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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还单身的白云
贪玩的诺言
2023-02-01 21:20:57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最佳答案
暴躁的月亮
轻松的电灯胆
2025-06-29 14:44:46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本法。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第四条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第二章 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第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资源调查的技术规范。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调查结果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汇总。

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结果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第七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能源需求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并予公布。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总量目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发展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并予公布。第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规划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九条 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第三章 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第十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制定、公布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第十一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国家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并网技术标准和其他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的有关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的国家标准。

对前款规定的国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技术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相关的行业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列为科技发展与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优先领域,纳入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技术进步,降低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可再生能源知识和技术纳入普通教育、职业教育课程。第四章 推广与应用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

建设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

建设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有多人申请同一项目许可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确定被许可人。第十四条 电网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第十五条 国家扶持在电网未覆盖的地区建设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为当地生产和生活提供电力服务。

最新回答
精明的柠檬
清脆的小天鹅
2025-06-29 14:44:46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及其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空气能等非化石能源。第三条 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节约与开发并举的原则,注重保护生态环境。禁止对可再生能源进行破坏性开发利用。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宣传和教育,普及可再生能源应用知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宣传报道,发挥舆论引导作用。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资源进行调查。

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提供可再生能源资源调查所需的资料与信息。

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结果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根据其上一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其中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备案。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可再生能源种类、发展目标、区域布局、重点项目、实施进度、配套电网建设、服务体系和保障措施等。第九条 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气候可行性论证,并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机构应当依法公布经批准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及其执行情况,为公众提供咨询服务。第十条 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履行项目审批、选址审批、用地或者用海审核等职责时,不得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场址用于其他项目建设。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可再生能源投资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以及其他相关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承担可再生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发展和科技进步相关工作,并对依法需经国家批准或者核准的投资建设项目提出审查意见。第十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省气候特征和工程建设标准依法制定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利用的地方标准。

省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依法制定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地方标准。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沼气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生物液体燃料销售和推广应用的组织和指导工作,监督石油销售企业按照规定销售生物液体燃料。

老实的火
无聊的羽毛
2025-06-29 14:44:46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农村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可再生能源,是指农村的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微水能、地热能等非化石能源。第三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坚持因地制宜、综合利用,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所属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上级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有关工作。第二章 推广应用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和节约能源的宣传教育,普及有关知识,推广新技术、新产品,为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提供指导和服务。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推广下列可再生能源技术:

(一)沼气综合利用技术和生产生活污水沼气厌氧发酵技术;

(二)生物质气化、固化和液化等技术;

(三)太阳能热水、采暖、干燥等技术;

(四)利用地热能种植、养殖等技术;

(五)微水能发电及其他利用技术;

(六)风能利用技术;

(七)其他可再生能源技术。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农业结构调整建设沼气利用工程,发展沼气生态农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沼气开发利用规划,引导、鼓励、扶持、组织下列地区重点建设沼气利用工程:

(一)血吸虫病疫区;

(二)畜牧业相对集中发展地区;

(三)生活污水未纳入污水处理管网统一处理的地区;

(四)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第八条 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应当优先采用沼气环保能源技术。

鼓励采用沼气厌氧发酵技术处理生产生活污水。没有修建污水处理厂的集镇或者污水管网未能覆盖的地方,应当优先采用沼气厌氧发酵技术处理生产生活污水。第九条 秸秆资源丰富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秸秆综合利用的指导,有计划地示范推广秸秆气化、固化等技术。第十条 鼓励有条件的村(居)民小区、机关、学校、敬老院、医院等采用太阳能供热采暖等技术。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筑和设计施工中应当根据业主的意见为利用太阳能提供必备条件。第十一条 在有地热能、微水能、风能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扶持措施,试点示范,促进开发,推进综合利用。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推广先进适用的省柴节煤灶以及制茶、烤烟、砖瓦生产等方面的节能技术。

用能单位和个人应当逐步淘汰或者改造高能耗设备和工艺。以薪柴为生活能源的农户应当采用节柴技术,减少薪柴消耗。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农村卫生保健、环境保护等工作统筹规划,配套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的科学技术研究纳入科技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农村可再生能源资源调查,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农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安排部分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纳入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立健全技术服务网络,加强农村可再生能源科学研究、技术指导和培训、信息咨询、安全管理等公益性的服务。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各种经济主体参与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和技术推广,依法保护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稳重的向日葵
沉静的橘子
2025-06-29 14:44:46

能源局的职责是:1、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战略的建议,拟订能源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2、负责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行业管理;3、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4、审批、核准、审核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5、负责能源预测预警,发布能源信息,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6、拟订核电发展规划、准入条件、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7、拟订国家石油储备规划、政策并实施管理;8、承担国家能源委员会具体工作。

温暖的糖豆
敏感的冰棍
2025-06-29 14:44:46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改善农村生产条件,提高农村居民生活质量,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农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可再生能源,是指主要用于农村生产、生活的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以及进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多能互补、节用并举、群众自愿的原则,坚持资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统一。

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可再生能源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和保障措施,扶持农村可再生能源的科研开发和推广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宣传和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普及科学用能和技术推广应用知识。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贸、财政、科技、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科研开发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组织并支持科研、教学、推广、生产等单位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基础性、关键性、公益性技术的研究,促进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技术进步。

省发展改革、经贸、科技、财政部门应当在项目安排、创新奖励、政策及资金扶持等方面,支持农村可再生能源的科研开发和成果转化。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科研机构、企业和个人研究开发农用太阳能、小型风能、小型水能技术以及沼气贮运、沼气低温发酵、秸秆发酵沼气、秸秆气化、秸秆固化和炭化等生物质资源转化技术,并给予政策及财政支持。第九条 鼓励科技人员通过技术转让、技术承包和技术入股等形式,加快农村可再生能源成果的转化。第十条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全省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地方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没有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的,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规定报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 推广应用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工作纳入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充分发挥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机构的作用,开展农村可再生能源科学研究、技术指导、技术培训、信息咨询、安全管理等公益性服务,并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和个人建立专业服务组织,开展农村可再生能源社会化服务活动。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农村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工作。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政府设立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给予保证,并在农业技术推广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项目。第十四条 推广应用农村可再生能源新技术、新产品,应当努力降低相对成本,提高相对效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协调发展。

农村可再生能源新技术、新产品,应当在推广地区经过实地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列入推广目录并向社会公告后,方可推广。

鼓励单位与个人参与农村可再生能源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活动。第十五条 生产、销售的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和转让的技术,应当实用、安全、方便,易于群众接受。

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和技术的生产、销售、转让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或者所提供的技术负责,并向用户传授安全操作知识,提供售后服务。

禁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质量不合格的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

贤惠的月亮
健忘的树叶
2025-06-29 14:44:46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快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发展农村循环经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可再生能源,是指农村生产生活中使用的生物质能(沼气、秸秆气化、秸秆固化等)、太阳能、风能、地热能、微水能等非化石能源。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以及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省农村能源管理机构负责。

市(行署)、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已设立的农村能源管理机构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在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

省农垦总局、分局,省森林工业总局、林业管理局负责垦区内、国有森工林区内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已设立的农村能源管理机构负责,业务上接受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五条 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财政、科技、建设、畜牧、环保、林业、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农民自愿,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节约、安全、清洁、方便并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农村可再生能源科研开发、推广应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开发与推广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群众性科技组织、企业和个人研究先进适用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节约常规能源,普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科技知识;鼓励和支持农村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先进适用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设备和产品。

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新项目、新技术,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后,方可推广。第九条 引进省外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应当具有国家或者省级有关部门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鉴定证书,报省农村能源管理机构备案。

引进国外新技术、新设备和新产品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推广下列技术:

(一)农林废弃物生物质气化、固化、液化、炭化和发电技术;

(二)利用非耕地种植能源植物和薪炭林营造技术;

(三)利用太阳能取暖、热水、干燥、种植、养殖等技术;

(四)小型风能、微水能和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

(五)农村生产生活污水沼气净化技术;

(六)用于农村生产、生活的地热利用技术;

(七)先进适用的农产品加工、太阳房、节能农宅、生物质高效炉灶等生产生活节能技术;

(八)其他先进适用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第十一条 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新技术和新产品推广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推广技术成熟、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技术、设备和产品,加强对用户的技术指导。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纳入村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重点支持沼气的开发利用;鼓励农村户用沼气开发利用与日光节能温室、太阳能畜禽舍相结合,在建设沼气池的同时,配套进行改圈、改厕、改厨、改炕灶、改庭院。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沼气生产单位和个人对沼渣、沼液实行综合利用,发展有机、绿色和无公害农产品。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畜禽屠宰场、酿造厂、豆制品厂等排放有机废水的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沼气工程技术处理有机废弃物,实现集中供应沼气、发电或者生产高效有机肥。

引导和支持新建的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建设沼气工程等利用和处理废弃物的环保工程。第十四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同科技、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农作物秸秆的综合开发利用,加快推广秸秆气化、固化和热电联供技术,逐年减少秸秆直接用于燃烧的比例。

小巧的小海豚
冷酷的火车
2025-06-29 14:44:46

屋顶光伏发电补贴政策有以下几点:

1、国家补贴是0每度.42元,以下简称国补,这是光伏电站每发一度电,国家的补贴价;

2、光伏电站发电看你的用途是怎样,是要自发自用,余电上网还是要全额上网,一般情况下,我们多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这种模式;

3、地区的不同也会导致补贴的不同,也会导致收益的不同。

太阳能优点有以下几点:

1、无枯竭危险;

2、安全可靠,无噪声,无污染排放外,绝对环保;

3、不受资源分布地域的限制,安装在建筑屋面同时美观的优势;

4、无需消耗燃料和架设输电线路即可就地发电供电;

5、能源质量高;

6、使用者从感情上容易接受且非常喜爱;

7、建设周期短,获取能源花费的时间短;

8、从国家安全角度讲,光伏发电可以实现家庭自己供给,避免战争带来的毁灭打击。

光伏发电税收优惠政策有以下两点:

1、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太阳能发电新建项目条件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第一至第三年免征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2、光伏发电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百分之五十的政策。

光伏是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简称,是一种利用太阳电池半导体材料的光伏效应,将太阳光辐射能直接转换为电能的一种新型发电系统,有独立运行和并网运行两种方式。

同时,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分类,一种是集中式,如大型西北地面光伏发电系统,一种是分布式,如工商企业厂房屋顶光伏发电系统,民居屋顶光伏发电系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第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呆萌的路灯
文静的太阳
2025-06-29 14:44:46

二、GB/T 23331-2009《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标准的主要内容

1、总要求:组织应建立并实施能源管理体系,以降低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能源管理体系应覆盖组织与能源管理有关内部过程和外包过程。

2、管理职责:包括管理承诺、能源方针、作用、职责和权限等方面的要求。

3、策划:包括能源因素、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能源管理基准及标杆、能源目标和指标、能源管理方案等方面的要求。

4、实施与运行:包括资源,能力、培训和意识,信息交流,文件控制,记录控制,运行控制等方面的要求;

5、检查与纠正:包括监视、测量与评价、合规性评价、不符合,纠正、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内部审核等方面的要求;

6、管理评审:包括总则、评审输入、评审输出等方面的要求。

三、GB/T 23331-2009《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可能带来的价值

1、树立良好的社会责任形象,为节能减排做出贡献;

2、有助于能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降低生产(服务)经营成本,有利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在能源资源价格不断上涨时保持竞争力;

3、有利于满足市场、用户和各相关方的要求,有利于减少信贷和保险机构的风险,有利于吸引投资,有利于产品销售和市场开拓;

4、有利于完成国家对下达的节能指标;

5、有利于获得国家各类奖励及财税政策支持,如国家对节约每吨标准煤给予组织200-250元的政策补贴,条件是组织必须拥有完善的能源管理体系制度;

6、有利于为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做准备,培养能源管理方面的人才,为能源管理提供有效保障。

7、有助于克服技术性贸易堡垒,甚至可以与国外相互认可,得到外商的青睐,扩大国际营销渠道。

8、有利于建立节能减排的理念,树立持续改进的信心,逐步形成节能减排的自律机制。

国家标准《能源管理体系—要求》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2008年8月11日) 本国家标准由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标认证中心负责组织起草,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2006年制修订国家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中的要求,原定于2007年完成相关标准的制定工作,但由于近两年来,有关国际组织一直积极努力促进能源管理体系国际标准的制定进程,并就能源管理体系标准的基本结构和内容进行了多次研讨,同时,国际标准化组织也将制定能源管理体系国际标准纳入议事议程。为了更好地借鉴国际经验并考虑到尽量与国际标准相协调等原因,对我国能源管理体系标准的制定进程有所推延。

项目编号:20068111-T-469

项目名称:能源管理体系-要求

制、修订:制订

上报单位: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20)

二、 能源管理体系标准研制的背景、意义及其理论基础(一)能源管理体系概念的产生背景

能源管理体系概念的产生源自于对能源问题的关注。世界经济的发展,在不同程度上给各个国家带来了能源制约问题,发展需求与能源制约的矛盾唤醒和强化了人们的能源危机意识。而且人们意识到单纯开发节能技术和装备仅仅是节能工作的一个方面,人们开始关注工业节能、建筑节能等系统节能问题,研究采用低成本、无成本的方法,用系统的管理手段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一些思想前瞻的组织还建立了能源管理队伍,有计划地将节能措施和节能技术用于生产实践,使得组织能够持续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这不仅极大地促进了系统管理能源理念的树立,也因此产生了能源管理体系的思想和概念。

(二)建立、实施能源管理体系标准的意义

我国人均能源占有量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能源供给不足已经成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制约因素。由于我国许多行业和地区能源利用效率低、浪费大,目前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量大大高于世界平均水平。且我国正处于高速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阶段,这一阶段的能源供给矛盾尤为突出,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的经济发展。

在国家宏观能源政策导向下,虽然能源管理工作在我国已经得到了重视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组织能源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措施之间尚未形成一个有机整体,缺乏全面系统地策划、实施、检查和改进,缺乏全过程系统的科学监控,系统的能源管理思想没有得到具体体现和贯彻实施。为了切实地加强组织的能源管理,促进节约能源并降低组织生产成本,需要有新的思路、新的管理理论和方法。推行规范化管理、建立能源管理体系,便是一条科学可行的途径。对我国现阶段实现“十一五”规划提出的节能目标、建设节约型社会、缓解能源紧缺对经济发展的制约矛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组织内部建立规范的能源管理体系,使能源管理的各项手段和措施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全面系统地策划、实施、检查和改进各项能源管理活动,实施全过程管理,以期获得最佳的节能效果。建立和实施能源管理体系的重要意义在于:

(1)有利于推进国家能源方面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其他要求的实施。建立能源管理体系标准能够有效地将企业现有的能源管理制度与能源有关的法律法规、能源节约和鼓励政策、能源标准,如能效标准、能耗限额标准、计量和监测标准等,以及其他的能源管理要求有机结合,形成规范合理的一体化推进体系,使组织能够科学的强化能源管理,降低能源消耗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组织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

(2)有利于组织能将节能工作落到实处。这是由于传统的能源管理方式,只解决了“谁来做、做什么”的问题,而“如何做”、“做到什么程度”,主要由执行者凭个人的经验甚至意愿来决定,导致有些节能工作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通过系统的建立一套科学合理且具有可操作的能源管理体系,便能大大减少工作中的随意性,进而提高节能工作整体效果和效率。

(3)有利于及时发现能源管理工作中职责不清问题,为建立和完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和相互促进的能源管理组织结构提供保障。通过识别节能潜力以及节能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通过持续改进,不断降低能源消耗,从而实现组织的能源方针和能源目标。

(三)能源管理体系标准的基本理论基础

能源管理体系以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目的,针对组织活动、产品和服务中的能源使用或能源消耗,利用系统的思想和过程方法,在明确目标、职责、程序和资源要求的基础上,进行全面策划、实施、检查和改进,以高效节能产品、实用节能技术和方法以及最佳管理实践为基础,减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而且引入持续改进的管理理念,采用切实可行的方法确保能源管理活动持续进行、能源节约的效果不断得以保持和改进。从而实现能源节约的战略目标。

能源管理体系借鉴ISO9000和ISO14000的理念和思想、强调规范各种能源管理制度和措施、注重识别和利用适宜的节能技术和方法,以及最佳能源管理实践和经验,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

三、 其他国家能源管理体系标准研制情况及国际标准的进展国际上有关国家制定并实施了能源管理体系国家标准,如英国能源效率办公室针对建筑能源管理制定的《能源管理指南》、美国国家标准学会(ANSI)制定的MSE2000《能源管理体系》、瑞典标准化协会制定的《能源管理体系说明》、爱尔兰国家标准局(NSAI)制定的《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丹麦标准协会发布的《能源管理规范》等。此外,韩国也发布了相应的国家标准,德国和荷兰也制定了相应的能源管理体系规范。另外,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和欧洲电气技术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共同组建了一个特别工作小组,研制三个与能源管理有关的欧洲标准,其中包括能源管理体系标准。这些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为我国能源管理体系标准的研制提供了很好的经验。

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UNIDO)积极推进能源管理体系国际标准的制定进程。2007年初至今,先后在奥地利、泰国和中国召开了3次关于能源管理体系标准的国际研讨会,特别是2008年4月在北京由国家标准委(SAC)和UNIDO共同组织召开的能源管理体系标准研讨会上,ISO、UNIDO以及相关国家的标准化组织的代表和专家就能源管理体系标准的结构、核心理念、要素、与其他国际标准的差异等进行了卓有成效的交流和讨论,并就能源管理体系的框架内容达成基本共识。这几次重要会议的召开为我国能源管理体系标准的研制提供了非常好的技术交流和改进完善的机会。

为推动能源管理体系国际标准的制定,ISO成立了ISO/PC242---能源管理体系项目委员会,由美国和巴西共同担任秘书处,由巴西、中国、英国和美国共同承担该委员会的相应职务。该委员会将于2008年9月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相信这次会议将对能源管理体系国际标准的制定起到更大的推动作用。 早在2002年,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标认证中心就开始了有关能源管理体系标准的研究工作,逐步探索建立我国的能源管理体系系列国家标准。但由于诸多原因,研究初期并没有正式提出国家标准立项。在借助国家发改委和科技部两个课题研究、试点和相关经验积累的基础上,申请了国家标准立项并获得批准。国家标准正式立项后,标准提出单位和起草单位组成了工作组,制定了工作计划,通过深入研究并多次召开工作组讨论会议,形成了“《能源管理体系-要求》草案”,同时,标准制定单位通过各种渠道,收集到了大量的能源管理体系相关的标准和资料并组织消化和理解,并据此对标准草案内容进行了完善,形成了现在的征求意见稿。详细过程如下:

1、 2002年,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标认证中心在多年致力于能源政策和规范研究、实施及推广的基础上,提出了能源管理体系的概念,并开始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比较系统的研究。

2、 2004年,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的重视和关注下,中标认证中心正式提出了“能源管理体系标准与推广应用政策研究”的课题,并完成了相关的研究工作。

3、 2005年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技术体系研究”作为国家质检总局、认监委共同承担管理的国家“十五”科技攻关专项的重要课题“资源节约认证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的关键内容正式立项,课题研究确定了能源管理体系标准的核心要素及相应的规范文件。2007年11月,课题研究成果通过国家科技部、质检总局等相关部门组织的验收。

4、 2006年,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标认证中心正式通过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能源管理体系系列国家标准”的立项申请,并获得批准。在前期研究积累的基础上,通过深入的研究和讨论,2006年底确定了标准草案。

5、 2006年至2007年上半年,标准草案在一定范围内向相关专家征求意见,并根据意见对标准草案进一步进行修改完善。

6、 2006年至2008年上半年期间,在标准起草和研制的过程中,起草组非常注重国际的动态和趋势,一直与有关国际组织(如ISO,UNIDO)和相关国家(如美国、英国)保持紧密的联系与合作。在2007年3月、5月和2008年4月,分别参加了相关国际组织召开的能源管理体系标准国际研讨会,并根据研讨会的情况及国际能源管理体系标准的发展趋势对标准草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7、 2008年7月,召开能源管理体系标准讨论会,对标准条款内容及表述方式等进行了完善,并形成了《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征求意见稿)》。 (一)标准制定的核心思想

1、全过程控制思想:应用系统理论和过程方法,以低成本、无成本的管理措施,将组织的能源管理工作与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及其他要求进行有机结合,针对组织用能全过程(能源采购、贮存以及使用等)和生产运营全过程(生产运营、管理运用和生活运营),对组织的能源因素进行识别、控制和管理,实现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目的。

2、运用PDCA理论:充分运用PDCA理论,借鉴和使用先进的节能技术、方法和节能实践,不断提高组织的能源绩效,是能源管理体系的主要要求内容之一。

3、充分结合能源管理的特点:将能源管理的特点充分体现在能源管理体系的各项具体要求中,努力与现行的能源管理系方法,如能源诊断等技术相结合。

4、充分借鉴现有的管理体系标准:遵循管理体系标准的国际惯例、发展趋势和一般要求,借鉴ISO9000、ISO14000等成熟国际管理体系标准的理念和方法,在标准构架、相关表述和要求方面与国际通行的管理模式相协调。

(二)能源管理体系基本概念/构架分析

结合能源管理体系的建立、控制和适用对象等核心要求,对能源管理体系基本管理理念和基本概念/构架的分析如下: 项目 能源管理体系-要求 核心概念 能源管理体系是以“能源”为核心进行控制和管理, 组织通过识别能源因素、确定具体的能源目标和指标,并通过建立能源管理体系来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效率。因此,能源管理体系主要是通过“活动、产品和服务”识别能源因素,围绕“产品实现全过程以及减少外部影响所产生的能源消耗”来确定相关的管理要求。 控制范围 组织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潜力涉及到产品实现的全过程,因此,能源管理的控制范围也会涉及产品实现的全过程。与此同时,由于与组织运行相关的管理运营(例如办公场所和办公车辆等)和生活运营(职工食堂/咖啡厅,淋浴房等)也消耗能源、也同样存在节能潜力,因此也应在能源管理体系的控制范围之内。

虽然组织的能源消耗通常都发生在组织内部,但组织的能源供应商会对组织的能源管理产生很显著影响。因此,组织的能源供应商应在能源管理体系的控制范围之内。同时,如果零部件和服务供应商对组织的能源消耗有直接影响,这些供应商通常也应在能源管理体系的控制范围之内。 控制对象 能源管理控制的对象主要是“影响能源消耗、能源利用效率的因素”,即通过管理,将能源消耗控制到规定的目标范围之内。该目标包括组织的“纵向比较目标”以及同行业的“横向比较目标”。

在确定能源目标和指标时,一方面要考虑到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另一方面,也取决于组织的自身需求,因此,应依据组织的自身需求和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确定能源目标和指标。 控制程度 能源管理在满足能源目标和指标的同时,更强调控制的“相对性”,更注重不断挖掘节能潜力、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控制方法 能源因素与组织提供的产品以及生产产品的工艺设备紧密相关,因此,能源管理所使用的控制方法同样也具有较强的行业特点。另外,能源管理除要控制对能源利用效率产生重大影响的关键环节和关键点外,还要更加关注设备以及系统间的合理匹配。 适用范围 能源管理体系可广泛应用于硬件、流程性材料和服务行业,而软件行业属于微耗能行业,因此应用较少或需要管理的内容较少。

组织通过实施能源管理体系标准,可以实现下列需求:

− 用系统的管理思想和方法,将现有的政策和措施、能源标准、最佳节能实践与经验等与组织的能源管理活动有机结合,使之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经济合理的降低组织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 能够实现所声明的能源方针;

− 证实其有能力控制和管理能源因素。 管理绩效 能源管理绩效是指组织对其能源因素进行管理所取得的可测量的结果。对能源管理绩效的评价不仅要关注合格与否,更应关注节能潜力的不断挖掘,通过与自身历史情况比较、与同行情况比较,实现“量控”。虽然本标准没有提出具体的能源绩效的要求,但组织应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通过监测、测量和评价、管理评审等活动衡量组织的能源绩效,以实现持续改进。 (一)能源管理体系模式

标准草案采用了国际上通行的管理模式,如图所示:

(二)标准草案《能源管理体系—要求》的主要内容

1、总要求。组织应建立并实施能源管理体系,以降低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能源管理体系应覆盖组织与能源管理有关内部过程和外包过程。

2、管理职责。包括管理承诺、能源方针、作用、职责和权限等方面的要求。

3、策划。包括能源因素、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能源管理基准及标杆、能源目标和指标、能源管理方案等方面的要求。

4、实施与运行。包括资源,能力、培训和意识,信息交流,文件控制,记录控制,运行控制等方面的要求;

5、检查与纠正。包括监视、测量与评价、合规性评价、不符合,纠正、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内部审核等方面的要求;

6、管理评审。包括总则、评审输入、评审输出等方面的要求。

(三)能源管理体系关键要素分析

针对能源管理体系中所包含的关键的要素进行分析如下: 要素 能源管理体系-要求 能源方针 能源方针是指由组织的最高管理者正式发布的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总体宗旨和方向。

在制定能源方针时,强调要对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持续改进作出承诺;对遵守与能源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及其他要求作出承诺。

另外,组织自身需求和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等强制要求也是能源方针关注的主要方面。 策划 能源管理策划相对比较复杂,首先要识别能源因素和评价出优先控制的能源因素,识别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及其他要求,同时还要建立能源管理基准和标杆,在此基础上,确定能源目标、指标。最后,要针对所确定的目标、指标及相关能源因素,制定能源管理方案。 基准与标杆 建立能源管理基准和标杆是能源管理体系的一项基础的、不可缺少的工作,组织可以依据所确定的基准、标杆(适宜时),进行能源绩效的纵向比较(与历史情况进行比较)和横向比较(与同行业进行比较),同时,基准和标杆也是确定能源目标和指标的基础。 目标和指标 能源目标是指组织所要实现的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总体要求。能源指标是由能源目标所产生,为实现能源目标必须达到的可测量的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具体要求。

同样,能源方针、能源目标和能源指标共同构成了能源绩效的评价依据。

能源目标通常是定性的,针对某一具体的能源因素提出总体要求,而能源指标通常是定量的并且是可测量的,如能源利用率指标、能源节约率指标、系统能源效率指标等。

能源目标和指标通常是“内外结合的比较要求”,主要依据基准、标杆、法律法规、标准等确定。 资源配置 能源管理将资源作为实施与运行的一个部分,不仅提出了原则要求,也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如:设备和系统的自身能源利用效率对能源指标的影响即直接又重大,在进行设备配置时需要综合考虑其能耗和效率问题。 运行控制 一方面,组织的能源消耗产生于产品实现的全过程;另一方面,能源管理体系的运行效果将直接影响能源目标和指标的实现。因此,在能源管理体系中,运行控制虽然作为实施与运行的一部分内容加以阐述,但具体的控制内容应涉及两个方面:

a) 产品和过程设计;

b) 设备、设施配置与控制;

c) 能源采购;

d) 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的控制等。 设计 在能源管理体系中,作为运行控制的一部分,应针对产品和过程设计提出有关的能源管理要求。特别是在类似生产流程设计过程中,不仅应考虑生产全过程中所使用的能源的种类、经济性、质量、环境影响、能量平衡等因素,还应重点考虑耗能设备、耗能系统以及各系统间的匹配,实现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目的。也就是说,能源管理对“事前控制”依赖很强。 采购 由于能源采购对组织的能源目标和指标的实现有重大影响,应在能源管理体系中对能源采购提出具体要求。 监视和测量 除一般意义上对能源特性的监测和测量外,在能源管理体系中还强调:

− 能源测量:包括利用综合能耗计算、能量平衡、节能监测、能源审计等手段进行的监测和测量;

− 能源绩效评价:组织应定期收集关于目标和指标的执行情况,产品、设备和系统的能耗情况,节能新技术,最佳节能实践,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的使用情况等,利用这些信息对组织能源绩效作出评价并识别出持续改进的机会。 1. 关于“组织”与“用能单位”

在国家相关能源管理的标准中使用比较多的是“用能单位”,但考虑到能源管理体系标准与现有国际标准(如ISO9000/ISO14000)的协调,以及与将来能源管理体系国际标准的统一,本标准采用了管理体系中比较常用的术语,即“组织”。

2. 关于“能源因素”的定义

本标准界定的能源因素是“在组织的活动、产品和服务中,影响能源消耗、能源利用效率的因素。”,这与ISO14000中的环境因素的定义方式是有很大区别的, ISO14001中对环境因素的定义是“一个组织的活动、产品和服务中能源与环境发生相互作用的要素”,本标准没有采用类似的定义,而是直接针对能源管理体系的目标“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进行了能源因素的定义,主要目的是通过对能源因素的识别和控制,更有助于组织改进能源绩效,以及有助于实现组织节能减排的责任和目标。

3. “能源、一次能源、二次能源、新能源、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等定义

这些术语和定义在相应国家标准中并没有比较全面的界定,而且各定义中存在相互交叉的内容,为了更全面的阐述对能源管理的要求,本标准对以上术语及其定义依据相应国家标准、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能源法等进行界定,并给出了相应的定义。

4. “能源管理基准和标杆”的要求

由于与ISO9000、ISO14000的控制对象不同,以及针对控制对象所确定的控制要求的有关依据不同,相应的管理体系内容也会发生变化。因此,在能源管理体系中,建立“基准和标杆”非常重要,将直接影响能源消耗指标的确定和测量。本标准针对能源管理的特殊性,提出建立能源管理基准、标杆(适用时)的要求。并要求在设计目标指标时进行考虑,主要目的是通过设立管理基准和标杆划定组织的能源管理基础水平和确立改进的方向。

5. 关于“对组织所提供的产品” 的能源管理要求

鉴于能源管理的特点和建立实施本标准的主要目的,本标准并没有提出针对组织所提供的产品提出相应的能源管理要求。因为已经有相应的国家标准对用能产品的能源效率水平作出了相应规定。另外,本标准的主要目标为了降低组织提供产品/服务过程中的能源消耗,如果将管理要求延伸到组织所提供的产品,则需针对产品,提出一系列相应的要求,使本标准过于复杂并不利于抓住重点。

6. 关于对“人员资质”要求

考虑到人员资质对组织能源消耗和能源利用效率的影响,本标准对操作重点设备的人员的资质提出了要求。

7. 关于“附录:使用指南”的问题

本标准并未提供一个类似ISO14001那样的一个“使用指南”,主要是标准正文中对相关要求的描述已经比较清晰,另外,能源管理体系系列标准中还将研制一个“实施指南”,严格的讲,对于有些内容的界定很难说清是属于实施指南还是使用指南。所以,对标准使用和实施的内容将在“实施指南”中进行描述。

8. 关于ISO9000、ISO14000和能源管理体系标准

三者都是运用管理手段、系统思想、过程方法、PDCA途径和持续改进对所控制的对象进行系统的控制和管理,但由于三个管理体系所对应的核心概念――质量、环境和能源不同,以及由此导致的管理体系的关注点和过程控制方法也不完全不同,因此,所使用的控制和管理措施以及采取的具体技术方法将存在差异。但总的来说,能源管理体系标准是在ISO9000标准和ISO14000标准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套管理体系标准,因此,不论从标准结构、标准的内容都会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联系,也就是说要充分借鉴ISO9000标准和ISO14000标准来制定能源管理体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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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9 14:44:46
能源局的职责如下:

1、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战略的建议,拟订能源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

2、负责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行业管理;

3、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

4、审批、核准、审核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