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质能发电实行排污许可什么管理
一是明确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类别。二是规范申请与审批排污许可证的程序。三是加强排污管理。四是严格监督检查。五是 强化法律责任。
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核减环境违法等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通知》。为加强农林生物质发电管理,拟对存在环境排放不达标等行为的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 核减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
纳入补贴范围的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排放物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大气污染物 排放限值
可以这样写: 生物质发电是一种利用可再生生物质资源实现循环再利用发电的方法,比如垃圾焚烧发电、农林废弃物气化发电或者利用沼气和垃圾填埋气发电等。与火力发电等传统发电模式相比,生物质发电可以有效实现能源循环利用,变废为宝,节约能源,而且发电燃料可再生,有利于我国电力行业的可持续性发展,与此同时,生物质发电还具有更高的清洁度,符合我国的低碳环保发展战略,近年来已经得到了广泛普及应用,有效缓解了现有能源紧缺的问题,而且还可以同时减少环境污染,是一种实现多赢局面的发电手段。
常用的生物质发电方法
目前我国应用范围最广泛的生物质发电方式是沼气发电法,其作用原理主要是通过厌氧发酵技术对废弃物进行发酵处理,使其生成沼气,然后利用沼气推动发电机稳定运行,实现发电效果。由于该方法具有较高的稳定性,所以普及力度相对来说比较大。其次还有生物质气化发电法,该技术作用原理是将生物质置于气化炉中,使其转化为可燃烧气体,经过净化处理后投入燃气机内作为燃料维持燃烧机运行,进而实现发电效果,也可以直接冲入燃料电池发电。气化发电技术的要点是要保证燃气净化程度,由于初期气化的燃气会含有焦炭、灰分以及焦油等污染杂质,如果直接使用可能会加快设备老化,并且造成环境污染,所以在生物质气化后要对其进行一定的精华处理才能作为燃料进行使用。
再者,生物质还可以与其他燃料混合作用发电,比如煤炭等,该技术称为生物质混合燃烧发电法。主要的混合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将煤炭与生物质直接混合作为燃烧介质,但是这种方法实施过程无论对燃烧设备和燃烧处理环节的要求都比较高,一些小型发电企业根本无法实现,所以应用范围不是很广;还有一种是将气化后的生物质与煤炭混合作为燃烧材料,将燃烧后的蒸汽注入汽轮发电机实现发电功能,这种方法实际可操作性更高。
另外,直接燃烧生物质进行发电也是一种发电方法,主要是通过生物质燃烧产生的蒸汽推动蒸汽发电机实现发电。该发电技术的关键点在于要对生物质原材料进行提前处理,并对燃烧锅炉采取一定的防腐措施,保证原料的适应性,同时还要对燃烧效率和蒸汽机工作效率进行实时监测管控。还有一种发展前景比较广阔的发电技术,就是利用垃圾燃烧发电,该发电技术是在高温状态下实现垃圾的气化熔融焚烧,不仅可以利用燃烧能源实现发电效果,而且对垃圾的焚烧效果比较彻底,洁净度比较高,具有很强的环保性能。
大概就这些吧,是比较笼统的统计了下,看看自己有用的没
而且根据不同发电类型,人数上也是有差异的,以下是发电厂的发电种类:
发电形式
燃烧发电
直接燃烧发电是将生物质在锅炉中直接燃烧,生产蒸汽带动蒸汽轮机及发电机发电。生物质直接燃烧发电的关键技术包括生物质原料预处理、锅炉防腐、锅炉的原料适用性及燃料效率、蒸汽轮机效率等技术。
混合发电
生物质还可以与煤混合作为燃料发电,称为生物质混合燃烧发电技术。混合燃烧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生物质直接与煤混合后投入燃烧,该方式对于燃料处理和燃烧设备要求较高,不是所有燃煤发电厂都能采用;一种是生物质气化产生的燃气与煤混合燃烧,这种混合燃烧系统中燃烧,产生的蒸汽一同送入汽轮机发电机组。
气化发电
生物质气化发电技术是指生物质在气化炉中转化为气体燃料,经净化后直接进入燃气机中燃烧发电或者直接进入燃料电池发电。气化发电的关键技术之一是燃气净化,气化出来的燃气都含有一定的杂质,包括灰分、焦炭和焦油等,需经过净化系统把杂质除去,以保证发电设备的正常运行。
沼气发电
沼气发电是随着沼气综合利用技术的不断发展而出现的一项沼气利用技术,其主要原理是利用工农业或城镇生活中的大量有机废弃物经厌氧发酵处理产生的沼气驱动发电机组发电。用于沼气发电的设备主要为内燃机,一般由柴油机组或者天然气机组改造而成。
垃圾发电
垃圾发电包括垃圾焚烧发电和垃圾气化发电,其不仅可以解决垃圾处理的问题,同时还可以回收利用垃圾中的能量,节约资源,垃圾焚烧发电是利用垃圾在焚烧锅炉中燃烧放出的热量将水加热获得过热蒸汽,推动汽轮机带动发电机发电。垃圾焚烧技术主要有层状燃烧技术、流化床燃烧技术、旋转燃烧技术等。发展起来的气化熔融焚烧技术,包括垃圾在450°~640°温度下的气化和含碳灰渣在1300℃以上的熔融燃烧两个过程,垃圾处理彻底,过程洁净,并可以回收部分资源,被认为是最具有前景的垃圾发电技术。
有待扶持
国家在生物质能发电的上网电价上给予了扶持,每千瓦时电价比火电高两角钱左右,但是,我国的扶植力度与欧美国家比还是有差距。欧洲一些国家除了电价,在税收上的扶持力度更大。欧洲一些电厂之所以经营得好,有很重要的一条,人家的原料不仅不付钱,而且
生物质发电厂
由于秸秆是按照垃圾处理,还要征收垃圾处理费,因此可以良性发展。我国与国外情况不同,一方面要通过发电避免农民焚烧秸秆引起污染等社会问题,一方面又要通过发电扶助农民。基于以上两点,不仅秸秆收购价格不能过低,而且随着此类项目的增多,收购价格还在上升。如国家在确定生物质能发电的上网电价补贴时,秸秆每吨价格被定在100元左右,而秸秆实际收购价格已达200—300元/吨,如此高的原料成本增加了成本预算,以山东秸秆发电的上网电价为例,实际成本在0.65元/千瓦时左右,脱硫标杆上网电价(0.344元/千瓦时)加上补贴电价(0.25元/千瓦时),总计为0.594元/千瓦时,亏损显而易见。亏损的状态迫使部分生物质能停产,因此国家在税收等政策上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就显得非常重要。
此外,在生物质发电项目布局上国家也应该更科学规划,有序建设,避免一哄而上。如果布局太密集,势必会加大秸秆的收购和运输半径,而且还会导致原料价格上升,的效益就会受到更大的影响。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
第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末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第十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六条 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实施监察。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生物质能应用前景
3生物质能电厂能源利用的原理
4生物质能电厂的工艺流程和运行参数
5电厂的相关安全知识
祝你这次的学习生活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