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个经营范围煤炭经营许可证哪里办里啊 需要什么证件
您所说的煤炭经营许可证,应该叫“煤炭经营资格证”
1、山东省煤炭工业局根据国家发改委确定的全省煤炭经营企业规划指标,结合全省煤炭经营企业布局和数量,下达各市新增煤炭经营企业数量指标。
2、各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依据省煤炭工业局下达的新增煤炭经营企业数量指标,受理企业从事煤炭经营资格申请,并组织现场检查,提出初审意见和现场检查意见报省煤炭工业局。
3、省煤炭工业局行政审批室负责受理各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上报的煤炭经营企业初审材料,在省工商管理局登记注册企业的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材料,按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4、对申报材料齐全的转送经济运行处,;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须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或申报人。
5、经济运行处负责煤炭经营许可资格的审查工作,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6、符合煤炭经营资格条件的企业在《山东煤炭网》上予以公示;不符合煤炭经营资格条件的企业,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7、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经济运行处制作《煤炭经营资格证》;交由行政审批室负责发放;经公示有异议的企业,经济运行处提出复审意见,报省煤炭工业局研究,符合煤炭经营资格条件的企业予以发证;不符合的依法予以退回,并告之申请企业。
8、分管局长审批决定。
9、省煤炭工业局行政审批室颁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5号)和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批领导小组《关于做好煤炭经营资格证到期延续审查、重新准入工作的通知》规定,我省申请煤炭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煤炭批发经营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800万元,煤炭零售经营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型煤加工经营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储煤设施和场地;
1.煤炭批发经营企业独立拥有或联营、租赁储煤场地不少于5000平方米;
2.煤炭零售经营企业独立拥有或联营、租赁储煤场地不少于3000平方米;
3.型煤加工经营企业独立拥有或联营、租赁储煤场地不少于1500平方米;
(四)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
1.煤炭经营批发企业原则应独立拥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或委托具备煤炭计量和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予以计量和质量检测,并签订委托协议;其中,煤炭经营批发企业要逐步配备破碎机等用于制样的设备、分析天平和电子天平用于计重的设备、马弗炉和干燥箱、测硫仪、量热仪、灰熔点测定仪等设备(设备型号可自行选择)。
2.煤炭批发经营企业原则应独立配备经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资质证书的煤炭计量和质检专业人员,也可同有资质的计量和质检机构签定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人员委托协议。
3.其他经营方式的企业应同有资质的计量和质检机构签定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人员委托协议。
(五)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六)具有相应的经营规模:
1.省属煤炭经营批发企业年经营规模不少于10万吨;
2.煤炭主产区和主要煤炭消费区煤炭经营批发企业年经营规模不少于6万吨、煤炭经营零售企业年经营规模不少于2万吨,
3.非煤炭主产区煤炭经营批发企业年经营规模不少于4万吨、煤炭经营零售企业年经营规模不少于1万吨;
4.非煤炭产区和煤炭消费较少的地区煤炭经营批发企业年经营规模不少于3万吨、煤炭经营零售企业年经营规模不少于1万吨。
申请煤炭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达到各市具体确定的最低经营规模标准。
(七)在省工商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煤炭经营企业为省属企业,只设立煤炭经营批发企业,不设立煤炭经营零售、型煤加工企业;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按企业隶属关系,向省或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申请煤炭经营资格企业的申请文件;
企业申请煤炭经营资格,应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交申请文件,文件应如实反映企业概况、企业类型、经营方式、煤炭经营资格各项法定条件具备情况,并应附申请企业的公司章程(内容按照《公司法》的规定)。
(二)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和现场勘查意见。
(三)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⒈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注册资本、地址、企业类型、资产状况、领导成员、内设机构、员工构成、现有经营业务和收入、利税情况等。
⒉从事煤炭经营的必要性。煤炭经营的主要客户、煤炭货源、销售市场分布和主要运输途径等条件进行分析,明确从事煤炭经营的目的和意义。
⒊从事煤炭经营的可行性。着重对从事煤炭经营必须具备的储煤场地、运输和装卸设施、计量设施、质量检验设施、环保设施、专业人员、流动资金等基本内在条件分析。
4.煤炭经营效益预测。对煤炭经营规模、成本、收入、利税等情况做出预测。
5.结论。在以上分析基础上,对从事煤炭经营做出基本结论。
(四)煤炭经营资格申请表(表一)。
(五)注册资金证明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出具最近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年检合格、加盖年检印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命文件或具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证明;
(七)固定经营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和使用证明(使用有效期在三年以上);
(八)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使用权证)或租赁、联营场地的使用权证和使用合同(包括场地面积、储煤能力和场地设施。使用有效期在三年以上);
(九)市级或以上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保合格证明;环保设施现场图片及环保设施使用管理办法;
(十)煤炭计量、质量检验设施使用证明;
(十一)质监部门出具的煤炭计量、质量检验设施合格证明;
(十二)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确认的具备对外出具煤炭质检报告资格的质检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或委托合同。
煤炭经营资格证目前不是很好办,因为处于饱和状态。
商贸公司增加经营范围 煤炭,
必须先办理煤炭经营资格证。 办理煤炭经营资格证注册资金零售资格资格企业须在300万元以上,批发资格企业须在800万元以上(山东省), 煤场面积3000平方米(零售),5000平米(批发)
增加经营范围:粮食 ,应该须办理卫生许可证。
注册有限公司即可, 批发企业也可以注册商贸公司,如果想建一个洗煤厂,可以在公司名称里含有洗煤两字。
注册公司时,务必要注意以下几点:煤炭经营批发必须具备煤炭经营资格证,可以先注册公司,然后再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不知道您是哪个省的。注册资金和储煤场地面积的数额需具体咨询所在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批办公室。
山东省的批发资格企业注册资金必须达到800万元以上(山东省煤炭批发企业的要求), 储煤场地必须在5000平米以上。根据山东省整顿煤炭经营秩序领导小组《关于做好煤炭经营资格证到期延续审查与准入工作的通知》(鲁经营字[2010]3号文件要求(批发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800万元,零售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批发企业储煤场地不少于5000平方米,零售企业储煤场地不少于3000平方米,凡注册资金和储煤场地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予以注销。
零售资格的煤炭经营资格证和批发资格的煤炭经营资格证没有多大区别。
山东省的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企业的标准:
零售资格的煤炭经营资格证准入标准较低, 注册资金300万元,储煤场地3000平米。
煤炭经营批发资格的证准入标准较高,注册资金不低于800万元, 煤场5000平米。
批发资格企业的注册资金要求较多,企业的实力较为雄厚,零售资格的企业注册资金也可以达到800万元。
设立条件:对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没有最低限额基本要求:(1)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2)申请人必须具备与经营项目相应的资金、经营场地、经营能力及业务技术。
设立程序:第一步:个体座商或需要名称的个体摊商,应先办理名称预先登记。
1.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2.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3.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具体项目参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企业登记许可项目目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三步: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后,按照《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及程序
条件:对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没有最低限额基本要求:(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程序: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委托)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具体项目参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 企业登记许可项目目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五步: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后,按照《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及程序
条件:对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没有最低限额基本要求:(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6)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7)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程序: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委托)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具体项目参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企业登记许可项目目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五步: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后,按照《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及程序
基本要求:(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需5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需5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需30万元人民币以上;科技开发、咨询、服务公司需10万元人民币以上;(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设立程序: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到经工商局确认的入资银行开立入资专户;办理入资手续(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办理资产评估手续);
第四、五步: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步骤相同。
关于前置审批
从事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审批部门,以下是27个行业对应的审批部门
1、从事食品(含饲料添加剂)的生产、销售——区防疫站
2、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局
3、药品生产、经营——卫生局
4、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及电梯安装——劳动局
5、化学危险品(含石油)生产经营——化工厅
6、金银收购、金银制品加工、经营及废料中回收的金银——人民银行
7、旅行社——市旅游局
8、特种行业(旅馆、印刷、废旧金属收购、文化娱乐、浴室)——公安分局
9、图书报刊和录音录象制品的出版、发行销售——广播电视局
11、娱乐场所——文化局
12、文物经营——文物局
13、小轿车经营——市工商局市场处
14、会计、审计事务所——财政局、审计局
15、房地产经营——建委
16、广告经营——工商局广告处
17、商标印刷——工商局商标处
18、国有资产评估——财政局
19、成品油批发、零售、加油站——计经委
20、煤炭经营——煤炭市场洽理办公室
21、汽车维修——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
22、经济信息、房产信息咨询——工商局
23、物业管理公司(与房地产公司要有代理合同)——房产局
24、计算机网络服务——公安局
25、医疗器械销售——医药管理局
26、职业介绍所——劳动局
27、企业登记代理——工商局
注册后其他手续办理
刻制公章
刻章是拿到工商执照后的第一件事,没有公章则无法办理其它手续。刻章需要到办事大厅公安局窗口办理登记备案,所需材料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下同)身份证复印件。一般企业,刻制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人名章即可满足需要。在警官发给的印模式样上参照范例填写好内容,在经公安局审批的刻章企业中选择一家来刻制。选定刻章企业后,警官将在工商执照副本中缝处盖上“印章已刻”的标记。
公章和合同专用章一般选用橡胶材质,财务专用章可选用铜或橡胶材质,人名章可选用有机玻璃或铜的。财务专用章和人名章不能刻原子樱各刻章企业的收费标准有一定差异,要与对方业务人员“讨价还价”。一般1—2天就能取章,取章时应向刻章企业索要公安局开的刻章存根,并作为企业档案保存备查。提醒大家注意:刻章一定要经过公安局备案,不要图省事、便宜等私自刻章,以免留下隐患。实际工作中,公章等在办理其它手续时往往需要随身携带,要有保管和防范意识,以防因公章等丢失影响后续工作。
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刻完章后应马上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是企业的“身份证”,是办理后续手续所必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到办事大厅技术监督局窗口办理,所需材料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下同)身份证复印件和公章。参照范例填写登记表,按规定签字和盖公章,然后交纳证书费用(正本、副本、IC卡共计30元),一般五个工作日后可领龋办证收费为统一标准,不能“讲价”。领取证书时,应检查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本和副本上打印的内容是否与本企业一致,还应注意不要遗失IC卡,通常的做法是将IC卡插在正本左侧塑料封皮内(面对打开的正本)。
办理税务登记
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新办企业必须在领取工商执照起30天内办理税务登记。实际工作中,为了尽早取得发票开始经营,应在拿到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后立即开始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税务登记到办事大厅税务登记窗口办理。合伙企业,如果没有销售行为,只是提供服务(不含修理、修配行业),不需要办理国税登记。
第一步咨询。携带工商执照副本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到 登记窗口咨询,详细说明本企业的企业类型(工业、商业)和经营项目,由国税工作人员判定是否需要办理国税登记。如果需要,国税工作人员会发给税务登记表;如果不需要,可直接去地税窗口办理地税登记手续。必须注意:经营项目直接关系到税种(交哪几种税);企业类型直接关系到税率(百分之多少),要向国税工作人员准确表达,有不懂的地方一定要询问清楚。
第二步填表。税务登记表可领回单位填写。如果经办人携带的资料和印章齐全,当场填表、交表是一种好方式,有不懂的地方可当场向 窗口工作人员询问,能减少往返次数和节省填表时间。填表前,要先认真阅读“填表须知”;填表时,要内容真实、表达准确、字迹工整、粘贴完整;填表后,要反复核对。需要粘贴的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税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办税人员一般由企业财务人员担任。
第三步交表。必须注意:有的税务机关规定,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下同)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办理交表。交表时需要提供以下证件、资料并携带公章。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本原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
4、企业章程(或合伙协议)复印件
5、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复印件
6、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要求一般与工商注册相同)如果是高新技术企业,还应携带高新技术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工作人员审核所交的登记表后,发给一张领取税务登记证的通知单。通知单应妥善保管。
第四步领证。持通知单上注明的领证所需证件(一般为工商执照副本),按通知单上注明的时间到指定窗口领取税务登记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应按规定交纳证书和镜框费用(镜框如果自己已经有合适的,也可以不要)。税务工作人员会发给一张税务报到通知书,上面写明这样几项内容:第一、到哪一个税务所报到;第二、报到时应带的资料;第三、报到的时间;第四、税务所的联系电话和地址。领回的税务登记证书正本,应装入镜框,与工商执照正本一起悬挂在营业场所明显位置。
银行开户的类型与法律规定
首先要明确银行允许企业开立的存款账户类型。根据2003年颁布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单位存款账户可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四大类。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 法律规定,一家企业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企业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此账户办理。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只能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不能办理现金支龋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其次,需要熟知银行开立账户的操作程序。通常企业在拿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税务登记证》后才能到银行申请开立自己的结算账户。在未取得上述证件之前,企业的开户需求原则上不会被接受。一般来说,在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企业须主动向银行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正本原件,同时在银行填写开户申请书、双方协议、备用金核定书、印鉴卡等资料,并且在印鉴卡上加盖法人章、公司财务专用章和业务公章。
如果企业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操作步骤类似于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只是企业需要多提供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和账户管理卡即可。银行在开立结算账户时,还需要收取一定的开户费用。出于资金在运输途中的安全性考虑,中行理财专家建议新开户企业可以考虑择近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此外,企业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账户管理卡,千万不可疏忽大意,丢了企业银行账户的重要信息。
市煤炭执法稽查机构,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生产、经营执法稽查,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安监、公安、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煤炭生产、经营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煤炭生产、经营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煤炭资源,禁止乱采、滥挖、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快煤炭产业结构调整,鼓励煤矿发展非煤产业。第六条 加强对煤炭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对重大事故隐患、非法开采或者违法经营行为以及生产安全事故等进行举报。
对举报有功人员,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煤炭管理部门给予奖励。第二章 安全生产第七条 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第八条 从事煤炭生产的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煤矿矿长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煤矿企业相关证照不得伪造、出租或者转让。第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等证照的年检、延续、变更手续。第十条 煤矿企业应当依法设立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少于7人。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应当轮流带班下井,建立并如实填写带班下井档案,带班下井的相关资料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一年。轮流带班下井具体办法由市煤炭管理部门制定。
煤矿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当设立技术管理机构,配备技术负责人(技术副矿长或者总工程师),主管煤矿生产、安全技术工作。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煤矿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不得在其他煤矿兼职。
煤矿企业应当配有防治水专业副总工程师,配备满足生产作业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水文地质类型简单矿井防治水专业人员配备不少于2人,水文地质类型中等及以上矿井防治水专业人员配备不少于3人。
煤矿企业应当配备采矿、通风、机电、地质及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生产作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专项措施组织实施。
煤矿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安全监控等生产系统应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并经依法验收、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四条 煤矿水害防治应当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及物探等综合预防、治理措施。
煤矿应当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矿井水情调查,查明矿井和采区水文地质条件,制定水害防治专项措施。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应当编制探放水设计等安全措施:
(一)探水或者接近积水地区掘进前;
(二)排放被淹井巷的积水前;
(三)煤系底部有强承压含水层并有突水危险的工作面开采前。
探水眼的布置和超前距离,应当根据水头高低、煤(岩)层厚度和硬度制定安全措施,并在探放水设计中具体规定。第十六条 采掘工作面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确定探水线,进行探水:
(一)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者相邻煤矿时;
(二)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
(三)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
(四)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时;
(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时;
(六)接近有水的灌浆区时;
(七)接近其他可能出水地区时。
经探水确认无突水危险后,方可采掘施工。
全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应当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需要制定,并纳入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应当含有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等方面的内容。第八条 煤矿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全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
煤矿建设项目的立项,由建设单位向省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并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核准。第九条 开办煤矿企业,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第十条 煤矿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核准的立项报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第十一条 煤矿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实行法人负责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煤矿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二条 煤矿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要求。环境保护设施和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第十三条 煤矿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由工程项目审批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煤矿建设工程项目中安全设施和条件的验收,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第十四条 在依法批准建设的煤矿井田范围内,不得新建各类煤矿。
对已建成的各类煤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整顿或者关闭。第三章 生产与经营第十五条 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作业;需要变更开采范围的,应当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能力或者核定的生产能力合理组织生产,不得超能力开采。
开采煤炭资源的,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炭资源回采率和综合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煤矿企业不断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第十八条 因开采煤炭造成地表土地塌陷、挖损的,应当由煤矿企业依法承担复垦义务。煤矿企业可以自行复垦,也可以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复垦。土地复垦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侵占或者挪作他用。
复垦的土地应当达到可供利用的状态。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复垦的土地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因开采煤炭造成地表土地塌陷、挖损,造成他人损失的,煤矿企业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编写土地复垦实施方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土地复垦实施方案应当符合土地复垦规划和年度土地复垦计划的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土地复垦的协调工作,对列入土地复垦规划的项目,应当确保如期实施。第二十条 关闭煤矿或者报废矿井,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提交关闭或者报废申请报告;经审查批准后,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关闭或者报废注销手续。
不是的,其实现在的煤炭生意已经模式化了,以我们为例吧,在购煤谈价时的煤价都是含税价即煤价加上相应的税金,好像是煤矿替缴税一样,其实并不是这样,煤矿给开的税票是我们自己交的税,煤矿只是替开出来而已,国家增值税规定增值税应该由买方承担即价外税,只是买方必须在买煤所在地缴纳,所以以前小煤矿多的时候, 小煤矿都不给开税票,价格就是不含税价但价格相应低一些,买煤后要自己想办法搞到当地的税票,当然是花钱买了,有的单位有多余的税票,会低于税务局的点率,一样用。有的煤矿卖煤时,可以提供税票,也可以不提供,但价格有所区别,你在买煤谈价时也一定会问带不带税票,如果不带税票价格应低一些。现在只有大矿生产了,都要求带票销售的,所以煤价都是含税价,不需再自己找税票了。同理在卖煤时,你制定一个煤炭的价格,还要再收取买你煤的人相应的税13%,这时你的就是含税价,就相当于煤矿主,这个税金要全部交到税务局,并用税票机给客户开出相应的税票,等于代税务局收税。所以你是要交税的,只是买煤时交的税才是你的应缴税,卖煤时不交税。煤炭转手给谁谁就要缴税,不可能不交税的。不过具体情况要更复杂,因为成本中除了煤价外还有很多费用,比如站台费,火车运输费,出境费(出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铁路运销费等等,需要由提供车皮计划的中间人将煤矿开出的税票拿到他的单位将这些费用相应的税金加进去再开出新的税票给我们才算完成,否则你公司所在地的税务局查账时看的成本是总成本,而煤矿开的税票只是买煤的煤价成本,税金不够,就麻烦了。总之做煤炭生意和普通商品有所区别,也麻烦的多,但缴税方面没有区别,虽然麻烦,相信你时间长了也就知道了,另外如果只经营煤炭,就不需要再交营业税了。我回答的容易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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