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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接入电力系统后,存在哪些新的电能质量问题及解决方法

酷酷的电话
糊涂的茉莉
2023-02-02 09:27:13

可再生能源接入电力系统后,存在哪些新的电能质量问题及解决方法

最佳答案
谨慎的电源
激昂的红酒
2025-07-11 03:20:37

可再生能源并入电网会产生那些问题,一般会产生问题的是风电、太阳能,当这个电网足够大的时候,风的突然停止、太阳的云层遮挡都会突然减少发电量,并入电网就会引起电网波动。当然目前都现在风电、太阳能发电并入电网的量,特别是当地电网较小时候。

最新回答
昏睡的麦片
称心的大炮
2025-07-11 03:20:37

第一阶段,考虑采用特高压直流输电技术将新能源电力点对点送往几百至几千公里外的负荷中心,配合抽水蓄能电站、燃气轮机调峰电站等,优化协调间歇式发电与可控备用容量的关系,或进行“风光储”一体化外送,减小新能源电力的间歇性对受端系统的冲击。

第二阶段,在点对点直流输电的基础上,采用新型直流输电技术扩建多端直输电网络,形成覆盖新疆、青海、甘肃、内蒙古等广阔地区的新能源直流骨干网架,实现新能源基地与受端系统落点的多端直流互联。

温暖的哑铃
畅快的小蘑菇
2025-07-11 03:20:37
不知道你说的大规模间歇式可再生能源指哪些。就我所知,可再生能源包括太阳能、水力、风力、生物质能、波浪能、潮汐能、海洋温差能等。海洋温差能是相对比较稳定的,水力发电采用水坝形式在发电期间也是属于比较稳定,其他能种会有波动,大概就是你说的间歇性。

这些可再生能源只是一种能量形式,最终一般都会用来发电,对传统电网来说,都是电,与传统火电相比,存在间歇和不稳定特点,容易产生谐波和负荷剧烈波动等情况,因此一般需要配备大规模储能系统进行调压,纯手敲,望采纳。

秀丽的朋友
稳重的心情
2025-07-11 03:20:37

政策如下:

一、严格落实规划和预警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国能发新能〔2017〕3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各地区新增风电建设规模方案的分年度规模及相关要求。预警为红色和橙色的地区应严格执行《国家能源局关于发布2018年度风电投资监测预警结果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23号)的有关要求,同时不得在“十三五”规划中期评估的过程中调增规划规模。预警为绿色的地区如需调整规划目标,可在落实风电项目配套电网建设并保障消纳的前提下,结合“十三五”规划中期评估,向国家能源局申请规划调整后组织实施。

二、将消纳工作作为首要条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942号)和《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报送落实〈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实施方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能综通新能〔2018〕36号)要求向国家能源局报送2018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工作方案,对未报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停止该地区《指导意见》中风电新增建设规模的实施。

三、严格落实电力送出和消纳条件。

新列入年度建设方案的风电项目,必须以电网企业承诺投资建设电力送出工程并确保达到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或弃风率不超过5%,以下同)为前提条件,在项目所在地市(县)级区域内具备就地消纳条件的优先纳入年度建设方案。通过跨省跨区输电通道外送消纳的风电基地项目,应在送受端省级政府间送受电协议及电网企业中长期购电合同中落实项目输电及消纳方案并约定价格调整机制,原则上受端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企业应出具接纳通道输送风电容量和电量的承诺。

四、推行竞争方式配置风电项目。

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尚未印发2018年风电度建设方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集中式陆上风电项目和未确定投资主体的海上风电项目应全部通过竞争方式配置和确定上网电价。已印发2018年度风电建设方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已经确定投资主体的海上风电项目2018年可继续推进原方案。从2019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核准的集中式陆上风电项目和海上风电项目应全部通过竞争方式配置和确定上网电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随本通知发布的《风电项目竞争配置指导方案(试行)》制定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办法,抄送国家能源局并向全社会公布,据此按照《指导意见》确定的分年度新增建设规模组织本地区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工作。分散式风电项目可不参与竞争性配置,逐步纳入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范围。

五、优化风电建设投资环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要完善风电工程土地利用规划,优先选择未利用土地建设风电工程,场址不得位于生态红线范围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不允许建设的范围,并应避开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范围,如位于耕地占用税范围,征收面积和征收标准应当按照风电工程用地特点及对土地利用影响程度合理确定。有关地方政府部门在风电项目开发过程中不得以资源出让、企业援建和捐赠等名义变相向企业收费,不得强制要求项目直接出让股份或收益用于应由政府承担的各项事务。各地市(县)级政府相关部门推荐风电项目参加新增建设规模竞争配置时,应对上述建设条件做出有效承诺或说明,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对相关市(县)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作为后续安排新增风电建设规模的重要依据。

六、积极推进就近全额消纳风电项目。

支持风能资源丰富地区结合当地大型工业企业和产业园区用电需求建设风电项目,在国家相关政策支持下力争实现不需要补贴发展。鼓励在具备较强电力需求的地级市区域,选择年发电利用小时数可达到3000小时左右的风能资源场址,在省级电网企业确保全额就近消纳的前提下,采取招标方式选择投资开发企业并确定上网电价,特别要鼓励不需要国家补贴的平价上网项目。

中国风力等新能源发电行业的发展前景十分广阔,预计未来很长一段时间都将保持高速发展,,随着国家不断加大对清洁能源的开发支持力度,一批批大型风电项目落户,加速了风电基地建设。

拓展资料

风力发电种类:水平轴风力发电机;垂直轴风力发电机;达里厄式风轮;双馈型发电机;马格努斯效应风轮;径流双轮效应风轮。

尽管风力发电机多种多样,但归纳起来可分为两类:①水平轴风力发电机,风轮的旋转轴与风向平行;②垂直轴风力发电机,风轮的旋转轴垂直于地面或者气流方向。

检测方法

1.风力机运行状态的监控。

2.单个风电机组的信息,风电机组转子,传动链,发电机,变换器,变压器,舱室,偏航系统,塔架,气象站状态监控。

3.风速,风向,叶轮转速,电网频率,三相电压,三相电流,发电机绕组温度,环境温度,机舱温度,出力等监控。

4.保证风电厂数据的实时性和可靠性。实时调整风能的最优性,实现风电绿色能源,满足国家电力系统二次防护要求。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风力发电

甜蜜的巨人
谦让的身影
2025-07-11 03:20:37
我们当前的电力系统电源的主体是同步发电机。同步发电机基于电磁感应原理,以建立稳定电压源的形式,将水力、煤或燃气产生的蒸汽等机械能转化为可靠的电能。不同的发电机之间则通过电功率与功角的比例关系、电功率与机械功率在转子上的平衡作用等基本机制保持同步运行,从而共同构架起人类创造的最大规模动力系统即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

当电力系统中的负荷突然退出或投入运行时,同步发电机首先会大致按照电气距离的远近将这部分功率瞬时分担起来,从而保证电力系统用功功率实时平衡。其后,由于发电机机械功率和输出电功率的不平衡,其转速就会发生变化,或降低或升高,由于发电机转子的惯性,转速的变化速度被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再后,当转速的变化超过一定阀值,发电机的动力系统就会自动发出增加或减少机械功率的指令,重新将发电机转速拉回到额定值附近,从而保证整个电网的频率在合理的范围内。

与此同时,当电网受到扰动,例如发生短路故障时,同步发电机可以保持内电势幅值基本不变,并瞬时输出无功电流,当短路故障切除后,同步发电机可以根据电网电压的恢复情况瞬时调整其无功输出,自动励磁控制系统也会随后自动发出增励磁或者减励磁指令,将电压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可以看到,在这样一个系统中,无论是负荷变化还是短路故障,同步发电机通过自身固有特性与调速、励磁控制的结合,将电网的频率、电压控制在合理范围。

在这样的传统电力系统中,负荷大时间尺度上变化可预测,小时间尺度上通过电气参数自动分配到同步发电机组上保证供需平衡,工作点稳定;同时,电源是可计划和可控工作的,当自动平衡后的稳定工作点偏离额定值后,都可以通过调节同步发电机电源的功率、电压输出使得整个电网恢复到额定的稳定工作点。

新能源发电与同步发电机有本质区别

再来看新能源发电。当前技术下的新能源发电主要指风电和光伏,它们与同步发电机有本质区别,可统称为非同步机电源,并网器件由电力电子换流器构成,其特性主要由换流器的控制特性塑造。目前在实际工程中广泛使用的变流器采用跟网型控制策略,即通过锁相环来实现变流器与电网之间的同步,采用矢量电流控制来控制变流器的输出电流,从而控制馈入电网的有功/无功功率,其本质上是受控电流源,主要控制目标是跟踪太阳能与风能当前的最大功率,并最大效率的将太阳能、风能转换为电能馈入电力系统。这种控制策略由于以电流作为控制目标,无法承担按计划、受控提供能量保持供需平衡(频率稳定)和平稳电网电压。

新型电力系统的显著特征是新能源在电源结构中占据主要地位,随着新能源发电装置占比增加到一定程度,例如新能源占比70%,同步机电源占比30%,即使负荷不变化,当新能源部分的波动由于天气影响超过30%时,30%的同步机电源就无法做到受控按需平衡功率,这样一个系统遇到类似扰动将无法正常运行。

除此之外,当前的新能源发电与同步机发电比较,还有以下特征:

首先,新能源的出力主要受天气的影响,和负荷的供电需求无法自动匹配,当新能源发电占比较小时,还可以通过其它同步发电机的调节机制来保证整个大电网的功率平衡,当新能源占比较大时,平衡机制将无法满足,只能采取限制新能源发电的形式来解决。据初步统计,2022年第一季度我国个别省份的新能源消纳率不足,主要是因为这个原因。

其次,新能源基本不具备惯量支撑能力,当新能源的占比增加时将导致整个电网的惯量降低。惯量降低后,同样的功率波动下,频率变化速度变快,调节难度增大;同时相同时间尺度内频率总的变化幅度变大,易发生超出设备允许的频率偏差范围的事件(例如火电同步机组的转子长期允许运行的频率在额定值附近2Hz-3Hz左右),导致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风险增大。

再有,新能源并网换流器从发电经济性上考量,设计的过压、过流能力比同步发电机低较多。在电网发生短路故障时,新能源向故障点提供的短路电流水平较低,故障消除后,新能源也无法给电力系统提供足够的动态无功支撑以促进电力系统的功角和电压稳定工作点的恢复。如果上述阶段造成了接入电网的过电压水平较高(如超过1.3倍额定值)或电压较长时间无法恢复,新能源为了保证设备安全还会主动脱网运行,从而进一步恶化电力系统的频率稳定性。

还有,新能源并网换流器的控制速度快,按基本控制原理,控制速度越快,在接入电网较弱的情况下,发生宽频率振荡的风险也越大。2015年7月,新疆哈密地区新能源引发次同步功率振荡,导致天中直流配套火电三台机组轴系扭振保护动作,当时就引发了行业的高度关注,近几年类似宽频带振荡事件频发,如不能妥善解决,将制约新能源的发展与应用。

总结来看,新能源上述特征的存在,既有其自身发展规律的问题,也与新能源比常规同步电源在电力系统的电压、频率调节控制能力相对降低有关。

同样,解决的办法也需从这两个方面入手:其一,升级新能源发电特性,通过保留功率裕度、提升变流器过载能力同时采用新的控制策略等措施,使其具备常规水、火等同步发电机支撑电网的良好特性,可与同步发电机协同工作。这将影响新能源的发电量,经济性降低,短期内难以实现;其二,在新能源附近增加新的设备,具备同步发电机或者类似同步发电机的电压控制和频率调节能力,来保证既能消纳新能源,又能消除新能源对电力系统带来的不利影响,提供系统的稳定性支撑。

构网型储能技术综合解决大规模新能源发展难题

在平抑新能源发电功率波动,降低大电网调峰压力,提升大电网对新能源的接纳水平方面,储能环节是个必选项。各地也不断在尝试新能源场站配置大容量储能系统进行示范应用,电池储能技术得到了迅速发展。各省能源局也纷纷出台相关政策,要求在开发新能源的同时,配套建设10%-20%容量的储能系统。

但是当前配置储能的要求,都是从解决新能源波动的角度提出的。从技术的潜力来看,基于换流器并网的电化学储能的功能远不止如此。通过增加新型的控制策略就可以使储能具备同步发电机或者类似同步发电机的频率调节和电压控制能力,解决以上提出的新能源消纳增长带来的问题,这就是构网型储能技术。为了能够较好的使用新能源,南瑞继保较早时期就组织了团队深入研究如何利用储能系统解决相关问题,率先研制出了大容量构网型储能技术。该技术相较于同容量削峰填谷解决方案,只增加了较少的硬件成本,却可以进一步挖掘发挥储能的潜能,使储能可以对电网电压、频率和惯量进行支撑,从而综合解决大规模新能源发展中面临的难题。

老迟到的枫叶
忧郁的微笑
2025-07-11 03:20:37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浙江省发改委制定了《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草案)》并报送省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意见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1年12月23日前以电子邮件或直接在网页上留言的方式反馈至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以及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 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和节约与开发并举的原则,在开发利用的同时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禁止破坏性开发行为。

第四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并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考核评价) 实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考核评价制度。省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会同省人力社保、统计等部门对各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利用总量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和非化石能源利用总量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进行考核评价。

第七条(宣传报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宣传和教育,增强公众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宣传报道,发挥舆论引导作用。

第二章 开发利用管理

第八条(调查和评估) 省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林业、海洋、气象、商务、统计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资源进行调查和评估。

拥有某种较丰富可再生能源的设区的市,可以对本地可再生能源资源进行单项调查和评估。

有关部门(机构)应当依法管理和提供可再生能源资源调查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信息应当公布。但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第九条(开发利用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气象、海洋、商务等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根据上一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能源需求、可再生能源资源条件和开发利用技术水平,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其中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对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开发利用作出统筹安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内容应当包括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区域布局、环境影响、重点项目、配套电网、服务体系和保障措施等,并依法进行规划环评和气候可行性论证。

第十条(单项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同级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气象、海洋、商务等部门和电网企业,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资源的种类和开发潜力,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单项规划,并依法进行规划环评和气候可行性论证后,按照省有关专项规划管理程序报批实施。

第十一条(编制和公布要求) 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和单项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经批准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单项规划及其执行情况,为公众提供咨询服务。但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经批准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和单项规划是可再生能源项目开发建设的依据,未列入规划的项目不得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

第十二条(场址不得他用)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单项规划确定的发电项目的建设场址,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海洋等部门应当在项目审批或者核准、规划审批、用地或者用海审批等事项中实施控制,不得用于其他项目建设。

第十三条(项目许可) 建设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与省有关规定办理项目行政许可(含批准和核准,下同)或者备案手续。

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有多人申请同一项目许可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被许可人。

第十四条(地方标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气候特征和工程建设标准制定建筑物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的地方标准。

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地方标准。

第十五条(经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商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做好生物液体燃料等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应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农业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做好沼气以及用于农业生产的太阳能和生物质能等农村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应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国土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地源热泵技术的推广应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科技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列为科技发展与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优先领域,纳入本省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进步。

第二十条(统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建立健全适合当地的可再生能源统计制度,完善可再生能源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方法,确保可再生能源统计数据真实、完整、准确。

第二十一条(电监机构职责)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督促电网企业按照规划加强电网建设,扩大可再生能源电力配置范围,提高吸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并根据小型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特点,提供便捷、经济的上网服务,降低接网成本。

第三章 推广和利用

第二十二条(可再生能源发电比重) 省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会同省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全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在规划期内应当达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的比重。

对本省境内拥有一百万千瓦以上权益装机总量的电力投资者实行年度可再生能源发电占发电总量最低配额制。

电力投资者年度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低于当年最低配额标准的,应当向省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购买配额,其交纳的购买配额费用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纳入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统一管理。没有达到最低配额标准的,当年在省内不得新建化石燃料发电项目。

电力投资者的年度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与其全部装机发电量的比例标准,由省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电力监管机构制定发布;投资者购买配额的价格,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机构)规定;配额标准和购买配额的价格根据实际情况每两年调整并公布。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鼓励分布式发电) 鼓励在开发区(园区)、产业集聚区、高校园区等电、热、冷负荷集中区域发展可再生能源分布式发电。

电网企业应当与分布式发电项目经营者签订并网经济协议,分布式发电站应当依据国家和行业标准装设电能计量装置,实现电网与电站之间的电量贸易结算。

第二十四条(独立电力系统建设) 新建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其发电量应当优先用于保障当地电力供应。

扶持在电网未覆盖的偏远地区和海岛建设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或者微电网系统,为当地生产和生活提供电力服务。

第二十五条(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利用) 新建公共机构办公建筑、保障性住房、十二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单体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标准利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热水供应等。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二十六条(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利用) 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或者屋顶可利用面积超过五百平方米的公共机构建筑,建设时未进行可再生能源利用设计的,由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其使用可再生能源可行性进行评估。对有条件利用可再生能源的,应当逐步进行设计改造。设计和改造经费,由市、县财政按照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鼓励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其他建筑和农村住宅等未利用可再生能源的建筑进行规划设计和改造。

第二十七条(鼓励利用沼气) 鼓励投资建设沼气集中供气工程、沼气发电工程等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项目,促进生物质能开发利用与生态循环农业相结合,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鼓励畜禽养殖场、畜禽屠宰场、酿造厂、豆制品厂等排放高浓度有机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沼气技术开发利用生物质能。

有关沼气开发利用的具体工作,按照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浙江省沼气开发利用促进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接网要求) 利用生物质能生产的燃气和热力,符合城镇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入网技术标准的,经营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企业应当接收其入网。

利用生物质能生产的生物液体燃料,符合行业以及地方标准的,石油销售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将其纳入燃料销售体系。商务等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生物液体燃料网点建设,提高生物液体燃料的利用能力。

第二十九条(电网企业要求) 电网企业应当加强电网建设,提高电网智能水平,扩大可再生能源电力配置范围,增强吸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按期完成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系统的建设、调试、验收和投入使用,保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机组电力送出的必要网络条件。

电网企业应当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及时提供上网服务,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核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补贴标准,及时、足额结算电费和补贴。

电网企业应当加强输电设备和技术支持系统的维护,加强电力可靠性管理,保障设备安全,避免或者减少因设备原因导致可再生能源不能全额上网。

可再生能源电力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技术标准,保障电网安全。

第三十条(计量要求) 非并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应当按照要求安装监测和电力计量系统,为统计和落实有关扶持政策提供便利和依据。

第四章 保障和激励

第三十一条(指标抵扣) 设区的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总量,可以按规定抵扣本行政区域内化石能源削减指标。

根据设区的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总量核算的二氧化碳等减排量,可以按规定抵扣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削减指标和主要污染物削减指标。

抵扣指标的具体办法,由省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统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项目国家资金补助) 利用太阳能建设光伏或者光热发电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投资额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予以补助。

第三十三条(项目补助) 民用建筑以热利用方式利用(以非发电方式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的,由市、县财政按照规定给予适当补助,省财政在现有的省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对利用沼气技术进行生物质能非发电热利用的,按照规定给予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专项资金) 省人民政府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规划编制、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二)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

(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建设微电网或者独立电力系统补贴;

(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贷款贴息;

(五)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建设或者设施设备购置补贴;

(六)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设备的产业化;

(七)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服务体系建设。

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办法,由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价格等有关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财力状况,在相关专项资金中,安排经费用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具体用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信贷扶持) 金融机构应当依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投资特点,研究出台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金融信贷政策;对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优先提供信贷支持。

第三十六条(税收优惠) 对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转致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贤惠的棒球
背后的白猫
2025-07-11 03:20:37

7月19日,河北张家口人民政府发布的《张家口市可再生能源示范区项目筛选工作方案》指出,张家口可再生能源示范区自2015年7月获国务院批准设立起,先后推出了《河北省张家口市可再生能源示范区发展规划》、《可再生能源示范区建设行动计划(2015-2017年)》等一系列规划或指导文件,规划到2020年,风电装机规模达到1300万千瓦,光伏发电规模达到600万千瓦。近几年张家口市结合示范区定位及相关规划先后推动了张家口风电基地三期、张家口光伏廊道的规划建设。

截至2017年底,张家口市风电已安排规模为1627万千瓦,已超出2020年规划目标(1300万千瓦);光伏发电已安排规模为435万千瓦,距离2020年规划目标(600万千瓦)还有一定空间。

以下为原文!

一、工作背景

张家口市位于我国“三北”地区交汇处,是“一带一路”中蒙俄经济走廊重要节点城市,是京津冀地区重要的生态涵养区和规划的新能源基地之一。依托张家口的独特优势开展可再生能源应用综合示范,对引领可再生能源创新发展,推动能源革命,促进经济落后地区转型升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要求,确保完成《张家口可再生能源示范区发展规划》主要任务,尽快将张家口市可再生能源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打造成深化能源体制机制改革和推动能源消费革命的标杆区、京津冀协同发展的窗口区、河北省绿色发展的先导区,为河北乃至全国能源体制改革积累经验,提供示范,以“技术先进、模式创新、绿色示范”为目标,坚持“统筹协调,优中选优”的基本原则,在统筹考虑示范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消纳能力的情况下,建立适用于示范区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筛选及运行监测评估机制,充分做好示范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管理,促进示范区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二、基本情况

张家口可再生能源示范区自2015年7月获国务院批准设立起,先后推出了《河北省张家口市可再生能源示范区发展规划》、《可再生能源示范区建设行动计划(2015-2017年)》等一系列规划或指导文件,规划到2020年,风电装机规模达到1300万千瓦,光伏发电规模达到600万千瓦。近几年张家口市结合示范区定位及相关规划先后推动了张家口风电基地三期、张家口光伏廊道的规划建设。

截至2017年底,张家口市风电已安排规模为1627万千瓦,已超出2020年规划目标(1300万千瓦);光伏发电已安排规模为435万千瓦,距离2020年规划目标(600万千瓦)还有一定空间。

张家口可再生能源建设已取得巨大成就,但随着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全面实施及电源结构性矛盾的加剧,地方推动新能源产业发展的动力与电网消纳能力的矛盾日益凸显,成为示范区可再生能源的进一步发展需重点关注要素。当前,做好可再生能源电源项目建设和并网友好协调发展,以及推动技术进步是促进张家口市可再生能源产业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一方面应着力提高可再生能源项目自身技术先进性和经济竞争性,另一方面应加快协调解决可再生能源项目并网消纳和送出问题。

三、工作目标

根据《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张家口可再生能源示范区项目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新能〔2018〕54号)的要求,结合张家口市可再生能源发展基本情况及示范区2020年规划目标,开展示范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筛选工作。本次项目筛选工作将在不超过示范区2020年光伏规划目标的前提下,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呈报张家口市可再生能源示范区推进示范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请示》(冀发改能源〔2017〕552号)所申报的20个示范工程项目、基于百兆瓦压缩空气储能系统的综合能源应用示范项目及涿鹿县可脱网运行的100%可再生能源多能互补黄帝城示范小镇项目为基础,对具备接入条件的项目,综合项目已开展前期工作深度、技术与产业先进性、项目创新性及示范性等因素进行筛选排序,并结合《河北省张家口市可再生能源示范区发展规划》规划目标及电网相关规划,合理确定可实施项目及其开发规模、开发时序,提出示范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实施方案。在明确示范区建设和运行监测评估机制后,有序推进示范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建设,提高示范区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

四、工作原则

(一)公平竞争、项目优选

建立示范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筛选体系,营造比学赶超的市场化竞争氛围。针对各能源品种特性,采用技术类和经济类等筛选指标,纵向分类,横向比较,评判项目前期工作深度、工程设计方案、技术先进程度、项目方案合理性、成本效益,遴选出一批技术先进、成本优化的示范项目,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创新驱动、维度升级

建立强调技术创新、模式创新、体制机制创新的筛选方法,在筛选过程中,不仅考虑单体项目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同时,应从先进技术引领、绿色转型示范、京津冀能源协同发展等多维度评判项目先进性、创新性和示范性,提升可再生能源发展质量。

(三)规划引领、分步实施

根据《河北省张家口市可再生能源示范区发展规划》,规划期为2015—2030 年,其中近期为2015—2020 年,2020年可再生能源建设规模达到2000万千瓦,本筛选方案暂适用于近期2018—2020 年新建项目筛选工作。

五、工作程序

(一)筛选主体

在《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呈报张家口市可再生能源示范区推进示范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请示》(冀发改能源〔2017〕552号)所申报的20个示范工程项目、基于百兆瓦压缩空气储能系统的综合能源应用示范项目及涿鹿县可脱网运行的100%可再生能源多能互补黄帝城示范小镇项目中,对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在《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关于对张家口市可再生能源示范区示范项目电网接入系统条件的复函》、《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关于对张家口市可再生能源示范区新增示范项目电网接入系统条件确认的复函》、《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关于支持张家口市涿鹿县可脱网运行的100%可再生能源多能互补黄帝城示范小镇建设的复函》中确认的13个项目进行筛选排序。项目清单见附件。

(二)筛选工作流程

确认项目筛选工作方案→公开发布筛选文件→企业编制并递交申报材料→项目筛选排序→确定实施方案。各步骤依次为:

1. 确认项目筛选工作方案

河北省发展改革委确认项目筛选工作方案,并将确认的项目筛选工作方案报备能源局。此外,由张家口市发展改革委在张家口市人民政府网站对项目筛选工作方案予以发布,水电总院予以转发。

2. 公开发布筛选文件

水电总院根据河北省发展改革委确认的项目筛选工作方案,研究编制包括申报资格、评分标准、申报企业须知、资料格式等要求的项目筛选文件。由张家口发展改革委在张家口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项目筛选公告,水电总院予以转发,具备申报资格的企业可向水电总院报名,购买项目筛选文件,参与项目筛选。

3. 企业编制并递交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应按筛选文件要求编制对应项目申报文件,在指定时间和地点递交申报文件。具体申报文件递交要求将在递交申报文件前另行通知。

4. 项目筛选排序

项目筛选排序工作自企业递交申报文件截止后开始。筛选排序具体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合格性评审,第二阶段为详细评审。

(1)合格性评审

合格性评审主要审核申报项目是否在筛选项目清单中、各申报投资企业递交的材料是否完整。

(2)详细评审

通过合格性评审的申报项目由专家根据评分标准进行客观评分并排序。

5. 确定实施方案

结合《河北省张家口市可再生能源示范区发展规划》规划目标、电网相关规划,以及张家口市可再生能源电力送出和消纳方案,依据专家筛选排序结果,由张家口市发展改革委提出项目实施方案,报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审定后,由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公示(网址:www.hbdrc.gov.cn),公示时间为5天。公众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需在公示期间以实名书面写明事实依据和理由,反馈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实施方案确定后由河北省发展改革委报备能源局。

六、项目筛选标准

(一)项目基本要求

结合《河北省张家口市可再生能源示范区发展规划》及《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呈报张家口市可再生能源示范区推进示范工程建设实施的请示》,按照“先进性、创新性、示范性”的原则,本次示范工程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1. 申报企业应与具备筛选资格项目清单中的开发业主相对应,且不得变更。开发业主为联合体的,应明确各方权益比例,同时需有绝对控股方(业绩按权益考核),联合体入选后按申报权益比例注册合资公司,合资比例不得调整。

2.申报企业应承诺项目整个建设经营期不得进行变更和转让。

3.申报企业应承诺按照“先进性、创新性、示范性”的原则,严格按照项目建设方案有关工程技术指标实施项目建设,做好项目验收和运行工作,并接受相关方的监督和检查。

4.项目已开展土地利用、林地、环保、压矿、文物等颠覆性因素排查,不得位于基本农田、生态红线范围、自然保护区和规定其他不允许建设的范围。对于已取得相关职能部门支持性文件的优先考虑。

5.入选项目应承诺按照示范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实施方案的时间及规模要求如期开展工作。对于未能如期开展工作的企业,取消其规模配置,此外该企业不得参与后续张家口市的可再生能源项目竞争或优选工作。

6.入选项目中涉及的风电建设规模,在2020年前建成的,按平价上网安排;在2020年后建成的,届时根据可安排建设规模统筹安排。

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按照河北省发展改革委的要求,提出项目筛选工作方案,公平公正地组织开展示范区项目筛选工作,并配合做好实施方案。

八、工作要求

1.公平公正。各参与组织项目筛选的人员要认真学习领会项目筛选有关文件要求,坚持竞争配置资源,不搞区别对待,对所有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公平对待。

2.严格规范。在组织申报和筛选的各个环节,坚决做到政策严、操作严、纪律严、执行严和要求严。全部参与项目筛选排序人员接受监督,遵守廉政和保密要求。

九、时间安排

2018年7月20日前,公开项目筛选工作方案;7月25日前,张家口市发展改革委、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发布项目筛选文件; 8月10日企业申报材料提交截止;8月15日前,完成项目筛选排序工作;8月20日前,张家口市发展改革委提出项目实施方案意见,并报送请示文件;8月25日前,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审定项目实施方案,并在省发改委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8月31日前,下达张家口市示范区项目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