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验煤的详细流程??
煤炭化验采制化流程:
1、 采样:
在被采样四周取有代表性的八个点,共采3~5千克 .采样深度为0.4米,煤堆表面的煤不宜采取。因为堆表面的煤在空气中经受了不同程度的氧化后,性质也逐渐变化。取样铲的使用角度与煤堆表面呈垂直状,遇到矸石、大块、黄铁矿时不可以随意舍弃。
采样后如不及时化验,试样应密封。
2、破碎:
将试样粒度破碎至<13mm或<6mm水分小的可一次性破碎到6mm
3、缩分 :
堆锥四分法(二分器法取一边的一份,全部通过二分器,再进行缩分至需要重量) 方法:将破碎过的试样摊成圆锥状,十安交叉分成四份,取对角两份,另两份舍去,然后,再混合摊成圆锥状,进行缩分,直至最后缩分至所需重量既可(约100g)
4、烘干:
将缩分过的试样平摊于不锈钢盘中,厚度不大于粒度的1.5倍,待干燥箱温度升至145度时,将试样放入,鼓风条件下(提前3分钟鼓风),干燥30~40分 注:预先鼓风是为了使温度均匀
5、全水分(外水) :
a、用预先干燥并称量过的称量瓶(75乘35),迅速称取粒度小于6mm的煤样10~12g,平摊在称量瓶中
b、打开称量瓶盖,放入预先鼓风并已加热到145度的干燥箱中,鼓风条件下,干燥30~40分(国标法:105~110度,鼓风情况下,烟煤1小时,无烟煤1.5小时)
c、从干燥箱中取出称量瓶,立既盖上盖,在空气中冷却约5分,然后放入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约20分)称量
d、进行栓查性干燥,每次30分,直到连续两次干燥煤样质量的减少不超过0.01g或质量有所增加为止。在后一种情况下,应采用质量增加前一次的质量作为计算依据。水分在2%以下时,不必进行检查性干燥。
扩展资料:
化验测量对象:
一、水分(M )
煤的水分分为两种,一是内在水分(Minh ) ,是由植物变成煤时所含的水分;二是外水(Mf ) ,是在开采、运输等过程中附在煤表面和裂隙中的水分。全水分是煤的外在水分和内在水分总和。一般来讲,煤的变质程度越大,内在水分越低。褐煤、长焰煤内在水分普通较高,贫煤、无烟煤内在水分较低 。
水分的存在对煤的利用极其不利,它不仅浪费了大量的运输资源,而且当煤作为燃料时,煤中水分会成为蒸汽,在蒸发时消耗热量;另外,精煤的水分对炼焦也产生一定的影响。一般水分每增加2 % ,发热量降低100kcal/kg(大卡/千克);冶炼精煤中水分每增加1 % ,结焦时间延长5 一10min .
二、灰分(A ):
煤在彻底燃烧后所剩下的残渣称为灰分,灰分分外在灰分和内在灰分。外在灰分是来自顶板和夹研中的岩石碎块,它与采煤方法的合理与否有很大关系。外在灰分通过分选大部分能去掉。内在灰分是成煤的原始植物本身所含的无机物,内在灰分越高,煤的可选性越差。
灰是有害物质。动力煤中灰分增加,发热量降低、排渣量增加,煤容易结渣;一般灰分每增加2% 发热量降低10okcal / kg 左右。冶炼精煤中灰分增加,高炉利用系数降低,焦炭强度下降,石灰石用量增加;灰分每增加1 % ,焦炭强度下降2 % ,高炉生产能力下降3 % ,石灰石用量增加4 % 。
三、挥发分(V ):
煤在高温和隔绝空气的条件下加热时,所排出的气体和液体状态的产物称为挥发分。挥发分的主要成分为甲烷、氢及其他碳氢化合物等。它是鉴别煤炭类别和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一般来讲,随着煤炭变质程度的增加,煤炭挥发分降低。褐煤、气煤挥发分较高,瘦煤、无烟煤挥发分较低。
四、固定碳含量(FC ):
固定碳含量是指除去水分、灰分和挥发分的残留物,它是确定煤炭用途的重要指标。从100减去煤的水分、灰分和挥发分后的差值即煤的固定碳含量。根据使用的计算挥发分的基准,可以计算出干基、干燥无灰基等不同基准的固定碳含量。
五、发热量(Q ):
发热量是指单位质量的煤完全的燃烧时所产生的热量,主要分为高位发热量和低位发热量。煤的高位发热量减去水的汽化热即是低位发热量。发热量国际单位为百万焦耳/千克(MJ/kg ) 。为便于比较,我们在衡量煤炭时消耗时,要把实际使用的不同发热量的煤炭换算成标准煤。
国内贸易常用发热量标准为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Qnet,ar) ,它反映煤炭的应用效果,但外界因素影响较大,如水分等,因此Qnet,ar 不能反映煤的真实品质。国际贸易通用发热量标准为空气干燥基高位发热量( Qnet,ar) ,它能较为准确的反映煤的真实品质,不受水分等外界因素影响。
参考资料:煤炭化验_百度百科
内调煤车辆出入检查制度
为规范内调煤管理和拉运秩序,杜绝煤炭流失,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内调车辆出入检查制度:
一、内调车辆(包括地销煤车辆)出入厂区必须将车停在验车区(摄像头下)进行查验;停电或出现特殊情况不能监控检查时,必须打起车厢,打开马槽进行检查。
二、车辆入场检查项目为票据、塑封、上岗证、水箱、煤形、留煤装置;出场检查项目为票据、车底清理、留煤装置。
三、检查标准:塑封三孔串联封锁条数齐全完好,编号与票据相符;车厢煤形煤样无可疑卸煤痕迹;水箱标准合格,保持空箱;车身、驾驶室各部位无暗箱、夹层、无恶意留煤装置,无放置重物;票据齐全(包括大票小票),填写规范,无涂改,各环节验章齐全;司机持证上岗,人证相符。
四、地销煤车辆出入门时必须持有地销指令单和过衡单,经查验无误后,方可登记,签字,盖章放行。
五、实行双人上岗检查制度,一人现场检查车辆,一人通过监控视频检查车厢,查验票据,登记台帐,签字盖章,坚持先验车检查,后登记盖章放行。
六、《车辆检查登记台帐》由检查人员现场检查登记。《内调煤台帐》由票据、监控检查人员登记,做到字迹工整、清晰,项目齐全、无涂改。
七、票据和台帐实行分矿别、煤种登记、装订,班班汇总,当班与煤场、磅房票据台帐核对后,集中保管备查。
八、严禁不经查验签字盖章或补盖印章,否则将追究责任。
九、凡发现车辆不符合本制度或有被辞退司机继续拉运的,应立即扣留车辆,及时汇报保卫科查处。
内调车辆重车过衡工作制度
一、重车过衡程序为:车辆停放——证件票据检查——台帐登记——过衡打票——盖章放行。
二、车辆停放:重车上磅前应确保衡器复位归零,车辆停放位置正确应保证监控车号和车厢图像清晰全面;过磅时应保证驾驶室和磅上无人员坐卧和站立。
三、证件票据检查标准:上岗证必须人、车、证相符;大票,准销票,卸煤票齐全,字迹清晰,无涂改,验章签字齐全,无超时和亏吨。
四、台帐登记:台帐填写要求字迹工整,无涂改,其中《内调煤上站计量台帐》要求分矿别,分煤种填写,《准销票回收台帐》要求一车一票。
五、过衡打票:过衡打票应在快灰采样结束后进行(东站在传灰分的情况下,应在灰分结果传到称重系统,且数值合格后进行),过衡时要求一人监督,一人操作,依次录入车号、矿别、煤种、司机姓名等信息,确认无误后,保存数据,出现录入错误时,应立即停止操作,通知车辆重新上磅过衡;票据打印时,应先打小票,再打大票,严禁倒置或私自补打票据。
六、盖章放行:大(小)票加盖衡章前应对票据内容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方可留存存根,加盖衡章后放行。
七、出现下列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向公司调度汇报,填写《异常台帐》,按调度指令处理:1、灰分超标;2、超亏吨500公斤以上;3、超时;4、有卸煤痕迹,无卸煤票据;5、上岗证、票据查验不合格;6、由于工作失误或称重系统故障等其它原因,需要二次上磅过衡的;7、其它异常情况需要汇报请示处理的。
八、交接班前应将当班报表,票据,台帐进行汇总核对,异常情况必须在报表、台帐上注明;由专人负责上报报表,与门卫,煤场进行三方票据核对。
九、司磅人员因工作失误,违规违纪造成不良影响或给不法人员可乘之机的,将按相关制度进行追究处理;参与或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取样测灰工作制度
一、接班前应对设备进行全面测试,确保设备运转正常,定期对管理样进行测试,校正曲线数据,严禁不经检测启动设备。
二、取样时,应及时将测灰仪内上一车煤样取出倒净,在采样机出料前,提前将空料桶放在接料口,正常情况下,应用一只料桶循环取样,不得用两只以上料桶循环取样。
三、取样料桶应放置在正确位置,防止接料抛洒;注意地面杂物,雨雪天气应注意地面湿滑,避免摔倒发生安全事故。
四、所采煤样过少,不能正常测灰时,应及时通知采样员补采,不得空桶或量少测灰。
五、无特殊要求不得留存煤样,特殊情况需要留存时,必须用专用料桶留存,并填写留存标签,注明留存原因,时间、车号、煤种和化验结果。
六、启动测灰仪前应先确认所测煤样的车号、煤种、矿别,一般情况下系统和磅房称重系统连接正常时(即:传灰份时),无需确认车号、矿别和煤种,系统会在磅房保存数据后自动识别条件,此时可直接启动测灰仪进行测灰;特殊情况下系统和磅房称重系统不连接时(即:不传灰份时),在启动测灰仪时,必须向采样员询问确认被测煤样的车号、矿别、煤种后输入车号,并选取正确的曲线后,方可启动测灰仪。
七、灰分测试结束,并传输到称重系统后,应及时通知采样员登记,开启磅前栏杆放车下磅。灰分出现超标异常时,应及时通知采样员通知磅房停止过磅,同时汇报公司调度室核查处置,不得隐瞒不报。
八、严禁非专业人员进入电脑控制系统修改、删除数据或做任何操作,否则将以违纪论处。
九、当班工作结束后,应打印当班测灰报表,并与采样登记台帐核对车数和灰分,填写汇总表,出现数据或车数不符等异常情况时,必须查明原因,注明情况,并签字。
煤样异常观察工作制度
一、东快灰煤样异常观察工作由取样员负责,情况汇报、台帐登记由采样员负责;西快灰煤样异常观察(通过视频观察)、登记工作由操作员一人负责。
二、异常观察主要观察上站车辆煤形是否有卸煤痕迹、有无明显影响煤质的杂物、煤形与矿方装车形状是否一致等异常情况。
三、发现有盗煤、换煤或影响煤质的异常情况时,应及时与磅房核实相关情况,有问题或核实不清的要立即汇报公司调度室处理。
四、采样员应及时填写《煤样异常登记台帐》,台帐应对车辆的上站时间、车号、矿别、煤种、异常位置、核实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并妥善保管好台帐以备核查。
塑封检查、启封工作制度
一、车辆塑封由煤场设专人定岗定点进行检查启封。塑封完好和编号检查核对无误后进行启封,并登记台帐,保存塑封。
二、塑封完好标准:塑封条数无缺少,封锁实行“三孔串联”,车门无漏封,塑封无残缺或有明显开启痕迹,编号与矿方票据登记编号相符。
三、检查核对时,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塑封编号的票据现场对塑封进行逐一核对、检查。确认每一条塑封都合格后,由工作人员亲自开启,严禁司机或他人代为开启。
四、塑封开启时,应及时登记台帐,要求一车一登记,不得集中开启或登记,台帐登记要求分矿别、分煤种进行登记。
五、开启后的废旧塑封编号片,由当班工作人员逐车串联后集中保管,不得遗失或私自销毁。
六、每班工作结束后,由煤场领导负责对当班塑封数和台帐进行核对、清点,确认无误后收回,当班台帐和废旧塑封进行集中保存、备查。
七、工作中发现有票据无编号、塑封不完好、串联不正确、有缺少塑封、车门漏封等盗煤嫌疑异常情况的,应立即扣留票据,在台帐注明情况,同时汇报公司调度室安排查处。
八、公司督查组负责定期对煤场台帐与门卫检查台帐、票据原始编号进行督查核对,发现有违规操作或参与违法行为时,将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情节严重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煤炭卸车验收工作制度
一、内调煤炭在站台卸车验收工作由煤场收煤工负责,其验收程序为:证件、票据、水箱查验——安排卸车——煤质车底清理查验——票据签字——台帐登记——二次清底——盖章放行。
二、证件、票据、水箱查验标准:上岗证,人、车、证相符;票据、煤种、矿别、司机大小票统一、无涂改,验盖衡章、签字齐全;水箱大小合格且无水;无暗箱、夹层、重物等恶意留煤装置。
三、安排卸车:收煤工应现场指挥车辆到指定地点卸车,严禁私自卸车。
四、煤质、车底查验:卸车后要求工作人员现场对所卸煤炭质量采取目测、手掂的方法进行查验;对车底清理情况进行检查,保证煤质合格和车厢清理干净。
五、票据签字、放行:要求在票据上签注收煤人员姓名、卸煤时间和卸煤货位号。坚持先验后签,严禁不经查验,签字放行。
六、二次清底、登记台帐、票据盖章放行:二次清车时,司机必须熄火下车,车辆安全间距不小于三米,经验收人员检查,确定清底合格,车厢放平后,向司机收取票据,进行台帐登记,盖验章放行;台帐登记要求分矿别、煤种分别登记,以便核对、检查。
七、有下列异常情况之一的,必须扣票、扣车,汇报调度室安排查处:1、上岗证人、车、证不符;2、票据检查不合格;3、水箱超标或不放水;4、有恶意留煤装置;5、司机私自卸煤;6、有偷煤、盗煤行为;7、煤质低劣、与所拉品种不符;8、其它有违反流程制度、盗煤嫌疑需要汇报查处的异常情况。
八、每班班后,要求对当班的票据、台帐分矿别、分煤种进行汇总、核对、装订,确认无误后,由带班长负责与磅房、门卫进行三方对票。
九、工作人员工作失职或违规操作的,将按相关规定进行追究处罚,里勾外联,参与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内调车辆清底工作制度
一、内调车辆清底工作由煤场清底组负责,人员出勤必须保证每班四人以上,各类清理工具完好。
二、车辆在煤场卸煤后,要求进行两次车底清理,即:车辆煤场卸车现场清理和二次定点清理。
三、车厢清底标准:车辆底板外露,四壁、四角无明显浮煤,车厢帽檐、油箱、大梁各处无明显存煤,整车留煤总量不超过50公斤。
四、现场清底由收煤人员负责查验,二次清底由煤场专人负责查验,查验人员应高度负责,严格按标准进行验收,未经车底清理查验,不得签字盖章放行,严禁先签字后验车。
五、工作中发现车辆有恶意留煤或偷煤、盗煤行为时,应立即扣票、扣车,汇报调度室安排查处。
六、清底和验收人员工作失职、违规操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处罚,里勾外联参与违法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车辆安全例检工作制度
一、例检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和安全忧患意识,认真开展例检工作,文明上岗,佩戴标志,坚守岗位。
二、例检地点设在赵城西站二次清底处,要求例检人员现场检查,并登记台帐。
三、例检项目及标准:1、证件:做到上岗证、驾驶证、资格证“三证”齐全;2、标识牌:固定合格,位置适当,无私拆;3、灯光齐全完好,刹车有效;4、消防器材完好有效;5、无暗箱、档板、大帽檐等恶意留煤装置。
四、检查灯光时,要站在车辆左前方或左后方45度角处,指挥司机逐项开启灯光,确保检查时人身安全。
五、对有隐患问题的车辆,要现场告知整改要求和复查时间,必要时给予停运和相应处罚,对严重违法违纪的车辆应立即停运,送交保卫部门查处。
六、对限期整改的隐患问题,要按时进行复查验收,整改不合格的,例检员有权给予相应处罚,或采取扣票、停运措施。
七、台帐填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晰、整洁、无涂改,内容真实、准确。
八、严格交接班制度,交班人员要把遗留问题交待清楚,以便进行复查验收。
异常煤样采制化验工作制度
一、异常煤样指有超灰、亏吨、煤质煤形异常,有偷煤、换煤违法违纪的可能,由调度、保卫或相关部门通知要求采制化验的煤样。
二、采样:接到调度或相关部门的指令后,及时派采样员到现场采样,采样时应在相关单位要求的地点部位进行采样,必须有保卫、煤场、司机同时在场,并同时在采样标签上签字认可。
三、制样:制样应及时,按国标制样,一样一制,凡异常煤样都必须做留存备份,无相关单位通知,不得自行销毁。
四、化验:化验应及时、准确,严格按国标操作,一般情况只化验灰分,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五、化验结果应出具《质量鉴定书》,一样一书,并及时向公司调度和相关单位汇报或报送。
六、建立《异常煤样化验登记台帐》,采制化验人员应认真填写。
七、异常煤样,采、制、化验工作要认真、严肃,自觉接受监督,如有违规操作、接受吃请、参与违法活动等行为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涉煤岗位人员上岗资格证
管 理 制 度
一、《涉煤岗位人员上岗资格证》是各内调煤流程单位各岗位人员的上岗资格凭证和上岗标志,由公司综治办按照岗位人员岗前法制培训成绩、现实表现情况、政审情况等各方面情况综合考评审查后,统一核发,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撤消,收回。
二、各涉煤岗位人员严禁无证上岗,岗前必须经综治办法制培训考试、政审核发《上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未取得《上岗资格证》的,单位不得安排上岗。
三、严格持证上岗制度,做到班前、当班胸挂,班后保存,严禁胸挂证件在非工作场所或时段使用。
四、《资格证》应妥善保管,应保持证面整洁,无涂改、污垢,严防丢失。
五、人员因工作调动,工种变更时,必须交回原证,经本单位同意后向综治办申请重新核发。
六、公司各单位(部门)领导到基层检查督导时,有责任对岗位人员的《资格证》进行查验,岗位人员应主动予以配合。
涉煤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一、涉煤关键岗位人员指下列岗位工种:保卫科保卫人员;质计科监磅、司磅、票据管理人员;化验室采样、制样、化验人员;快灰室工作人员;煤场煤炭验收、管理人员;汽运工区调度、驻矿协调、例检、稽查、票据管理人员;洪洞站调度室调度员;其它各类在内调流程中的涉煤人员。
二、涉煤关键岗位人员从业要求:
1、拥护党的领导,热爱本职,现实表现良好;
2、年龄18—50周岁;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遵纪守法,无违法或其它严重违纪记录;
5、政审合格。
三、涉煤关键岗位人员实行岗前政审,法制培训考试,持证上岗制度。
1、政审由公司综治办负责,基层单位,保卫,分管领导审批;
2、法制培训考试:由综治办负责,主要培训内容为治安、刑事、消防相关法律法规,各级公司有关内调煤管理制度、文件;培训时间不少于两个课时,培训结束后进行考试考核。
3、涉煤人员上岗证由公司综治办负责统一编号办理。
四、涉煤关键岗位人员日常工作督查,由公司保卫、综治部门负责,采取不定时的方式对各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职责履行、规范操作、流程制度执行进行督查,要求每周至少督查一次,并做好督查记录。
五、涉煤关键岗位人员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违规操作的,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过,写出保证,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令下岗,重新培训考核或调离原岗位,并给予经济处罚,有违法行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全水:称取6毫米以下煤样10~12克精确至0.001克,放入事先升温至105~110度的鼓风干燥箱内,无烟煤烘干3小时,烟煤烘干2小时后取出。
2、分析水:称取0.2毫米以下煤样1克精确至0.0001克,放入事先升温至105~110度的鼓风干燥箱内,无烟煤烘干1.5小时,烟煤烘干1小时后取出。
3、灰分:打开高温炉电源,用灰皿称取0.2毫米以下煤样1克精确至0.0001克,打开炉门将试样放在炉门口,缓慢将试样推入炉膛中央的高温带。
4、挥发分:用挥发份坩埚称取0.2毫米以下煤样1克精确至0.0001克,打开炉门将试样放在炉门口,迅速将试样放入炉膛中央的高温带。取出后在空气中冷却约5分钟后放入干燥器15分钟后称量。
扩展资料
精煤化验的指标:
1、胶质层最大厚度:烟煤在加热到一定温度后,所形成的胶质层最大厚度是烟煤胶质层指数测定中利用探针测出的胶质体上、F 层面差的最大值。它是煤炭分类的重要标准之一。动力煤胶质层厚度大,容易结焦;冶炼精煤对胶质层厚度有明确要求。
2、粘结指数:在规定条件下以烟煤在加热后粘结专用无烟煤的能力,它是煤炭分类的重要标准之一,是冶炼精煤的重要指标。枯结指数越高,结焦性越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煤炭化验
2002-03-10发布 2002-10-01 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商品煤质量抽查和验收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商品煤质量抽查方法和验收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商品煤质量监督检查和验收检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11 煤中全水分的测定方法
GB/T212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eqv ISO1171)
GB/T213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eqv ISO 1928)
GB/T214 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eqv ISO 334\ISO 351)
GB 474-1996 煤样的制备方法(eqv ISO 19881975)
GB 475-1996 商品煤样采取方法(epv ISO 19881975)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检验值inspected value
检验单位按国家标准方法对被检验批煤进行采样、制样和化验所得的煤炭质量指标值。
3.2
报告值 reported values
被检验单位出具的被检验批煤的质量 指标值,包括被检验单位的测定值或贸易合同约定值、产品标准(或规格)规定值。
3.3
质量指标允许差tolerance of quality parameter
被检验单位对一批煤的某一质量指标的报告值和检验单位对同一批煤的同一质量指标的检验值的差值在规定概率下的限值。
3.4
采样基数 base for sampling
抽查或验收时,实施采样的批煤量。
4 商品煤质量抽查方法
4.1 方法提要
煤炭质量抽查单位从被抽查批煤中采取一个或数个总样,然后进行制样和有关项目测定,以抽查单位的报告值(3.2)与抽查单位的检验值(3.1)进行比较,对被抽查批煤的质量进行评定。
4.2 检验项目
4.2.1 原煤、筛选煤和其他洗煤(包括非冶炼用精煤):
检验发热量(或灰分)和全硫。
4.2.2 冶炼用精煤:
检验全水分、灰分和全硫。
4.3 煤样的采取、制备和化验
4.3.1 采样、制样和化验人员
采样、制样和化验人员应经过专门的煤炭采样、制样和化验技术培训,并持有有效的操作证书或岗位合格证书。
4.3.2 煤样的采取
4.3.2.1 采样机械
应符合以下要求:
a) 采样器开口尺寸应不小于被采样煤炭最大粒度的2.5倍;
b) 移动煤流采样器应能截取一煤流全断面作为一子样;静止煤中采取的子样质量应符合GB/475—1996要求;
c) 经有资格的部门鉴定采样无系统误差、精密度达到GB475—1996要求。
4.3.2.2 采样地点
煤样应从被抽查单位销售或待销煤炭中,在移动煤流或火车、汽车载煤中采取,一般不直接在煤堆和轮船载煤中采取,而应在堆(装)煤和卸煤过程中、从转运煤流或小型转运工具如汽车载煤中采取。在特殊情况下,可从煤堆上分层采取,也可从高度小于2 m的煤堆上直接采取。
4.3.2.3 采样基数
抽查煤样的采样基数一般为1 000 t或一个发运批量。在采样基数小于和等1 000 t时,至少应为一个作业班的生产、堆存或运输量。在用被抽查单位的测定值进行质量评定时,抽查单位和被抽查单位的采样单元应相同。
4.3.2.4 采样方法
4.3.2.4.1 煤样按GB475—1996规定采取。当采样基数小于和等于 1 000 t时,采取1个总样;大于 1 000 t时,可采取1个或多个总样。
4.3.2.4.2 总样的子样分布除遵守GB475—1996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原则:
a) 在火车顶部采取原煤和筛选煤煤样时,抽查煤样和非抽查煤样的子样应分布在不同的对角线、不同的垂直平分线上或错开的小方块中,并将可能重合的采样点在最近的距离内错开;采取洗煤(包括洗煤和其他洗煤)煤样时,子样的起位置应随机错开。
b) 在汽车顶部采样时,根据每车子样数目,按a)条所述方法将抽查煤样和非抽查煤样的子样错开。
4.3.2.4.3 采样应由挫败查单位两名以上人员进行,并参照附录A(资料性附录)作好记录。
4.3.3 煤样的制备
4.3.3.1 煤样按GB474—1996和有关测定方法规定的粒度进行制备。
4.3.3.2 煤样缩分一般应使用二分器,煤样粒度过大或煤样过湿时,可用堆锥四分法进行缩分。
4.3.3.3 全水分煤样在一般分析煤样的制备过程中抽取。制样过程中应避免水分损失。
4.3.3.4 煤样可在采样后就地制成实验室煤样、带回抽查单位进一步制成分析用煤样。
4.3.4 煤样的化验
4.3.4.1 全水分按GB/T 212 测定。
4.3.4.3 发热量按GB/T 213 测定。
4.3.4.4 全硫按GB/T 214 测定。
4.4 煤炭质量的评定
4.4.1 质量评定指标
4.4.1.1 原煤、筛选煤和其他洗煤(包括非冶炼用精煤),以干基高位发热量(或干基灰分)和干基全硫作为质量评定指标。
4.4.1.2 冶炼用精煤,以全水分、干基灰分和干基全硫作为质量评定指标。
4.4.2 质量评定指标允许差
商品煤质量抽查的各项质量评定指标允许差如表1、表2和表3所示。
4.4.3 质量评定
4.4.3.1 单项质量指标评定
4.4.3.1.1 按被抽查单位报告的测定值计价的商品煤的单项质量指标评定:被抽查单位的报告值和抽查单位的检验值的差值,满足下述条件时,该项质量指标评定为合格;否则评为不合格。
a) 灰分(Ad)
(报告值一检验值)≥表1规定值
b) 发热量(Qgr.d)
(报告值一检验值)≤表1规定值
c) 全水分(Mt)
(报告值一检验值)≥表2规定值
d) 全硫(St.d)
(报告值一检验值)≥表3规定值
表1 灰分和发热量允许差
煤的品种 灰分(以检验值计)
Ad/ % 允许差(报告值—检验值)
Δad/ % Δqu.d/(MJ/kg)
原煤和筛选煤 >20.00~40.00
10.00~20.00
<10.00 -2.82
-0.141Ad
-1.41 +1.12
+0.056 Ad
+0.56
非冶炼用精煤 — —1.13 按原煤、筛选煤计
其他洗煤 — —2.12-
冶炼用精煤 — —1.11 —
表2 全分允许差
煤的品种 允许差(报告值—检验值)%
冶炼用精煤 —1.1
表3全分允许差
煤的品种 全硫(以检验值计)St.d/% 允许差(报告值—检验值)%
冶炼用精煤 <1.00
≥1.00 -0.16
-0.16St.d
其他煤 <1.00
1.00~2.00
>2.00~3.00 -0.17
-0.17 St.d
0.34
4.4.3.1.2 按贸易合同约定值或产品标准(或规格)规定值计价的商品煤的单项质量指标评定:以被抽查单位报告的合同约定值或产品标准(或规格)规定值和抽查单位的检验值、按4.4.3.1.1规定进行评定,但各项指标的实际允许差按式(1)修正:
T=T0 /……………………… (1)
式中:
T 实际允许差,%或MJ/kg
T0 表1、表2和表3规定的允许差,%或MJ/kg。
注1:当合同约定值或产品标准(或规格)规定值为一数值范围时,全水分、灰分和全硫其约定值的上限值为被抽查单位报告值,发热量取下限值为报告值。
4.4.3.2 批煤质量评定
4.4.3.2.1 原煤、筛选煤和其他洗煤(包括非冶炼用精煤):以灰分计价者,于基高位发热量和干基全硫都合格,该批煤质量评为合格,否则该批煤质量评为不合格。
4.4.3.2.2 冶炼用精煤:全水分、灰分和全硫三项都合格,该批煤质量评为合格,否则该批煤质量评为不合格。
4.5 抽查报告
抽查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 抽查单位名称、地址;
b) 被抽查单位名称、地址;
c) 采样时间、地点、气候状况和人员;
d) 抽查产品品种、规格和数量;
e) 样品数量、包括总样数量和质量、子样数量和质量;
f) 测定项目和依据标准;
g) 试验数据;
h) 质量评定结论;
i)主要检验人员、审查人员、批准人员。
5 商品煤质量验收方法
5.1 方法提要
由买受方从收到的、出卖方发给的一批煤中采取一个或数个总样,然后进行制样和有关项目测定,以出卖方的报告值和买受方的检验值进行比较,对该批煤质量进行评定。
5.2 检验项目
5.2.1 原煤、筛选煤和其他洗煤(包括非冶炼用精煤):
检验发热量(或灰分)和全硫。
5.2.2 冶炼用精煤:
检验灰分和全硫。
5.3 煤样的采取、制备和化验
5.3.1 采样、制样和化验人员
同4.3.1。
5.3.2 煤样的采取
5.3.2.1 采样机械
同4.3.2.1。
5.3.2.2 采样地点
煤样应从买受方收到的批煤中,在落地之前,在运输工具如皮带、火车、汽车以及轮船卸煤用的皮带、汽车或其他小型运输工具载煤堆中,用迁移煤堆并在迁移 过程中采样的方式采取。
5.3.2.3 采样基数
验收煤样的采样基数应为买受方收到的、出卖方发给的整批煤量(包括分数次或数日抵达买受方的同一批煤炭)。
5.3.2.4 采样方法
5.3.2.4.1 煤样按GB 475—1996 规定采取。当采样基数小于和等于1 000 t 时,采取1个总样;大1 000 t时,可采取1个或数个总样。
5.3.2.4.2 总样的子样分布除遵守GB475—1996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尽量遵守以下原则:
a) 在火车顶部采取原煤和筛选煤煤样时,买受方采样和出卖方采样的子样应分布在不同的对角线、不同的垂直平分线上或错开的小方块中,并将可能重合的采样点在最近的距离内错开;采取洗煤(包括洗精煤和其他洗煤)煤样是,子样的起始位置应随机错开。
b) 在汽车顶部采样时,根据每车子样数目、按a)条所述方法将买受方采样和出卖方采样的子样错开。
5.3.2.4.3 采样应由验收单位两名以上人员进行,并参照附录A(资料性附录)作好记录。
5.3.3 煤样的制备
5.3.3.1 煤样按GB474—1996和有关测定方法规定的粒度进行制备。
5.3.3.2 煤样缩分一般应使用二分器,煤样粒度过大或煤样过湿时,可用堆四分法进行缩分。
5.3.3.3 煤样可在采样后就地制成实验室煤样,带回验收单位进一步制成分析用煤样。
5.3. 4 煤样的化验
5.3.4.1 一般分析煤样的水分和灰分按GB/T 212 测定。
5.3.4.2 发热量按GB/T 213测定。
5.3.4.3 全硫按GB/T 214测定。
5.4 煤炭质量的评定
5.4.1 质量评定指标
5.4.1.1 原煤、 筛选煤和其他洗煤(包括非冶炼用精煤),以干基高位发热量(或干基灰分)和干基全硫作为质量评定指标。
5.4.1.2 冶炼用精煤,以于基灰分和干基全硫作为质量评定指标。
5.4.2 质量评定指标允许差
商品煤质量验收的各项质量评定指标允许差如表1和表3所示。
5.4.3 质量评定
5.4.3.1 单项质量指标评定
5.4.3.1.1 出卖方提供测定值的商品煤的单项质量指标评定:当买受方和出卖方分别对同一批煤采样、制样和化验时,如出卖方的报告值(测定值)和买受方的检验值满足下述条件,则该质量指标评为合格;否则评为不合格。
a) 灰分(Ad)
(报告值—检验值)≥表1规定值
b) 发热量(Qgr.d)
(报告值—检验值)≤表1规定值
c) 全硫(St.d)
(报告值—检验值)≥表3规定值
5.4.3.1.2 有贸易合同约定值或产品标准(或规格)规定的商品煤质量指标评定:以合同约定值或产品
准(或规格)规定值和买受方检验值、按5.4.3.1.1规定进行评定,但各项指标的实际 允许差按式(1)修正。
5.4.3.1.3 既有出卖方的测定值、又有贸易合同约定值或产品标准(或规格)规定值的商品煤的单项质量指标,应分别按5.4.3.1.1和5.4.3.1.2进行评定。
注:当合同约定值或产品标准(或规格)规定值为一数值范围时,灰分和全硫取合同约定值或规定值的上限值为出卖方报告值,发热量取下限值为报告值。
5.4.3.2 批煤质量评定
5.4.3.2.1 原煤、筛选煤和其他洗煤(包括非冶炼用精煤):以灰分计价者,干基高位发热量和干基全硫都合格,该批煤质量评定为合格;否则该批煤质量评定为不合格。
5.4.3.2.2 冶炼用精煤:干基灰分和干基全硫都合格,该批煤质量评为合格;否则该批煤质量评为不合格。
5.4.3.3 批煤质量争议解决方法
当买受方的检验值和出卖方的报告值不一致(二者的差值超过5.4.3.1.2规定的允许差)并发生争议时,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一致,应改用下述两种方法之一进行验收检验,在此情况下,买受方应将收到的该批煤单独存放。
a) 双方共同对买受方收到的批煤进行采样、制样和化验,并以共同检验结果进行验收。
b) 双方请共同认可的第三公正方对买受方收到的批煤进行采样、制样和化验并以此检验结果验收。
5.4.4 其他
除5.2规定的检验项目外,贸易双方也可根据有关工业用煤技术条件约定其他检验项目,并按合同规定进行质量评定。
5.5 验收报告
验收报告至少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 买受方名称、地址;
b) 出卖方名称、地址;
c) 检验实验室名称、地址;
d) 采样时间、地点、气候状况和人员;
e) 产品名称、规格和数量;
f) 样品数量,包括总样数量和质量,子样数量和质量;
g) 测定项目和依据标准;
h) 试验数据;
i) 质量评定结论;
j) 主要检验人员、审查人员、批准人员。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采 样 记 录
编号:执行标准:GB475;GB474;GB/T ΧΧΧΧΧ
被采样单位: 采样时间: 气候状况:
采样地点: (煤流、火车、汽车、煤堆、船舶)
煤(品)种: 批号: 批量/t 粒度/mm
采样单数/个: 采样单元号: 采样单元/t:
子样质量/kg: 子样数目/个: 总样质量/kg:
子样采取部位:表面;0.2m以下;0.4m以下;煤流上;煤流落头
子样分布方式:
制样设备: 缩分方式:
煤样粒度/mm: 煤样质量/kg:
其他:如车皮号、煤堆草图及子样布置等
………………………………………………………………………………………
………………………………………………………………………………………
………………………………………………………………………………………
………………………………………………………………………………………
………………………………………………………………………………………
采样人员(签字): 被抽样方代表(签字):
………………………………………煤检…………………( )号………
编号:
被采样单位:
煤(品)种: 煤样质量/kg:
采样地点: 采样时间:
煤样粒度/mm:
采样人员(签字):
煤炭化验主要有十一个指标:
一、水分(M )
煤的水分分为两种,一是内在水分由植物变成煤时所含的水分;二是外水,是在开采、运输等过程中附在煤表面和裂隙中的水分。全水分是煤的外在水分和内在水分总和。一般来讲,煤的变质程度越大,内在水分越低。褐煤、长焰煤内在水分普通较高,贫煤、无烟煤内在水分较低 。
二、灰分(A )
煤在彻底燃烧后所剩下的残渣称为灰分,灰分分外在灰分和内在灰分。外在灰分是来自顶板和夹研中的岩石碎块,它与采煤方法的合理与否有很大关系。外在灰分通过分选大部分能去掉。内在灰分是成煤的原始植物本身所含的无机物,内在灰分越高,煤的可选性越差。
三、挥发分(V )
煤在高温和隔绝空气的条件下加热时,所排出的气体和液体状态的产物称为挥发分。挥发分的主要成分为甲烷、氢及其他碳氢化合物等。它是鉴别煤炭类别和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一般来讲,随着煤炭变质程度的增加,煤炭挥发分降低。
四、固定碳含量(FC )
固定碳含量是指除去水分、灰分和挥发分的残留物,它是确定煤炭用途的重要指标。从100减去煤的水分、灰分和挥发分后的差值即煤的固定碳含量。根据使用的计算挥发分的基准,可以计算出干基、干燥无灰基等不同基准的固定碳含量。
五、发热量(Q )
发热量是指单位质量的煤完全的燃烧时所产生的热量,主要分为高位发热量和低位发热量。煤的高位发热量减去水的汽化热即是低位发热量。在衡量煤炭时消耗时,要把实际使用的不同发热量的煤炭换算成标准煤,标准煤的发热量为29 . 27MJ/kg ( 700okcal / kg )。
六、胶质层最大厚度(Y )
烟煤在加热到一定温度后,所形成的胶质层最大厚度是烟煤胶质层指数测定中利用探针测出的胶质体上、F 层面差的最大值。动力煤胶质层厚度大,容易结焦;冶炼精煤对胶质层厚度有明确要求。
七、粘结指数(G )
在规定条件下以烟煤在加热后粘结专用无烟煤的能力,它是煤炭分类的重要标准之一,是冶炼精煤的重要指标。枯结指数越高,结焦性越强。
八、煤灰熔融性温度(灰熔点)
在规定条件下得到的随加热温度而变化的煤灰熔融性变形温度(DT )、软化温度( ST )、流动温度(FT ) ,常用软化温度(ST )来表示。灰熔融性温度越高,煤灰不容易结渣。煤灰熔融性温度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煤作为燃料和气化原料时的性能。
九、哈氏可磨指数(HGI )
哈氏可磨指数是反映煤的可磨性的重要指标。煤的可磨性是指一定量的煤在消耗相同的能量下,磨碎成粉的难易程度。可磨指数越大,煤越容易磨碎成粉。在发电煤粉锅炉和高炉喷吹用煤,可磨指数是质量评价的一个重要指标。
十、吉氏流动度(ddpm)
煤的流动度是表征煤在干馏时形成的胶质体的粘度,是煤的塑性指标之一。吉氏流动度是以固定力矩在煤受热形成的胶质体中转动的最大转速表示的流动度指标,用每分钟转动的角度来表示。
十一、增锅膨胀序数(CSN )
增塌膨胀序数是在规定条件下以煤在增祸中加热所得焦块膨胀程序的序号表征煤的膨胀性和塑性指标。增祸膨胀序数的大小取决于煤灰熔融性、胶质体生成期间析气情况和胶质体的不透气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煤炭化验
用途不同对煤的指标也不同
所以要知道你买煤得用途
检验煤的基本过程是:
煤炭的采样 按照GB475采取煤炭样品
才回来的样品然后制样样 按GB474制煤炭样品
把煤样制成0.2毫米100克的品质样
然后进行化验
一般都是检验煤的项目: 全水 内水 灰分 挥发份 全硫 发热量
化验的项目不同所对应的标准也不同
如果还有不明白的可以在百度上个我留言
也可在QQ308172232上留言
就是你给的悬赏有点少
1.挥发分的含义?对挥发分的测定有何技术要求?
答:煤的挥发分是指煤样在900±10℃隔绝空气的条件下加热7min,由煤中有机物分解出来的气体和液体(呈蒸汽状态)的产物。
挥发分的测定是一项规范性很强的试验,其测定的结果完全取决于所规定的试验条件,所以在测定燃煤挥发分时,对测定的技术要求很严。具体如下:
技术要求:(1)高温炉内温度应严格控制在900±10℃的范围内,当放进试样后,炉温应在5min内恢复到900±10℃。
(2)加热时间的计时应用秒表,即当试样一送入高温炉的高温区开始计时,到试样离开高温炉为止,这一操作过程应准确为7min。否则,试样做报废处理。
(3)测定时应用专用的坩埚。当坩埚在炉内灼烧时应避免坩埚与坩埚之间、坩埚与高温炉壁的直接接触。
(4)在测定时,如坩埚或坩埚盖上聚有黑烟时,试验也做报废处理。
2.三节炉测碳氢时应该特别注意什么?说明原理、设备?
答:原理:第一节电炉起加热燃烧样品的作用,第二节电炉用来燃烧氧化试验热解后未氧化的产物,第三节电炉用来补充燃烧整个燃烧过程,在密闭通氧下进行。
设备:瓷舟,磨口塞,带脚玻璃管。
注意事项如下:
(1)在燃烧过程中,必须满足能够使试样完全燃烧的条件,无论在燃烧过程中要经历多少反应,最终都能使样品中的碳和氢定量的转化为二氧化碳和水。
(2)必须清除干扰反应的产物,使燃烧反应后,只有纯净的二氧化碳和水进入吸收装置。
(3)必须选择适当的吸收剂,使二氧化碳和水能定量的被吸收;同时也要维持一定的气体流速,使吸收反应有充裕的时间得以进行,气体流速同时也是保证完全燃烧的必要条件。
3.测碳、氢有哪些元素干扰测定?怎样排除?
答:燃烧生成的SO2、NO2、Cl2会干扰测定,排除SO2用PbSO4在600℃下与其作用形成PbSO4而 被 除去,Cl2用金属? 银在200℃左右与其作用生产AgCl而被除去,金属银在高于500℃的条件下能与SO2?? 作 用形成Ag2SO4而被除去,NO2用粒状MnO2与其作用形成Mn(NO3)2而被除去。
4.用艾氏剂法测定煤中全硫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用艾氏剂法测定煤中全硫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必须在通风下进行半熔,否则煤粒燃烧不完全而使部分硫不能转化为二氧化硫;
(2)沉淀剂BaCl2必须过量;
(3)在用水抽提、洗涤时,要求溶液体积不宜过大,以免影响测定结果;
(4)注意调节溶液酸度,使CO32-转为CO2逸出;
(5)在洗涤过程中,每次吸入蒸馏水前,应将洗液都滤干,这样洗涤效果好;
(6)在灼烧前不得残留滤纸,高温炉也应通风;
(7)灼烧后的BaSO4在干燥器中冷却后,及时称量;
(8)必须做空白试验。
5.燃料煤发热量的含义是什么?
答:燃料的发热量是指单位重量的燃料完全燃烧时所释放出来的热量,其单位是J/g或MJ/kg。
对煤炭发热量测定室有何要求?
答:(1)热量室应作为发热量测定专用室,室内不得进行其它试验工作;
(2)室内应配备窗帘,避免阳光直射;
(3)每次测定温度变化不超过1℃为宜;冬夏室温差以不超过15~30℃为宜。因此,有条件者应配制空调设备;
(4)测定发热量时,室内应避免强力通风及热源辐射,总之,为了减少环境条件对发热量测定结果的影响,发热量测定室应尽可能地保持室温的相对恒定。在室温尚未恒定的时候不得进行发热量的测定。
6.在氧弹充氧操作过程中,应注意些什么?
答:(1)首先应检查氧气压力表是否完好、灵敏,指示的压力是否正确,操作是否安全。
(2)在氧弹充氧时,必须使压力缓慢上升,直至所规定的压力后再维持0.5—1min。
(3)在使用氧气时不得接触油脂。
(4)氧弹充氧应按规定压力进行,充氧压力不得偏低或过高。
7.在一次发热量测定后,发现燃烧皿内有未燃尽煤样,试分析是何原因?
答:可能原因为:
(1)充氧压力不足,或氧弹漏气;
(2)煤质太差,挥发分太低;
(3)充氧速度太快或燃烧皿位置不正,使试样溅出;
(4)点火丝埋入煤粉较深;
(5)试样含水量过大或煤粉太粗。
8.燃烧皿内点不上火是何原因?
答:原因为:
(1)点火开关或调节旋钮接触不良;
(2)点火丝与电极脱落;
(3)点火丝与燃烧皿或燃烧皿与另一电极接触造成短路;
(4)点火丝与试样接触不良;
(5)充氧压力偏低;
(6)试样含水量过高,挥发分过低,试样颗粒太大;
(7)氧弹漏气。
9.使用天平有何注意事项?如何使用?
答:使用:任何天平必须首先调零(有的天平要看水平)。然后可以称量。使用后必须使砝码回位。有电源时必须停电。
注意事项:(1)在同一试样的测定工作中必须用同一台天平,同一套砝码测定;
(2)在同一试样测定的几次称量过程中,不得多次调零。
(3)所称物体质量不得超过天平最高载重量的1/2。
(4)不能在天平上称量过冷或过热的物体。
(5)被称物体不得与称盘直接接触。有潮解性,挥发性得物质必须在有盖的容器内,有腐蚀性的物质应放在密封容器内盛重。
(6)称量时,被称物体放左盘,砝码放右盘,均应置于称盘中心。
(7)旋转制动旋钮时,应缓慢均调,时天平梁平稳地启动或制动,如指针仍在摆动时,应待指针将近中心零点时制动。
(8)向天平称盘中加上或取下物品时,再加减法码或开关天平玻璃门时,必须先将天平制动。
(9)在加物品或加减砝码后,必须将各门完全关闭后,再启动天平读取读数。
(10)往盘中加砝码时,应按一定的次序。
(11)应用镊子夹取砝码,不得用手拿取。
(12)每台天平有固定的砝码,整套砝码不得拆散又用于另一台天平。
(13)防止阳光直射天平,用完天平后应及时罩上防尘罩。
(14)天平内应保持清洁,应用软毛刷或绸布拂拭灰尘或洒落的试样。如零件上有脏渍,可用绸布沾上无水酒精擦净。
(15)天平内应置硅胶,并定期更换,烘干处理。
10.何谓标准煤耗?计算出实习厂家煤耗,你觉得我厂煤耗可望控制在多少?如何计算?(需哪些数据?)
答:煤耗是火力发电厂主要的经济考核指标,但各厂及同一厂的不同锅炉之间,甚至同一锅炉的不同阶段内燃用的燃料的发热量及全水分也有所不同,即燃料的低位发热量,燃料中真正可利用的有效热值不同。为了采取统一的标准作为计算煤耗的依据,我们将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为29271KJ/Kg的煤定为标准煤,即每29271KJ/Kg的热量折算成1Kg标准煤。这样,就将各种低位发热量的煤耗统一到标准煤耗上来。
标准煤耗:b=(Qnet,ar·G)/(29.27E)??? 单位为Kg/(Kw·h)
式中:G――入炉煤(应用煤)的重量,Kg
Qnet,ar――按收到基计算的低位发热量,MJ/Kg
E――发电量,Kw·h
29.271――标准煤的发热量,MJ/Kg
低挥发分煤的简介:
根据我国发电用煤质量标准,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小于20 %为低挥发分煤,小于6. 5 %为特低挥发分煤。煤的着火与挥发分的质量和数量有关。随着煤化程度的提高,挥发分含量减小,煤发热量中挥发分的发热量的比率降低,使煤的着火变得困难煤的岩相结构也变化,煤化作用的加深使结构紧密而稳定,孔隙率小,这就使煤的磨碎性能减弱,反应性降低,燃尽变差。
因此,低挥发分煤的特点是着火与燃尽都比较困难,需要较高的着火与燃尽温度,以及较长的燃尽时间。有研究表明[3 ] ,无烟煤的着火发生在颗粒上,挥发分是在进一步的燃烧过程中析出的,挥发分对着火的影响不大。为获得满意的燃尽效果,无烟煤必须磨得更细,使其表面积增大,以加速着火与燃尽。。一般说来, Vdaf可大致判别其着火、燃尽的难易程度。但在我国燃烧低挥发分煤的长期研究中发现,即使是Vdaf完全相同的两种煤,其燃烧特性也会相差甚远。因此,必须有更为可靠的判别数据。研究表明,以煤粉气流的着火温度IT 来判断着火的难易程度较为确切, IT <700 ℃为较易着火煤IT = 700~800 ℃为中等着火煤IT ≥800℃为较难着火煤。在我国诸多的低挥发分煤中,最难烧的要算是福建的加福无烟煤和河北的万年无烟煤,它们都属于极低挥发分煤, Vdaf均为4 %左右,着火温度IT 分别为970 ℃和1 100 ℃,极难着火燃尽指数RJ 分别为2. 94 和2. 32 ,极难燃尽。加福无烟煤同时又为低灰熔点的中等易结渣煤。
为保证着火与燃烧的稳定性,其首要任务是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煤粉气流的及时着火。需要有较高的炉膛火焰温度和足够的煤粉颗粒停留时间,同时在炉膛内必须风粉混合及时而均匀。对一些低灰熔点的低挥发分煤,要在保证稳定燃烧的前提下,采取措施防止炉内严重结渣。
可以在水冷壁上敷设卫燃带,采用液体排渣,采用W或U型火焰的燃烧方式,如直流或旋流可以采用工大设计的燃烧器(稳燃效果不错的,做个广告),提高煤粉细度和一次风气流中的煤粉浓度。
不过有些措施不利于降低NOx,有结渣和高温腐蚀的倾向,可视其具体条件,采用相应的办法解决。但稳燃应该是首选。
二:煤质分析技术/煤质分析知识-煤炭化验技术问答
1.在煤质分析化验中燃煤有哪些工业分析项目?有哪些元素分析项目?用什么符号表示?
答:工业分析测出的煤的不可燃成分和可燃成分,前者为水分和灰分,后者为挥发分和固定碳,分别以M、A、V、Fc表示。
元素分析项目有:碳(C)、氢(H)、氧(O)、氮(N)、硫(S)、水分(M)、灰分(A)。
2.何谓燃煤基准?有哪几种基准?
答:在工业生产或科学研究中有时为某种目的将煤中的某些成分除去后重新组合并计算其组成百分含量这种组合体称为基准。有收到基、空气干燥基、干燥基、干燥无灰基。
3.何谓劣质煤?用于锅炉燃烧有何危害?为什么?
答:劣质煤指灰分含量很高的各种煤炭产品,低劣煤用于锅炉燃烧,不仅经济性差,而且会造成燃烧辅助系统和对流受热面的严重磨损以及维修费用的增加,因为低劣煤灰分比较高,经济性差,灰分量大,对受热面的冲刷、磨损严重。
4.对入炉煤如何进行人工采样?
答:火电厂的入炉煤多在输煤皮带的煤流中采样,人工在输煤皮带上采样时,铲口应贴紧皮带一次采取,不留底煤,如果分两次采样时,应轮换在皮带两边采样,两者合并为一个子样,人工采样只限于皮带速度不超过1.5m/s,皮带上煤层厚度不大于0.3m,且输煤量不大于200T/h的条件下进行。
5.写出缩制煤样的全过程?各步目的?原理分别是什么?
答:包括破碎、过筛、掺合、缩分、干燥五个环节,当需要使用浮煤作分析化验时,还要进行减灰步骤:(1)破碎? 目的是减小粘度,增加煤粒分散程度,改善煤的不均匀度;(2)筛分? 为使煤样破碎到必要的粒度,要用各种筛孔的筛子筛分;(3)掺合? 为使缩分后的煤样不失去代表性,每次缩分前都应掺合,使其均匀化,掺合煤样采用堆锥法;(4)缩分? 使煤样减少,又不失去其代表性;(5)干燥? 使煤样能畅通地通过破碎机、缩分机、二分器和筛子时,不能粘附在筛上;(6)减灰? 对需减灰的煤样,将原煤样放入重液中进行浮选,达到减灰的目的。
6.煤中水分存在形式?各自特点?
答:(1)外在水分? 指附着和润湿在煤块表面和大毛细管(直径>10-5 cm)孔中的水分,它以机械方式存留在煤中,煤在空气中,这种水分会不断蒸发,它的含量与外界条件有关,符号Mf;(2)内在水分? 吸附或凝聚在煤颗粒内部小毛细孔中的水分,它以物理、化学方式与煤结合,在的105~110℃温度下才能除去,符号Minh;(3)结晶水? 是与煤中3个物质相结合的水分,它要在200℃以上时,才能分解出来,工业分析不能作结晶水测定。
7.对测全水分的煤样有何技术要求?
答:(1)试样的粒度需要符合要求,粒度应小于6mm;(2)干燥温度必须按要求加以控制;(3)干燥时间必须按要求加以控制。
8.灰分测定时的注意事项?
答:(1)瓷舟中的试样要摊平,且试样的厚度不得太大;
(2)灰化时可打开炉门,将耐热板上的盛有试样的瓷舟慢慢推进箱形高温电炉炉口,先使瓷舟中的试样慢慢灰化冒烟,待几分钟后试样不再冒烟时,慢慢将瓷舟推入高温炉内的炽热部位,关闭炉门使试样在815±15下灼烧。在灰化过程中如有煤样着火爆燃,则这只煤样就作废必须重新称样灰化。
(3)温炉应有烟囱或通风孔,以使煤样在灼烧过程中能排除燃烧产物和保持空气的流通。
(4)高温炉的控制系统必须指示准确。高温炉的温升能力必须达到测定灰分的要求。
(5)灰化时间应能保证试样在815±15的温度下完全灰化,但随意延长灰化时间也是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