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人居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节能规划、设计、施工、监理、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民用建筑节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落实民用建筑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科学技术、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的开发与推广使用,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自治区实际,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民用建筑节能地方标准,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推广使用目录和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民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宣传,将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纳入相关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内容。第二章 新建建筑节能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文件审查工作。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第八条 市、县、镇人民政府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编制的城市、镇详细规划,其建筑物的布局、形状、朝向、采光、通风、密度、高度和绿化等应当符合能源利用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应当有民用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大型公共建筑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有民用建筑节能设计专题报告。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对规划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括民用建筑节能设计说明和节能计算书,并明确材料、构件、设备的技术指标要求和节能措施、构造等内容。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意见。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布在建建筑物的能源消耗指标,太阳能、浅层地能利用以及保温隔热节能工程措施等民用建筑节能信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布并向购买人明示所销售房屋的能源消耗指标,太阳能、浅层地能利用以及保温隔热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修期等信息,并按照国家规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第十二条 工程施工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空调系统和照明设备等进行查验,对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注明的能源消耗指标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予使用;
(二)对公共建筑的集中空调系统及其监控系统进行联合试运转调试;
(三)做好和留存相关记录文件,供后期检查评估。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对民用建筑节能施工全过程实施监理;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
法律分析:最新的补贴标准还未出台,但根据近期光伏政策讨论结果,今年光伏建设规模不会低于2018年;并且,在“政策回归市场”的大背景下,除户用、扶贫外,光伏已经从固定上网电价走到了全面竞价的时代。各地方政府“从过去自主分配省内指标变成了一个教练兼领队,带领本省的开发企业进行全国大比武。”总体上,2019年光伏上网电价按照限定总补贴额、省内竞价、全国排队分配的方式确定、这也意味着指标将是全国范围内分配,不再给某个省发单独的指标。
各地区的补贴标准也有所不同,如2018年浙江省嘉兴市的补贴范围、对象及金额如下:2018年-2019年并网运行的项目。房屋业主自投自建的0.25元/千瓦时,其它投资者投资建设0.2元/千瓦时,补贴2年(每户每年最高补助1000元)。规模在20KW及以下的“光伏 ”应用项目, 0.1元/千瓦时,补贴3年。浙江省宁波市补贴范围:2020年12月31日前,经备案认可且并网发电的家庭屋顶光伏项目。补贴对象及金额:在9万户目标内的光伏项目,按0.15元/千瓦时给予补贴,补助36个完整抄表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第十二条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列为科技发展与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优先领域,纳入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技术进步,降低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本级公共机构、上级人民政府与下级人民政府分别签订年度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责任书,实行年度检查考评。
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能源消耗定额指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公共机构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本级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节能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步编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将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按年度分解,于每年2月底前提出本级公共机构年度节能的指导性意见。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用能特点和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制定能源消耗定额指标,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公共机构应当结合能源消耗定额指标按年度制定节能实施方案,确保在能源消耗定额指标范围内使用能源。第八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降低办公用能消耗:
(一)巡视检查用电,及时关闭用电设备,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
(二)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改进空调运行管理;
(三)电梯系统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的数量、楼层和时间;
(四)办公照明应当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并优化照明系统的设计;
(五)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一次性耗材用品用量,一般文件网上发送,不印纸质文件;
(六)实行用水分户计量管理,安装节水器具;
(七)其他降低用能消耗的措施。第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减少会议数量,缩短会议时间,降低能源消耗。召开系统、行业工作会议时,有条件的应当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形式。第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采取下列措施进行公务用车节能管理:
(一)按照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
(二)公务用车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清洁能源车辆;
(三)公务用车实行车辆单车能耗核算和节能奖励。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的维修改造应当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优先选用节能效果显著的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优先选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照明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第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对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实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第十三条 公共机构既有用能系统、设备达不到国家节能标准的应当进行节能改造,所需预算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进行安排。
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提出申请,由本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进行核查后,会同财政部门编制节能改造计划,分期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推行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制度。公共机构可以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融资节能改造或者节能运行管理。第十五条 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时应当向应标的物业服务企业提出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物业服务企业符合条件的方能与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广西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举措包括:
1、推进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
2、加快发展大健康产业
3、积极发展绿色金融
4、促进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
广西:以节能降碳推动绿色发展迈上新台阶
一、稳步控制二氧化碳排放增长
印发《广西节能减排降碳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十三五”规划》《广西“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每年发布能耗双控及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要点,分解落实重点任务。积极推动召开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定期召开厅际联席会议,研究部署重点工作。多措并举控制二氧化碳排放过快增长。
二、产业结构调整取得积极进展
制定《广西优化主导产业布局基本思路》,引导各地结合实际确立主导产业。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持续壮大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打造了汽车、电子信息等10个千亿级工业产业集群,形成了蔬菜、优质家畜等6个千亿级特色农业产业集群。新能源汽车产能达23万辆、在建产能达26万辆。
三、能源利用绿色化水平明显提高
“十三五”新增投产核电109万千瓦,可再生能源930万千瓦,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占全区发电总装机的19.9%,较2015年提高14个百分点。2018-2020年实现清洁能源全额消纳,核电、风电利用小时位居全国前列。天然气管道总里程达2683公里,消费量占能源消费总量的7%,较2015年提高3.5倍。
四、林业碳汇稳步增长
实施珠江防护林、沿海防护林、退耕还林等重点工程,全区森林资源总量稳步增长,森林碳汇规模逐渐扩大。2020年,森林碳储量超过4.2亿吨,森林碳汇功能不断增强;累计建立自然保护地223处,总面积3384万亩,基本形成覆盖全区的自然保护网络。
一、居民生活用电
居民生活用电指城乡居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指楼道灯、住宅楼电梯、水泵、小区及村庄内路灯、物业管理、门卫、消防、车库)等生活用电;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中(普通高中、成人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初中(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小学(普通小学、成人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特殊教育学校(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的学校教学用电和学生生活用电;敬老院、孤儿院、救助管理站等提供住宿的收养、收容服务场所用电;农村公用变压器(原农村综合变压器)以下的路灯、自来水及非赢利性公共活动场所用电。
以上用电均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电。
二、大工业用电
1、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一切工业生产,且受电变压器容量(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用电,以及符合上述容量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自来水厂用电、污水处理厂及其泵站用电、船舶修理厂用电均执行大工业电价。自来水厂用电和污水处理厂及其泵站用电是否执行峰谷电价由用户自行选择。
中小化肥用电:指符合上述容量规定的,具有生产许可证、单系列合成氨年生产能力为30万吨以下(不含30万吨)的化肥企业生产用电,以及磷肥、钾肥、复合肥料企业的用电,但不包括上述企业生产中小化肥以外的用电。
电解铝生产用电:指符合上述容量规定的,国家产业政策允许和鼓励的电解铝企业生产电解铝的用电。
氯碱生产用电:指符合上述容量规定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经济规模,即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上的氯碱企业生产氯碱的用电。
2、大工业用户基本电费按变压器容量计算或按最大需量计算。基本电费的计费容量按受电装置上直接连接的变压器容量和不通过该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总和核定。计费方式,在不影响电网和受电变压器安全经济运行的前提下,由用户提前一个月申请,经供用双方充分协商后确定,在12个月之内应保持不变。
凡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的用户,最大需量由用户申请,供电企业确认。用户未申请的,需量按该用户上一月申请的需量进行计算,直至用户申请变更为止。用户申请最大需量,不得低于变压器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和高压电动机容量总和的40%。实际计收需量,在超过确认数15%和低于确认数10%幅度之间的,按实际抄见千瓦数计收基本电费;超过确认数15%以上的,超过部分加倍计收基本电费;低于确认数10%以上的,按确认数的90%计收基本电费,但低于变压器容量和高压电动机容量总和的40%时,则按容量总和的40%计收基本电费。为简化手续,最大需量可按月申请、确认,也可将当年每个月不同的最大需量一次申请、确认。
三、一般工商业用电
一般工商业用电主要包括:
1、普通工业用电: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一切工业生产,且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以下或低压受电的用电,以及符合上述容量规定的自来水厂用电、污水处理厂及其泵站用电、船舶修理厂用电。自来水厂用电和污水处理厂及其泵站用电是否执行峰谷电价由用户自行选择。
2、中小化肥用电:指符合上述容量规定的,执行范围同大工业用电中的中小化肥用电。
3、商业用电:指从事商品交换、提供有偿服务等非公益性场所的用电,主要包括:
(1)服务业:如宾馆、饭店、旅社、酒店、咖啡厅、茶座、美容美发厅、浴室、洗染店、彩扩、摄影等;
(2)商品销售业:如商场、商店、交易中心(市场)、超市、加油站、房产销售经营场所等;
(3)文化娱乐、健身、休闲业:如收费的旅游点、影剧院、录像放映厅、游艺机室、网吧、健身房、保龄球馆、游泳池、歌舞厅、卡拉OK厅、高尔夫球场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
(4)金融交易业:如证券、信托、租赁、典当、期货、保险和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除外)、信用社等;
(5)商务服务业:如法律服务、咨询与调查服务、广告服务、中介服务、旅行社、会议及展览服务、其他经营性的商务服务等;
(6)其他服务业:如修理与维护业、清洁服务业等。
四、非工业用电
非工业用电主要包括:
1、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医院、研究机构、宗教场所等用电。
2、铁道、邮政、电讯、管道输送、航运、电车、电视、广播、仓库(仓储)、码头、车站、停车场、飞机场、下水道、路灯、广告(牌、箱)、体育场(馆)、市政公共设施、公路收费站、农贸市场等用电。
3、临时施工用电。
4、公用发电厂受电网的用电。
5、邮政、电信、自来水、管道煤气(天然气)、有线电视等单位的营业厅用电。
6、除居民生活用电、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外的其它用电,均执行非工业用电价格。
部队、狱政用电:指部队用电(包括武警部队用电)、狱政用电(包括劳改、劳教单位用电),但上述各类用电不包括其所办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电,其所办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电按规定的分类用电价格执行。为残疾人办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且380/220V供电的用户)其生产用电价格也执行此类电价。
五、农业生产用电
农业生产用电是指蔬菜、果树、茶、桑、花卉、苗木等种植业用电;各种畜禽产品养殖、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等养殖业用电;农户家庭炒茶用电;日晒原盐用电。
农业排灌、脱粒用电指粮食作物排灌、脱粒及农业防汛、抗旱临时用电。
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指省确定的享受贫困县扶持政策的农业排灌用电。
六、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及标准
1、仍按原水利电力部、国家物价局(83)水电财字215号《关于颁发<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通知》和原华东电业管理局(84)华东电供字第204号通知附件《关于〈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实施说明》执行。
2、农业生产用电的功率因数考核标准统一为0.80。
3、销售电价内包含的国家规定的农网还贷资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不列入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计算。
4、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含居民生活用电的合表用户,计算功率因数时均包括居民用电的有功电量、无功电量,但居民电费不列入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