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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2019修订)

欣慰的过客
冷艳的小蝴蝶
2023-02-02 17:26:27

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2019修订)

最佳答案
野性的橘子
明亮的鸡翅
2025-07-20 06:54:40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及其相关的管理、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坚持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节能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科技推动、社会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分别编制本领域的节能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第五条 本市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本市节能目标分解下达给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并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第六条 本市应当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

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改进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储存和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第七条 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科学技术进步和成果转化。

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宣传和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消费方式,开展全民节能行动。

中小学校、高等院校应当组织节能知识宣传教育,开展节能实践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刊播节能公益广告,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营造节能的社会氛围。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举报浪费能源、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行为。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节能相关信息,及时答复公众的意见、建议和举报,为公众参与和监督提供便利。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节能工作重大问题,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节能工作。第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称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对节能工作进行统筹协调、综合指导。

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领域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

农业农村、教育、科技、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统计、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节能工作。第十二条 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并提出依法用能、合理用能的建议。

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第十三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对国际国内先进节能标准的研究,借鉴国际国内先进节能标准,及时组织制定或者修订有关地方节能标准,建立健全地方节能标准体系。

鼓励、支持社会团体、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团体节能标准、企业节能标准。第十四条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国家规定应当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是否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进行评估,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对评估文件进行节能审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市、区县(自治县)投资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和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级管理。

最新回答
忧虑的电脑
怕黑的机器猫
2025-07-20 06:54:40

为了确保工作或事情顺利进行,需要事先制定方案,方案是解决一个问题或者一项工程,一个课题的详细过程。以下是我整理的环保 教育 主题活动方案,希望可以提供给大家进行参考和借鉴。

环保教育主题活动方案1

__区__社区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下,脚踏实地,开拓创新,以为营造居民良好的生活空间,把环保的事办到群众身边为目标,从各个方面继续做好环保工作,现将20__环保 工作计划 制定如下:

一、建立领导制,健全管理制

成立环保监督领导小组,通过健全管理制,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和 措施 ,运作公众参与机制,来推动社区环保工作的开展。

二、建立绿色社区宣传教育网络

通过宣传栏、环保知识讲座、文艺活动等宣传教育手段,切实有效形成了人人爱惜绿色环境的 文化 氛围。认真开展环保宣传活动,例如“4.22地球日”、“6.5”环境日和 世界无烟日 等,加大宣传教育力,广泛进行环保知识的宣传,增强大家的环保意识,自觉地改善环境状况,抵制和制止各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不良行为。

三、实施环境卫生长效管理

加强对路面、草地、楼道等场所保洁力,督促居民自觉将垃圾装袋,杜绝垃圾乱倒乱扔现象。同时对河边绿化及社区绿化带进行精心养护、打药,营造社区良好的生态环境。积极组织环保志愿者参加 植树节 活动,

四、做好传染病关注预防工作

社区工作人员要关注传染病的状况。在社区宣传栏多做一些宣传教育工作及预防疾病的措施,杜绝疾病的传播,保证社区的安全、健康、居民的身体素质。经常性地开展灭蚊、灭蟑螂等消毒工作,坚持做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五、认真做好二次供水工作

督促小区物业和辖区单位做好每x年的清洗二次供水池的工作,防治水源污染,确保居民喝上健康的水,坚持__到社区内教育住户自觉抵制“白色污染”,动员住户废旧电池回收。

环保教育主题活动方案2

__社区助理在__社区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开展 世界环境日 活动,首先制定了活动 策划书 ,希望和社区工作人员一起努力下,将活动办得更加出色。

一、活动主题

20__年x月x号,以“共建生态文明,共享绿色未来”为 口号 的世界环境日活动。

二、活动目的

面对日益恶化的环境问题,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围绕20__年中国环保主题“共建生态文明,共享绿色未来”,世界环保主题“森林:大自然为您效劳”开展一系列活动,引导大家关注环境问题,了解环保知识,努力创建绿色和谐的文明社区。

三、活动时间

20__年x月——x月

四、组织单位

__社区__社区助理__社区助理

五、活动对象

__社区全体成员以及所有志愿者

六、活动内容

__社区助理和__社区助理联合,将在广场处与小朋友一起,依照具体的环境,举办一系列与环保主题相关的活动,让参与活动的小朋友和志愿者们一起体验参与活动的乐趣,也希望这一理念渗透到每个人的生活中。

七、具体安排

1、组织小朋友在草坪上,由志愿者像小朋友们讲解一系列环境问题,以及介绍世界各地的现实环境情况,让小朋友了解环境问题的严峻性。

2、理论来于实践,所以,在理论结束之后,要让小朋友和志愿者们一起参与实践,分享保护环境的喜悦。给小朋友分组,分派不同的地方,让小朋友们为环境献一份力,更要重视参与保护环境的心情

3、然后由志愿者带领小朋友们游园活动,认识园中的花花草草以及小生物。

4、最后和小朋友们一起游戏,结束今天的环境保护活动。

环保教育主题活动方案3

为深化贯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两型社会建设,改变家庭消费形式,指导广大家庭成员养成维护生态环境的习气,加强节能环保认识,20__年在全区开展“低碳环保进社区”活动。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两型社会”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深化“两型家庭”创立,在广大妇女和家庭中积极倡议低碳环保的科学理念,不断加强节能环保认识,指导广大家庭成员从本人做起、从家庭做起、从点滴做起,执行低能量、低耗费、低开支、低价值的低碳生活 方法 ,为发展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奉献力量。

二、活动目的

1、着力宣传和倡议低碳生活理念,指导广大居民争做低碳生活的先行者。经过多种宣传方式,在全社会倡议低碳生活、健康生活、绿色生活理念,教育广大群众自觉学习低碳生活常识,养成低碳生活习气,构成低碳生活共识指导每一个家庭、每一位居民将科学 运用资源、维护地球家园、节能降耗的低碳生活方法贯串到日常生活中去,积极倡议低碳生活行为,加强低碳生活自觉性。

2、着力履行低碳生活方法,指导广大居民争做低碳生活的有为者。以创立低碳家庭、低碳社区等创立活动为载体,从每一位居民、每一个家庭做起,从生活中的每一天和每一件小事做起,从节省“一滴水、一度电、一粒米、一克油、一张纸”做起,大力履行低碳生活方法,改动传统的消费陋习和消费形式,削减生活中的碳排放。

3、着力推行低碳生活技巧,指导广大居民争做低碳生活的创新者。积极探寻和 总结 低碳生活小诀窍,不断创始低碳生活“全民发明、全民创新”的新场面指导居民自觉学习运用生活领域中的节能环保新技能,推行运用新动力、新资料运用并开发有用的节电、节油、骨气、节煤、节水和资源收受接管及废料应用的办法,不断提高城乡居民低碳生活才能和程度。

三、活动要求

1、提高认识,精心组织。“低碳环保进社区”活动是落实大力发展绿色经济、积极发展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的一项详细行动,是深化两型家庭创立的详细行动。各街妇联要切实提高认识,深入了解当前开展这项活动的主要意义,把这项活动作为重点工作摆上日程,精心组织,缜密部署,保证活动落到实处、获得实效。

2、增强沟通,突出重点。要切实增强与广大家庭的沟通与交流,使他们深入认识到开展这项活动对创始健康、绿色、幸福家庭生活的主要性和需要性,激起广大家庭自觉、自动、积极地投入到这项活动中来。确珍重点对象和重点人群积极参与到竞赛中来,特别要组织发动两型示范家庭及两型家庭意愿者参加活动,充分发扬其示范带头效果。

3、大力宣传,营建气势。要加大宣传力度,运用各类传媒手段,对活动进行新闻报道,构成浓厚的宣传言论气氛。要普遍传达低碳常识,带动更多的家庭参加到活动中来,提高活动的知晓率和掩盖面,切实把低碳家庭创立活动面向深化。

环保教育主题活动方案4

为了进一步落实上级对"六.五"世界环境日宣传活动的工作要求,开展环保宣传,提高广大员工环保意识,预防、杜绝各类环境事 故事 件发生,结合生产实际,公司将开展"六.五"世界环境日宣传活动。

一、活动主题

6.5世界环境日主题是"可持续消费和生产"。世界环境日中国主题是:"绿色转型和绿色发展"。

二、活动安排

(一)开展"六·五"世界环境日宣传,形成阶段性环境宣传高峰。

利用"六·五"世界环境日这一平台,开展多种形式的环保节能宣传活动。

1、利用机关楼、分公司、三合院三块电子屏围绕"六.五"世界环境日主题,滚动宣传环保理念、低碳经济、绿色生活,引导员工树立节能环保意识。

2、利用公司网站、微信平台倡议全体员工做低碳生活的参与者。节约使用不可再生能源,合理应用可再生能源做到绿色出行,选用无铅汽油绿色饮食,选购"环境标志"绿色食品绿色照明,使用节能灯绿色旅游,除了脚印,什么也别留下自觉进行垃圾分类回收

(二)倡导员工崇尚节俭生活方式。

倡导员工思考个人消费与生产、环境的关系。

1、编制、发放、学习清洁生产专刊,形成"强化运行操作、减少污染排放"的工作氛围。

2、组织制定录井生产现场清洁生产方案,使节能、节材、降低污染物排放成为员工的标准化行为。

(三)开展环境隐患排查、检查、整改。

1、组织全员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审视生产过程对环境的影响,开展环境因素和环境风险排查,查找并消除录井生产过程中可能引起污染事故发生的隐患。

2、组织环保专项检查,加大现场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措施,认真整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

三、其他工作要求

1、组织好"六·五"世界环境日"活动的报道工作。

2、对环境资料进行一次彻底的清查,及时更新和补充完善客观、准确的环境管理资料档案。

环保教育主题活动方案5

今年的6月5日是第46个世界环境日,今年世界环境日的中国主题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为认真做好“6·5”世界环境日的环保宣传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切实增强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现就开展20__年“6·5”世界环境日系列宣传活动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__大及__届三中、四中、五中、__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联合国及中省确定的环境日主题,大力宣传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和法律法规,倡导全社会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切实履行呵护环境的责任,自觉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增强节约意识、环境意识、生态意识,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为建设创新、美丽、幸福商洛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活动安排

1、报纸宣传

继续在商洛日报开设“环保周刊”专栏,常年开展环保知识、工作成效、典型案例、公益 广告 宣传5月上旬对丹治项目、污染减排、生态创建等计划项目进行公示积极组稿在陕西日报、中国环境报、商洛日报等中省市主流媒体做好对我市环保重点工作典型 经验 、做法成效的宣传报道。(市环保局牵头,商洛日报社配合)

2、电视(视频)宣传

继续在商洛电视台开办“环保在行动”专栏,专题宣传报道我市大气污染防治、丹江等流域污染防治和生态文明建设及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每季度制作一期环保公益视频广告,在市区8条线路63辆公交车车载视频中播出配合陕西电视台商洛记者站做好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采访。(市环保局牵头,商洛广播电视台配合)

3、户外广告宣传

在商州城区繁华地段、高速路口等醒目位置设立大型环保公益广告宣传牌“65”期间在中心广场、望江楼广场和行政中心二楼大厅LED屏进行“65”专题宣传。(市环保局牵头,市城 管局配合)

4、网络媒体宣传

加强“商洛环保”网站日常维护管理,积极与人民网、西部网、省厅网站和商洛新闻网等主流网络媒体的联系,加大对商洛环保工作的宣传充分利用“商洛环保”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快速、及时推送宣传我市环保重点工作。

5、开展环保世纪行活动

配合市人大环保世纪行组委会开展调研采访活动,形成一批弘扬企业污染治理成果、曝光环境违法行为的新闻稿件,在省市主流媒体刊发,提高环境保护的社会影响力。(市人大环资委牵头,市环委会各成员单位配合)

6、开展环保宣传“五进”活动

5月下旬开始,组织开展环保宣传“五进”活动。由环保局组织本系统干部职工“进机关”、农业局组织本系统干部职工“进农村”、工信局组织本系统干部职工“进企业”、教育局组织本系统干部职工“进校园”、各镇办组织干部职工“进社区”,结合各自业务,开展环保 科普知识 宣传活动。

7、校园系列活动

在全市各级中小学校开展“美丽商洛我的家”环保主题征文活动利用 世界地球日 、世界环境日开展环保教育实践活动开展省级绿色学校创建活动。(市教育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

8、召开新闻发布会

5月下旬,组织市级主流媒体及中省驻商媒体参加,召开一次环境质量通报新闻发布会。(市环保局牵头,各新闻媒体配合)

9、举办“治污降霾保卫蓝天”主题图片展

“6·5”期间,在市中心广场组织举办“治污降霾保卫蓝天”全民行动主题展览活动。(市环保局牵头,住建、城 管、交警、卫计等部门配合)

10、一条街宣传咨询活动

6月5日上午,组织环委会成员单位在北新街举办纪念“65”世界环境日活动。开展环保知识宣传,悬挂横幅,接受群众咨询,展示环保宣传展板,分发各种印有环保宣传 标语 的小礼品、环保知识手册、宣传单等(市环委会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

三、活动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各县区及有关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以纪念“6·5”世界环境日为契机,结合当前我市环境形势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环境问题,进一步推动公众参与,迅速掀起活动的热潮。

(二)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各县区及有关单位要树立“环保宣传、人人有责”的观念,主动参与到“65”世界环境日宣传活动中来,自觉履职、相互配合,切实做好环境日的宣传工作。

(三)明确任务,夯实责任。每一项活动都要制定具体的 实施方案 ,做到细化分解任务、明确时间节点、严格质量要求、落实责任到人,确保活动扎实有序推进。各县区环保局在配合做好市上系列活动的同时,要结合各自实际,组织好本辖区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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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率的羊
机灵的衬衫
2025-07-20 06:54:40
最经典的节约用电的宣传语【篇一】

1.节约能源要做好,冷气效率要提高。

2.电是不可再生资源,用一点少一点。为了后代在光的世界中生活,请节约用电。

3.有能源就有资源,有资源就有本钱。

4.节约能源度危机,共创经济新契机。

5.节俭能源有良方,充分利用自然光。

6.追环保,求低碳,倡节能,珍电源。

7.节约用电,合理用电。

8.电网连着千万家,安全系着你我他。

9.随手关灯小动作,日积月累大利多。

10.树立节水意识,反对浪费水源。

11.努力建立节电型经济和节电型社会。

12.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

13.少开一盏灯,奉献一片情。

14.节约用电,人走灯灭

15.节约用电,人人做起,携起手来,共同节约!

16.空调温度保持28℃或以上,天气不热时不开空调。

17.中午休息时间,可关闭办公室区域的照明灯。

最经典的节约用电的宣传语【篇二】

18.生命之源,节俭用电,从心开始。

19.开展创建节电型农业、工业、城市的活动,努力建设节电型社会!

20.选购冷气有一套,EER值必需高。

21.节约用电积少成多,节省金钱岁岁年年。

22.爱电、节电,从我做起。

23.电是地球的母亲,地球是我们的母亲。

24.努力创建节约型企业,促进首儿可持续发展。

25.随手关灯一小步,节约能源一大步。

26.发展**科技岛,节约能源不可少。

27.节能尽一份力,环保多一点心。

28.节约用电,做到人走灯灭。

29.省一下能源,造福千万年。

30.珍惜能源,节约用电。

31.全体人民一齐来,节俭能源做环保。

32.节俭能源一齐来,共创完美的未来。

33.绿色照明,节约用电。

34.节约能源生活化,节能推动更落实。

最经典的节约用电的宣传语【篇三】

35.节约能源就从居家做起。

36.若要电费缴得少,节约用电要做好。

37.节能做的好,朝朝无烦恼。

38.力创立节电型城市,实施可持续发展。

39.减少开关机,省电也省墨。

40.开源节流并重,以节流为主。

41.电脑关机后拔出插头。

42.打印机:减少开关机省电也省墨。

43.节俭用电,避峰让电,同献爱心,共尽职责。

44.请及时关闭电源。

45.强化城市节俭用电管理,节俭和保护城市电资源。

46.节约用电,人人有责!

47.点点滴滴汇成节电洪流,开开关关照亮万家灯火。

48.若要冷气耗电少,温度适当设定好。

49.冷气电扇一起吹,清凉省电又节能。

50.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切实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关于节约用电的广告语 节约用电的公益宣传用语

选购冷气有一套,EER值必需高。

节约能源生活化,节能推动更落实。

省一点能源,多一点资源。

珍惜能源,创造美好环境。

节约用电,人走灯灭。

节约用电,从小事做起,从咱们做起,更要从此刻做起!

珍惜能源,节约用电

若要冷气耗电少,温度适当设定好。

请节约用电,大家才能用好电

节约能源随手做,一点一滴不嫌多。

省电,才会更来电,省油,才能再加油。

节约用电没诀窍,随手关灯为首要。

一向严谨的王小丫则会更加精打细算:夏天空调不低于度,既保健康又省电。

限电是危机,省电是转机。

节约用电,人走灯灭。

随手关灯一小步,节约能源一大步。

节约用电,人人有责!

节约用电,人走灯灭

动手做节能,环保又省钱。

节能大作战,等你来挑战。

节约能源做得好,用水用电没烦恼。

一家节约一度电,万家节电度难关。

一米一粟当思来之不易,爱粮节粮须知人人有责。

节能多尽力,未来多美丽。

全体人民一齐来,节约能源做环保。

推动节约能源,落实优质环境。

节约能源要做好,冷气效率要提高。

节约能源度危机,共创经济新契机。

能源来自大自然,节能保护大自然。

节约节能,节节相关;环境环保,环环相扣。

节约能源有良方,充分利用自然光。

节约用水从点滴开始,节约用电从毫厘开始,节约行动从你我开始。

节能解危机,地球有转机。

若要冷气耗电少,温度适当设定好。

省一分钟电,多一分钟电。

节能,生命的延续之路!

节约用电,人人有责!

电,是生命之源我们的生活不能没有电,请节约用电

君子要有度,用电要省悟。

节约用电,人人做起,携起手来,共同节约!

节约用电,从小事做起,从我们做起,更要从现在做起!

随手关灯一小步,节约能源一大步。

节约用电没诀窍,随手关灯为首要。

随手关灯很容易,积少成多省电力。

推动节约能源,落实优质环境。

节约能源共创美丽新世界。

节约能源一起来,生活省电真方便。

冷气空调要省电,温度控制要做好。

节约就在举手之中。

白天借助自然光,夜晚才可享亮光。

照明品质要提高,省电灯具不可少。

购买电器仔细挑,节能才是硬指标。

若要空调耗电少,温度适当设定好。

不用电器断电源,安全节能记心间。

一家节约一度电,万家节电度难关。

一天节约一度电,星星点点照千秋。

节约用电没诀窍,随手关灯为首要。

随手关灯很容易,积少成多省电力。

房间无人灯不点,人走灯灭成习惯。

一滴水,疾渴人的支柱,一度电,黑暗夜的希望。

节约用电,人人做起,携起手来,共同节约!

随手关灯一小步,节约能源一大步。

购买电器要记牢,用电效率第条。

只要举手小动作,成为省电大赢家。

全体人民一齐来,节约能源做环保。

节约大家做,能源大家享。

节能多用心,大家都开心。

随手做节能,创造好人生。

多一点理解,担一份责任,献一抹光亮,度一段艰辛。

节约用电珍惜能源,爱护地球你我责任。

节约用电提示语

1、全体人民一齐来,节约能源做环保。

2、发展台湾科技岛,节约能源不可少。

3、节能n次方,地球更健康。

4、只要举手小动作,成为省电大赢家。

5、能源来自大自然,节能保护大自然。

6、节能做的好,朝朝无烦恼。

7、购买电器有方法,节能标志真正好。

8、地球资源真有限,省电省钱省能源。

9、推动节约能源,落实优质环境。

10、若要冷气耗电少,温度适当设定好。

11、省一点能源,多一点资源。

12、珍惜能源,创造美好环境。

13、地球资源日日少,节约用电不可少。

14、动手做节能,环保又省钱。

15、炎炎夏日需冷气,省电与否全看你。

16、节约能源有良方,充分利用自然光。

17、节约能源度危机,共创经济新契机。

18、一家节约一度电,万家节电度难关。

19、节能大作战,等你来挑战。

20、节约能源有诀窍,建筑节能很重要。

21、冷气电扇一起吹,清凉省电又节能。

22、少开一盏灯,奉献一片情。

23、节约能源一起来,共创美好的未来。

24、珍惜现有能源,保有未来资源。

25、随手关灯一小步,节约能源一大步。

26、节能解危机,地球有转机。

27、万般能源众家省,源远流长照世人。

28、节约用电积少成多,节省金钱岁岁年年。

29、节能多尽力,未来多美丽。

30、节约用电,避峰让电,同献爱心,共尽责任。

31、选购电器有方法,节能标章真正好。

32、来电不容易,度度皆辛苦。

33、有能源就是有资源,有资源就是有本钱。

34、节约能源做得好,省钱省能又环保。

35、节约能源有良方,用水用电没烦恼。

36、随手关灯很容易,积少成多省电力。

37、节约用电没诀窍,随手关灯为首要。

38、随手关灯,随时有灯。

39、节能多用心,大家都开心。

40、点点滴滴汇成节电洪流,开开关关照亮万家灯火。

41、若要电费缴得少,节约用电要做好。

42、节能标章节约用电,环保标章保护地球。

43、多一点理解,担一份责任,献一抹光亮,度一段艰辛。

44、节约大家做,能源大家享。

45、电力是个宝,度度要计较。

46、节约用电珍惜能源,爱护地球你我责任。

47、省一分钟电,多一分钟电。

48、白天借助自然光,夜晚才可享亮光。

49、节约能源保护资源,源源不绝。

50、省一下能源,造福千万年。

51、照明品质要提高,省电灯具不可少。

52、节约能源就从居家做起。

53、人人省电,人人省钱。

小区发关于节约用电的宣传语收藏(50条)

小区发关于节约用电的宣传语【篇一】

1.节能用电没诀窍,随手关灯为首要。

2.珍惜生命的泉源,节约用每一滴电。

3.节能n次方,地球更健康。

4.节俭能源生活化,节能推动更落实。

5.随手关灯很轻易,积少成多省电力。

6.节约能源度危机,共创经济新契机。

7.炎炎夏日需冷气,省电与否全看你。

8.节俭能源一齐来,好山好水好将来。

9.节俭能源度危机,共创经济新契机。

10.白天借助自然光,夜晚才可享亮光。

11.关掉显示器比任何屏幕保护都省电。

12.电是不可替代的宝贵资源。

13.多一点理解,担一份责任,献一抹光亮,度一段艰辛。

14.生命之源,浪费电就是扼杀自己的生命。

15.一滴水,疾渴人的支柱, 一度电,黑暗夜的希望。

16.省一分钟电,多一分钟电。

17.加快清洁生产步伐,推进循环经济发展。

小区发关于节约用电的宣传语【篇二】

18.节俭能源做得好,省钱省能又环保。

19.节俭用电积少成多,节省金钱岁岁年年。

20.保护我们的家园,珍惜用电。

21.节约能源一起来,共创美好的'未来。

22.节约能源不是口号,是一种行动力。

23.点点滴滴汇成节电洪流,开开关关照亮万家灯火。

24.生命之源,节俭用电,从心开始。

25.下班前分钟关闭空调。

26.节能标章节约用电,环保标章保护地球。

27.人人省电,人人省钱。

28.节俭用电珍惜能源,爱护地球你我职责。

29.节能做的'好,朝朝无烦恼。

30.珍惜能源,创造美好环境。

31.行计划用电,厉行节约用电。

32.节约用电积少成多,节省金钱岁岁年年。

33.冷气空调要省电,温度控制要做好。

34.掌握每一度电,节省每一分钱。

小区发关于节约用电的宣传语【篇三】

35.发展台湾科技岛,节俭能源不可少。

36.推广使用节能灯。

37.电源有限,节约应变。

38.轻轻一按,省电不难。

39.选用新型空调设备。

40.选购冷气有一套,EER值必需高。

41.空调在下班前15分钟关掉。

42.合理使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43.节约能源,源源不绝。

44.电脑关机后拔出插头。

45.节俭能源要做好,冷气效率要提高。

46.推广使用节能灯(比白炽灯省电高达%-)。

47.开源与节流并重,节流优先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

48.全体一齐来,节约能源做环保。

49.请随手关灯。

50.冷气电扇一起吹,清凉省电又节能。

文静的大侠
谨慎的红酒
2025-07-20 06:54:40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工业节能

第三节 建筑节能

第四节 交通运输节能

第五节 公共机构节能

第六节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第三条

本法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

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第五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六条

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

第七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改进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储存和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八条

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进步。

国家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的消费方式。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节能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立健全节能标准体系。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强制性的用能产品、设备能源效率标准和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节能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建筑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的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

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

第十七条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第十八条 国家对家用电器等使用面广、耗能量大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 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源效率标识,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并按照规定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共同授权的机构备案。

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其标注的能源效率标识及相关信息的准确性负责。禁止销售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

禁止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第二十条 用能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节能产品认证的规定,向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从事节能产品认证的机构提出节能产品认证申请;经认证合格后,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可以在用能产品或者其包装物上使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禁止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改进和规范能源统计方法,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国务院统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主要耗能行业的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节能服务机构的发展,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

国家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知识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提供节能信息、节能示范和其他公益性节能服务。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行业协会在行业节能规划、节能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作用。 合理使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五条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

第二十七条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并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第二十八条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第二节 工业节能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推进能源资源优化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推进有利于节能的行业结构调整,优化用能结构和企业布局。

第三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电力、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油加工、化工、煤炭等主要耗能行业的节能技术政策,推动企业节能技术改造。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工业企业采用高效、节能的电动机、锅炉、窑炉、风机、泵类等设备,采用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洁净煤以及先进的用能监测和控制等技术。

第三十二条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节能发电调度管理的规定,安排清洁、高效和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以及其他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规定的发电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上网电价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煤发电机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煤热电机组。

第三节 建筑节能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规划。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第三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

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 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新建建筑或者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节约用电管理,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能耗。

第四十条 国家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第四节 交通运输节能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交通运输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分别制定相关领域的节能规划。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指导、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建设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完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鼓励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励使用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交通运输组织管理,引导道路、水路、航空运输企业提高运输组织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四十五条 国家鼓励开发、生产、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摩托车、铁路机车车辆、船舶和其他交通运输工具,实行老旧交通运输工具的报废、更新制度。

国家鼓励开发和推广应用交通运输工具使用的清洁燃料、石油替代燃料。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用于营运。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燃料消耗检测的监督管理。

第五节 公共机构节能

第四十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产品、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本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第四十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年度的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本级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五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用能系统管理,保证用能系统的运行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并根据能源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第五十一条 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应当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六节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

第五十二条 国家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

下列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第五十四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五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能源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用能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组织编写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提出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

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接受节能培训。 节能技术进步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发布节能技术政策大纲,指导节能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节能技术研究开发作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点领域,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节能技术应用研究,制定节能标准,开发节能共性和关键技术,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

第五十八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节能技术、节能产品的推广目录,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先进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节能科研项目、节能示范项目、重点节能工程。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加强农业和农村节能工作,增加对农业和农村节能技术、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的资金投入。

农业、科技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推广在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储运等方面应用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鼓励更新和淘汰高耗能的农业机械和渔业船舶。

国家鼓励、支持在农村大力发展沼气,推广生物质能、太阳能和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按照科学规划、有序开发的原则发展小型水力发电,推广节能型的农村住宅和炉灶等,鼓励利用非耕地种植能源植物,大力发展薪炭林等能源林。 激励措施

第六十条 中央财政和省级地方财政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

第六十一条 国家对生产、使用列入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推广目录的需要支持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实行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国家通过财政补贴支持节能照明器具等节能产品的推广和使用。

第六十二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的税收政策,健全能源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促进能源资源的节约及其开采利用水平的提高。

第六十三条 国家运用税收等政策,鼓励先进节能技术、设备的进口,控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

第六十四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应当优先列入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

第六十五条 国家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为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产品生产以及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提供优惠贷款。

国家推动和引导社会有关方面加大对节能的资金投入,加快节能技术改造。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节能。

国家运用财税、价格等政策,支持推广电力需求侧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办法。

国家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季节性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制度,鼓励电力用户合理调整用电负荷;对钢铁、有色金属、建材、化工和其他主要耗能行业的企业,分淘汰、限制、允许和鼓励类实行差别电价政策。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有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六十九条 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条 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七十二条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四条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瞒报、伪造、篡改能源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能源统计数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六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八条 电网企业未按照本法规定安排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和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上网电价规定的,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造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一条 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未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八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本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魔幻的唇膏
冷傲的百褶裙
2025-07-20 06:54:40
论文摘要:阐述了低碳经济与低碳生活的概念和两者之间的关系。“低碳经济”是国际社会应对人类大量消耗化石能源、大量排放二氧化碳引起全球气候灾害性变化而提出的新概念。它不仅意味着制造业要加快淘汰高能耗、高污染的落后生产能力,而且意味着要引导公众反思那些浪费能源、增排污染的不良嗜好。从而充分发掘消费和生活领域节能减排的巨大潜力。指出“低碳经济”仅有先进技术的支撑是不够的。必须依托于“低碳乍活”才能实现减排的目的。而“低碳生活”是一种简单、简约、俭朴和町持续的生活方式,要实现“低碳生活”,宣传引导和制度保障是缺一不可的。

论文关键词:环境科学;低碳经济;低碳生活;可持续消费

低碳经济的概念及形成背景

2008年6月5日“世界环境日”的主题定为:“转变传统观念,推行低碳经济”。“低碳经济”,是近年来国际社会应对人类大量消耗化石能源、大量排放二氧化碳引起全球气候灾害性变化而提出的新概念。它的核心是在市场机制基础上,通过制度框架和政策措施的制定及创新。形成明确、稳定和长期的引导和鼓励,推动提高能效技术、节约能源技术、可再生能源技术和温室气体减排技术的开发及运用,并促进整个社会经济朝向高能效、低能耗和低碳排放的模式转变。

进入21世纪,全球油气资源不断趋紧,保障能源安全压力逐渐增大。全球环境容量瓶颈凸现。同时气候变化问题也成为有史以来人类面临的最大的“市场失灵”问题。在此背景下。英国率先提出“低碳经济”的概念,并于2003年颁布了《能源白皮书(英国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现在,欧美发达国家大力推进以高能效、低排放为核心的“低碳革命”,着力发展“低碳技术”。并对产业、能源、技术、贸易等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以抢占先机和产业制高点。日本作为推动“低碳经济”的急先锋。每年投入巨资致力于发展“低碳技术”:美国参议院2007年提出了《低碳经济法案》,美国政府制定了低碳技术开发计划。这一切对我国而言,已形成压力和挑战。

我国现在正处于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加快推进的阶段。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庞大。能源需求快速增长。“高碳经济”特征突出的现实,成为我国可持续发展的一大制约。怎样走出一条既确保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又不重复西方发达国家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谋求发展的老路,同时又不盲目让西方国家牵着鼻子走,是我们必须面对的课题。

从技术角度看低碳经济

保障能源安全和应对气候变化无疑是“低碳经济”要实现的最重要的两个目标。

英国所倡导的“低碳经济”。是通过制定和实施工业生产、建筑和交通等领域的产品和服务的能效标准及相关政策措施,通过一系列制度框架和激励机制促进能源形式、能源来源、运输渠道的多元化。

尤其是对替代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实现低能源消耗和低碳排放的目标。最终实现以更少的能源消耗和温室气体排放支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2.1新能源二氧化碳排放量的不确定性

从技术创新的角度看,“低碳经济”的理想形态是充分发展太阳能光伏发电、风力发电、氢能以及生物质能技术。一般把太阳能光伏发电、风力发电、氢能等称为新能源或替代能源,生物质能是替代能源中的可再生能源。

风力发电虽然近年来发展很快。技术有一定程度的突破,但目前它的成本也还是高于煤电、水电。

此外,由于风力发电在发电过程中不排放二氧化碳。而火力发电过程要排出大量二氧化碳。因此人们认为风电不排放二氧化碳。这实际上是一种误解!与火力发电相比,风力发电在发电过程中虽然不排放或很少排放二氧化碳。但在制造风力发电设备及其维修、维护过程中却是一定要排放二氧化碳的。我们不能光比较发电过程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应当比较火力发电和风力发电发出单位电量全程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由此可见,认为风力发电、电动汽车不污染环境,不排放二氧化碳的观念并不是很科学的。

现阶段太阳能发电的成本是煤电、水电的5~10倍。作为二次能源的氢能,目前离商业化目标还很远。技术还很不成熟。

应认识到。一方面由于技术不过关,目前新能源开发的成本高:另一方面。由于新能源二氧化碳排放量的不确定性。在没有进行全程二氧化碳排放量的计算之前,不能轻言新能源是低二氧化碳排放的能源。

2.2推行粮食生物质能燃料的后果

生物能源是可再生能源。发展生物质能技术,看似“一石两鸟”。既解决化石能源的替代和紧缺问题,又改善环境。但从目前实施的结果看,它带来的问题似乎比解决的问题还要多。

美国发展生物质能的新政策出台后,美国的粮农们纷纷扩大玉米的种植面积。或将种植其他作物的土地也改种为玉米。据统计,2007年美国玉米种植面积和产量均创下1944年以来的最高纪录,产出的玉米中多达1/5被用来生产乙醇汽油。如此旺盛的需求当然也造成了玉米价格的上扬。仅2007年一年。美国国内的玉米价格就上涨了50%。此外,由于被玉米挤占了种植空间。大豆的供应量减少。价格也开始上涨。因此布什的新能源政策招致了不少人的批评。

联合国粮农组织专家琼·齐格勒警告说。一些国家将粮食转化为燃油的做法是一种“反人类罪”。

这种做法将加剧全球范围内的粮食短缺。抬高粮食价格,让更多贫困人口难以承受。利用粮食作物转换成生物燃料的政策,对于日益严峻的全球粮食短缺问题无疑是雪上加霜,必将给世界造成更大规模的饥荒。

在中国,2007年猪肉和食用油价格的一路飙升。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饲料价格的上涨,而且粮食价格飞涨波及的不仅仅是中国。美国的一项能源政策对世界范围内的食品价格产生这么大的影响。可谓是美国生物燃料政策的实施,客观上已经形成了全球8亿有车族与20亿最贫困人口之间针对粮食展开的较量。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开发生物质能的计划并未带来化石能源紧张问题的丝毫缓解,倒是使新旧问题相互交织,给人类带来了更多的困扰。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技术创新和新能源的发展对于“低碳经济”不重要。而是在推行“低碳经济”的同时要倡导“低碳生活”,或者说,“低碳生活”应当是“低碳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低碳经济应依托于低碳生活

“低碳经济”的重要含义之一,不仅意味着制造业要加快淘汰高能耗、高污染的落后生产能力,而且意味着要引导公众反思那些浪费能源、增排污染的不良嗜好。从而充分发掘消费和生活领域节能减排的巨大潜力。

在市场经济的体制和观念下,“低碳经济”高能效、低能耗技术状态下的生产仍然是追逐最大利润。因此大量的生产就不可避免,所生产的产品最终一定要想办法卖出去,而且卖得越多越好。然而大量生产必然会产生大量污染、大量排碳。单位能耗虽然降低了。但能耗总量因大量生产而大大增加。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不会减少多少或许还会增加。举例来说,通过几十年的努力,小汽车行驶100km的耗油量下降了约50%,但由于小汽车的总量增加了几十倍。显然污染和二氧化碳排放量也增加了许多倍。

因此说。“低碳经济”仅有先进技术的支撑是不够的。必须依托于“低碳生活”才能实现真正的节能减排目的。

3.1“低碳生活”是可持续的生活方式

“低碳生活”是一种简单、简约和俭朴的生活方式。人们的衣食住行都与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乃至于气候变化有关。比如一张A4纸的能源含量接近于0.1kW·h电,由此就可算出它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如果绝大多数人的生活能够采取低排碳的适度消费的方式。那么“低碳经济”的实现是有可能的。什么样的生活方式就有什么样的经济。

“低碳生活”不只包括制造业、建筑业中许多节能技术改进的细节,还包括人们日常生活习惯中许多节能的细节。对于目前世界上第一人口大国的中国,每个人生活中浪费的能源和二氧化碳排放量看似相对微小。而一旦以众多人口乘数计算。就是巨大的数量。

如今在许多发达国家。很多人已经自觉第接受了支撑低碳经济的低碳生活方式,他们愿意放弃享受,从生活的点点滴滴做起。从关掉暖气到放弃驾车上班。今天欧洲人越来越喜欢乘坐火车出行。一个主要原因是乘高速列车带来的人均碳排放只有飞机的1/10。

简约生活,也正在成为更多中国人家庭生活的准则。一些收入早已进入中产阶级的市民,也会穿着旧衣服去早市买便宜青菜。骑自行车出行。使用最老款的手机。煮鸡蛋早关一分钟煤气、用洗衣服的水冲厕所、随手关灯、打印用双面纸等习惯早已深入到那些最有教养的阶层中去,从而带来心灵的宁静。

然而,能够自觉接受可持续消费价值观指导,做到适度消费的人是不多的。追求高消费依然是社会生活的主旋律。绝大部分情况下低碳经济还只是人们心目中的一个概念。低碳生活也只是处在令人尴尬的纸上谈兵阶段。

在实际生活中,以大量消耗能源、大量排放温室气体为代价的“面子消费”、“奢侈消费”的比例太高。一方面在努力实现“低碳经济”,一方面又不停地挥霍。这些都是消费主义文化使然。

消费主义文化总是不断刺激你去换最新款的手机、电视、衣服、鞋子:轰炸般的商业广告煽动着公众一浪高过一浪的消费欲望,把人变成商业利润的工具。不少刚参加工作不久的年轻人,用一个月的收入买一款新式手机或一个名牌皮包眼睛都不眨一眨。中国现在每年平均淘汰近7000多万部手机,产生着大量的电子垃圾。不少年轻女性家里堆满了各种款式的鞋子和皮包。但还是要去买更新的款式。在提倡“低碳生活”的今天,“能挣会花”的口号不再象征着现代化理念。而象征着一种浪费资源的野蛮消费方式。

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生活方式,正走向人类文明的反面,严重制约了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不但污染了生态环境,而且污染了人们的心灵。正是这种无限膨胀的消费欲望造成了世界能源、资源的紧缺。

3.2“低碳生活”要有制度保障

2008年6月13日。湖北省首次公示部分省直机关办公建筑能源审计结果,包括省建设厅、交通厅、发改委在内的20个省直机关办公楼,每年每平方米的平均耗电量为80kW·h,是普通民宅的3-4倍。而在这之前,国务院办公厅以及湖北省政府都发布了节能降耗建设节约型机关的通知,并且还作出了一些具体的要求。

政府部门的规定不能取得明显成效的根本原因。在于公务人员的节能纯粹是个人道德、认识的体现,即使有一些具体的要求,也只是柔性的,没有一种刚性的制度约束来催逼人们节约能源。如果政府对节能的要求有制度性的保证,那么公务人员一旦不节能,就会受到组织、经济、行政等方面的惩戒,那样将会极大地推进节能措施在政府层面的有效落实。

2008年6月16日《解放日报》报道,上海市将办公节能措施具体化,如制定了“夏季着清凉装上班。除外事礼仪需要外不穿两装不系领带”、“办公楼四楼以下不乘用电梯”、“公务出行拼车、乘用公交车”等规定,正在将办公节能措施具体化,并率先在公务人员中推行。这在大方向上应该看作是走向了制度化。如果这些制度再辅之以惩戒措施,将会更现实化,也将便于操作。

全民的环境与可持续发展宣传教育已开展多年,公众的环保意识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除了道德层面的教育引导外,还必须有制度的约束。2008年6月1日之前,许多人怀疑“限塑令”的可操作性,但颁布后,还是得到了广大市民的理解,并且取得了实效。

总之,“低碳生活”的广泛实施,将扼制“高碳经济”的蔓延,促进“低碳经济”发展。要实现“低碳经济”这一目标。“低碳生活”的宣传引导和制度保障是缺一不可的

潇洒的白昼
迷人的煎蛋
2025-07-20 06:54:40
1998.1.1

看最后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满足人民生活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焦炭、煤气、热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第三条 本法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中的损失和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 节能是国家发展经济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改善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和供应,逐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国民经济向节能型发展。

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第五条 国家制定节能政策,编制节能计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能源的合理利用,并与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或者节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九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每年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第十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并举,把能源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在对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比较论证的基础上,择优选定能源节约、能源开发投资项目,制定能源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节能资金,用于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节能资金,用于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依法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

第十三条 禁止新建技术落后、耗能过高、严重浪费能源的工业项目。禁止新建的耗能过高的工业项目的名录和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有关节能的国家标准。

对没有前款规定的国家标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制定有关节能的行业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制定有关节能的标准应当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并不断加以完善和改进。

第十五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生产量大面广的用能产品的行业加强监督,督促其采取节能措施,努力提高产品的设计和制造技术,逐步降低本行业的单位产品能耗。

第十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生产过程中耗能较高的产品制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制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应当科学、合理。

第十七条 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淘汰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名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认证的规定,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提出用能产品节能质量认证申请;经认证合格后,取得节能质量认证证书,在用能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做好能源消费和利用状况的统计工作,并定期发布公报,公布主要耗能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等状况。

第二十条 国家对重点用能单位要加强节能管理。下列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千吨以上不满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委托具有检验测试技术条件的单位依法进行节能的检验测试。

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要求、节能措施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 合理使用能源

第二十一条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耗。

用能单位应当开展节能教育,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节能培训。

未经节能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在耗能设备操作岗位上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

第二十三条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工作责任制,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生产耗能较高的产品的单位,应当遵守依法制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情节严重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二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能产品和使用用能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停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不得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六条 生产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如实注明能耗指标。

第二十七条 生产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伪造的节能质量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

第二十八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用能效率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人员,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能源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单位职工和其他城乡居民使用企业生产的电、煤气、天然气、煤等能源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计量和交费,不得无偿使用或者实行包费制。

第三十一条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向用能单位提供能源。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先进节能技术,确定开发先进节能技术的重点和方向,建立和完善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培育和规范节能技术市场。

第三十三条 国家组织实施重大节能科研项目、节能示范工程,提出节能推广项目,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采用先进的节能工艺、技术、设备和材料。国家制定优惠政策,对节能示范工程和节能推广项目给予支持。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引进境外先进的节能技术和设备,禁止引进境外落后的用能技术、设备和材料。

第三十五条 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排的科学研究资金中应当安排节能资金,用于先进节能技术研究。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技术政策,推动符合节能要求的科学、合理的专业化生产。

第三十七条 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减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耗。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方针,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开发、利用沼气、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

第三十九条 国家鼓励发展下列通用节能技术:

(一)推广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提高热电机组的利用率,发展热能梯级利用技术,热、电、冷联产技术和热、电、煤气三联供技术,提高热能综合利用率;

(二)逐步实现电动机、风机、泵类设备和系统的经济运行,发展电机调速节电和电力电子节电技术,开发、生产、推广质优、价廉的节能器材,提高电能利用效率;

(三)发展和推广适合国内煤种的流化床燃烧、无烟燃烧和气化、液化等洁净煤技术,提高煤炭利用效率;

(四)发展和推广其他在节能工作中证明技术成熟、效益显著的通用节能技术。

第四十条 各行业应当制定行业节能技术政策,发展、推广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限制或者淘汰能耗高的老旧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通用的和分行业的具体的节能技术指标、要求和措施,并根据经济和节能技术的发展情况适时修订,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使我国能源利用状况逐步赶上国际先进水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新建国家明令禁止新建的高耗能工业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投入生产或者停止使用。

第四十三条 生产耗能较高的产品的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可以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将淘汰的用能设备转让他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能耗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能耗指标不符合产品的实际情况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伪造的节能质量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责令公开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满意的蜗牛
专一的奇异果
2025-07-20 06:54:4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农村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可再生能源,是指农村的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微水能、地热能等非化石能源。第三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坚持因地制宜、综合利用,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所属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上级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有关工作。第二章 推广应用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和节约能源的宣传教育,普及有关知识,推广新技术、新产品,为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提供指导和服务。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推广下列可再生能源技术:

(一)沼气综合利用技术和生产生活污水沼气厌氧发酵技术;

(二)生物质气化、固化和液化等技术;

(三)太阳能热水、采暖、干燥等技术;

(四)利用地热能种植、养殖等技术;

(五)微水能发电及其他利用技术;

(六)风能利用技术;

(七)其他可再生能源技术。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农业结构调整建设沼气利用工程,发展沼气生态农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沼气开发利用规划,引导、鼓励、扶持、组织下列地区重点建设沼气利用工程:

(一)血吸虫病疫区;

(二)畜牧业相对集中发展地区;

(三)生活污水未纳入污水处理管网统一处理的地区;

(四)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第八条 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应当优先采用沼气环保能源技术。

鼓励采用沼气厌氧发酵技术处理生产生活污水。没有修建污水处理厂的集镇或者污水管网未能覆盖的地方,应当优先采用沼气厌氧发酵技术处理生产生活污水。第九条 秸秆资源丰富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秸秆综合利用的指导,有计划地示范推广秸秆气化、固化等技术。第十条 鼓励有条件的村(居)民小区、机关、学校、敬老院、医院等采用太阳能供热采暖等技术。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筑和设计施工中应当根据业主的意见为利用太阳能提供必备条件。第十一条 在有地热能、微水能、风能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扶持措施,试点示范,促进开发,推进综合利用。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推广先进适用的省柴节煤灶以及制茶、烤烟、砖瓦生产等方面的节能技术。

用能单位和个人应当逐步淘汰或者改造高能耗设备和工艺。以薪柴为生活能源的农户应当采用节柴技术,减少薪柴消耗。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农村卫生保健、环境保护等工作统筹规划,配套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的科学技术研究纳入科技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农村可再生能源资源调查,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农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安排部分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纳入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立健全技术服务网络,加强农村可再生能源科学研究、技术指导和培训、信息咨询、安全管理等公益性的服务。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各种经济主体参与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和技术推广,依法保护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温婉的石头
精明的小丸子
2025-07-20 06:54:40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和建设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可再生能源,是指农村生产生活所使用的生物质能(沼气及其他生物质燃气、秸秆、薪柴、生物炭等)、太阳能、风能等非化石能源。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及建设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和节约与开发并举的方针,遵循政府扶持、市场引导、群众自愿、社会参与的原则。

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应当与新农村建设、生态农业、环境保护、卫生防疫(血防)等相结合,发挥综合效益。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将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节能减排的总体要求相适应,作为优先发展的产业,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和保障措施,加大对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建设管理的投入,提高利用效率,促进农村可再生能源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第六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建设的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协助做好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宣传开发利用和节约农村可再生能源知识,普及农村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对在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开发与推广应用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企业和其他组织、个人,以多种形式开展农村可再生能源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农村可再生能源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示范工程的建设。

鼓励开展秸秆沼气发酵、生物质热解气化、沼气进出料、沼肥综合利用等技术研究及其成套设备的开发。第九条 自主开发或者引进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新技术,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评估,证明具有先进性、安全性和适用性后,方可推广。

引进国外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条 鼓励科技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咨询与服务等形式,加快农村可再生能源科技成果转化。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纳入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推广下列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与设备:

(一)户用沼气及其综合利用、大中型沼气集中供气和生活污水厌氧净化等技术与设备;

(二)秸秆气化、固化、炭化技术与设备;

(三)太阳能、风能利用技术与设备;

(四)省柴节能炉灶、炒茶灶、取暖设施等节能技术与设备;

(五)其他先进适用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及配套设备。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乡镇兴建沼气净化工程,将户用沼气建设与改厨、改厕、改圈相结合,纳入村镇建设规划,分类指导,整体推进。

鼓励企业和个人利用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的有机废弃物,建设沼气集中供气(发电)工程。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沼气生产单位和个人对沼渣、沼液实行综合利用,发展无公害、绿色和有机农产品。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秸秆能源化、太阳能、风能开发利用的指导。

鼓励企业和个人兴建秸杆气化集中供气工程。农村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公益性公共设施,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太阳能供水供热等技术和设备。农村居民住宅利用太阳能供水供热的,农业、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安装、使用和通用设计方案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第三章 政府扶持与服务第十四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农村可再生能源资源、用能结构、用能水平和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科学制定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