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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可再生能源现状及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现状,要具体最新的,知道的谢谢了

缓慢的墨镜
呆萌的棒棒糖
2023-02-02 16:46:41

吉林省可再生能源现状及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现状,要具体最新的,知道的谢谢了

最佳答案
隐形的中心
懦弱的发箍
2025-07-19 08:06:05

可以看看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电监会关于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2010年10月-2011年4月)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762号)》,已经核准的并且发放补贴的都在此。

http://www.sdpc.gov.cn/zcfb/zcfbtz/2012tz/t20121204_517137.htm

最新回答
积极的小蝴蝶
冷艳的小丸子
2025-07-19 08:06:05

第一条 为节约能源,提高其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和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中的损失和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制定节能计划和能源投资计划,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节能资金,加强节能宣传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提高全民的节能意识;引导开发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支持节能科研开发和节能技术培训。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下列节能措施:

(一)利用可再生资源、垃圾和工业生产的余热、余压和回收可放散的可燃气体;

(二)发展和推广流化床燃烧、无烟燃烧和气化等洁净煤技术;

(三)发展和使用节能型机动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

(四)使用节能型建筑材料、建造节能型建筑;

(五)使用乙醇燃料、甲醇燃料等清洁燃料和燃油节能添加剂;

(六)开发利用沼气、秸杆气化等生物质能源以及太阳能、风能、地热等能源;

(七)以其他方式开发、推广节能技术和利用可再生能源。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工作奖励制度。对取得节能效益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市(州)节能监察机构具体负责节能方面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节能管理服务工作。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节能主管部门,做好能源消费和利用状况的统计工作,并定期发布公报,公布主要耗能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等状况。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包括节能篇。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超过二千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其节能篇必须经过有资质的机构评估。

对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达不到节能设计规范和合理用能标准要求的,依法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达不到节能设计规范和合理用能标准要求的,不予验收。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企业生产过程中耗能较高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的确定应当科学、合理,并根据科学技术发展水平适时调整。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并公告开发、推广、应用先进节能技术的重点目录,并组织实施节能示范工程。市(州)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根据本地能源利用的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节能示范工程。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委托有检验测试资格的单位进行节能的检验测试。第十四条 按照能源消费总量确定重点用能单位,并实行分级管理。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为省重点用能单位。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三千吨标准煤以上五千吨标准煤以下的用能单位,为市(州)重点用能单位。第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节能工作的日常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的节能计划和实施措施,运用科学管理方法和先进技术手段开展系统节能工作,并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报节能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省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管理人员由省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进行培训和考核,市(州)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管理人员由市(州)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进行培训和考核。第十七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定期向统计部门以及节能主管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第十八条 提倡、鼓励引进使用国内外先进的节能技术和能源管理方法。

生产、销售用能产品和使用用能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停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不得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

无聊的季节
明亮的吐司
2025-07-19 08:06:05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本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节约、利用、监督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科学、高效、合理地利用能源。第四条 节能工作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技推动和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节能与社会经济发展相互促进。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节能资金,用以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应用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服务等活动。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发和利用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的消费方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新闻媒体、公众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各级节能监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节能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指导。第十条 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省人民政府对设区的市、自治州及扩权强县试点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节能工作进行考核评价;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对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节能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节能工作的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各有关部门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被监督单位收取费用。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审查。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十三条 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行业或者专业机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用能产品、设备的能源效率标准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建立健全节能标准体系。第十四条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省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国家要求,及时公布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目录。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鼓励用能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通过节能认证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使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选用取得节能认证证书的产品。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

节能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相关业务。第三章 工业节能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推动电力、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化、化工、煤炭等高耗能行业的技术改造。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工业企业采用高效节能电动机、锅炉、泵类等设备,采用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以及先进的用能监测和控制等技术,促进工业领域节能。

俊秀的跳跳糖
搞怪的斑马
2025-07-19 08:06:05
(1)自然资源按其循环再生时间的长短可分为可再生资源和非可再生资源,可再生自然资源是指在现阶段自然界的特定时空条件下,能持续再生更新、繁衍增长的资源,它能保持或扩大其储量,依靠种源而再生.根据材料可看出风电、核电、太阳能和生物质能源等为可再生资源;

(2)新能源的较传统能源而言有环保、清洁、可再生的特点,开发新能源有利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人类健康,有效地保护地球环境,有利于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3)我国的水资源和石油、煤炭等能源相对匮乏,而环境污染却相当严重,让我们行动起来,提倡简单生活,避免奢侈浪费,保护环境,造福后代.

让我们从身边小事情做起,为低碳环保做出一份小小的贡献:

1、买车要买小排量的环保型汽车,外出时若行李不太重,在有公汽可乘的路段尽量不开车,若路途不太远应提倡骑自行车或步行.

2、家中所有电器及办公室的电器用毕要随手关掉电源,不要让电器长时间处于待机状态.

3、空调温度设定在24~28摄氏度之间,买冰箱应买省电型的,看电视音量要适中.

4、尽量不用一次性餐盒、筷子、塑料袋,上街购物自备布袋或筐子,养成不用餐巾纸而用小手帕的习惯.

5、在打印机旁备一个废纸储存箱,可以重复利用的打印纸一定重复利用,不能再利用的各种废纸一定要交给回收商,不管钱多少,节约最重要.

6、淘米水切勿随意倒掉,可用来浇花、洗脸或洗碗,喝不了的面条汤、水饺汤也有一定的去油污作用,可用来洗刷碗筷.可减少洗洁精对水质的污染和在人体内的蓄积.

7、拒绝含磷洗涤剂,只用无磷洗涤剂.若时间允许、体力允许,尽量手洗衣服,既节电又节水.

8、家中备几个污水桶,将各种洗涤废水积攒起来用于冲洗厕所.

故答案为:(1)风电、核能、太阳能和生物质能源等;

(2)清洁,环保,可再生;

(3)及时关闭电源、提倡步行或乘公交、少开空调等.

幸福的朋友
健壮的向日葵
2025-07-19 08:06:05
月31日,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核定了重点地区新能源发电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

“《通知》作为落实今年3月24日印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的核心措施,为落实《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的全额保障性收购提供了具体措施和手段。”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秦海岩对21世纪经济报道分析,这也为“弃风、弃光”企业进行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不过,尽管国家一直从政策上鼓励新能源的发展,但是从现实看,“弃风、弃光”现象十分严重。

以风电为例。统计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全国弃风情况愈发严峻,弃风电量192亿千瓦时,同比增加85亿千瓦时,已超过去年弃风总量的一半,平均弃风率26%,同比上升7个百分点,“三北”地区平均弃风率逼近40%。

发改委能源所研究员时璟丽对21世纪经济报道分析,《通知》如果能够执行,对缓解“弃风、弃光”会起到很大作用,但在地方能否得到很好的执行还有待观察。

风光发电最低保障收购小时数

根据《通知》,风电四类资源区都明确了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

其中,在I类资源区中,内蒙古自治区除赤峰市、通辽市、兴安盟、呼伦贝尔市以外其他地区为2000小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伊犁哈萨克族自治州、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为1900小时。

在II类资源区中,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通辽市、兴安盟、呼伦贝尔市为1900小时;河北张家口地区为2000小时;甘肃省嘉峪关市、酒泉市为1800小时。

在III类资源区中,甘肃省除嘉峪关市、酒泉市以外其他地区为1800小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除乌鲁木齐市、伊犁哈萨克族自治州、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以外其他地区为1800小时;吉林省白城市、松原市为1800小时;黑龙江省鸡西市、双鸭山市、七台河市、绥化市、伊春市,大兴安岭地区为1900小时;宁夏地区为1850小时。

在IV类资源区,黑龙江省其他地区、吉林省其他地区为1850小时和1800小时,辽宁为1850小时,山西省忻州市、朔州市、大同市为1900小时。

同时,《通知》也明确了光伏发电两类资源区的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

落寞的秋天
温暖的汉堡
2025-07-19 08:06:0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实现水能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水能资源,是指蕴藏在水中,可以用于水力发电的能量资源。第四条 水能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保护生态、统一管理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水电管理机构的,由水电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林业、地震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规划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水能资源普查和调查评价,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需要调整和修改时,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七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按照下列管理权限负责:

(一)国际界河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编制;

(二)省管河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

(三)省内跨行政区域河流或者边界河流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

(四)其他河流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第八条 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综合考虑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与防洪、供水、灌溉、生态用水、航运和渔业需要相适应。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并与能源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第九条 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征求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第三章 开发利用第十条 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应当按照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进行。不符合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或者核准。第十一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实行有偿出让制度。有偿出让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的年限不得超过50年。第十二条 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应当依法取得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申请取得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与该开发利用项目相适应的经济实力。第十三条 新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开发利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以投标、竞买等方式取得。第十四条 已经开发利用水能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缴纳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出让金。缴纳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外规定。第十五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中,扩大装机容量的,应当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并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扩大装机容量部分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出让金。

扩大装机容量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的取得,原开发利用水能资源的单位或者个人优先。第十六条 转让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应当到原批准机关申报并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七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出让金的收取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出让金拍卖底价根据单位电能投资确定。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出让金主要用于水能资源的调查评价、规划、项目前期准备等方面工作。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取得和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出让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十八条 确定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管理权限负责:

(一)装机容量在2000千瓦以上(含2000千瓦)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装机容量2000千瓦以下在市辖城区内的,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装机容量2000千瓦以下在市辖城区外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报省、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州实际情况,对装机容量在2000千瓦以下的自行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确定省内跨行政区域河流或者边界河流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无情的美女
美满的刺猬
2025-07-19 08:06:05

法律分析:吉林省对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实行按照电量补贴的政策,补贴标准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省再补贴0.15元/千瓦时。同时,在吉林省内的光伏产品设备生产制造企业研发费用符合有关条件的,可按照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兼并重组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和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对光伏发电项目给予一定的投资补助。

法律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引导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促进风电和光伏发电等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

一、充分认识风电和光伏发电等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意义。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是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是应对气候变化、履行我国国际承诺的重要举措,我国实现2030年前碳排放达峰和努力争取2060年前碳中和的目标任务艰巨,需要进一步加快发展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采取措施缓解可再生能源企业困难,促进可再生能源良性发展,是实现应对气候变化目标,更好履行我国对外庄重承诺的必要举措。各地政府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发展可再生能源的重要意义,合力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支持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等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化原则与可再生能源企业协商展期或续贷。对短期偿付压力较大但未来有发展前景的可再生能源企业,金融机构可以按照风险可控原则,在银企双方自主协商的基础上,根据项目实际和预期现金流,予以贷款展期、续贷或调整还款进度、期限等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