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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煤炭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无语的大门
无情的画板
2023-02-02 15:43:43

淄博市煤炭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最佳答案
甜美的小白菜
自觉的大船
2025-07-18 13:23:22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炭生产、加工管理,保障煤矿和煤炭加工企业安全生产,防止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煤矿和煤炭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以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区县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和煤炭加工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工商管理、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煤矿和煤炭加工企业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炭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 煤炭生产、加工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大事故隐患以及生产安全事故等进行举报。第二章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保障第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第七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职责。第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组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检查验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应等级。第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设置安全总监,专项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煤矿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不低于从业人员的千分之五,并且不少于3人,其中至少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第十条 煤矿企业应当分别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通防、防治水专职副总工程师,并且符合任职资格条件。

煤矿企业应当分别配备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企业生产定员的百分之五。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满足生产作业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煤矿企业应当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探放水工不少于7人。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培训档案,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煤矿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班子其他成员和副总工程师应当按照规定带班下井。建立带班下井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

无前款人员带班下井的,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当执行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严禁穿着化纤衣物和携带烟草、点火物品等入井。

煤矿企业应当为下井人员无偿提供符合规定的自救器、标识卡、矿灯、安全帽、有反光标识的工作服等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督促、检查下井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生产作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或者安全技术专项措施组织实施。

煤矿的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安全监控等生产系统应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五条 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等综合预防、治理措施,消除水害隐患。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矿井应当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其他矿井应当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水害隐患排查,查明煤矿、采区水文地质条件,制定水害防治专项措施。第十六条 煤矿井下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定防治水专项治理措施,确保作业安全:

(一)探水或者接近积水区域采掘前;

(二)排放被淹井巷的积水前;

(三)煤系底部有强承压含水层并且有突水危险的工作面开采前。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图纸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绘制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每个季度第一个月初,应当将采掘工程平面图、矿井通风系统图和井上、下对照图等图纸报所在市、区县煤炭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最新回答
友好的柚子
朴实的荔枝
2025-07-18 13:23:22

现阶段加强我国煤炭企业安全监管的任务艰巨,依据国内外煤炭行业发展的实践,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煤炭安全的政府监管。

1、确立职能清晰的监管部门

要规范划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以及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关系。针对我国当前煤矿安全工作煤监、质检、安监等部门共同管理的局面,政府应该细化各个部门的职责,将其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这样既可以避免职能的交叉和监管权力的分散化,又可以实现责任、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2、解决政府监管的冲突

从法律上着手,解决现存的政府监管执行过程中中央与地方的冲突。理顺国家煤矿监管与地方煤矿监管之间的关系,赋予煤矿安全监管独立的执行权。虽然现行的一些规定在相当大的程度上约束了煤矿监管部门滥用权力,但是也导致了对煤炭企业安全问题整改的滞后。因此,应该在一定程度上赋予煤矿安监部门独立的执行权力。

3、健全善后保障体系

政府除了监管煤炭企业在煤炭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对事故发生后的问题也要做好相应的妥善处理。绝对不能只靠赔偿解决一切的情况。都是我们不愿意看到任何伤亡事故,但是一旦安全事故发生,就必须尽最大努力补救和挽回。同时也不能只靠某些官员的引咎辞职来平息各方舆论,这根本达不到处理的本质作用。在调查好安全事故的各方面原因后,综合各方面因素进行善后的处理。因此必须确保行政问责制真正落到实处。行政问责制度使广大的官员认识到自己不仅仅享有权力,更大程度上, 还承担着重要的责任。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遏制矿难的发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因此在现实中,要确保行政问责落到实处,避免“走过场”的现象发生。对于因不作为和乱作为而导致矿难的官员,要切实追究其责任,切实树立政府的公信力。

4、借鉴西方第三方监管机制

我国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实行的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这样的机构在监管中容易出现多头监管和监管真空。可见仅仅依靠政府和安监部门的力量来遏制矿难的发生是不够的。因此有必要借鉴西方国家“第三方监管”的经验,建立以志愿团体、煤炭工业协会、社会中介机构等为代表的第三方社会性的监管力量。这里的第三方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成立的,具有专业性质和一定的权威性、独立于煤矿企业和政府的安全监管机构之外。其合法性、专业性、权威性和独立性等特点对于强化煤矿安全的监管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由此可见,引入第三方的监管机制,是改进我国煤矿安全监管机制的一个有效途径。

5、结语

煤炭行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命脉,是人民和谐生活的基础,我们不能为了经济的利益而牺牲人民的安全。煤矿的安全监管,是一个摆在政府和煤炭企业面前的关键问题。我们要正视自身监管体制的弊端和缺陷,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不断理顺关系,改进监管举措,促进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国煤炭工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沉默的时光
高大的冰淇淋
2025-07-18 13:23:22
一、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安全生产事故除了极少数是由不可抗拒力的客观原因引起的以外,绝大多数都是人为的事故,或者说是责任事故。对安全生产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仍然是人,人的思想、人的认识。安全生产隐患是一种客观存在,它就在你身边、眼前、手上;你看得见、摸得着、测得到。你对它视而不见,隐患就会发展为事故;你对它敬畏有加,在思想上极端地重视它,你就能发现它、整治它、排除它,就能给它扼杀在萌芽状态。因此,抓安全生产管理,不能就事论事,停留在事物的表面,要透过现象看本质。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和广大干部职工思想层次上清醒地认识到安全的重要性。从政治上来说,安全就是最大的政治;效益上来说,安全就是最大的效益;责任上来说,安全就是最大的责任;福利上来说,安全就是员工最大的福利。 二、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建立规章制度的时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从县、乡、公司、员工等实际情况来制定,不要照抄照搬。 一是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一把手负责制和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制。形成公司老总、安全总经理、矿长、矿井安监员“四位一体”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使安全生产工作横向要到边,纵向要到底,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二是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例会制。1、一天一次经理点名制度,每周一次部门工作汇报会、每月进行三次安全大检查和召开最少一次安委会会议。2、及时传达学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案例通报和县、乡重要文件;3、分析总结上一阶段安全生产工作和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安全生产工作。4、召开一年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对全年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总结表彰和回顾反思,对下年安全生产工作提出目标任务和思路措施。 三是建立和健全安全考核奖惩制。也就是责权相结合,风险与利益相结合,考核与奖惩相结合,建立和健全各种安全管理考核奖惩制度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三、做好安全隐患预防、排查、整治、处理工作 在预防方面:主要预防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条件以及管理上的缺陷。 在排查方面:安全检查做到过程细、项目全、无死角、不漏项。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违”现象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等“三超”行为。 在整治方面:做到“五落实”即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任务,并进行建档登记,整改完成经验收达到整改要求后方可予以销号。在处理方面:在做到 “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还要做到“三个坚持”,是坚持处理事故不过夜;坚持把“小”事故当“大”事故处理,增强“小事故也能导致大灾难”的意识,严防任何性质的事故反复发生;坚持把隐患当作事故处理,加大隐患预防、排查、整治力度。 四、系统的教育培训 从思想上转变员工认识。从“要我安全”的被动管理模式,向“我要安全”、“我会安全”的自主管理模式转变。(中寨 陈荣凯)

内向的饼干
魔幻的巨人
2025-07-18 13:23:22
以下制度供您参考,希望能帮到您:

XX市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结合晋城市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和《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分为一般安全生产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一般安全生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按照《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和《山西省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晋政办发〔2005〕100号)认定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第三条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主体

1、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法人代表是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

2、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设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构负责隐患排查工作。

3、煤矿主要负责人应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有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并对查出的隐患登记建档。

4、煤矿企业应当制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并适时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

第四条 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和市直单位是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主体,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煤矿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条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行分级监管。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营及以下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市直单位负责所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市煤炭工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属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煤矿企业对排查出的一般安全生产隐患,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立即整改,整改结束后由煤矿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备案。

煤矿企业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内容、资金、期限、责任人,报相关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或市直单位批准,待批复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和公示公告

1、煤矿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安全生产隐患及排查治理整改情况向煤炭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2、对于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煤矿企业应当及时向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书面报告。

3、煤矿企业应当在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24小时内,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在矿区相关场所进行公告公示。

4、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或市直单位应及时将煤矿企业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公告公示,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汇报。

第八条 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市直单位应该设立专门机构,安排专职人员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挂牌督办。接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后,应当及时登记,分类编号,建立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监控台帐、督促整改,对整改治理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重大隐患治理中的问题,并及时向上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汇报整改情况。

第九条 煤矿企业在安全重大隐患整改期间应及时向督办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市直单位报告整改进度、监控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等。

第十条 煤矿企业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完毕后,由煤矿企业向相应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市直单位提出申请,接受申请的部门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现场验收,合格后,方可销号、摘牌。

第十一条 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无望或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对拒不整改,无视政府监管,擅自组织生产的煤矿企业,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第十二条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帐及信息统计分析和报送

1、煤矿企业、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工作台帐,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工作台帐日常管理。

2、煤矿企业应当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统计、分析、论证、汇总,查找安全管理漏洞,并将分析论证结果登记备案。定期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市直单位报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统计分析信息。

3、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市直单位应当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所辖区域内煤矿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分析论证,研究治理措施,并将结果登记备案。定期向上级煤炭管理部门报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统计分析信息。

4、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市直单位应当每季度对本地区或本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并及时向下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煤矿企业通报工作情况,提出下阶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点。

第十三条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和奖励

1、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予以处罚:

(1)未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2)未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方案的;

(3)未依法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或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

(4)未在规定的期限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整改情况报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或报告不真实的;

(5)存在重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

(6)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的;

(7)未按规定上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8)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其他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

2、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其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

(1)未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

(2)未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作制度的;

(3)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的;

(4)对于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督促企业指定整改计划,未采取监控措施的;

(5)隐患排查督察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或措施不当酿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3、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市直单位等部门和单位对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给当事人或单位以相应奖励:

(1)职工群众举报企业在排查中有未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经调查核实属实的;

(2)对及时发现重大隐患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3)在重大隐患整改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解决整改难题,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