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部关于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管理,保障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煤炭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煤炭工业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管理全国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各省(区、市)煤炭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管理本省(区、市)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各矿区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管理本矿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第三条 煤炭行业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建立或认定与其工作相适应的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煤炭行业的施工、设计、工程用品和建筑材料生产等单位可建立与其工作相适应的试验室。第四条 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包括各级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以下简称检测中心)和企事业单位的试验室。第五条 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技术标准和部门规章、技术标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采用先进的检测技术和检测设备。第六条 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煤炭建设工程、工程用品和建筑材料质量检查、评定和认证的重要依据。第二章 检测机构资质等级管理第七条 煤炭工业部对检测机构实行资质等级管理;检测机构取得煤炭工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在指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检测工作。第八条 检测机构划分为综合型、土建型、构件型、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型等四个类型。综合型分为二个等级,土建型、构件型各分为三个等级,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型分为一个等级。第九条 对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考核的内容包括检测人员、检测设备、检测资料、规范标准、工作制度、工作环境等六个方面。各检测机构应根据自身条件和工作性质申报相应的类型等级。第十条 土建型三级、构件型二、三级和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型检测机构由其所在省(区、市)煤炭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组织考核评定后报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批准;综合型、土建型一二级和构件型一级检测机构由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组织考核评定并批准。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的资质等级证书由部统一印制、颁发,每四年核验一次。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的资质等级标准和业务范围及考核的具体办法,由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第三章 检测机构业务管理第十三条 检测中心的业务受所在地区(单位)煤炭工程质量监督站的领导,并接受上级检测中心的指导;试验室的业务受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对工程及其用品、材料的检测业务接受工程所在矿区检测中心的指导。第十四条 检测中心必须在通过省部级以上计量认证后,方可开展监督检测业务。未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不得对外承担检测业务。第十五条 检测中心在其资质等级标准范围内出具的检测报告,是其所在地区(单位)煤炭工程质量监督站辖区内的工程、工程用品、建筑材料质量仲裁的依据。第十六条 对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有异议时,可向其上一级检测中心申请复测,上一级检测中心必须受理并尽快出具复测报告。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及其原始记录、资料必须妥善保管,在相关的工程交付使用四年后,方可销毁。第四章 检测机构职责第十八条 全国检测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完成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交办的监督检测和仲裁检测工作;
二、协助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管理全国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组织煤炭建设工程及工程用品、建筑材料检测和检测人员培训工作;
三、掌握全国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动态和检测技术、检测设备的发展状态并定期发布;建立健全全国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制度,交流检测工作经验。第十九条 省(区、市)检测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完成所在省(区、市)煤炭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交办的监督检测和仲裁检测工作;
二、协助省(区、市)煤炭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管理其辖区内的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组织辖区内的煤炭建设工程及工程用品、建筑材料检测和检测人员培训工作;
三、掌握辖区内的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动态,建立健全检测工作制度、交流检测工作经验。第二十条 矿区检测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完成所在矿区工程质量监督站交办的监督检测和仲裁检测工作;
二、负责所在矿区自营企业生产的工程用品、建筑材料的出厂抽检和矿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管理;
三、掌握所在矿区工程及工程用品、建筑材料质量检测动态,及时向所在矿区工程质量监督站反馈信息。
煤炭经营企业全面检查申报材料审验规范
为做好2010年煤炭经营企业全面检查及到期《煤炭经营资格证》延续工作,现就企业自查和申报材料审验、核实,制定规范如下:
一、受理企业自查申报材料
1、经检查企业申报材料符合省、市主管部门文件规定,材料齐全,字迹工整,印章清晰。
2、企业自查报告,其报告期为2009年,内容齐全,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煤炭经营自查报告
要审查八个方面内容不缺项,审查中发现缺哪项内容或表达不清的需企业填补内容,补齐材料。要审查自查报告与申报材料所提供的内容相关数据是否一致,凡出现不一致之处,需申报企业补充或更改与其不一致的申报材料。
三、申报材料
1、主要审查2009年煤炭买卖合同签订与执行情况表(附表一)同企业自查报告、企业全面检查表填写买卖企业名称、合同额、合同执行额等相关数据,凡出现不一致的,需企业说明原因,补充材料,使其自查报告、全面检查表、申报材料所涉的内容、数据一致。
2、主要审查合同买卖各方企业的合法性和销售流向的合法性。认真核对计算煤炭购销发票中的煤炭数量,煤炭批发企业要求年销售量累计达到5万吨,煤炭零售企业要求达到1万吨,同时还要仔细查看煤炭的进货方和采购方,核实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现象发生,例如煤炭零售经营企业是否将煤炭卖给煤炭批发经营企业、是否从煤炭零售经营企业进煤、对于不确定的煤炭经营企业或者煤矿可要求提供煤炭经营资格证或者煤矿生产许可证查实。
3、审查企业注册资本金变化。计算企业资产负债表中货币资金、应收账款、银行存款和存货等项资金累计总和是否不小于企业的注册资本金,作为评定注册资本金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
4、审查企业注册地址、储煤场地址申报材料。企业固定办公场所、储煤场地租赁协议需要提供原件,格式规范,内容全面,并且租赁时间必须截止到2012年12月31日之后(房屋、土地性质、面积等要素按照煤炭经营资格申请要求检查)。
5、审查储煤场地申报材料。提供储煤场地的环保设施使用制度,制度中要对噪声污染、煤尘污染、煤及煤泥水流失等污染制定防范措施,并有负责人和监督人,并附上环保设施的图片。
6、审查计量、质检申报材料。
(1)煤炭计量、质检设施租赁协议要格式规范,内容全面,租赁时间必须截止到2012年12月31日之后,并且出租方与仪器检定报告的提供人必须一致。
(2)煤炭计量、质检设施需要有2009年度,2010年度两年的检定合格证明,证书时间范围要求从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7月1日。
(3)煤炭计量、质检人员必须为企业自身员工,不允许借用其他企业计量、质检人员上岗证(2009年6月29日之后新办煤炭经营资格证企业除外)。
7、审查煤炭经营企业全面检查表。内容需要填写完整,不能缺项,要求电子文本打印,之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各区、县(市)、开发区监管部门负责人对各项检查项目严格打分评定,由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并盖章,方可正式上报。
四、检查要求
1、各区、县(市)、开发区煤炭经营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煤炭经营企业检查和《煤炭经营资格证》延续工作,要落实专人负责,认真检查核实企业申报材料,严格打分,做好初检工作。
2、各区、县(市)、开发区煤炭经营监管部门要给各煤炭经营企业下达2010年煤炭经营资格企业全面检查及《煤炭经营资格证》延续工作告知书。
3、各区、县(市)、开发区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在审查申报材料中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市服务委,并给需整改的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
张照志
一、资源概况
阿勒泰地区煤炭资源主要分布在富蕴县南部,吉木乃县中部和青河县中部。已发现大型矿床3处,中型2处,小型6处,矿(化)点35处。查明上表煤炭资源储量8581.9万吨。截至2009年底,已上表各煤矿区资源储量规模及可动用储量小,且适于工业用煤。
2010年以来,通过地质勘查工作,在富蕴县卡姆斯特一带探明大型煤矿3处,中型煤矿2处,探明资源储量158亿吨以上,这些资源储量尚未上表。
阿勒泰地区煤炭资源不足,属于煤炭资源短缺的地区,但煤炭资源潜力较大。煤炭资源分布不均,煤田地质勘查工作相对滞后,截至2008年底,全地区煤炭资源探明储量10.26亿吨,主要集中在吉木乃、富蕴和青河县。煤炭探明程度很低,仅占全疆预测资源总量的4.7%,资源分布大致以额尔齐斯河干流为界,以北地区不具备成煤条件,属无煤区,以南地区为含煤区。
二、开发利用现状
图1 阿勒泰地区1958~2011年原煤产量变化
目前,共有煤矿4家,生产规模为3万~9万吨/年,均属小型矿山,分别是:吉木乃县哈尔交煤矿、富蕴县扎河坝煤矿、富蕴县三巴斯套煤矿和青河县第一煤矿。2008年,4家煤矿有从业人员379人,年产原煤3.78万吨,煤炭主要用于发电和民用等。2008年,四家矿山共有从业人员379人,年产矿石量3.78万吨,同比下降33.6%工业总产值为641.14万元销售收入为573.14万元。可见,我区煤炭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很小。2009年煤炭产量3.34万吨,2011年达到10.92万吨(图1)。1958年~2011年原煤累计产量仅为337.57万吨,可见,阿勒泰地区煤炭资源开发利用规模较小。
三、煤炭资源的勘查现状
我区的煤炭资源分布不均,煤田地质勘查工作滞后,阿地区累计查明煤炭资源储量10.23亿吨,探明程度很低,仅占全疆预测资源总量的4.7%,资源分布大致以额尔齐斯河干流为界,以北地区不具备成煤条件,属无煤区,以南地区为含煤区。2004年以来国家和自治区加大了煤炭资源勘查的投入,山东鲁能、神华、徐矿、新汶等一些大型能源集团陆续来疆投入了勘查工作,改善了我区煤炭资源的勘察水平。目前,蒙古能源投资公司(香港)在富蕴地区获得“喀拉萨依西区煤田”和阿勒泰地区南部“卡姆斯特一带煤田”的探矿权后,进行了普查、详查、勘查工作,初步预计两煤田共获得煤炭资源量5.31亿吨。
2004年以来国家和自治区加大了煤炭资源勘查的投入,山东鲁能、神华、徐矿、新汶等一些大型能源集团陆续来疆投入了勘查工作,提升了我区煤炭资源的勘查水平。目前,蒙古能源投资公司(香港)在富蕴地区获得“喀拉萨依西区煤田”和阿勒黍地区南部“卡姆斯特一带煤田”的探矿权后,进行了普查、详查、勘查工作。
截至2008年底,共颁发煤炭探矿权142个,其中福海68宗,富蕴69宗,吉木乃4宗,青河1宗,总面积3809.86平方公里。在142个探矿权中,风险投资62个,国家投资8个,自筹69个普查项目33个,预查项目108个。
在煤炭勘查方面,目前勘查队主要在富蕴、福海和吉木乃三个地区工作。其中富蕴-福海卡姆斯特一带的淮东煤田是新疆最好的成煤区之一,该区是新疆仅次于吐-哈成煤区的煤田富集区之一,在该区1000平方公里的范围内,外围探明储量达10亿吨,远景储量达20亿吨。目前,所有的探矿权除富蕴县协贝能科克北部煤矿预查和富蕴白板地煤矿普查项目没有到期外,其他探矿权均已到期。按照国家最新政策,2011年3月31日前全国暂停受理煤炭探矿权的申请。
四、存在问题
1.煤炭供需矛盾突出。我区属于煤炭缺乏地区,供给远远不能满足需求,每年需从外地大量购买。尽管近几年勘查工作不断加大,但是探明储量、开采条件等不能满足我区的工业发展需求。
由于我区特殊的地理位置和气候特点决定了我区的冬季供暖时间较长,每年供暖时间为180天,而供暖采用的燃料几乎全部用煤。
其次,我区电力供应中火电供应严重不足,在我区的27座电源中,火电仅有4座,总装机25.5兆瓦,占我区总装机量的17.5%,其他水电占81.8%,风力发电占0.7%。由于我区电力供应以径流式小水电为主,调节能力有限,而且枯水期长,造成水电供应不足,无法满足我区继续发展有色金属深加工及四大工业园区建设的用电需求,需要另外建设火电站来补充电力供给,这就更加大了我区的煤炭供给压力。
2.地区煤炭行业发展恰逢国家煤炭行业政策调整。近几年,我地区工业发展迅速,增加了用煤需求,正值我区煤炭行业快速发展时期,恰逢我国煤炭行业供过于求,行业政策调整。自从2006年下半年,国土资源部不断出台相关政策限制煤炭过量开采,用来保障我国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首先,国土资源部于2007年2月下发《关于暂停受理煤炭探矿权申请的通知》([2007]20号文),决定从2007年2月2日起到2008年12月31日在全国范围内暂停受理新的煤炭探矿权申请,2009年3月国土资源部又下发通知,除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煤炭开发项目和使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或省级地质专项资金开展煤炭普查和必要详查的可以设置煤炭探矿权外,全国暂停受理新的煤炭探矿权申请,暂停时间到2011年3月31日止国家发改委于2007年11月制定并执行《煤炭产业政策》,该政策严格了产业准入,并且根据各地区煤炭资源的储量、消费量以及社会发展的需求,将不同地区新建、改扩建矿井年产规模分别定为120万吨、30万吨、15万吨和9万吨,低于该规模的矿山不予审批。我区煤炭矿山属于国家规定的年产规模不低于30万吨的范围。这些政策的出台,约束了我区煤炭行业的发展,按照国家规定不能在设置探矿权。
3.地质勘查程度不够,家底不清。我区尽管是矿产资源十分丰富的地区,吸引了国内外众多的大型企业集团进行风险勘查,但是大多集中于金属矿床,而对煤炭资源的勘查程度则远远不足。另外我地区煤炭成矿区域广阔,煤炭成矿地质条件复杂,国家基础勘查投入不够,使得我区煤炭的地质勘查程度偏低,家底不清。同时,在目前我地区设立的142个探矿权中也存在着地勘单位承担的勘查项目过多,勘查面积很大,资金投入不足的现状,这直接导致了勘查工作质量不高,研究程度不够,影响了正常的我区煤炭勘查计划。
五、对策建议
1.加大勘查力度,进一步摸清家底。针对目前国家限制煤炭探矿权设置的现状,要根据我地区的特殊情况继续争取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或省级地质专项资金加大对我地区煤炭资源的地质勘查程度,尽快摸清我地区煤炭资源的储量,摸清家底,然后根据煤炭储存条件制定综合利用开发方案和行业发展规划。
2.积极发挥我地区口岸优势,利用邻国资源。地区与周边3个国家接壤,拥有4个对外口岸,这一独特的地理位置优势有利于地区区发展对外贸易和利用邻国的资源。与我地区相邻的俄罗斯煤炭探明储量占世界探明储量的12%,居世界第三位,其中与我地区相邻的西伯利亚联邦区境内煤的储量占全俄的80%,阿尔泰共和国和阿尔泰边疆区煤炭总储量约8500万吨,预测资源量在13亿~17亿吨哈萨克斯坦煤炭资源也十分丰富,据我国其境内吉木乃口岸只有60公里的东哈萨克斯坦州的斋桑县已发现储量达亿吨以上的露天煤矿,与我国相邻的卡拉干达州煤炭储量储量超过80亿吨,占哈萨克斯坦内总储量的30%蒙古目前已发现和评价过的煤矿有200个之多,资源量约为500亿吨。与中国相邻的蒙古境内的戈壁阿尔泰省、乌布苏省也拥有丰富的煤炭资源,其中乌布苏省已发现的煤矿有5个,产煤地区11处。
周边国家的丰富煤炭资源加上我区的口岸优势,有利于填补我区煤炭资源不足的现状,有利于促进我区经济的发展。
3.争取国家政策支持,扶植煤炭企业发展。针对国家最近几年出台种种政策限制煤炭行业扩大产能的现状,我地区应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向国家和自治区争取政策支持,扶持煤炭企业的发展,培养或引进技术先进、实力雄厚的煤炭企业集团。
4.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监管。煤炭是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资源,同时要注意在煤炭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督和监管。在以后新建煤矿建设项目中,要监管煤矿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各项安全生产设计指标建设矿山,并要定期审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要依法组织实施关闭。
5.整顿矿业秩序,培养大型矿业集团。针对目前国家在煤炭行业整顿矿业秩序的方针要求和我地区矿业权分散、矿山规模小的特点,政府应该鼓励矿山企业兼并重组,规范产业准人和开发秩序,组建大型煤炭企业,防止矿山在今后国家政策调整时被关闭的风险。
6.加强环境保护,防止生态环境破坏。我地区煤炭资源多集中在额尔齐斯河以南地区,该区域地形地貌复杂,有草原、戈壁滩,有些地区植被覆盖率较低、生态环境比较脆弱。而煤炭在开采、运输和燃烧的过程中会带来破坏地表、污染水源、排放烟尘等环境破坏。当地环保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煤矿建设和生产过程中的环境监督管理。充分考虑煤炭开采对生态环境带来的影响,采取积极的保护措施。同时矿山企业要严格根据《阿勒泰地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的要求,要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积极开展生态环境和水资源的保护,加强对废弃物和采煤沉陷区的治理,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