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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申报

单身的乌龟
干净的砖头
2023-02-02 12:51:10

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申报

最佳答案
忧虑的流沙
忧伤的皮带
2025-07-14 02:25:06

根据2016年底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要求,光伏发电项目需要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才可以拿到补贴。而要纳入规模管理,则需要先将项目录入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并在线申请补贴目录。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组织申报第七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目录的通知》,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需申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目录。

最新回答
腼腆的雨
苹果鸵鸟
2025-07-14 02:25:06

财政部第七批可再生能源补贴去网上申请领取。国家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能发电和海洋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在网上申请,提供所需资料,等待领取就可以。

追寻的龙猫
心灵美的乌龟
2025-07-14 02:25:06
1、企业信息填报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公司和电网企业,应通过国家能源局官方网站首页(www.nea.gov.cn)的“在线办事-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注册,并按“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提示,按顺序完成“前期工作”、“核准备案”、“项目建设”和“补助目录申报”等页面的信息填报和附件上传工作;已通过“信息管理系统”注册和填报项目信息的项目公司和电网企业,需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对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项目业主应通过“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注册和填报项目相关信息;自然人分布式发电光伏项目由电网企业代为申报电价补贴,无需个人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填报。

需要说明的是,补贴目录申报,一定要取得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单。

第一步:登录国家能源局网站(http://www.nea.gov.cn/)。

注意:务必使用IE8及以上浏览器,切记切记!

第二步:点击进入“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步:账号注册。记住网页下方的技术服务电话,后面会有用处。

注册信息提交以后,一定要拨打上面的技术服务电话,请求审核,审核通过后,对方会电话通知,就可以登录了。

第四步:信息填报。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的界面如下图示:

需要先将项目前期信息填报,提交后,才可以继续填报项目信息

2、信息中心形式校验

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对各省(区、市)申报项目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上的校验,并对企业填报项目信息提供指导和服务。

3、省级主管部门初审

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对通过形式校验的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申报项目信息进行在线初审,对初审通过的项目,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导出打印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申报表(申报表格式参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102 号)附 1)。

对完成在线初审的项目,项目业主按照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要求,将申报工作所需的项目纸质申报材料分别报送至本省(区、市)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最终由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联合上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并提交项目纸质申报材料。

在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经营范围内的分布式项目,由其下属省(区、市)电力公司汇总,并经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4、补助目录申报审核要点

对于已实行年度开发计划管理的风电项目和光伏电站项目,需经能源主管部门确认进入风电核准计划、年度开发方案或光伏发电年度实施方案的具体项目名单后,由信息中心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后企业方可进行在线信息填报。

各级主管部门和信息中心重点对审批、核准或备案项目是否符合规划和年度开发计划、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并网时间是否符合本次目录申报条件进行审查核实。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业主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358 号)要求,完整填报建成后的月度运营信息,并上传电费结算单、结算发票等,便于确认并网建成时间,加快补助目录审核工作。

雪白的中心
留胡子的刺猬
2025-07-14 02:25:06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本法。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第四条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第二章 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第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资源调查的技术规范。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调查结果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汇总。

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结果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第七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能源需求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并予公布。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总量目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发展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并予公布。第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规划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九条 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第三章 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第十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制定、公布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第十一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国家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并网技术标准和其他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的有关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的国家标准。

对前款规定的国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技术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相关的行业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列为科技发展与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优先领域,纳入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技术进步,降低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可再生能源知识和技术纳入普通教育、职业教育课程。第四章 推广与应用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

建设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

建设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有多人申请同一项目许可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确定被许可人。第十四条 电网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第十五条 国家扶持在电网未覆盖的地区建设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为当地生产和生活提供电力服务。

顺利的墨镜
有魅力的秋天
2025-07-14 02:25:06
你好

一、新能源汽车技术专业学什么

新能源汽车技术专业主要学习课程有汽车构造、汽车电控技术、电动汽车、混合动力汽车原理、动力电池与电机驱动技术、汽车营销、汽车故障诊断技术等。

二、新能源汽车技术专业介绍

培养目标: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具备良好的综合素质,掌握新能源汽车技术应用必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利用新能源汽车检测设备和工具从事新能源汽车生产需要的生产装配与调试、性能检测与维护、故障诊断与排除及技术管理工作,具备一定创新能力和开拓精神的高端技术技能型人才。

培养规格:

1、知识要求 (1)掌握一定的基础知识。包括英语基本知识、数学基本知识、计算机基础知识、具备就业及创业方面的相关知识。 (2)了解和掌握相关的专业基础知识。包括电器结构基础知识、汽车构造等。 (3)掌握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包括新能源汽车电机及电控标准、电动汽车检修等专业技能。

2、能力要求 (1)具有识读电气原理图和机械装配图的能力。 (2)具有熟练使用电工仪器仪表及电工工具的能力。 (3)具有熟练掌握新能源汽车动力系统安装、检测、调试的能力。 (4)具有从事汽车行业必须遵守的职业道德和相关法律的意识。

三、新能源汽车技术专业就业面向与主要职业岗位

就业面向: 1、初始岗位群 企业的基本员工,从事汽车定损、汽车保养与维护、汽车修理、汽车销售等相关工作。 2、发展岗位群 企业技术员、工程师、销售主管、部门经理。

主要岗位描述: 1、汽车修理技工 从事汽车故障、检测、修理、保养的技术管理人员。 2、汽车定损技工 培养掌握现代汽车事故评估与理赔、汽车整车鉴定与估损、汽车保险、汽车金融知识、具有汽车事故查勘与评估、定损与理赔能力的服务技术人才。 3、汽车销售技工 客户开发、客户跟踪、销售导购、销售洽谈、销售成交等基本过程,还可能涉及到汽车保险、上牌、装潢、交车、理赔、年检等业务的技术人才。

秀丽的外套
大胆的西牛
2025-07-14 02:25:06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如何理解《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否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险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有权查处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行政案件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问题应如何处理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征收中央直属发电厂的水力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水资源费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否以环保评价许可为前置条件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行政案件执行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否对建筑领域转包行为进行处罚及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理解和适用问题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关于境内企业承接服务外包业务信息保护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政府参事工作条例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

·全民健身条例

·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信息系统使用规定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基础测绘条例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的通知

·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刑事判决书样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

·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上仲裁规则(20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信息异议处理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和《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

·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五批)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六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调卷函样式》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行政诉讼证据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收费监督管理的规定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司法解释施行日期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办法

·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

·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

·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

·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内务条令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试行)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

·[江苏省]关于刑事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

·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暂行规定》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

·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英文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英文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国银行业柜面服务规范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工伤认定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

·彩票管理条例

·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拍卖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涉及汶川地震相关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管理办法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