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甘肃张掖供热公司取暖煤啥时候招标
2022年08月02日至22日。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2022年甘肃张掖供热公司取暖煤招标时间是2022年08月02日至2022年08月22日,张掖市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02月01日在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注册成立,主要经营范围为城市供热,供热设施、供热所需备品、备件、材料的销售等。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1984年颁发的《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投资管理体制近期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88〕45号)中关于“实行招标、投标制,充分发挥市场和竞争机制的作用”的规定,以及国家计委1985年颁发的《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和1986年印发的《关于加强设计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所确定的原则,结合煤炭建设项目设计体制改革的实施,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凡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煤炭建设项目,无论全民、集体、个人和外商投资的新建、改扩建、技改等工程,均须按照本实施办法通过招标、投标确定设计方案,选择合格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勘察设计任务、项目管理和建设全过程的设计工程总承包。
为便于分级管理,凡规模在90万吨/年以上的矿井(露天)、选煤厂及配套项目,或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由国家直接投资、向国家贷款建设的煤炭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招标、投标工作由煤炭工业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归口进行管理;其他项目由省级煤炭管理部门管理。第三条 设计招标投标工作,由投资者组织实施,或由投资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单位协助办理,也可全权委托办理。第四条 投标者的勘察设计资格等级必须与规定的建设项目规模相吻合,不得越级投标。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招标和投标双方,都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招标和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择优的原则。第二章 招标条件、方式及标书内容第六条 实行设计招标的建设项目应具备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和经过批准的地质报告及工程勘察、交通运输、电源水源等设计基础资料。第七条 招标者需向投标者提供设计基础资料和进行调研、踏勘现场的条件并解答存在的问题。第八条 选定投标者的方式可采取公开广告招标,即投标者自愿申请并经招标者审查资格认可后通知投标者参加投标;或采取邀请投标,即由招标者邀请有资格的设计者参加投标。
参加投标者的数量,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大小和技术复杂程度而定,一般为3-4个。第九条 建有选煤厂的矿井,其选煤厂的设计招标工作应与矿井同步进行,并实行单独评标和定标。第十条 矿井和选煤厂的投标文件编制内容与深度一般相当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他单项工程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复杂程度和特点确定。可按煤炭部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招标、投标工作程序第十一条 招标工作程序
1、通过广告或邀请确定投标者;
2、召开发标会议,与投标者共同商定技术专业内容与深度口径,组织踏勘工程现场,签订招标协议文件;
3、发标会议后,在统一规定时间内,由招标者及时答复投标者提出的有关问题,并将答复以书面形式正式通报所有投标者;
4、投标者根据发标书要求和书面答疑文件编制投标书,按统一规定时间报送招标者。投标书应加盖公章、勘察设计专用章及法人代表的印章,密封后寄出。标函一经寄出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投标书内容;
5、招标者在接到投标文件后,邀请投资者、有关上级管理部门领导、专家组成评标领导小组,以主持、协调、认定评标工作。
同时,聘请有技术专长、业务水平高、办事公道的人士组成评标委员会,其中高级技术人员不得少于80%,评委会主任由评委推选,领导小组确认,主持评委会工作。第十二条 评标、定标工作程序
1、评委会组成后,组织评委阅读投标书;
2、投标者分别向评委会介绍各自投标书的内容;
3、评委会讨论各投标者的投标书;
4、评委会分别向投标者质疑;
5、评委会评议各投标书,但不得搞统一观点;
6、评委会委员根据统一规定的评分权重进行独立的、有记名评分;
7、评委会根据评分结果,即报请领导小组研究认定中标者;
8、领导小组向各投标者公布中标者。凡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应向煤炭部或国家计委等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确认;
9、招标者向中标者发出正式中标通知书,双方根据国家规定和招标书、协议等有关条款,签定设计合同。
退还未中标者投标书;
10、招标者和中标者如需要采用未中标者投标书中某项技术,可互相协商技术转让问题。第四章 附则第十三条 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以各投标者标书(设计文件)的设计费多少作为竞标条件。
凡在招标、投标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对于评委有倾向性的判分,领导小组可提出批评并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者,领导小组可宣布评分无效,并取消其评委资格。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煤炭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煤炭建设工程施工实行招投标制度。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平竞争的原则。
煤炭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应优先在煤炭系统内进行。第四条 煤炭工业部基本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行业煤炭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煤炭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二章 招标第五条 招标工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列入国家年度建设计划,建设资金落实;
(二)有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三)有施工图和施工图预算;
(四)工程内外部条件达到施工要求。第六条 招标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承担招标业务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三)有建设管理经验和组织招标的能力。第七条 招标单位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或与投标单位有直接经济关系时,必须委托代理机构组织招标。代理机构除应具备招标单位所应具备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与所承担的招标任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并经煤炭工业部批准。第八条 建设工程招标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邀请议标的方式。
邀请招标,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邀请议标,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二家。第九条 招标工程分为甲类工程项目和乙类工程项目。
甲类工程项目,指大中型矿井、露天、选煤厂以及工程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矿区配套等单项工程。甲类工程应一次招标,可以一次报价,也可以分期或分主要单位工程报价。中标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如对工程的工期、质量和投资控制达不到合同规定要求的,项目法人可向所属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对下一期工程施工另行招标的申请,经审核后报煤炭工业部批准。
乙类工程项目,指甲类工程项目以外的工程。乙类工程项目应按单项工程一次招标。第十条 建设工程招标应成立招标领导小组。
甲类工程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由煤炭工业部组织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有关银行、国有独资项目的出资者或合资项目的控股方以及项目法人共同组成。
乙类工程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由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银行、国有独资项目的出资者或合资项目的控股方以及项目法人共同组成。
领导小组由3—7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审核评标组织、评标办法和招标标底,监督招标工作全过程,协调招标过程中的问题和争议。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招标,应由招标单位提出工程项目招标方案,内容包括招标领导小组成员建议名单、招标工程范围、招标方式和拟选择的投标单位等。
甲类工程项目的招标方案,经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或部直管企业审核后报煤炭工业部审批。
乙类工程项目的招标方案由所属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或部直管企业审批,报煤炭工业部备案。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由招标单位负责组织编制,主要有:
(一)招标书及投标须知,包括工程项目概况、投标截止日期和地点、开标日期和地点等;
(二)工程技术说明,包括对工程范围、有关施工规范和标准、施工技术和工艺等提出明确的说明及要求;
(三)投标书格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报价表等;
(四)主要合同条款,包括合同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违约罚款、索赔、质量验收标准、工程价款支付和结算方法等;
(五)评标原则以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第十三条 招标单位应向投标单位发售招标文件及有关技术资料,进行技术交底,组织投标单位考察现场,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质疑。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招标标底由招标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具体编制工作可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承担。应在开标十天前,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所属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部直管企业或煤炭工业部审定,审定后密封保存。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或者补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十天,将修改或补充内容的通知送达所有投标单位。
现在有很多网络招投标平台或者信息网站,例如 中国电力燃料管理网。其中网络招投标平台,聚集了招标人和投标人,招投标行为在平台上进行,包括招标信息发布,投标人网上注册,办理U-key,购买招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然后参与开标,在平台上查看中标结果。而招标信息网站,大多只提供招标信息,方便那些有投标意向,但是信息渠道较为单一的企业了解更多招标信息,争取合作机会。
网上招标的流程,可以见大概括为浏览招标公告,网上注册,办理数字证书,购买投标文件(登陆平台,下载电子招标文件)制作投标文件并上传,最后参加开标,中标结果在网上查看。
(一)招标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有掺杂使假现象后,有权拒收货物,并由中标方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并扣除50%保证金。
(二)中标方严格遵守招标方的调运计划安排,否则招标方有权拒收或中止合同,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中标方承担,并扣除50%保证金。
(三)招标方如约环保、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时,有权中止合同。
(四)中标方已知并遵守招标方“煤炭送货须知”,并且听从招标方质量管理部采样化验的相关要求。
(五)中标方若连续
2、竞标人根据自身能力按要求填写报价信息,超过报价截止时间和未按要求报价的,均视。
3、中标客户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供货任务,否则进行考核,扣除保证金。
1.以矿井、洗煤厂的单项工程设计所包括的全部工程内容进行招标。
2.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工程阶段进行招标,如施工准备、井筒、主巷道及峒室、洗煤厂、场内工业及公用建筑、生活区建筑、公路、铁路、通讯、供水、供电等若干独立工程进行招标。
3.已包建的在建项目应按可独立划分的工程进行招标。第七条 投标单位可以单独或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但需以一个单位为承包代表;投标单位也可以将工程分包给有资格的施工单位。但均需在投标时申明并经招标单位同意。第三章 招标投标程序及要求第八条 招标项目必须有批准的初步设计和落实的资金来源,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招标。第九条 投标单位必须持有工程规模相应资格的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具有施工该工程项目的能力、资历、装备、技术和管理水平,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拥有相当的资金和赔偿能力。第十条 招标投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1.建设单位向部(省局)提交招标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工程内容、招标范围、时间和招标方式等。
2.申请报告批准后,招标单位组织力量编制招标书和标底,按管理权限报上级管理部门。
3.发出招标通告或招标邀请书。
4.投标单位提出申请,招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
5.有资格的投标单位购买标书和有关图纸(只收取印刷费)。
6.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考察现场,进行工程交底,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
7.投标单位编制投标书。并加盖公章、密封按规定的时间、地点送交招标单位。在送交投标书的同时递交开户银行开具的保证金书,保证金额为总造价的1-3‰。
8.招标单位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并报上级管理部门审批。
9.招标单位组织评委和投标单位及有关部门公开开标。
10.由评委会主持评标,决定中标单位并报上级管理部门审批。
11.发出中标通知书,退回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
12.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第四章 标书、标价第十一条 招标书的编制应以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为基础。招标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一般说明:项目概况、资金来源、项目隶属关系及管理单位;投标书的格式和数量;投标书送交地点、截止日期、日程安排;开标地点、时间、方式;投标书选定方法等。
(二)投标者指南:是招标单位向投标单位提供编制投标书的参考意见和资料。如工程地质、水文条件,工程量的估算、工期安排、施工工艺、当地材料和劳动力价格、材料和设备供应方式和交接地。施工图提交进度及税收和当地行政性规定等。
(三)合同主要条款:包括招投标双方的职责、权益、义务和赔偿,工程验收办法,以及工程价款拨付和结算等。
(四)工程技术要求:对施工技术和工艺、质量标准、工程范围和界限提出明确的要求。第十二条 标底的编制应按工程施工的要求,参考现行定额进行计算,应包括施工企业的管理费用、计划利润、劳保支出、包建风险费及价格上涨等因素,但不得超过批准的设计概算。
五举煤业位于甘肃省平凉市崇信县境内,井田面积29.5平方公里,探明煤炭资源储量2.47亿吨,矿井设计年生产能力240万吨,采用立井、暗斜井开拓方式,煤质属低灰、低硫、低磷、高热值的不粘煤。
为进一步加快五举煤矿项目手续办理,西北矿业成立了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矿井项目手续办理专项工作组,五举煤业加强手续办理工作专班人员配置,根据国家部委和甘肃省相关政策制定各种工作预案和应急方案,采取分点挂靠、多线作战、上下联动、同步推进的工作机制,全力克服手续办理过程中新政策出台带来的影响,以最快速度完成补充协议签订、缴纳资源价款等事宜,完成了采矿许可证办理。
今年以来,五举煤业聚焦“矿井建设突破年”主题,以高质量快速建成“安全、高效、绿色、智能”的现代化矿井为目标,以“起跑就加速、开局就冲刺”的战斗姿态,真抓实干求突破,凝心聚力抓落实,矿井建全面提速。目前,五举煤矿井下已进入三期工程招标施工阶段,地面设施进入全面开工建设阶段,预计3月份完成主立井井架斜架竖立工作。新建办公楼、职工宿舍楼基础已动工开挖,联建楼、及洗煤厂土建工程即将开工建设。
“采矿许可证是煤矿生产的第一证,也是取得开采矿产资源的法律凭证,证照的顺利取得为我们‘确保18个月、力争15个月’建成投产的目标扫清了障碍,铺平了矿井快速建设的道路。”五举煤业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邵昌尧表示,他们将始终秉承“干就干最好,争就争一流”的工作精神,用最短的工期、最少的投资、最好的质量把矿井建设好、发展好,在甘肃大地上树起现代化矿井的新标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市场,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保护采矿权人合法权益,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取得采矿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称为采矿权人。采矿权人依法对其采矿权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第三条
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对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地、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探矿权灭失可供开采的矿产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无需勘查即可直接开采的矿产地,必须面向社会公开出让。
第四条 采矿权出让应符合国家矿产资源开发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第五条 采矿权出让管理,要按"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逐步建立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
第六条 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依事权,建立矿产地储备制度,以规划为指导,根据市场需求,科学调控采矿权一级市场,控制采矿权出让总量、结构和布局;以需求引导供给;实现采矿权合理配置和采矿权市场供求平衡。
第七条 采矿权出让、延续、变更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第八条 登记机关受理采矿权出让、转让、延续、变更、注销申请时;对申请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采矿权人申请采矿权延续、变更、注销、转让时,依法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登记管理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负责申请事项的内部调查工作。
采矿权延续、变更、转让应当服从采矿权矿区范围内无采矿权属争议,无土地、山林、道路等使用权属纠纷的要求。
下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完成采矿权延续、变更、注销、转让工作后的15个工作日内,必须向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上报备案材料及相应的电子档案。
第十条
采矿权评估由采矿权人、拟申请登记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拟受让采矿权的受让人、采矿权抵押时的债权人或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委托有资质的评估中介机构进行,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斩行办法》签订委托合同。
第十一条 除乙类矿产外,采矿权原则上不得分段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除下列情况外的所有采矿权评估结果,由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采矿权审批权限负责确认。
(一)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
(二)矿业股票上市的;
(三)矿山储量规模为大、中型并以招标方式出让采矿权的。
第十三条 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应该缴纳的采矿权价款,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分期缴纳,但最长不超过六年。申请分期缴纳采矿权价款,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承诺分期缴纳的额度和期限,经批准后实施。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地勘单位,可以依法将应该缴纳的采矿权价款部分或全部转增国家资本金或国家基金。
第十四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的,登记管理机关除收取采矿权价款外,还应依法收取采矿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以外的个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参加采矿权投标、竞买活动。
第十六条 采矿权申请人、采矿权受让人、采矿权投标人、采矿权竞买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第二章 采矿权出让
第十七条 采矿权出让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以批准申请、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向采矿权申请人授予采矿权的行为。
批准申请是指探矿权人在申请登记采矿权的过程中,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审查批准申请人的申请,授予采矿权的行为。
第十八条 新设采矿权应遵循一个矿床原则上只设一个采矿主体的要求。
第十九条 新设采矿权按分类出让原则进行管理。
(一)砂、砾石、粘土、普通建筑用石料类等可供开采的矿产地,直接出让采矿权;
(二)有色金属矿产和贵金属矿产探明地质储量(不含334)达到小型规模上限一半以上时,地质勘查工作程度必须达到详查(含详查)以上,方可出让采矿权;
(三)黑色金属矿产探明地质储量(不含334)达到小型规模以上时,地质勘查工作程度必须达到详查(含详查)以上,方可出让采矿权;
(四)煤炭矿产地质勘查工作程度必须达到详查(含详查)以上,方可出让采矿权;
(五)除上述四种情况外,其余矿种地质勘查工作程度达到普查,方可出让采矿权。
第二十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依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采矿登记管理权限,制定本地区采矿权出让年度计划。下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也可逐级向有批准权限的管理机关提出采矿权出让建议。
建议内容包括:
(一)建议出让采矿权的矿区范围;
(二)矿区范围内地质工作概况;
(三)矿产品市场及采矿权市场简要分析;
(四)采矿权设置调查意见;
(五)建议的采矿权出让方式;
(六)需要说明的其它问题。
第二十一条 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的程序按《甘肃省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探矿权有效期和保留期内,探矿权人有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勘查矿种采矿权的权利。探矿权人申请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采矿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批准申请的方式出让采矿权。
探矿权人是非企业法人的,申请采矿权时应依法设立企业法人,方可申请采矿权。
第二十三条 生产矿山为申请接续资源采矿权的和解决接替资源而申请毗邻区域采矿权的,可以采取批准申请方式收取采矿权价款后扩大矿区范围。
第二十四条 以批准申请方式出让部分或全额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采矿权评估,按照国家出资金额占全部勘查投资的比例,收缴部分或全部评估确认的采矿权价款。
第二十五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经勘查形成矿产地的采矿权的,竞得人应缴采矿权价款不得转增国家资本金,登记管理机关应依据实际交易额收取采矿权价款。
第二十六条 以批准申请方式申请采矿权的,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还应当持经评审、备案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按审批权限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矿区范围划定后,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不再受理新的采矿登记申请。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竞得采矿权的,可直接申请采矿登记,但自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之日起,提出采矿登记申请的时间,大型矿山不超过3年,中型矿山不超过2年。小型矿山不超过1年。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竞得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已经收取的采矿权价款不予退还。
第二十七条 以批准申请方式申请采矿权的,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
(二)矿区范围图;
(三)经储量评审部门审查通过、资源管理部门备案的地质勘查报告;
(四)申请人勘查许可证;
(五)申请人企业营业执照;
(六)探矿权转让审批文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八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采矿申请登记书;
(二)矿区范围图;
(三)有法定资质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私营企业营业执照;
(五)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还应提供采 矿权评估确认的有关材料;
(七)经核准的矿山企业占用储量登记表;
(八)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开发利用方案中有关安全措施的书面意见;
(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开采经营性的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砂、石、粘土,只需提供前款第(一)、(二)、(四)、(七)、(八)项规定的资料和相应的开采计划。
第二十九条
采矿权人领取采矿许可证后,中型以上矿山在2年内,小型矿山在1年内,应当进行建设或者生产。逾期不进行建设或生产的,原发证机关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回采矿许可证;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建设或生产的,可在期满30日前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延期或者不予延期的决定。
第三十条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因故需中途歇业6个月以上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歇业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歇业,歇业期间采矿许可证由登记管理机关暂时收回。但歇业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歇业期间采矿权人保留采矿权并承担相应法律义务。歇业时间满1年又不提出开业申请的,按停办矿山处理。
第三十一条
采矿权的出让工作必须严格按法定权限组织,不得越权出让。确需委托或授权出让采矿权的;必须报请有批准权限的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出让后的采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收取。
第三章 采矿权转让
第三十二条 采矿权转让是指采矿权人将采矿权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开采、重组改制等。
采矿权的抵押,按照采矿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采矿权转让由审批发证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审批。
第三十四条 采矿权转让依次经过申请受理、审批和变更登记三个程序。
第三十五条 各种形式的采矿权转让,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签订采矿权转让合同。采矿权依转让方式的不同,转让合同可以是出售转让合同、合资转让合同或合作转让合同。
采矿权转让合同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采矿权转让人、受让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
(二)申请转让采矿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当前权属关系、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采矿权的地理位置、面积、许可证有效期限及勘查工作程度或开采情况等;
(三)转让方式和转让价格,付款方式或权益实现方式等;
(四)争议解决方式;
(五)违约责任。
采矿权转让申请人必须在采矿权转让合同签订后的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转让申请。
第三十六条 出售采矿权或者通过设立合作、合资法人开采矿产资源的,应申请办理采矿权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
与他人合作、合资开采矿产资源,但又不设立合作、合资法人企业的,在签订合作或合资合同后,必须将相应的合同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备案申请材料应包括:
(一)备案申请报告;
(二)经依法公证的合作或合资合同;
(三)合作或合资双方的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五)合作或合资后,开发利用方案发生变更的,需提交变更后的开发利用方案;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对符合条件的合资、合作备案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应予以批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
第三十七条 采矿权转让人、受让人应向采矿权审批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转让申请书;
(二)转让人的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四)矿区范围图及地理位置示意图;
(五)采矿权使用费缴纳收据和采矿权价款确认资料;
(六)采矿权转让合同书;
(七)采矿权受让人资质证明文件;
(八)矿山储量核实、审查及备案材料;
(九)采矿权转让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国有矿山企业采矿权转让的,还应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三十八条 申请转让的采矿权应当具备《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采矿权受让人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采矿权申请人的资质条件。
第三十九条
采矿权人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且该采矿权又属国家行政无偿划拨的,应由采矿权人委托评估机构进行采矿权评估,采矿权价款依法处置后,方可依法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
采矿权人转让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采矿权可以不进行评估。
第四十条 采矿权审批机关经审查后,同意转让的,下达批准采矿权转让通知书;不同意转让的,下达不批准采矿权转让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一条
自采矿权转让批准之日起转让合同正式生效,申请人持批准转让通知书60日内到原发证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已批准的转让申请失效。
第四十二条
采矿权原则不得分段转让。确需转让采矿权的部分采矿区域时,必须征得原发证登记机关的同意,办理相应的采矿权分离变更登记,再提交采矿权转让申请。
第四十三条
矿山企业分离、兼并、合资、合作、重组改制,需要变更采矿主体的,应先做好采矿权的评估、确认工作。重组改制方案批准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采矿权转让申请,待重组改制工作完成后,依据转让批准书,进行采矿权变更登记。
第四章采 矿权延续
第四十四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采矿的,可在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第四十五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原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的90日内提出采矿延续登记申请的,按协议出让方式重新设置采矿权;未在90日内提出延续申请的,视为无证矿山,建议由当地政府依法关闭。
第四十六条 采矿权延续应该提交以下资料:
(一)采矿权延续申请报告;
(二)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三)原采矿证有效期内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收据复印件;
(四)原采矿证正、副本原件;
(五)有效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六)原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的开发利用情况说明;
(七)上一季度末的采掘工程平面图;
(八)上一季度末的井上下对照图;
(九)《矿山安全许可证》、《煤矿生产许可证》、《煤矿矿长资格证》;
(十)矿产资源储量检测、登记资料;
(十一)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第四十七条 采矿权延续依次经过申请受理、核准和延续登记三个程序。
第十八条 采矿权延续登记机关经审查后,同意延续的,在自收到全部符合条件的延续资料后的40日内办理完成;不同意延续的,下达不批准采矿权延续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九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以行政审批方式无偿取得的采矿权,自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按《甘肃省采矿权有偿延续管理办法(试行)》一律实行有偿延续。
第五十条 没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继续采矿的,按无证采矿处理。
第五章 采矿权变更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采矿权变更申请:
(一)变更矿区范围的;
(一)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二)变更开采方式的;
(三)变更开采规模的;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第五十二条 采矿权变更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二)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三)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图;
(四)开采方式、生产规模发生变更的,重新提交经专家评审通过的开发利用方案及相应的图件;
(五)与变更事项相关的管理机关的批准文件;
(六)原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资源补偿费缴纳收据复印件;
(七)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八)有效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九)《矿山安全许可证》、《煤矿生产许可证》、《煤矿矿长资格证》;
(十)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第五十三条 采矿权变更依次经过申请受理、核准和变更登记三个程序。
第五十四条
矿区范围的变更申请,原则上不批准缩小矿区范围;扩大矿区范围必须按有偿原则,采矿权人需缴纳扩大部分的采矿权价款。如果原采矿权属行政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则原采矿权与扩大部分采矿权需一并处置采矿权价款。
第五十五条 变更主要开采矿种时,如果该矿种属共生矿种,则按可独立开发的矿种申请变更。如果该矿种属伴生矿种,按综合回收利用处理,不再受理矿种变更申请。
第五十六条
开采方式、生产规模发生变更的,采矿权人需重新委托有资质的设计部门编制开发利用方案,登记管理机关将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要求》组织专家进行审查通过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七条 属采矿权转让行为引起的矿山企业名称变更,必须依法履行完采矿权转让审批手续后方可变更。
第六章 采矿权注销
第五十八条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一) 采矿权注销申请报告;
(二) 采矿权注销申请表;
(三) 矿产储量注销报告及储量管理部门的备案文件;
(四) 停办或者关闭矿山前采掘工程进行情况及不安全隐患的说明;
(五) 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矿山闭坑综合报告及其附件、附表;
第五十九条 采矿权注销依次经过申请受理、审核和批准三个程序。
第六十条 政策性关闭或破产的矿山企业,按法律程序注销采矿权。关闭或破产的矿山矿区内仍有可采资源的,登记管理机关委托有关地勘单位进行适当的地质工作,测算出剩余的地质储量,重新出让采矿权。
第六十一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采矿权人既不提出延续登记申请,又不依法申请注销的,登记机关将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
90日后,以公告方式宣布注销。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职权负责辖区内所有矿山企业采矿活动的监督管理。各矿山企业必须接受市(州)、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各项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市(州)、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对拟设置采矿权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状况,提出调查意见。
第六十四条 采矿权人每年必须及时、准确地填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有关资料。市(州)、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可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 采矿权人应在采矿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内加强生产性补充勘探,提高矿床勘探程度,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应当系统查定和评价。
第六十六条 采矿权人的开拓、采准等采矿工程必须按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施工。根据施工情况,《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确需调整时,应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备案。
第六十七条 采矿权人在开采矿产资源的过程中,必须加强对矿石损失、贫化、回收的管理,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分析造成非正常损失、贫化、回收的原因,制定措施,提高资源的回采率、回收率,降低贫化率。
第六十八条 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 5
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又逾期不改正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一) 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年度检查连续三年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
(二) 因擅自改变开采设计、采掘计划决策错误,造成资源严重损失的;
(三) 未按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发,造成资源严重破坏损失的;
(四) 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伴生矿体,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未进行综合回收,造成资源浪费损失的;
第六十九条
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违反本规定发证或审批的,应及时纠正。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佝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与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录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