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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利用城市沼气,北京新增3个可再生能源项目,有何特殊意义

洁净的烤鸡
矮小的电灯胆
2023-02-01 23:24:51

回收利用城市沼气,北京新增3个可再生能源项目,有何特殊意义?

最佳答案
淡然的小土豆
文艺的飞鸟
2025-07-01 12:29:25

我认为这些举措的特殊意义就在于能够减少资源的浪费,并且进一步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从而能够促进绿色发展。不可再生资源是一种有限的资源,而且也会变得越来越稀缺。因此我们不仅需要开发更多的新能源,而且也需要充分发挥新能源的价值。

越来越多的省市都能够不断开发新的能源,并且新增更多体现环保的项目。这些项目能够进一步促进我国的快速发展。回收利用城市沼气,北京新增3个可再生能源项目,有何特殊意义?我认为有三个意义:

一、这能够减少资源短缺带来的风险。

我的确认为这些项目具有十分特殊的意义,而且也能够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因为这些项目不仅能够进一步降低风险,而且也能够逐步替代传统的能源。而这些新能源不仅能够成为未来社会的主导能源,而且也能够缓解我国现有的能源短缺的困境。

二、这有利于保护环境。

这些项目不仅对环境极为有利,而且也能够不断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因为可再生能源不仅能够体现绿色发展的理念,而且也能够真正为保护环境做出一定的贡献。这些能源不仅可再生,而且也能够无限循环,因此我们能够降低对环境的污染程度。

三、这有利于提升资源的利用效率。

在我看来,这些项目不仅有利于企业的快速发展,而且也能够提高企业利用废弃能源以及可再生能源的效率。因为当我们能够回收利用城市沼气时,就能够加大循环利用的低度,而且也能够进一步提升利用废物的效率。这不仅能够逐步降低生产和发展的成本,而且也能够获得更好的效果,因为这些项目的确关乎国计民生,并且能够带来更多的红利。

以上就是我分析的意义。

最新回答
害怕的鸡
温暖的墨镜
2025-07-01 12:29:25

7月19日,河北张家口人民政府发布的《张家口市可再生能源示范区项目筛选工作方案》指出,张家口可再生能源示范区自2015年7月获国务院批准设立起,先后推出了《河北省张家口市可再生能源示范区发展规划》、《可再生能源示范区建设行动计划(2015-2017年)》等一系列规划或指导文件,规划到2020年,风电装机规模达到1300万千瓦,光伏发电规模达到600万千瓦。近几年张家口市结合示范区定位及相关规划先后推动了张家口风电基地三期、张家口光伏廊道的规划建设。

截至2017年底,张家口市风电已安排规模为1627万千瓦,已超出2020年规划目标(1300万千瓦);光伏发电已安排规模为435万千瓦,距离2020年规划目标(600万千瓦)还有一定空间。

以下为原文!

一、工作背景

张家口市位于我国“三北”地区交汇处,是“一带一路”中蒙俄经济走廊重要节点城市,是京津冀地区重要的生态涵养区和规划的新能源基地之一。依托张家口的独特优势开展可再生能源应用综合示范,对引领可再生能源创新发展,推动能源革命,促进经济落后地区转型升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要求,确保完成《张家口可再生能源示范区发展规划》主要任务,尽快将张家口市可再生能源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打造成深化能源体制机制改革和推动能源消费革命的标杆区、京津冀协同发展的窗口区、河北省绿色发展的先导区,为河北乃至全国能源体制改革积累经验,提供示范,以“技术先进、模式创新、绿色示范”为目标,坚持“统筹协调,优中选优”的基本原则,在统筹考虑示范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消纳能力的情况下,建立适用于示范区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筛选及运行监测评估机制,充分做好示范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管理,促进示范区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二、基本情况

张家口可再生能源示范区自2015年7月获国务院批准设立起,先后推出了《河北省张家口市可再生能源示范区发展规划》、《可再生能源示范区建设行动计划(2015-2017年)》等一系列规划或指导文件,规划到2020年,风电装机规模达到1300万千瓦,光伏发电规模达到600万千瓦。近几年张家口市结合示范区定位及相关规划先后推动了张家口风电基地三期、张家口光伏廊道的规划建设。

截至2017年底,张家口市风电已安排规模为1627万千瓦,已超出2020年规划目标(1300万千瓦);光伏发电已安排规模为435万千瓦,距离2020年规划目标(600万千瓦)还有一定空间。

张家口可再生能源建设已取得巨大成就,但随着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全面实施及电源结构性矛盾的加剧,地方推动新能源产业发展的动力与电网消纳能力的矛盾日益凸显,成为示范区可再生能源的进一步发展需重点关注要素。当前,做好可再生能源电源项目建设和并网友好协调发展,以及推动技术进步是促进张家口市可再生能源产业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一方面应着力提高可再生能源项目自身技术先进性和经济竞争性,另一方面应加快协调解决可再生能源项目并网消纳和送出问题。

三、工作目标

根据《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张家口可再生能源示范区项目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新能〔2018〕54号)的要求,结合张家口市可再生能源发展基本情况及示范区2020年规划目标,开展示范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筛选工作。本次项目筛选工作将在不超过示范区2020年光伏规划目标的前提下,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呈报张家口市可再生能源示范区推进示范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请示》(冀发改能源〔2017〕552号)所申报的20个示范工程项目、基于百兆瓦压缩空气储能系统的综合能源应用示范项目及涿鹿县可脱网运行的100%可再生能源多能互补黄帝城示范小镇项目为基础,对具备接入条件的项目,综合项目已开展前期工作深度、技术与产业先进性、项目创新性及示范性等因素进行筛选排序,并结合《河北省张家口市可再生能源示范区发展规划》规划目标及电网相关规划,合理确定可实施项目及其开发规模、开发时序,提出示范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实施方案。在明确示范区建设和运行监测评估机制后,有序推进示范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建设,提高示范区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

四、工作原则

(一)公平竞争、项目优选

建立示范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筛选体系,营造比学赶超的市场化竞争氛围。针对各能源品种特性,采用技术类和经济类等筛选指标,纵向分类,横向比较,评判项目前期工作深度、工程设计方案、技术先进程度、项目方案合理性、成本效益,遴选出一批技术先进、成本优化的示范项目,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创新驱动、维度升级

建立强调技术创新、模式创新、体制机制创新的筛选方法,在筛选过程中,不仅考虑单体项目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同时,应从先进技术引领、绿色转型示范、京津冀能源协同发展等多维度评判项目先进性、创新性和示范性,提升可再生能源发展质量。

(三)规划引领、分步实施

根据《河北省张家口市可再生能源示范区发展规划》,规划期为2015—2030 年,其中近期为2015—2020 年,2020年可再生能源建设规模达到2000万千瓦,本筛选方案暂适用于近期2018—2020 年新建项目筛选工作。

五、工作程序

(一)筛选主体

在《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呈报张家口市可再生能源示范区推进示范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请示》(冀发改能源〔2017〕552号)所申报的20个示范工程项目、基于百兆瓦压缩空气储能系统的综合能源应用示范项目及涿鹿县可脱网运行的100%可再生能源多能互补黄帝城示范小镇项目中,对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在《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关于对张家口市可再生能源示范区示范项目电网接入系统条件的复函》、《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关于对张家口市可再生能源示范区新增示范项目电网接入系统条件确认的复函》、《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关于支持张家口市涿鹿县可脱网运行的100%可再生能源多能互补黄帝城示范小镇建设的复函》中确认的13个项目进行筛选排序。项目清单见附件。

(二)筛选工作流程

确认项目筛选工作方案→公开发布筛选文件→企业编制并递交申报材料→项目筛选排序→确定实施方案。各步骤依次为:

1. 确认项目筛选工作方案

河北省发展改革委确认项目筛选工作方案,并将确认的项目筛选工作方案报备能源局。此外,由张家口市发展改革委在张家口市人民政府网站对项目筛选工作方案予以发布,水电总院予以转发。

2. 公开发布筛选文件

水电总院根据河北省发展改革委确认的项目筛选工作方案,研究编制包括申报资格、评分标准、申报企业须知、资料格式等要求的项目筛选文件。由张家口发展改革委在张家口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项目筛选公告,水电总院予以转发,具备申报资格的企业可向水电总院报名,购买项目筛选文件,参与项目筛选。

3. 企业编制并递交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应按筛选文件要求编制对应项目申报文件,在指定时间和地点递交申报文件。具体申报文件递交要求将在递交申报文件前另行通知。

4. 项目筛选排序

项目筛选排序工作自企业递交申报文件截止后开始。筛选排序具体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合格性评审,第二阶段为详细评审。

(1)合格性评审

合格性评审主要审核申报项目是否在筛选项目清单中、各申报投资企业递交的材料是否完整。

(2)详细评审

通过合格性评审的申报项目由专家根据评分标准进行客观评分并排序。

5. 确定实施方案

结合《河北省张家口市可再生能源示范区发展规划》规划目标、电网相关规划,以及张家口市可再生能源电力送出和消纳方案,依据专家筛选排序结果,由张家口市发展改革委提出项目实施方案,报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审定后,由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公示(网址:www.hbdrc.gov.cn),公示时间为5天。公众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需在公示期间以实名书面写明事实依据和理由,反馈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实施方案确定后由河北省发展改革委报备能源局。

六、项目筛选标准

(一)项目基本要求

结合《河北省张家口市可再生能源示范区发展规划》及《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呈报张家口市可再生能源示范区推进示范工程建设实施的请示》,按照“先进性、创新性、示范性”的原则,本次示范工程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1. 申报企业应与具备筛选资格项目清单中的开发业主相对应,且不得变更。开发业主为联合体的,应明确各方权益比例,同时需有绝对控股方(业绩按权益考核),联合体入选后按申报权益比例注册合资公司,合资比例不得调整。

2.申报企业应承诺项目整个建设经营期不得进行变更和转让。

3.申报企业应承诺按照“先进性、创新性、示范性”的原则,严格按照项目建设方案有关工程技术指标实施项目建设,做好项目验收和运行工作,并接受相关方的监督和检查。

4.项目已开展土地利用、林地、环保、压矿、文物等颠覆性因素排查,不得位于基本农田、生态红线范围、自然保护区和规定其他不允许建设的范围。对于已取得相关职能部门支持性文件的优先考虑。

5.入选项目应承诺按照示范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实施方案的时间及规模要求如期开展工作。对于未能如期开展工作的企业,取消其规模配置,此外该企业不得参与后续张家口市的可再生能源项目竞争或优选工作。

6.入选项目中涉及的风电建设规模,在2020年前建成的,按平价上网安排;在2020年后建成的,届时根据可安排建设规模统筹安排。

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按照河北省发展改革委的要求,提出项目筛选工作方案,公平公正地组织开展示范区项目筛选工作,并配合做好实施方案。

八、工作要求

1.公平公正。各参与组织项目筛选的人员要认真学习领会项目筛选有关文件要求,坚持竞争配置资源,不搞区别对待,对所有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公平对待。

2.严格规范。在组织申报和筛选的各个环节,坚决做到政策严、操作严、纪律严、执行严和要求严。全部参与项目筛选排序人员接受监督,遵守廉政和保密要求。

九、时间安排

2018年7月20日前,公开项目筛选工作方案;7月25日前,张家口市发展改革委、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发布项目筛选文件; 8月10日企业申报材料提交截止;8月15日前,完成项目筛选排序工作;8月20日前,张家口市发展改革委提出项目实施方案意见,并报送请示文件;8月25日前,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审定项目实施方案,并在省发改委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8月31日前,下达张家口市示范区项目实施方案。

如意的电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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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1 12:29:25
m=
Q
q
=
8.4×10 7 J
1.2×10 7 J/kg
=7kg;

故答案为:7kg.

m 水 =

Q
C(t- t 0 )
=
8.4×10 7 J
4.2×10 3 J/(kg?℃)×(70℃-30℃)
=500kg.

故答案为:500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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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1 12:29:25
青岛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全面落实资源节约基本国策,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07〕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进一步明确节能减排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一) 主要目标。到2010年,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0.96吨标准煤下降到0.75吨标准煤,下降22%左右;全市国内生产总值取水由2005年的38.36立方米下降到30.69立方米,下降20%左右;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由2005年的1.27吨标准煤下降到0.99吨标准煤;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取水由2005年的25.62立方米下降到17.93立方米;二氧化硫排放总量较2005年削减26.32%,化学需氧量(COD)削减18%,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大于80%,污水处理回用率达到20%;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覆盖率大于50%;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七区达到85%,五市达到80%;工业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6%。

(二) 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控制增量、调整存量,依靠科技、加大投入,健全法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强宣传、提高认识,突出重点、强力推进,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 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结构

(三)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能审核制度。设置准入门槛,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项目审批问责制和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地方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即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估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提高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差别电价标准。组织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节能减排工作进行专项检查,清理和纠正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建委、市环保局、市物价局、市经贸委

(四) 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研究实施我市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技术和产品的具体工作意见,组织对全市钢铁、电力、建材等行业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制订淘汰落后产能分区市、分年度的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加大淘汰电力、钢铁、建材等行业落后产能的力度。全市110户重点用能企业“十一五”期间实现节能180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硫3.24万吨;2007年实现节能30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硫0.54万吨。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各区市政府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区市,严格控制各级财力投资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市政府有关部门每年要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区市执行情况。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加大对淘汰落后产能的资金支持力度。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

(五) 完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发展低能耗、低污染的先进生产能力。根据不同行业情况,提高建设项目在土地、环保、节能、技术、安全等方面的准入标准。修订《青岛市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领域,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外资项目,促进外商投资产业结构升级。提高加工贸易发展水平,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外经贸局、市经贸委、各区市政府

(六) 加快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鼓励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沼气等可再生能源,重点抓好风力发电、秸杆发电、水源热泵等项目建设。推进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组织实施一批示范工程和重点工程。通过培植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和太阳能四个新能源产业,力争实施一批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工程和示范项目,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装机总容量达到50万千瓦左右,年二氧化硫排放量相应减少1.2万吨。启动利用海水源、污水源、地源热泵技术代替改造传统的燃煤供热工程,制订改造方案,对有条件改造的供热企业安排专项补助资金逐步进行热泵技术改造。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经贸委、市市政公用局、各区市政府

(七) 促进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加快发展。以项目建设为切入点,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意见》(青发〔2006〕22号),加快改造传统服务业,突出发展现代服务业,大力发展生活性服务业和社区服务业,积极支持生产性服务业,推动全市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认真组织实施《青岛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全面推进高技术产业规模化、集群化发展。加快实施《青岛市“十一五”服务业发展规划》和《青岛市“十一五”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进一步提高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在全市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和水平。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各区市政府

三、 加大投入,全面实施重点工程

(八) 加快实施重点领域节能工程。组织实施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工程。对全市近1万台在用的工业锅炉(窑炉)分步实施以提高热效率为重点的技术改造,年底前争取彻底关停市区20吨以下工业锅炉,镇(街道)淘汰上世纪80年代前生产的工业窑炉,对在用20吨及以上工业锅炉的系统主辅机不匹配、自动化程度和系统效率低等状况实施改造。按照《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号)要求,“十一五”期间,我市将逐步关停小火电机组30万千瓦。全面实施机关节能改造工程。在市政府办公大楼、府新大厦、黄海饭店和八大关宾馆等实施绿色照明和空调节电等技术改造,降低政府机关单位建筑能耗及人均能耗,并逐步在全市机关中推广。加快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组织实施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示范,启动10个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示范推广项目。到“十一五”末,实现政府机关单位建筑能耗及人均能耗比“十五”末降低20%;全市范围逐步禁用白炽灯,推广使用节能灯具。推进余热余压利用工程。编制钢铁、化工、建材等行业余热余压综合利用专项规划,组织高炉煤气余压(TRT)发电、大型玻璃厂余热发电及化工、建材等行业回转窑、磨机、烘干机的专项节能改造。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机关事务局、市建委、各区市政府

(九) 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十一五”期间,新增城市污水日处理能力27万吨,再生水日利用能力9.9万吨,形成COD年削减能力4.3万吨;2007年新增污水处理能力4万吨,再生水日处理能力0.5万吨,形成COD削减能力0.6万吨。加大工业废水治理力度。“十一五”期间形成COD削减能力1.15万吨。加快城市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加大污染防治力度。

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市政公用局、市环保局

(十) 推动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十一五”期间,脱硫机组达到362.7万千瓦,形成削减二氧化硫能力7.25万吨。2007年投运脱硫机组160.2万千瓦,形成削减二氧化硫能力3.2万吨。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市政府

(十一) 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重点领域节能减排工程所需资金主要靠企业自筹、金融贷款和社会资金投入,市政府设立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给予必要的支持。各级财力在加大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同时,要积极争取国家财力对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支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促使企业承担污染治理责任,同时安排财力专项资金对重点流域内的工业废水治理项目给予必要的支持。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各区市政府

四、 创新模式,加快发展循环经济

(十二) 深化循环经济试点。选择不同类型的具有代表性的重点行业、重点园区、重点城区作为发展循环经济试点。组织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区市编制循环经济实施方案,推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加快制定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及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的标准体系和建设指南。积极推进废旧家电回收处理试点工作。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区市政府

(十三) 实施水资源节约利用。加快推进重点行业节水改造和重点节水项目建设。“十一五”期间,实现重点行业节水1亿立方米左右,2007年实现重点行业节水3000万立方米。根据城市污水回用建设规划,逐步建成海泊河、麦岛、团岛、李村河污水处理配套截污管网工程及再生水回用工程和配套供水管网,逐步取代周边企业生产工艺冷却、基建、绿化、景观和居民冲厕所用自来水。加快青岛华欧集团海水淡化示范工程和沿海各区市海水淡化基地建设。“十一五”期间,新增海水淡化能力20万立方米/日,2007年新增海水淡化能力2万立方米/日。继续开展节水型企业和节水型城市建设工作。积极推广使用节水器具。

责任单位:市市政公用局、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各区市政府

(十四) 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加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推动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推进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纸、废塑料、废旧轮胎、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废旧纺织品、废旧机电产品、包装废弃物以及秸杆等农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再制造。推进新型墙体建材和利废建材产业化示范。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建委

(十五) 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各区市要建立健全垃圾收集系统,全面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充分回收垃圾中的废旧资源,鼓励垃圾焚烧供热、填埋气体发电,积极推进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市政公用局

(十六) 全面推进清洁生产。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依法引导、鼓励和支持企业使用清洁能源和原材料,采用绿色工艺、技术和设备。

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市发改委

五、 依靠科技,加快技术开发和推广

(十七) 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加大对节能减排重大技术项目的支持力度,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支撑平台建设,优化节能减排技术创新和转化的政策环境。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体系。加强节能减排技术领域团队和研发基地建设。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十八) 加快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和推广。实施一批节能减排重点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和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和循环经济高技术产业化重大专项。在钢铁、电力、石油、化工、建材、纺织、建筑建材等重点领域,推广一批潜力大、应用面广的'重大节能减排技术。加强节电、节油农业机械和农产品加工设备及农业节水、节肥、节约技术推广。鼓励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科技局

(十九) 加快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培育节能服务市场,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重点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共设施和学校实施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积极引导企业加强与专业节能服务公司的合作。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机关事务局、市建委、市教育局、市卫生局

(二十) 推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加快烟气脱硫、海水利用、海水淡化、城市垃圾资源化利用、海洋保护、环境监测等关键技术设备的研发,推进产业化进程,提升污水处理、中水回用、垃圾处理等环保技术水平,促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市场化进程。大力发展节能灯具、双层玻璃及中空低辐射玻璃等制品,加快节水型工业设备、生活器具、滴灌设备、冷却设备的开发制造。

责任单位:市市政公用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海洋与渔业局

(二十一) 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广泛开展节能减排国际技术合作,积极引进国外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和管理经验,不断拓宽节能环保国际合作的领域和范围。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经贸委、市外经贸局

六、 强化责任,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二十二) 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责任单位: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发改委、市政府国资委、市环保局

(二十三) 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对全部能耗单位和污染源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实施单位GDP能耗指标季度核算制度。建立和完善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能耗动态监测系统。加强能源统计巡查,对能源统计数据进行监测。制定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办法,完善统计和监测制度。对重点污染源实施联网在线自动监控,构建污染物排放三级立体监测体系,向社会公告重点监控企业年度污染物排放数据。继续做好单位GDP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公报工作。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统计局

(二十四) 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完善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并严格实施。将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强化环评审批备案制度和公布制度。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验收擅自投远、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进行处罚。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建委、市环保局

(二十五) 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加强对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检查和指导。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制,完善节能减排计量和统计,组织开展节能减排设备检测,编制节能减排规划。重点耗能企业建立能源管理师制度。实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公告制度。启动重点企业与国际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对标活动,推动企业加大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节能管理水平。市直企业全面推进创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活动,推广典型经验和好的做法。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各区市政府

(二十六) 加强节能环保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定并尽快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的发电调度办法,优先安排清洁、高效机组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发电,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推行电力需求侧管理,规范有序用电,开展能效电厂试点,研究制订配套工作措施,建立长效机制。

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青岛供电公司

(二十七) 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能耗限额标准全过程监督管理,实施建筑能效专项测评,对达不到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从2008年起,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建立并完善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抓紧研究制定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实行供热计量收费。2007年着力抓好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能耗限额标准的监管工作,在新建建筑中全面推广供热分室控制、分户计量工作,逐步建立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能耗定额制度,实现年节能8万吨标准煤。

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市政公用局

(二十八) 强化交通行业节能减排管理。提高交通运输的组织化程度,鼓励客货运输企业向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方向发展。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发展节能、大型、专业化运输车辆和绿色环保车辆。继续做好天然气汽车的推广工作。加快船舶大型化、专业化进程,加大车船节能改造力度,加速老旧、高耗能车船的折旧和淘汰。推进交通信息技术应用,研究推广智能化数字交通管理技术,优化运输工具的实载率和运输服务环节。加强公路建设用地和港口岸线管理,研究开发工程新材料、新技术、积极推进疏浚土、旧沥青和水泥混凝土路面、钢材等建材的再生循环利用,积极推广粉煤灰、煤矸石、矿渣等工业废料在交通建设中的应用。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以港口为核心,以第三方物流企业为主体,以物流园区为依托,积极构建现代物流基础设施平台、信息平台和政策平台。

责任单位:市交通委

(二十九) 加大实施能效标识和节能节水产品认证管理力度。

加强对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强化社会监督、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开展专项市场监督检查和抽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推动节能、节水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规范认证行为,扩展认证范围。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市政公用局、市发改委

(三十) 加强节能环保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监管监察体制,加强节能执法机构建设。加快市、区(市)两级环境监测和监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扩大重点监控污染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加强节能监察中心、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及环境监测站、环保监测机构、城市排水监测站的建设,适时更新监测设备和仪器,积极开展人员培训。加强节能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充实统计力量,适当加大投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作用。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

七、 健全法制,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三十一) 加快节能法制建设和强化执法力度。抓紧完成《青岛市资源综合利用若干规定》修订、《青岛市资源节约条例》修订调研和《青岛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立法工作。对2006年制定的节能检查限期整改通知书和节能认定意见书,要抓好落实。组织对宾馆饭店、写字楼、大型超市等单位的耗能设备开展专项检查,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的,要加大处罚力度。对重点企业持续开展节能监察工作。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建委

(三十二) 加强烟气脱硫设施运营监管。燃煤电厂必须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账,加强设施日常运行监管。2007年底前,所有燃煤脱硫机组要与省级电网公司完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联网。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脱硫设施的电厂要扣减脱硫电价,加大执法监管和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布。完善烟气脱硫技术规范,开展烟气脱硫工程后评估。组织开展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三十三) 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督。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重点监控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实行向环保、市政公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季报制度,限期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和市政公用主管部门联网。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区市要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区市,暂缓审批该区市项目环评。

责任单位:市市政公用局、市环保局、各区市政府

(三十四) 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要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违规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和网站,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八、 完善政策,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

(三十五) 积极稳妥推进资源型产品价格改革。完善电力谷峰分时电价办法,降低小火电价格,实施有利于烟气脱硫的电价政策。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以及利用余热余压、城市垃圾发电,实行相应的电价政策。合理调整原水和各类用水价格,加快推行阶梯式水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制定支持再生水、海水淡化水、雨水开发利用的价格政策,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将二氧化硫排污费由目前的每公斤0.63元分三年提高到每公斤1.26元,适当提高COD排污费标准。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杜绝“协议收费”和“定额收费”。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并提高收费标准,吨水平均收费标准原则上不低于0.8元。提高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改进征收方式。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市政公用局、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三十六) 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安排一定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节能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向节能环保项目的倾斜力度。改进和完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继续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研究建立高能耗农业机械和渔船更新报废经济补偿制度。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建委

(三十七) 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项目提供融资服务。环保部门要与金融部门建立环境信息通报制度,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银行企业征信系统。

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市发改委

九、 加强宣传,提高全民节约意识

(三十八) 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每年制订节能减排宣传方案,主要新闻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刊播节能减排公益性广告,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采取的政策措施,宣传节能减排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大力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提高全社会的节约环保意识。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青岛日报报业集团、市文化局、市发改委、市新闻出版局、市环保局

(三十九) 广泛深入持久开展节能减排宣传。组织好每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水日宣传活动。组织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社区等开展经常性节能环保宣传,广泛开展节能环保科普宣传活动,把资源节约和保护环境观念渗透到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中,从小培养儿童的节约和环保意识。选择若干节能先进企业、机关、商厦、社区等,作为节能宣传教育基地,面向社会开放。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机关事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经贸委、各区市政府

(四十) 表彰、奖励一批节能减排先进单位和个人。对在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组织媒体宣传节能先进典型,揭露和曝光浪费能源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反面典型。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人事局

十、 政府带头,发挥节能表率作用

(四十一) 政府机关率先垂范。建设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合理消费的机关文化。建立科学的政府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制定并实施政府机构能耗定额标准,积极推进能源统计和监测,实施能耗公布制度,实行节奖超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要制订和实施适应本系统特点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方案。

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体育局

(四十二) 抓好政府机构办公设备和设施节能。分批完成政府办公楼空调系统低成本改造;开展办公区供热、制冷技术改造,结合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对住宅区进行供热计量改造;开展食堂燃气灶具改造,“十一五”期间实现食堂节气20%;凡新建或改造的办公楼必须采用节能材料及围护机构;及时淘汰高耗能设备,合理配置并高效利用办公设施、设备。在市级机关开展政府机构办公区和住宅区节能改造示范项目。推动公务车节油,推广实行一车一卡定点加油制度。

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局、市市政公用局、市建委、各区市政府

(四十三) 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和绿色采购。认真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清单制度,不断扩大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对空调机、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和照明产品、用水器具,由同等优先采购改为强制采购高效节能、节水、环境标志产品。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知性的外套
稳重的豌豆
2025-07-01 12:29:25
开发新能源是国家战略。

国务院公布战略产业方向:节能环保、信息技术、高端制造、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七个方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五十七条 规定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必须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水、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能、沼气、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展生态农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资源区划或者农业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区划,建立农业资源监测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五十七条 规定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必须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水、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能、沼气、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展生态农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资源区划或者农业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区划,建立农业资源监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五十七条 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必须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水、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能、沼气、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展生态农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资源区划或者农业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区划,建立农业资源监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五十七条 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必须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水、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能、沼气、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展生态农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资源区划或者农业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区划,建立农业资源监测制度。

美丽的芹菜
热情的柠檬
2025-07-01 12:29:25

未来的生活是什么样子?打开电器,电能大多来自水电、风电等清洁能源,而非传统的火电走出家门, 马路上再难见到石化汽油车的身影,取而代之的更多是新能源 、清洁燃料 汽车 等……

自从2020年中国“双碳”目标后,随后,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 财经 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等均提出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碳达峰、碳中和成为全 社会 热议的话题。

为实现2030年之前二氧化碳排放达峰的目标,各地陆续推出详细的进程规划,而像石化、煤炭等高污染、高能耗行业,将面临新的能源结构调整压力。近期,全国17省市(自治区)已发布的“十四五”规划和2035远景目标,均涉及新能源利好消息。规划文件均在绿色低碳发展、清洁能源转型方面进行了着重强调,其中,广东、江苏、河北等部分省市出台的文件中制定的目标水平整体较高。

河北省:

建设张家口国家可再生能源示范区、以及构建综合能源体系,加快清洁能源设施建设,强化能源安全保障能力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推进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碳排放权市场化交易。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工程,不断提高非化石能源在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降低能源消耗和碳排放强度。

上海市:

在“十四五”规划期间,优先将节能环保产业做大做强,持续推进能源结构优化,推动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绿色化改造,加快培育符合绿色发展要求的新增长点,延展绿色经济产业链。在公共领域全面推广新能源 汽车 ,加快构建与超大城市相适应的绿色交通体系。

贵州省:

2021年,贵州省将抓好四个水风光一体化基地建设,利用现有水电站送出通道,大力发展光电、风电、氢能等非化石能源,加快清洁能源推广,可再生能源并网装机新增600万千瓦。

    西藏:

十四五期间,西藏将加快推进“光伏+储能”研究和试点,推动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和电气化走在全国前列。到2025年底,装机容量将突破1000万千瓦水电建成和在建装机容量突破1500万千瓦。

    甘肃省:

甘肃酒泉将加快建设风光水火核多能互补、源网氢储为一体的绿色能源体系,主攻千万千瓦级风电、光伏光热、电网升级、调峰电源、储能装置等八类工程,致力于建成千亿级规模的清洁能源产业链。

陕西省:

十四五期间,将大力发展风电和光伏,有序开发建设水电和生物质能,扩大地热能综合利用,提高清洁能源占比。

山西省:

全力培育生物基新材料、光伏、智能网联新能源 汽车 等潜力型新兴产业,打造一批全国重要的新兴产业制造基地。深化能源革命综合改革,促进可再生能源增长、消纳和储能协调有序发展,提升新能源消纳和存储能力。

青海省:

推进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绿色化改造,支持建立动力电池、光伏组件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系统,发展光伏、风电、光热、地热等新能源。建设多能互补清洁能源示范基地,促进更多实现就地就近消纳转化。发展储能产业,贯通新能源装备制造全产业链。打造海南、海西清洁能源基地,推进黄河上游水能资源保护性开发,开展水风光储等多能互补示范。

江苏省:

江苏将继续发展光伏产业,同时大力发展海上风电和“光伏+”产业。到2025年底,全省光伏发电装机将达到2600万千瓦。其中,分布式与集中式光伏发电装机分别达到12GW、14GW,江苏省在“十四五”期间预计新增光伏装机9.16GW。

浙江省:

大力发展生态友好型非水可再生能源。实施“风光倍增工程”,到2025年为止,光伏、风电装机容量分别达到2800万千瓦和630万千瓦的目标,新增光伏发电1300万千瓦,积极发展建筑一体化光伏发电系统。

四川省:

四川的“三州一市”光伏基地,即甘孜、阿坝、凉山州及攀枝花市,在“十四五”期间的总装机容量预计达到2000万千瓦。

基于在资源和政策方面的优势,成都将氢能产业的发展纳入“十四五”规划。为了完善氢能产业的基础设施,成都将在2022年之前建设加氢站15座以上1条氢能源新型轨道1个氢燃料发动机研究中心等。

山东省:

在“十四五”期间,新增光伏发电1300万千瓦,2021年山东新增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将达到409万千瓦以上。积极发展建筑一体化光伏发电系统,高质量推广生态友好型“光伏+农渔业”开发模式。近日,山东利津县刁口乡40MW渔光互补光伏项目并网。项目采用“渔光互补”光伏发电模式,提升了单位面积土地的经济价值。

云南省:

“十四五”期间,云南将优先布局绿色能源开发,以绿色电源建设为重点,加快金沙江、澜沧江等国家水电基地建设。统筹协调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开发利用,以金沙江下游、澜沧江中下游大型水电站基地以及送出线路为依托,建设“风光水储一体化”国家示范基地。

广东省:

十四五期间,要推进能源革命,积极发展风电、核电、氢能等清洁能源,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智能创新的现代化能源体系。制定实施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推动碳排放率先达峰。

江西省:

积极有序推进新能源发展,到2025年力争装机达到1900万千瓦以上,其中风电、光伏、生物质装机分别达到700、1100、100万千瓦以上。

内蒙古:

大力发展新能源,推进风光等可再生能源高比例发展,壮大绿色经济,推进大规模储能示范应用。“十四五”期间,新能源项目新增并网规模达到5000万千瓦以上。到“十四五”末,自治区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力争超过1亿千瓦。

辽宁省:

培育壮大氢能、风电、光伏等新能源产业,推动能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利用,推动能源消费结构调整。“建议”指出要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聚焦洁净能源等产业部署一批创新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