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对工程建设领域38项全文强制性规范征求意见,其中包含13项项目规范,25项通用规范,《建筑环境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作为通用规范在列。现《建筑环境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9年1月28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印发2019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9]8号),《建筑环境通用规范》正式列入今年编制计划。《建筑环境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牵头,联合十余家科研院所、设计院、高校和企业,针对建筑声、光、热环境、暖通空调等多专业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过程中技术和管理的基本要求,历时两年对国内外相关标准进行了系统研究和梳理,形成了一部多专业集成,覆盖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综合性的建筑环境通用规范。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基本规定、建筑声环境、建筑光环境、建筑热工、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民用建筑室内空气质量、特殊洁净环境共8个章节和2个附录,内容涵盖了建筑声环境、建筑光环境、建筑热工、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室内空气质量和洁净受控环境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维护应达到的性能指标、基本要求及通用技术措施。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基本规定、新建建筑节能设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诊断、设计与评估;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设计;施工、调试及验收及运行维护应达到的性能指标、基本要求及通用技术措施。
(1) 安装方案
1 新建建筑光伏系统的安装施工方案应纳入建筑设备安装施工组织设计与质量控制程序,并制定相应的安装施工方案与安全技术措施。
2 既有建筑光伏系统的安装施工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与质量控制程序,并制定相应的安装施工方案与安全技术措施,必要时应进行可行性论证。
(2) 光伏系统安装前应具备以下条件:
1 设计文件齐备,且已通过论证、审批,并网接入系统已获有关部门批准并备案;
2 施工组织设计与施工方案已经批准;
3 建筑、场地、电源、道路等条件能满足正常施工需要;
4 预留基座、预留孔洞、预埋件、预埋管和相关设施符合设计图样的要求,并已验收合格。
(3)光伏系统安装施工流程与操作方案应选择易于施工、维护的作业方式。
(4) 安装光伏系统时,应对建筑物成品采取保护措施,且安装施工完毕不破坏建筑物成品。
(5) 施工安装人员应采取以下防触电措施:
1 应穿绝缘鞋,带低压绝缘手套,使用绝缘工具;
2 施工场所应有醒目、清晰、易懂的电气安全标识;
3 在雨、雪、大风天气情况下不得进行室外施工作业;
4 在建筑工地安装光伏系统时,安装场所上空的架空电线应有隔离措施;
5 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应符合《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3787的要求。
(6)安装施工光伏系统时还应采取以下安全措施:
1 光伏系统各部件在存放、搬运、吊装等过程中不得碰撞受损。光伏组件吊装时,其底部要衬垫木,背面不得受到任何碰撞和重压;
2 光伏组件在安装时表面应铺有效遮光物,防止电击危险;
3 光伏组件的输出电缆不得发生短路;
4 连接无断弧功能的开关时,不得在有负荷或能够形成低阻回路的情况下接通正、负极或断开;
5 连接完成或部分完成的光伏系统,遇有光伏组件破裂的情况应及时设置限制接近的措施,并由专业人员处置;
6 接通光伏组件电路后应注意热斑效应的影响,不得局部遮挡光伏组件;
7 在坡度大于10°的坡屋面上安装施工,应设置专用踏脚板;
8 施工人员进行高空作业时,应佩带安全防护用品,并设置醒目、清晰、易懂的安全标识。
二、基座工程安装
1、 安装光伏组件的支架应设置基座。
2、 既有建筑基座应与建筑主体结构连接牢固,并由光伏系统专业安装人员施工。
3、在屋面结构层上现场砌(浇)筑的基座应进行防水处理,并应符合《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7的要求。
4、 预制基座应放置平稳、整齐,不得破坏屋面的防水层。
5、 钢基座及混凝土基座顶面的预埋件,在支架安装前应涂防腐涂料,并妥善保护。
6、 连接件与基座之间的空隙,应采用细石混凝土填捣密实。
三、支架工程安装
1、 安装光伏组件的支架应按设计要求制作。钢结构支架的安装和焊接应符合《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要求。
2、支架应按设计位置要求准确安装在主体结构上,并与主体结构可靠固定。
3、 钢结构支架焊接完毕,应按设计要求做防腐处理。防腐施工应符合《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2和《建筑防腐蚀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50224的要求。
4、钢结构支架应与建筑物接地系统可靠连接。
四、光伏组件工程安装
1、光伏组件强度应满足设计强度要求。
2、 光伏组件上应标有带电警告标识。安装于可上人屋面的光伏系统的场所必须要有人员出入管理制度,并加围栏。
3、 光伏组件应按设计间距整排列齐并可靠地固定在支架或连接件上。光伏组件之间的连接件应便于拆卸和更换。
4、 光伏组件与建筑面层之间应留有安装空间和散热间隙,该间隙不得被施工等杂物填塞。
5、 在屋面上安装光伏组件时,其周边的防水连接构造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不得渗漏。
6、 光伏幕墙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光伏幕墙应满足《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GJ/T139的相关规定;安装允许偏差应满足《建筑幕墙》 GB/T21086的相关规定;
(2)光伏幕墙应排列整齐、表面平整、缝宽均匀;
(3)光伏幕墙应与普通幕墙同时施工,共同接受幕墙相关的物理性能检测。
7、 在盐雾、大风、积雪等地区安装光伏组件时,应与产品生产厂家协商制定合理的安装施工方案。
8、 在既有建筑上安装光伏组件,应根据建筑物的建设年代、结构状况,选择可靠的安装方法。
9、光伏组件或方阵安装时还必须严格遵守生产厂家指定的其他条件。
五、 电气系统工程安装
1、电气装置安装应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相关要求。
2、电缆线路施工应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的相关要求。
3、电气系统接地应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的相关要求。
4、光伏系统直流侧施工时,应标识正、负极性,并宜分别布线。
5、独立光伏系统的蓄电池上方及四周不得堆放杂物。
6、 逆变器、控制器等设备的安装位置周围不宜设置其它无关电气设备或堆放杂物。
7、 穿过屋面或外墙的电线应设防水套管,并有防水密封措施,并布置整齐。
六、 数据监测系统工程安装
1、环境温度传感器应采用防辐射罩或者通风百叶箱。太阳总辐射传感器应与光伏组件的平面平行,偏差不得超过±2°。
2、计量设备安装:
(1)、光伏系统环境温度传感器应安装在光伏组件中心点相同高度的遮阳通风处,距离光伏组件1.5m~10m 范围内。
(2)、组件表面温度传感器应安装在光伏组件背面的中心位置。
(3)、太阳总辐射传感器应牢固安装在专用的台柱上。要保证台柱受到严重冲击振动(如大风等)时,也不改变传感器的状态。
3、数据采集装置安装:
(1) 数据采集装置施工安装应符合《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3 中的规定。
(2) 信号线导体采用屏蔽线;尽量避免与强信号电缆平行走线,必要时使用钢管屏蔽。
(3)信号的标识应保持清楚。
(4)一个模块的多路模拟量输入信号之间的压差不得大于24V。
4、 数据监测系统安装调试详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数据监测系统技术导则》的相关光伏系统的要求。
七、系统工程检测、调试和试运行
1、 光伏组件的布线工程完成后,应确认各组件极性、电压、短路电流等,并确认两极是否都没有接地。
2、光伏系统安装工程检测
(1)独立光伏系统工程检测,依据IEC62124-2004独立光伏系统-设计验证及产品说明书。(2)并网光伏系统的工程检测,依据《光伏系统并网技术要求》GB/T19939和《浙江省电力公司光伏电站接入电网技术应用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3、光伏系统工程安装调试
(1)光伏系统工程安装调试必须按单体调试、分系统调试和整套光伏系统启动调试这三个步骤进行。
(2)调试和检测应符合《光伏系统并网技术要求》GB/T19939、《家用太阳能光伏电源系统技术条件和试验方法》GB/T19064的要求。
4、光伏系统工程安装试运行
在完成了以上分部试运以后,应对逆变器、充电控制器及低压电器分别送电试运行。送电时应核对所送电压等级、相序,特别是低压试运行时应注意空载运行时电压、起动电流及空载电流。在空载不低于1小时以后,检查各部位无不良现象,然后逐步投入各光伏方阵支路实现光伏系统的满负荷试运行,并作好负载试运行电压值、电流值的记录。
5、 在光照充足的情况下,光伏系统经过一个月的试运行,无故障后方可移交管理方正式接入电网运行。
从风电发展来看,相对于行业发展速度,标准是滞后的。新能源法修改后强调的是规划,同时强调了电网公司的义务,也强调了发电企业的义务。其实政策和行业标准都是推动这个行业发展的手段和方式,标准并不是限制行业发展的。比如,风电大规模发展,国内外的各种标准,恰恰是保障这个行业有序稳定发展相适应的政策。目前风电行业出现的问题,是和标准滞后有关联的,包括设备制造业。因此,标准和相应检测手段是支撑这个行业稳定和发展的基础性工作。
我国的光伏并网产业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光伏并网标准还不够健全,目前已经颁布的光伏并网标准主要有:GB/Z19964-2005《光伏发电站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GB/T20046-2006《光伏(PV)系统电网接口特性》、GB/T19939-2005《光伏系统并网技术要求》、SJ/T11127-1997《光伏(PV)发电系统过电压保护-导则》、Q/GDW617-2011《光伏电站接入电网技术规定》、Q/GDW618-2011《光伏电站接入电网测试规程》等。
目前,正在制定的标准有国标9项、行标18项、企标5项,主要有:GB19964《光伏发电站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修订)、光伏发电站无功补偿技术规范(国标)、光伏发电系统接入配电网技术规定(国标)、光伏发电站接入电网检测规程(国标)、光伏发电站并网运行控制规范(国标)、光伏发电站低电压穿越检测技术规程(行标)、光伏发电站逆变器防孤岛效应检测技术规程(行标)、光伏发电站逆变器电能质量检测技术规程(行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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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本法。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第四条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第二章 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第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资源调查的技术规范。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调查结果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汇总。
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结果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第七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能源需求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并予公布。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总量目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发展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并予公布。第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规划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九条 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第三章 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第十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制定、公布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第十一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国家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并网技术标准和其他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的有关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的国家标准。
对前款规定的国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技术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相关的行业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列为科技发展与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优先领域,纳入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技术进步,降低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可再生能源知识和技术纳入普通教育、职业教育课程。第四章 推广与应用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
建设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
建设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有多人申请同一项目许可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确定被许可人。第十四条 电网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第十五条 国家扶持在电网未覆盖的地区建设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为当地生产和生活提供电力服务。
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应当与新农村建设、生态农业、环境保护、卫生防疫(血防)等相结合,发挥综合效益。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将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节能减排的总体要求相适应,作为优先发展的产业,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和保障措施,加大对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建设管理的投入,提高利用效率,促进农村可再生能源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第六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建设的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协助做好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宣传开发利用和节约农村可再生能源知识,普及农村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对在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开发与推广应用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企业和其他组织、个人,以多种形式开展农村可再生能源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农村可再生能源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示范工程的建设。
鼓励开展秸秆沼气发酵、生物质热解气化、沼气进出料、沼肥综合利用等技术研究及其成套设备的开发。第九条 自主开发或者引进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新技术,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评估,证明具有先进性、安全性和适用性后,方可推广。
引进国外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条 鼓励科技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咨询与服务等形式,加快农村可再生能源科技成果转化。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纳入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推广下列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与设备:
(一)户用沼气及其综合利用、大中型沼气集中供气和生活污水厌氧净化等技术与设备;
(二)秸秆气化、固化、炭化技术与设备;
(三)太阳能、风能利用技术与设备;
(四)省柴节能炉灶、炒茶灶、取暖设施等节能技术与设备;
(五)其他先进适用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及配套设备。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乡镇兴建沼气净化工程,将户用沼气建设与改厨、改厕、改圈相结合,纳入村镇建设规划,分类指导,整体推进。
鼓励企业和个人利用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的有机废弃物,建设沼气集中供气(发电)工程。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沼气生产单位和个人对沼渣、沼液实行综合利用,发展无公害、绿色和有机农产品。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秸秆能源化、太阳能、风能开发利用的指导。
鼓励企业和个人兴建秸杆气化集中供气工程。农村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公益性公共设施,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太阳能供水供热等技术和设备。农村居民住宅利用太阳能供水供热的,农业、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安装、使用和通用设计方案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第三章 政府扶持与服务第十四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农村可再生能源资源、用能结构、用能水平和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科学制定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太阳能(solarenergy),是一种可再生能源。是指太阳的热辐射能(参见热能传播的三种方式:辐射),主要表现就是常说的太阳光线。在现代一般用作发电或者为热水器提供能源。自地球上生命诞生以来,就主要以太阳提供的热辐射能生存,而自古人类也懂得以阳光晒干物件,并作为制作食物的方法,如制盐和晒咸鱼等。在化石燃料日趋减少的情况下,太阳能已成为人类使用能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不断得到发展。太阳能的利用有光热转换和光电转换两种方式,太阳能发电是一种新兴的可再生能源。广义上的太阳能也包括地球上的风能、化学能、水能等。
那么,小编要说的便是这壁挂太阳能,这太阳能可是极好极好的。尤其在我国低纬度的经济发达区,这地区不缺的就是太阳能,利用太阳能可以减小相当一部分的经济支出呢。一般情况下,例如太阳能热水器,这种太阳能都是安装在天台,楼顶,这样的地方。那么这壁挂式的太阳能又该怎么安装好呢?下面,就让小编具体为大家介绍介绍吧。
第一步骤:要安装首先要准备好壁挂太阳能的安装工具,壁挂安装一般需要的常用工具有电击钻,水钻,扩口器,活板子,套筒,水平尺,盒尺,安全带,绳子,一字螺丝刀,十字螺丝刀,热熔器,水管剪刀。
第二步骤:这种壁挂太阳能的一个特点,寻找适合的安装条件。这种壁挂太阳能对环境的要求,要在房屋的向阳面,且周围无遮挡物。
第三步骤,确定集热器的方向。在建筑物朝南,南偏东,东,或西面,一天必须要有超过4个小时的时间被太阳照射到。这样才能保证有足够的热能。
第四步骤:确定安装的位置,要注意的是要根据安装的当地纬度确定壁挂式太阳能的倾斜角。然后,水箱与集热器的水平距离不得超过2500mm,建议距离在500mm左右。另外,水箱下方端口不少于200mm,这样,两者的铜管始终保持在上坡走势。
第五步骤:对水箱进行安装,首先,利用直径大于8mm的膨胀螺栓对墙壁进行打孔,还要确定膨胀螺栓停留在墙体(不包括保温层)超过80mm。其次,安装膨胀螺栓的挂板,然后挂上水箱,注意水箱的端正,不得倾斜。
第六步骤: 安装集热器。一般采用直径在6mm,长度在20mm规格的膨胀螺栓。根据太阳的照射,调整好适宜的角度,然后安装集热器。
第七步骤:利用铜管连接水箱与集热器。然后灌入防冻液。安装水管。
第八步骤:安装配置的其他零部件。例如显示仪器,电辅热棒等。
以上就是壁挂式太阳能的安装步骤了,通过这篇介绍,以后安装壁挂式太阳能就可以自己操刀干活了。
可以装。
随着城市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高层建筑出现,如何使太阳能融入到建筑中,与建筑实现完美的结合,通过近几年的研发,和新产品的推出,已经有专门针对城市高层建筑的,阳台壁挂式的产品。
它可以像空调机组一样悬挂在阳台的外立面上面,当然针对城市多层有多层的解决方案,针对城市的别墅甚至商用的也有商用的解决放案。
总之结合现代的城市不同建筑形态都有越来越的解决方案去满足市场的需求,这样其实也为太阳能热水器在家用市场的份额能够保持它的稳健增长起到很关键的作用。
扩展资料:
高层建筑安装阳台平板太阳能热水器的注意事项:
一、要选择品质有保障的正规品牌产品,这样产品品质会得到保障,售后服务也可以得到保障,买的放心
二、保证正规厂家工程队施工,而不是转手工程队,这样可保证施工标准,安装牢靠,抗风,使用寿命长
三、安装前首先选择好安装位置,确定太阳能热水器安装位置下面不是居民活动场所,安装场地符合产品要求。
四、运输和安装时要注意轻拿轻放,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五、在保证产品性能的前提下,合理安装管道,保证美观、舒适。
六、遭遇既有建筑结构障碍,例如有些高层墙体外层有保温层,物业部门不让安装,也不是所有的地方都不能安装,比如阳台下面,没有保温层的部位,就可以统一确定一处美观、实用的位置,让业主安装太阳能。
参考资料来源:
新华网-报告称太阳能热利用市场将向高层建筑发展
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可再生能源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和保障措施,扶持农村可再生能源的科研开发和推广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宣传和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普及科学用能和技术推广应用知识。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贸、财政、科技、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科研开发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组织并支持科研、教学、推广、生产等单位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基础性、关键性、公益性技术的研究,促进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技术进步。
省发展改革、经贸、科技、财政部门应当在项目安排、创新奖励、政策及资金扶持等方面,支持农村可再生能源的科研开发和成果转化。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科研机构、企业和个人研究开发农用太阳能、小型风能、小型水能技术以及沼气贮运、沼气低温发酵、秸秆发酵沼气、秸秆气化、秸秆固化和炭化等生物质资源转化技术,并给予政策及财政支持。第九条 鼓励科技人员通过技术转让、技术承包和技术入股等形式,加快农村可再生能源成果的转化。第十条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全省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地方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没有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的,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规定报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 推广应用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工作纳入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充分发挥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机构的作用,开展农村可再生能源科学研究、技术指导、技术培训、信息咨询、安全管理等公益性服务,并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和个人建立专业服务组织,开展农村可再生能源社会化服务活动。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农村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工作。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政府设立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给予保证,并在农业技术推广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项目。第十四条 推广应用农村可再生能源新技术、新产品,应当努力降低相对成本,提高相对效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协调发展。
农村可再生能源新技术、新产品,应当在推广地区经过实地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列入推广目录并向社会公告后,方可推广。
鼓励单位与个人参与农村可再生能源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活动。第十五条 生产、销售的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和转让的技术,应当实用、安全、方便,易于群众接受。
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和技术的生产、销售、转让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或者所提供的技术负责,并向用户传授安全操作知识,提供售后服务。
禁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质量不合格的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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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视自家具体情况,如所处城乡的四季天气、屋顶面积、房屋朝向和是否有遮挡等情况,选择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或者太阳能光伏板,以太阳能来尽可能多地解决用电和/或供热之需;
2. 如果条件允许且合适,选择以可再生能源或者以高能效/低能耗方式为住房进行采暖制冷以及供电的住房,如被动式的节能住房,利用地源、水源、空气源热泵技术、甚至是冰蓄冷技术进行采暖制冷的楼房,以风光互补方式为居民提供部分用电的小区,等等。此外,如果所处城市开通了绿色电力购买的服务,也可以通过供电单位进行绿色电力采购,使得所用电力更多来自可再生能源;
3. 选择购买高能效汽车、油电混合动力汽车、电动汽车,并且仅在必要的时候驾车出行,更多时候如果可能且方便,都应当以公共交通、自行车、甚至是步行外出。电动汽车虽然自身还无法实现以可再生能源驱动(如太阳能驱动),但是其对二次能源电力的利用,使得电网中大规模接入可再生能源电力并通过充电驱动汽车成为了可能;
4. 另外很关键一点,居民利用可再生能源最基本需要做到的,就是显著提高工作生活中用能的效率、并减少不必要的能耗,如选择适合自身合理需求且最高能效的电器、合理出行并尽可能绿色出行等等,如果在满足合理用能需要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了能耗,才为更多利用可再生能源创造了基础;
5. 对于仍然无法避免的化石能源需求或者碳排放,可以通过购买来自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所产生的减排核证量进行补偿,抵消掉相应的环境影响,同时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