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炭厅能发工资吗
劳资问题煤炭厅不管。下面是煤炭厅的职责范围,你看看,不是煤炭厅不想管,主要是这不是他们的职权范围,管了属于越权。就比如你看病就要去医院,而不能去民政局一样,虽然都是关爱百姓生活,但方式是不一样滴!同样管煤炭,但人家管的是整体煤炭工业经济的运行情况,你这个案是劳资纠纷。应该去劳动仲裁部门,如果不行就走司法程序诉诸法院。解释的很详细了,下面资料你参考下吧。想开点儿吧,现在办事难是真的。
省煤炭厅设15个内设机构和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一)负责全省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督管理。
(二)贯彻落实国家煤炭产业政策,提出全省煤炭行业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
(三)拟定全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矿区总体规划。
(四)拟定煤矿准入条件和办矿标准并组织实施,提出煤炭资源矿业权设置的初审意见。
(五)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煤炭企业技术改造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六)承担全省煤矿安全监管责任,编制并组织实施煤矿安全生产规划,监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分解下达设区的市和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进行考核。
(七)承担全省煤炭生产监管责任,制定煤炭生产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实施行业调控;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
(八)监测煤炭工业经济运行情况;负责全省煤炭行业统计调度、信息化工作;负责全省煤炭运销管理工作;负责煤炭经营资格证颁发管理工作。
(九)对全省煤炭行业职业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负责煤矿相关从业人员的考核发证。
(十)指导全省煤炭行业机电管理工作。
(十一)经授权,承担全省煤炭行业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工作。
(十二)指导全省煤炭行业环境保护和林业管理工作。
(十三)承担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
二00六年八月
第一部分
执法单位、机构行政执法职责
一、山西省煤炭工业局行政执法职责
1、研究拟定煤炭工业的发展战略、行业规划,提出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的建议,促进行业结构调整,引导行业合理布局;
2、研究提出发展煤炭工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监督企业执行煤炭工业法律、法规和生产建设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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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202.99.195.6/sxcoal/export/sites/default/menu/1210252892851/1210424987661/news_00001.html
山西省煤炭厅现在叫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第二款:“全民所有制煤矿,须按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进行采矿登记。在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或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采矿登记、复核、发放采矿许可证之前,由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报省煤炭资源管理部门签署核定矿区范围的意见。”
第三款:“集体煤矿企业和个体采煤申请办矿,须持县以上主管部门的批件,经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省煤炭资源管理部门受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委托复核,代发采矿许可证,报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本条原第三款改为第四款,第四款改为第五款。八、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煤矿改建、扩建,扩大开采范围,须经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换领采矿许可证。”
第三款修改为:“毗邻煤矿发生矿界纠纷,由当地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依据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界予以处理,不服的由发证机关会同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予以裁决。”九、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矿井资源枯竭需要报废时,应按国家规定报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报发证机关备案。”十、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在进行煤矿设计和煤炭开采时,对煤系地层中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或伴生矿产,应采取积极措施进行统一规划和综合开采、利用,限于条件暂不能综合开采、利用的,须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十一、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本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一条中的“煤炭工业厅”均改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十二、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十三、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本条第一款和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的“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均改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十四、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在水源保护区、重要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保护的名胜古迹所在地不准开矿。”十五、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未经省煤炭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其他任何地区、单位和个人划定的井田矿界均属无效。”
本条第二款修改为:“煤矿企业超越批准的矿界采掘,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退回到批准的矿界内,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全部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到批准矿界以内的,由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十六、第三十条修改为:“对没有领取或被吊销采矿许可证建井或开采的煤矿,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拒不关闭继续生产经营的,从责令关闭之日起的全部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建井施工的,应处以罚款,停止拨款、贷款。”十七、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新建矿井竣工后,未经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验收,没有领取开采证和营业执照即行生产的,改建、扩建矿井未经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验收即行生产的,生产矿井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被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顿仍强行生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山西省煤炭基本建设局内设机构电话:
(一)办公室。
组织和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人事劳资、机构编制、职工教育、职称申报、年度考评工作;负责党务、纪检、监察、文秘、会议、档案、机要、印鉴、保密、后勤等工作。
主任:郝永冰(兼) 电话:4115826
(二)项目处。
承担煤矿及洗煤厂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批和上报工作;负责组织煤炭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提出全省煤炭建设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煤炭设计单位的业务指导及设计单位的资质备案管理;对煤炭行业建设工程招投标进行管理;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承担整顿和规范煤炭建筑市场秩序的具体工作。
处长:杨海鹏 电话:4115860
(三)建设施工处。
承担煤炭建设项目开工、联合试运转的审批或上报工作;对煤矿建设项目施工过程实施监管;承担本省境内所有建设矿井工程煤销售量核定工作;负责全省煤炭建设行业企业的业务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对全省煤矿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资质进行初审、年检;
负责全省煤炭系统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初审和管理;协助组织、指导煤炭建设行业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煤炭建设项目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负责全省煤炭建设企业统计工作;负责全省煤炭建设项目的质量工作;指导煤炭建设监理相关业务工作。
处长:郝永冰 电话:4115855
(四)财务处。
负责煤炭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施工企业财务决算的汇总上报;负责局机关内部的财务管理。
处长:谭勇 电话:4115853
(五)安全监督管理处。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煤炭建设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负责全省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具体工作;组织开展全省煤矿基本建设安全督查,监督煤矿项目建设单位建立并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督促煤矿建设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实施管理监控;
依法提出对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实施停建、缓建、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建设项目的建议;参与煤矿建设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副处长:李根林(主持工作)电 话:4115844
扩展资料
山西省煤炭基本建设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煤炭建设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提出全省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按有关规定权限,负责全省煤炭建设项目(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下同)的管理工作,承担煤矿及洗煤厂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批或上报工作,承担建设项目开工、联合试运转审批和竣工验收工作。
(三)负责全省煤炭系统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初审及管理;对煤炭行业建设工程招投标进行管理;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承担整顿和规范煤炭建筑市场秩序的具体工作。
(四)负责全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监管的具体工作,依法提出对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实施停建、缓建、限期整改直至提出撤销建设项目的建议。
(五)负责全省煤炭建设项目的质量工作;负责煤炭建设项目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组织指导煤矿建设、监理相关人员业务培训。
(六)负责煤炭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施工企业财务决算的汇总上报。
参考资料来源:山西省煤矿建设协会- 机构职能
参考资料来源:山西省煤矿建设协会- 山西省煤炭基本建设局内设机构
详细类容是:
《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适用于建设、生产规模在150万吨/年及以上井工矿,该标准要求现有生产矿井按照标准进行优化整改,2015年底全省150万吨/年及以上矿井现代化矿井达标率达到80%以上;在建矿井建成投产后三年内要全部达到现代化矿井标准。
《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为适应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后,办矿企业创新管理模式,促进主体企业做实做强,实现煤矿企业规范化、制度化、秩序化运行的要求,通过设立办矿企业等级标准,提高办矿水平;建立办矿企业年审制度,实施动态管理。
《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分为总则、资源保护、生产建设等十章共51条细则,旨在推动我省煤炭工业走向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的“七高一文明”发展新模式,实现集约高效、生态和谐、科学安全。
《山西省煤矿建设施工管理标准》通过制定加强招标管理、备案管理、施工项目部管理、劳动用工管理、建设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等六个方面33条标准,加强我省煤矿施工队伍、施工项目、施工安全管理,促进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规范实施,确保我省现代化矿井建设质量和水平。《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要求从煤矿建设基本条件、煤矿设计标准、露天煤矿设计标准、煤矿建设管理标准、企业文化建设、煤矿建设工程质量及竣工验收,全面提升煤矿建设水平,高起点设计、高质量建设、高标准验收,建设装备一流、技术先进、系统可靠、安全高效的现代化矿井。
山西省能源局,是将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的职责,以及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能源管理职责,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节能降耗、能源管理职责等整合组建的,作为山西省人民省政府直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