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煤炭企业的绩效考核
煤炭企业因其特殊性,专业分工上比较细,比如技术部门、通风安全部门、设备部门、生产部门、运输部门等都是单独设置的,在绩效指标的设置上除了经营效益指标外,比如:营业收入、利润等外,还要关注几个方面,比如:通风安全、电力及设备、煤炭产量、掘进进度等。
一般,不是特别高,根据2020年2月的工资标准,一般在3500元—10000元不等。近年来工人的工资也是逐渐在降低,但是相比较于一般的工薪阶层,这个工资待遇还是不错的。
由于现在环境污染严重,新能源的不断发掘,煤矿渐渐被其他能源所代替,所以现在煤矿的发展不是多么好,大部分二线工人每个月的工资大概是在3500到4000左右,是扣除保险之后剩下的实际工资,在一线工作的工人工资可能会高一点,在7000元左右。总工、矿长的工资一般才能达到10000万左右。
虽然说工资不错,但是这个工作本身的危险性很大,新闻里经常报道的煤矿倒塌事件也是时有发生,所以工人的安全是一个不确定的因素,而且在矿洞里因为空气不流通,所以一般在底下工作的一线人员一般都要戴口罩。
有些构造复杂的煤矿,戴上口罩之后会影响呼吸,所以有时候不能戴口罩,时间久了这些人就会患上严重的呼吸系统的疾病,就是人们一般说的尘肺病,这种病对身体的危害极大。
煤矿工人的作业环境特点
(一)生产性有害因素
1、化学因素:粉尘、一氧化碳、氮氧化物。
2、物理因素:高温、高湿、阴暗。
3、其他因素:劳动强度大、不良的作业姿势,无固定食堂。
(二)主要危害
煤矿工人容易患外伤、皮肤化脓症、感冒、支气管炎、慢性胃炎、矽肺、煤肺、煤矽肺等。
历史 上煤矿原来所谓农民轮换工、农民协议工干到三年期满或者五年期满后,都是部分转成正式职工,部分辞退,辞退人员能算到手一笔钱,就是上面的那一笔钱,也就是譬如干了五年半,那么按照以前月平均工资的6倍给予补偿,并返回原来代扣的各类保险、押金等钱,辞退前必须做一个体检,身体出问题还必须给予治疗。
现在有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社保法等规定,跟以前执行起来也是差不多。
新法律规定下来后,一般如果连续在煤矿干了十年以上,煤矿就不能随便辞退了。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还有各类社保,就是医疗、养老、工伤保险必须强制缴纳,不得克扣。如果没交,协议工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机构申诉的。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谈国有煤矿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摘要:一度时期大量使用“农民协议工”的国有煤矿,在《劳动合同法》下,应根据煤炭企业的特点注意劳动合同风险的防范,最大限度地降低执行法律的成本和违反法律的成本,促进国有煤矿人力资源管理水平的提高。
关键词:煤矿 劳动合同 人力资源 风险 管理
《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它的实施标志着劳动力市场进入转型期。特别是一度时期大量使用“农民协议工”的国有煤矿,必须转变经营观念,把以往的以低劳动成本为主的人力资源管理的模式转变为以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提高企业创新能力为基本手段的企业发展模式。重视劳动合同在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最大限度地降低执行法律的成本和违反法律的成本,促进国有煤矿人力资源管理水平的提高。
一、企业应建立健全先订立劳动合同后用工的管理制度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强调劳动合同的书面化,不管订立、变更、解除、终止一律采取书面形式。最迟必须在一个月内订立合同。不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是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甚至于直接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注意:
(一)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抛弃双方可随时终止劳动合同的观念,也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保留相关证据,比如向劳动者送达签订合同通知书证据等,用人单位将不承担法律风险。
(三)完善企业内部劳动合同制度,在管理中重点考虑建立企业内部严格的劳动合同签订纪律,禁止或防范出现劳动者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避免与劳动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二、企业只能试用劳动者“一次”,应把劳动合同管理的重点前置到“试用”阶段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连续两次和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合同,那么,从第二次订立合同时,企业就等于和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因为,第三次订立合同时,劳动者有权决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可见,企业只能试用劳动者一次。应注意:
(一)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不违法约定试用期。
(二)合理设定试用期限:例如,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可达六个月,但劳动合同期限为二年零三百五十四天时(不到三年),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一天之差,试用期可相差四个月,煤炭企业可选择适当的合同期限来决定符合企业利益的试用期。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用。慎重决定试用期内是否提供专项费用培训,并在服务期协议中明确专项培训费的构成,除培训费用外,还应当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费用。为避免风险,提供专项培训前可提前终止试用期。
(四)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由用人单位举证。因此,录用条件应当具体化,书面化,公示化,证据化;劳动者面试的标准应更加完善、更加全面;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进行更为细致和全面的考核,妥善保存劳动者对招用时录用条件的签字认可,以免到时无法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举证做好准备。
(五)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可解除劳动合同。应注意“严重”二字,什么情况属于“严重”,应当在企业的规章制度中进行明确,以利于操作。
(六)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可解除劳动合同。应注意“重大损害”四字,什么情况属于“重大损害”,应当以书面形式量化,如达到10000元则为“重大损害”,以利裁判者裁量。
(七)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可解除劳动合同。怎样才算“严重影响”,这个举证较为困难,用人单位可向劳动者提出改正要求,实践中可书面通知劳动者,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其它用人单位出具的已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
三、严把劳动者年龄“入口”关,签订好“第一次”劳动合同
煤炭企业属于高危行业,煤炭生产客观存在着“顶板、瓦斯、煤尘、水、火”等自然灾害,对劳动者的要求较高。不仅要求劳动者“年富”,还要求劳动者“力强”。特别在采掘生产一线,一个经过3~5年锻练的熟练劳动者,最隹服务期是25岁~45岁(45岁以后逐步转入二线辅助岗位)。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无论适用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或适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条款,都需要支付补偿金,从劳动成本角度考虑已没有任何差别。从劳动者流动的必然性以及煤矿发展对劳动者实行优胜劣汰的内在需要出发,煤矿在招用劳动者前就必须事先考虑将来的解雇成本。应注意:
(一)从《劳动合同法》看,用人单位可终止合同的权限在第一次合同到期时。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签订第三次合同时,如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不能拒绝,必须订立。所以,在订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实际上和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多大区别。因此,煤矿在招用劳动者时,必须慎重签订“第一次”劳动合同。
(二)按《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而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从业人员,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规定,煤矿采掘生产一线劳动者退休年龄为55岁,如果40岁初次(第一次)招进煤矿,只要连续工作10年,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工作到55岁即可退休,为企业的服务年限仅为15年。因此,在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考虑,如果续签(第二次)劳动合同是否达到或超过最高年龄线,以确定选择“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由于煤矿的特殊性,“农民协议工”这种用工形式将逐步退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今后将成为煤炭企业用工形式的主流。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将主要在考核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的规定和执行上。虽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是不可解除的劳动合同,但是,解除成本仍然很高。因此,从煤炭企业的长远利益出发,建立起一支进出有序、稳定、富有朝气的采掘职工队伍,建立健全规范、完备的规章制度及合理、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也是煤炭企业的必然选择。
(四)企业如碰到劳动者故意不签合同或以各种理由拖签劳动合同,企业应立即终止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只有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才可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企业不能举证是劳动者提出的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面临支付两倍工资的风险。
因此,可以考虑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征询需订立哪种类型的合同,如劳动者同意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一定要保留劳动者同意的书面证据,避免事后被劳动者利用而导致用工成本增加的风险。
(六)煤炭企业生产的特殊性决定了煤矿的许多生产任务(工作)都可以“一定”,并且“一次性”完成。《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没有规定连续订立二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需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运用得好,可以降低解雇成本。但也要防止弄巧成拙。
(七)《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再次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施行前订立、《劳动合同法》施行后仍在履行的劳动合同,不计算在连续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内。签订劳动合同次数的计算应当以《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新订立劳动合同作为“第一次”。
四、三种特定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方式的选择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企业在这三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的,选择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还是选择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更有利企业?应注意:
(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的,劳动合同三十日届满后解除,这三十日内用人单位仍需支付工资,和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劳动成本相同。
(二)第一种方式下,三十日可发生很多事情,劳动者在这三十日内仍存在工伤、患病、怀孕、意外伤害的风险,有这些情形之一的,用人企业将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第二种方式下,用人企业支付了一个月工资后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后不会再产生用工风险。
因此,选择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再解除劳动合同风险小得多。
(三)这三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还需遵循其程序,例如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应先另行安排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的,不能直接解除,需先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解除;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需先变更,违反该程序的,将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支付2倍经济补偿金。
五、建立健全企业规章制度制定和修改的公示程序
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和其他重大事项的规章制度,贯穿于用人单位的整个用工过程,是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合同解除权的重要依据。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企业的规章制度的,用人企业可解除劳动合同。
不合法的规章制度,在仲裁或诉讼中不能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规章制度必须符合“民主程序制定”、“合法”,“公示”三个条件,才可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包括内容违法、制定程序违法、公示程序违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注意:
(一)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或对旧的规章制度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款进行修订或删除,需严格履行“民zhu程序”,保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协商的书面证据。
(二)严格履行“公示程序”,并保留已公示的证据。如规章制度培训记录(保留培训签到记录);职工手册发放记录(保留签收记录);规章制度考试记录(保留试卷)等有利于公示证据保留的各种记录。
(san)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流程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公示告知
1、制度执行情况考核
依据质量标准化体系要求,定期现场检查考核生产、运销及体系覆盖范围部门单位的标准化体系运行状况和产品质量管理状况。其中生产事业部、运销事业部占总体绩效40%。其他部门单位占100%(详见质量管理考核细则)。
2、生产、运销产品质量绩效考核,以应用基低位发热量作为考核指标。占总体绩效60%。
2.1生产环节:根据各煤矿煤质不同情况,分别对各煤矿制定质量考核标准,标准的制定依据生产部预报的各煤矿质量为考核基点,以符合用户质量要求为满分。苏家壕、纳林庙一矿、纳林庙二矿、宏景塔煤矿以5300卡为考核起点,达到5450卡得100分,达到5500卡得120分。宝山、富华、凯达、大地、丁家渠、白家梁、诚意以4700卡为考核起点,达到4950卡得100分,达到5000卡得120分。酸刺沟煤矿以井口原煤质量为考核依据,以2800卡为考核起点,达到3600卡得100分,达到3800卡得120分。以每个煤矿上站平均质量数据为考核依据,分别对每个煤矿进行按月考核,结合上站数量加权计算各煤种得分,即为生产事业部产品质量得分。
如果有因煤矿煤炭赋存条件发生变化,导致煤炭质量明显变化(200卡以上),且持续时间较长(10天以上)的情况时,生产事业部应提前10天以上,以书面形式通知质量管理部。质量管理部确认后,需及时通知运销事业部,便于运销事业部及时作出调整调运工作。同时质量管理部根据煤炭质量实际变化情况调整该煤矿质量考核指标。
2.2、运销环节:对集装站采购社会煤矿的煤炭质量情况进行考核。根据煤炭采购合同中质量要求条款,取该社会煤矿每月上站煤质量的加权平均值进行比较,计算考核得分,达到合同要求得100分,高于合同30卡得120分。每低合同质量要求1卡扣1分。再按不同社会煤矿的不同调运量,加权计算各社会煤矿得分即为运销部调运绩效得分,最高得分为120分。权重占产品质量绩效20%。
对各集装站进港煤质量情况进行考核。依据煤种质量要求,对各集装站各品种煤每月进港的平均质量情况计算考核得分。伊泰3号达到5530卡得120分,达到5500卡得100分,低于5500卡时,每低1卡扣2分。伊泰4号达到5030卡得120分,达到5000卡得100分,低于5000卡时,每低1卡扣2分。再按不同品种煤的进港数量加权计算即为运销部发运绩效得分,权重占产品质量绩效60%。
对各港口转运办煤炭产品质量进行考核。对港口转运办每月进港煤平均质量(所有煤种的加权平均)与出港煤平均质量(所有煤种的加权平均)进行比较,出港煤质量达到进港煤质量得100分,高于进港质量30卡得120分,出港煤低于进港煤质量时,每低1卡扣2分。权重占产品质量绩效20%。
实行按月考核,在每月7日前,质量管理部将各部门单位的上月考核结果报企业管理部。
本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要:人力资源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根本,也是企业发展的最关键因素。当前,煤炭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煤炭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在尊重知识、善用人才的前提下,采取创建最佳文化论文" target="_blank">企业文化、建立科学的奖惩机制、加强绩效考核等措施,深化对人力资源的开发与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职工的内在潜能,并努力使其成为助推煤炭企业发展的强劲动力。
关键词:人力资源管理;奖惩机制;绩效考核。
近年来,受市场经济的冲击和影响,煤炭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强烈,尤其是人才之间的竞争已经成为企业竞争的焦点,企业对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然而,就目前的状况来看,煤炭企业在人力资源的管理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在人力资源配置上的“一线紧、二线松、三线庸”现象屡见不鲜;由于专业技术人才缺乏、人员整体素质欠佳,导致结构失衡、分布不够合理,学非所用、用非所学现象普遍存在;还有考核制度和管理机制不够完善,造成工人工作热情不高等。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煤炭企业的发展。那么,作为煤炭企业该如何结合自身实际,在尊重知识、善用人才的前提下,采取相应的考核办法和具体的管理措施,来加强对人力资源的开发与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出职工的内在潜能,并努力使其成为助推煤炭企业发展强劲动力,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提升企业凝聚力,减少技术人员外流。
当前,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煤炭企业在招聘专业人才方面遭遇到困难与尴尬局面,有些采矿专业的毕业生根本不愿到煤炭企业工作,甚至于企业原有职工尤其是专业技术人才流失现象也日趋严重,人才短缺成了煤炭企业所面临和亟待解决的一个大问题。如果说企业文化是企业经营活动的“统帅”和企业活动的思想指南,那么,人力资源应该是企业发展的关键。因此,企业应该遵循“以人为本”的理念,通过创建最佳的企业文化,加强凝聚力。从强调以物的管理向以人的管理转变,只有当职工对企业文化接受、理解和认可时,才能将被动的约束与规范变成职工的自觉行动,才能以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来丰富职工的团队精神。作为企业的决策者,首先要树立“尊重知识、善用人才”的思想,把人作为企业的第一资源,高度重视并施以人性化管理,以此来提升职工的奉献意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要注意协调好人与人之间的合作关系,鼓励竞争,挖掘潜能,积极调动职工的创造热情,让他们对企业产生强烈的归属感。同时要舍得资金投入,加强对技术人员的在职进修。必要时还可以结合煤炭企业实际,制订具有企业特色的学习计划,侧重培养特殊人才。
这不仅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而且能够有效地减少技术人员外流。
2 建立科学奖惩机制,有效利用人力资源。
“重赏之下必有勇夫”是古代兵家在作战时为达到某种目的所采取的一种激励手段。这一理论如果应用到企业管理当中同样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企业实行激励机制的最根本的目的是正确诱导员工的工作动机,使其在实现组织目标的同时实现自身的需要,增加其满意度,从而使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继续保持和发扬下去。因此,企业在处理利益关系的问题上,既要考虑经营者的利益,又要考虑职工的合理需求,进而建立科学有效的奖惩机制。此时,如果能把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有机结合起来,做到赏罚分明,就更加有利于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和人力资源的开发。回顾煤炭企业的发展历程,受长期的计划管理模式的影响,煤炭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体制仍然留有深刻的行政管理的印记。由于专业技术人员地位、待遇与管理干部相比存在差距,致使许多专业技术人员主动脱离了原有发展空间,去刻意寻求“仕途”之路以获得较高的经济收益[1]。这种“错位”的选择,便是企业内部激励机制缺乏或不够完善的原因所致,从而严重影响企业技术的进步。由此可见,企业有必要针对这一状况重新审视分析,构建符合现代企业薪酬管理的薪酬体系,设立职位分析、职位评价、职务薪酬、能力分析、能力定价、能力薪酬等科学合理的分配制度。在人才引进上,树立“不为所有、但为所用”的观念,既要引进矿井急需的技术型人才,也要引进投资型、管理型、经营型等人才。而且要对人才资源的配置进行优化,以激励为重点,有效开发和利用人力资源,在留住人才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内在潜能,为企业创造更多的价值,进而彻底解决职工的思想问题,确保企业和谐发展。
3 加强绩效考核,促进企业持续发展。
绩效考核通常也称为业绩考评或“考绩”,它是指用人单位采用各种科学的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对员工所做的工作及其产生的实际效果、对企业的贡献或价值进行考核和评价,是企业人事管理的重要内容,更是企业管理强有力的手段之一。其目的是通过考核提高个体工作效率,最终实现企业的目标[2]。事实上,人力资源的管理过程就是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及其技术的实践过程。而作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绩效考核,恰恰是这一过程的枢纽和核心。在人力资源管理中,它不仅可以起到调整薪酬和绩效奖金分配的作用,而且能优化企业的人力资源,营造企业与员工共同成长的`组织氛围,充分发挥团队精神。科学地进行绩效考核,是煤炭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基础工作,是员工薪酬分配、岗位竞争的中心管理环节。煤炭企业员工的工作绩效,主要由技能、机会、激励、环境等因素决定,具有多维性、多因性和动态性的特点。在推行岗位技能工资制和绩效工资制度时,必须明确员工对企业经济效益的贡献度,让其真正感受到自己在企业中的价值和作用,充分调动每一名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切实把有突出贡献的技术工人和科技人员的贡献与收入挂起钩来,实行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报酬、一流使用,使知识价值、人才价值在政治待遇、经济待遇和生活待遇上得到充分体现。同时,对于那些脏、累、苦、险的第一线岗位,要采取工资福利的倾斜政策,给予多种奖励,使其感到有付出就会得到相应的回报。由于煤炭企业生产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还应妥善解决企业职工的后顾之忧,使其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煤炭生产之中,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创造潜能。实践证明,正确实施绩效管理对于煤炭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大有帮助,不仅可以促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还可以突破原有煤炭企业重定性、轻定量,指标、权重体系设计等不科学的界限,促进煤炭企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