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联网规划与运行是干什么的
可再生能源联网规划与运行是高比例可再生能源电力系统规划优化、运行优化、稳定与控制、电力电子装备4个方面。发展可再生能源是能源转型的重要途径,高比例可再生能源并网是未来我国电力系统的重要特征。
《太原市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行动计划》8月9日公布。在顶格落实国家和省级政策的基础上,我市聚焦财税、消费、民生等8个重点方面,实施一批更大力度、更高标准、更细更实的惠企利民政策措施。
加快落实财税政策
我市抓紧办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退税减税并加大帮扶力度。如,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等。同时,推行小规模纳税人普惠性税收减免“免申即享”。
加大重点领域重点产业支持力度。尽快下达转移支付预算。安排工业转型升级资金,支持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和新兴产业发展壮大。如,支持我市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发挥核心牵引作用,对“链主”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进行分级奖励等。
我市升级自主减税政策。“个转企”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时,对符合条件的免征契税;将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两次下调政策期限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高限扣减政策期限延长至2025年底。
全面支持实体经济
各金融机构要利用太原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太原金融综合服务大厅“线上 线下”融资对接功能,提升普惠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开展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两张名单”首贷服务推送工作,鼓励金融机构普惠小微业务扩面增量。
设立太原市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重点支持一批科技成果在太忻一体化经济区落地转化。设立太忻经济一体化发展产业基金,聚焦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新型绿色能源等七大产业,在太忻一体化经济区构建高能级产业生态圈。
我市积极参与设立山西中部城市群共同基金,支持中部城市群基础设施建设、产业转移、生态治理、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共享等领域的项目,助力中部城市群高质量发展。
全力扩大有效投资
加快推进一批重大水利工程项目,包括:汾河流域防洪能力提升工程,提高全市河道防洪能力;实施“七河”上游生态治理工程,有效改善上游生态环境等。
加快推动交通基础设施投资。铁路方面,做好太原铁路枢纽客运西环线项目建设;通用航空方面,推进尧城机场全省航空物流基地建设,逐步推进阳曲通用机场建设;轨道交通方面,加快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建设;高速公路方面,加快西北二环高速公路建设,推进古交—娄烦—方山高速公路前期工作等。
加快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更新。优化路网结构、完善道路功能,推进我市南部滨河东路南延、泥向线北延、龙城大街东延等市政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加快推进老旧小区、城中村改造、既有住宅建筑节能改造和加装电梯工程、人行天桥工程建设,实施小街巷改造,持续改善人居环境。
激发消费市场活力
我市大力促进居民消费回暖,持续开展“晋情消费·悦享生活”数字消费券发放活动。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促进餐饮、零售、酒店、影剧院、景区等各类消费场景正常经营。
打造城市“烟火气”集聚区。提升改造十大重点商圈和特色街区,重点打造钟楼街国家级高品位步行街。布局十个“夜经济”(早市)集聚区,打造十条以上县(市、区)域特色商业街区(步行街)。在城六区部分公园规划设置一批便民摊点,稳定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满足居民刚性及改善性购房需求,搭建各类线上线下平台,为群众购房提供便利。联合商业银行设立二手房交易大厅,进一步畅通二手房交易流通渠道。同时,加快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解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难题。
保障粮食能源安全
为保障粮食稳产增产,我市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第二批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发放工作。压实粮食安全责任,严格落实粮食储备规模,做好粮食市场保供稳价和监测预警。
在确保生产安全和生态安全的前提下,对全市煤矿按照“一矿一策”要求落实稳产增供措施,鼓励现有生产煤矿加大智能化改造力度,稳定煤炭日均产量。全面保障全市发电供热用煤稳定供给。
我市开展可再生能源倍增行动,大力发展风电、光伏、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重点推进杏花岭区、清徐县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开发建设,加快推进娄烦县马头山及杜交曲、阳曲县凌井店等风电项目和30MW工商业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等项目。
稳定产业链供应链
降低市场主体用水用电等成本。对受疫情影响暂时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实行用水、用电、用气等“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并可根据实际适当延长缴费期限,缓缴期内免收欠费滞纳金。
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鼓励智创城、科技园等各类园区以直接减免、退还、合同延期的方式给予租金优惠。
严格执行全省货运车辆通行政策,打通物流瓶颈。对来自或进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货运车辆,落实“即采即走即追”制度。做好寄递物流企业从业人员健康防护管理,全面落实寄递物流第一落点消杀责任,实行“六面消杀”,做到“凡进必检、凡进必消、人物同防”。
积极稳外贸稳外资
稳住外贸基本盘。设立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外贸龙头企业培育支持力度,加快中国(太原)跨境电子商务综试区建设,支持外贸企业开发“一带一路”及新兴国家市场,稳定和扩大外贸进出口规模。
积极吸引外商投资。加大制造业、研发中心等领域引资政策支持力度,提高股权投资外资企业落户效率。对利用外资主体、总部经济、跨国公司投资进行资金奖励,鼓励现有外资企业转型升级为区域性研发、销售、财务中心等功能型总部。压缩外企开办时间,将外资企业登记注册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内。
兜牢民生保障底线
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支持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阶段性缓缴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加大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保障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权益,妥善处理受疫情影响的借款职工的贷款逾期。
鼓励企业吸纳脱贫劳动力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支持脱贫县建立多种形式的扶贫车间、社区工厂、卫星工厂、就业驿站。按照《太原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举措》,推进“一村一名大学生”就业计划,对吸纳就业企业和高校应届毕业生初创企业给予双创资金奖励。
我市完善社会民生兜底保障措施。严格执行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及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缓解物价上涨影响。做好米面油、蔬菜、肉蛋奶等生活物资保供稳价工作,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做好受灾人员生活救助,对临时生活困难群众给予有针对性的帮扶。
来源:太原日报
未来的生活是什么样子?打开电器,电能大多来自水电、风电等清洁能源,而非传统的火电走出家门, 马路上再难见到石化汽油车的身影,取而代之的更多是新能源 、清洁燃料 汽车 等……
自从2020年中国“双碳”目标后,随后,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 财经 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等均提出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碳达峰、碳中和成为全 社会 热议的话题。
为实现2030年之前二氧化碳排放达峰的目标,各地陆续推出详细的进程规划,而像石化、煤炭等高污染、高能耗行业,将面临新的能源结构调整压力。近期,全国17省市(自治区)已发布的“十四五”规划和2035远景目标,均涉及新能源利好消息。规划文件均在绿色低碳发展、清洁能源转型方面进行了着重强调,其中,广东、江苏、河北等部分省市出台的文件中制定的目标水平整体较高。
河北省:
建设张家口国家可再生能源示范区、以及构建综合能源体系,加快清洁能源设施建设,强化能源安全保障能力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推进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碳排放权市场化交易。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工程,不断提高非化石能源在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降低能源消耗和碳排放强度。
上海市:
在“十四五”规划期间,优先将节能环保产业做大做强,持续推进能源结构优化,推动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绿色化改造,加快培育符合绿色发展要求的新增长点,延展绿色经济产业链。在公共领域全面推广新能源 汽车 ,加快构建与超大城市相适应的绿色交通体系。
贵州省:
2021年,贵州省将抓好四个水风光一体化基地建设,利用现有水电站送出通道,大力发展光电、风电、氢能等非化石能源,加快清洁能源推广,可再生能源并网装机新增600万千瓦。
西藏:
十四五期间,西藏将加快推进“光伏+储能”研究和试点,推动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和电气化走在全国前列。到2025年底,装机容量将突破1000万千瓦水电建成和在建装机容量突破1500万千瓦。
甘肃省:
甘肃酒泉将加快建设风光水火核多能互补、源网氢储为一体的绿色能源体系,主攻千万千瓦级风电、光伏光热、电网升级、调峰电源、储能装置等八类工程,致力于建成千亿级规模的清洁能源产业链。
陕西省:
十四五期间,将大力发展风电和光伏,有序开发建设水电和生物质能,扩大地热能综合利用,提高清洁能源占比。
山西省:
全力培育生物基新材料、光伏、智能网联新能源 汽车 等潜力型新兴产业,打造一批全国重要的新兴产业制造基地。深化能源革命综合改革,促进可再生能源增长、消纳和储能协调有序发展,提升新能源消纳和存储能力。
青海省:
推进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绿色化改造,支持建立动力电池、光伏组件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系统,发展光伏、风电、光热、地热等新能源。建设多能互补清洁能源示范基地,促进更多实现就地就近消纳转化。发展储能产业,贯通新能源装备制造全产业链。打造海南、海西清洁能源基地,推进黄河上游水能资源保护性开发,开展水风光储等多能互补示范。
江苏省:
江苏将继续发展光伏产业,同时大力发展海上风电和“光伏+”产业。到2025年底,全省光伏发电装机将达到2600万千瓦。其中,分布式与集中式光伏发电装机分别达到12GW、14GW,江苏省在“十四五”期间预计新增光伏装机9.16GW。
浙江省:
大力发展生态友好型非水可再生能源。实施“风光倍增工程”,到2025年为止,光伏、风电装机容量分别达到2800万千瓦和630万千瓦的目标,新增光伏发电1300万千瓦,积极发展建筑一体化光伏发电系统。
四川省:
四川的“三州一市”光伏基地,即甘孜、阿坝、凉山州及攀枝花市,在“十四五”期间的总装机容量预计达到2000万千瓦。
基于在资源和政策方面的优势,成都将氢能产业的发展纳入“十四五”规划。为了完善氢能产业的基础设施,成都将在2022年之前建设加氢站15座以上1条氢能源新型轨道1个氢燃料发动机研究中心等。
山东省:
在“十四五”期间,新增光伏发电1300万千瓦,2021年山东新增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将达到409万千瓦以上。积极发展建筑一体化光伏发电系统,高质量推广生态友好型“光伏+农渔业”开发模式。近日,山东利津县刁口乡40MW渔光互补光伏项目并网。项目采用“渔光互补”光伏发电模式,提升了单位面积土地的经济价值。
云南省:
“十四五”期间,云南将优先布局绿色能源开发,以绿色电源建设为重点,加快金沙江、澜沧江等国家水电基地建设。统筹协调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开发利用,以金沙江下游、澜沧江中下游大型水电站基地以及送出线路为依托,建设“风光水储一体化”国家示范基地。
广东省:
十四五期间,要推进能源革命,积极发展风电、核电、氢能等清洁能源,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智能创新的现代化能源体系。制定实施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推动碳排放率先达峰。
江西省:
积极有序推进新能源发展,到2025年力争装机达到1900万千瓦以上,其中风电、光伏、生物质装机分别达到700、1100、100万千瓦以上。
内蒙古:
大力发展新能源,推进风光等可再生能源高比例发展,壮大绿色经济,推进大规模储能示范应用。“十四五”期间,新能源项目新增并网规模达到5000万千瓦以上。到“十四五”末,自治区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力争超过1亿千瓦。
辽宁省:
培育壮大氢能、风电、光伏等新能源产业,推动能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利用,推动能源消费结构调整。“建议”指出要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聚焦洁净能源等产业部署一批创新链。
从风电发展来看,相对于行业发展速度,标准是滞后的。新能源法修改后强调的是规划,同时强调了电网公司的义务,也强调了发电企业的义务。其实政策和行业标准都是推动这个行业发展的手段和方式,标准并不是限制行业发展的。比如,风电大规模发展,国内外的各种标准,恰恰是保障这个行业有序稳定发展相适应的政策。目前风电行业出现的问题,是和标准滞后有关联的,包括设备制造业。因此,标准和相应检测手段是支撑这个行业稳定和发展的基础性工作。
我国的光伏并网产业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光伏并网标准还不够健全,目前已经颁布的光伏并网标准主要有:GB/Z19964-2005《光伏发电站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GB/T20046-2006《光伏(PV)系统电网接口特性》、GB/T19939-2005《光伏系统并网技术要求》、SJ/T11127-1997《光伏(PV)发电系统过电压保护-导则》、Q/GDW617-2011《光伏电站接入电网技术规定》、Q/GDW618-2011《光伏电站接入电网测试规程》等。
目前,正在制定的标准有国标9项、行标18项、企标5项,主要有:GB19964《光伏发电站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修订)、光伏发电站无功补偿技术规范(国标)、光伏发电系统接入配电网技术规定(国标)、光伏发电站接入电网检测规程(国标)、光伏发电站并网运行控制规范(国标)、光伏发电站低电压穿越检测技术规程(行标)、光伏发电站逆变器防孤岛效应检测技术规程(行标)、光伏发电站逆变器电能质量检测技术规程(行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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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根据地方政府煤改电确定的改造范围和规模,评估电网供电能力,调整电网规划,加大配套电网建设力度,全面保障了“煤改电”负荷用电需求。
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市,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
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简称“2+26”城市。由各区环保局牵头,街道办事处、房管局、居委会协助实施。
在我国当前国情下,清洁取暖绝非简单的“一刀切”去煤化,而是对煤炭、天然气、电、可再生能源等多种能源形式统筹谋划,范围也不仅仅局限于热源侧的单方面革新,而是整个供暖体系全面清洁高效升级。
煤改电补贴:
煤改电一般主要指将化石能源煤采暖的方式改为电,主要在空气污染较为严重的北方地区。
煤改电的补贴政策各地都有所不同,大概的补贴方式却都一样。
1、直补到户
政府的补贴直接拨付给电力公司,电力公司以代政府发放的方式在采暖用户用电时进行抵扣。并通过自主研发的“煤改电用户补贴发放系统”,通过系统自动将补贴发放到村民用户的电表当中。
实现补贴实时到户。也就是说,这项补贴不需要申请。直接由电力公司把你的补贴度数打到你的电表了。
2、电价的优惠及补贴
在我国采暖期一般为为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给予采暖期居民用电电价进行补贴。实行峰谷电价政策。
3、取暖设备的补贴
按设备购置安装(含户内线路改造)投资的85%给予补贴,每户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7400元,由省和市县各承担1/2,其余由用户承担。补贴资金按各县(市、区)实际任务统一拨付、统筹使用。
电网以及线路改造补贴,电代煤”用户采暖期可选择执行峰谷电价,非采暖期可不选择执行峰谷电价;“电代煤”用户不再执行阶梯电价。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世界各国将会更加重视环境保护和全球气候变化问题,通过制定新的能源发展战略、法规和政策,进一步加快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从目前可再生能源的资源状况和技术发展水平看,今后发展较快的可再生能源除水能外,主要是生物质能、风能和太阳能。生物质能利用方式包括发电、制气、供热和生产液体燃料,将成为应用最广泛的可再生能源技术。风力发电技术已基本成熟,经济性已接近常规能源,在今后相当长时间内将会保持较快发展。太阳能发展的主要方向是光伏发电和热利用,近期光伏发电的主要市场是发达国家的并网发电和发展中国家偏远地区的独立供电。太阳能热利用的发展方向是太阳能一体化建筑,并以常规能源为补充手段,实现全天候供热,提高太阳能供热的可靠性,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向太阳能供暖和制冷的方向发展。
总体来看,最近20多年来,大多数可再生能源技术快速发展,产业规模、经济性和市场化程度逐年提高,预计在2010-2020年间,大多数可再生能源技术可具有市场竞争力,在2020年以后将会有更快的发展,并逐步成为主导能源。 多年来,世界各国为了促进可持续发展,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积极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主要是:
1、目标引导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许多国家制定了相应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明确了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1997年,欧盟提出可再生能源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例将从1996年的6%提高到2010年的12%,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总发电量的比例从1997年的14%提高到2010年的22%。2007年初,欧盟又提出了新的发展目标,要求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消费占到全部能源消费的20%,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到全部发电量的30%。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印度、巴西等国也制定了明确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引导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2、政策激励
为了确保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的实现,许多国家制定了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法规和政策。德国、丹麦、法国、西班牙等国采取优惠的固定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英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实行可再生能源强制性市场配额政策,美国、巴西、印度等国对可再生能源实行投资补贴和税收优惠等政策。
3、产业扶持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技术进步和产业化发展,许多国家十分重视可再生能源人才培养、研究开发、产业体系建设,建立了专门的研发机构,支持开展可再生能源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产业服务等工作。发达国家不仅支持可再生能源技术研究和开发活动,而且特别重视新技术的试验、示范和推广,经过多年的发展,产业体系已经形成,有力地支持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4、资金支持
为了加快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许多国家为可再生能源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支持,对技术研发、项目建设、产品销售和最终用户提供补贴。美国2005年的能源法令明确规定了支持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及其产业化发展的年度财政预算资金。德国对用户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提供40%的补贴。许多国家还采取了产品补贴和用户补助方式扩大可再生能源市场,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可再生能源,有力地推动了可再生能源的规模化发展。
生态环境承载力评价报告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作为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绿色转型工作的依据。第二十一条 市环保部门应当每日对本市重点区域的空气质量信息向社会公布一次;每月对饮用水源水质、汾河流域水质的状况评价、环境污染状况等信息向社会公布一次;每季度对重点排污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向社会公布一次。第二十二条 根据生态环境承载力评价报告,确定以下主体功能区:
(一)对国土开发密度低、环境承载水平高的区域,确定为优化开发区;
(二)对资源丰富、发展潜力大,资源环境有一定承载能力,经济和人口集聚条件好的区域,确定为重点开发区;
(三)对生态环境脆弱的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经济和人口集聚条件不好的区域,确定为限制开发区;
(四)对依法设立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核心区域,确定为禁止开发区。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财政、规划、房地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推进建筑节能的经济激励政策,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建设节能建筑和对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第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新材料、新技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研究应用以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活动。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第八条 鼓励开展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大力推广应用节能技术、材料、产品、设备,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重点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六)建筑照明节能设计与产品;
(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第九条 建筑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产品、设备和技术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以及相关建筑节能规范的要求。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产品、设备和技术。
建筑物照明工程应当合理选择照明标准、照明方式、控制方式并充分利用自然光,选用节能型产品,降低照明能耗,提高照明质量。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应当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建筑节能标准;既有建筑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逐步进行改造。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应当安装分户用能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项目需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应当设立建筑节能专篇。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城镇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时,应当在建筑的布局、朝向、通风和绿化等方面综合考虑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的要求。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对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节能设计标准、规范和节能技术的要求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设计文件中应当设立建筑节能专篇。第十六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建筑节能进行审查并单列节能审查内容。未经审查或者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变更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并出具设计图纸。涉及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应当报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并备案。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施工技术方案中应当设立建筑节能的专项篇章。第十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实施工程监理。监理大纲应当设立建筑节能施工质量监理的专项篇章。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身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规划、建设、管理、经营和使用。第四条 城市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以集中供热为主导,多种方式相结合,有计划地取消分散燃煤锅炉供热。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城市集中供热。
鼓励利用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
积极推行分户计量用热。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供热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供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供热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市、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供热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发展和改革、规划、财政、物价、税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市政、房地、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工作。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设施管理第六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后实施。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编制城市供热近期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新建、改建、扩建的供热工程,应当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及近期建设计划进行。第七条 城市建设和改造应当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建设用地。
配套建设的供热设施用地或者预留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第八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计划,制定集中供热扩网计划。有关供热单位应当按照集中供热扩网计划发展集中供热。第九条 新建建筑的供热系统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采用高效、节能、环保型设备,实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
改建、扩建建筑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对供热系统进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改造。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规划行政部门不得进行规划审批,建设行政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十条 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对既有建筑供热设施的改造计划,逐步实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第十一条 供热工程建设,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监督等部门依法审核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建设。从事供热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热源、热网管道等供热设施的改拆、移动,应当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二条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于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以及有关部门的验收意见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供热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与供热工程有关的供热单位应当参加供热工程竣工验收。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依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热网管道。
城市热网管道确需穿越单位、厂区或者宅院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给予赔偿。第十四条 新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与热网管道的间距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制定的《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地下管线与热网管道交叉、相邻、并行涉及热网管道安全的,相关管线单位应当协商解决。
在热网管道周围种植树木、堆放物料等行为,不得影响热网管道的安全。第十五条 供热设施维修、养护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热源单位厂区内的供热设施由热源单位负责维修、养护;
(二)实行间接供热的供热设施,从热源厂出墙一米至供热单位所属热力站出墙一米,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养护;热力站出墙一米至热用户室外即二次管网、庭院网,有单位的由单位负责维修、养护,无单位的由供热单位维修、养护或者由政府责成有关方面维修、养护;
(三)实行直接供热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养护;
(四)居民热用户室内的供热设施由居民维修、养护。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维修、养护费用标准按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并在价格调整中计入热价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