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运销企业如何计算吨公里单价
煤炭特殊运价收入单价为0.0751元/吨公里;电气化附加费收入单价为0.012元/吨公里。铁路运输公司对运输的部分货物(如煤炭、焦炭、水泥、非金属矿及钢铁等)还需按0.033元/吨公里收取铁路建设基金。还要考虑到装卸费等其他费用
还要交增值税额的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
各地还要交水利基金不等
还有残疾人方面的基金,数字很少。
主要是增值税,按增值额的17%缴纳
另外,要缴纳资源税,各地不等,一般吨煤3元。
所得税要看你的经营状况,多少难定。这是煤炭生产企业的。
要是销售煤炭的,就简单多了。
煤炭销售企业的成本结转,按照商贸企业(即流通企业)的成本结转方式来结转主营业务成本。
1、购入时
借:库存商品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销售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4、期末结转损益:
借:本年利润
贷:主营业务成本
贷:其他业务成本
贷: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销售税金及附加等科目
扩展资料:
(一)月末,企业应根据本月销售各种商品、提供的各种劳务等实际成本,计算应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劳务成本”科目。
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库存商品的,平时的营业成本按计划成本或售价结转,月末,还应结转本月销售商品应分摊的产品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企业以库存商品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或债务重组,应按照该用于交换或抵债的库存商品的账面余额。
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二)企业本期发生的销售退回,一般可以直接从本月的销售商品数量中减去,也可以单独计算本月销售退回商品成本,借记“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根据建造合同准则确认合同收入时,按应确认的合同费用,借记本科目,按应确认的合同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
合同完工时,还应按相关建造合同已计提的预计损失准备,借记“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主营业务成本
10月15日,首府乌鲁木齐供暖企业开始为千家万户送暖。随着采暖期的到来,新疆用煤量大幅增加。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相关人员表示,与往年相比,2008年新疆煤炭需求量略大于预计,煤炭供应稍感吃紧,但不会造成大的问题,即处于一种 “紧平衡”的状态。
原因一:用煤量大大增加
来自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的消息显示,今年全疆的煤炭生产保持正常,去年改造的大中型煤矿今年大多已经投产,因此,今年8月份大中型矿井的产能接近自治区用煤量的50%,比2001年增加了30%。
记者获悉,今年新疆预计供应6000万吨煤炭。
但与此同时,今年新疆将对河西走廊的甘肃等地供应830万吨煤炭,这个供货量比去年增加了520万吨。
“因为这个煤炭供应量的增加,新疆煤炭显得有些紧张,但根据自治区‘先满足疆内用量’的原则,现在煤炭企业基本上停止了煤炭出疆的运输,全力供应疆内。”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市场规划处郑建东介绍说。
记者也从首府一些物流公司获悉,目前首府周边的煤矿基本停止了往疆外运输煤炭的业务,他们现在很少能拿到运输煤炭的活。
用热面积的大幅增加也是造成用煤量增加的重要因素。仅就乌市而言,来自乌市供热行业管理办公室的统计显示,今年乌市预计总用热面积9500万余平方米,较上年度新增了480万平方米。
原因二:运输成本大幅上涨
上周四,神华新疆能源有限公司接到了自治区发改委关于采暖期煤炭供应限价的通知,他们将为首府热力公司以120元/吨的出厂价供应热电煤。记者从自治区发改委能源价格处证实了这一情况。
但记者从乌市供热行业管理办公室获悉,虽然有限价规定,但由于油价上涨,运输成本增加,直接导致煤炭储运成本大幅提高,较去年同期相比,每吨煤的运输成本增加了二三十元。
自治区商业厅热力站有关人士也说,他们今年从煤矿拉煤的成本每吨上涨了二三十元。神华新疆能源有限公司在出煤价格120元/吨的基础上,增加了4.3元/吨的装卸费和5元/吨的洁净煤添加剂费。
据首府一家煤炭供应企业介绍,由于运费和装卸费用等成本的增加,很多供热单位把煤从煤矿拉到单位的费用在170元/吨-180元/吨。
乌市供热行业管理办公室8月份的调查显示,由于大型煤炭生产企业受排产计划限制,难以继续与部分大型用煤单位足额签订供煤合同,造成部分供热企业尤其是用煤量较大的大型供热企业的合同签订量与年度计划用煤量理论缺口较大。这导致部分中小煤矿趁机抬高煤价或以次充好,扰乱煤炭生产供应市场。
记者了解到,乌鲁木齐周边一些小煤矿也趁机将煤炭价格提高,有些中间商将出厂价提高到180元/吨也拿不到煤。
影响:用煤散户面临缺煤境况
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市场规划处郑建东认为,现在煤炭供应的情况是:稍感紧张但能保证疆内用煤所需,就是个别煤种和时段会比较紧张。目前感觉紧张的主要是民间用煤,但这部分用煤量的弹性也很大。比如:一个家庭自己点煤炉子,隔半小时加一次煤和隔10分钟加一次煤是不一样的,煤紧张、价格高的时候就节省一点,也可以用其他燃料代替。
记者从一名煤炭中间商处也了解到,民用煤炭紧缺主要体现在一些用煤量少且没有与产煤企业签订供煤合同的单位。
目前,乌市热力总公司、亚新热力公司、西山热力公司、华源热力公司等11家集中供热企业已于13日前开始供暖。截至9月23日,44家集中供热企业已签订供煤合同量占计划用煤量的83%,较去年同期提高近13个百分点。
首府44家集中供热企业都是从乌鲁木齐周边煤矿采购煤炭,其中神华新疆能源有限公司是供应煤炭的大货主,该公司运销公司在年初就与30多家供热单位签订了供应煤炭合同。
神华新疆能源有限公司运销公司副总经理苏恒疆表示,今年供热单位采购煤炭的积极性比往年高很多,去年供热单位都是从7月份才开始储备煤,而今年从4月15日开始,公司就开始为供热单位供煤了,到10月14日,他们已为乌市供热单位供应了120多万吨热煤。神华在乌鲁木齐周边的7座煤矿产能是4万吨/天,能够保证供暖期合同单位的正常供应。
乌鲁木齐煤炭公司相关负责人也表示,目前该公司只保证合同单位的煤炭供应,对没签合同的单位则可能无法保证。
记者获悉,每年年初,煤炭企业就与供热单位签订了煤炭供应合同,合同量根据企业的煤炭产能确定,也就是说,如果煤炭企业一年只能采煤10万吨,那么这10万吨煤在年初就都签合同卖掉了。
晋价重字[1995]148号
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焦收费标准及政策依据的通知
各地、市、县(区)人民政府、物价局:
根据十月十二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95]117号文件精神,我局进一步明确和制定了对煤炭、焦炭的收费标准和政策依据。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七日
山西省煤、焦收费标准及政策依据
一、管理性收费
1、矿区管理费,标准为每吨原煤0.15元。由各级煤炭主管部门收取。收取范围为全省乡(镇)办、村办煤矿,二轻煤矿等集体所有制煤矿,管理使用按省煤炭厅、物价局、财政厅晋煤财字[1989]第167号文规定执行。
2、乡镇煤炭管理费,标准为原煤煤价(不含煤炭专项基金)的1%,由各级煤管局收取后划出一半给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使用。收取范围为全省乡(镇)办、村办煤矿,管理使用按省煤炭厅、物价局、财政厅晋煤财字[1989]第167号文1990年2月省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纪要和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1990]61号文规定执行。
3、地方煤矿造林费,标准为每吨原煤0.15元。由煤矿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煤矿造林专管机构收交当地财政集中用于营造矿柱林,建设当地的矿柱林基地。收取范围为地方煤矿(包括国营、乡(镇)办、村办及二轻集体、军(武警)办矿)生产的煤炭。具体按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1989]138号文规定执行。
4、集运公路、矿区公路修路费,标准为每吨原煤1元,从煤炭销售收人中提取,收取范围为乡镇矿外销煤炭。由地县煤炭主管部门统一收取,用于集运公路、矿区公路的建设按省政府晋政办发[1986]103号文规定执行。
5、中国太原煤炭交易市场煤(焦)炭交易服务费,收取范围为进入市场交易的煤(焦)炭,标准为向买卖双方吨各收取0.10元,用于为组织煤炭交易发生的场地、劳务、工资、会议等费用支出。
6、排污费,原煤及洗煤按省物价局晋价涉字[1992]第17号文的规定执行,焦炭按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95]1文件规定执行。
二、经营性费用
1、地方煤炭运销公司和乡镇煤炭运销公司运销服务标准为煤价的2.5%,收取范围为火车运输煤炭(包括原洗煤,不含焦炭,下同)和公路外运出省煤炭。公路运输的省内用煤不收。运销服务费由省、地、县三级煤运公司分别使用,按省物价局晋价重字[1989]第71号有关规定执行。
2、煤炭运销系统、乡镇供销公司系统和冶金物资供销公司、山西出口焦炭发运中心经营的焦炭,继续执行2.5%服务费、1.5%管理费的政策。为统一收费标准,按省政府煤炭领导组1995年第五次会议有关决定,铁路外运焦炭每吨按6元收取服务费,公路外运焦炭每吨按3元收取管理费。对省内用焦炭不收取服务费。
3、山西煤管局所属统配煤炭经销公司的运销服务费,按省物价局晋价重字[1995]第125号文规定执行。
4、煤、焦服务费按照运输计划的审批隶属关系收取,谁服务谁收费,不重复计收。
5、通过火车运输的煤炭经营费用,实行代销的地方煤炭运销企业,向煤矿收取代销费4%(即煤价的3%管理费、1%损耗费);实行经销的地方煤炭运销企业,实行综合进销差率控制。综合进销差率由省物价局商省煤炭厅具体核定。
6、通过公路运输的煤炭代销费用,地方煤炭运销企业向煤矿收取煤价的1.5%管理费,由地(市)、县煤运公司使用。按省物价局晋价重字[1989]71号、晋价重字[1989]第237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7、各级乡镇煤炭运销公司经营的煤炭经营费用,执行本条第5、6款规定的地方煤炭运销系统的经营收费办法。
三、煤炭专项基金
1、外运出省的煤焦(包括出口煤、焦),按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95)1号、晋政发[1995]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2、水资源补偿费吨原煤2元,吨洗精煤3元,吨焦4元。具体按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95]11号文执行。
3、国家统配煤矿所属劳动服务公司等机构收购和发运的地方煤炭,按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95]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4、煤炭部直属公司和原山西煤管局直属公司在地方发煤站收购和发运的地方煤炭,按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95]9号文规定缴纳专项基金。
四、省内大电厂烧用地方小窑煤政策
省内大电厂烧用汽车运输进厂的地方小窑煤,继续执行按同质上火车煤到厂价结算,吨煤上交省财政4.89元,按扣除4.89元后煤价的12%返还给电厂和电力企业主管部门。具体按省政府晋政发[1986]25号,晋政函[1986]79号和省经委、计委、煤炭厅、财政厅、物价局、工商局等部门晋经能字[1986]336号文规定执行。
五、铁路、公路运杂费用
1、国家铁路、地方铁路和企业专用线运输煤炭,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运价和收费标准。
2、凡在我省境内的铁路多经、集经系统的延伸服务收费,按照省物价局规定的服务项目和标准收费,谁服务,谁收费,提供哪种服务就收取哪种费。不得少服务或不服务收费。在我省境内的铁路各站段,执行我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延伸服务收费办法。
3、铁路用企业自备车拉运煤焦,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自备车运价和省物价局规定的自备车租赁费、管理费。自备车发生的运费、租赁费及管理费由用户负担。
4、煤炭集运站储装系统运行补偿费,按省物价局晋价重字[1992]第318号规定,吨煤向用户收取3元,收取范围为贷款建设的与万吨重载单元列车配套的现代化煤炭集运站发运的煤炭,用于焦运站的储装系统运行补偿。管理使用办法由省物价局、地铁局商有关部门下达。
5、汽车货物运输价格,要进行适当整顿。按照合理比价原则,由省物价局具体安排干线公路、山区公路、矿区公路货物运价及装卸等杂费。
6、桥梁、公路通行费,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和省物价局、财政厅批准的标准,不得擅自提高。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公路上所设的站、卡,严格执行规定的检查、收费范围,不得擅自扩大。
六、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为煤炭销售收人的1%,并加乘开采回采率系数。采矿人销售原煤的,按原煤销售收人的计征;销售洗选煤的,按洗选煤销售收人计征。矿山资源补偿费由采矿单位按月向管辖的地质矿产部门缴纳,或向地质矿产主管机关设置的收费站缴纳。征收管理使用按国务院第150号令和山西省人民政府58号令规定执行。
七、除上述保留的收费项目外,其它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
(不准登报、不准外传、不准翻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