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卖散煤被拘留,卖散煤为什么会被拘留?
因为会污染环境,属于违法排放污染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如下:
1、第五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2、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扩展资料
山西新闻网·临汾频道为全面贯彻临汾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各项决策部署,全力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工作,连日来,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认真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坚持部门联动、警种互动,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始终保持对各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有效提高严打整治效能,实现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11月28日,该分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根据交警部门移交的相关案件,依法对郝某某(男,30岁,临汾人)于11月27日在尧都区秦蜀路某路段驾驶三轮车进行散煤运输销售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目前,该郝某某已被行政拘留。
11月29日,该分局尧庙派出所配合尧庙镇政府在辖区某村检查中,发现并查处该村村民黄某某(女,58岁,尧都区人)、杜某某(女,54岁,尧都区人)、武某某(男,67岁,尧都区人)、武某某(男,39岁,尧都区人)违反规定燃烧锅炉导致排放烟雾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目前,四人已被依法给予警告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人民网—山西严打环境污染行为 男子用三轮车卖散煤被拘留
北方多个煤炭主产地存在问题,如何避免违法交易的发生?
多地浮现地下水资源“黑市交易”,为疏干水管理敲响警钟。多位专家呼吁,亟须在我国煤炭主产区全面开展排查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真正管好、用好疏干水,拧紧水资源“阀门”。严抓偷排疏干水集中整治。多名供水公司单位党员干部和煤企责任人提议,要盯紧煤碳主产区上中下游公司,全面排查疏干水违反规定买卖及偷漏税问题。某水业总经理觉得,无论是井工煤矿业或是煤矿,乃至是非煤矿山,都应专注于“水”逐矿清查,只需造成疏干水,就需申请办理采水批准办理手续,列入水利工程、税务机关统一监督机制。
进一步加强常态管控。多位党员干部和专业人士提议,管控应贯彻落实公司“取自来水必审核,用排水管道必计量检定,排水管道必运用”的标准,一方面严格管理煤企在疏干水管路根源组装电子器件计量检定表和在线监测系统软件,随时随地把握疏干水总流量;另一方面催促水处理公司申请办理疏干水解决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手续,盯紧水处理公司的来水量和水流量,坚决杜绝将处置过的疏干水市场销售给没证采水公司。有党员干部提议,可探寻公司采水“费用预算规章制度”,容许合理合法公司将“用不了”的水指标值调济给“不足用”的公司,在监督不无效前提条件下,完成疏干水灵活运用。
增加违反规定行径惩罚幅度。我国物种多样性维护与绿色发展协会理事长周晋峰觉得,违反规定拿取、贩卖煤矿业疏干水,不可以追讨完水资源税、相交点处罚就了事了,地表水是矿物资源,违反规定拿取疏干水个人行为因涉嫌非法采矿罪,应该有目的性地增加惩罚幅度。
多位煤矿业主要负责人还提议,应多方面激励煤企运用锁水式煤矿开采、填充式煤矿开采等新技术应用,减少疏干水涌出量,维护地表水网络资源。与此同时,地区要摸透地表水实数,对地表水年取水量有总体了解,守好水源综合利用限制的“底线”,让采水批准管理方法更加准确合理。
12309中国检察网日前公布的《沈浩受贿案起诉书》(《下称《起诉书》)显示,2003年-2017年,沈浩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财物价值合约人民币超过2100万元。其中,包括7200克黄金,价值超过239万元。
沈浩,1952年4月生于江苏常州。2003年2月-2007年3月,先后担任陕西省煤炭运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组副书记、副总经理,陕西省彬长矿区开发建设公司董事长,陕西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2007年-2017年,沈浩掌舵延长石油集团整整十年,担任延长石油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董事,陕西省人大 财经 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并曾兼任陕西延安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2017年6月,沈浩从延长石油集团党委书记一职退休。
2019年1月,陕西省委原书记赵正永“落马”。随后,延长石油集团两任董事长贺久长、沈浩被先后带走调查。
《起诉书》显示,2019年2月13日,沈浩因涉嫌严重职务违法问题,被陕西省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翌日被采取留置措施。
同年7月12日,陕西省监察委员会将沈浩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指定宝鸡市监察委员会管辖并联合开展调查工作。
2020年2月13日,因涉嫌受贿罪,沈浩被宝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6日被依法逮捕。
3月,陕西省纪委监委发布消息称,沈浩被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
《起诉书》披露,2003年-2017年,沈浩利用职务便利,在项目合作、工程承揽、职务晋升等方面为贺某某、姚某某、袁某某等21人或公司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价值共计999.24万元人民币、105万美元、13万英镑、10万港币、3万加元、36万欧元。
其中,2011年7月,为谋求油气资源开发合作,无锡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内蒙古某能源有限公司董事长贺某某,请沈浩给予关照。沈浩应允,贺某某遂送给沈浩5万美元。
此后,沈浩通过给延长石油资源与勘探开发部时任部长孟某某打招呼,为内蒙古某能源有限公司与延长石油合作勘查开采油气资源方面提供帮助。
为表示感谢并继续得到关照,2011年8月,贺某某送给沈浩10万英镑、黄金2000克;2012年5月,贺某某送给沈浩20万美元、3万英镑、黄金2500克;2013年5月,贺某某又送给沈浩10万美元、16万欧元。沈浩均予以收受。
经鉴定,贺某某所送的黄金4500克,价值共计153.7485万元。
《起诉书》还披露,沈浩收受了陕西某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姚某某所送20万欧元、黄金2000克(价值67万元)。
2010年1月,延长石油与陕西某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合作成立陕西某集团煤业有限公司,合作开采某井田煤炭业务。
2014年春节前,姚某某请沈浩给予关照,并将10万欧元、黄金1000克送给沈浩;2015年春节前,又送了黄金1000克;2015年1月下旬,又送了10万欧元。沈浩均予以收受。
沈浩还收受旗下公司高管所送财物。
2008年2月,在沈浩的推荐下,袁海科被任命为延长石油集团油田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为表示感谢并继续得到关照,2009年、2011年及2012年的春节,袁海科分三次以拜年为名将价值98万元的奥运纪念金盘1个、10万美元送给沈浩。沈浩均予以收受。
今年5月19日,担任延长石油集团副总经理的袁海科,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查。
此外,2011年-2013年,延长石油集团旗下某石油油气勘探公司原总经理冯某某为获得关照等原因,送给沈浩5万元,以及500克黄金,价值12.159万元。
为谋求晋升,2010年初,延长石油集团旗下某石油销售公司原副总经理闫某某送给沈浩黄金200克,价值5.76万元。
《起诉书》认为,沈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他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沈浩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万元。
截至发稿前,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公布沈浩获刑情况。
延长石油集团被称为国内第“四桶油”,隶属于陕西省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加工、管道运输、产品销售等。
今年,延长石油集团以445.64亿美元的营业收入,位列《财富》世界500强榜单第265位。
其它煤炭购运销合同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凡经铁路、港口运输的煤炭、签订煤炭购运销合同;不经铁路、港口运输的煤炭,签订煤炭购销合同。
煤炭购运销合同,以矿务局(矿)为销方;以铁路局(分局)和港务局为运方;用煤企事业单位及煤炭经销企业为购方。第四条 煤炭购运销合同应在三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五条 煤炭购运销合同应包括煤炭的数量(总数量和分月数量)、品种、质量、规格、价格、结算方式、交货时间、地点、发货人名称、收货人名称、发送车站、到达车站、违约责任等内容。
水陆联运的应明确换装港口。第六条 煤炭购运销合同以书面形式签订,三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合同即告成立。第二章 合同的履行第七条 煤炭运销双方按合同规定的分月煤炭数量提出和编制煤炭月度运输计划,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需要增加或减少的,应征得对方的同意。第八条 煤炭月度运输计划确定后,运销双方必须根据确定的月度运输计划编制旬日历装车计划,三旬的旬日历装车计划之和不得小于月度运输计划。第九条 煤炭购运销三方应当严格执行煤炭月度运输计划。销方按运销双方确定的货车在矿停留时间装车,按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品种、规格向购方发运煤炭;运方按旬日历装车计划确定的送车批次、时间、辆数向煤矿配送车体完整、技术状态良好、清扫干净的敞车,并按销方根据合同规定提出的去向以及规定的运到期限,保质保量地运至到站,交给购方;对于运到的煤炭,购方应按规定的时间接卸。
水陆联运的煤炭应签订销方、铁路、水运和购方四方合同,明确品种、数量、质量、送车批次、时间、车船衔接、铁路和水运运费的结算办法等。第十条 由于特殊原因,煤炭购运销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合同规定的月度数量、品种、到达站、收货人时,必须提前45天商其他两方同意后方可变更、并办理变更手续。
煤炭月度运输计划确定后,执行中的计划变更,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煤炭购运销一方解除合同,必须在煤炭月度运输计划编制前45天提出,经其他两方同意并办理解除手续后,合同方可解除。月度运输计划编制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提出解除合同。第十二条 煤矿和铁路部门对煤车的交接,煤车运到站后收货人对煤车的验收,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 价格及货款结算第十三条 煤炭的价格由煤矿和用户根据煤炭的品种、质量、规格、等级和市场行情协商确定。煤炭的运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煤炭货款按交货方式分为两种:在产地交货的,执行出厂价,用户承担运费;在销地交货的,执行到站价,煤矿承担运费。第十五条 煤炭货款和运费结算不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煤炭运费结算实行先交款后发运的办法;煤炭货款结算办法由煤矿和用户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可以用先发煤后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也可选用先付款后发煤的银行本票、银行汇票、汇兑、支票等任一种方式。第四章 违反合同的责任第十六条 销方的违约责任:
1、销方未按合同规定的分月煤炭数量提出煤炭月度运输计划,每少提一车向运方和购方各交纳违约金500-1000元。
2、销方不能按合同规定装车发运,或者不能按合同规定的去向请车和托运,比合同规定少完成一车向运方和购方各交纳违约金500-1000元。
3、销方所发煤炭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七条 运方的违约责任:
1、运方的编制月度运输计划时,对于销方按合同规定的分月数量提出的煤炭月度运输计划削减,每削减一车向购销两方各交纳违约金500-1000元。
2、运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旬日历装车批次、时间和辆数向销方配送空车,或者不能按合同规定的去向承运,每少完成一车向购销两方各交纳违约金500-1000元。
3、运方向销方配送的空车中如有车体破损、技术状态不良、未清扫干净的车辆,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应向销方每车交纳违约金500-1000元。
本条规定以外的煤炭销售和运输,暂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第八条 煤炭生产企业须按国家年度煤炭分配、运输计划,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与运输及购煤单位签订规范的购、运、销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并及时记录、掌握合同履行情况。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第九条 年度、月度煤炭运输计划的调整、变更。
1、用煤部门、用煤地区或供煤地区的国家年度分配计划总量的变更,由要求变更的部门、地区于变更执行月的35天以前,向煤炭部提出变更的理由和具体变更内容,由煤炭部商国家计委同意后办理。
2、用煤部门、用煤地区或供煤地区的国家年度分配计划总量不变,只在同一省、市、自治区的范围之内变更用煤单位或供煤的矿务局(矿、地区),由要求变更单位的主管部门于变更执行月的35天以前,商有关省、市、自治区的煤炭主管部门及有关铁路、交通部门同意后办理,报煤炭部备案。
3、年度供需总量不变,部门、地区供需计划不变,月度计划内供需时间的提前、错后以及供需煤炭品种、质量的变更,由要求变更的单位于要求变更的执行月的35天前,商对方及有关铁路、交通部门同意后办理,报有关省、市、自治区煤炭主管部门备案。
4、涉及铁路限制口、港口通过量的变更,须报煤炭部商有关部门同意后办理。
5、违反“煤炭合理运输流向”的变更,按“煤炭合理运输流向”的规定办理。第十条 月度煤炭运输计划,按以下规定执行:
1、按照铁路、交通部门核定的月度煤炭运输计划均衡发运。
2、铁路运用车、非运有车均需按本办法规定发运煤炭。
3、凡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有关煤炭发运事项,暂按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月度煤炭铁路、水路联运计划的编制第十一条 月度煤炭铁路、水陆联运运输计划(简称“月度煤炭运输计划”,含通过铁路限制口、港口计划,下同),由煤炭部统一组织编制。第十二条 对月底煤炭运输计划,按照国家计划签订的购、运、销合同(或运输、购销合同)和按照本办法办理的调整、变更计划,不得随意变动。第十三条 各级煤炭主管部门,按本办法指导和组织所属煤矿编制月度煤炭运输计划。第十四条 月度煤炭运输计划采取“统一规定、分级管理、规范编制”的方法编制。
1、各省、市、自治区煤炭主管部门在编制各月度计划开始的45天前,在对所属矿务局(矿、地区)编制月度计划和调整、变更计划的情况进行审核研究后,制定出编制月度煤炭运输计划方案,于编制月度开始的35天以前报煤炭部统一审核。
2、煤炭部于各编制月度开始的30天以前,对各省、市、自治区煤炭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的编制月度各矿务局(矿、地区)煤炭运输计划方案,进行审核,经确认符合规定和确定进行调整后,即作为编制月度煤炭运输计划的依据方案,下达到省、市、自治区煤炭主管部门。
3、各省、市、自治区煤炭主管部门,根据煤炭部确定的编制月度煤炭运输计划依据方案,指导才组织所属矿务局(矿、地区)进行编制。如因特殊原因需变动时,必须经煤炭部同意。
4、月度煤炭运输计划按铁路部门规定的时间,由各省、市、自治区煤炭主管部门统一向铁路、交通部门提出。
5、各省、市、自治区煤炭主管部门,于每个编制月度开始的35天以前,必须将铁路、交通部门核定的上月煤炭运输计划以及有关情况报煤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