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鲁建设字 2011 9号文件
转发鲁建节科字〔2011〕9号文件的通知
2011-05-24 14:32 (点击: 598)
东建字〔2011〕191号
转发鲁建节科字〔2011〕9号文件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组织建筑节能监测系统技术产品应用认定工作的通知》(鲁建节科字〔2011〕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积极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申报,并将申报材料于2011年7月1日前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墙改节能办。
各县区(开发区)项目,由各县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统一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墙改节能办申报,市直管项目由建设(开发)单位直接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墙改节能办申报。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李鹏
联系电话:8920068)
关于组织建筑节能监测系统技术产品应用认定工作的通知
2011/5/11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500次
鲁建节科字[2011]9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规范建筑节能监测系统技术产品管理,保证节能监测系统工程质量,促进我省公共建筑节能工作深入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确定对建筑能耗数据采集器等建筑节能监测系统技术产品实施应用认定管理。现就做好认定申报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认定范围
(一)建筑能耗(电能、热能、太阳能和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计量装置及产品集成技术;
(二)建筑能耗数据采集装置及产品集成技术;
(三)建筑物节能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及网络化集成技术;
(四)建筑用能监测与节能控制一体化系统及技术装置等。
二、申报材料
企业申请建筑节能监测系统技术产品应用认定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证明;
(三)企业概况说明及企业相关资质文件;
(四)产品生产流程、质量体系认证或质量控制文件、执行标准等;
(五)省级以上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实行生产许可管理的须提供生产许可证);
(六)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专家评审意见书;
(七)产品技术说明书;
(八)产品应用工程实例及相关证明材料;
(九)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报认定程序
(一)申报企业向所在设区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设区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提出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外企业直接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并出具书面意见;同意受理的,根据技术产品认定条件(见附件2),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考察。考察的主要内容包括:
1、基础设施:包括生产场所、生产设备等;
2、人员素质:包括技术人员数量和构成,生产、施工人员岗位技能考察等;
3、生产工艺控制:包括质量管理运行情况、生产过程控制情况、生产工艺记录等;
4、产品质量:包括主要零部件及原材料的进厂检验、生产过程检验、出厂检验、型式检验、施工过程检验的方式方法和检验结果等。
5、企业实施技术产品系统集成的能力,包括企业具有的相关工程施工、安装资质。
具有生产许可证的国家定点生产企业,技术产品通过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并获得产品质量合格证或通过产品质量检测的企业,现场考察从简。
(三)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对技术产品主要性能指标进行抽样测试。
(四)经测试合格的技术产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技术产品,在有关媒体公示10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五)认定证书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企业应主动提出换证申请,办理复审换证手续。逾期不申请换证的,认定证书自动失效。
当产品设计或工艺有重大改变影响产品性能时,应及时重新申请认定。
四、监督管理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认定技术产品的推广和工程应用监管,确保以下工程项目使用经过认定的技术产品:
1、国家、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
2、新建、改建、扩建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性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
3、使用财政资金的建筑节能监测系统建设项目;
4、政府投资的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其他建筑节能监测系统工程项目宜选用经过认定的技术产品。
(二)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认定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撤消其产品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三)认定企业在建筑节能监测系统工程应用中,使用劣质或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技术产品,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生产企业的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四)各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已认定技术产品的日常动态监督管理,对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应及时建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认定证书。
五、申报时间
全年随时受理申报资料,经审查合格后统一安排考察、抽样。首批认定申报资料截止时间2011年7月10日。
六、联系方式
申报资料受理:
梁国栋 孙鲁军 电话:0531-83180933
资料审查及技术咨询:
王成霞 郑宜涛 电话:0531-83180917
附件:1、山东省建筑节能监测系统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
2、建筑节能监测系统技术产品认定条件
二0一一年五月十日
关于组织建筑节能监测系统技术产品应用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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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建节科字[2011]9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规范建筑节能监测系统技术产品管理,保证节能监测系统工程质量,促进我省公共建筑节能工作深入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确定对建筑能耗数据采集器等建筑节能监测系统技术产品实施应用认定管理。现就做好认定申报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认定范围
(一)建筑能耗(电能、热能、太阳能和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计量装置及产品集成技术;
(二)建筑能耗数据采集装置及产品集成技术;
(三)建筑物节能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及网络化集成技术;
(四)建筑用能监测与节能控制一体化系统及技术装置等。
二、申报材料
企业申请建筑节能监测系统技术产品应用认定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证明;
(三)企业概况说明及企业相关资质文件;
(四)产品生产流程、质量体系认证或质量控制文件、执行标准等;
(五)省级以上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实行生产许可管理的须提供生产许可证);
(六)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专家评审意见书;
(七)产品技术说明书;
(八)产品应用工程实例及相关证明材料;
(九)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报认定程序
(一)申报企业向所在设区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设区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提出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外企业直接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并出具书面意见;同意受理的,根据技术产品认定条件(见附件2),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考察。考察的主要内容包括:
1、基础设施:包括生产场所、生产设备等;
2、人员素质:包括技术人员数量和构成,生产、施工人员岗位技能考察等;
3、生产工艺控制:包括质量管理运行情况、生产过程控制情况、生产工艺记录等;
4、产品质量:包括主要零部件及原材料的进厂检验、生产过程检验、出厂检验、型式检验、施工过程检验的方式方法和检验结果等。
5、企业实施技术产品系统集成的能力,包括企业具有的相关工程施工、安装资质。
具有生产许可证的国家定点生产企业,技术产品通过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并获得产品质量合格证或通过产品质量检测的企业,现场考察从简。
(三)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对技术产品主要性能指标进行抽样测试。
(四)经测试合格的技术产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技术产品,在有关媒体公示10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五)认定证书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企业应主动提出换证申请,办理复审换证手续。逾期不申请换证的,认定证书自动失效。
当产品设计或工艺有重大改变影响产品性能时,应及时重新申请认定。
四、监督管理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认定技术产品的推广和工程应用监管,确保以下工程项目使用经过认定的技术产品:
1、国家、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
2、新建、改建、扩建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性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
3、使用财政资金的建筑节能监测系统建设项目;
4、政府投资的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其他建筑节能监测系统工程项目宜选用经过认定的技术产品。
(二)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认定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撤消其产品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三)认定企业在建筑节能监测系统工程应用中,使用劣质或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技术产品,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生产企业的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四)各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已认定技术产品的日常动态监督管理,对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应及时建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认定证书。
五、申报时间
全年随时受理申报资料,经审查合格后统一安排考察、抽样。首批认定申报资料截止时间2011年7月10日。
六、联系方式
申报资料受理:
梁国栋 孙鲁军 电话:0531-83180933
资料审查及技术咨询:
王成霞 郑宜涛 电话:0531-83180917
附件:1、山东省建筑节能监测系统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
2、建筑节能监测系统技术产品认定条件
二0一一年五月十日
关于组织建筑节能监测系统技术产品应用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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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建节科字[2011]9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规范建筑节能监测系统技术产品管理,保证节能监测系统工程质量,促进我省公共建筑节能工作深入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确定对建筑能耗数据采集器等建筑节能监测系统技术产品实施应用认定管理。现就做好认定申报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认定范围
(一)建筑能耗(电能、热能、太阳能和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计量装置及产品集成技术;
(二)建筑能耗数据采集装置及产品集成技术;
(三)建筑物节能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及网络化集成技术;
(四)建筑用能监测与节能控制一体化系统及技术装置等。
二、申报材料
企业申请建筑节能监测系统技术产品应用认定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证明;
(三)企业概况说明及企业相关资质文件;
(四)产品生产流程、质量体系认证或质量控制文件、执行标准等;
(五)省级以上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实行生产许可管理的须提供生产许可证);
(六)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专家评审意见书;
(七)产品技术说明书;
(八)产品应用工程实例及相关证明材料;
(九)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报认定程序
(一)申报企业向所在设区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设区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提出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外企业直接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并出具书面意见;同意受理的,根据技术产品认定条件(见附件2),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考察。考察的主要内容包括:
1、基础设施:包括生产场所、生产设备等;
2、人员素质:包括技术人员数量和构成,生产、施工人员岗位技能考察等;
3、生产工艺控制:包括质量管理运行情况、生产过程控制情况、生产工艺记录等;
4、产品质量:包括主要零部件及原材料的进厂检验、生产过程检验、出厂检验、型式检验、施工过程检验的方式方法和检验结果等。
5、企业实施技术产品系统集成的能力,包括企业具有的相关工程施工、安装资质。
具有生产许可证的国家定点生产企业,技术产品通过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并获得产品质量合格证或通过产品质量检测的企业,现场考察从简。
(三)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对技术产品主要性能指标进行抽样测试。
(四)经测试合格的技术产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技术产品,在有关媒体公示10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五)认定证书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企业应主动提出换证申请,办理复审换证手续。逾期不申请换证的,认定证书自动失效。
当产品设计或工艺有重大改变影响产品性能时,应及时重新申请认定。
四、监督管理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认定技术产品的推广和工程应用监管,确保以下工程项目使用经过认定的技术产品:
1、国家、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
2、新建、改建、扩建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性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
3、使用财政资金的建筑节能监测系统建设项目;
4、政府投资的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其他建筑节能监测系统工程项目宜选用经过认定的技术产品。
(二)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认定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撤消其产品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三)认定企业在建筑节能监测系统工程应用中,使用劣质或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技术产品,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生产企业的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四)各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已认定技术产品的日常动态监督管理,对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应及时建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认定证书。
五、申报时间
全年随时受理申报资料,经审查合格后统一安排考察、抽样。首批认定申报资料截止时间2011年7月10日。
六、联系方式
申报资料受理:
梁国栋 孙鲁军 电话:0531-83180933
资料审查及技术咨询:
王成霞 郑宜涛 电话:0531-83180917
附件:1、山东省建筑节能监测系统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
2、建筑节能监测系统技术产品认定条件
二0一一年五月十日
关于组织建筑节能监测系统技术产品应用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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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建节科字[2011]9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规范建筑节能监测系统技术产品管理,保证节能监测系统工程质量,促进我省公共建筑节能工作深入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确定对建筑能耗数据采集器等建筑节能监测系统技术产品实施应用认定管理。现就做好认定申报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认定范围
(一)建筑能耗(电能、热能、太阳能和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计量装置及产品集成技术;
(二)建筑能耗数据采集装置及产品集成技术;
(三)建筑物节能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及网络化集成技术;
(四)建筑用能监测与节能控制一体化系统及技术装置等。
二、申报材料
企业申请建筑节能监测系统技术产品应用认定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证明;
(三)企业概况说明及企业相关资质文件;
(四)产品生产流程、质量体系认证或质量控制文件、执行标准等;
(五)省级以上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实行生产许可管理的须提供生产许可证);
(六)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专家评审意见书;
(七)产品技术说明书;
(八)产品应用工程实例及相关证明材料;
(九)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报认定程序
(一)申报企业向所在设区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设区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提出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外企业直接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并出具书面意见;同意受理的,根据技术产品认定条件(见附件2),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考察。考察的主要内容包括:
1、基础设施:包括生产场所、生产设备等;
2、人员素质:包括技术人员数量和构成,生产、施工人员岗位技能考察等;
3、生产工艺控制:包括质量管理运行情况、生产过程控制情况、生产工艺记录等;
4、产品质量:包括主要零部件及原材料的进厂检验、生产过程检验、出厂检验、型式检验、施工过程检验的方式方法和检验结果等。
5、企业实施技术产品系统集成的能力,包括企业具有的相关工程施工、安装资质。
具有生产许可证的国家定点生产企业,技术产品通过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并获得产品质量合格证或通过产品质量检测的企业,现场考察从简。
(三)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对技术产品主要性能指标进行抽样测试。
(四)经测试合格的技术产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技术产品,在有关媒体公示10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五)认定证书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企业应主动提出换证申请,办理复审换证手续。逾期不申请换证的,认定证书自动失效。
当产品设计或工艺有重大改变影响产品性能时,应及时重新申请认定。
四、监督管理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认定技术产品的推广和工程应用监管,确保以下工程项目使用经过认定的技术产品:
1、国家、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
2、新建、改建、扩建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性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
3、使用财政资金的建筑节能监测系统建设项目;
4、政府投资的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其他建筑节能监测系统工程项目宜选用经过认定的技术产品。
(二)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认定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撤消其产品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三)认定企业在建筑节能监测系统工程应用中,使用劣质或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技术产品,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生产企业的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四)各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已认定技术产品的日常动态监督管理,对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应及时建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认定证书。
五、申报时间
全年随时受理申报资料,经审查合格后统一安排考察、抽样。首批认定申报资料截止时间2011年7月10日。
六、联系方式
申报资料受理:
梁国栋 孙鲁军 电话:0531-83180933
资料审查及技术咨询:
王成霞 郑宜涛 电话:0531-83180917
附件:1、山东省建筑节能监测系统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
2、建筑节能监测系统技术产品认定条件
二0一一年五月十日
2005年5月,中共中央转发了《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简称中央九号文件)。原文未见,但吴邦国有一段有关中央九号文件的讲话,摘录如下供参考:
去年5月,中共中央以中发〔2005〕9号文件批转了《意见》,(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这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中的一件大事。中央9号文件科学总结了半个多世纪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基本经验,进一步明确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重点,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_________吴邦国
中国农业改革取得伟大成就之后,为改变林业落后的局面,2003年六月,党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即九号文件。经过五年的探索,2008年6月,党中央国务院又发布了全面推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从加快林业发展决定到林权制度改革,反映了党中央对林业改革的重视,也反映出中国林业改革的坎坷历程。
中央九号文件指出: 加强生态建设,维护生态安全,是二十一世纪人类面临的共同主题,也是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在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中,要赋予林业以重要地位;在生态建设中,要赋予林业以首要地位在西部大开发中,要赋予林业以基础地位。它阐明了加快林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作出了一系列英明决策,发出了全国动员,全民动手,全社会办林业的号召,吹响了林业改革的进军号。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不是对9号文件的否定,而是在实践探索中对它的改进与完善,强调了保证农民权益的基础上进行改革。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坚持解放思想,实行承包责任制,并将基本权利交给农民。
二、在保证农民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坚持个人、集体、合作组织等多种经营模式,同时,坚持扶持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培育一批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促进林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经营。
三、坚持并规范林地、林木流转。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采取多种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
四、坚持推进林业投融资改革。要求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林业特点的信贷产品,拓宽林业融资渠道,并加大林业信贷投放。同时支持林业企业走向上市融资。
五、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改革商品林采伐限额管理,实行林木采伐审批公示制度,简化审批程序,提供便捷服务。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分类管理。
六、坚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加强监管,既保证林业改革的规范有序,切合实际,又保证林业改革的跨越式发展。
样那样的错误,其主流是完全符合两个文件精神的,同时为中国林业改革的探索和发展做了被解剖的麻雀。即使党的林改政策作了某些改进和调整,也不能打击造林群众的积极性。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10、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11、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12、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13、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15、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17、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20、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21、基础测绘条例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三、部门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9月20日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9月25日公布)
3、《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1992年8月26日公布)
4、《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2年12月25日公布)
5、《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2004年1月9日公布)
6、《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10月20日公布)
7、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四、国务院法规性文件
1、国务院关于国家海洋事业发展规划纲要的批复(国函[2008]9号)
2、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44号)
3、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审批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38号)
4、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3]13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6号)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12号)
7、国务院关于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国函[2002]77号)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3号)
五、地方海洋法律法规
(一)海域使用类
1.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2、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3、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4、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5、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6、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7、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8、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9、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10、广东省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办法
11、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12、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
13、大连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14、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
15、厦门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
16、厦门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
17、宁波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
(二)海洋环保类
1、辽宁省海洋环境保护办法
2、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3、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4、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5、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6、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
7、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8、上海市金山三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9、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发布日期: 2005-11-8 16:57:02
中共中央文件
中发[2003]9号
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
(2003年6月25日)
加强生态建设,维护生态安全,是二十一世纪人类面临的共同主题,也是我国经济社会能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实现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System)的主体,林业是一项重要的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承担着生态建设和林产品供给的重要任务,做好林业工作意义十分重大。为加快林业发展,实现山川秀美的宏伟目标,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现作出同下决定。
一、加强林业建设是经济社会能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
1、我国林业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林业工作十分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有力地促进了林业发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深入开展,全社会办林业、全民搞绿化的局面正在形成。“三北”防护林等生态工程建设成效明显,近几年实施的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防沙治沙等重点工程进展顺利,部分地区的生态状况明显改善。森林、湿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得到加强。林业产业结构调整取得进展,各类商品林基地建设方兴未艾,林产工业得到加强,经济林、竹藤花卉产业和生态旅游快速发展,山区综合研发向纵深推进。森林资源的培育、管护和利用逐渐形成较为完整的组织、法制和工作体系。建国以来,林业累计提供木材50多亿立方米,目前全国森林覆盖率已达到16.55%,人工林面积居世界第一位。林业为国家经济建没和生态状况改善作出了重要贡献,对促进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增加农民收入,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经济社会能持续发展迫切要求我国林业有一个大转变。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对加快林业发展、改善生态状况的要求越来越迫切,林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林业不仅要满足社会对木材等林产品的多样化要要,更要满足改善生态状况、保障国土生态安全的要要,生态要要已成为社会对林业的第一要要。我国林业正处在1个重要的变革和转折时期,正经历着由以木材生产为主向以生态建设为主的历史性转变。
3、加快林业发展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目前我国生态状况局部改善、整体恶化的趋势尚未根本扭转,土地沙化、湿地减少、生物多样性遭破坏等仍呈加剧趋势。乱砍滥伐林木、乱垦滥占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等现象屡禁不止,森林火灾和病虫害对林业的威胁仍很严重。林业管理和经营体制还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要。林业产业规模小、科技含量低、结构不合理,木材供要矛盾突出,林业职工和林区群众的收入增长缓慢,社会事业发展滞后。从整体上讲,我国仍然是1个林业资源缺乏的国家,森林资源总量严重不到,森林生态系统(System)的整体功能还非常脆弱,与社会要要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林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繁重。
4、必须把林业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中,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林业工作,努力使我国林业有一个大的发展。在贯彻能持续发展战略中,要赋予林业以重要地位;在生态建设中,要赋予林业以首要地位;在西部大研发中,要赋予林业以基础地位。
二、加快林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主要任务
5、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十六大精神,确立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能持续发展道路,新建以森林植被为主体、林草结合的国土生态安全体系,建设山川秀美的生态文明社会,大力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使林业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和社伞发展服务。
6、本方针。
——坚持全国动员,全民动手,全社会办林业。
——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生态效益优先。
——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森林资源。
——坚持政府主导和市场调节相结合,实行林业分类经营和管理。
——坚持尊重自然和经济规律,因地制宜,乔灌草合理配置,城、乡林业协调发展。
——坚持科教兴林。
——坚持依法治林。
7、主要任务。通过管好现有林,扩大新造林,抓好退耕还林,优化林业结构,增加森林资源,增强森林生态系统(System)的整体功能,增加林产品有效供给,增加林业职工和农民收入。力争到2010年,使我国森林覆盖率达到19%以上,大江大河流域的水土流失和主要风沙区的沙漠化有所缓解,全国生态状况整体恶化的趋势得到初步遏制,林业产业结构趋于合理;到2020年,使森林覆盖率达到23%以上,重点地区的生态问题基本处理,,
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9
号)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9]694
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公告如下:
一
、
关于企业为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缴存企业年金的征税问
题
(一)
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
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
,
不征
收个人所得税。
(二)
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
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
,
其超过部分按照
《通
知》第二条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以前年度企业缴费部分未扣缴税款的计算补税问题
《通知》
第五条规定的企业缴费部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按以下规定计
算税款:
(一)
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累计额按所属纳税年度分别计算每
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在此基础上汇总计算企业应扣缴税款合计数。
(二)
在计算应补缴税款时,首先应按照每一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减去费用扣
除标准后的差额确定职工个人适用税率,然后按照
《通知》
第五条规定计算个人
实际应补缴税款。
1.
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计算公式:
职工月平均工资额
=
当年企业为每一职工据以计算缴纳年金费用的工资合计
数÷企业实际缴纳年金费用的月份数
上式工资合计数不包括未计提企业年金的奖金、津补贴等。
2.
职工个人应补缴税款的计算公式:
纳税年度内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
=
当年企业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合计数×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上式计算结果如小于
0
,适用税率调整为
5%
,据此计算应补缴税款。
3.
企业应补扣缴个人所得税合计数计算公式:
企业应补扣缴税额=∑各纳税年度企业应补扣缴税额
各纳税年度企业应补扣缴税额=∑纳税年度内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
○
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交税的,不说怎么知道怎么交税,当然是公开的,不公开怎么执行!
中央9号文件中列举了七个方面的思潮,历史虚无主义是其中的一个。什么叫历史虚无主义呢?一般来说就 是指对我们自己的历史、对民族的文化采取轻蔑的、否定的态度,把自己的历史说的一无是处,这就是历史虚无主义。我们要重视这个,要充分重视,“欲灭其国必先灭其史”。
详解历史虚无主义思潮
梁柱
今天和同志们关于历史虚无主义思潮做一个交流。中央9号文件中列举了七个方面的思潮,历史虚无主义是其中的一个。什么叫历史虚无主义呢?一般来说就 是指对我们自己的历史、对民族的文化采取轻蔑的、否定的态度,把自己的历史说的一无是处,这就是历史虚无主义。 任何一个国家、一个民族都懂得重视自己的历史,都懂得要善待自己的历史基奠,这不仅仅关系到一个民族的记忆、凝聚力和自豪感,而且还给我们的后世,我们的 当政者,我们的每一个人提供怎么执政、怎么做事、怎么做人的历史经验。所以历史是一份财富,然而为什么会出现历史虚无主义的思潮呢?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出 现的呢?它的表现是什么呢?
一、 历史虚无主义思潮出现的历史背景及其特点
(一)历史虚无主义与全盘西化论同时出现
在近代中国,历史虚无主义和全盘西化论是同时出现的思潮,可以说主张全盘西化的人,一般就对自己的历史采取虚无主义。中国最早提出全盘西化主张 的是谁?陈序经。上个世纪三十年代陈序经最早提出来的,他曾说过,西方文化无论在思想上、文艺上、政治上、教育上、宗教上、哲学上、文学上都比中国的好, 不管是哪一个方面都比中国的好。他说,就是衣食住行我们也没有西洋人讲究,所以现在中国文化的唯一的出路就是努力地去追赶西方的途径。另外一个主张西化的 就是胡适,胡适的西化主张基本上就是美国模式,当然给胡适可以做适当地评价,但今天吹捧地实在太高了。 全盘西化和历史虚无主义可以说是如影随形、难兄难弟,随着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特别是人民革命的胜利,这种思潮几十年来受到了抑制,那么到了改革开放 以后又出来了。其实历史虚无主义思潮始终伴随着改革开放这三十多年,时隐时现,特别是当我们对四项基本原则不坚定的时候,我们思想理论工作不认真的时候, 它就会以尖锐的形式表现出来,否定一切。
(二)历史虚无主义出现的原因
那么在这个时候,为什么改革开放以后,历史虚无主义又被重新唤起了呢?我想主要的原因可以从这三个方面来看。
第一个原因是世界社会主义运动处在低潮,这样一种历史现象。同志们,我们天天在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但从世界范围来看,社会主义处在低潮。苏联 东欧垮台以后,我到俄国和东欧走了一圈,跟几个国家大使馆同志聊天,我说我走这一圈,实实在在地感觉到低潮,这个低潮是历史上没有过的。因为一批社会主义 国家垮台了,过去社会主义有低潮,没有像这么严重的,这我们必须看到。
国家对节能减排方面出台的法律法规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关于印发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通知》
《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通知》》《交通行业实施节能法细则》《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04年—2020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是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7年9月5日发布,自1988年6月1日起实施。
2、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
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具体描述现阶段能源发展现状,以及根据这一现状而提出的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包括其意义﹑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发展领域﹑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等内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是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2月28日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是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为促进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经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