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对哪些消费品征税?对这些消费品征税有什么目的?
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有15种:烟、酒、化妆品、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鞭炮烟火、成品油、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质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涂料。有的税目还进一步划分若干子目。
二、征收消费税的项目范围
征收消费税的范围可以归纳为以下五类:
第一类:特殊消费品。这些消费品若消费过度会危害人类健康、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第二类:非生活必需的奢侈品。这类消费品系非生活所必需,生产原料又稀有昂贵,主要有金银首饰、珠宝玉石、化妆品等。
第三类:不可再生能源产品。这类消费品一旦消费掉便不可再生,如汽油、柴油等。
第四类:高档且又高能耗的消费品。这类消费品如小汽车、摩托车等。
第五类:其他一些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如汽车轮胎、护肤护发用品等。
三、征收消费税的税目税率
消费税的税率,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比例税率;另一种是定额税率,即单位税额。消费税税率形式的选择,主要是根据课税对象情况来确定,对一些供求基本平衡,价格差异不大,计量单位规范的消费品,选择计税简单的定额税率,如黄酒、啤酒、成品油等;对一些供求矛盾突出、价格差异较大,计量单位不规范的消费品,选择税价联动的比例税率,如烟、白酒、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鞭炮、汽车轮胎、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摩托车、小汽车等。
一般情况下,对一种消费品只选择一种税率形式,但为了更好地保全消费税税基,对一些应税消费品如卷烟、白酒,则采用了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双重征收形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通过对汽油、柴油的征税,体现国家对消费这类稀缺资源产品的政策,节制对这种产品的消费,节约能源。
2009年起,已恢复为17%税率。
国务院《全国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规划(2013~2020年)》指出,要着力解决资源型城市的重点、难点问题。继续安排资源型城市吸纳就业、资源综合利用、多元化产业培育和独立工矿区改造试点财政投资专项,支持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对符合条件的接续替代产业在项目审核、土地利用、融资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继续加大对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恢复治理的资金支持。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在防范信贷风险的前提下,加大对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信贷支持力度,创新合作模式。课题组主要借鉴了曾万平博士的研究成果,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6.2.1 健全促进矿产资源型县域经济发展转型的财政和投资政策体系
(1)中央和省加大对矿产资源型城市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
按照财政部《2012年中央对地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纳入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范围的市(县、区)补助期限太短,对于转型成功的城市补助比例按照75%,&nbsp50%和25%的比例逐年下降,但事实上即使延长到2015年,时间也太短。按照国外经验和产业发展规律,培育接续替代产业往往需要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时间,因此需要延长中央财政的支持年限。
此外,需要扩大资源枯竭型城市的范围,对于财力较弱的矿产资源型城市,应该尽快将其纳入第四批资源枯竭型城市名单,逐年加大转移支付力度,通过财政支持及其外部的监督和考核机制,促进矿产资源型城市加快转型,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
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为支持矿产资源型城市的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工作,加大对矿产资源型城市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
(2)中央和省级政府加大对矿产资源型城市的专项支持倾斜力度,减少专项配套
当前,我国各级政府的财力主要集中于中央和省级政府层面,中央和省政府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型城市的专项支付转移力度,尽量减少对市级财政的专项配套要求,力争取消对县(区)级政府的项目专项配套资金要求,减轻其财政压力。
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是大多数矿产资源型城市发展的薄弱环节,建议中央和省政府加大对矿产资源型城市的市政设施建设、道路交通建设、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的支持力度,加大对矿产资源型城市保障性住房和新型农村社区等项目建设支持力度。加大对矿产资源型城市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的投入力度,以及加大对科技专项投入力度、提高科研资金效率。
(3)利用国债资金和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的扶持政策
按照国发〔2007〕38号文件,国家安排一部分国债资金和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集中扶持东北矿产资源型城市的项目建设。应该尽快将这一政策扩大到我国其他区域的矿产资源型城市,促进其产业转型,从而带动城市全面转型。
(4)调整和完善可持续发展基金使用办法
目前,煤炭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存在许多问题,建议做如下调整。一是将基金分成办法从按“企业隶属关系”分成调整为按照“属地原则”分成。按照企业隶属关系分成对矿产资源型城市不公平,因为不管是央企还是省属国企,其资源开采所导致的生态和环境污染问题、土地塌陷等问题均由所在县(区)政府解决;另外,建议按属地原则调整省市县收入分成比例,加大对县(区)一级的分成比例。二是建议将省级征收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更多向县(区)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等方面倾斜。
6.2.2 建立健全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
国务院《全国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规划(2013~2020年)》指出,要建立健全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强化开发秩序约束机制。研究制定资源开发与城市可持续发展协调评价办法,加强可持续发展预警与调控,通过针对性政策措施引导和支持不同类型资源型城市实现特色发展,积极探索各具特色的发展模式。要加快推进资源税改革,研究完善矿业权使用费征收和分配政策,健全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研究建立资源型企业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健全资源开发补偿机制和利益分配共享机制。进一步落实接续替代产业扶持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社会力量,推动接续替代产业发展。
(1)加快税制改革,增加绿色税种,加快结构性减税
1)加快推进资源税制改革。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完善资源税计征办法,实行从价和从量相结合的计征方法,改变部分应税品目的计税依据。一是将煤炭资源型城市纳入试点,有利于提高资源所在地的税收收入,提高其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能力。二是提高资源税税额征收标准,加大对资源税的征收力度,充分体现资源的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三是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目前的征税范围太窄,导致资源下游产品的比价不合理,实际上鼓励了对资源的掠夺性开釆和使用。对征税对象不仅涉及不可再生能源,还应涉及部分可再生能源。四是设计更为合理的税率,激励资源开釆企业和资源利用主体节约资源。应综合考虑其稀缺程度、资源的品位高低差异、地理位置差异、我国对该资源的利用效率、对外依存度和其替代品的开采成本等因素,合理计算课税税额,实施有差别的企业征收税率。五是完善资源税等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技术创新,鼓励替代能源发展。
2)加快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相关的财税体制改革。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加快推进能源税、碳税等与资源节能使用和环境保护相关税种的征收;完善消费税制度,将严重污染环境、大量消耗资源的产品纳入征收范围。
3)加快结构性减税,整顿各种税费和基金项目。我国目前由于税收结构不合理,各种基金、费用项目众多,加重了我国居民和企业的税负。要想推进绿色税收的征收,结构性减税和税费整顿必须同步进行,确保企业实际缴纳的总体税费水平大致稳定。
(2)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地方市政债先行先试
仅仅依靠中央财政资金的投入,远不能满足我国矿产资源型城市转型的资金需求。因此,亟需加快推进投融资的市场化改革,充分调动社会各类资金参与到转型中,以缓解矿产资源型城市政府的债务压力。为了满足矿产资源型城市日益增长的资金需求,可以先行先试发行市政债券。市政债是项目导向型,还本付息的保障来源于财政。建议中央允许矿产资源型城市率先实施市政债,实现债务透明化、融资低成本化,防止目前债务过快攀升的危险局面。
(3)尝试建立矿产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政策性金融机构
矿产资源型城市的发展转型需要强有力的资金支持,因此有必要在某些矿产资源型城市尝试建立资源型经济转型政策性金融机构,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及部分银行类金融机构共同出资组建矿产资源型城市转型政策银行,为当地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
(4)给予矿产资源型城市先行先试的政策空间
每个矿产资源型城市都有其独特之处和自身的困难,建议中央和省政府给予其某些政策试点空间,同时加以引导和监督,以便因地制宜地解决特定问题,加快转型。
(5)健全接续替代产业发展扶持机制
争取中央和省政府的财税相关优惠政策,加大对接续替代产业的扶持力度。矿产资源型城市首先应当充分发挥财税作用,促进适宜本地的产业承接。加大一般转移支付力度,减少专项转移支付,改善产业承接的环境。对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给予设备购置上的关税免征等税收优惠。对于矿产资源型城市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银行贷款给予财政贴息,鼓励金融机构支持矿产资源型城市发展。加快服务业的“营改增”试点,发展服务业。其次是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针对具备优势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设置专项发展资金,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着力支持创新成果产业化和应用示范工程。落实和用好用足鼓励创新、发展新兴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三是借鉴国外成功经验,鼓励社会资本风投和创业投资基金发展,成立政府出资、市场化运作的创业投资基金,为新兴产业的起步和壮大提供资金支持。
(6)建立资源合理开发和生态补偿机制
一要加强资源规划管理以促进资源合理开采。建立资源合理开釆机制,必须强调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指导和约束作用,以期通过合理规划自然资源开采利用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并放大资源经济效应。二要规范开釆利用流程并强化资源节约管理。进一步整顿并规范资源开发程序,加强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及审批管理,严厉打击倒卖矿权、乱釆滥伐等违法行为。在强化资源节约管理方面,强化资源的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科学计量,以逐步完善资源节约管理体系。三要建立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按照“谁受益、谁出资,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督促企业落实环境保护、治理和恢复责任。要加快推进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为生态补偿奠定资金基础。应加快完善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尝试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加快建立科学的生态环境评估体系和环境管理绩效制度,量化生态环境补偿成本,以促进生态环境补偿金制度趋于完善。
国家发改委此前发布的《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要达到16%,目前这一比例尚不足1%.规划把“加大财政投入,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一项原则确定下来。 有税收专家表示,税收在我国今后加强对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将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我国目前在这方面的税收政策和完善措施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减有免 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对于改善我国的能源消费结构意义重大,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能源消耗的加快,我国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税收扶持政策逐年增多。 增值税主要有5项: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属于生物质能源的垃圾发电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自2001年1月1日起,对风力发电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自2005年起,对国家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对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部分大型水电企业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消费税方面,自2005年起,对国家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免征消费税政策。部分税收优惠政策虽然仅适用于个别企业,但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二、有奖有罚 税收促进能源节约经济发展离不开能源的支撑,能源的承载能力制约着经济的发展,而能源并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因此,建设节约型社会已成当务之急,更是一场关系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革命”。 相关专家表示,我国能源利用效率目前仍然很低,比以发达国家为主要成员国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落后20年,相差10个百分点。但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在税收方面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节能减排行动。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外商投资企业在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提供的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独立核算的煤层气抽采企业购进的煤层气抽采泵、钻机、煤层气监测装置、煤层气发电机组、钻井、录井、测井等专用设备,统一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抵免新增所得税,技术开发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在增值税方面,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作为节能建筑原材料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 在消费税上,《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汽油、柴油分别按0.2元/升、0.1元/升征收消费税,对小汽车按排气量大小实行差别税率。2006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调整的消费税政策规定,将石脑油、润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燃料油等成品油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同时,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税目税率。按照新的国家汽车分类标准,将小汽车税目分为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两个子目;对乘用车按排气量大小分别适用3%、5%、9%、12%、15%和20%六档税率,对中轻型商用客车统一适用5%税率,进一步体现“大排气量多负税、小排气量少负税”的征税原则,促进节能汽车的生产和消费。 在资源税方面,现行《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等矿产征收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的计征方式。自2004年以来,陆续提高了23个省(区、市)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提高了原油、天然气的资源税税额标准。其中,部分油田的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已达到条例规定的最高标准,即30元/吨和15元/千立方米;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地方政府可根据有关油田、矿山的实际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对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该政策有利于鼓励对低油田和衰竭期矿山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体现了节约能源的方针。 在出口退税方面,自2004年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以来,为限制高污染、高能耗、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取消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主要包括各种矿产品的精矿、原油等。对上述产品中应征消费税的产品,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对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率降为5%,主要包括铜、镍、铁合金、炼焦煤、焦炭等。 三、优惠多多 税收鼓励资源综合利用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也是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的税收政策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方面鼓励、支持企业积极进行资源的综合利用。 其中,增值税就包含了四个方面内容。一是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2001年将其中的综合利用水泥产品改为增值税即征即退;二是对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三是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油母页岩炼油、废旧沥青混凝土回收利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煤矸石、煤泥、煤系伴生油母页岩等综合利用发电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四是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五是逐步取消对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对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四、可抵可免 保护环境有“绿色税收”支持当前我国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形势十分严峻,污染总体水平相当于发达国家上世纪60年代水平,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约为4000亿元。因此,保护环境,促进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设已成为我国经济建设中必须要面对的问题。 从2001年起,我国开始陆续出台了一些环境保护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有税收专家因此将这些环保性的税收定义为“绿色税收”。从已经出台的税收政策看,目前的“绿色税收”主要集中在增值税和所得税上。 增值税方面,自2001年7月1日起,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对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生产的二水硫酸钙等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方面,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内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目前企业环保设备投资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上述政策执行。 调整与完善:节能减排税收政策将更加系统全面我国已出台的4大类30余项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税收政策,对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从这些年的执行情况看,现行税收政策还存在一些不足。这些不足主要包括:一是在支持的范围和力度上与《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和《清洁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一定差距,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和节能、环保技术设备的开发推广缺乏必要的税收支持政策;二是虽然出台了一些支持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因为缺乏对这项工作发展的整体把握,一些政策没有及时进行调整,一些新的政策尚未实施,税收支持节约能源资源和环境保护的作用还有待加强。 与国外相对完善的生态税收和循环经济税收制度相比,我国缺少针对发展循环经济的专门税种。同时,现行税制中为贯彻循环经济思想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比较单一,主要是减税和免税,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税收抵免、延期纳税等国际上通用的方式在我国基本没有。 据了解,有关部门正针对现行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结合税制改革和税种特点,按照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要求,研究完善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工作中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能源节约、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产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税收政策,争取尽快建立健全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体系。 有关专家认为,企业在进行节能、环保等项目的立项、建设时,眼光不能仅盯着现有节能减排方面的税收政策,而是要综合考虑,用好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固定资产投资加速折旧等一切可以利用优惠政策,并兼顾国家将要出台的优惠政策,统筹进行筹划,才能使投资收益实现最大化。
(一)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企业采用高新技术,不利于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外购固定资产(含支付的运输费用)的进项税不予抵扣,从而使这部分税款资本化为固定资产的一部分,并分期转移到产品的价值中去,成为产品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当这种产品以含税价格销售到以后的生产经营环节时,不仅加重了企业的负担,而且这个负担也通过成本进入价格,最终转嫁给消费者。
1.新技术类企业普遍具有高投入、高风险、高附加值的特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投入比重大。由于外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不能抵扣,而能扣税的直接材料成本所占比重小且呈下降趋势,从而造成这类企业投入越多、税负越高的弊端。
2.由于外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不能抵扣,从事能源、交通、电站、码头等基础没施项目的产业固定资产投资大,但能抵扣的进项税款较小,税收负担较重。而固定资产投入较小的加工、零售业由于购进原材料的进项税予以抵扣,税收负担较轻,不符合我国优先发展基础产业的政策,不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3.由于外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不能抵扣,使得我国出口产品的生产成本增加,价格竞争力减弱,不利于产品出口和对外贸易的发展。
(二)消费税征收税目少,税率亦不尽合理
1.我国目前仅对烟、酒、化妆品等11个税目征收消费税,虽然在调节消费结构、引导消费方向、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消费税征收税目较少,对一些高档消费品及消费行为尚未征税。例如对歌舞厅、桑拿浴、保龄球馆、高尔夫球场等高档娱乐场所仅征收营业税,未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2.对一些消耗不可再生能源及对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消费品例如一次性木筷、含磷洗衣粉、塑料制品等征税,以抑制消费行为。
3.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部分应税消费品已成为生活必需品,如部分化妆品、护肤护发用品,且化妆品消费税率高达30%,企业的税负最终还是转嫁给消费者。
4.对轮胎征税后还要对小汽车征税,有重复征税之嫌。
(三)对交通运输业征收营业税破坏了增值税的“链条”功能
交通运输业提供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交通运输业使用普通发票,由地税部门管理、征税,运费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由国税部门抵扣,且运费发票不像增值税发票一样管理严格、监督到位、处罚有力,既影响税源管理,又破坏了增值税调节生产、流通环节的“链条”功能。
二、对完善流转税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向消费型
鉴于生产型增值税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型是流转税改革的必然趋势。
1.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向消费型,外购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额,鼓励企业采用高新技术,更新设备,扩大投资,有利于原材料、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
2.避免增值税重复征税问题。增值税在商品的生产、流通环节道道征收,消费型增值税由于进项税予以全额抵扣,企业生产的产品以不含税价格销售到以后的生产经营环节时,通过交易链条保证税款抵扣链条的连续性,解决了重复征税问题。
3.对于出口产品来讲,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外购固定资产进项税予以抵扣,真正实现出口产品的零税率,符合WT0规则。
但是增值税的转型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需要考虑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为最大限度地减少增值税转型带来的负面效应,按照“巩固税基,扩大税源”的原则,必须设计其他税种配合,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燃油税、遗产税、环境保护税、教育附加税等税种,确保中央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
(二)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增值税面向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及进口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在生产、流通领域发挥调节作用。而与生产、流通过程紧密联系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等却排除在增值税征收范围之外,征收营业税,人为地破坏了增值税的管理链条,且交通运输业使用普通发票,却能够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给纳税人偷逃税款提供了可乘之机。建议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金融业和销售不动产等与增值税征收链条关系密切的行业征收增值税,并结合增值税转型组织实施。
(三)调整扩大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和征税品目,实行差别税率
消费税是中央财政收入的稳定来源,在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向消费型后,应适当扩大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和征收品目,确保中央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消费税征收范围的确立应依据国家、社会特定时期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其综合因素,既对特定的消费品征税,也对特定的消费行为征税。现行消费税开征的品目较少,而且征税的许多产品逐渐淘汰,新兴产品不断出现,需适时调整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和征税品目。
1.增加对税源宽、超前消费且课税后不会影响人民生活水平、价高利大的高档消费品征税,如易拉罐饮料、高级皮毛、皮革制品、高档古玩等。
2.对歌舞厅、游艺、夜总会、保龄球、高尔夫、桑拿浴、按摩房等高档服务性行业开征消费税,即可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财政收入,又限制奢侈消费行为。
3.对大量浪费不可再生资源、又污染环境的产品如含磷洗衣粉、电池一次性木筷、塑料制品、贺卡等征收消费税。
4.合理税负结构,适当调高或降低一些产品的消费税率。烟酒属限制消费的产品,石油产品属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世界上多数国家都采用高税收限制消费。建议适当调高烟、酒、汽油、柴油的消费税额,真正做到“寓禁于征”。同时对含铅、无铅汽油实行差别税率,来鼓励无铅汽油的消费,减少大气污染,保护环境。
5.为扩大内需,促进消费,建议降低或取消小汽车的消费税率,以扩大消费征收汽车购置税弥补小汽车的消费税额。同时将香皂、护肤护发品等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日常消费品不再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