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销售的质量纠纷怎么处理
应该是因为煤质和吨位产生的纠纷吧。
首先确定标的物与之前的合同协议标的是否一致,偏差有多大。如果没有协议就不好办了。
申请仲裁
不能调节的只能起诉。
与一家煤炭贸易公司签订的合同,签订合同之后预付了70万的预付款,之后煤炭公司的列车计划没有煤也没有发,煤炭公司没有供煤,现在要求退款,他又推脱让等。这个属于经济纠纷,不是刑事案件,不能报警,公安机关不能受理。只能向法院起诉。
“对押”就是煤炭购销双方为了规避营销风险,避免一方恶意践踏市场营销规则,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欺骗对方,达到非法占有对方经济利益的目的,为此,煤炭购销双方按照约定,本着诚意的态度,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双方的购销承诺或合同进行规范,并为了履行承诺在双方友好协商的情况下,通过银行或第三方抵押相同(一定)数量的经营资金,履行承诺、兑现购销合同后,抵押资金自然解除抵押,归属各自的抵押人;如果一方背信弃义,恶意签订虚假合同,拒不兑现承诺或合同,违约方就要把自己的抵押金无偿支付给守约方。这种为规范营销活动而进行抵押相等数量资金的方式我们称之为对押。
二、“对押”的条件
从事煤炭营销对押的双方必须具有一定的煤炭购销业务,并签订可能让对方怀疑的不兑现煤炭购销合同的行为,为此,采取让违约方承担经济风险,承受经济损失,为违约付出经济代价的办法。
签订对押合同,并进行对押操作的双方,是在正式煤炭购销合同签订之前,由将要签订煤炭购销合同的双方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签订的,是购销双方为了承诺煤炭购销合同风险而自愿采取的规避营销风险的经济手段和行为。
从事煤炭购销合同进行适量资金对押的双方是自愿的,平等的,没有任何一方强加给另一方,是对承诺营销活动的一种经济上的制约,以此规范煤炭购销双方的营销行为。
对于实施对押的合同双方,在违背煤炭购销合同后,必须愿意承担违背合同而承担的经济风险,并接受相应的经济处罚,违约方必须把对押的资金无偿支付给守约方。
对于对押资金的支付,既可以由公证的第三方实施,也可以由签订对押合同的双方自行实施。
三、“对押”的意义
对押是为了规范煤炭购销活动而采取的经济制约手段,对于维护守约方的利益,惩罚违约方,减少守约方的经济风险非常重要,是规范营销活动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操作方法。
对押对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双方是公正、平等的,是在自愿的原则上签订的,不是任何单位或个人强加的。执行对押协议,为违约而承担经济损失,也是违约方自愿的、必须履行的经济义务。
对押有利于规范市场营销环境,制裁煤炭购销活动中违规的一方恶意损害守规的购销活动的另一方的经济利益的营销手段,对于构筑和谐的煤炭购销环境、减少煤炭购销纠纷、规范煤炭购销运作很有好处。
对押虽然不是很规范的经济活动,但对煤炭购销的双方单位或个人都有一定的好处,在一定范围内可以予以适当提倡,并不断规范煤炭购销营销中的“对押”活动。
参考资料:http://www.cctd.com.cn/detail/09/05/18/00197381/content.html
甲方(委托方/买方):
乙方(居间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按以下条款签订本委托采购居间合同:
1、委托事项及具体要求:
1.1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乙方受甲方委托为甲方如实报告订约机会与条件或为订约提供媒介服务,促成甲方与卖方 (以下简称丙方)达成煤炭购销合同的成立,并履行居间人的义务,协助监督促使该煤炭购销合同的有效执行;
1.2甲方与丙方订立煤炭购销合同且达成交易,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居间费用;
1.3甲方无论有没有在当次洽谈中订立合同,但只要在签订居间协议后与丙方订立合同且达成交易的仍应向乙方支付居间费用;
1.4乙方在居间期限内促成的甲、丙双方达成的购销关系长久存在时,甲、乙双方的居间协议也随之长久生效,甲方需按照甲、丙双方的购销合同(主合同)执行情况向乙方继续支付居间费用,直至甲、丙双方的购销关系终止;
1.5本合同中提及的煤炭购销合同是指甲方与丙方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该合同的名称不限于“煤炭购销合同”字样;
2. 居间内容:
委托采购商品名称: 煤;
商品质量指标: 大卡电煤,详见甲丙双方的购销合同。
商品数量: 吨,以甲丙双方的购销合同为准;
商品价格: 以甲丙双方的购销合同为准;
交货时间: 以甲丙双方的购销合同为准;
交货地点: 以甲丙双方的购销合同为准;
3. 居间报酬的计算方法与支付时间和方式
3.1 居间费用的计算及支付:甲方根据其与丙方在本居间期限内成立的煤炭购销合同税后实际应支付给乙方居间费用RMB 元/吨,总额为RMB 元,支付计算数量以甲丙双方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为准; 3.2甲方须在与丙方签订了甲丙双方的煤炭购销合同当日向乙方先行支付居间费用(税后)RMB 元/吨,支付计算数量以甲丙双方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为准;
3.3甲方须在接到丙方向甲方发出的交款通知单(或缴款通知单、付款通知单、催款通知单)的当日向乙方支付其余的居间费用(税后)RMB 元/吨,支付的计算数量以交款通知单体现的商品数量为准;
3.4甲方在接到丙方的签约通知之后,不论以何种原因拒绝与丙方签约,甲方仍应向乙方支付条款中的居间费用;甲方在接到丙方的交款通知单之后,不论以何种原因拒绝与丙方履约, 甲方仍应向乙方支付条款中的居间费用;
3.5如乙方未能促成甲丙双方煤炭购销合同的成立则甲方无需支付任何居间费用;
3.6如丙方未能履约向甲方发出交款通知单,则甲方无需支付条款中的居间费用;
3.7本合同中提及的交款通知单是指丙方确认向甲方供货时,向甲方发出的付款通知书,该通知书不限于“交款通知单”字样,只要真实的表达了甲方向乙方供货的意愿即被视为有效通知;
居间费用的受益人如下:
受益人姓名 开户行 银行账号 受益金额
¥ 元/吨
¥ 元/吨
¥ 元/吨
¥ 元/吨
居间费用共计:RMB 元(大写: 元整)
4. 责任条款:
4.1. 甲方作为居间费用支付人保证根据本协议相关条款支付居间费用,并确认以不可撤消的承诺在本合同的约定下支付此居间费用;
4.2支付居间费用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一旦支付给乙方指定受益人后,甲方将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居间费用将根据相应的、预先设定的各个独立受益人的居间费用分配安排来分发。居间费用的支付方式将以双方同意的方式执行。此支付命令应当在相关合同期内保持有效性,并适用买卖双方或他们的股东或他们的继承人和委托人做出的任何更新、延期、续签、增加或任何新协议;本居间费用保护责任将从合同开始或执行之日起,在合同期及其更新期内保持有效性。本协议是可转让的,. 其权利和义务对双方各自的继承人、合法代表、受委托人或接任者有约束性和有效性。
5. 违约责任:
5.1如甲方有延迟支付或拒绝支付的行为出现,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另行支付本居间合同之居间费用总额每天千分之三标准的违约责任金。同时乙方有权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通知丙方停止向甲方继续供货,对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本合同以主合同(甲丙双方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为前提,主合同因为不可抗拒的原因不成立,甲方不承担任何居间费用。因丙方主体原因造成主合同无效,甲方亦不承担任何居间费用。
5.2如守约方按上述违约条款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时,应书面通知违约方并说明违约金金额。违约方应在收到通知后10日内将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本协议所有签署的版本,包括传真、电子邮件或数字传输,均被视为有效合法约束文件。
5.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意见一致后用书面形式完善,其结果为本合同的补充文件,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将由原告选择的人民法院裁决。本合同系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签订,真实、合法、有效, 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包括各居间)方各执壹份。各方签章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日期: 日期:
(东北亚煤炭交易中心)希望可以帮到你!!
煤炭,简称煤,是远古植物遗骸,埋在地层下,经过地壳隔绝空气的压力和温度条件下作用,产生的碳化化石矿物,主要被人类开采用作燃料。对于煤炭买卖居间合同你了解多少呢?以下是我整理的煤炭买卖居间合同,欢迎参考阅读。
煤炭买卖居间合同 范文 1
甲方(委托方):
乙方 (居间方):
为充分利用甲、乙双方的资源优势,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煤炭销售合作事宜,一致同意按以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一、合作事项和具体要求
1、甲方确保有稳定的煤炭销售资源和可操作的运输途径,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和需求为其寻找和提供与下游用户的订约机会与条件或为订约提供媒介服务,促成甲方与买方(以下简称丙方)达成煤炭购销合同的成立,并履行居间人的义务,协助监督促使该煤炭购销合同的有效执行。
2、甲方与丙方订立煤炭购销合同且达成交易,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3、乙方在合作期限内促成的甲、丙双方达成的购销关系长久存在时,甲、乙双方的合作合同也随之长久生效,甲方需按照甲、丙双方的购销合同(主合同)执行情况向乙方继续支付服务费用,直至甲、丙双方的购销关系终止。
4、本合同中提及的煤炭购销合同是指甲方与丙方签订的煤炭 买卖合同 ,该合同的名称不限于“煤炭购销合同”字样。
二、合作内容:
商品名称: 电煤
商品质量指标: 详见甲丙双方的购销合同。
商品数量: 吨,以甲丙双方的购销合同为准
商品价格: 以甲丙双方的购销合同为准
交货时间: 以甲丙双方的购销合同为准
交货地点: 以甲丙双方的购销合同为准
交货方式: 以甲丙双方的供求合同为准
三、费用与付款方式
1、甲方须在与丙方签订了甲丙双方的煤炭购销合同5日内,以所签订合同的标的实际吨数为准,按照 1元/吨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费用的支付方式将以双方同意的方式执行。
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
公司名称:
2、甲方在接到丙方的签约通知后,不论以何种原因拒绝与丙方签约,甲方仍应向乙方支付条款中的服务费用。
3、甲乙双方同意长期合作下次所签订合同的吨数,可再协商服务费用标准。
4、应甲方要求,乙方陪同甲方到丙方现场考察对接所发生的费用(如餐饮,住宿等),由甲方负责承担。具体费用的规格、标准由甲方确定。
四、双方责任义务
1、甲乙双方都有为对方所提供的资讯信息履行保密义务。任何一方未经同意泄露有责任承担对方损失,按照_____标准支付违约金。
2、甲方有义务提供合同签约所需的企业资质证明,煤炭资源所在地,煤质质量检验 报告 等资料。
3、乙方保证提供的丙方信息真实可靠属于合法的企业单位。由于乙方提供虚假信息造成甲方损失视为违约,按照_____标准支付违约金。
4、甲方与丙方合同签订后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与丙方沟通和协商,以保证丙方与甲方利益公平。
5、具体买卖购销合同由甲方与丙方另行签订,乙方不参于合同签订。乙方不承担甲方与丙方在其双方签订的供求合同前后所产生的任何责任。
6、甲方不承担乙方与丙方在其双方签订供求合同前后所产生的任何费用。
五、违约责任:
1、甲方不得主动或被动地与乙方提供的丙方直接联系并私下达成交易而拒绝支付服务费用,否则甲方将赔偿给乙方按本合同规定之双倍的服务费用。
2、甲方延迟支付服务费,向乙方另行支付本合同之服务费用总额每天千分之三标准的违约金。
3、本合同所有签署的版本,包括传真、电子邮件或数字传输,都应当视为合法约束文件,且被视为甲丙双方煤炭买卖/购销合同的一部分。
六、保密条约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或执行完毕后,甲、乙双方应对此合同中的任何条款进行保密,合同中的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本合同中的任何内容。若有任何一方向第三方透露本合同中的有关内容,则将视为违约,保密方有权追究泄密方相关的违约责任。
七、纠纷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将由原告选择的人民法院裁决。
八、 免责条款
甲乙双方应保证其具有合法签订及履行本协议的能力,若由于任何一方的原因而使本协议无效或无法执行,责任方应向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自然灾害、国家政策等不可抗力事件,致使甲乙双方的无法履行义务,任何一方在履行通知义务后可以终止本协议。
九、合同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传真件有效。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煤炭买卖居间合同范文2
出售方(甲方):
购买方(乙方):
甲、乙双方就煤炭供需的具体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签订本合同。
一、本合同期限为 1年,自 20_ 年 6月 30日起至 20_ 年 06月30日止,在此期间内甲方按约定分批向乙方提供煤炭,乙方按约定付款。
二、品名、数量、价格及交易时间:
三、计量
本合同下每批次煤炭的实际交易量以双方共同监磅并在过磅单上签字确认的衡称量以及本合同的约定进行确定。
四、交货期限
1、因运输方式的特殊性,故本合同对交货日期不作具体约定,凡甲方在乙方要求的期限内已将煤炭交承运人运输在途,则均视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货。
2、乙方单批次的订购量大于 500 吨时,应给予甲方不少于 5日的备货时间。
五、标准规格及拒收范围
本合同下每批次煤炭的低位发热量应≥ 5500 MJ/Kg如甲方所提供煤炭的低位发热量<5500 MJ/Kg,则乙方有权拒收该批次煤炭。
六、运输
本合同下煤炭的运输方式为铁路运输,由甲方负责办理运输事宜,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交货地点
目的地:_辽宁省庄河市大郑镇__
本合同的交货地点为目的地,甲方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即视为交付,交付后该批货物的风险及卸货费用由乙方承担,且乙方应于 2日内卸货。
八、验收、数量、质量的确定
1、煤炭在装运地计量时,甲、乙双方应同时到场,对承运方计量交接工作实施监督煤炭到达目的地的计量验收由双方共同在交接地点检测计算实载重量。
2、当验收实载数量与装运地计量之差额处于装运地计量±5%范围时,装运地计量即为结算货款标准数量。
3、当上款之差额超出装运地计量± 5 %范围时,验收实载重量即为结算货款标准数量。
九、价格
基本结算价格__800_元/吨,本价格为完税价格且包括运费。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运输困难,经双方协商同意变更运输方式的,按照甲方与承运公司协商确定的运价作为结算价格的构成部分。
十、货款结算及支付
1、本合同以每一列货运火车运输的煤炭为一个批次进行结算。
2、双方协商采用下列第 (2) 方式进行付款:
(1)、乙方提前预付其每批次订购煤炭量的全部价款,甲方收到该款后发运煤炭,交货并 经验 收、结算后双方就预付款进行最终结算。
(2)、乙方提前预付其每批次订购煤炭量价款 70 %的购煤款,甲方收到该款后发运煤炭,交货并经验收、结算后5 日内乙方支付余款。
3、乙方应将货款汇入甲方指定账户 。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其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办理税票事宜所需的全部手续,证件。
十一、定金
本合同签定时,乙方应向甲方交纳__45万元_的定金本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到期后 5日内甲方应将定金返还给乙方。
十二、违约责任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规定交货的,应向乙方偿付该批次不能交货部分煤炭款总值 20 %的违约金。
2、甲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偿付按该批次乙方已预付煤款日 5 %计算的违约金。
3、甲方所发煤炭规格、质量、计量不符合规定,按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违约中途退货,应向甲方偿付该批次退货部分货款总值 50 %的违约金。
2、乙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偿付按该批次未付煤款总值日 5 %计算的违约金。
3、乙方不按约定对货物进行检验、检测、接收货物,按合同法处理。 甲、乙双方任一方违约时,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十三、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在双方未就本合同之变更、解除达成一致意见并制作书面协议前,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均有权委托其代理人行使其合同权利和完成其合同项下义务,但应向对方提供完整的书面授权委托手续、文件。
十四、免责条款
1、如在合同履行期限及区域内发生战争、封锁、骚乱、暴动、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政府政策变动、铁路管理部门对铁路运营状况调整影响本合同执行的,甲、乙双方可免除违约责任。
3、如因在运输过程中遭遇的或交货地的天气、湿度、温度导致甲方所发运的煤炭品质、规格不符合约定时,甲方可免除违约责任。
4、发生不可抗力后,受影响一方应第一时间通知另一方详情,尽力减少损失。不可抗力解除后,双方另行协商是否继续履行本合同。
十五、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十七、本合同经双 方法 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盖章后生效。
十八、本合同一式 两份,双方各执 一 份,均具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煤炭买卖居间合同范文3
甲方:
乙方:
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对煤炭买卖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煤炭品名和数量
1.1煤炭品名: 煤。
1.2数量: 万吨
第二条 交货方式
2.1 到站交货
2.2发站:
2.3到站:
2.4收货人:
第三条 质量要求
3.1煤炭的质量要求:乙方所提供的煤炭应当符合甲方提出的如下要求:
收到基全水分 Mt ≤38.00%t
收到基代位发热量 Qnet,ar ≥3300kcal/kg
收到基挥发份 Var ≥20.00%
收到基全硫 St,ar ≤1.00%
3.2所供应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可能会对卸输煤设施和、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煤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
第四条 数量确定和质量检验
4.1数量确定
以 轨道衡检斤数量为准。
4.2质量检验
以煤炭到站时乌海煤炭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化验结果为结算依据。如乙方对化验结果有异议时,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第五条 煤炭价格
5.1标准价格:指煤炭质量标准完全符合要求的全额含增值税一票价格。乙方向甲方销售煤炭的标准价格为 元/吨。价格随行就市,具体价格由双方协商后双方签定的合同补充协议为准。
5.2结算价格:指煤炭到港全额含增值税一票价格。
5.3基本价格
5.3.1当低位发热量Qnet,ar ≥3300kcal/kgjf ,按照下式计算:
基本价格=(实际结算低位发热量×0.104元/兆卡)元/吨。
5.3.2. 当低位发热量Qnet,ar ≤3300kcal/kgjf ,按照下式计算:基本价格=(实际结算低位发热量×0.102元/兆卡)元/吨。
5.4质量调整价
5.4.1当收到基挥发份 20.00%时,第降低1%减价钱元/吨。不足1%按比例计算。
第六条 煤款结算方式和结算期限:
以银行汇票、本票、支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结算。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如甲乙双方在采、制样过程中弄虚作假,另一方有权对责任方做出任何制裁。
第八条 不可抗力
因地震、雷电、火灾、水灾、台风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导致一方不能履行合同,受影响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并积极采取补救 措施 ,在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有关当事人可免除其责任。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9.1因对本合同条款解释不一致、违约、终止而引起的争议、纠份或索赔应能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红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9.2争议解决期间除涉及争议的条款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其它 条款。
第十条 生效与期限
10.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有效期自20_ 年1月1日至20_ 年12月30日。
10.2本合同履行地为乌海。
10.3本合同一式两份,男乙双方各执一份。
10.4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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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被执行人无偿转让财产第三人的,以规避执行为由申请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不符合执行程序变更追加法定原则
实务要点
第一、本案执行中经多次恢复执行,2000年取得执行依据,进入执行程序的执行期限长达近20年。核心争议焦点是被执行人无偿转让财产第三人规避执行的,能否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有无法律依据。徐州中院评价“在执行过程中追加被执行人应遵循法定原则,即应当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进行追加,亦不能直接引用有关实体裁判规则进行追加。”
争议的本质是变更追被执行人的法定原则如何理解。2016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中,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明确变更追加法定原则。有观点主张扩大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当事人的范围,甚至主张只要第三人依实体法规定应当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就可以变更追加其为执行当事人。我们认为,这种做法不仅混淆了审判与执行的基本界限,也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将带来司法秩序的混乱。为此,我们在《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一条即明确规定,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将变更追加事由严格限定于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以期解决变更、追加执法不统一的问题。
第二、我们注意到,相关事实“对绍兴农经公司审计时发现,2000年3月至10月,绍兴星光公司向绍兴农经公司借款803453.60元,绍兴农经公司为绍兴星光公司垫付运费410804.45元。2000年6月,绍兴农经公司转入张传忠名下金穗卡账户300000元。”该节事实来看,申请执行人要求变更追加的理由正是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20.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或者告知申请执行人另行起诉。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执行人通过离婚析产、不依法清算、改制重组、关联交易、财产混同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或者告知申请执行人通过诉讼程序追回被转移的财产。以该规定作为变更追加的法定理由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参见最高法院:追加变更被执行人严格法定原则,以《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依据为由追加,属适用法律错误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没有规定被执行人无偿转让财产的变更追加情形。反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14条第二款规定的,被执行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执行法院可以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的情形。据此,江苏高院评价“徐州工业煤炭公司以绍兴农经公司将资金转移到丁阿定、张传忠名下的行为属于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由,申请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丁阿定、张传忠为被执行人的主张,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主张应当通过诉讼程序予以解决。”
第四、另行诉讼与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的衔接问题,法律适用容易混淆,换言之,在裁判中直接适用实体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忽视《变更追加规定》法定情形。例如《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执行裁定中适用该条文变更追加,同样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参见江苏高院:以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为由变更追加当事人应遵循法定情形,执行中不能以实体法直接裁定变更追加被执行人
案情介绍
一、徐州工业煤炭公司与绍兴农经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江苏高院(2000)苏经终字第39号判决绍兴农经公司支付徐州工业煤炭公司剩余货款1508109.56元及违约金319376.59元。
执行过程中对绍兴农经公司进行审计。经审计发现,2000年3月至10月,绍兴星光公司向绍兴农经公司借款803453.60元,绍兴农经公司为绍兴星光公司垫付运费410804.45元。2000年6月,绍兴农经公司转入张传忠名下金穗卡账户300000元。徐州中院裁定绍兴农经公司履行的义务,由绍兴星光公司承继履行。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执行。
二、2015年徐州工业煤炭公司以张传忠将绍兴农经公司的大量资金转移归自己及其妻子丁阿定所有为由,申请追加丁阿定、张传忠为被执行人。徐州中院作出(2015)徐复执字第00013号执行裁定书、(2016)苏03执恢107号执行裁定书,认为:绍兴农经公司先将资金转移到绍兴星光公司名下,绍兴星光公司又将资金转移到丁阿定、张传忠名下的行为属于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丁阿定、张传忠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遂裁定:(一)追加丁阿定、张传忠为本案被执行人;(二)冻结、扣划绍兴农经公司、绍兴星光公司、丁阿定、张传忠银行存款500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张传忠、丁阿定书面提出执行异议。
三、绍兴县经营管理总站于1991年4月在绍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开办绍兴县农村经济开发部,注册资金110万元,性质为集体,绍兴县农村经济委员会任命张传忠为经理。绍兴县农村经济开发部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载明:公司定名为绍兴县农村经济开发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第二条载明:公司主管单位是绍兴县经营管理总站,其行政主管部门为绍兴县农村经济委员会。1992年5月,经绍兴县农村经济委员会批准,绍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绍兴县农村经济开发部更名为绍兴农经公司。2002年10月26日绍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绍兴农经公司未参加年检为由,吊销了绍兴农经公司的营业执照。绍兴农经公司因营业执照被吊销而注销。
绍兴星光公司是2000年3月由丁阿定出资20万元,林定美、董水良、邵伟荣各出资10万元组建的有限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江苏文汇华彭会计师事务所对绍兴农经公司审计时发现,绍兴星光公司在2000年3月成立,出资人是绍兴农经公司的人员,出资款是从绍兴农经公司借入的,会计核算是绍兴农经公司会计兼任。
四、徐州中院认为,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是直接通过执行程序确定由生效法律文书列明的被执行人以外的人承担实体责任,对各方当事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将产生极大影响。因此,在执行过程中追加被执行人应遵循法定原则,即应当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进行追加,亦不能直接引用有关实体裁判规则进行追加。本案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苏经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确认的偿还申请执行人徐州工业煤炭公司货款及违约金的义务人是绍兴农经公司,如果徐州工业煤炭公司认为张传忠将绍兴农经公司的大量资金转移归自己及其妻子丁阿定所有的行为,对其债权造成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14条第2款规定,被执行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通过诉讼明确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以及异议人占有案涉财产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进而明确能否继续执行案涉财产。执行程序中,对上述财产转移及占有行为无权作出裁定。徐州工业煤炭公司以绍兴农经公司将资金转移到丁阿定、张传忠名下的行为属于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由,申请追加丁阿定、张传忠为被执行人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本院(2015)徐复执字第00013号执行裁定及(2016)苏03执恢107号执行裁定,在执行程序中作出追加决定,无法律依据,应予撤销。裁定:一、撤销本院(2015)徐复执字第00013号执行裁定及(2016)苏03执恢107号执行裁定第一项即追加丁阿定、张传忠为本案被执行人;二、解除对异议人张传忠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绍兴市支行开设的账号为12×××45账户、丁阿定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绍兴市支行开设的账号为12×××05账户的冻结。
裁判要点与理由
江苏高院认为:一、生效的(2000)苏经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是本案的执行依据,该民事判决确定的履行判决义务主体是绍兴农经公司。在执行程序中,如需追加被执行人以外的他人为被执行人,必须有法定事由并经过法定程序。二、本案中,经徐州中院查明,绍兴农经公司原名绍兴县农村经济开发部,由绍兴县经营管理总站于1991年4月开办,注册资金110万元,性质为集体,主管单位为绍兴县经营管理总站,1992年5月正式更为绍兴农经公司,2002年10月26日绍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绍兴农经公司未参加年检为由,吊销了绍兴农经公司的营业执照。而绍兴星光公司是2000年3月由张传忠的妻子丁阿定出资20万元,林定美、董水良、邵伟荣各出资10万元组建的有限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江苏文汇华彭会计师事务所对绍兴农经公司审计时发现,2000年3月至10月,绍兴星光公司向绍兴农经公司借款803453.60元,绍兴农经公司为绍兴星光公司垫付运费410804.45元。2000年6月,绍兴农经公司转入张传忠名下金穗卡账户300000元。以上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14条第二款规定的,被执行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执行法院可以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的情形。三、本案中,张传忠系绍兴县农村经济委员会任命的绍兴农经公司经理,并非公司股东。其妻子丁阿定系绍兴星光公司占股40%的股东,均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的范围。因此,徐州工业煤炭公司以绍兴农经公司将资金转移到丁阿定、张传忠名下的行为属于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由,申请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丁阿定、张传忠为被执行人的主张,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主张应当通过诉讼程序予以解决。
裁定驳回复议申请人徐州市工业煤炭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3执异7号执行裁定。
标签:执行异议丨执行复议丨一人公司丨股东丨追加被执行人案例索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执复30号“徐州市工业煤炭有限公司与张传忠、丁阿定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审判长李晶审判员赵建华审判员苏峰),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0426)。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
14.引导申请执行人依法诉讼。被执行人怠于行使债权对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执行法院可以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被执行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执行法院可以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
20.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或者告知申请执行人另行起诉。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执行人通过离婚析产、不依法清算、改制重组、关联交易、财产混同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或者告知申请执行人通过诉讼程序追回被转移的财产。
《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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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诉讼期间被执行人无偿转让房产并登记案外人名下,损害债权人利益,应认定规避执行,案外人房产不能排除执行
江苏高院:诉讼期间被执行人转让财产,第三人支付对价不真实,属规避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可执行第三人名下财产予以支持
湖北高院:以夫妻共同财产设立有限公司,仍符合实质意义一人公司,共同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为由追加为被执行人予以支持
江苏高院:被执行人是个人,同时是一人公司的股东,以个人财产与一人公司财产混同为由追加一人公司为被执行人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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