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秒知道
登录
建材号 > 煤炭 > 正文

煤矿井下工程能否转包

坦率的板栗
现代的大象
2023-02-02 02:28:27

煤矿井下工程能否转包

最佳答案
迅速的楼房
无语的蜗牛
2025-07-05 02:21:15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

第十五条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

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

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

劳务承包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生产经营单位将煤

矿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二煤矿矿井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

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

三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四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

五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

最新回答
谦让的小刺猬
称心的背包
2025-07-05 02:21:15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煤炭工业基本建设质量管理,提高基本建设综合效益和企业的竞争能力,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设计和施工单位都要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积极采用和推广新技术,提高设计、施工质量,争创优秀设计、优质工程和优秀企业。第三条 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质量负全部责任。要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严格审查并认真选择具备承担监察设计或施工任务资格的投标单位;要严格杜绝无证设计、无证施工和超级设计、超级施工;在签订承发包合同时要对单项和单位工程的工程质量规定出明确的标准。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及验收工作有特殊要求的经与施工单位协商一致后应在承发包合同中写明。第四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应进行认真研究,核实其设计工程内容和设计深度,使之符合合同对工程质量提出的要求。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情况,按专业配备工程质量验收人员,按月、季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参加隐蔽工程和工程关键部位的检查,工程质量达到标准方可签证拨款。对违反合同,达不到合同条款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的企业,验收人员有权令其停工、返工处理直至终止合同。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工程验收档案,为质量评定检查工作及竣工验收投产提供依据。第七条 为保证设计图纸质量,设计单位应建立设计图纸的审查制度,由于设计质量问题而使工程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设计单位负责赔偿。第八条 在单位工程开工前三个月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单位进行图纸交底。开工时要派有经验,具有独立处理问题能力的驻工地代表,按设计文件(图纸)规定对施工进行现场指导,并参加隐蔽工程、工程重要部位和竣工质量验收。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材料试验站,对施工使用的原材料按规定进行严格的检验,根据原材料质量作出符合设计要求的混凝土、砂浆等配合比;做好井下混凝土和喷射混凝土、砂浆配合比的计量工作。工程用建筑构件、半成品及机械设备必须有出厂合格证,并经过质量抽检,合格后方准采用。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按《规范》规定,认真及时地做好施工原始记录和隐蔽工程记录,并必须保证真实、清晰和完整。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坚持施工中的自检、互检、交接检和工程评定的“三检一评”制度。做到工区有旬检,工程处有月检,矿务局(公司)有季检。第十二条 直接损失在一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或由于工程质量问题而造成的重大伤亡事故,施工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向矿务局(公司)和矿区工程质量监督站报告,并由矿务局在24小时内报煤管局(厅、公司)和部。施工单位在矿区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参与下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在一个月内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写出事故报告报煤管局(厅、公司)和部。第十三条 矿区工程质量监督站代表政府对矿区工程质量实行第三方监督,既监督施工单位,也对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实行监督。矿区工程质量监督站必须编制年度工程监督计划,建立监督项目档案并确定项目负责人,认真对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认证及对工程关键部位进行抽查。凡未经监督站认证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站必须具有自己的质量检测试验站(室)。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程和规范,对检测项目进行检测和试验,并提出科学的依据。第十五条 设计和施工单位都必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严密、协调、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各设计院要在二、三年内把TQC系统建立起来;一、二级矿建、土建、安装施工企业要在二年内把TQC系统建立起来,各处(科)、室和队、组要建立QC小组,针对设计、施工中质量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开展活动。院、公司、工程处每半年召开一次QC成果发表会;部、省局每年召开一次QC成果发表会。从1988年起,凡没有推行TQC活动的企业,不能评为先进企业;没有开展QC活动的处(科)、室或队、组,不能评为先进单位。第十六条 在煤矿建设中根据承包合同的质量要求实行优质优价、劣质劣价的政策。优质优价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商定。

施工企业内部要在满足承包合同质量要求的前提下,认真贯彻奖优罚劣的经济政策。第十七条 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单位工程竣工建设单位预留工程预算的1%和总设计费的5%作为工程保修费用抵押。矿建工程应保修至矿井投产,地面建筑及安装工程的保修期为竣工验收后一年。在保修期间凡属设计或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质量返修,其费用应由设计或施工单位负担。没有质量问题或工程返修合格后抵押费用应归还给设计或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利用的永久工程,在交付建设单位使用前,应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矿井投产前,井巷工程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确因地质原因造成的工程返修,费用由建设项目的预备费中解决。

安静的奇迹
潇洒的蚂蚁
2025-07-05 02:21:15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推进煤炭设计工作改革,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煤炭建设项目的设计要贯彻投入少、效益好、工期短、效率高、安全有保障的原则,依靠科技进步,改革创新,走以煤养煤、滚动发展的路子,保证国民经济发展对煤炭的需要。第三条 精查勘探过程中,设计部门必须与地质勘探部门密切配合、合理交叉。

一、在进行井田精查勘探设计时,设计部门应提出对该井田开拓布置方案的意见,如井口位置、水平标高、大巷和初期采区的可能位置等,并提出勘探重点等要求。

二、设计部门随着精查勘探施工的进展和对井田地质条件分析、研究、认识的变化,应不断修改完善矿井开拓布置方案,并对地质勘探工作提出调整意见。第四条 老矿区或生产矿井毗邻的新井田,在地质构造条件不太复杂、煤层赋存、煤质及构造形态与老区(老井)揭露的结果基本一致的情况下,井田的精查勘探可分期实施。设计部门可据此编制设计文件。第五条 在物探条件具备时,新建大中型矿井都必须进行地震勘探,初期采区(尤其是采用综采的矿井)应有详细的地震勘探资料,作为设计依据。第六条 矿井(露天)项目,在条件适合的情况下,要按高产高效矿井(露天)设计,严格控制建设工期和效率。

大型矿井建设工期一般不超过6年,原煤生产人员效率不低于8吨/工,中型矿井建设工期一般不超过4年,原煤生产人员效率不低于5吨/工;大型露天矿建设工期一般不超过4年,原煤生产工效不低于20吨/工,中型露天矿建设工期一般不超过3年,原煤生产工效不低于15吨/工。第七条 新建大型矿井可实行一次设计,分期实施;设计中应创造条件,使具备生产条件的,及时进行回采,提前出煤,提高投资效益。

在特定条件下,矿井建设可由小到大,逐步发展。并在工业场地留有发展的余地。第八条 井口位置选择应尽可能靠近构造简单、储量可靠、开采条件好的地段,并应以第一水平开采的合理性为主,以减少前期开拓工程量。第九条 实行分区开拓,分期建设的矿井或中型矿井,箕斗井可兼作回风,但井上下装卸载装置和井架(塔)必须有完善的密闭措施。第十条 当以中央采区作为首采区时,斜井开拓的矿井,可利用主副斜井作为中央采区的上山。第十一条 高产高效的矿井,为保证煤流运输的连续性,宜选用胶带输送机运煤。第十二条 主井井下装载在条件适宜时宜采用水平上装载方式。第十三条 在条件许可情况下,应优先沿煤层布置巷道。第十四条 在煤层赋存条件适宜时,应采用先进可靠的综采综掘设备,以提高工作面单产、单进。第十五条 缓倾斜厚及特厚煤层或急倾斜特厚煤层,条件适宜并安全有保障时,可采用综合机械化放顶煤采煤法。设计应采取措施,改进回采工艺和采区工作面布置等,以提高资源回收率,并对煤自燃、瓦斯超限和煤尘超限等问题采取综合防治措施。第十六条 采、掘、运设备的选型应考虑先进的、经国家鉴定批准生产的合格产品。对已进行工业性试验并经过一段时间运行证明性能良好的新产品(包括引进国外技术生产的新产品),可以在初步设计中选型。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选用经过鉴定的产品。

在新建或改扩建矿井设计中应推广行之有效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和新产品,在设备选型中优先选用节能产品。第十七条 主副井提升设备的类型及配置套数,应根据矿井设计能力、辅助提升要求、加快建设速度及矿井建设性质等诸因素经综合技术经济比选确定。

一、一般情况下,宜设一套主提升设备提煤,一套副提升设备以完成辅助提升作业,并应满足整体支架的下井要求。提升机按合理使用期限选择,需换装电动机时,以只换装一次为宜。

二、选择提升机类型(摩擦式、缠绕式)应有利于矿井发展的需要。

多绳提升机型式(塔式、落地式)选择,除考虑工程地质、气候、地震等因素外,应重点顾及施工占用井口工期,以加快形成煤流系统,为尽早出煤创造条件。

三、对具备改扩建条件的矿井,进行提升设计时应首先采取充分利用提升时间,加大提升容器,提高提升速度等措施,增加提升能力;在新井筒中装备提升设备时,应充分利用原有提升设备,并注意新旧系统的流畅衔接。

负责的钢笔
沉默的菠萝
2025-07-05 02:21:1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炭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国家计划的煤炭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煤炭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煤炭建设工程施工实行招投标制度。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平竞争的原则。

煤炭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应优先在煤炭系统内进行。第四条 煤炭工业部基本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行业煤炭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煤炭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二章 招标第五条 招标工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列入国家年度建设计划,建设资金落实;

(二)有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三)有施工图和施工图预算;

(四)工程内外部条件达到施工要求。第六条 招标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承担招标业务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三)有建设管理经验和组织招标的能力。第七条 招标单位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或与投标单位有直接经济关系时,必须委托代理机构组织招标。代理机构除应具备招标单位所应具备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与所承担的招标任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并经煤炭工业部批准。第八条 建设工程招标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邀请议标的方式。

邀请招标,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邀请议标,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二家。第九条 招标工程分为甲类工程项目和乙类工程项目。

甲类工程项目,指大中型矿井、露天、选煤厂以及工程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矿区配套等单项工程。甲类工程应一次招标,可以一次报价,也可以分期或分主要单位工程报价。中标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如对工程的工期、质量和投资控制达不到合同规定要求的,项目法人可向所属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对下一期工程施工另行招标的申请,经审核后报煤炭工业部批准。

乙类工程项目,指甲类工程项目以外的工程。乙类工程项目应按单项工程一次招标。第十条 建设工程招标应成立招标领导小组。

甲类工程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由煤炭工业部组织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有关银行、国有独资项目的出资者或合资项目的控股方以及项目法人共同组成。

乙类工程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由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银行、国有独资项目的出资者或合资项目的控股方以及项目法人共同组成。

领导小组由3—7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审核评标组织、评标办法和招标标底,监督招标工作全过程,协调招标过程中的问题和争议。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招标,应由招标单位提出工程项目招标方案,内容包括招标领导小组成员建议名单、招标工程范围、招标方式和拟选择的投标单位等。

甲类工程项目的招标方案,经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或部直管企业审核后报煤炭工业部审批。

乙类工程项目的招标方案由所属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或部直管企业审批,报煤炭工业部备案。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由招标单位负责组织编制,主要有:

(一)招标书及投标须知,包括工程项目概况、投标截止日期和地点、开标日期和地点等;

(二)工程技术说明,包括对工程范围、有关施工规范和标准、施工技术和工艺等提出明确的说明及要求;

(三)投标书格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报价表等;

(四)主要合同条款,包括合同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违约罚款、索赔、质量验收标准、工程价款支付和结算方法等;

(五)评标原则以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第十三条 招标单位应向投标单位发售招标文件及有关技术资料,进行技术交底,组织投标单位考察现场,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质疑。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招标标底由招标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具体编制工作可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承担。应在开标十天前,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所属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部直管企业或煤炭工业部审定,审定后密封保存。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或者补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十天,将修改或补充内容的通知送达所有投标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