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最大的挖掘机一抓子可以挖多少方?
特雷克斯RH400挖掘机,是世界上最大的挖掘机,全世界共有6台,第一台于1997年制造,经过改进的第六台RH400在2002年推出,其中第5台为电驱动型,柴油机版使用了两台Cummins QSK60-C柴油机(16缸,涡轮增压),油箱容量为16000L,这6台中有5台在美国、1台在加拿大的矿山使用,整机质量: 1008吨,最大功率: 4398马力,铲斗容量: 43.58 立方米。
扩展资料:
挖掘机 ,又称挖掘机械,又称挖土机,是用铲斗挖掘高于或低于承机面的物料,并装入运输车辆或卸至堆料场的土方机械。
挖掘机挖掘的物料主要是土壤、煤、泥沙以及经过预松后的土壤和岩石。从近几年工程机械的发展来看,挖掘机的发展相对较快,挖掘机已经成为工程建设中最主要的工程机械之一。 挖掘机最重要的三个参数:操作重量(质量),发动机功率和铲斗斗容。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挖掘机
煤炭从地下挖出来,一个方法是煤炭是从地面向下挖竖井,把煤炭开采出来,然后再运到井上;另一个方法是从地面比较大面积的挖开,成为露天煤矿,然后把煤挖出来,这是浅层的煤矿挖煤的方法。
土方机械化施工常用机械有:推土机、铲运机、挖掘机(包括正铲、反铲、拉铲、抓铲等)、装载机和各种碾压、夯实机械等。
1、推土机
推土机开挖的基本作业是铲土、运土和卸土三个工作行程和空载回驶行程。其特点是操作灵活,运转方便,需工作面小,可挖土、运土,易于转移,行驶速度快,应用广泛。
2、铲运机
铲运机是一种能独立完成铲土、运土、卸土、填筑、整平的土方机械。其特点是操作简单、灵活,不受地形限制,不需特设道路,准备工作简单,行驶速度快,易于转移;需用劳力少,动力少,生产效率高,在土方工程中常应用于大面积场地平整、开挖大型基坑、填筑堤坝和路基等。
3、单斗挖土机
单斗挖土机是土方开挖常用的一种机械,按其行走装置的不同,分为履带式和轮胎式两类;按其工作装置的不同,可以更换为正铲、反铲、拉铲和抓铲四种。
4、碾压法施工机械
碾压法施工机械有平碾和羊足碾。平碾(光碾压路机)是一种以内燃机为动力的自行式压路机,重量6~15t;平碾适用于碾压黏性和非黏性土。羊足碾一般用于碾压黏性土,不适于砂性土,因其在砂土中碾压时,土的颗粒受到羊足较大的单位压力后会向四面移动而使土的结构破坏。
5、夯实法施工机械
夯实法是利用夯锤自由下落的冲击力来夯实土。人工夯实常用的机具有木夯、石夯等;机械夯实常用的有内燃夯土机、蛙式打夯机和夯锤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方机械
1、挖掘机
反铲挖掘机的工作特点是:向后向下,强制切土。适用于停机作业面以下的挖掘,基本作业方式有沟端挖掘、沟侧挖掘、直线挖掘、曲线挖掘、保持一定角度挖掘、超深沟挖掘和沟坡挖掘等 。
一般反铲的最大挖土深度为4 ~ 6m的基坑,经济合理的挖土深度为3 ~ 5m,反铲挖土时需要配备运土汽车进行运输。选用挖掘机机时主要考虑的技术参数包括:斗容、回转半径、挖掘力、挖掘高度和深度等。
2、正铲挖掘机
正铲挖掘机较同规格的反铲机挖掘力大,同时可用于场地平整。正铲挖掘机的特点是:前进向上,强制切土,适合于开挖停机面以上的土。主要作业参数包括:动臂长度、最大挖掘半径、深度、挖掘高度、斗容量。
3、拉铲
拉铲适用于一至三类的土,可开挖停机面以下的土方,如较大基坑(槽)和沟渠,挖取水下泥土,也可用于大型场地平整、填筑路基、堤坝等。主要作业参数包括:动臂长度、最大挖掘半径、深度、挖掘高度、斗容量。
4、长臂挖掘机
长臂挖掘机主要适用于高速公路坡面修整、河道疏通清淤及建筑基础、河道、深沟等土石方挖掘作业。还可用于高层建筑楼体的拆解等作业等。主要技术参数包括:动臂和斗杆总长、工作重量、斗容量、 最大挖掘高度、最大挖掘深度、全高等。
5、土方运输车辆
当挖掘机挖出的土方需要运走时,挖掘机的生产率不仅取决于本身的技术性能,而且还决定于所选的运输工具是否与之协调。
为了使挖掘机充分发挥生产能力,应使运土车辆的载重量与挖掘机的每斗土重保持一定的倍率关系,并有足够数量车辆以保证挖掘机连续工作。土方运输车辆的型号、数量、载重应根据具体工程特点(工期、土质、运距、市场环境)选择。
6、压路机
按施力原理不同,压路机分为静压式、轮胎式、振动式和冲压式四大系列。具体型号应根据施工条件,压实参数、土质、工期等要求进行选择。
7、推土机
推土机能单独完成挖土、运土和卸土工作,具有操作灵活、转动方便、所需工作面小、行驶速度快等特点。其主要适用于一至三类土的浅挖短运,如场地清理或平整,开挖深度不大的基坑以及回填,推筑高度不大的路基等。
8、平地机
平地机,利用刮刀平整地面的土方机械,适用于构筑路基和路面、修筑边坡、开挖边沟,也可搅拌路面混合料、扫除积雪、推送散粒物料以及进行土路和碎石路的养护工作。
9、铲运机
铲运机是一种能综合完成挖土、运土、卸土、填筑、整平的机械。操作灵活,不受地形限制,不需特设道路,生产效率高。适用于大面积整平、开挖大型沟渠、场内倒运、填筑路基、堤坝等大型土石方工程。
10、装载机
装载机主要用于铲装土壤、砂石、石灰、煤炭等散状物料,也可对矿石、硬土等作轻度铲挖作业。装载机具有作业速度快、效率高、机动性好、操作轻便等优点,是土石方施工的主要机种之一。
选用装载机时主要考虑的技术参数包括:斗容、载重量、行驶速度、爬坡能力、装载高度等。
11、小型打夯机
常见的小型打夯机分为蛙式和立式,是利用冲击和冲击振动作用 分层夯实回填土的压实机械。在一般工程量较小或在压路机不能达到的路槽或边缘,采用小型打夯机夯实。
土方工程施工机械按特点分析分为挖方机械、填方机械水力土方机械、准备作业机械、 铲土运输机械。
挖方机械有推土机、铲运机、单斗挖土机(包括正铲、反铲、拉铲、抓铲等)、多斗挖掘机、装载机等。推土机:推土机是土石方工程施工中的主要机械之一,它由拖拉机与推土工作装置两部分组成。其行走方式由履带式和轮胎式两种,传动系统主要采用机械传动和液力机械传动,工作装置的操纵方法分液压操纵与机械传动。
铲运机:铲运机在土方工程中主要用来铲土、运土、铺上、平整和卸土等工作。铲运机对运行的道路要求较低,适应性强,投入使用准备工作简单,具有操纵灵活、转移方便与行驶速度较快等优点。
单斗挖土机:单斗挖掘机是大型基坑开挖中最常用的一种土方机械。利用单个铲斗挖掘土壤或矿石的自行式挖掘机械。由工作装置、转台和行走装置等组成。作业时,铲斗挖掘满斗后转向卸土点卸土,空斗返转挖掘点进行周期作业。
多斗挖掘机:多个铲斗连续挖掘、运送和卸料的挖掘机械。其特点是连续作业、生产率高、单位能耗较小、适于挖掘硬度较低、不含大石块的土壤。多斗挖掘机分链斗式、轮斗式和斗轮式。
装载机:它主要用于铲装土壤、砂石、石灰、煤炭等散状物料,也可对矿石、硬土等作轻度铲挖作业。换装不同的辅助工作装置还可进行推土、起重和其他物料如木材的装卸作业。
填方施工机械有:压路机、打夯机等压路机:压路机利用碾轮的碾压作用使土壤、路基垫层和路面铺砌层密实的自行式压实机械。广泛用于筑路、筑堤和筑坝等工程的填方压实作业,可以碾压沙性、半粘性及粘性土壤、路基稳定土及沥青混凝土路面层。
打夯机:打夯机利用冲击和冲击振动作用分层夯实回填土的压实机械。广泛用于公路、市政、建筑、水利等领域在修建路面、街道、楼房、水渠、桥梁时,对工程基础、路缘、沥青路面的夯实。
水力土方机械: 利用高速水射流冲击土壤或岩体、高原地区施工和冻土地带作业的特种土方机械。常用的有除荆机和松土机, 准备作业机械: 用于清理土方工程施工场地和翻松坚实地面。 铲土运输机械 :利用刀形或斗形工作装置切削土壤、水玩具,当拖拉机前进时,机械边前进边切割灌木。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的规定,砂、石、粘土及构成山体的各类岩石属矿产资源。
二、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而动用砂、石、土,但不将其投入流通领域以获取矿产品营利为目的,或就地采挖砂、石、土用于公益性建设的,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不缴纳资源补偿费。
三、需异地开采砂、石、土用于上述公益性建设的,应按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补偿费原则上应按法规规定酌情减免。
四、凡以营利为目的开采上述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单位、个人,均应按照 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矿产品均应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五、其他类似情况可参照本文件精神办理。1999年08月19日,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函404号发文《关于解释工程施工采挖砂、石、土矿产资源有关问题的复函》,答复如下:
一、我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8〕190号)(以下简称《复函》)“二”中的“因工程施工”和“就地”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内,因工程需要动用或采挖砂、石、土用于本工程建设。目的是鼓励建设单位在建设中充分利用已批准占地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减少异地开采,以利于保护环境。但建设单位在上述范围内采挖砂、石、土进行销售或用于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的,必须依法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二、《复函》“三”中的“异地”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之外范围。
根据以上两个《复函》的文件精神,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内,因工程需要动用或采挖砂、石、土用于本工程建设,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不缴纳资源补偿费。但建设单位在上述范围内采挖砂、石、土进行销售或用于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的,必须依法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综上,结合《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内,因工程建设需要采挖砂、石、土,不用于本工程建设而用于销售,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不缴纳资源补偿费的,面临被追究行政责任。
一、行政责任
根据《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之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矿产资源未用作工程施工,亦未用作公益性建设,而是用于出卖,违反了相关规定。根据《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可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