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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联网在煤炭运输系统中的系统功能是什么

高高的小熊猫
等待的刺猬
2023-02-02 17:46:21

物联网在煤炭运输系统中的系统功能是什么?

最佳答案
可爱的老师
冷酷的石头
2025-07-20 14:35:57

系统功能 (1)车载设备在开始工作后,具有自检功能,自检结束后,指示灯显示工作状态; (2)驾驶员身份记录功能:实现驾驶员身份记录,记录驾驶员代码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 (3)能确认管理者的合法身份以及装卸时间和地点; (4)采集器标准通信接口:标准RS-232CD型9针接口; (5)上载信息能通过数据存储卡进行转换,向管理计算机提供以下信息:实时时钟,开关数据,施封数据,车辆识别代号,车牌号码,车牌分类:上载数据时,不会改变和删除采集器内存中已存储的任何数据,对每一次上载的日期和时间都进行记录(6)人员管理:加油站管理人员与电子钥匙---对应,通过电子钥匙信息确认、查询人员管理和使用的过程; (7)车辆管理:管理者实时建立、查询、浏览、分析车辆基本信息和电子封签状态信息; (8)结果查询:通过查询记录,分析是否有非法操作现象发生,施封后开启/关闭油口判断为非法开关,解封后进行此项操作为正常; (9)时间管理:设置规定范围时间内的运输状况查询,先对车辆下调度单,进行运行时间的有效控制; (10)数据备份,报表生成:历史数据备份,查询结果生成规定格式报表,以便考核管理; (11)重复使用,安全环保:取代传统机械铅封或数码铅封。讯维

最新回答
正直的百合
微笑的白猫
2025-07-20 14:35:57

西安-红宇智能采样机具体操作顺序:

 (1)采样工作:观察气压表是否≥6bar(如果小于6bar,启动汽车使气压达到6bar,然后熄灭汽车)→按分动器按钮使分动器啮合→启动汽车→打开远程油门→手动操作和程序操作采样。

(2)汽车行驶:关闭远程油门→汽车驶离当前工作点位→到达下个工作点位→汽车定位→打开远程油门。

初次操作移动式采样机时,应该注意些什么?

初次操作使用本设备之前必须对下列各项进行确认:

操作员已仔细阅读本说明书并已通过了本公司的技术培训。未经培训禁止驾车上机操作

? 本设备已经调试完毕并达到正常采制样要求

? 各电机及电控系统接地保持良好

? 各执行元件处于非工作状态,各种操纵按钮、阀门处于正确位置

? 各运动件润滑点已得到充分润滑

? 各类警告标志完备,其人员对标志含义已有了解。

怎样才能保证操作采样机时的安全?

1) 操作者必须对设备有明确的理解,如有疑点,请仔细查阅使用说明

2) 只有经过操作培训才可以使用和操作车载采样机

3) 未经操作人员允许其他人员不能进入采样机的作业范围

4) 当车辆上公路时,支腿必须完全缩回并锁定

5) 回转支承的锁定装置必须时常检查其可靠性,防止车在行驶过程中出现锁定失效而造成事故。

大力的鞋垫
斯文的钥匙
2025-07-20 14:35:57
满足煤炭行业销售特色的运销管理

集中采购、集中销售是煤炭企业的特色,煤炭销售独具特色。首先,地磅、轨道衡取数提高计量的准确性,实现管控一体化;其次,按合同安排销售计划,按计划安排调度发运,按实际发运业务结算;最后,按产品质量及销售状况进行内部结算。一套完善的销售体系,充分体现“运”和“销”。

完善的设备管理体系

设备管理系统是在调研众多煤炭企业设备管理需求的基础上开发出来的,特别适合大中型流程类企业的管理需求,支持整个设备“生命周期”的全过程管理,用户可以及时了解到设备管理过程中每个环节的准确数据信息,并通过系统制定合理的维修、保养计划,使设备故障造成的停工时间降到最低,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变被动管理到计划管理到全面的资产管理。同时我们引入一些大型煤炭企业的经验建立了设备租赁管理体系,由设备租赁部门统一管理设备的购置、维护、分配、报废等工作,生产作业单位按租赁体制使用生产设备,以解决生产作业单位设备管理人力不足的实际情况。

强大的查询、统计,实现集团对下属企业的管控。

集团公司可以实时查询任意下属矿的资金情况、代存煤数量、库存物资数量、生产数量、运销情况。某些往来单位跟集团下属的所有企业都有业务往来,可以一次的查询到这个往来单位跟所有单位的业务发生情况,并分清单位和会计科目,做到整个集团一本帐;对某种物资也能做到查询在整个集团的库存情况;对运销的统计可以分矿别、分煤种统计,也可以统计集团的数据……

业务推荐

运销管理

业务背景

能源产业伴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在近几年也得到了高速的发展,其中煤炭作为重要能源表现的越来越抢眼,整个社会对煤炭的需求也逐渐增加。如何合理开发、有序分配,同时保障煤炭生产企业的利益最大化已成为煤炭行业关注的焦点。

通过抓好煤炭运销管理来解决煤炭资源的合理分配流通已成为行业企业的共同认识,业内众多企业也已为之做出了很多工作,改善管理模式和引入信息化管理手段已成为了两大主题工作。

煤炭运销管理系统将运销业务中的合同、计划、调度发运、销售结算以及内部结算等纳入信息化管理,全面支撑煤炭企业运销管理业务,系统提供了强大的数据分析平台支持企业决策。煤炭运销管理系统的建设能帮助企业快速适应新的销售模式,及时应对灵活多变的市场及销售策略,同时给不断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注入强劲动力。

系统架构

系统引入了先进的几种式管理模式,采用领先的.net技术体系基于GS产品框架构建而成。整个系统设计灵活,业务点广泛,安全性、可靠性高,能适应目前行业企业中的自销、统销以及自销与统销并存的多种管理模式。

产品特点分析

集中式管理模式

在市场和政府决策的推动下煤炭企业的销售模式逐渐由分散经营转向集中经营的管理模式,各企业相继强化了运销公司(处)的职能,但由于地域的分散给其带来很大困难。

管理难点主要体现在:

1. 信息不能及时共享,管理者得到的信息通常是过时的或者不完整的;

2. 支持决策数据杂乱,决策执行周期长且效果不理想;

3. 信息阶层化上层的管理机构无法掌握销售细节数据;

4. 成本居高不下,存在大量的人力物力浪费;

运销管理系统针对行业现状并融入先进的管理念,同时吸收了大量行业企业的实际管理经营及需求,统一规划设计了一套集中式运销管理架构体系。

集中式管理优点体现:

1. 数据集中,信息及时共享,解决信息传递带来的时效性、完整性问题;

2. 集中式管理真正实现信息扁平化管理,为企业统一的数据决策分析平台,能够实现对业务的细枝末节进行挖掘分析支持决策;

3. 严密的权限管理实现数据分权管理,可以根据企业实际定义自己的组织机构并对各环节进行授权与监控;

4. 优化业务流程,各部门在同一平台上工作,降低沟通与协调的人力和物力成本;

运杂费自动稽核体系

煤炭的运输成本非常之高,运杂费在整体费用中占有很大比例,但由于运输过程涉及环节和交互方多、信息量大、计算方法灵活多变等特点影响很多企业采用了粗放的运杂费稽核方法。

问题主要体现为:

1. 只进行粗略计算无明细信息;

2. 过度依赖运输机构提供的数据,难以核对准确性;

3. 计算周期长不能及时掌握;

4. 事后计算难以进行运杂费预测;

运销管理系统设计了一套运杂费自动稽核体系,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业务定义符合现状的费用体系,系统在业务中融合了运杂费计算,自动调用费用体系的稽核规则。企业在系统建立之初收集运杂费相关的数据载入该体系,主要包括运输线路、运输站点、站点距离、基本装卸费用、相关费用计算系数等,再根据运杂费收取政策定制运杂费项目并定义项目的计算方法,企业可随时修改调整定义数据以适应业务变化。

体系特点体现:

1. 运杂费项目完全可定义,让运杂费管理可粗可细收放自如;

2. 运杂费项目的计算方法可定义,能适应业务的无穷变化;

3. 将运杂费计算融入发运业务,让企业及掌握运杂费发生情况,提供准确稽核依据;

4. 准确进行运杂费预算,能对费用进行精确控制;

结算可定义设计

集中式管理的运销业务结算分为对外结算和内部结算两个业务环节,对外结算是跟购煤用户直接结清货款、代垫运杂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等,内部结算是销售公司(处)与生产矿之间的销售收入结算。煤炭企业的发运量大、客户众多、结算处理复杂多变等给企业带了很多困难,主要如下:

1. 结算周期过长,响应缓慢;

2. 结算业务给财务人员的工作压力大,不得不投入大量的财务人员;

3. 收集整理结算依据数据工作量大,数据误差率高;

4. 结算政策不能快速调整;

企业销售结算的方法随着管理的改善和外部运营环境的改变而不断调整,行业内的各家企业都使用各自的结算政策,这就要求运销管理的结算设计需要考虑灵活设置结算政策以适应变化和个性化。同时系统提供自动结算功能,帮助企业快速准确结算,提高用户满意度,加速资金回笼。

结算(包含对外结算和内部结算)的特点如下:

1. 结算项目可完全自定义,项目支持煤款、运杂费和其他项目等;

2. 结算项目计算方法可定义,可以定义算法组织发运、运费数据等运算取得结果;

3. 结算项目可以随时调整适应变化;

4. 自动根据定义的结算政策进行结算生成结算单,快速及时处理结算业务;

灵活设置的价格政策体系

随着整个煤炭行业市场化煤炭企业面向市场就意味着要适应市场的变化,煤炭在市场中表现最受关注的应该是煤炭价格,如何建立一个合理的价格政策体系来适应市场的变化牢牢把握市场同时保障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是企业面临的又一重大问题,行业中相继出现了随行就市、以质定价等定价措施。要落实这些定价措施需要大量的数据支持和复杂的计算,给企业执行销售价格带来了很多困难。

主要问题表现如下:

1. 定价依据数据搜集整理工作量大,常出现数据丢失造成定价不准确;

2. 价格计算复杂工作量大,计算周期长出错几率大;

3. 价格政策调整落实周期长,需要逐一给相关部门的人员解释调整内容;

4. 价格政策调整对全局业务影响大,所有涉及的业务部门都要做调整,响应缓慢;

运销管理系统内置了一套灵活的价格政策体系,与发运结算等完美结合,在发运资信检查、销售结算(对外结算和内部结算)等业务处理使用价格政策体系定义的价格策略取得价格,适应价格的灵活多变,真正实现一套切实可行的价格政策体系。

其特点表现如下:

1. 自动收集整理相关依赖业务数据,例如:发运数据、质量数据等;

2. 用户可对业务数据进行数学算法定义生成数据对象作为定价依据;

3. 用户可根据政策定义定价方法;

4. 系统在检查资信、结算等业务环节自动调用定价政策计算价格;

客户应用价值——山东新汶矿业集团

新汶矿业集团是国家512户国有大中型重点企业之一和山东省136户重点企业集团之一。新汶矿业集团目前有煤炭主业和非煤产业并举的两大产业群落,是华东地区重要的煤炭生产基地,在2004年中国煤炭企业100强中排名第8位。

新汶矿业集团的财务和物流全部采用集中式的管理模式,虽然企业众多、规模较大、分散较广,但管理却紧凑有序,集团的管控力度很大。集团设立结算中心对集团资金进行统一管理调度;设立供应公司统一物资采购和仓储,并且采用物资超市的管理模式;设立销售公司对煤炭进行统一销售、发运和结算。

新汶矿业集团通过成功实施浪潮煤炭行业软件不仅仅解决了原系统存在的不统一的问题,而且实现了支持集中式的集团管理模式。系统实现了数据的集中和管理的集中、支持集团的标准化管理和控制、支持跨煤矿的业务流程、支持煤矿之间多种业务处理模式和结算关系、支持集团对各煤矿数据信息的及时查询、汇总和分析。信息系统给新汶矿业集团的管理带来了巨大的利益。财务实现集中管理后,集团公司制定的财务管理规范得到了充分的贯彻,杜绝了以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问题;各矿的财务信息对集团来讲是透明的,集团公司的管理人员通过软件可以实时的查询集团的合并会计帐,能对有异议的下属矿会计帐进行进一步分析查询,继而查询下属矿的明细账、会计凭证,直至原始凭证的影印文件。发现问题能及时的做出反映,从而杜绝了暗箱操作的问题;信息收集的及时准确性,提高了集团对财务状况的掌控能力,便于及时做出分析与决策;集中化的资金管理,大大降低了融资和使用成本、降低了因资金的挪用、盲目投资等引起的财务风险。集中物流管理更能体现集团公司统一对外的优势所在,大宗的物资集中采购可以获得供应商的更多价格、付款、服务等方面的优惠条件;物资超市模式,降低了集团的存货成本和存货损失;集中仓储可以实现物资在集团范围内的调配,减少占压和浪费;这种模式消除了各煤矿间的业务壁垒和管理屏障,更体现出集团的整体利益。

http://www.topoint.com.cn/html/article/2009/07/242136_2.html

开放的河马
贤惠的宝贝
2025-07-20 14:35:57
首先你得找到客户,即可以使用这种越南煤的电厂,给电厂提供你的煤的指标,看是否适用。

适用的话,就该谈价格,看看你的煤有没有利润空间。价格其中涉及的方面就比较多了,进口煤是按美元算,关税哪方付,煤质偏差怎么弥补,需不需要短途运输,这些都要计算在成本里。

有利润空间的话,就可以操作了。跟你朋友谈好一吨给你多少钱,签个协议就行了。

步骤是这样的,中间环节会比较多,一点点学习吧。

健壮的背包
曾经的帽子
2025-07-20 14:35:57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煤炭现货交易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交易中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开展煤炭现货交易,维护交易商的合法权益,对市场准入和服务过程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交易中心煤炭现货交易活动,交易中心、交易商、合作结算银行、相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交易品种、交易地点及交易时间

第四条 交易中心上市交易各类煤炭现货品种。

第五条 交易中心设立交易大厅,交易大厅是煤炭现货集中交易的场所。交易大厅由交易中心统一管理。

第六条 日常交易时间为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30—11:30,下午13:30—15:30。年度及专场交易的具体时间由交易中心另行公告。

第三章 交易商

第七条 交易商是指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在交易中心进行煤炭现货交易活动的企业。

申请成为交易商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煤炭生产、经营及消费企业;

2. 承认并遵守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3. 具有一定资金实力及完善的组织机构、健全的财务制度和良好的商业信誉;

4. 煤炭生产企业须具有国家颁发的、合法的煤炭生产许可证;

5. 经营企业须具有政府部门颁发的、合法的煤炭经营资格证;

6. 煤炭消费企业须是煤炭终端用户;

7. 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成为交易商应当向交易中心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 《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入市申请书》;

2. 《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经营执照》,国、地税《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3. 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

4.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5. 生产企业提供《煤炭生产许可证》;

6. 经营企业提供《煤炭经营资格证》;

7. 会计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年的会计报告;

8. 住所或者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9. 通过铁路发运煤炭的,发货单位须持有有效铁路立户通知书;

10. 交易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申请者须对提交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全部法律责任。

第八条 交易中心在收到入市申请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交易商,核准交易商资格,办理入市手续,并颁发交易商证书。

第九条 交易商须与交易中心签署《交易商入市协议》,法定代表人须在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条 交易中心实行交易商编码制度。交易商编码是交易商进行煤炭交易的专用代码。交易商对在其编码下的所有交易负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交易席位是交易商将交易指令输入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参与集中交易的通道。交易中心设有VIP交易席位、交易大厅场内席位以及远程交易席位。根据交易商申请,交易中心为交易商分配不同的交易席位。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为了便于联系、加强管理,将交易商分成A、B、C三类,生产企业为A类交易商,消费企业为B类交易商,经营企业为C类交易商。

第十三条 交易商委派入市代表、交易员、结算员,在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办理结算交收等业务。

入市代表、交易员、结算员持本人身份证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到交易中心办理申请手续。入市代表、交易员、结算员须参加交易中心组织的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交易中心颁发的相关证书,方可代表交易商进行交易、结算、交收等业务。入市代表、交易员、结算员须遵守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不得接受其他单位的交易指令,不得为自己进行煤炭交易。

第四章 交 易

第十四条 交易是指交易商利用交易中心提供的交易平台,遵循交易中心制定的交易规则,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订立买卖合同、完成商品交易的行为。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现货交易标准合同文本供交易商使用。

第十六条 交易中心实行交易商品质量报告备案制。卖方交易商在交易前,应将交易商品的质量报告报交易中心备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明交易商品的质量指标和检验标准。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交易品种的计量以吨为单位,报价货币为人民币,计价单位为元/吨。

第十八条 交易报价以约定交收地为准,交易价格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按国家有关税务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交易中心煤炭现货交易方式有挂牌交易、竞价交易、邀约交易和协商交易。交易商可选择不同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1. 挂牌交易。交易商将拟出售或购买的煤炭商品以固定价格在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挂牌公布,有意购买或出售的交易商采取应单的方式进行交易,并按时间优先原则撮合成交。

2. 竞价交易。交易商采用电子报单方式,公布拟出售或采购的煤炭商品的相关信息及交易底价,其他交易商以竞买或竞卖的方式轮番出价,交易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撮合成交。

3. 邀约交易。这是交易中心为有效衔接年度煤炭交易、月度及日常铁路运力配置,逐渐由传统交易方式向现代交易方式过渡而设立的一种交易方式。邀约交易以销售企业为邀约发起方,参与交易双方自主协商确定原则进行交易。

4. 协商交易。由交易中心安排时间、提供场所,交易双方就合同要素进行面对面协商,通过交易中心签订买卖合同,达成交易。协商交易是在上述三种交易方式无法达成交易的情况下,由交易中心组织协调交易双方进行交易的一种方式。

第二十条 交易完成后,买卖双方签订《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在交易中心备案。合同及电子签章可在电子平台生成,交易商可根据实际情况下载保存纸质合同。

第二十一条 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商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获取成交记录。交易商应及时核对,如有异议,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提出。

第五章 结 算

第二十二条 通过交易中心进行的交易,须由交易中心统一结算。交易中心应在合作结算银行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存放交易商的保证金和相关款项。交易商应在交易中心合作结算银行指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交易中心与交易商之间的交易业务资金往来通过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和交易商指定结算账户办理。

第二十三条 交易中心实行每日结算制度。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中心对交易商的保证金、货款、交易服务费等款项进行结算,及时划拨。

第二十四条 交易中心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是为了保证交易及合同的正常履行而设立的。交易商以挂牌或竞价方式进行交易前,须存入一定资金到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交易合同签订后,交易中心按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冻结履约保证金。保证金收取比例另行规定。交易双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后,交易中心根据规定划转相关款项,并释放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 交易中心采用发放结算单据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供当日结算数据,交易商可通过互联网等方式提取结算数据。

交易商如对结算数据有异议,应当在当日或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一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中心。因特殊情况,书面通知不能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一小时应以传真、邮件等其他方式先行通知交易中心,一日内送达书面通知。如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异议,则视为收到并认可结算数据。

第二十六条 交易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货物交收,交易中心对货款进行统一结算。采用挂牌和竞价方式交易的货款结算,买方将足额货款划到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按照合同约定,交易中心及时划拨货款给卖方。

第六章 交 收

第二十七条 货物交收是指交易双方根据合同约定,按照交易中心的规则和程序,卖方交付合同标的物、买方验收支付货款,双方履行合同的过程。

第二十八条 货物交收可由交易双方自行交收,也可以通过交易中心协助交收。

第二十九条 交易中心核准定点交收仓库(货场),交易商可选择经交易中心核准的交收仓库(货场)或其他约定地点交收。

第三十条 交易商要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的交货时间内完成货物交收。不按规定履行交收义务的,视为违约,违约方需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卖方对其售出的商品质量负责,保证其交付货物符合合同约定。

第三十二条 买方对其买入商品有验收义务。买方验收时如对商品质量或数量有异议,需及时与卖方沟通,协商解决。

第三十三条 买方须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卖方须按照合同规定及时提供有关票证,并对其提供的全部票证的合法有效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商品交付之前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卖方负担,商品交付之后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买方负担。交易双方也可以另行协商约定。

第七章 收费项目

第三十五条 交易中心组织交易商开展煤炭现货交易活动,为交易商提供服务,收取交易席位费和交易服务费。

第三十六条 交易席位费。交易商经核准取得交易商证书,与交易中心签署《交易商入市协议》后,需向交易中心交纳交易席位费。交易席位费分为一次性缴纳的席位费和按年缴纳的交易年费。

第三十七条 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包括交易手续费和交收服务费。交易商通过交易平台订立买卖合同、完成交易后,应向交易中心交纳交易手续费。通过挂牌、竞价方式交易的交易商,在完成货物交收后,应向交易中心交纳交收服务费。

收费标准另行公告。

第八章 风险管理

第三十八条 交易中心实行保证金制度。交易中心规定基本的保证金额度。为加强风险控制,交易中心可以对保证金收取标准作适当调整。

为更好地控制风险,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在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交易中心可以对部分或全部交易商暂停办理资金划出。详情以交易中心公告为准。

第三十九条 交易中心实行报价区间管理。现货报价应与传统贸易价格水平相当,充分反映供求关系。为有效控制交易风险,交易中心对各品种设置有效报价区间,并根据价格波动实行动态管理,具体标准以上市时的公告为准,如有进一步调整则由交易中心提前予以公告。

第四十条 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交易中心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

1. 发生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或政策变化等不可归责于交易中心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2. 发生人为操纵市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等事件。

3. 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导致交易商出现结算、交收风险。

4. 交易中心认定的严重影响交易的其他情况。

为维护交易商的合法权益,一旦发生异常情况,交易中心采取调整开闭市时间、暂停交易、中止交易、单边或双边提高履约保证金标准等紧急措施,具体措施由交易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和公布。

第四十一条 为保证交易活动正常运行,交易中心实行风险准备金制度。风险准备金从交易手续费中按照10%的比例提取。

第九章 信息发布

第四十二条 交易中心的商品交易信息由交易中心统一管理和发布。未经交易中心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发布或用于商业用途。

第四十三条 交易中心通过“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公告、通知和商品交易信息,定期编制并发布煤炭商品价格指数。

交易中心网址:

http://www.ctctc.cn;http://www.ctctc.com;http://www.ctctc.com.cn

第四十四条 交易中心汇总煤炭商品交易信息,采取便捷手段为交易商和社会及时提供信息服务。

第四十五条 电话、传真、信函、市场公告栏、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及交易中心网站公告和通知,均为向交易商传递信息的有效途径。对于已经公开发出的信息视为向交易商的有效送达。

第四十六条 交易中心、交易商、合作结算银行、指定交收仓库(货场)不得发布虚假或带误导性质的信息,不得泄露业务中取得的商业秘密。

第十章 纠纷调解

第四十七条 交易商、交收仓库(货场)、合作结算银行之间发生有关煤炭交易业务纠纷,自行协商解决也可提请交易中心调解。

第四十八条 交易中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交易中心的规章制度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交易商可向交易中心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也可直接向交易中心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交易中心对交易商、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合作结算银行和相关机构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全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者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 交易中心禁止下列行为:

1. 私下串通交易;

2. 提交虚假信息,如虚假报告、虚假资料等;

3. 妨碍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4. 拖欠各种款项;

5. 破坏交易中心设施;

6. 扰乱交易秩序;

7. 违反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一条 若发生上述行为或违反本规则规定及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交易中心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方警告、严重警告、暂停或取消交易资格,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

第五十三条 交易中心依据本规则制定相关规定及细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按规定程序审批,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俊逸的小丸子
无奈的背包
2025-07-20 14:35:57
第一条 为了促进煤炭工业以及产煤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防止非法违法生产的煤炭进入流通和消费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煤炭销售票是指煤炭生产、销售、购买、加工转化、运输、使用合法性的有效凭证。煤炭销售票由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发放给证照齐全的合法煤炭生产企业,并随煤炭流转,在省内终端用户或者完成出省销售时回收。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销售、购买、加工转化、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煤炭生产、运销监督管理部门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煤炭销售票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炭销售票有关工作的组织协调。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销售票的发放、使用、回收、核查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工业经济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煤炭销售票的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运输、电力、煤炭运销等单位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煤炭销售票的执行使用工作。第六条 鼓励利用现代科技手段,积极推广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第七条 煤炭销售票票面根据运输方式分为《山西省煤炭销售票(铁路)》《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出省)》和《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内销)》三种。

煤炭生产、经营企业通过铁路销售煤炭时使用《山西省煤炭销售票(铁路)》,通过公路出省销售煤炭时使用《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出省)》,通过公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或者自用煤炭时使用《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内销)》。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煤炭生产企业的核定生产能力、企业的生产安排和销售情况逐月发放煤炭销售票。同一县(市、区)、同一煤炭生产企业全年使用的《山西省煤炭销售票(铁路)》《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出省)》和《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内销)》三种票据所开具的煤炭销售总量之和不得超过其年核定生产能力。第九条 煤炭生产企业应当在年核定生产能力范围内组织生产;销售原煤时,应当向购买方出具同等数量的煤炭销售票,同时建立煤炭销售票使用情况台账。

煤炭加工转化企业、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炭用户购买煤炭时应当从煤炭生产企业取得同等数量的煤炭销售票,并随煤炭流转,持票运输,同时建立煤炭销售票使用情况明细表。第十条 洗煤、储煤等煤炭加工中转企业销售煤炭或者加工转化产品时应当将从煤炭生产企业取得的煤炭销售票加盖本企业印记并注明日期后转交给购煤企业或者煤炭用户。第十一条 受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煤炭销售办公室负责核查回收《山西省煤炭销售票(铁路)》,省煤炭运销总公司所属的煤炭出省口管理站(含出省口营业站)(以下简称煤炭出省口管理站)负责核查回收《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出省)》,县级以上煤炭纠察机构负责核查回收《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内销)》。

煤炭出省口管理站回收的煤炭销售票及汇总表按月上报所在地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纠察机构)。省煤炭销售办公室、煤炭纠察机构回收的煤炭销售票及汇总表应当逐级按月向省人民政府煤炭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第十二条 煤炭经营企业在提报铁路运输计划时应当逐月向省煤炭销售办公室按实际发运量上缴《山西省煤炭销售票(铁路)》;通过公路出省销售煤炭时必须向煤炭出省口管理站按实际运量上缴《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出省)》;省内煤炭用户必须将购买煤炭时取得的《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内销)》按实际采购量逐月上缴所在地煤炭纠察机构。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非法违法煤炭生产企业和煤炭经营、运输企业及煤炭用户发放煤炭销售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加工转化、运输及使用无煤炭销售票的煤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买卖、转让、涂改煤炭销售票。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纠察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炭销售票的执行情况(含煤炭出省口管理站)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煤炭用户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对不使用煤炭销售票的行为进行举报,并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执行本办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