民个人出资、市场运作、银行贷款等方式筹集。棚户区居民安置小区基础设施及配套公建资金通过国家补助、省配套、市配套、龙煤集团出资解决。
第七条 各区政府是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的责任主体,成立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简称区棚改办),负责所辖区棚户区改造拆迁、建设、安置、补偿、政策宣传等具体工作。
各区政府要认真组织力量,按照规定标准,对已批复改造方案中的棚户区居民逐户核查,建立详细完善的棚户区住房档案。
第二章 住宅房屋产权认定
第八条 有照住宅房屋产权认定:
棚户区居民持有效证件和相关手续,并经房产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符合相关规定的住宅,认定为有照住宅。
第九条 无照住宅房屋产权认定:
现棚户区居民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提供相关手续或不足以证明其产权的住宅,由棚户区居民提出申请并到社区、派出所开具证明,经所在地区棚改办审查合格,在所在社区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认定为现棚户区居民的无照住宅。
第十条 建筑面积认定:
(一)有照住宅:住宅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小于产权证注明的建筑面积的,按实际建筑面积认定;实际建筑面积大于产权证注明的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按无照住宅认定。
(二)无照住宅:按住宅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认定。
第十一条 公有产权住宅房屋必须先进行房改,全部产权归己后方可给予改造。
第三章 搬迁安置
第十二条 安置方式: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
第十三条 安置原则:
(一)原则上对符合搬迁条件的居民给予一户楼房安置或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二)对低收入极度困难的住户按优惠政策给予搬迁安置;
(三)对拥有多个住宅的单一产权人,2007年12月31日前本居住区内同委同组户口的直系亲属,可分户进行安置;对不具备分户条件的多个住宅建筑面积合并计算靠户型后,按一户给予楼房安置,多出面积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