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进港后货代和船代需要做什么。货物是煤炭要法检什么的
进港后没什么可做的啊,因为没有特殊原因的话,客户是会知道何时到港的,除非你们款没结清或什么问题提不了货。
煤炭是危险品,必然要法检的
一般法检的过程你不会参与,他会检查你的单证是否齐全,当然也包括危险品需要的单证,在进港的时候他会核对并检查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船舶和我们陆地上的大货车不一样,陆地上的大货车也就受到交警和运管的监督。但是我们一艘大货轮虽然经常在大洋深处航行,荒无人烟,无拘无束。一旦靠港之后,各种检查也就过来了。其实船舶也害怕检查,更害怕违章,不管哪一个部门上船检查,我们都要给予全力的配合,一旦检查不合格,任何一个部门都有权利对我们船舶做出处罚,船舶交罚款可不是几百块钱就能搞定的,最低也得十万元人民币起步。我们船长经常说过一句话“船员就像夹心饼干,航行由船东管着,靠港由港口国各部门关着,另外还有货主的监督,任何一方的关系协调不好,都会出现问题”。
首先:我们个人出国 旅游 的时候,肯定要经过海关部门的检查。其实对于我们船舶也是一样,想要在其他国家靠港,第一步必须要经过海关。否则船舶是没有办法正常靠港的,严重的说就属于非法入境了。一般情况下,我们船舶到达某个国家附近时,先进行抛锚停车,在二十四个小时之内向海关部门申请靠港。这个时候海关的有关工作人员会乘坐小艇来到我们船上进行现场执法。严格来说海关上我们船并不是检查的,而是对我们船进行服务的,顺带着进行检查。他们主要任务就是给我们船办理出入口岸的通行证,有了这个证书之后,我们船停靠这个国家才算是正常途径过来的。另外海关还会给我们索要船舶的资料,一般就是我们是装什么货物的船,船舶多大,船东是哪国人,船东的信息等。接到我们提供的资料后他们会在电脑上查询,发现我们船舶信息存在且属于正常营运状态,会向我们索取需要装卸货的信息。我们只需要如实汇报就行了。比如我们需要在这里装二十万吨的煤炭,运输到哪里,都需要交代清楚。等这些信息全部备案成功后,海关检查也就结束了。如果我们有任何一项信息错误,就可能面临着劝返以及罚款的处罚。
其次:海关给我们办理完出入口岸的证书后,并不代表我们就能立马靠港了。还有一个特别重要的检查那就是边防检查。也是需要我们船向边防部门申请,他们来我们船进行检查。边防检查是非常严格的,他检查的对象不在是船舶了,而是我们船员。船上一般都有二十多名船员,需要各自拿着自己的护照证书到船长办公室集合,然后边防人员对我们每一个船员逐一进行检查,看看有没有护照过期的情况,有没有伪造证书的情况。这种检查主要是避免有人冒充船员非法入境。除了检查我们船员之外,还需要检查我们每个船员房间所携带的行李和物品,如果我们船停靠一些发达国家,这一项检查也是非常严格的,他们会每一个房间逐一检查,特别是对于违禁品的排查力度是非常大的。就是害怕一些别有用心的船员,通过船舶这个途径做一些违法的事情。边防上船检查,一旦发现问题是可以直接把人带走的!如果一切顺利,并没有发现什么异常,会在我们船员的证书上签字,另外给我们一份允许入境通知单!这样就说明我们全船的船员以及物品没有问题,可以入境。
最后:海关边防都检查结束后,我们船基本上就可以靠港了,但是还需要一个部门的检查,特别是这两年是非常严格的,那就是检疫局。检疫局对我们船舶的检查依旧在锚地里面进行的,如果这一个部门检查不通过,我们船也是没有办法靠港的。很多人也许会想,检疫局不就是在检查疫情防控工作吗?其实这种理解是非常错误的。检疫局的工作重要主要是我们船上鼠疫,因为船舶去的国家比较乱,对于一艘船来说,上面很有可能存在老鼠,所以检疫局上船的第一件事就是检查我们船上是否有老鼠,一旦有老鼠,就有鼠疫的嫌疑,我们船是没有办法靠港的。除了鼠疫之外,他们还会用专业的仪器,检查一下我们船上是否存在其他传染性疾病的风险。另外对于检疫局来说,也会抽查生物入侵的情况。前段时间我国的一支黄花,在网上很火,这种植物就是生物入侵,在我国没有天敌,繁衍很快,不消除的话会影响我们的粮食产量。而检疫局也会检查我们船上是否存在小动物,植物等生物入侵情况,如果都没有问题,就可以给我们开具检验合格通知单。到了这一步之后,我们船就可以正常的靠港装卸货了!
第一:当船舶靠港后,很多船员会选择下地放松一下。但是在没有经过这个部门检查之前,任何人是不允许出港口的,这个部门就是移民局。移民局检查的方向很明确,就是船上的每一个船员是否存在过违法问题,因为我们船员的证书在全世界都通用,输入编号后,会清楚的看到每一个船员在从事这个行业以来,在其他国家有没有违法闹事的情况。如果检查发现没有问题,就可以允许船员在这个港口下地休息了。另外现在的移民局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任务,就是疫情防控的检查。检查一下我们船员的疫情防控工作是否做到位,每一个船员的身体情况是否正常,都去过哪些国家,有没有接触过高风险国家的民众。一旦发现感冒的症状,是不可能让你下地休息的,会立马责令船舶对你进行隔离控制。现在由于疫情的原因,其实船员是非常辛苦的,无论去哪个国家,移民局基本上都是不同意船员下地的,所以即便靠港之后,船员依旧要待在船上。
第二:船舶就是一个小型的移动城市,自然卫生问题一定要落实到位。当船舶在港口靠港时,也会有卫检部门上船检查。当然这个检查并不是每一次靠港都会检查,而是随机行为。卫检部门上船后的第一件事就是抽查我们船上的垃圾桶,看一看我们船上是否有垃圾,如果没有垃圾就说明我们船把垃圾丢进海里了,就要对我们进行处罚。即便有垃圾也要看我们是否做到了垃圾分类,如果没有分类也是要处罚的。除此之外,还会去我们的厨房,餐厅,检查一下我们厨房的卫生是否整洁,食物安全是否落实到位。也会偶尔问大厨几个问题,大厨一定要回答到位。最后就是去我们的冷库里面,看一下我们食用的大米是否在过期,里面是否有小虫子。看一下我们的肉类蔬菜是否新鲜等。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如果我们厨房里面的食材有过期情况,或者我们吃的大米里面,有发霉生虫子情况,那么对于我们的处罚就严重了。所以靠港之后,我们船上的卫生问题一定要落实到位。
第三:其实靠港后,每一个部门的检查都特别严格。对于船长来说最害怕的检查可能就数海事局的检查了。海事局一旦发现有问题,基本上都是船长工作的失误,公司要处罚船长的。一般情况下,海事局相关人员上船后,第一件事就是检查我们的梯口。通过舷梯他们才能登船,他们会观察我们的舷梯是否放置到位,是否放置了安全网,梯口的值班人员是否尽职,各项登记工作是否符合程序,另外我们船是严禁吸烟的,很多梯口值班的船员喜欢在值班的时候抽烟,海事局也会观察梯口是否有烟头。曾经我们在澳大利亚,因为一个水手在梯口抽烟被海事局发现,对我们船处罚了十万元人民币。各项检查结束,海事局会来到船长房间,检查一些船长的工作,还会去我们驾驶台里面,看一些各种设备和登记是否正常。最重要的检查就是我们船上面的救生艇和消防器材是否处于随时可用的状态。还有的海事局人员会让我们全船人员随时做一下消防演习,看我们船员的操作是否迅速合格。如果有一个检查不合格,船长就要接到整改通知,船舶就要接受处罚。如果发现船上救生艇不能用,立马就对我们进行扣船,什么时候整改好再放行。这种处罚是最严重的,因为船舶每耽误一天,都是船东的成本。
首先:我们船停靠在港口之后,一定会受到港口的监督,虽然港口没有执法权,但是我们在别人的地盘上装卸货,就要接受他们的监督。当我们船靠港装卸货的时候,会有一个指导员常驻我们船上,表面上是协调工人装卸货呢,实际就是对我们船进行监督的。主要就是监督我们船的安保问题是否做到位了,是不是允许无关人员上船了。另外船舶靠港装卸货的时候,值班人员要随时对揽绳进行调整,否则船舶会漂出去,这也是港口指导员的监督范围。另外港口还会监督我们不要向海里面扔垃圾,船舱如果不干净,责令我们去洗舱等。虽然港口没有权利直接处罚我们,但是我们也要小心,因为他可以举报我们船舶,到时候也会很麻烦。
其次:我们船舶就是承运方,我们是在帮货主运货!当我们船靠港之后开始装货时,货主也会提前坐飞机来到港口,检查自己的货物是否合格,是否够量。监督我们船员工作。因为我们船舶每一次可以运输几十万吨的货物,这些货物的主人就是货主,他有权利随时了解自己货物的情况。我们船上想要知道装多少货,全靠船舶的吃水去计算。这些货主都是不懂得,因此货主总是不停的问船舶到底装了多少货,是否够量等问题。我们船员要及时的热情的第一时间回复。一旦我们不配合,货主立马给船东打电话,毕竟我们是为船东开船的,一旦船东责怪下来,我们就特别麻烦了。所以货主也是我们船舶靠港之后的监督人,我们船员必须要对货主负责。
最后:我们船员都是为船东打工的,每一次靠港,船东基本上都会亲自来自己的船上看一看,或者直接派一个船东代表过来,毕竟这是他的船。船东上船之后虽然对我们船员都很客气,说着“我们辛苦了”的客套话。其实他的真实目的就是过来监督检查一下船舶的情况,船员的工作状态。特别是对于船长和老轨的工作,船东会特别上心。因为船东不可能经常跟船,船长和老轨最清楚船舶的情况。另外我们船舶加油都是船东出的钱,虽然每天都要给船东汇报耗油量,其实船长和老轨是可以做一些假账的,等靠港之后把节省下来的油卖掉。船东上船就是监督一下船长是否有这种情况,毕竟船东的钱也来之不易,不能让船长和老轨两个人坑了。船东上船还会对其他船员进行一些询问,了解一下船舶最真实的情况,所以每次靠港,船东上船,我们也是非常紧张的。
小型船舶航行港澳地区必须从国家开放口岸或经我省口岸主管部门批准开放的二类口岸办理出入口岸手续,并按批准的航线航行。第三条 小型船舶出入口岸的检查、检验、检疫,由港监、海关、边检机关(以下统称检查检验机关)负责。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第二章 船舶、船员的检查管理第五条 小型船舶和船员出入口岸须持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和省级以上(含省,下同)检查检验机关规定的有效证件。第六条 小型船舶在航行和停泊期间,必须悬挂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第七条 小型船舶和船员出入口岸时,必须到指定的口岸码头位置停泊,办理报检报验手续。未办妥手续,船员不准离船,码头作业人员不得登船,货物不得装卸。如遇特殊情况(有伤病员需救治或自然灾害等),须经有关检查检验机关同意或边行动边报告所发生的问题和处理情况。
小型船舶办妥出口岸手续后,超过24小时不能驶离口岸的,应重新办理手续。第八条 小型船舶和船员在航行途中,不得中途停靠、装卸货物或上下人员。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被迫中途停泊或抛掷货物、上下人员的,船舶负责人应立即向附近检查检验机关报告,抵达口岸后及时向有关检查检验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接受检查检验机关的核查。第九条 小型船舶出入口岸时,其经营单位或代理单位应提前向出入口岸的有关检查检验机关预报船舶出入口岸的时间。如遇特殊情况船舶不能按预报时间出入口岸时,应及时补报。第三章 船舶航行途中的检查管理第十条 对小型船舶进行途中检查分抽查和扣查。
抽查是指对正常航行途中的小型船舶,在不影响其继续航行的情况下进行的检查。
扣查是指将航行中有违法嫌疑的小型船舶截扣,并带到就近港口进行的检查。第十一条 对正常航行,并悬挂有规定的识别标志的小型船舶进行途中抽查,由海关、公安部门负责。港监对违反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规的小型船舶有权进行途中检查。小型船舶应予配合,不得拒查。第十二条 海关、公安部门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依法对航行途中的小型船舶按各自的职责进行扣查:
(一)船舶在航行途中擅自过驳货物、上下人员或未经批准在未设关地装卸货物、上下人员;
(二)不按规定航线航行或航向与指运港口明显不符;
(三)船舶运载货物与载货清单(仓单)明显不符;
(四)有重大走私或偷引渡嫌疑;
(五)省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主管机关,或省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通知要扣查的。第十三条 严禁擅自跨越分管海域查扣船只。确因任务需要或情况紧急需要进入非分管海域查扣船只时,应事先向我省海上缉私主管部门报告或边行动边报告,并及时通报分管该水域的海关和公安部门。第十四条 海关或公安部门对航行途中的小型船舶进行抽查时,遇特殊情况(如风浪较大、危及安全航行等),可将船舶带离原航道检查。第十五条 海关或公安部门对航行途中的小型船舶进行扣查,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并应将被查扣船舶的名称、载货状况、扣查原因向省主管机关报告和及时通报船舶原预报港海关、边检、港监和船舶单位。第十六条 对经海关加施封志的货物,其他单位一律不得查扣和开启封志。执行海上缉私任务的单位如查扣确有走私等重大嫌疑的船舶,查扣单位必须通报目的地海关,并与海关一起开启封志和查扣货物。第十七条 海关或公安部门对航行途中的小型船舶进行抽查或扣查时,检查人员应着制服,并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同时出示省缉私主管部门制发的《海上缉私检查证》,做好检查记录。对涉及走私贩私等违法行为的人、船舶和货物的扣留、处理应严格按法律规定进行,开具相应的法律文书。第四章 船舶单位的职责第十八条 船舶单位要经常对船员进行爱国主义、法纪和职业道德教育,防止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第十九条 船舶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船舶、船员的管理,杜绝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对船上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主动配合有关检查检验机关,认真调查,依法处理。
上述种种原因,造成对国际海上货运代理合同认识上的诸多分歧,尤其是在货运代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方面。 所以个人认为关于此案例可以分开来处理1)租船公司单独与新加坡船公司处理:“煤炭运输租船合同”的赔偿事宜2)租船公司单独与煤炭公司协商处理: “煤炭运输委托合同”的相关赔偿事宜
嘉荫口岸位于黑龙江省,是1989年批准设立的对俄罗斯边贸一类口岸,2012年,因对岸俄罗斯口岸闭关,导致嘉荫口岸的货物需从萝北口岸和逊克口岸运输,因运输成本过高,2015年,嘉荫口岸暂时闭关。此次过货过程中,中国嘉荫海关、伊春海事局嘉荫办事处等相关单位对货物进行了联合登临检查,在船舶入境时,远程查验船舶报关清单、船舶疫情防控管理计划等手续,并派出海关船只引导过货船舶在指定水域锚泊和接受各项检查;中国海关工作人员通过无线电话、微信视频等方式,落实测温记录、船舶货物作业管理等方面的检查和指导,同时对靠岸船只进行全面消毒监督,从而做好口岸新冠疫情防控工作。
此次“复通关”前,嘉荫口岸为加快推进该口岸明水期过货业务,多次组织口岸疫情防控应急演练。此次复关过货也严格落实闭环管理,确保口岸明年恢复常态化通关。
2002-03-10发布 2002-10-01 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商品煤质量抽查和验收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商品煤质量抽查方法和验收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商品煤质量监督检查和验收检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11 煤中全水分的测定方法
GB/T212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eqv ISO1171)
GB/T213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eqv ISO 1928)
GB/T214 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eqv ISO 334\ISO 351)
GB 474-1996 煤样的制备方法(eqv ISO 19881975)
GB 475-1996 商品煤样采取方法(epv ISO 19881975)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检验值inspected value
检验单位按国家标准方法对被检验批煤进行采样、制样和化验所得的煤炭质量指标值。
3.2
报告值 reported values
被检验单位出具的被检验批煤的质量 指标值,包括被检验单位的测定值或贸易合同约定值、产品标准(或规格)规定值。
3.3
质量指标允许差tolerance of quality parameter
被检验单位对一批煤的某一质量指标的报告值和检验单位对同一批煤的同一质量指标的检验值的差值在规定概率下的限值。
3.4
采样基数 base for sampling
抽查或验收时,实施采样的批煤量。
4 商品煤质量抽查方法
4.1 方法提要
煤炭质量抽查单位从被抽查批煤中采取一个或数个总样,然后进行制样和有关项目测定,以抽查单位的报告值(3.2)与抽查单位的检验值(3.1)进行比较,对被抽查批煤的质量进行评定。
4.2 检验项目
4.2.1 原煤、筛选煤和其他洗煤(包括非冶炼用精煤):
检验发热量(或灰分)和全硫。
4.2.2 冶炼用精煤:
检验全水分、灰分和全硫。
4.3 煤样的采取、制备和化验
4.3.1 采样、制样和化验人员
采样、制样和化验人员应经过专门的煤炭采样、制样和化验技术培训,并持有有效的操作证书或岗位合格证书。
4.3.2 煤样的采取
4.3.2.1 采样机械
应符合以下要求:
a) 采样器开口尺寸应不小于被采样煤炭最大粒度的2.5倍;
b) 移动煤流采样器应能截取一煤流全断面作为一子样;静止煤中采取的子样质量应符合GB/475—1996要求;
c) 经有资格的部门鉴定采样无系统误差、精密度达到GB475—1996要求。
4.3.2.2 采样地点
煤样应从被抽查单位销售或待销煤炭中,在移动煤流或火车、汽车载煤中采取,一般不直接在煤堆和轮船载煤中采取,而应在堆(装)煤和卸煤过程中、从转运煤流或小型转运工具如汽车载煤中采取。在特殊情况下,可从煤堆上分层采取,也可从高度小于2 m的煤堆上直接采取。
4.3.2.3 采样基数
抽查煤样的采样基数一般为1 000 t或一个发运批量。在采样基数小于和等1 000 t时,至少应为一个作业班的生产、堆存或运输量。在用被抽查单位的测定值进行质量评定时,抽查单位和被抽查单位的采样单元应相同。
4.3.2.4 采样方法
4.3.2.4.1 煤样按GB475—1996规定采取。当采样基数小于和等于 1 000 t时,采取1个总样;大于 1 000 t时,可采取1个或多个总样。
4.3.2.4.2 总样的子样分布除遵守GB475—1996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原则:
a) 在火车顶部采取原煤和筛选煤煤样时,抽查煤样和非抽查煤样的子样应分布在不同的对角线、不同的垂直平分线上或错开的小方块中,并将可能重合的采样点在最近的距离内错开;采取洗煤(包括洗煤和其他洗煤)煤样时,子样的起位置应随机错开。
b) 在汽车顶部采样时,根据每车子样数目,按a)条所述方法将抽查煤样和非抽查煤样的子样错开。
4.3.2.4.3 采样应由挫败查单位两名以上人员进行,并参照附录A(资料性附录)作好记录。
4.3.3 煤样的制备
4.3.3.1 煤样按GB474—1996和有关测定方法规定的粒度进行制备。
4.3.3.2 煤样缩分一般应使用二分器,煤样粒度过大或煤样过湿时,可用堆锥四分法进行缩分。
4.3.3.3 全水分煤样在一般分析煤样的制备过程中抽取。制样过程中应避免水分损失。
4.3.3.4 煤样可在采样后就地制成实验室煤样、带回抽查单位进一步制成分析用煤样。
4.3.4 煤样的化验
4.3.4.1 全水分按GB/T 212 测定。
4.3.4.3 发热量按GB/T 213 测定。
4.3.4.4 全硫按GB/T 214 测定。
4.4 煤炭质量的评定
4.4.1 质量评定指标
4.4.1.1 原煤、筛选煤和其他洗煤(包括非冶炼用精煤),以干基高位发热量(或干基灰分)和干基全硫作为质量评定指标。
4.4.1.2 冶炼用精煤,以全水分、干基灰分和干基全硫作为质量评定指标。
4.4.2 质量评定指标允许差
商品煤质量抽查的各项质量评定指标允许差如表1、表2和表3所示。
4.4.3 质量评定
4.4.3.1 单项质量指标评定
4.4.3.1.1 按被抽查单位报告的测定值计价的商品煤的单项质量指标评定:被抽查单位的报告值和抽查单位的检验值的差值,满足下述条件时,该项质量指标评定为合格;否则评为不合格。
a) 灰分(Ad)
(报告值一检验值)≥表1规定值
b) 发热量(Qgr.d)
(报告值一检验值)≤表1规定值
c) 全水分(Mt)
(报告值一检验值)≥表2规定值
d) 全硫(St.d)
(报告值一检验值)≥表3规定值
表1 灰分和发热量允许差
煤的品种 灰分(以检验值计)
Ad/ % 允许差(报告值—检验值)
Δad/ % Δqu.d/(MJ/kg)
原煤和筛选煤 >20.00~40.00
10.00~20.00
<10.00 -2.82
-0.141Ad
-1.41 +1.12
+0.056 Ad
+0.56
非冶炼用精煤 — —1.13 按原煤、筛选煤计
其他洗煤 — —2.12-
冶炼用精煤 — —1.11 —
表2 全分允许差
煤的品种 允许差(报告值—检验值)%
冶炼用精煤 —1.1
表3全分允许差
煤的品种 全硫(以检验值计)St.d/% 允许差(报告值—检验值)%
冶炼用精煤 <1.00
≥1.00 -0.16
-0.16St.d
其他煤 <1.00
1.00~2.00
>2.00~3.00 -0.17
-0.17 St.d
0.34
4.4.3.1.2 按贸易合同约定值或产品标准(或规格)规定值计价的商品煤的单项质量指标评定:以被抽查单位报告的合同约定值或产品标准(或规格)规定值和抽查单位的检验值、按4.4.3.1.1规定进行评定,但各项指标的实际允许差按式(1)修正:
T=T0 /……………………… (1)
式中:
T 实际允许差,%或MJ/kg
T0 表1、表2和表3规定的允许差,%或MJ/kg。
注1:当合同约定值或产品标准(或规格)规定值为一数值范围时,全水分、灰分和全硫其约定值的上限值为被抽查单位报告值,发热量取下限值为报告值。
4.4.3.2 批煤质量评定
4.4.3.2.1 原煤、筛选煤和其他洗煤(包括非冶炼用精煤):以灰分计价者,于基高位发热量和干基全硫都合格,该批煤质量评为合格,否则该批煤质量评为不合格。
4.4.3.2.2 冶炼用精煤:全水分、灰分和全硫三项都合格,该批煤质量评为合格,否则该批煤质量评为不合格。
4.5 抽查报告
抽查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 抽查单位名称、地址;
b) 被抽查单位名称、地址;
c) 采样时间、地点、气候状况和人员;
d) 抽查产品品种、规格和数量;
e) 样品数量、包括总样数量和质量、子样数量和质量;
f) 测定项目和依据标准;
g) 试验数据;
h) 质量评定结论;
i)主要检验人员、审查人员、批准人员。
5 商品煤质量验收方法
5.1 方法提要
由买受方从收到的、出卖方发给的一批煤中采取一个或数个总样,然后进行制样和有关项目测定,以出卖方的报告值和买受方的检验值进行比较,对该批煤质量进行评定。
5.2 检验项目
5.2.1 原煤、筛选煤和其他洗煤(包括非冶炼用精煤):
检验发热量(或灰分)和全硫。
5.2.2 冶炼用精煤:
检验灰分和全硫。
5.3 煤样的采取、制备和化验
5.3.1 采样、制样和化验人员
同4.3.1。
5.3.2 煤样的采取
5.3.2.1 采样机械
同4.3.2.1。
5.3.2.2 采样地点
煤样应从买受方收到的批煤中,在落地之前,在运输工具如皮带、火车、汽车以及轮船卸煤用的皮带、汽车或其他小型运输工具载煤堆中,用迁移煤堆并在迁移 过程中采样的方式采取。
5.3.2.3 采样基数
验收煤样的采样基数应为买受方收到的、出卖方发给的整批煤量(包括分数次或数日抵达买受方的同一批煤炭)。
5.3.2.4 采样方法
5.3.2.4.1 煤样按GB 475—1996 规定采取。当采样基数小于和等于1 000 t 时,采取1个总样;大1 000 t时,可采取1个或数个总样。
5.3.2.4.2 总样的子样分布除遵守GB475—1996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尽量遵守以下原则:
a) 在火车顶部采取原煤和筛选煤煤样时,买受方采样和出卖方采样的子样应分布在不同的对角线、不同的垂直平分线上或错开的小方块中,并将可能重合的采样点在最近的距离内错开;采取洗煤(包括洗精煤和其他洗煤)煤样是,子样的起始位置应随机错开。
b) 在汽车顶部采样时,根据每车子样数目、按a)条所述方法将买受方采样和出卖方采样的子样错开。
5.3.2.4.3 采样应由验收单位两名以上人员进行,并参照附录A(资料性附录)作好记录。
5.3.3 煤样的制备
5.3.3.1 煤样按GB474—1996和有关测定方法规定的粒度进行制备。
5.3.3.2 煤样缩分一般应使用二分器,煤样粒度过大或煤样过湿时,可用堆四分法进行缩分。
5.3.3.3 煤样可在采样后就地制成实验室煤样,带回验收单位进一步制成分析用煤样。
5.3. 4 煤样的化验
5.3.4.1 一般分析煤样的水分和灰分按GB/T 212 测定。
5.3.4.2 发热量按GB/T 213测定。
5.3.4.3 全硫按GB/T 214测定。
5.4 煤炭质量的评定
5.4.1 质量评定指标
5.4.1.1 原煤、 筛选煤和其他洗煤(包括非冶炼用精煤),以干基高位发热量(或干基灰分)和干基全硫作为质量评定指标。
5.4.1.2 冶炼用精煤,以于基灰分和干基全硫作为质量评定指标。
5.4.2 质量评定指标允许差
商品煤质量验收的各项质量评定指标允许差如表1和表3所示。
5.4.3 质量评定
5.4.3.1 单项质量指标评定
5.4.3.1.1 出卖方提供测定值的商品煤的单项质量指标评定:当买受方和出卖方分别对同一批煤采样、制样和化验时,如出卖方的报告值(测定值)和买受方的检验值满足下述条件,则该质量指标评为合格;否则评为不合格。
a) 灰分(Ad)
(报告值—检验值)≥表1规定值
b) 发热量(Qgr.d)
(报告值—检验值)≤表1规定值
c) 全硫(St.d)
(报告值—检验值)≥表3规定值
5.4.3.1.2 有贸易合同约定值或产品标准(或规格)规定的商品煤质量指标评定:以合同约定值或产品
准(或规格)规定值和买受方检验值、按5.4.3.1.1规定进行评定,但各项指标的实际 允许差按式(1)修正。
5.4.3.1.3 既有出卖方的测定值、又有贸易合同约定值或产品标准(或规格)规定值的商品煤的单项质量指标,应分别按5.4.3.1.1和5.4.3.1.2进行评定。
注:当合同约定值或产品标准(或规格)规定值为一数值范围时,灰分和全硫取合同约定值或规定值的上限值为出卖方报告值,发热量取下限值为报告值。
5.4.3.2 批煤质量评定
5.4.3.2.1 原煤、筛选煤和其他洗煤(包括非冶炼用精煤):以灰分计价者,干基高位发热量和干基全硫都合格,该批煤质量评定为合格;否则该批煤质量评定为不合格。
5.4.3.2.2 冶炼用精煤:干基灰分和干基全硫都合格,该批煤质量评为合格;否则该批煤质量评为不合格。
5.4.3.3 批煤质量争议解决方法
当买受方的检验值和出卖方的报告值不一致(二者的差值超过5.4.3.1.2规定的允许差)并发生争议时,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一致,应改用下述两种方法之一进行验收检验,在此情况下,买受方应将收到的该批煤单独存放。
a) 双方共同对买受方收到的批煤进行采样、制样和化验,并以共同检验结果进行验收。
b) 双方请共同认可的第三公正方对买受方收到的批煤进行采样、制样和化验并以此检验结果验收。
5.4.4 其他
除5.2规定的检验项目外,贸易双方也可根据有关工业用煤技术条件约定其他检验项目,并按合同规定进行质量评定。
5.5 验收报告
验收报告至少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 买受方名称、地址;
b) 出卖方名称、地址;
c) 检验实验室名称、地址;
d) 采样时间、地点、气候状况和人员;
e) 产品名称、规格和数量;
f) 样品数量,包括总样数量和质量,子样数量和质量;
g) 测定项目和依据标准;
h) 试验数据;
i) 质量评定结论;
j) 主要检验人员、审查人员、批准人员。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采 样 记 录
编号:执行标准:GB475;GB474;GB/T ΧΧΧΧΧ
被采样单位: 采样时间: 气候状况:
采样地点: (煤流、火车、汽车、煤堆、船舶)
煤(品)种: 批号: 批量/t 粒度/mm
采样单数/个: 采样单元号: 采样单元/t:
子样质量/kg: 子样数目/个: 总样质量/kg:
子样采取部位:表面;0.2m以下;0.4m以下;煤流上;煤流落头
子样分布方式:
制样设备: 缩分方式:
煤样粒度/mm: 煤样质量/kg:
其他:如车皮号、煤堆草图及子样布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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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样人员(签字): 被抽样方代表(签字):
………………………………………煤检…………………( )号………
编号:
被采样单位:
煤(品)种: 煤样质量/kg:
采样地点: 采样时间:
煤样粒度/mm:
采样人员(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