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代煤炭工业取得长足具体表现
煤炭是我国重要的基础能源和原料,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在我国一次能源结构中,煤炭将长期是我国的主要能源。改革开放以来,煤炭工业取得了长足发展,煤炭产量持续增长,生产技术水平逐步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有所改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煤炭工业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结构不合理、增长方式粗放、科技水平低、安全事故多发、资源浪费严重、环境治理滞后、历史遗留问题较多等突出问题。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煤炭需求总量不断增加,资源、环境和安全压力进一步加大。
一、煤炭工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是国家煤炭工业的管理体制和政策存在严重问题。原煤炭工业部撤销以后,煤炭主管部门多次撤并,集中统一管理的力度严重削弱,资源、规划、技术管理分离、政出多门、管理人员大幅度减少,吴吟局长讲,原煤炭工业部有700多人,现在国家发改委管煤炭的算上他才5个人,根本管为过来,多省的管理体制也是一家一个样。另外,对煤炭企业的资源政策、税费政策、销售政策、成本政策等都很不合理,致使煤炭企业的负担明显加重。岳福斌教授讲,煤炭行业发展到今天几乎没有哪一个政策是对的,包括矿产资源法和煤炭法都存在很多问题。
二是资源开发秩序乱,资源浪费严重。近三年来,一些煤炭、电力、钢铁企业和有实力的民营企业积极投资煤矿项目,跑马圈地,炒卖探矿权和采矿权,少数地方出现了拍卖国家规划区和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后备资源的现象,有的甚至将国家明令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稀铁焦矿资源化整为零,将整块资源分割成小井田招标挂牌拍卖,严重影响了国家煤炭开发规划的实行,扰乱的正常的煤炭开发秩序。同时资源浪费严重,全国平均回采率只有35%,吴吟局长特别提到温总理就鄂尔多斯煤炭资源管理和浪费问题,国务院已经两次派调查组到鄂尔多斯进行调查。
三是产业集中程度低,市场稳定性差。2004年,全国有大小煤矿2.8万处,平均年产量不到7万吨。煤矿点多面广,产业集中度低,企业组织结构不合理,缺乏一批对全国煤炭供需平衡和市场稳定具有一定调节能力的特大型煤炭企业,导致市场竞争过度。当市场供过于求时,众多企业竞相压价销售,市场价格大跌,全行业陷入困境;妆市场供应紧张时,不少煤矿超能力生产,拼设备、拼人工、忽视安全和煤炭质量等问题突出。
四是煤矿安全条件差,人员伤亡率高。2002年,我国煤矿事故死亡6995人,其中占原煤总产量70%的国有煤矿占全国煤矿事故死亡人数的27.5%,而占原煤总产量30%的乡镇煤矿占全国煤矿事故死亡人数的72.5%。在事故死亡人数中,瓦斯事故占34.6%,水灾事故占7.5%。经过近几年的努力,我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虽已从2002年的4.94降到2004年的3.08,但与世界先进水平相比,仍属高死亡率。瓦斯和水灾类事故一次死亡人数多,社会影响大,仍是煤矿安全事故防范的重点。
五是综合利用水平低,环境压力越来越大。煤炭开采过程中每年排放的瓦期约120亿立方米,其中有效利用的只有10亿立方米。原煤洗选过程中每年产生煤矸石7000万吨,利用率仅为30%,已累计堆存近40亿吨。煤矸石堆存占用土地已经超过1万公顷。部分煤矸石自燃造成严重的大气污染。六是行业税负不合理,社会历史包袱沉重。一是现行增值税计征办法没有体现采选业的特点,加重了煤炭企业的税负。
国有及国有控股煤炭采选业实际增值税综合税率约为9.98%,高于1993年煤炭企业3.35%的平均综合税率6.63个百分点,每年多缴纳30多亿元。二是煤矿企业办社会的沉重负担,据测算,国有重点煤矿担负的矿区党校、医院、商业网点等社会服务功能,每年至少需要经遇支出60亿元。三是煤炭占铁路货运总量的40%以上,每年缴纳铁路建设基金160亿元。
二、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意义我国是以煤炭为主要能源的国家。
受能源资源结构的约束,煤炭将长期是我国的主要能源。煤炭问题实质上是中国能源问题,是中国能源安全的基本问题。
新中国成立以来,煤炭工业取得了长足发展,煤炭产量持续增长,生产技术水平不断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条件逐步改善。煤炭工业发展支撑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煤炭既是资源性行业,又是高危产业。我国96%的煤矿井工生产、地下作业,矿井开采深度大,水、火、煤尘、瓦斯、顶板和冲击地压等灾害俱全,煤矿管理和安全生产难度大。长期计划经济体制遗留下来的深层次矛盾与经济转型期中出现的新问题交织在一起,煤炭工业发展还存在结构不合理、增长方式粗放、科技水平低、安全事故多发、资源利用率低、环境治理滞后,历史遗留问题较多等突出问题。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煤炭需求的不断增加,煤矿安全、资源和环境压力将进一步加大。
三、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对策
(一)强化规划和管理,完善煤炭资源开发监管体系
第一,加强对煤炭资源的规划管理。煤炭资源是重要的战略资源,要改进管理方式,实现由粗放开发型管理向科学合理开发、保护节约型管理的转变。依法科学合理划定煤炭资源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严格按国家规划有序开发。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划定,由国土资源部研究提出,会同发展改革委共同审定并公布。建立煤炭资源战略储备制度,对特殊和稀缺煤种实行保护性开发。
第二,完善煤炭资源管理与生产开发的管理制度。各级发展改革(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要综合运用煤炭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等手段,加强对煤矿开发建设和煤炭生产的监督管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行政法规,规范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工作,纠正、制止一切越权审批和以招商引资为由越权配置煤炭资源的行为。煤炭开发规划和资源管理工作要相互衔接,紧密配合。发展改革(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矿区总体规划时,必须征求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作为批准规划的重要依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煤炭资源勘查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时,必须征求同级发展改革(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作为批准煤炭资源勘查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重要依据。产煤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煤炭行业管理职能部门,并充实和加强煤炭管理力量,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强化煤炭资源和生产开发管理。
第三,加大煤炭资源勘探力度。加大煤炭资源勘探资金支持力度,研究建立煤炭地质勘探周转资金,增强煤炭资源保障能力。由国家投资完成煤炭资源的找煤、普查和必要的详查,统一管理煤炭资源一级探矿权市场,在此基础上编制矿区总体开发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依据矿区总体开发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实行煤炭资源二级探矿权和采矿权市场化转让,转让收入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用于煤炭资源勘探投入,实现滚动发展。
健全煤炭地质勘查市场准入制度,培育精干高效、装备精良的煤田地质勘探队伍。严格执行勘查技术规程,进一步完善储量评估制度,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地质勘探精度,保障地质勘查质量,为合理规划和开发煤炭资源奠定基础。
第四,合理有序开发煤炭资源。进一步完善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规范煤炭矿业权价款评估办法,逐步形成矿业权价款市场发现机制,实现矿业权资产化管理。煤炭矿业权资产化要与科学的生产规划相结合,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开发、一次置权、分期付款”的原则有序进行。严格矿业权审批,对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资源,凡未经国家批准开发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一律不得办理矿业权的设置。保障矿区井田的科学划分和合理开发,形成有利于保护和节约资源的煤炭开发秩序。加快修订煤矿设计规范,严格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开发强度管理,禁止越层越界和私挖乱采。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开采难采煤层和极薄煤层。煤矿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必须按照隶属关系,依法取得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审查批准,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
第五,保护节约和合理利用煤炭资源。修订煤炭生产矿井资源回采率标准和管理办法,凡设计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煤炭开发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核准,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建立严格的煤炭资源利用监管制度,对煤炭资源回采率实行年度核查、动态监管,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煤矿,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加快完善煤炭资源税费计征办法,研究将煤炭资源税费以产量和销售收入为基数计征,改为以资源储量为基数计征的方案,并在条件成熟时实行;同时,要积极探索多种激励约束机制,促使煤炭生产企业节约煤炭资源。健全煤炭生产企业资源储量管理机构,落实储量管理责任,完善煤炭储量管理档案和制度,严格执行生产技术和管理规程。
(二)、加快结构调整,加强煤炭供应体系
第一,加快大型煤炭基地建设。按照煤炭发展规划和开发布局,选择资源条件好、具有发展潜力的矿区,以国有大型煤炭企业为依托,加快神东、陕北、晋中等13个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形成稳定可靠的商品煤供应基地、煤炭深加工基地和出口煤基地。国家继续从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或国债资金)中安排资金,以资本金注入等方式,重点支持大型煤炭基地建设。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应积极改进金融服务,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切实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煤炭开发建设。支持有条件的煤炭企业上市融资,按照国家规定发行企业债券,筹集建设资金,加快建设和发展。
第二,促进煤炭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大型煤炭基地建设要与煤炭外运和水资源等条件相衔接,与相关产业和地方经济发展相协调。要加大投资力度,改革铁路和港口投资体制,鼓励企业法人、非公有资本参股建设和管理,抓紧建设和改造山西、陕西、内蒙古西部出煤通道和北方煤炭下水港口,提高煤炭运输能力,从根本上缓解交通运输对煤炭供给的制约。按照政府引导和企业自愿的原则,鼓励煤电一体化发展,加快大型坑口电站建设,缓解煤炭运输压力。鼓励大型煤炭企业与冶金、化工、建材、交通运输企业联营。火力发电、煤焦化工、建材等产业发展布局,要优先安排依托煤炭矿区的项目,促进能源及相关产业布局的优化和煤炭产业与下游产业协调发展。
第三,培育大型煤炭企业集团。
打破地域、行业和所有制界限,加快培育和发展若干个亿吨级大型煤炭骨干企业和企业集团,使之成为优化煤炭工业结构、建设大型煤炭基地、平衡国内煤炭市场供需关系和“走出去”开发国外煤炭、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主体。煤炭企业要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积极推进股份制改造,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资源开发由国有资本控股。鼓励发展煤炭、电力、铁路、港口等一体化经营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到境外投资办矿,带动煤炭机械产品出口和技术、劳物输出,提高我国煤炭工业的国际竞争力。
(一)煤炭资源管理的问题
第一,煤炭资源损失浪费严重,主要表现为资源回采率低、煤炭资源利用不合
理和煤炭利用效率低。第二,煤炭资源分配不合理。多种审批机构都代表国家行使
对煤炭资源的元偿配置,随着煤炭市场发育,暴露出一些弊端,其主要表现一是法
人或自然人获得煤炭资源缺乏效率标准,二是行政分割煤炭资源从基础上限制了企
业扩张,三是审批具有一定的随意性。第三,煤炭资源有偿使用不合理。主要表现
在一是没有实现调节级差收益的目的;二是征收税费的评价方式过于简单;三是煤
炭资源产权虚置。第四,缺乏对稀缺煤种的保护性开采措施。山西晋城矿区的优质
无烟煤、黑龙江七台河矿区优质炼焦用煤、宁夏汝萁沟矿区优质无烟煤、离柳矿区
的优质炼焦用煤等均为稀缺煤种,不同程度地受到乡镇小煤窑的破坏性开采和自然
因素的破坏,目前尚没有采取严格的保护性开采措施。
(二)煤炭开发布局的问题
1.煤炭开发布局没有充分考虑资源的经济可采性。煤炭资源的经济可采性是
地质条件、开采条件、煤类及煤质特征、储量的丰富程度、地区经济等多种因素的
综合反映。据研究,在现有的市场、技术和经济条件下,国有重点煤矿594处矿井
中,次经济可采煤矿194处,占总处数的32.66%,生产能力16690万t/a,为总能力
的31.2%;非经济可采煤矿279处,占总处数的46.97%,生产能力11633万t/a,为
总能力的21.75%。这说明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由于煤炭短缺,片面追求煤炭数量的
增长,煤炭生产力布局没有考虑其开发的经济性。
2.煤炭开发布局没有充分考虑煤种特点。我国原煤产量中,炼焦煤产量占50
%以上,入洗比重低,大部分被作为动力煤使用。而我国炼焦煤资源占煤炭资源总
量的27%,其开采比重远远超出其资源所占比重,作为动力煤使用十分可惜。尤其
是优质炼焦用煤中主焦煤、肥巴煤、瘦煤是短缺煤种,目前没有采取严格的保护性
开采措施。
3.煤炭生产力布局与煤炭消费布局不适应,致使部分煤矿生产能力闲置。据
统计,西部现有矿区有5000万吨生产能力闲置。
(三)煤炭产业组织的问题
1.煤炭产业组织结构不合理。1998年全国煤矿数量约6万处,生产原煤12.3亿
吨,平均每处生产原煤2万吨,布局分散,普遍规模偏小,开采主体过多。煤炭企
业数量过多,大企业规模不大,小煤矿数量太多,企业组织结构不合理。
2.产业组织形式缺乏经济合理性。一是同一块煤田上有多个开采主体,不利
于形成规模开发;二是现有煤炭企业受制于行政区划,没有形成跨区域大型企业集
团;三是延长煤炭产业链受到限制。
3.市场竞争推动的集中化过程十分缓慢。竞争能推动集中化过程。除中国以
外,世界10大煤炭公司的市场集中度在40%以上,随着知识经济和全球经济一体化
到来。跨国兼并促使煤炭产业集中度进一步提高,我国仅靠市场竞争来推动产业集
中过程十分缓慢,远远不能适应我国加入WTO面临的挑战。其原因一是现行传统管
理体制抑制了企业集中化过程。二是国有煤炭企业负担沉重,增加了企业兼并重组
的障碍。三是投融资体制限制了企业获得资金支持。
(四)煤炭产业、产品结构的问题
1.非煤产业小而分散,抗风险能力差。非煤产业涉及的行业多,投资分散,
布点多,项目很难实现经济规模,大多数几乎没有盈利。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各
产业集中化进程加快的今天,非煤产业竞争力较差,面临严峻挑战,项目符合国家
及有关行业产业政策支持标准的很少。
2.产业结构单一,产业关联项目少。从国外实践看,许多大型煤炭企业已经
建立前向与后向关联关系,从煤钢联营发展到煤电、煤化工一体化经营。尽管煤炭
行业新上了一些坑口电厂、煤化工项目和建材项目,但这些项目还不足以对煤炭工
业产业结构的改善和优化起到关键作用。这些项目也缺乏国家产业政策的鼓励和推
动。
3.产品结构不合理。我国已进入由重工业化过程向高加工度化过程转变,加
工度越深,附加值越大。煤炭工业内部结构的演化最终将落实到产品结构的不断升
级上来。但是,长期以来煤炭产业追求数量,忽视煤炭质量,重视煤炭产品结构升
级不够。目前我国原煤洗选比重为25%,大部分商品煤以原煤形式直销,产品结构
不合理,产品质量低,对环境污染严重,不但煤炭企业损失严重,还造成外部不经
济性。
(五)煤炭产业技术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1.科技进步尚未成为煤炭经济增长的主导因素。目前科技进步对煤炭经济增长
的贡献率为35%左右,表明长期以来煤炭产业的发展主要是依靠大规模增加资金和
劳动的投入,科技进步尚未成为主导因素。
2.煤矿技术面貌比较落后。煤矿技术装备水平较低,不同所有制煤矿技术结构
差距大,手工开采产量仍占50%左右:安全技术水平低,死亡率高;煤炭产品技术
含量低;科技成果转化率低、高新技术的应用率低;职工素质有待提高。我国的煤
矿技术水平与国外先进产煤国家相比存在较大差距。
3.科技投入不足,科技发展缺乏后劲。一是国家对煤炭行业的科技投入有所
下降。二是企业尚未成为科技投入的主体。煤炭企业技术开发经费总额占全部销售
收入比重较低,国有重点煤矿科技投入仅占煤炭销售额的0.6-0.8%,而全国企业技
术开发经费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平均已超过1%。
(六)煤炭产业消费与流通的问题
1.煤炭生产者受制于煤炭消费者及交通运输部门。煤炭的主要消费者十分集中
,而煤炭生产者却过度分散,无序竞争,导致生产者低价销售,煤炭产品的生产者
受制于煤炭产品的消费者。我国煤炭产地与消费地呈逆向分布,煤炭销售受到交通
运输部门的制约,煤炭运量占铁路货运量40%以上。煤炭产品是大宗物资,长期大
量堆积会引起自燃、变质,运输环节客观上存在着对煤炭生产者不利的条件。
2.交易费用过高。一是履约成本高,到1999年3月底,应收煤款327亿元,已
超过全年销售收入的一半,使煤炭企业资金周转十分缓慢,流动资金占用增加。据
统计,万吨能力流动资金占用情况以1984年100为基数,1985年为115.7,1992年为
194.6,1993年陡增至1319.2,1994年为1676.7,1995年升至1715.1。由此看来,
煤炭市场竞争加剧,使交易费用急剧增加,市场运行状况很差。二是交易环节多,
费用高。三是交易环节取收高。
3.环境保护政策有侍完善。国家已经出台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下
发了《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关于环境保护
若干问题的决定》,北京、上海、天津、以及一些省、市也出台了禁止燃用含硫量
高于一定比例的煤炭产品的规定,对于控制二氧化硫有着积极的作用。但对于直接
销售和使用原煤限制较少,这不利于煤炭深度加工,也不利于环境保护。各地对小
煤矿破坏环境等问题监督不力。
(七)煤炭产业的困难
1.煤炭产业退出成本高,缺乏资金支持。过去,煤炭产业没有进行根本性的
结构调整,大量过剩生产要素沉淀在产业内部,产业退出成本很高,急待财政给予
资金支持。
2.煤炭企业融资能力差。长期以来煤炭工业建设资金不足,煤炭项目建设周
期长、投资回报率低,投资风险大,缺乏对社会资金足够的吸引力,社会资金很难
自发地流向煤炭产业。
3.煤炭产业缺乏建设基金支持。目前水利、电力、铁路、石油、通讯等行业都
实行了建设基金制度,而煤炭缺乏建设基金支持,而每年要上缴一百多亿元的各类
基金和费用,国家不允许建立煤炭工业建设基金,严重影响了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
。
4.煤矿安全投入不足。由于煤炭产业投资收益偏低,地质条件差,自然灾害
多,仅靠煤炭企业自身力量解决实力不足,国家应给予适当扶持。
5.煤炭行业税赋重。煤炭企业比一般企业额外承担资源税、资源补偿费、矿
业权使用费等资源性税赋,超过一般工业企业税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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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煤矿采区回采率标准:煤层厚度考核指标<1.3m,>70%;1.3-3.5m,>80;3.5-6.0m,85%;>6.0m>95%。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二十二条开采煤炭资源必须符合煤矿开采规程,遵守合理的开采顺序,达到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煤炭资源回采率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根据不同的资源和开采条件确定。国家鼓励煤矿企业进行复采或者开采边角残煤和极薄煤。
第八条 煤炭资源回采率主要考核采区回采率。采区回采率按下列计算公式计算:
采区回采率=采区采出煤量(t)/采区动用储量(t)×100%
采区采出煤量是指采区内所有工作面采出煤量与掘进煤量之和。
采区动用储量指采区采出煤量与损失煤量之和。
第九条 设计能力9万吨/年以上煤矿矿井的采区回采率,执行以下标准:薄煤层不低于85%;中厚煤层不低于80%;厚煤层不低于75%;水力采煤不低于70%。
设计能力9万吨/年以上3万吨/年以上煤矿矿井的采区回采率,不低于65%;设计能力小于3万吨/年的煤矿矿井,采区回采率不低于50%。
采区:厚煤层大于等于75%,中厚层大于等于80%,薄煤层大于等于85%。
工作面:厚煤层大于等于93%,中厚层大于等于95%,薄煤层大于等于97%。
国家发改委发布的《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自2013年1月9日起施行,新规不再区分设计能力,不再对设计生产能力较低的小煤矿采取较低的回采标准;明确了按煤层厚度划分的标准;增加了露天煤矿的回采标准。
规定要求井工煤矿采区,煤层厚度小于1.3米的矿区,回采率需大于等于85%;厚度为1.3米至3.5米的,回采率需大于等于80%;厚度大于3.5米的,回采率需大于等于75%。
露天煤矿采区,厚度小于1.3米的,回采率需大于等于70%;厚度为1.3米至3.5米的,回采率需大于等于80%;厚度为3.5米至6米的,回采率需大于等于85%;厚度大于6米的露天矿区,回采率需大于等于95%。
扩展资料
回采率指标修正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对其国家对采区回采率和工作面回采率有何规定考核指标进行评估修正,并报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地质构造复杂,厚煤层、中厚煤层和薄煤层的水文地质损失量分别超过可采储量20%、15%和10%的;煤层赋存不稳定,采区可采范围经井下勘探证实不足采区开采范围50%的。
对于新矿井、新水平和新采区,规定要求应当优先集中开拓,联合布置,实现合理集中生产;应当不断优化采区设计,合理加大水平、阶段垂高,增加采区走向长度和工作面长度,改进巷道布置,减少煤柱损失。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煤炭新闻网-《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