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营业执照上增加煤炭的开采需要办理那些手续
1、在国务院前置改后置注册登记制度改革之前,企业欲在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上增加“煤炭的开采”的,需要先向国土资源局申请《煤炭开采许可证》,然后再携带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申请书 、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煤炭开采许可证》复印件到工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2、在国务院前置改后置注册登记制度改革之后,企业欲在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上增加“煤炭的开采”的,需要先携带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申请书 、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到工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然后再向国土资源局申请《煤炭开采许可证》。企业在取得《煤炭开采许可证》后才可以从事煤炭开采经营活动。
前景看好,因为中国发展很快,能源行业始终是最好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为了加强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开采管理,有效解决煤炭、煤层气矿业权重叠问题,促进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和鼓励煤炭矿业权人综合勘查开采煤层气资源(一)投资人申请煤炭探矿权,应提交煤炭和煤层气综合勘查实施方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设置煤炭探矿权,应对煤炭和煤层气综合勘查实施方案进行严格审查。煤炭探矿权人在依法取得煤炭勘查许可证后,应对勘查区块范围内的煤炭和煤层气进行综合勘查。(二)煤炭探矿权人完成勘查工作,应提交综合勘查报告,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储量评审(估)、备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可直接申请煤炭采矿权:1.采用露天开采方式采煤的;2.采用井工开采,煤层中吨煤瓦斯含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3.采用井工开采,煤层中吨煤瓦斯含量高于国家规定标准但不具备规模化地面抽采和开发利用条件的。对于上述情形,凡煤层气资源可综合回收利用的,应在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予以综合考虑,实现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的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三)经勘查,煤层中吨煤瓦斯含量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大、中型煤炭矿产地,在进行小井网抽采煤层气试验的基础上,提交煤炭和煤层气综合勘查报告,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储量评审(估)、备案。具备规模化地面抽采条件的,煤炭探矿权人应按照“先采气,后采煤”的原则,统一编制煤炭和煤层气开发利用方案,依法向国土资源部申请煤层气采矿权,并申请划定煤炭采矿权矿区范围。(四)经地面抽采,残留煤层气降至国家规定标准以下的开采范围,原煤炭矿业权人可依据煤炭和煤层气综合开发利用方案及划定的矿区范围提出煤炭采矿权申请,按法定程序领取采矿许可证,并申请注销原煤层气采矿权。二、进一步加强煤层气矿业权管理(五)国土资源部根据国家矿产资源规划,综合考虑煤层气、煤炭资源赋存状况和煤炭矿业权设置方案,在煤层气富集地区,划定并公告特定的煤层气勘查、开采区域。煤层气勘查、开采结束前,不设置煤炭矿业权。(六)国土资源部主要采用招标方式出让煤层气探矿权,按照投标企业的资质、业绩和勘查实施方案等情况,依法择优确定探矿权人。(七)煤层气探矿权人不得以勘查煤层气的名义开采煤炭及其它矿产资源。在煤层气勘查、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在其区块范围内设置新的矿业权,但对地表开采砂石等情况,当事人与煤层气矿业权人双方签订了安全生产协议的除外。(八)煤层气探矿权人应对勘查区块范围内的煤炭资源进行综合勘查、评价,并对煤层气资源进行小井网抽采试验,提交煤层气和煤炭综合勘查报告,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储量评审(估)、备案。(九)具备规模化地面抽采条件的,煤层气探矿权人应按照兼顾后续煤炭开采的原则,选择适当的生产工艺流程,合理编制煤层气开发利用方案,依法向国土资源部申请煤层气采矿权。(十)经论证,不具备规模化地面抽采条件或经地面抽采后煤层气含量降至国家规定标准以下的区块,煤层气矿业权人应及时到国土资源部办理煤层气矿业权区块注销手续,按有关法规规定汇交地质资料,同时递交综合勘查煤炭投入的报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有偿出让煤层气退出区块的煤炭矿业权。原煤层气矿业权人可参与竞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竞得煤炭矿业权的申请人,在按规定向国家缴纳煤炭矿业权价款的同时,还需向原煤层气矿业权人支付其综合勘查煤炭投入的补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煤炭矿业权登记手续。 (十一)新设立的煤炭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进入国家公告的特定煤层气勘查、开采区域。(十二)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本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迅速组织对本辖区内煤层气探矿权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于今年7月底前将检查情况向国土资源部报告。未达到最低勘查投入的,由国土资源部依法缩减勘查区块面积或不予延续。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十三)本通知下发前已取得煤炭、煤层气探矿权或采矿权的矿业权人,应按本通知要求做好以下工作:1.已依法取得煤炭或煤层气勘查许可证的探矿权人,应对勘查区块范围内的煤层气或煤炭资源进行综合勘查、评价,提交煤层气和煤炭综合勘查报告,并按有关程序进行储量评审(估)、备案。2.已依法取得煤炭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在本矿区范围内以地面抽采方式开采煤层气的,应依法补办煤层气采矿许可证;进行井下煤层气回收利用的,不再另行办理煤层气采矿许可证,但应切实采取措施,不断提高煤层气回收利用水平。
摘自《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6〕108号
以下是贵州的采矿规定
申请扩大矿区范围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其它专项规划;
(二)扩大的矿区范围不得与国家、省规划矿区内规划的大、中型矿区范围重叠。
(三)扩大的矿区范围不得与已设置的探矿权采矿权重叠(如有重叠必须达成避让协议,且重叠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了缩小矿区范围变更登记。与退让的采矿权重叠的还必须同时取得有资质的安全评估机构出具相互开采时不会发生安全事故的结论性意见)。
(四)扩大的范围不能单独设置一个最低开采规模的采矿权;不得进入能满足单独设置一个最低开采规模采矿权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
(五)扩大的矿区范围必须与原矿区范围是一个连续的区域,并且必须利用原生产系统开采。出现两个以上采矿权人申请同一区域扩大矿区范围时,在以原生产系统开采的前提下,以竞争性方式出让扩大的矿区范围的采矿权;
(六)扩大的矿区范围不得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及确定了范围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等范围重叠。
(七)不属于列入黔煤呈[2008]1号和黔安办[2008]94号、其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2009年12月及2010年12月的煤矿。
三、采矿权人因生产系统布置需要扩大矿区范围或申请开采原采矿许可证平面范围内准采标高外的矿产资源的,应符合上述条件。
四、鼓励大型煤炭企业收购、兼并、重组小矿和相邻矿山自愿进行资源整合,扩大的矿区范围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给整合后的采矿权申请人。
五、存在下列情形的矿山,采矿权人未采取有效措施整改之前,不予批准扩大矿区范围。
(一)未按批准的矿山环境保护综合治理方案履行矿山环境综合治理义务的;
(二)未按批准的土地复垦方案履行矿山土地复垦义务的;
(三)矿山开采引发地质灾害隐患没有治理的;
(四)矿山存在矿群矛盾纠纷没有解决的;
(五)矿山未办理用地手续的;
(六)未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
(七)采矿权人未履行其它法定义务又拒绝整改的。
六、拟申请扩大矿区范围的矿山应当按如下程序开展工作:
(一)采矿权人向省国土资源厅电子政务窗口提交《矿区范围调整申请表》。经审查批准后,委托有资质的勘查单位,对拟扩大的矿区范围开展1:2000大比例尺地质测量,编写《扩大矿区范围可行性论证报告》。批准的范围由省国土资源厅在采矿权登记数据库中预留。
(二)《扩大矿区范围可行性论证报告》报请储量评审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审查以下条件:
1.扩大的矿区范围的资源是否可以采用原生产系统开采;
2. 扩大的矿区范围的资源是否能设置一个最低开采规模的采矿权;
3.扩大的矿区范围是否进入了能满足单独设置一个最低开采规模采矿权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
(三)《扩大矿区范围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任务来源;自然地理、地质、地质构造;原开采范围开采情况;扩大矿区范围资源情况;利用原生产系统开采的可行性;是否可以设置一个新采矿权的评述;结论。
(四)储量评审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审查《扩大矿区范围可行性论证报告》后应出具《扩大矿区范围地质测量审查意见》。《扩大矿区范围可行性论证报告》及审查意见结论认为可以利用原有生产系统开采、不能设置1个新的最低开采规模采矿权、未进入能满足单独设置一个最低开采规模采矿权的矿产地时,申请人应当在一年内,对扩大部分的资源进行勘查,达到详查以上地质勘查程度(煤应达到精查程度),编写地质勘查报告,按规定评审备案后,备齐相关资料申请矿区范围变更登记。变更登记范围坐标一律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高程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扩大矿区范围可行性论证报告》及审查意见结论认为不符合条件时,由储量评审中介机构报告登记管理机关通知申请人,由登记管理机关取消预留范围。
七、按照分类出让管理规定,扩大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属于第二、第三类或者属于国家矿产地区域的以协议出让方式配置。经批准同意扩大矿区范围并以协议出让方式配置资源的,按照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
八、探矿权人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时,因探矿权区块登记中拐点连线出现的空白区域,为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符合本通知扩大矿区范围条件的,可以划定矿区范围时一并同意扩大矿区范围。
需要获得采矿权限,并办理相关的证件。
属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权限的矿产资源,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并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采矿权。
必须具备的条件:
(1)开采范围与其开采能力、矿山服务年限相适应;
(2)对拟开采的矿产资源实施合理的开采方案;
(3)保障安全生产的能力;
(4)环境保护、防治污染的能力;
(5)承担与开采矿产资源直接相关的其他连带责任能力。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条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这表明取得采矿权应当通过严格的行政程序来进行,但这并不意味着采矿权只是一种行政特许权而非民事权利。
矿产资源因其不可再生性及对国计民生的不可或缺性,国家应当运用行政之力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实现可持续发展。具体体现在对采矿权人的资质、开采顺序、方法和选矿工艺等条件做出强制性规定,并通过审批等行政程序授意申请人采矿权,这是一种必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采矿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国土资发 [2004]3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 ( 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
为了加强对煤炭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特别是加大对大型资源储量规模的煤炭矿产地的保护力度,合理利用煤炭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促进煤炭开采的结构调整,增强煤炭资源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保障能力,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煤炭资源大型矿产地勘查开采专项规划的管理
为促进煤炭矿业布局的优化调整,实现煤炭资源的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利用,必须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部将组织编制煤炭大型矿产地勘查开采专项规划。
大型矿产地以外煤炭资源勘查开采专项规划,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报国土资源部批准。
二、加强和规范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管理
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权限,要严格按照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执行。大型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设置,由国土资源部审批。
大型矿产地以外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专项规划审批。
三、清理和整顿大中型煤炭资源矿产地范围内的勘查开采秩序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煤炭探矿权采矿权的设立和分布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点是在大中型矿产地 ( 资源储量规模 5000 万吨以上) 范围内探矿权采矿权的分布、开采情况。凡属于以下情况的,要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关闭:
( 一) 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质证四证不全的
( 二) 开采高硫、高灰煤炭的
( 三) 各类大中型煤矿的矿办小矿
( 四) 资源已经枯竭的,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不符合资源保护和环境要求的
( 五) 不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开采或有超层越界开采行为拒不改正的。
对探矿权人以采代探、圈而不探的情况,一经发现要依法查处。
在大中型煤炭产地内关闭的小型矿和小矿,其煤炭资源纳入统一的规划管理,不得再设立小型矿和小矿。
四、清理原国家计划部门、原煤炭工业部门批准的大型煤炭企业的规划区或接替矿区
相关煤炭企业凭以下资料,于2004 年12 月31 日前,到国土资源部申请办理接续矿区相关手续,逾期不申请的,不再受理:
( 一) 1998 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前,原国家计委、原煤炭工业部的批准文件
( 二) 矿产地地质勘查报告及相关地质图件
( 三) 企业生产建设情况报告、企业发展规划
( 四) 申请区的基本情况。
煤炭企业因大型煤炭基地建设需要设立接续矿区的,应提交生产建设及发展规划资料和地质勘查报告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办理接续矿区手续。
已经办理接续矿区手续的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再受理他人在该矿区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
五、全面清理煤炭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各地要严格按照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 ( 试行) 》的规定,对 2002 年以来新设立的煤炭探矿权采矿权进行清理。对越权、违规的审批行为,按照 《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查处。
全国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换证工作已结束,凡持已经废止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仍在进行勘查开采活动的,一律按无证勘查采矿查处。
禁止将大型矿产地划整为零、分割设立探矿权采矿权。
六、暂停办理新的煤炭 ( 煤层气) 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至各地清理结束,暂停办理新的煤炭 ( 煤层气) 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作好大中型煤炭矿产地范围内探矿权采矿权分布和勘查开采情况的清理工作。要结合当地实际,提出清理整顿的方案,经省级治理整顿领导小组同意后,抓紧组织实施。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清理工作结束后,及时提交总结报告 ( 总结报告的要求见附件 1、附件 2) ,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后,方能在该行政区域内设立新的煤炭 ( 煤层气) 探矿权采矿权。各地在清理整顿过程中的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国土资源部反映。
附件: 1. 大中型煤炭矿产地清理工作的总结内容要求 ( 略)
2. 大中型煤炭矿产地及矿权清理结果汇总表 ( 略)
国土资源部
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申请的条件有:
一、申请企业为重点煤矿,煤炭经营资格证经营范围需包含“公路经营出省销售原煤、精煤”,经营方式需包含“公路经销”。
二、重点煤矿煤炭公路外运出省是本企业生产的煤炭产品。
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交的材料有:
一、重点煤矿需新开通煤炭公路外运出省,提交煤炭经营资格证(复印件)、申请报告(含理由、申请数量、出省口等)、管理制度(含票据领、用、存、交管理制度)、同用户草签合同或意向合同。
二、申请出省数量,需提交申请报告(含理由、申请数量、出省口等)、同用户草签合同或意向合同。
办理程序如下:
一、新开通、数目申请办理程序:
1、重点煤矿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省煤炭产业局销售办公室提出通过公路出省销售煤炭的申请,文件中应明确写明出卖人、买受人、煤种、数目、质量、供货矿点、出省口、执行日期等。
2、省煤炭产业局销售办公室结合其历年实际完成、出产、用户需求、运输前提等情况,予以平衡、核定数目。
3、新开通企业或矿点,将派专人对煤场、计量用具、职员配备、煤源组织及车辆等方面进行检查,以保证企业具备通过公路出省销售煤炭前提。
4、以正式文件向山西省经济委员会提出数目申请讲演。
5、按照山西省经济委员会批复,签订供需合同,加盖合同章。
6、审核合同,并加盖“山西统配煤炭经销总公司出省公路运输煤炭专用章”,同时保存山西省经济委员会批复文件一份。
7、办理领取票据手续。
二、票据领取办理程序
首次领取票据时,根据山西省经济委员会批复文件,按月平衡数目,开具票据领用单,领用票据。之后,凭已使用票据存根,交旧领新。
办理的有关时间:
一、新开户申请、数目申请,自收到申请人提交完整资料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为承办人办结时间,2个工作日为处室负责人办结时间,3个工作日为分管局领导办结时间;
二、票据领取1个工作日办结;
另外重点煤矿煤炭公路外运出省审核实行“A、B零缺位制”。山西省局领导正常情况下签批由A角负责,在A角缺位达5个工作日以上的,由B角负责。
以上手续齐全的情况下,煤炭便可运输出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