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的流程是怎么样的?
园区规划环评流程
现场勘查-组建评价小组,召开企业动员会-园区现有企业调查及资料收集-第一次信息公示-数据的整理和分析-编制园区规划环评-公众参与调查-完成初稿,内部审核-第二次信息公示-紫旭节能环保-召开专家咨询会,根据意见修改-提交评审版报告-第三次信息公示-提交报批版报告,这是园区规划环评的具体流程,希望能帮到你。
你好,根据环境保护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规划或建设项目的新、改、扩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析预测项目的环境影响,并采取措施减少和消除环境影响。
矿山开发项目的施工期、运行期、退役期、对环境的影响都是非常严重的,如施工期地表剥离,破坏植被,工程车辆的扬尘尾气对于大气的影响;井工开掘产生的大量的弃土弃渣;矿区的生产区和生活区的永久和临时占地;运行期尾矿库或矸石场滑坡溃坝风险;矿井输干水污染物对受纳地表水的污染;尤其是采掘引发的地表沉陷对土地的利用和建筑都将产生影响和破坏。
根据你说的情况,虽然矿区建立早于该地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但是根环评法的规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属于环境空气一类区,地表水一类区、声功能区0类区,并且可划定为特殊环境敏感区域,该区域对大气、地表水、声、生态因子都有严格的要求。矿山开发项目属于典型自然资源开发的生态影响型项目,对以上环境因素影响很大,有关的法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内禁止开矿,已经存在的要做好保护区的保护工作,如设置禁采区,在保护区外围设置一定范围的保护地带,煤矿项目要预留保护煤柱,防止地面沉陷和地表水漏失对保护区的影响。
所以说,即使矿区建立时尚未建立自然保护区,矿山开发项目也必须环评。而且是属于重点环评对象。
你好,工业园区环境影响评价重点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工业园区规划法律法规的符合性、进驻项目产业政策的符合性、土地利用规划符合性、城市总体规划的符合性以及其他相关规划的协调性。
环境容量可行性以及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园区项目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程度及层级分析。
工业园区与周边环境相互制约或者促进的关系。
以上几个方面根据各地在实际的园区项目和发展水平进行细化和取舍。因地制宜,实现可持续发展。
(1)建设项目的一般情况,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建设性质,建设项目地点,建设规模(扩建项目应说明原有规模),产品方案和主要工艺方法,主要原料、燃料、水的用量和来源,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放射性废物等的种类、排放量和排放方式,废弃物回收利用、综合利用和污染物处理方案、设施和主要工艺原则,职工人数和生活区布局,占地面积和土地利用情况以及发展规划。(2)建设项目周围地区的环境状况,包括建设项目的地理位置(附位置平面团),周围地区地形地貌和地质情况、江河湖海和水文情况、气象情况,周围地区矿藏、森林、草原、水产和野生动物、野生植物等自然资源情况,周围地区的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温泉、疗养区以及至要政治文化设施情况,周围地区现有工矿企业分布情况,周围地区的生活居住区分布情况和人口密度、地方病等情况,以及周围地区大气、水的环境质量。
(3)建设项目对周围地区的环境影响.包括对周围地区的地质、水文、气象可能产生的影响,防范和减少这种影响的措施,最终不可避免的影响,对周围地区的自然资源可能产生的影响,防范和减少这种影响的措施,最终...环境影响报告书依建设项目和环保要求,繁简不一,有所不同.但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建设项目的一般情况,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建设性质,建设项目地点,建设规模(扩建项目应说明原有规模),产品方案和主要工艺方法,主要原料、燃料、水的用量和来源,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放射性废物等的种类、排放量和排放方式,废弃物回收利用、综合利用和污染物处理方案、设施和主要工艺原则,职工人数和生活区布局,占地面积和土地利用情况以及发展规划。(2)建设项目周围地区的环境状况,包括建设项目的地理位置(附位置平面团),周围地区地形地貌和地质情况、江河湖海和水文情况、气象情况,周围地区矿藏、森林、草原、水产和野生动物、野生植物等自然资源情况,周围地区的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温泉、疗养区以及至要政治文化设施情况,周围地区现有工矿企业分布情况,周围地区的生活居住区分布情况和人口密度、地方病等情况,以及周围地区大气、水的环境质量。
(3)建设项目对周围地区的环境影响.包括对周围地区的地质、水文、气象可能产生的影响,防范和减少这种影响的措施,最终不可避免的影响,对周围地区的自然资源可能产生的影响,防范和减少这种影响的措施,最终不可避免的影响;对周围地区自然保护区等可能产生的影响,防范和减少这种影响的措施,最终不可避免的影响;各种污染物最终排放量,对周围大气、水、土壤的环境质量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生活居住区的影响范围和程度;绿化措施,包括防护地带的防护林和建设区域的绿化;专项环境保护措施的投资估算。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可行性技术经济论证意见。
2021年全国两会开幕进入倒计时,
让我们一起回顾,
去年全国两会涉煤 建议 提案,
相关部门是如何答复的!
01 人大代表建议
1
国家能源局答复
《关于支持煤炭企业加快智能化开采的建议》摘编
2020年2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应急部、国家煤矿安监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科技 部、教育部联合印发了 《关于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改能源﹝2020﹞28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智能化煤矿建设的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提出对验收通过的智能化示范煤矿,给予产能置换、矿井产能核增等方面的优先支持。在 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上, 对积极推广应用井下智能装备、机器人岗位替代、推进煤矿开采减人提效的煤矿予以重点支持。 对新建的智能化煤矿,在规划和年度计划中优先考虑。 将煤矿相关智能化改造纳入煤矿安全技术改造范围, 探索 研究将相关投入列入安全费用使用范围。 研究相关产业扶持政策,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智能化煤矿的支持力度。 鼓励企业发起设立相关市场化基金, 形成支持煤矿智能化发展的长效机制。
财政部出台有关普惠性优惠政策,如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8年起将高新技术企业和 科技 型中小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对企业研发费用在税前据实扣除基础上,允许按照75%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购置用于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对重点行业企业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2018年起企业新购置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下的设备器具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这些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煤炭企业均可享受。
下一步, 国家能源局将会同有关方面,进一步研究有关支持政策,支持鼓励煤炭企业加快智能化开采。 >>点击查看详细
2
国家能源局答复
《关于大力支持现代化大型露天矿建设的建议》 摘编
目前,国家能源局正在组织编制煤炭工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拟规划开展优化煤炭生产开发布局、建设煤炭调出中心、推进煤炭行业智能化发展、加快矿区生态文明建设等重点工作。在推动上述工作开展中,将 继续引导支持露天煤矿在规划指导下有序建设, 为保障能源供应发挥积极作用。
“十三五”以来,国家累计核准露天煤矿项目21处、建设规模1.18亿吨,占同期核准煤矿总规模的24%。 下一步,对符合煤炭产业政策和矿区总体规划要求、落实产能置换政策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将依法依规履行项目核准手续,支持符合条件的大型现代化露天煤矿建设投产。
下一步, 将按照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大对煤矿智能化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加强指导协调,促进智能化技术在露天煤矿的推广应用,进一步提升露天煤矿生产效率。 >>点击查看详细
3
国家能源局答复
《关于深入推进5G+智慧矿山建设的建议》 摘编
将5G技术与煤炭工业发展相融合,是煤矿智能化建设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国家能源局局高度重视5G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煤炭领域的推广应用,积极会同有关方面加快煤矿智能化建设,促进煤炭工业高质量发展。
国家能源局将煤矿智能化发展作为“十四五”规划的重要内容。5G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煤炭行业融合发展,是煤矿智能化建设的主攻方向, 国家能源局在研究编制煤炭“十四五”规划的过程中,已将有关内容纳入国家和地方规划。 同时,在《能源技术创新“十四五”规划》编制的研究过程中,对智慧能源技术进行重点研究, 拟将煤矿井下5G无线通信平台、智慧矿山工业互联网平台、矿山物联网等技术列为“十四五”时期煤矿技术装备创新发展的主攻方向和重点任务。
下一步, 国家能源局将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协同配合,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推进5G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进程,鼓励引导5G+智能化煤矿建设,推进煤矿井下5G全覆盖,支持煤炭企业加快智能化转型发展。 >>点击查看详细
4
国家能源局答复
《关于支持新疆煤炭开发建设的建议》 摘编
哈密市煤炭资源丰富,查明资源量占新疆总量的25%左右,是“疆煤外运”和“疆电外送”的重要支撑。国务院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哈密市煤炭资源开发,加快推进各项审批工作,促进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
根据全国煤炭工业“十三五”规划以及新疆生产建设煤矿现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批复新疆“十三五”煤炭规划建设生产工作方案,确定了“十三五”新疆规划建设煤矿项目名单。其中,三塘湖矿区规划建设煤矿项目2处,建设规模620万吨/年,分别为石头梅一号露天煤矿一期项目和巴里坤鑫源煤矿一期项目,目前均已核准。
随着一批先进产能煤矿陆续建成投产, 新疆已成为我国第四大产煤省,煤炭及下游转化产品已全面参与全国能源供需平衡, 为下一阶段新疆煤炭工业高质量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十四五”期间,新疆煤矿项目产能置换及项目建设事宜将按照全国统一政策标准执行, 煤炭工业发展“十四五”规划不再单列具体煤矿建设项目。>>点击查看详细
5
国家能源局答复
《关于加快推进废弃矿井能源资源开发利用的建议》 摘编
在编制煤炭工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过程中,组织开展了煤矿关闭退出规划及长效机制研究。 下一步,将从煤炭立法和规划编制层面,着力加强废弃矿井资源开发利用的顶层设计和综合配套。
下一步, 将继续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推动废弃矿井能源资源开发利用。 >>点击查看详细
6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答复
《关于加快煤炭企业井下机器人研发与应用的建议》 摘编
将进一步推进煤矿智能化建设,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召开煤矿智能化建设现场推进会, 交流和推广煤矿智能化建设先进经验,推动煤矿智能装备和机器人更加广泛应用;
二是联合国家能源局研究制定煤矿智能化建设三年行动计划, 分解细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关于智能化建设相关任务,促进煤矿智能化发展短、中、长期目标任务的落地落细;
三是推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将煤矿智能装备和机器人研发应用列入国家发展“十四五”规划重点工程、国家《机器人产业发展规划(2021-2025)》;
四是加强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沟通合作, 搭建产需对接平台,推动企业和用户联合攻关,加强典型产品示范推广,支持相关企业突破煤矿机器人技术后,按程序申请纳入首台(套)保险补充政策支持范围,鼓励机器人企业用好人工智能重点任务“揭榜”渠道。 >>点击查看详细
02 政协委员提案
1
国家能源局答复
《关于推动露天煤矿高质量发展的提案》 摘编
关于推进露天煤矿智能化无(少)人化建设:
煤矿智能化是煤炭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核心技术支撑,对于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保障煤炭稳定供应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研究出台相关制度和政策,大力支持和推动煤矿智能化发展 。
一是 2020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到2021年,建成多种类型、不同模式的智能化示范煤矿,露天煤矿基本实现固定岗位的无人值守与远程监控;到2025年,露天煤矿实现智能连续作业和无人化运输。
二是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将煤矿智能化开采技术及煤矿机器人研发应用等列入鼓励类项目。国家煤矿安监局公布《煤矿机器人重点研发目录》(2019年第1号),将露天矿穿孔爆破机器人、露天矿电铲智能远程控制自动装载系统、露天矿卡车无人驾驶系统等纳入煤矿机器人重点研发目录。
三是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专项行动,遴选山西科达自控公司矿山装备远程运维服务试点示范等项目,推动智能制造新模式在矿山装备领域推广应用。
四是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实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支持三一集团公司岩巷掘进机等项目,促进首台(套)智能矿山装备的推广应用。
下一步,国家有关部门将加大对煤矿智能化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强化指导协调,推动智能化无(少)人化技术在露天煤矿推广应用,进一步提升安全水平和生产效率。 >>点击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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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答复
《关于加强煤炭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升的提案》 摘编
近年来,国家相关部门围绕煤炭行业人才需求,通过完善人才培养体系,加强专业内涵建设,加强校企联合培养,积极开展继续教育,有效提升了行业人才培养质量。
下一步, 教育部等部门将根据煤炭行业发展对人才队伍建设的新要求,指导各地结合区域经济特点持续优化相关专业布局;以“双万计划”“双高计划”为带动,不断加强相关专业内涵建设;总结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经验,进一步向其他院校相关专业推广;同时发挥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作用,鼓励职业院校面向煤炭行业企业广泛开展继续教育和职工技能培训,推进培训资源建设和培训模式改革,助推煤炭行业劳动力整体素质的提升。 >>点击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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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答复
《关于加强国家千米矿井冲击地压源头防治的提案》 摘编
国家高度重视煤矿冲击地压特别是千米矿井冲击地压灾害防治工作。国家有关部门2016年修订《煤矿安全规程》,将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单独列为一章,条款增加到21条;2018年5月印发《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提高了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系统性、规范性和科学性。2018年10月,山东龙郓煤矿发生“10·20”重大冲击地压事故后,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煤矿冲击地压源头治理的重要批示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应急管理部、煤矿安监局等部门,深入事故矿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煤矿企业、专家和一线技术人员意见,于2019年4月印发《关于加强煤矿冲击地压源头治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764号),从严格控制新建冲击地压矿井、分类处置存量冲击地压矿井、加快推进落后产能淘汰退出、强化冲击地压防治 科技 支撑和投入保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等方面提出了冲击地压源头治理措施,持续督促指导各产煤地区和重点企业抓好落实,取得阶段性成效。
尽管煤矿冲击地压源头治理成效显著,但是防治冲击地压作为矿山工程领域一项世界性难题,致灾机理尚未完全研究透彻,灾害威胁也将随着煤炭开采延深而递增,煤矿冲击地压防治任重而道远。 下一步,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紧盯源头治理重点措施落实,开展采深超千米灾害严重矿井安全“体检”处置措施落实情况“回头看”专项监察,严把煤矿建设关口,最大限度减少新增冲击地压矿井,积极推进冲击地压防治国家级 科技 创新平台建设,加强冲击地压防治基础理论研究和深部煤炭安全智能化开采等技术创新,努力创造条件积极推广应用“110”“N00”等无煤柱自成巷开采技术,不断提升冲击地压矿井灾害防治能力和水平。 >>点击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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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答复
《关于加强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环评管理工作的提案》 摘编
在煤炭资源开发统筹布局方面,国家能源局将深入贯彻“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立足于保障我国能源安全和能源转型,认真编制煤炭工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坚持“上大压小、增优汰劣”,继续发挥规划的战略导向作用,不断优化全国及各产煤地区的煤炭资源开发布局,规范煤炭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同时, 国家能源局和生态环境部将共同结合矿区总体规划和规划环评管理工作,对煤炭资源实行梯次开发、有序开发,坚决杜绝一哄而上、遍地开花,加大对区域内小煤矿的资源整合力度,确保我国煤炭开发稳定接续和可靠供应。 >>点击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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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答复
《关于为煤矿安全监管一线执法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提案》 摘编
国家煤矿安监局于2019年9月向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转发了《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为应急管理系统特岗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要求各省级煤矿安监局依法依规为一线煤矿安全执法人员统一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截至2019年11月,全国煤矿安全监察系统已参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130人。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一线执法人员肩负着保护矿工生命安全、推动煤矿企业安全高质量发展的 社会 责任,每天面对瓦斯、煤尘、透水、冒顶等灾害威胁开展执法工作,任务繁重,责任重大,且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存在遭受人身意外伤害的重大风险,是一项高风险的特殊职业。国家煤矿安监局积极为一线执法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不仅有利于保障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激励执法人员履职尽责、严格执法,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也减轻了执法部门的执法风险,避免因执法工作造成意外身故残疾等产生的纠纷。
下一步,国家煤矿安监局将向财政部申请资金支持,完善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的相关制度。 >>点击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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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征集 2021年全国两会来啦!你最关心什么?
1、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公司。你拿着发改委的立项文件(或者是允许开展前期工作的通知)以及可研报告去找环评公司,环评公司会派人到你的加工场地进行现场勘查。
2、环评公司编制环评报告。在环评公司编制环评报告的时候,及时和环评公司进行沟通,以保证你的环评质量。
3、环保局委托评审。报告出来后,送给环保局,如果需要评审的话,评审完了,会提出一些意见,环评编制的人员要根据评审意见进行修改。
4、环保局审批。你完了拿上修改好的报告书,交个当地环保局,环保局还有公示的,公示完了后会给你出具批复文件,拿到审批文件后,这样环评手续就算完毕了。
· 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估技术导则(试行)
-- HJ 740—2015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钢铁建设项目
-- HJ 708-2014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输变电工程
-- HJ 24-2014代替HJ/T 24-1998
·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煤炭采选工程
-- HJ 619-2011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
-- HJ 616-2011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
-- HJ 19-2011 代替HJ/T 19-1997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制药建设项目
-- HJ 611-2011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
-- HJ 610-2011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农药建设项目
-- HJ 582-2010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
-- HJ 2.4-2009 代替HJ/T 2.4-1995
·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
-- HJ 463-2009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城市轨道交通
-- HJ 453—2008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 HJ 2.2-2008 代替 HJ/T 2.2-93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陆地石油天然气开发建设项目
-- HJ/T 349-2007
·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
-- HJ/T 169-2004
· 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 HJ/T 131-2003
·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
-- HJ/T 130-2003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水利水电工程
-- HJ/T 88-200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石油化工建设项目
-- HJ/T 89-2003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民用机场建设工程
-- HJ/T 87-2002
· 工业企业土壤环境质量风险评价基准
-- HJ/T 25-1999
· 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
-- HJ/T 24-1998
· 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 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
-- HJ/T 10.3-1996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面水环境
-- HJ/T 2.3-93
根据2015年6月1日起执行的新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规定,煤炭储存、集运是需要编制环评报告表的。你拿着发改委的立项文件以及可研报告去找环评公司,环评公司会派人到你的场地进行现场勘查,在环评公司编制环评报告的时候,及时和环评公司进行沟通,以保证你的环评质量。环评报告编写出来后,把环评报告交给当地环保局环评科进行审批,审批通过给你出具环评批复文件,这样环评手续就算完毕了。
目前公众熟知的“环评”,是对单个项目做出的环评。由于建设项目处于决策链(规划-计划-项目)的末端,因此项目环评只能做修补性的努力;对单个项目的认可或否决,并不能影响最初的决策和布局。而环境问题在人们着手制定政策、规划和计划时就已经潜在地产生了。从我国20多年来实行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实际情况来看,对环境产生重大甚至全局影响的往往不是某个或某些区域开发的项目,而是政府制定的有关经济发展、区域开发规划和资源利用等方面的政策、规划和计划。
目前,我国钢铁、流域开发、城镇规划等多种产业仍存在诸多安全隐患。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盲目上马、无序竞争的态势日益加剧,城市建设与产业发展布局重合、定位冲突的矛盾日益尖锐,中西部与东部环境不公平、污染产业转移的问题依然突出,流域和区域开发行政分割、各自为政的格局日益固化,这些现象都与建设生态文明的目标背道而驰。面对节能减排的巨大压力,太湖蓝藻爆发等一系列环境问题,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原有规划出台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延续以往的发展模式,继续采用“水来土掩”的后补救方式,显然不能适应可持续发展和综合决策的内在要求。而规划环评正是在更接近环境问题的源头处对环境问题进行预防和控制,从决策源头上对发展布局、结构、规模等进行优化调整。它的缺位将使得十七大报告所提出的“经济增长的资源环境代价过大”的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生态文明的观念得不到牢固树立,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真正落实受到挑战。
第二看“三线一单”章节里的产业负面清单,在负面清单里的行业或项目禁止入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