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煤炭管理办法(201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煤炭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区县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
市煤炭执法稽查机构,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生产、经营执法稽查,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安监、公安、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煤炭生产、经营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煤炭生产、经营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煤炭资源,禁止乱采、滥挖、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快煤炭产业结构调整,鼓励煤矿发展非煤产业。第六条 加强对煤炭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对重大事故隐患、非法开采或者违法经营行为以及生产安全事故等进行举报。
对举报有功人员,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煤炭管理部门给予奖励。第二章 安全生产第七条 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第八条 从事煤炭生产的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煤矿矿长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煤矿企业相关证照不得伪造、出租或者转让。第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等证照的年检、延续、变更手续。第十条 煤矿企业应当依法设立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少于7人。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应当轮流带班下井,建立并如实填写带班下井档案,带班下井的相关资料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一年。轮流带班下井具体办法由市煤炭管理部门制定。
煤矿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当设立技术管理机构,配备技术负责人(技术副矿长或者总工程师),主管煤矿生产、安全技术工作。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煤矿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不得在其他煤矿兼职。
煤矿企业应当配有防治水专业副总工程师,配备满足生产作业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水文地质类型简单矿井防治水专业人员配备不少于2人,水文地质类型中等及以上矿井防治水专业人员配备不少于3人。
煤矿企业应当配备采矿、通风、机电、地质及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生产作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专项措施组织实施。
煤矿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安全监控等生产系统应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并经依法验收、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四条 煤矿水害防治应当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及物探等综合预防、治理措施。
煤矿应当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矿井水情调查,查明矿井和采区水文地质条件,制定水害防治专项措施。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应当编制探放水设计等安全措施:
(一)探水或者接近积水地区掘进前;
(二)排放被淹井巷的积水前;
(三)煤系底部有强承压含水层并有突水危险的工作面开采前。
探水眼的布置和超前距离,应当根据水头高低、煤(岩)层厚度和硬度制定安全措施,并在探放水设计中具体规定。第十六条 采掘工作面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确定探水线,进行探水:
(一)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者相邻煤矿时;
(二)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
(三)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
(四)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时;
(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时;
(六)接近有水的灌浆区时;
(七)接近其他可能出水地区时。
经探水确认无突水危险后,方可采掘施工。
针对原煤的跑、冒、滴、漏现象的新问 题、 新形势, 积极调查研究, 认真总结经验, 及时向矿里汇报工作, 对违纪违规行为提出建议。
稽查员岗位职责:
1、认真执行国家关王煤炭稽查的方针政策。
2、遵守集团公司、总公司关于煤炭稽查的有关规定。
3、稽查人员在稽查队,发煤站的领导下,开展稽查工作。
4、严格监督检查制止违规行为,防止犯罪发生,维护企业利益。
5、稽查人员每日对各工作点进行稽查,并对查出的问题如实汇报领导。
6、如实填写日稽查台帐,对稽查出的问题要做到事实清楚,处理公正,汇报及时。
7、不得参与违法乱纪行为。
淄博市计划委员会、淄博市经济委员会、淄博市财政贸易委员会(淄博市贸易局)、淄博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淄博市建设委员会、淄博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淄博市教育委员会、淄博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淄博市体育运动委员会、淄博市交通委员会、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淄博市国家税务局、淄博市地方税务局、淄博市土地管理局、淄博市地质矿产局、淄博市规划局、淄博市公安局、淄博市国家安全局、淄博市司法局、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劳动局、淄博市统计局、淄博市林业局、淄博市水利水产局、淄博市文化局、淄博市卫生局、淄博市房产管理局、淄博市民政局、淄博市农业局、淄博市农业机械管理局、淄博市技术监督局、淄博市环境保护局、淄博市广播电视局、淄博市烟草专卖局、淄博市审计局、淄博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淄博市旅游局、淄博市档案局、淄博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淄博市新闻出版局(淄博市版权局)、淄博市黄河河务局、淄博市畜牧局、淄博市人事局(淄博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淄博市物价局、淄博市乡镇企业管理局、淄博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淄博市医药管理局、淄博市煤炭工业管理局、淄博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淄博市人民政府地震办公室二、以下行政机关的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依法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淄博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淄博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淄博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淄博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分局、淄博市国家税务局涉外征收分局、淄博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淄博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淄博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淄博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征收分局、山东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淄博管理处(淄博市无线电管理处)三、以下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淄博市公路管理局、淄博市文物事业管理局、淄博市邮电局、淄博市供销合作社、淄博市公安消防分局、淄博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淄博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淄博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淄博市物价检查所、淄博市专利管理处、淄博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淄博市勘测管理处、淄博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淄博市植物检疫站、淄博市森林植物检疫中心站、淄博市卫生防疫站、淄博市渔政监督管理站、淄博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四、以下事业单位受行政机关的委托并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淄博市环境监理总站、淄博市纤维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淄博市市容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淄博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淄博市河道管理处、淄博市油区工作办公室、淄博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站、淄博市种子管理站、淄博市能源监测中心、淄博市职工健康监护监督所、淄博市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淄博市园林管理处(淄博市旅游规划建设办公室)、淄博市建筑管理处、淄博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淄博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淄博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淄博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淄博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处、淄博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淄博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淄博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五、以下行政机关的直属机构或者视为内设机构的组织以其主管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淄博市太河水库管理局、淄博市供销社盐政管理办公室、淄博市文化市场管理处、淄博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淄博市萌山水库管理处、淄博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淄博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淄博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淄博市交通稽查支队、淄博市技术监督稽查大队、淄博市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办公室、淄博市农机修配管理站
以上市级行政处罚主体(组织)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事业单位应当有行政机关的委托书,行政机关应当对所委托单位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不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单位和组织一律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否则,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权拒绝、检举和控告。
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前身是淄博矿务局,成立于1953年2月20日,是华东地区著名的煤炭工业基地,属国有煤炭工业大型一类企业,2002年4月1日,经山东省经贸委批准,组建了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暨淄博矿业集团,现有职工20000多人,具有各类专业技术职称人员4300余人。
近年来,淄矿集团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实施“第三次创业”,确立了“优而特,富而强”的发展愿景和“三步走,翻三番”的战略目标,着力在理思路、调结构、抓改革、强安全、重民生、树形象上下功夫,逐步形成“三三一”产业格局:即建设山东济宁、陕西彬长、内蒙鄂尔多斯三个煤炭生产及深加工基地,打造济北矿区、东华水泥、埠村煤矿三个循环经济园区,构建一个总部经济圈。2010年,生产合格煤1437万吨,实现销售收入175亿元,实现生产经营性利润19.5亿元,企业资产总额为228.6亿元,连续九年进入全国企业500强之列。 企业愿景
山东能源以国际先进企业为标杆,树立雄心壮志,紧跟时代步伐,努力打造现代化、国际化的卓越能源企业
山东能源将引入现代化理念,高境界定位,高标准管理,高起点发展,自我加压,创新超越,从技术装备、产品服务、运营管理、人才队伍四方面突破,实现安全发展、创新发展、高效发展、绿色发展。
山东能源将拓宽国际化视野,实施“大能源、大资源、大合作、大运营、大协同”五大战略,发挥规模优势和协同效应,横跨煤、电、油及新能源领域,全面提升国际竞争力、社会贡献力和持续发展力。
企业精神
自强不息,是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是淄矿精神的集中体现。淄矿人走过百年自强不息之路,在变革中扬弃,在拼搏中前进,造就了一个“大庆式企业”,催生出全国十面红旗之一的“永葆革命青春的五四采煤队”,创造了百年淄矿的新辉煌。创新进取,是淄矿人的追求。持续创新带来无限生机,不断进取再铸百年辉煌。要实现“三步走,八百亿”的战略目标,把淄矿建设成为“优而特、富而强”的大型现代企业集团,必须始终高举自强不息、创新进取的旗帜。
企业宗旨
为社会创造财富是企业的使命。创造财富就要做优做强企业,创造更多的利税;就要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就要不断创造新的就业岗位;就要培养和输送社会需要的各类人才。
为员工创造幸福是企业的职责。创造幸福就要加快企业发展,不断提高员工的经济收入;就要体现人文关怀,不断改善员工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就要为员工提供发展的机会和平台,帮助员工在企业发展中实现个人价值。 淄矿集团作为省属国有重点企业,先后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煤炭行业优秀企业、山东省“AAA”级信誉企业、省级文明单位、山东省管理创新十佳企业、中国最具成长性企业、全国企业文化建设优秀奖、中国质量信誉AAA级企业、全国煤炭系统首家企业文化示范基地、全国职工疗休养工作优秀单位、山东60年60品牌、全国煤炭行业AAA级信用企业、新中国60年山东百家领袖品牌等荣誉称号。
2005年全省安全生产先进企业。
2007年1月被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国资委党委授予“山东省国有企业创建‘四好’领导班子先进集体”。
2007年1月,被省委省政府授予“平安山东”建设先进单位。
2007年2月,被省安委会评为“2006年度全省安全生产‘双基’工作先进单位”。
2007年2月,集团公司“千米埋深矿井建设技术及应用”课题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
2007年3月,亭南煤业公司被陕西省煤炭工业局评为“2006年度煤矿安全生产先进集体”。
2007年4月被山东省煤炭工业局授予全省煤炭工业“科技创新先进企业”。
2007年8月被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2006年度“中国企业500强第464位”。
2007年被中国企业评价协会评为2006年度“全国AAA级信用企业”。
2007年被中华工商时报社、中国信息协会信用专委会、中国经济精英论坛联席会评为2006年度“中国经济百佳诚信企业”。
2007年被中国质量协会“全国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 董事会
战略委员会、报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办公室、资本经营部、审计部。
党群部门
党委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党委组织部、纪委、工会、团委、老干部管理处。
管理部门
总经理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规划发展部、企业管理部、生产技术处、地质测量处、安全监察局、机电处、环保节能处、总务处、非煤产业部、人武保卫部、工程质量监督站、社会保险处、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处、物流管理中心、教育处、保卫处。
法人单位
机关生活服务部、通讯信息中心、技术中心。 全资子公司
陕西正通煤业有限责任公司(100%,煤炭采选)、山东唐口煤业有限公司(100%,煤炭采选)、淄博淄矿煤炭运销有限公司(100%,煤炭及制品批发)
控股子公司
山东东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60.07%,水泥熟料)云南新吉克矿业有限公司(50%,煤炭采选)淄博海天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辖淄博海天大酒店、淄博海天大酒店张店分店、淄博海都食品公司、淄博海天红福参茸有限公司) 、淄博矿业集团物资供应有限公司(100%,商贸业) 、陕西长武亭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控股99%,煤炭采选)、内蒙古双欣矿业有限公司(控股55%,煤炭采选)、内蒙古黄陶勒盖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淄博岭子热电有限公司(56.17%,火力发电)、淄博矿业集团设计院(90%,工程勘察设计)
参股公司
山东天安安全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48%,技术测试)、淄博爱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分公司
埠村煤矿(辖山东东辰新型墙材有限公司、济南万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东辰工程塑料公司)、许厂煤矿、岱庄煤矿、葛亭煤矿、新河矿业公司、济宁北矿区铁路运销处、
上市公司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49%)。
直属单位
方大公司(辖淄博隆烨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淄博方润监测站)、中心医院(辖双山分院)、山东煤炭技术学院(辖淄博宏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淄矿集团公司矿山救护大队。
注册资本:570.66万人民币
市、区县煤炭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经信、公安、交通、环保、规划、城管、工商、质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煤炭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本市城乡规划,编制储煤场地布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储煤场地应当符合布点规划要求。第七条 已经建成并投入运营的储煤场地,应当设置挡风抑尘墙或防风抑尘网,安装固定式或者移动式抑尘自动喷淋装置,设置运输车辆进出清洗设施,防止煤粉尘污染。
储煤场地的防尘、抑尘设施和车辆清洗设施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第八条 煤炭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储煤场地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储煤场地建设和运营。
本办法所称储煤场地包括经营性储煤场地、煤矿企业储煤场地、燃煤单位储煤场地、洗选加工企业储煤场地以及企业自有的铁路专用线储煤场地和铁路转运站储煤场地等。
储煤场地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储煤场地由区县政府依法予以取缔。第九条 在本市落地经营的煤炭,应当在经营性储煤场地集中存放和销售。鼓励支持煤炭经营企业入驻经营性储煤场地集中开展煤炭经营性活动。
禁止在储煤场地外乱堆、乱放和销售煤炭。第十条 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和燃煤单位装卸、储存、加工煤炭时应当采取有效降尘、抑尘措施。
机动车运输煤炭应当采取密闭措施,铁路运输煤炭应当喷洒抑尘剂进行覆盖。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和燃煤单位是煤炭质量的责任主体,对其生产加工、经营、使用的煤炭质量负责。
煤炭经营企业和燃煤单位应当建立煤炭购销台账,载明煤炭购销数量、购销渠道及煤质检测信息,并保留两年。第十二条 在本市经营和燃用煤炭必须符合规定的质量指标要求。煤炭质量指标要求由市煤炭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本市实际分类确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鼓励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燃煤单位对煤炭进行洗选加工,提高煤炭质量和清洁利用效率。第十三条 煤炭经营企业和燃煤单位应当逐批次检测煤质,并向所在地的区县煤炭管理部门报送煤质检测真实信息。第十四条 燃煤单位应当配套建设污染物治理设施,并保证其正常使用。燃煤产生的污染物不得超标排放、超总量排放。
燃煤单位应当采用先进的脱硫、脱硝、除尘技术和设备,对煤炭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等污染物采取控制性措施,实现达标排放。第十五条 禁止高硫份、高灰份劣质煤炭在本市经营和燃用。
本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销售、使用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第十六条 煤炭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经信、公安、交通、环保、城管、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建立煤炭清洁利用联合执法、应急处置和管理信息共享机制。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经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清洁生产促进工作,依法督导企业节约利用煤炭资源。
公安机关负责对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煤炭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对燃煤单位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依法实施监察监测。
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或取缔无照经营煤炭及其制品的行为。
质监部门负责对煤炭检测化验机构的检测化验设备依法监督管理,负责对计量器具依法实施强制检定。
交通、城管等部门负责对煤炭道路运输行为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鲍店煤矿
南屯煤矿
北宿煤矿
唐村煤矿
济二煤矿
济三煤矿
兴隆煤矿
杨村煤矿
枣庄矿务局 付村煤矿
高庄煤矿
新安煤矿
留庄煤矿
济南矿务局 田庄煤矿
淄博矿务局 岱庄煤矿
葛亭煤矿
许厂煤矿
唐口煤矿
肥城矿务局 梁宝寺矿
临沂矿务局 古城煤矿
王楼煤矿
军城煤矿
省司法厅 三河口矿
湖西煤矿
岱庄生建
七五煤矿
市司法局 蔡园煤矿
金源煤矿
金桥煤矿
里能集团 里彦煤矿
鲁西煤矿
新河煤矿
济宁矿业集团 鹿洼煤矿
运河煤矿
落陵煤矿
太平煤矿
新绎煤矿
义桥煤矿
裕隆集团 单家村煤矿
唐阳煤矿
宏河集团 横河煤矿
微湖矿业 泗河煤矿
欢城煤矿
崔庄矿业 崔庄煤矿
昭阳煤矿 昭阳煤矿
大统矿业 杨庄煤矿
何岗煤矿 何岗煤矿
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工商管理、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煤矿和煤炭加工企业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炭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 煤炭生产、加工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大事故隐患以及生产安全事故等进行举报。第二章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保障第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第七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职责。第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组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检查验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应等级。第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设置安全总监,专项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煤矿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不低于从业人员的千分之五,并且不少于3人,其中至少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第十条 煤矿企业应当分别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通防、防治水专职副总工程师,并且符合任职资格条件。
煤矿企业应当分别配备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企业生产定员的百分之五。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满足生产作业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煤矿企业应当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探放水工不少于7人。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培训档案,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煤矿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班子其他成员和副总工程师应当按照规定带班下井。建立带班下井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
无前款人员带班下井的,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当执行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严禁穿着化纤衣物和携带烟草、点火物品等入井。
煤矿企业应当为下井人员无偿提供符合规定的自救器、标识卡、矿灯、安全帽、有反光标识的工作服等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督促、检查下井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生产作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或者安全技术专项措施组织实施。
煤矿的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安全监控等生产系统应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五条 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等综合预防、治理措施,消除水害隐患。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矿井应当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其他矿井应当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水害隐患排查,查明煤矿、采区水文地质条件,制定水害防治专项措施。第十六条 煤矿井下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定防治水专项治理措施,确保作业安全:
(一)探水或者接近积水区域采掘前;
(二)排放被淹井巷的积水前;
(三)煤系底部有强承压含水层并且有突水危险的工作面开采前。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图纸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绘制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每个季度第一个月初,应当将采掘工程平面图、矿井通风系统图和井上、下对照图等图纸报所在市、区县煤炭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回想下毕业的时候有没有签过与档案有关的字,尤其是和单位签三方协议的时候。
或者去学校找相应的老师查询,因为并非所有的学校都会把档案发走,看看档案是否还在学校,如果不在学校就查询下毕业时被学校放往到了哪里。
淄博煤矿工人大罢工,淄博煤矿位于淄川、博山境内,是山东省较早采用近代机器生产的矿所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