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牧野区丽云再生能源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怎么样?
新乡市牧野区丽云再生能源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是2009-12-10在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注册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注册地址位于新乡市牧野区丰乐里村东北角。
新乡市牧野区丽云再生能源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410711NA001003X,企业法人王卫波,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新乡市牧野区丽云再生能源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是:农作物秸杆、牛粪成型燃料加工技术推广,成型牛粪秸杆压块料的收购及销售,秸杆、牛粪气化技术推广,气化设备生产安装技术的推广,农业垃圾处理、农作物垃圾供暖供热技术推广,有机肥技术推广、有机肥的销售,其它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在河南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209889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0-5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139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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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新鑫源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是2017-04-07在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注册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注册地址位于吉林省德惠市大房身镇高台子村二社。
吉林省新鑫源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3220183MA144JLA13,企业法人王艳杰,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吉林省新鑫源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是:种植蔬菜、农产品;组织收购,销售农牧产品,供应成员所需生产资料;引进新品种新技术,提供种植养殖培训、技术推广及新型能源、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生物质成型颗粒燃料;生物质成型设备;生物质燃料设备;销售及设备改造。能源可再生能源技术开发;市场调查;技术转让信息咨询(中介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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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林森种植专业合作社是2013-01-19在贵州省安顺市注册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注册地址位于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马大道武警家属院。
安顺市林森种植专业合作社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35204900610491668,企业法人方志军,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安顺市林森种植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是:果木、蔬菜种植、中药材;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储藏、加工、批发零售;预包装食品、工艺礼品的销售;植树造林;苗木种植与销售;园林绿化工程;土石方开挖;基础水电安装工程;绿化养护;草种花卉;再生能源技术开发;牲畜、家禽养殖销售;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市场信息咨询、引进新技术、新品种;技术培训、交流和咨询服务;生态农业观光园、新农村投资建设开发、农家乐休闲旅游服务。在贵州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162535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1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570家。
安顺市林森种植专业合作社对外投资1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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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电改革和发展
农村水电的行业创新
1. 农村水电行业创新的外部环境
目前,全球各处几乎都在开发当地的农村水电。农村水电开发已从以往的以解决缺电为主的需求型开发,发展到以促进社会可持续性发展为目的的优质清洁能源建设,发展到以分布式发供电理论为基础的行业创新,发展到成为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中反垄断的支柱,发展到在技术创新基础上按市场经济规律运作的大规模开发。在这些综合因素的推动下,全球农村水电发展迅速,仅小水电总装机估计已达上亿千瓦,事涉农村社会、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与其它电源仅有少数几个孤立大厂的情况不同,农村水电不再简单的是电力工业的一个分支,它作为一种独立行业的基本条件已经日趋具备。
在新的形势下,农村水电行业亟待创新,这是因为:
1)农村水电行业将进入一个新的蓬勃发展期,发展农村水电有了新的动力。缺电从来就是制约欠发达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农村水电由于技术成熟、投资规模不大,加上资源的当地可得性,在很多国家的经济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后来由于误认为煤、油资源是用之竭的,以损害环境为代价的集中供电方式逐步取得了垄断地位,使得农村水电曾一度处于停滞发展的状况。可见,单纯以解决缺电为主的需求型开发并不能保证农村水电的持续发展。
近年来,由于环境保护日益成为全球关注的问题,可再生能源的利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为了鼓励利用可再生能源,不少国家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都给予扶持。欧盟国家在这方面的扶持主要有两种方式,即直接价格扶持和间接扶持。直接价格扶持包括对出售的每千瓦时电力支付津贴、实行投资资助和免税待遇等。间接扶持主要强调公众对可再生能源的支持,在购买电力时规定要购买一定比例的价格较高的由可再生能源生产的电力。欧盟规定到2010年可再生能源发电要占总发电量的22%以上,在这些优惠条件下,出现了发达国家比发展中国家更感兴趣、大电网覆盖地区比偏远山区还开发得多的新局面,人们对社会可持续性发展的关注已成了农村水电发展新的动力。
2)农村水电发展和改革的外部环境有了很大的变化。电力工业反对垄断、放松管制的改革给农村水电发展带来了难得的机遇。无论是欧洲还是美国,电力体制改革的速度是如此之快,诸如电力期货市场、电力池方式销售、独立电网操作员制度、排放量交易、分布式供电等等,电力工业管理和技术创新层出不穷。这种改革的最终受益者是广大的消费者和电力工业本身,为此需要开展行业政策上的研究。
此外,由于以信息技术、自动化技术的推广应用为主的技术进步,使得有可能将基础设施使用到接近极限的水平,并可以对不同用户的特殊要求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使得电力企业具体的日常维护工作大为减少,如无人值班技术的应用使得电厂的运行管理变得简单,从而可以把更多的精力放到农村电力行业的改革、发展问题上,这也促进了行业创新。
3)农村水电行业发展的有关理论问题亟待研究。例如:
--如何区分以大厂、大电网为特点的集中供电的商业性企业与小型、成片的分散方式供电的农村电力企业之间的差别?是否可象一些国家一样,将农村水电企业按非赢利怀的特殊企业来对待?
--在电力体制改革中电力供应商可以选择用户,用户也可以自由选择供电商,农村水电供电区内的用户和水电厂、农村供电所是否可象美国《电力用户权利法案》中规定的那样,自己组织起来,创办属于自己的当地电力公司?
--在少数孤立大厂集中供电的电力系统内实行的厂网分开、取消特许供电区的改革,对于多个农村水电站成片供电的农村电力系统有什么影响?以及农村水电供电区内发供用一体化的供电市场和地方电网如何发展等?
--在我国即将加入WTO前夕,如何与国际接轨,打破行业垄断、行政垄断、部门垄断、公司垄断及用电权的垄断等,如何通过对农村电力、可再生能源的立法,使农村水电这一优质电源得到更有效的开发?
凡此等等,这些从实践中提出来的问题都要人们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2. 以分布式发供电理论为基础的行业创新
长期以来,人们在实践中认识到合理规划的电源点能够为社会和用户带来广泛的效益,包括节省成本、改善环境和提高供电可靠性等。近年来由于社会可持续性发展问题日益为公众所关注,使得人们要求减少电力公司的传统服务成为可能,出现了一种分布式的发供电理论。
分布式发电是指任何与配电设施相连接的发电。美国得克萨斯州通过立法定义的分布式发电是指"容量小于10MW、并与60kV以下电压连接的发电装?quot,并规定分布式发电可以脱离电网运行,满足用户的全部需要,必要时也可向电网出售多余电量,也可以电量无法满足用户需要时从电网购电等,与我国以自发自供为主的小水电系统的管理方式如出一辙。探究目前全球分布式发供电理论兴起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个:
传统的集中供电方式日益受到挑战。九十年代以来由于全球对环境保护的日益重视制约了矿物燃料的开发和利用,联合国关于全球气候变化的框架条约要求在今后半个世纪内要把现有占全球电力生产80%的矿物燃料发电降到25%左右,这会导致常规煤电逐步被淘汰,逐步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所替代。此外,大型水电开发也越来越难。那种以传统的大型水、火电为主的传统的集中供电方式越来越难被人们所接受。
电源开发的小型化、分散化倾向。小水电、太阳光伏发电及风力等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的发展使得电源有小型化、分散化的趋势。根据国际能源总署的预计,可再生能源发电在未来五十年里将是发展最快的清洁能源,这种分散方式的发电容量将超过全世界大型电厂的总装机,形成无数个小电源与大中网或局部网或分布式直接供电相结合的方式,从而将对现有的电力工业体系产生革命性的变革。
集中供电并不是在任何时候都能适用,在很多情形下只能实行分散方式供电。目前全球还有约20亿人没有用上电,预计在今后25年里还要新增20亿人口,由于历史原因这些人多处于发展中国家的农村,而农村负荷密度必然是非常低的,电网延伸在经济技术上显然是不合理的,且大电网末端的供电区也是不稳定的,最终还是只能靠分散电源供电。此外,有人认为解决全世界农村用电主要还是一个经济问题,只有通过分散办电,依靠当地民族经济的发展,由地方为主承担建设资金才能逐步做到。
这种分布式发供电的理论创新的意义重大。它不但打破了传统的集中供电方式的束缚,而且在集中供电的电力系统中实行厂网分开、取消特许供电区的改革中,为农村分散供电的小水电要有自己的供电区、要有自己的地方电网、要建立发供用一体化的统一的小水电市场提供了理论依据。对于世界电力工业管理体制的这一创新,目前我们正在部水电局的领域下对此进行比较研究之中。
3. 按非赢利方式运作的农村电力企业创新
以美国的农电合作社为例。所有的农电合作社都是按非赢利方式运作的,美国立法承认了农电合作社与公有或投资者所有的不同电力公司的区别,允许农村发输电和配电合作社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企业存在。美国《电力用户权利法案》还承认所有用户拥有以下权利:
--用户有权得到可靠的、价格合理的、安全的电力供应;
--用户有权组织起来成立、运作归用户所有的非赢利性的电力机构,包括根据他们自己的需要建设归用户所有的电力系统;
--这些归用户所有的非赢利性的电力机构有权受到公正的对待,有权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企业存在,以便有别于投资者所有的或公有电力公司等。
由此可见,美国农村电力系统的主要特点是为它们服务的对象所拥有。由用户入股组织起来,参加非赢利性的农电合作社,实行自建、自管、自有。所谓"自有"是指农村电力系统为供电区内的用户所拥有,根据谁投资归谁所有的政策,用户又是所有者,实现了自己向自己供电,由于供需双方合一,有效地解决了电力合作社中存在的电价、服务质量等问题、并保证了农村电力系统的产权和供电区基本不变,稳定了农村电力市场。"自管"是指农村电力系统由用户选举的代表进行日常管理,并由农电合作社召开一年一度的用户大会实行民主管理,合作社的职员广泛地代表了社区中用户的意见,使农村电力系统管理日趋完善。"自建"就是农村电力系统从美国农电局贷款自行建设,电源既有发输电合作社自己建设的,实行自发自供的,也有为了弥补供电量不足,根据供电协议从联邦政府所属电厂或投资者所有的私人电厂趸售来的。这种自建、自管、自有的方针调动了农村当地广大用户的积极性,使得对中央政府资金压力不太大的情况下,较好的解决了农村用电问题。
与一般电力公司不同。虽然电力公司的股份也是由股东所控制的,但这些股东并不是用户。股东和用户有截然不同的利益,股东理所当然地要得到较大的回报,而用户则希望得到较低的电价和较好的服务。由于农村电力合作社内接受服务的用户同时也是合伙的所有者,公共供电区以及合作社都是为当地所有、由当地管理的,可以更好地适应农村当地用户的特点,提高电力系统的有效管理。
与中国的小水电企业也不同。中国长期以来对于小水电的产权及所属关系不是很明确,更不是为用户所拥有,因此小水电站及其农村供电区很容易被政策所"平调",或是被电力公司中所侵占。此外,中国小水电在新的条件下还得与大型电力公司一起参与所谓的"公平"竞争,而不是象美国一样把农电合作社当作一种特殊的企业来对待,将那些以自发自供为主的非赢利性小水电站与大型商业性电力公司竞争产生的结果只能是让大型电力公司垄断市场,使电力系统越来越远离农村当地用户,电力公司对农村电力的垄断也难以打破。
4. 以经济全球化为动力的电力市场管理创新
经济全球化打破了电力市场的垄断,使电力工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的局面。这一做法在欧洲各国最为明显。欧盟于1997年宣布实行电力市场开放,1999年2月所有欧盟成员国都开放了电力市场,鼓励竞争。从1999年5月起,阿姆斯特丹电力交易所作为一个现贷电力市场正式启动,它不仅向荷兰本国,也向来自德国、比利时的电力交易者开放。斯堪底那维亚国家同样建立了共同的电力市场,德国也可在这个市场进行电力交易,地中海国家则计划在不远的将来实现电网互联,使得电力供应从传统的国内计划调度发展到电量的期货或实时跨国交易。此外,电价也不再是按"成本加利润"方式确定,而是实行竞争上网,由市场决定电价,电力市场的交易方式有了迅速的变化。
同时,一种被称为排放量交易的"绿色能源革命"正在悄悄兴起,为了减少二氧化碳等的排放,欧盟规定了各国的排放标准和排放量,欧盟还规定若某一国排放量达不到标准的,该国可以从其它国家购买这种绿色能源,得以抵数,使得电力市场上除了电量交易外还出现了可再生能源配额与排放量交易的新情况,这是电力市场管理的另一特点。
由于经济全球化带来的电力市场一体化决定了电力体制改革的动力必定是来自外部,这是电力市场发展的又一特点。从法国反对欧盟指令到被迫放开电力市场,从美国依靠政治家推动水电开发和运行的许可证制度改革,都证明了这一点。这种改革和发展不能靠电力市场垄断情况下的自我完善来实现,也不是一个公司、一个地区乃至一个国家可以完全控制的,在我国即将加入WTO之前,我们务必对此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下,农村水电行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也变得空前频繁。在过去的几年里,国际小水电中心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做好服务,在技术引进、设备出口、组织国外专项考察、承接国外项目以及在建立湖南郴州基地、甘肃定西基地和四川基地等方面开展了一些活动,共同努力推动农村水电的管理创新,促进小水电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光大城乡再生能源(社旗)有限公司是2017-05-09在河南省南阳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产业集聚区。
光大城乡再生能源(社旗)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11300MA40Y8G70E,企业法人钱晓东,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光大城乡再生能源(社旗)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新能源电站建设与经营,焚烧、处理城市生活垃圾;销售所产生的电力灰渣,垃圾处理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服务。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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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163号《四川省农村能源建设管理办法》、主席令第九十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水污染防治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农能办主要有以下职能:
1、拟定全县农村能源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农村能源的综合开发与利用技术的试点示范及推广工作,主要包括沼气、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
3、承办并组织实施国家生态环境建设综合治理工程中的沼气、节柴灶项目。
4、负责农村能源的行业管理。施行农村能源产品和设备、技术标准的质量监督、指导和组织农村能源产业发展和服务体系的建设。
5、指导大中型养殖场畜禽粪便处理的生物工程和城镇生活污水净化沼气工程的建设工作。
6、负责组织农村能源行业技术培训,实施对本行业工种从业人员的考试考核和任聘工作。
一般需能源与环境系统工程、农业资源与环境、农业建筑环境与能源工程或与农村能源相关的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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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以市场为导向,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登记、生产经营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指导、服务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权益保护纳入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范围。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其他形式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负担或者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变相增加农民的负担。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侵犯成员合法权益。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组织形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制定扶持措施,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指导和服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提供相应的便利和服务。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第八条 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从事下列活动,自愿联合的,可以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种植业、林果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捕捞业生产;
(二)农产品生产、销售、加工、贮藏和运输及其他相关服务;
(三)农村公共供水服务;
(四)农业机械作业及维修服务;
(五)农业科技推广服务;
(六)农村家庭手工业、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
(七)农业休闲观光和乡村民俗旅游;
(八)沼气等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
(九)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
(十)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
(十一)其他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第九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人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文件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依法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给予登记。第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制定章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遵守章程的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第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承包经营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或者决定评估作价方式。
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出资,出资额计入该成员账户。第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市场与质量监督、税务、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国土房管、人力社保、水务、金融、交通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第六条 农民从事下列活动的,依法可以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种植、养殖、捕捞生产;
(二)农产品销售、加工、贮藏和运输;
(三)农业机械作业及维修服务;
(四)农业科技推广服务;
(五)农村家庭手工业;
(六)农业休闲观光和乡村民俗文化旅游;
(七)沼气等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
(八)其他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第七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制定章程,规定出资、业务范围、盈余分配、入社退社等事项,并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登记,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第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为其成员提供以下基本服务:
(一)组织采购种子、肥料、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
(二)按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
(三)组织开展生产技术培训和提供市场信息;
(四)组织产品运输、贮藏和销售。第九条 在本市承租土地、水面等从事农业生产的本市非农业户籍人员、非本市户籍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租合同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承租证明,可以申请加入、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并计入农民成员比例。第十条 农民可以跨区域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加入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第十一条 鼓励下列单位和个人作为发起人,依法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农业科学研究单位和农业技术服务组织;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基层供销合作社;
(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庭农场;
(五)农业科技人员;
(六)致力于农业发展的其他组织和人员。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领办创办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第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以货币出资的,其出资额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记入成员账户。
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其出资额由成员大会评估作价后记入成员账户。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组织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主要出资方式,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农业集约化、规模化生产经营。第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办法,由其章程规定。
按照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分配的,返还比例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理事长及主要管理人员可以按照本社年度经营状况及其贡献情况,由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决定其分配额或者适当提高其分配额。
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主要出资方式,实行集约化、规模化生产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其他与成员没有产品或者服务交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成员出资比例分配盈余。第十五条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开展合作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组建联合社,依法登记,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支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