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购买新能源汽车可获市级补助
日前,记者从云南省昆明市交通运输局获悉,力争今年年底前完成3400辆新能源汽车推广工作。在昆明市辖区内购买、注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国家财政补贴资金标准1:0.5给予市级配套补贴。为方便新能源汽车使用,昆明将建设3700个充电桩,包括现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停车场。原则上,充电设施的建设比例应不低于5%。规模在100个车位以上的永久性商业停车场,原则上按不低于5%的比例配备收费设施;新建住宅小区和公共大型停车场按10%的比例规划建设充电设施;新能源汽车销售4S店,根据新能源汽车销售数量,为用户搭建充电桩。
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
章程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为加强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主要指插电式(plug-in)混合动力乘用车和纯电动乘用车。
第三条补助资金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并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对象方式
第四条中央财政对试点城市私人购买、登记注册和使用的新能源汽车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动力电池、充电站等基础设施的标准化建设给予适当补助,并安排一定工作经费,用于目录审查、检查检测等工作。
第五条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包括私人直接购买、整车租赁和电池租赁三种形式。
(一)直接购买:中央财政对汽车生产企业给予补助,汽车生产企业按扣除补助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私人用户。
(二)整车租赁:中央财政对汽车生产企业给予补助,汽车生产企业按扣除补助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租赁企业。
(三)电池租赁:中央财政对电池租赁企业给予补助,电池租赁企业按扣除补助后的价格向私人用户出租新能源汽车电池,并提供电池维护、保养、更换等服务。
第六条地方财政安排一定资金,重点对充电站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新能源汽车购置和电池回购等给予支持。
《云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指出,拟对照同期中央财政对新能源汽车的补贴标准,省级财政配套对单车补贴25%,各州市财政配套补贴上限为中央财政同期补贴标准的25%。
记者了解到,该《办法》旨在鼓励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促进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省财政将安排专项资金,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给予补贴。
《办法》指出,省级财政资金的补贴对象是消费者,包括法人消费者和自然人消费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取得授权的销售机构,在云南省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除中央和本省财政补贴后的价格将产品销售给消费者,消费者按销售发票载明的销售价格扣减中央和省级补贴资金后支付购车款。
对照同期中央财政对新能源汽车的补贴标准,省级财政配套对单车补贴25%,各州市财政配套补贴上限为中央财政同期补贴标准的25%。
1、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公种田光伏发电项目。
2、云南省大理州弥渡县德苴一期光伏发电项目。
3、云南省大理州弥渡县木古兰光伏发电项目。
4、云南省楚雄州武定县万德村光伏发电项目。
5、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普乐村光伏发电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