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国家对风力发电的政策是怎样的?
政策如下:
一、严格落实规划和预警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国能发新能〔2017〕3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各地区新增风电建设规模方案的分年度规模及相关要求。预警为红色和橙色的地区应严格执行《国家能源局关于发布2018年度风电投资监测预警结果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23号)的有关要求,同时不得在“十三五”规划中期评估的过程中调增规划规模。预警为绿色的地区如需调整规划目标,可在落实风电项目配套电网建设并保障消纳的前提下,结合“十三五”规划中期评估,向国家能源局申请规划调整后组织实施。
二、将消纳工作作为首要条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942号)和《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报送落实〈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实施方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能综通新能〔2018〕36号)要求向国家能源局报送2018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工作方案,对未报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停止该地区《指导意见》中风电新增建设规模的实施。
三、严格落实电力送出和消纳条件。
新列入年度建设方案的风电项目,必须以电网企业承诺投资建设电力送出工程并确保达到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或弃风率不超过5%,以下同)为前提条件,在项目所在地市(县)级区域内具备就地消纳条件的优先纳入年度建设方案。通过跨省跨区输电通道外送消纳的风电基地项目,应在送受端省级政府间送受电协议及电网企业中长期购电合同中落实项目输电及消纳方案并约定价格调整机制,原则上受端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企业应出具接纳通道输送风电容量和电量的承诺。
四、推行竞争方式配置风电项目。
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尚未印发2018年风电度建设方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集中式陆上风电项目和未确定投资主体的海上风电项目应全部通过竞争方式配置和确定上网电价。已印发2018年度风电建设方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已经确定投资主体的海上风电项目2018年可继续推进原方案。从2019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核准的集中式陆上风电项目和海上风电项目应全部通过竞争方式配置和确定上网电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随本通知发布的《风电项目竞争配置指导方案(试行)》制定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办法,抄送国家能源局并向全社会公布,据此按照《指导意见》确定的分年度新增建设规模组织本地区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工作。分散式风电项目可不参与竞争性配置,逐步纳入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范围。
五、优化风电建设投资环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要完善风电工程土地利用规划,优先选择未利用土地建设风电工程,场址不得位于生态红线范围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不允许建设的范围,并应避开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范围,如位于耕地占用税范围,征收面积和征收标准应当按照风电工程用地特点及对土地利用影响程度合理确定。有关地方政府部门在风电项目开发过程中不得以资源出让、企业援建和捐赠等名义变相向企业收费,不得强制要求项目直接出让股份或收益用于应由政府承担的各项事务。各地市(县)级政府相关部门推荐风电项目参加新增建设规模竞争配置时,应对上述建设条件做出有效承诺或说明,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对相关市(县)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作为后续安排新增风电建设规模的重要依据。
六、积极推进就近全额消纳风电项目。
支持风能资源丰富地区结合当地大型工业企业和产业园区用电需求建设风电项目,在国家相关政策支持下力争实现不需要补贴发展。鼓励在具备较强电力需求的地级市区域,选择年发电利用小时数可达到3000小时左右的风能资源场址,在省级电网企业确保全额就近消纳的前提下,采取招标方式选择投资开发企业并确定上网电价,特别要鼓励不需要国家补贴的平价上网项目。
中国风力等新能源发电行业的发展前景十分广阔,预计未来很长一段时间都将保持高速发展,,随着国家不断加大对清洁能源的开发支持力度,一批批大型风电项目落户,加速了风电基地建设。
拓展资料
风力发电种类:水平轴风力发电机;垂直轴风力发电机;达里厄式风轮;双馈型发电机;马格努斯效应风轮;径流双轮效应风轮。
尽管风力发电机多种多样,但归纳起来可分为两类:①水平轴风力发电机,风轮的旋转轴与风向平行;②垂直轴风力发电机,风轮的旋转轴垂直于地面或者气流方向。
检测方法
1.风力机运行状态的监控。
2.单个风电机组的信息,风电机组转子,传动链,发电机,变换器,变压器,舱室,偏航系统,塔架,气象站状态监控。
3.风速,风向,叶轮转速,电网频率,三相电压,三相电流,发电机绕组温度,环境温度,机舱温度,出力等监控。
4.保证风电厂数据的实时性和可靠性。实时调整风能的最优性,实现风电绿色能源,满足国家电力系统二次防护要求。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风力发电
针对近两年国内风电产业发展较快的状况,我国政府近期对风电产业的发展目标作了调整。2007年“可再生资能源中长期规划”中提出,到2010年,全国风电总装机容量达到500万千瓦,而在今年3月发布的"可再生资能源十一五年规划"中,这一目标被提高到了1000 万千瓦;此外,按照“中长期规划”,到2010年要“形成江苏、河北、内蒙古3个100万千瓦级的风电基地” 凇笆 晃骞婊 敝校 庖荒勘瓯惶岣叩? 个。风电也是"十一五规划"中对发展目标唯一作出修订的可再生能源类别。 与此同时,为了给风电产业长期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自2005年起,国家相继出台了《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可再生能源中长期规划》、《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可再生能源十一五规划》等多项扶持风电政策,目前国内扶持政策主要涉及以下几项内容: 1、支持风电设备国产化 为鼓励国内风电设备产业发展,早在1996年当时的国家计委就推出了“乘风计划”。该计划以市场换技术为策略,提出:以一定的风力发电机定单为筹码,采取合资合作方式引进技术,在“十五”期间,实现大型风力发电机风机国产化率60%-80%以上的目标。 为鼓励国内企业开发、制造大功率风力发电机,2007年4月财政部发布通知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中国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单机额定功率不小于1.2兆瓦的发电机组而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 8月20 日,国家财政部发布《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中央财政安排风电设备产业化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和资金使用范围,提出将对风力发电设备制造商给予直接的现金补贴。《办法》规定,政府将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首50台兆瓦级风电机组按照600元/千瓦的标准予以补助,其中,整机制造企业和关键零部件制造企业各占50%。 2、风电全额上网 2006年,国家法改为颁布的《可再生能源法》要求电网公司全额收购新能源发电量。此后颁布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明确,大型风电场接入系统工程由电网企业投资,并根据国家发改委《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风电场接网费用纳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给予补偿。 3、风电特许权招标 2003年,国家发改委开始推行风电特许权开发方式,即:通过招投标确定风电开发商和上网电价。目前国内的风电项目招标已经先后进行了5期,通过招标综合考虑风电项目投标商的融资能力、财务方案、技术方案、机组本地化方案、上网电价等因素,有力地培育了国内风电产业发展。 4、强制风电发电目标 根据国家有关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规定,到2010 年和2020 年,权益发电装机总容量超过500 万千瓦的投资者,所拥有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权益装机容量应分别达到其权益装机总容量的3%和8%以上。 5、风电价格分摊和补偿 《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确定了风电项目的价格分摊机制。相关规定,风电与常规电源上网的电价之差在全国用电量中进行分摊。据统计,2006年度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金额合计2.6亿元,包括38个发电项目的支付补贴电量和补贴金额,涉及装机容量141.4万千瓦。其中,受补贴的风电项目占133万千瓦,比例达95%;获补贴2.27亿元,占87%。 6、税收财政支持 此外,我国政府还对可再生能源电力技术的增值税、所得税减免优惠制度,其中风电的增值税税率从正常的17%降到8.5%,风力发电项目的所得税税率由33%降到15%。
风力发电是一种清洁的、可再生的能源。下面我整理了风力发电技术论文,欢迎阅读!
风力发电技术论文篇一风力发电技术
摘要:随着世界能源的日趋匮乏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加之人们对环境保护的要求,人们在努力寻找一种能替代石油、天然气等能源的可再生、环保、洁净的绿色能源。风能是当前最有发展前景的一种新型能源,它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能源,还是一种洁净、无污染、可再生的绿色能源。风能的利用,从风车到风力发电,证明了文明和科学进步。绿色和平组织和欧洲风能协会2002年提出了《风力2012》报告,报告中指出到2020年,世界风力发电将达到世界电力总需求量的12%,我国电力发展“十一五”发展纲要中也指出,中国的风力发电将占世界风力发电总量的14%。风力发电与火力发电和水力发电比较,具有单机容量小、可分散建设等优点。随着国家对能源需求和环保要求力度的不断加大,风力发电的优势和经济性、实用性等优点也必将显现出来。
关键词:风力发电技术
一、风力发电国内外发展现状
1、 国外风力发电发展现状
2012 年新增风电装机容量最多的10 个国家占世界风电装机的87%。与2007 年相比,美国保持第1 名,中国超过西班牙从第3 名上升到第2 名,印度超过德国和西班牙从第5名升至第3 名,前3 名的国家合计新增装机容量占全世界的60%。根据世界风能协会的统计,2012 年全世界风电装机容量新增约2726 万kW,增长率约为29%。累计达到1.21 亿kW,增长率为42%,突破1 亿kW 大关。风电总量为2600 亿kWh,占全世界总电量的比例从2000 年的0.25%增加到2012 年的1.5%。尽管风电的发展仍然存在着很多困难,如电网适应能力、风能资源、海上风电发展等,但相比于常规能源,经济性优势逐步凸显,世界各国都对风电发展充满了信心。
2、 我国风力发电的现状
我国的风力发电始于20世纪50年代后期,在吉林、辽宁、新疆等省建立了单台容量在10kW以下的小型风力发电场,但其后就处于停滞状态。直到1986年,在山东荣城建成了我国第一座并网运行的风电场后,从此并网运行的风电场建设进入了探索和示范阶段,但其特点是规模和单机容量均较小。到1990年已建成4座并网型风电场,总装机容量为4.215MW,其最大单机容量为200kW。在此基础上,风力发电从1991年起开始步入了逐步推广阶段,到1995年,全国共建成了5座并网型风电场,装机总容量为36.1MW,最大单机容量为500kW。1996年后,风力发电进入了扩大建设规模的阶段,其特点是风电场规模和装机容量均较大,最大单机容量为1500kW。据中国风能协会最新统计,2007年中国除台湾省外新增风电机组3,144 台。与2006 年相比,2007年当年新增装机增长率为145.8%,累计装机增长率为126.6%。2007年中国除台湾省外累计风电机组6,458台,装机容量5,890MW。
各种风力发电机的优缺点
风力发电机组主要由两大部分组成:
风力机部分它将风能转换为机械能
发电机部分它将机械能转换为电能。
根据风机这两大部分采用的不同结构类型、以及它们分别采用的技术方案的不同特征,再加上它们的不同组合,风力发电机组可以有多种多样的分类。
(1) 按照功率传递的机械连接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有齿轮箱型风机”和无齿轮箱的“直驱型风机”。
有齿轮箱型风机的桨叶通过齿轮箱及其高速轴及万能弹性联轴节将转矩传递到发电机的传动轴,联轴节具有很好的吸收阻尼和震动的特性,可吸收适量的径向、轴向和一定角度的偏移,并且联轴器可阻止机械装置的过载。
而直驱型风机则另辟蹊径,配合采用了多项先进技术,桨叶的转矩可以不通过齿轮箱增速而直接传递到发电机的传动轴,使风机发出的电能同样能并网输出。这样的设计简化了装置的结构,减少了故障几率,优点很多,现多用于大型机组上。
(2) 根据按桨叶接受风能的功率调节方式可分为:
“定桨距(失速型)机组”桨叶与轮毂的连接是固定的。当风速变化时,桨叶的迎风角度不能随之变化。由于定桨距(失速型)机组结构简单、性能可靠,在20 年来的风能开发利用中一直占据主导地位。
“变桨距机组”叶片可以绕叶片中心轴旋转,使叶片攻角可在一定范围内(一般0-90度)调节变化,其性能比定桨距型提高许多,但结构也趋于复杂,现多用于大型机组上。
(3) 按照叶轮转速是否恒定可分为:
“恒速风力发电机组”设计简单可靠,造价低,维护量少,直接并网缺点是:气动效率低,结构载荷高,给电网造成电网波动,从电网吸收无功功率。
“变速风力发电机组”气动效率高,机械应力小,功率波动小,成本效率高,支撑结构轻。缺点是:功率对电压降敏感,电气设备的价格较高,维护量大。现常用于大容量的主力机型。
(4) 根据风力发电机组的发电机类型分类,可分为两大类:
“异步发电机型” “同步发电机型”
只要选用适当的变流装置,它们都可以用于变速运行风机。
异步发电机按其转子结构不同又可分为:
(a) 笼型异步发电机转子为笼型。由于结构简单可靠、廉价、易于接入电网,而在小、中型机组中得到大量的使用
(b) 绕线式双馈异步发电机转子为线绕型。定子与电网直接连接输送电能,同时绕线式转子也经过变频器控制向电网输送有功或无功功率。
同步发电机型按其产生旋转磁场的磁极的类型又可分为:
(a) 电励磁同步发电机转子为线绕凸极式磁极,由外接直流电流激磁来产生磁场。
(b) 永磁同步发电机转子为铁氧体材料制造的永磁体磁极,通常为低速多极式,不用外界激磁,简化了发电机结构,因而具有多种优势。 二、相关风力发电控制技术
随着经济节约型社会的逐步推进,风能作为清洁的可再生能源,实现风力发电也越来越受到人们关注。然而面对风况的可变性(锋速的大小、方向的随机性)以及风电场中风力发电机组布置的分散性,要实现风电低成本、超大规模开发利用,作为其可靠、高效运行的关键技术,控制技术需要进行不断地改进,并具有广阔的研究前景。
三、风力发电机组控制系统构成
风力发电机组控制系统由本体系统和电控(总体控制)系统组成,本体系统包括空气动力学系统、发电机系统、变流系统及其附属结构电控系统由不同的模块构成,主模块包括变桨控制、偏航控制、变流控制等,辅助模块则包括通讯、监控、健康管理控制等。而且,在本体系统与电控系统间实现系统的联系及信号的变换。例如,空气动力系统的桨距由变桨控制系统控制,保证了风能转化的最大化,功率输出的稳定等作用。风轮的自动对风及连续跟踪风向引起电缆缠绕的自动解缆受偏航控制系统控制,分为主、被动迎风两种模式,目前大型并网风电系统多采用主动偏航模式。变流控制常和变桨距系统结合,对变速恒频的运行及最大额定功率进行控制。
根据风电机组不同的分类标准,可将机组控制系统分为不同种类。目前风力发电的主流机型主要是依据桨距特性,发电机类型等分类,通过技术不断改进,控制系统由最先的定桨距恒速恒频控制到变桨距恒速恒频控制,随之发展为变桨距变速恒频控制。此外,据连接电网类型可将风电控制系统分为离网型和并网型,前者已步入大规模稳定发展阶段。后者则成为现阶段控制系统的主要发展方向。
1.变桨控制
变桨控制是风电机组控制系统的研究重点,其实际上即对功率的控制。相对于定桨距控制无法解决桨叶自动失速,功率不稳的问题,该系统通过改变桨距角,使得在低风速(即低于额定风速)时,风机处于最优的风能捕获状态,桨距保持为零,实现风能的最大利用率在高风速(即高于额定风速)时,改变攻角变化,降低叶片空气动力转矩,又能达到调节速度、限制功率的目的。减小风速、风向可变性对机组的影响。因相应的风轮特性的不同,变桨控制分为主动和被动控制。
2.偏航控制
偏航系统又称对风装置,是风电机组特有的伺服控制系统,将风向改变的信号经过一系列的控制系统程序,调整风轮与风向一致,保证了风电机组的平稳运转,使得风能高效利用,进而大大降低发电成本并有效保护电机。作为随动系统,连续跟踪风向很可能造成电缆缠绕,偏航系统也具有自动解缆的功能。同样对应不同的风电机组,应用不同的偏航装置,分为尾舵对风、侧风轮对风、伺服电机或调向电机调向,前两者为被动迎风,后者为主动迎风。
3.变流系统
变流系统采用全功率变流,完成风电机组输出功率的变换与并网。现今并网系统包括直接并网、降压并网、准同步并网、软并网,而软并网目前使用最普遍。
风电机组启动时,变流控制原件实现风电机的并网,在正常工作中,变流控制单元又要接受主控器的命令,控制输出功率,实现了电网有功功率与无功功率的灵活控制。
四、风力发电技术发展趋势的展望
在我国大力发展以风能太阳能新发电方式为代表的电力系统成为长期的国策,新能源电力不远将来成为我国电力建设不可缺少的部分,随着洋品牌不断降价,整机厂介入,新一轮竞争越来越激烈,要和国内整机厂结合起来大家要做。电网友好耗型的故障穿越式的技术是国产变流器必须解决的问题,国产化使我们国家整个技术水平上一个台阶。
五、风力发电前景的建议
1 做好风能资源的勘察
风资源的测定是发挥风电作用的前提基础,因此将来应该在这方面增大投入,对我国实际的风资源在总体上有细致准确的了解,为政府和风电的决策者合理地规划风电提供正确的指导。为进一步摸清风能资源状况,必须加快开展风能资源的普查工作。这方面,不仅需要有关部门筹集一定资金用于加大风力资源勘测工作的投入,各地也要自筹资金开展本地区风力资源的勘察,认真调查确定可开发风电场的分布和规模。
2 提高风电机组的制造技术
要提高我国风力发电应用的技术水平,需要不断增进与发达国家的交流,学习其先进技术,只有清楚彼此差距,才能不断提升我国的风电技术水平。我国提出,到2010年风电装机要有80%的国产化率,必须在技术上占领竞争制高点。《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国家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列为科技发展与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优先领域,纳入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技术进步”。这一规定为风电技术进步创造了良好的契机。提高风电技术也是降低风电成本和上网电价的关键所在。
3 依托政策发展风电
2006年国家正式实施了《可再生能源法》,2008年,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这些政策法规的出台为风力发电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上的支持,在具体的措施和规则上还要细化、规范、便于操作,使风电的发展稳步,快速的发展起来。
中国的风电发展迄今已经有30多年,取得了显著进步。但由于基础薄弱,风电发展的过程中面临的技术落后、政策扶持不够及上网电价高等诸多困难。随着政府和民众对风电的逐步认识、《可再生能源法》正式实施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的出台,以及风电设备的设计、制造技术方面不断提高,风能利用必将为我国的环保事业、能源结构的调整做出巨大的贡献。风电产业和相关的科研机构应该抓住这一契机,为风电的全面发展作一个系统可行的规划,逐步解决风电发展中的困难,完善风电机制,在提高风电战略地位的同时,早日使风电普及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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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海上风电管理体系,规范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秩序,促进海上风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制定了《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下面是我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促进海上风电有序开发、规范建设和持续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可再生能源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岛保护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上风电项目是指沿海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下海域的风电项目,包括在相应开发海域内无居民海岛上的风电项目。
第三条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包括海上风电发展规划、项目核准、海域海岛使用、环境保护、施工及运行等环节的行政组织管理和技术质量管理。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家能源局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可再生能源技术支撑单位做好海上风电技术服务。
第五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海域海岛使用和环境保护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发展规划第六条 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包括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市县级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应当与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岛保护规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相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应符合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
第七条 海上风电场应当按照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统筹考虑开发强度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原则上应在离岸距离不少于10公里、滩涂宽度超过10公里时海域水深不得少于10米的海域布局。在各种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自然历史遗迹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河口、海湾、滨海湿地、鸟类迁徙通道、栖息地等重要、敏感和脆弱生态区域,以及划定的生态红线区内不得规划布局海上风电场。
第八条 国家能源局统一组织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编制和管理会同国家海洋局审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适时组织有关技术单位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进行评估。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按照标准要求编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内的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并落实电网接入方案和市场消纳方案。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岛保护规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对本地区海上风电发展规划提出用海用岛初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初步意见。
第十一条 鼓励海上风能资源丰富、潜在开发规模较大的沿海县市编制本辖区海上风电规划,重点研究海域使用、海缆路由及配套电网工程规划等工作,上报当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可根据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相关政策及海上风电行业发展状况,开展海上风电发展规划滚动调整工作,具体程序按照规划编制要求进行。
第三章 项目核准第十三条 省级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据经国家能源局审定的海上风电发展规划,核准具备建设条件的海上风电项目。核准文件应及时对全社会公开并抄送国家能源局和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未纳入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的海上风电项目,开发企业不得开展海上风电项目建设。
鼓励海上风电项目采取连片规模化方式开发建设。
第十四条 国家能源局组织有关技术单位按年度对全国海上风电核准建设情况进行评估总结,根据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完善支持海上风电发展的政策措施和规划调整的'建议。
第十五条 鼓励海上风电项目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开发投资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招投标工作,上网电价、工程方案、技术能力等作为重要考量指标。
第十六条 项目投资企业应按要求落实工程建设方案和建设条件,办理项目核准所需的支持性文件。
第十七条 省级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海上风电项目核准所需支持性文件,不得随意增加支持性文件。
第十八条 项目开工前,应落实有关利益协调解决方案或协议,完成通航安全、接入系统等相关专题的论证工作,并依法取得相应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海底电缆按照《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及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路由调查勘测及铺设施工许可手续。
第四章 海域海岛使用第十九条 海上风电项目建设用海应遵循节约和集约利用海域和海岸线资源的原则,合理布局,统一规划海上送出工程输电电缆通道和登陆点,严格限制无居民海岛风电项目建设。
第二十条 海上风电项目建设用海面积和范围按照风电设施实际占用海域面积和安全区占用海域面积界定。海上风电机组用海面积为所有风电机组塔架占用海域面积之和,单个风电机组塔架用海面积一般按塔架中心点至基础外缘线点再向外扩50m为半径的圆形区域计算海底电缆用海面积按电缆外缘向两侧各外扩10m宽为界计算其他永久设施用海面积按《海籍调查规范》的规定计算。各种用海面积不重复计算。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向省级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门申请核准前,应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海预审申请,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审查后,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项目用海预审意见。
第二十二条 海上风电项目核准后,项目单位应按照程序及时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三条 使用无居民海岛建设海上风电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海岛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办理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手续,并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五章 环境保护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在提出海域使用权申请前,应当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地方海洋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海上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五条 海上风电项目核准后,项目单位应按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准意见的要求,加强环境保护设计,落实环境保护措施项目核准后建设条件发生变化,应在开工前按《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海上风电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第六章 施工及运行第二十七条 海上风电项目经核准后,项目单位应制定施工方案,办理相关施工手续,施工企业应具备海洋工程施工资质。项目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
项目开工以第一台风电机组基础施工为标志。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负责海上风电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海上风电项目竣工验收的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建立自动化风电机组监控系统,按规定向电网调度机构和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传送风电场的相关数据。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发生重大事故和设备故障应及时向电网调度机构、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和能源监管派出机构报告,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和能源监管派出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能源局报告。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长期监测项目所在区域的风资源、海洋环境等数据,监测结果应定期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报告。
第三十二条 新建项目投产一年后,项目建设单位应视实际情况,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单位,对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后评估,并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报备。
第三十三条 海上风电设计方案、建设施工、验收及运行等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地方、行业相关标准、规程规范,国家能源局组织相关机构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形成海上风电项目质量监督检查评价工作报告,并向全社会予以发布。
第七章 其它第三十四条 海上风电基地或大型海上风电项目,可由当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统一协调办理电网接入系统、建设用海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和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和国家海洋局联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发布的《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0]29号)和《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国能新能[2011]210号)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