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模范退休后的待遇
法律分析:退休劳动模范(先进)的荣誉津贴:
(一)全国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50元。1989年年底前荣获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50元。
(二)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20元。1989年劳动模范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30元。
(三)1956年至1964年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00元。
(四)市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80元。1990年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20元。
(五)1955年至1965年市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60元。多次获得荣誉称号的,按其中最高一档标准计发,不重复享受荣誉津贴。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一)符合第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二)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2021年全国劳模待遇新规定:
1、提高离退休劳动模范(先进)的荣誉津贴。
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20元。1989年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30元。
2、提高农业劳动模范(先进)的荣誉津贴。
年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省部级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00元;
3、继续对劳动模范(先进)实行医疗补助。
城镇市级及以上在职离退休劳动模范(先进),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药费,由个人承担部分。市级以上农业劳动模范(先进)在参加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时,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4、荣誉津贴和医疗补助费用的列支。
劳动模范(先进)荣誉津贴和医疗补助费用由劳动模范(先进)所在单位解决(行政事业单位荣誉津贴在离退休费中列支,医疗补助费用在医疗费中列支;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如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由其主管单位解决。有条件的地区,劳动模范(先进)荣誉津贴的发放和医疗补助应列入社会化管理。
5、建立劳动模范(先进)专项补助资金。
财政及各区、县(市)财政都应设立劳动模范(先进)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因所在单位经济困难濒临破产或无工作单位,荣誉津贴和医疗补助费用确实无法落实的劳动模范(先进)的补助和因遭遇天灾人祸、患重大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饿劳动模范(先进)的补助。
6、劳动模范(先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给予优先。
住房困难并已领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劳动模范(先进)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不参加社会的排队摇号,并在地段的选择上给予适当优先。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你好待遇新规定如下一、原享有加发退休费待遇(一)国家政策规定:1、国家级荣誉称号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荣誉称号获得者,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加发10%退休费。但加发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原工资100%。2、省部级荣誉称号省部级上述荣誉称号获得者,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加发5%退休费;获得二次以上省部级上述荣誉称号的,可以加发10退休费。但加发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原工资的100%。(包括曾经设立的中共中央各中央局、中央分局,各大区行政委员会、大区人民政府,各直辖市,各省级行政公署颁发的上述荣誉称号。)3、军队荣誉称号军队获得同级荣誉称号的,参照执行。(二) 地方政策规定:有的地区在国家政策规定外,对上述荣誉称号获得者退休时,另加一定数额/月补贴,或给予一次性补贴。
(一)改为退休时一次性资金补贴上列国家、省部级荣誉称号获得者退休时加发退休费的办法,2015年停止执行,改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贴资金。(二)2015年以后获得者2015年以后获得上列国家、省部级荣誉称号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退休时不再给予资金补贴。(因为2014年10月,国家改革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全员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时不再领取退休费,退休时领取的是养老金。)三、其他待遇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各级工会,以及上述荣誉称号获得者等先进人物所在单位,在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时,对上述荣誉称号获得者等先进人物,或邀请参加节庆活动,或走访慰问,以示关怀。国家对上述荣誉称号获得者等先进人物,退休后在住房交通、医疗保健、休养疗养、参观访问等政治、生活方面,予以相关优异待遇;地方也有自定相关优异待遇的。四、厅局级以下荣誉称号厅局级(包括同级的地区、州、盟、地级市)以下的上述荣誉称号获得者等先进人物,国家没有统一政策规定奖励办法,地方、部门、单位可以自行制定政策奖励办法。
一、劳动模范的医疗待遇
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劳动模范除其原有基本医疗保险外,另享有医疗补贴。全国劳动模范标准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8%,省(部)级劳动模范标准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6%,由所在单位每年年初一次性划入劳动模范个人账户。
二、劳动模范的工资待遇
机关和事业单位中,以不超过本人退休前标准工资为限,全国劳动模范、获3次以上省(部)级劳动模范称号的,提高退休费标准15%;获2次省(部)级劳动模范称号的,提高退休费标准10%;获1次省(部)级劳动模范称号的,提高退休费标准5%。
1995年12月31日前获得国家及省(部)级劳动模范称号的企业职工,退休时仍保持国家及省(部)级劳动模范称号的,按月分别发给基础养老金4%、2%的补助。
三、劳动模范的疗休养待遇
劳模疗休养由市总工会负责分级、分批组织进行,疗休养每年按计划分配名额。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含享受待遇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及部分省部级劳模参加全总组织开展的疗休养活动,由市总工会负责按相关文件要求做好组织安排。
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含享受待遇者)、省级及以上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及部分市级劳模参加省总组织开展的疗休养活动,由市总工会负责按相关文件要求做好组织安排。
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含享受待遇者)、铜都劳动奖章获得者开展疗休养活动,由市总工会负责组织实施,每批一般不超过100人。
参加疗休养的劳模身体须适合疗休养,一般应在65周岁以下。
四、劳动模范生活困难补助金的发放
月平均收入低于各级工会核定的月补助标准线的本市健在并保持荣誉称号的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和市厅级劳模。
全国劳模生活困难补助金:在职职工劳模月收入补助标准线为5500元,不足5500元的补足到5500元;退休劳模月收入补助标准线为3500元,不足3500元的补足到3500元;农民劳模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且无固定收入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月补助标准线为1000元。
省部级劳模生活困难补助金:省部级劳模月平均收入在2500元以下的,每人每月补助200元。
市厅级劳模生活困难补助金:市厅级劳模月收入低于1600元以下的,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起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