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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煤炭补贴政策

狂野的草莓
孝顺的灰狼
2023-02-01 18:07:40

农村煤炭补贴政策

最佳答案
超级的酒窝
风趣的大碗
2025-06-27 03:58:40

设备购置补贴70%。按燃气设备购置安装投资的70%给予补贴,每户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700元,由省和市县各承担1/2,其余由用户承担。补贴资金按各县(市、区)实际任务统一拨付、统筹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第二十四条国家健全乡村人才工作体制机制,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提供教育培训、技术支持、创业指导等服务,培养本土人才,引导城市人才下乡,推动专业人才服务乡村,促进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

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实施,整体筹划城镇和乡村发展,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城乡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布局,逐步健全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县域城乡融合发展,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

第五十八条国家建立健全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财政投入保障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用于乡村振兴的财政投入,确保投入力度不断增强、总量持续增加、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发行政府债券,用于现代农业设施建设和乡村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强化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最新回答
着急的西牛
生动的啤酒
2025-06-27 03:58:40

部分省份相关政策

甘肃省

兰州市最新燃煤锅炉提标改造专项资金补助办法兰州市按照“就小不就大”的原则对燃煤锅炉改造治理业主单位给予“以奖代补”资金扶持,具体的补贴办法如下:

1、对单台1吨/小时或0.7兆瓦(含)以上的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按10万元/蒸吨的标准予以补贴

2、对燃煤供热锅炉提标治理并达到国家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按照5万元/蒸吨的标准予以补贴,同时补贴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度的30%

3、对单台1吨/小时或0.7兆瓦以下的公用单位(含学校、卫生院、医院、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及其他公用单位)燃煤供热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按照实际供暖面积予以补贴,补贴标准为100元/平方米。

河南省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中指出河南要实施逐年递减的资金奖补方式:

1、对10月底前完成拆改的燃煤锅炉给予不低于6万元/蒸吨资金奖补

2、对2019年10月底前完成拆改的燃煤锅炉给予不低于4万元/蒸吨资金奖补

3、对2020年10月底前完成拆改的燃煤锅炉不再给予资金奖补。

另外,此次锅炉淘汰方式主要包括拆除淘汰、集中供热锅炉替代、煤改气、煤改电,改用地热、风能、太阳能、配备布袋除尘器的生物质能,不包括改燃洁净型煤、水煤浆、无烟煤、兰炭、绿焦、原油等,拆除燃煤锅炉必须拆除烟囱或物理切断烟道,使其不具备复产条件。严禁使用已经关停、淘汰的废旧燃煤锅炉套取奖补资金。燃煤锅炉在新改用天然气的过程中要同步实现低氮改造。

河北省

河北工业锅炉数量非常多,因此,对于10吨以下燃煤锅炉的淘汰任务非常艰巨。为了辅以治理工作的稳步进行,河北省制定了《河北省省级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详细锅炉补贴内容如下:

1、农村地区电代煤补助标准

按户设备购置安装(含户内线路改造)投资的85%给予补贴,每户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7400元,由省和市县各1/2,其余由用户承担给予采暖期居民用电0.2元/千瓦时补贴,由省、市、县各承担1/3,每户最高补贴电量1万千瓦时,补贴政策及标准暂定3年。

2、农村地区气代煤补助标准

按户燃气设备购置安装投资的70%给予补贴,每户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700元。由省和市县各1/2,其余由用户承担给予采暖用气1元/立方米的气价补贴,每户每年最高补贴气量1200立方米,由省、市、县各承担1/3,补贴政策及标准暂定3年给予建设村内入户管线户均最高4000元投资补助,由省承担1000元,市县承担3000元。

3、燃煤锅炉治理补助标准

补助资金对燃煤锅炉改造、淘汰给予补助,单独取缔拆除的3万元/蒸吨,实施清洁能源改造的8万元/蒸吨。

4、火电关停淘汰补助标准

省级对关停机组按300元/千瓦给予奖补,已列入国家“十三五”。淘汰关停计划机组、违法违规建设机组、运行寿命期满机组以及选择电力容量指标交易的除外。

山东省

青岛燃煤锅炉淘汰治理补贴标准

2017年初至今,青岛市已累计发放燃煤锅炉废气治理改造补助2.4亿元,为2014年—2016年的总和,,该市还将投入3.5亿元用于补助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

青岛锅炉补贴政策标准:2016年开始对燃煤锅炉废气治理改造给予每蒸吨10万元补助(注意:2016年便开始对锅炉改造进行补贴,持续到目前仍是),2017年初至今,已累计发放补助2.4亿元,为前三年(2016年—2016年)的总和,还将投入3.5亿元用于补助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

任性的棒球
多情的往事
2025-06-27 03:58:40

内蒙古农区牧区居民贫困户会有六百元的煤补助。低保户也会有六百块钱的补助。补助应该会在每年的11月份左右打入。不过每个地方的情况稍有不同,可以咨询当地的供热部门。

煤炭补助发放范围是人均收入低于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全区农牧民人均纯收入2倍的常驻在籍农牧户,每户发放600元,通过旗县财政部门直接打入农牧民“一卡通”账户,并不是每个人都有的。

已婚独立居住、独立起灶取暖的在籍户,与父母户籍登记没有分立的也应分别计户;子女未婚且不独立起灶取暖、不单独居住,即使与父母户籍分别立户的,也不应界定为一户。常驻农牧户是指在户籍所在的嘎查村冬季取暖期居住2个月以上的住户。需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才可享受煤炭补贴。

扩展资料:

煤价补贴从1956年开始实行。煤价补贴的实施范围是: 职工按家庭人口计算,每人每月平均生活费在17元以下者。补贴标准因各地煤炭提价幅度的差别而有所不同。煤价补贴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每月随工资一起发放,并列入工资总额。

贫困户分为绝对贫困人口(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27元,相对贫困人口(年人均纯收入628—865元),低收入人口(年人均纯收入866—1205元;一般收入和高收入(年人均纯收入1205元以上)。通常把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205元的家庭人口统称为弱势群体。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煤价补贴

              百度百科-贫困户

魁梧的服饰
顺心的大地
2025-06-27 03:58:40
一、正面回答

企业可以在税收洼地园区成立一般纳税人的有限公司,享受高额的产业扶持奖励,一般针对于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地方留存基础上的奖励返还,企业当月纳税,财政奖励次月到账。

二、详细分析

煤炭行业是指以开采煤炭资源为主的一个产业,是国家能源的主要来源之一,也是国家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我国煤炭流通行业的企业数量众多,规模偏小。

三、我国主要煤炭流通模式是什么?

我国的煤炭流通企业总量约为10万家,规模偏小。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煤炭生产与消费企业分布较为分散,行业集中度偏低,为不同规模的煤炭流通服务商提供了生存空间。国家正大力推动煤炭开采企业的整合,煤炭流通市场也将趋向集中,这将逐步提高煤炭流通企业的市场进入壁垒,小规模煤炭流通企业的生存空间将不断缩减,大规模、跨区域的流通服务商将成为主流。

冷酷的绿茶
苹果流沙
2025-06-27 03:58:40

不是真的。 国家没有类似政策,某些能源产地(比如山西某些煤矿所在的村镇)有取暖补贴,都是地方行为。 另外,国家不可能给予农民煤炭补贴,因为煤炭燃烧过程中释放大量二氧化硫、二氧化碳和粉尘,对大气污染很厉害。 目前国内不少地区,开始进...

善良的花卷
开心的硬币
2025-06-27 03:58:40
一般是干一年按照一个月的工资给予补偿。另外退还原来代扣的各类费用。

历史 上煤矿原来所谓农民轮换工、农民协议工干到三年期满或者五年期满后,都是部分转成正式职工,部分辞退,辞退人员能算到手一笔钱,就是上面的那一笔钱,也就是譬如干了五年半,那么按照以前月平均工资的6倍给予补偿,并返回原来代扣的各类保险、押金等钱,辞退前必须做一个体检,身体出问题还必须给予治疗。

现在有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社保法等规定,跟以前执行起来也是差不多。

新法律规定下来后,一般如果连续在煤矿干了十年以上,煤矿就不能随便辞退了。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还有各类社保,就是医疗、养老、工伤保险必须强制缴纳,不得克扣。如果没交,协议工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机构申诉的。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谈国有煤矿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摘要:一度时期大量使用“农民协议工”的国有煤矿,在《劳动合同法》下,应根据煤炭企业的特点注意劳动合同风险的防范,最大限度地降低执行法律的成本和违反法律的成本,促进国有煤矿人力资源管理水平的提高。

 

 关键词:煤矿 劳动合同 人力资源 风险 管理

 

 《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它的实施标志着劳动力市场进入转型期。特别是一度时期大量使用“农民协议工”的国有煤矿,必须转变经营观念,把以往的以低劳动成本为主的人力资源管理的模式转变为以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提高企业创新能力为基本手段的企业发展模式。重视劳动合同在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最大限度地降低执行法律的成本和违反法律的成本,促进国有煤矿人力资源管理水平的提高。

 一、企业应建立健全先订立劳动合同后用工的管理制度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强调劳动合同的书面化,不管订立、变更、解除、终止一律采取书面形式。最迟必须在一个月内订立合同。不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是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甚至于直接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注意:

 (一)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抛弃双方可随时终止劳动合同的观念,也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保留相关证据,比如向劳动者送达签订合同通知书证据等,用人单位将不承担法律风险。

 (三)完善企业内部劳动合同制度,在管理中重点考虑建立企业内部严格的劳动合同签订纪律,禁止或防范出现劳动者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避免与劳动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二、企业只能试用劳动者“一次”,应把劳动合同管理的重点前置到“试用”阶段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连续两次和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合同,那么,从第二次订立合同时,企业就等于和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因为,第三次订立合同时,劳动者有权决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可见,企业只能试用劳动者一次。应注意:

 (一)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不违法约定试用期。

 (二)合理设定试用期限:例如,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可达六个月,但劳动合同期限为二年零三百五十四天时(不到三年),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一天之差,试用期可相差四个月,煤炭企业可选择适当的合同期限来决定符合企业利益的试用期。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用。慎重决定试用期内是否提供专项费用培训,并在服务期协议中明确专项培训费的构成,除培训费用外,还应当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费用。为避免风险,提供专项培训前可提前终止试用期。

 (四)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由用人单位举证。因此,录用条件应当具体化,书面化,公示化,证据化;劳动者面试的标准应更加完善、更加全面;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进行更为细致和全面的考核,妥善保存劳动者对招用时录用条件的签字认可,以免到时无法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举证做好准备。

 (五)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可解除劳动合同。应注意“严重”二字,什么情况属于“严重”,应当在企业的规章制度中进行明确,以利于操作。

 (六)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可解除劳动合同。应注意“重大损害”四字,什么情况属于“重大损害”,应当以书面形式量化,如达到10000元则为“重大损害”,以利裁判者裁量。

 (七)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可解除劳动合同。怎样才算“严重影响”,这个举证较为困难,用人单位可向劳动者提出改正要求,实践中可书面通知劳动者,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其它用人单位出具的已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

 三、严把劳动者年龄“入口”关,签订好“第一次”劳动合同

 煤炭企业属于高危行业,煤炭生产客观存在着“顶板、瓦斯、煤尘、水、火”等自然灾害,对劳动者的要求较高。不仅要求劳动者“年富”,还要求劳动者“力强”。特别在采掘生产一线,一个经过3~5年锻练的熟练劳动者,最隹服务期是25岁~45岁(45岁以后逐步转入二线辅助岗位)。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无论适用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或适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条款,都需要支付补偿金,从劳动成本角度考虑已没有任何差别。从劳动者流动的必然性以及煤矿发展对劳动者实行优胜劣汰的内在需要出发,煤矿在招用劳动者前就必须事先考虑将来的解雇成本。应注意:

 (一)从《劳动合同法》看,用人单位可终止合同的权限在第一次合同到期时。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签订第三次合同时,如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不能拒绝,必须订立。所以,在订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实际上和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多大区别。因此,煤矿在招用劳动者时,必须慎重签订“第一次”劳动合同。

 (二)按《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而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从业人员,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规定,煤矿采掘生产一线劳动者退休年龄为55岁,如果40岁初次(第一次)招进煤矿,只要连续工作10年,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工作到55岁即可退休,为企业的服务年限仅为15年。因此,在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考虑,如果续签(第二次)劳动合同是否达到或超过最高年龄线,以确定选择“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由于煤矿的特殊性,“农民协议工”这种用工形式将逐步退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今后将成为煤炭企业用工形式的主流。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将主要在考核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的规定和执行上。虽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是不可解除的劳动合同,但是,解除成本仍然很高。因此,从煤炭企业的长远利益出发,建立起一支进出有序、稳定、富有朝气的采掘职工队伍,建立健全规范、完备的规章制度及合理、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也是煤炭企业的必然选择。

 (四)企业如碰到劳动者故意不签合同或以各种理由拖签劳动合同,企业应立即终止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只有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才可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企业不能举证是劳动者提出的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面临支付两倍工资的风险。

 因此,可以考虑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征询需订立哪种类型的合同,如劳动者同意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一定要保留劳动者同意的书面证据,避免事后被劳动者利用而导致用工成本增加的风险。

 (六)煤炭企业生产的特殊性决定了煤矿的许多生产任务(工作)都可以“一定”,并且“一次性”完成。《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没有规定连续订立二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需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运用得好,可以降低解雇成本。但也要防止弄巧成拙。

 (七)《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再次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施行前订立、《劳动合同法》施行后仍在履行的劳动合同,不计算在连续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内。签订劳动合同次数的计算应当以《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新订立劳动合同作为“第一次”。

 四、三种特定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方式的选择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企业在这三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的,选择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还是选择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更有利企业?应注意:

 (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的,劳动合同三十日届满后解除,这三十日内用人单位仍需支付工资,和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劳动成本相同。

 (二)第一种方式下,三十日可发生很多事情,劳动者在这三十日内仍存在工伤、患病、怀孕、意外伤害的风险,有这些情形之一的,用人企业将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第二种方式下,用人企业支付了一个月工资后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后不会再产生用工风险。

 因此,选择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再解除劳动合同风险小得多。

 (三)这三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还需遵循其程序,例如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应先另行安排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的,不能直接解除,需先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解除;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需先变更,违反该程序的,将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支付2倍经济补偿金。

 五、建立健全企业规章制度制定和修改的公示程序

 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和其他重大事项的规章制度,贯穿于用人单位的整个用工过程,是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合同解除权的重要依据。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企业的规章制度的,用人企业可解除劳动合同。

 不合法的规章制度,在仲裁或诉讼中不能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规章制度必须符合“民主程序制定”、“合法”,“公示”三个条件,才可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包括内容违法、制定程序违法、公示程序违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注意:

 (一)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或对旧的规章制度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款进行修订或删除,需严格履行“民zhu程序”,保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协商的书面证据。

 (二)严格履行“公示程序”,并保留已公示的证据。如规章制度培训记录(保留培训签到记录);职工手册发放记录(保留签收记录);规章制度考试记录(保留试卷)等有利于公示证据保留的各种记录。

(san)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流程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公示告知

潇洒的电脑
冷静的太阳
2025-06-27 03:58:40
是。

散煤补贴是我国对农村散户煤改气后实施的补贴政策,按规定由当地部门按户直接发放给农民个人。

煤炭是地球上蕴藏量最丰富,分布地域最广的化石燃料。构成煤炭有机质的元素主要有碳、氢、氧、氮和硫等,此外,还有极少量的磷、氟、氯和砷等元素。

风趣的楼房
冷艳的电话
2025-06-27 03:58:40

( 2007 年第 80 号)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 [2005] 18号) ,严格产业准入,转变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生产力水平,保障安全生产,提高资源利用率,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 《煤炭产业政策》,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煤炭产业政策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煤炭产业政策

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和重要工业原料。煤炭产业是我国重要的基础产业,煤炭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和国家能源安全。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有序开发煤炭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和生产力水平,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 [2005] 18 号) 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发 展 目 标

第一条 坚持依靠科技进步,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的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道路,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能源保障。

第二条 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加快煤炭资源整合,形成以合理开发、强化节约、循环利用为重点,生产安全、环境友好、协调发展的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体系。

第三条 严格产业准入,规范开发秩序,完善退出机制,形成以大型煤炭基地为主体、与环境和运输等外部条件相适应、与区域经济发展相协调的产业布局。

第四条 深化煤炭企业改革,推进煤炭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兼并和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形成以大型煤炭企业集团为主体、中小型煤矿协调发展的产业组织结构。

第五条 推进煤炭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煤炭技术创新机制,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行业重大关键技术。培育科技市场,发展服务机构,形成完善的技术创新服务体系。

第六条 强化政府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靠科技进步,以防治瓦斯、水、火、煤尘、顶板、矿压等灾害为重点,健全煤矿安全生产投入及管理的长效机制。

第七条 加强煤炭资源综合利用,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建立矿区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矿区,促进人与矿区和谐发展。

第八条 推进市场化改革,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加强煤炭生产、运输、需求的衔接,促进总量平衡,形成机制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煤炭市场体系。

第二章 产 业 布 局

第九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总体部署,按照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煤矿安全生产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合理、有序开发和利用煤炭资源。

第十条 稳定东部地区煤炭生产规模,加强中部煤炭资源富集地区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加快西部地区煤炭资源勘查和适度开发。建设神东、晋北、晋中、晋东、陕北、黄陇 ( 华亭) 、鲁西、两淮、河南、云贵、蒙东 ( 东北) 、宁东等十三个大型煤炭基地,提高煤炭的持续、稳定供给能力。

第十一条 大力推进煤炭、煤层气等资源的协调开发和基础设施的高效利用。在大型煤炭基地内,一个矿区原则上由一个主体开发,一个主体可以开发多个矿区。按照资源禀赋、运输、水资源等条件和环境承载能力确定区域煤炭开发规模和开发强度,在大型整装煤田和资源富集地区优先建设大型和特大型现代化煤矿。

第十二条 鼓励建设坑口电站,优先发展煤、电一体化项目,优先发展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新建大中型煤矿应当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选煤厂,鼓励在中小型煤矿集中矿区建设群矿选煤厂。

第十三条 在水资源充足、煤炭资源富集地区适度发展煤化工,限制在煤炭调入区和水资源匮乏地区发展煤化工,禁止在环境容量不足地区发展煤化工。国家对特殊和稀缺煤种实行保护性开发,限制高硫、高灰煤炭资源开发。

第三章 产 业 准 入

第十四条 开办煤矿或者从事煤炭和煤层气资源勘查,从事煤矿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安全评价等,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煤矿资源回收率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安全、生产装备及环境保护措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五条 山西、内蒙古、陕西等省 ( 区) 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 120万吨/年。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省 ( 市) 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 15 万吨/年。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等省 ( 区) 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9 万吨 /年。其他地区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 30 万吨 /年。鉴于当前小煤矿数量多、布局不合理、破坏资源和环境的状况尚未根本改善,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十一五”期间一律停止核准 ( 审批) 30 万吨/年以下的新建煤矿项目。

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置地矿类主体专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鼓励煤矿企业从技术学校招收工人。

第四章 产 业 组 织

第十七条 取缔非法煤矿,关闭布局不合理、不符合产业政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乱采滥挖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和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煤矿。

第十八条 鼓励以现有大型煤炭企业为核心,打破地域、行业和所有制界限,以资源、资产为纽带,通过强强联合和兼并、重组中小型煤矿,发展大型煤炭企业集团。鼓励发展煤炭、电力、铁路、港口等一体化经营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参与冶金、化工、建材、交通运输企业联营。鼓励中小型煤矿整合资源、联合改造,实行集约化经营。

第十九条 鼓励煤炭企业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积极推进股份制改造,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 积极引导资源枯竭矿区经济转型,支持资源枯竭、亏损严重的国有煤矿转产发展。建立中小型煤炭生产企业退出机制。鼓励和支持资源枯竭煤矿发挥人才、技术和管理等优势,异地开发煤炭资源。

第五章 产 业 技 术

第二十一条 鼓励发展地球物理勘探、高精度三维地震勘探技术。鼓励发展厚冲积层钻井法、冻结法和深井快速建井技术。

第二十二条 鼓励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建设高产高效矿井。鼓励发展露天矿开采技术。鼓励发展综合机械化采煤技术,推行壁式采煤。发展小型煤矿成套技术以及薄煤层采煤机械化、井下充填、“三下”采煤、边角煤回收等提高资源回收率的采煤技术。鼓励开展急倾斜特厚煤层水平分段综采放顶煤技术的研究。鼓励低品位、难采矿的地下气化等示范工程建设。

第二十三条 加快推进小型煤矿采煤工艺和支护方式改革,推广锚杆支护和采煤工作面金属支护,淘汰木支护。加快发展安全、高效的井下辅助运输技术、综采设备搬迁技术和装备。

第二十四条 发展自动控制、集中控制选煤技术和装备。研制和发展高效干法选煤技术、节水型选煤技术、大型筛选设备及脱硫技术,回收硫资源。鼓励水煤浆技术的开发及应用。

第二十五条 鼓励煤炭企业实施以产业升级为目的的技术改造。鼓励通过多种方式进行煤炭勘探、开采、洗选加工、转化等关键技术和重大装备的研发、集成和自主化生产。

第二十六条 推进煤炭企业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控制技术、矿井通讯技术,实现生产过程自动化、数字化。推进建设煤矿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煤炭产量监测系统和井下人员定位管理系统。

第六章 安 全 生 产

第二十七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和法定代表人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煤炭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强化现场管理,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遏制事故发生。煤炭生产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矿井通风、防瓦斯、防突、防火、防尘、防水、防洪等系统。坚持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煤矿瓦斯治理方针,落实优先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性防突措施,提高瓦斯抽采率。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煤矿水害防治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等综合治理措施。加强煤矿冲击地压监测控制和顶板事故防范。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建立和完善灾害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坚持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 “三同时”制度。煤炭生产各环节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卫生防护设施,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禁止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工艺、设备。对煤矿井下和有关设备、器材实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第七章 贸易与运输

第三十一条 严格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促进煤炭经营企业结构优化,形成以煤炭生产企业和大型煤炭经营企业为主体、中小型煤炭经营企业为补充的协调发展格局。

第三十二条 积极推进煤炭贸易市场化改革,建立健全煤炭交易市场体系,完善煤炭价格市场形成机制,制定公平交易规则。建立全国和区域性煤炭交易中心及信息发布平台,鼓励煤炭供、运、需三方建立中长期合作关系,引导合理生产、有序运输和均衡消费。稳步发展国际煤炭贸易,优化煤炭进出口结构,鼓励企业到国外投资办矿。

第三十三条 积极发展铁路、水路煤炭运输,加快建设和改造山西、陕西、内蒙古西部出煤通道和北方煤炭下水港口,提高煤炭运输能力。限制低热值煤、高灰分煤长距离运输。煤炭运输应当采取防尘、防洒漏措施。

第八章 节约利用与环境保护

第三十四条 实施节约优先的发展战略,加快资源综合利用,减少煤炭加工利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和利用效率。

第三十五条 加强节能和能效管理,建立和完善煤炭行业节能管理、评价考核、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奖惩制度。鼓励煤炭企业开发先进适用节能技术,煤炭企业新建、改扩建项目必须按照节能设计规范和用能标准建设,必须淘汰落后耗能工艺、设备和产品,推广使用符合国家能效标准、经过认证的节能产品。

第三十六条 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综合开发利用与煤共伴生资源和煤矿废弃物。鼓励企业利用煤矸石、低热值煤发电、供热,利用煤矸石生产建材产品、井下充填、复垦造田和筑路等,综合利用矿井水,发展循环经济。支持煤层气 ( 煤矿瓦斯) 长输管线建设,鼓励煤层气 ( 煤矿瓦斯) 民用、发电、生产化工产品等。

第三十七条 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要严格实行项目建设 “三同时”制度。按照 “谁开发、谁保护,谁损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推进矿区环境综合治理,形成与生产同步的水土保持、矿山土地复垦和矿区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

第三十八条 煤炭采选、贮存、装卸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必须达标排放,防止二次污染。加强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和减少排放。洗煤水应当实现闭路循环。优化巷道布置,减少井下矸石产出量。

第三十九条 建立矿区开发环境承载能力评估制度和评价指标体系。严格执行煤矿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排污收费制度。限制在地质灾害高易发区、重要地下水资源补给区和生态环境脆弱区开采煤炭,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重要水源保护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等禁采区内开采煤炭。加强废弃矿井的综合治理。

第四十条 加强对在矿山开发过程中可能诱发灾害的调查、监测及预报预警,及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建立信息网络系统,制定防灾减灾预案。

第九章 劳 动 保 护

第四十一条 煤炭生产企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建立和完善工伤预防、补偿、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落实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制度,逐步提高煤矿职工收入水平。

第四十二条 加强劳动用工和定员管理,推广井下四班六小时工作制。推进矿井质量标准化建设,改善井下作业环境。为井下工人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四十三条 鼓励煤炭生产企业加大安全和尘肺病等职业病防治投入。发展和推广职业病防治、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和职业病危害控制体系。

第十章 保 障 措 施

第四十四条 完善有利于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和煤炭资源利用率、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税费政策,完善资源勘查、开发和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严格的煤炭资源利用监管制度,对煤炭资源回采率实行年度核查、动态监管,对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 煤炭资源开发坚持先规划、后开发的原则。国家统一管理煤炭资源一级探矿权市场,由国家投资完成煤炭资源的找煤、普查和必要详查,编制矿区总体开发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有计划地将二级探矿权和采矿权转让给企业,形成煤炭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中央地质勘查基金 ( 周转金) 重点支持国家确定的重点成矿区 ( 带) 内煤炭资源勘查。

第四十六条 支持煤炭企业建立技术开发中心,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煤矿企业可以从煤炭产品销售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推进煤炭生产完全成本化改革,严格煤矿维简费、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按照企业所有、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政府监督的原则,煤矿企业应按规定提取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鼓励社会资金投入矿区环境治理。

第四十七条 实施煤炭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加强国家煤矿专业人才继续教育、培养基地建设和专业人才培养,实施煤炭行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完善对口单招和订单式培养。规范煤矿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鼓励企业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职工安全、技术教育培训。

第四十八条 支持煤炭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加快企业主辅分离。支持煤矿企业提取煤矿转产发展资金,专项用于发展接续产业和替代产业。

第四十九条 对不符合规划和产业发展方向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矿业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手续,环保部门不予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发放排污许可证,水利部门不予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文件,工商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登记,金融机构不予提供贷款和其他形式的授信支持,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核准手续。

第五十条 发挥中介组织作用。煤炭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和完善煤炭市场供求、技术经济指标等方面的信息定期发布制度和行业预警制度,及时反映行业动态和提出政策建议,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发展。

本政策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煤炭工业有关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政策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迷人的橘子
大力的太阳
2025-06-27 03:58:40
洁净煤技术是指煤炭从开采到利用的全过程中,主要是在减少污染物排放和提高利用效率的加工、转化、燃烷及污染控制等新技术,包括洁净生产技术、洁净加工技术、高效洁净转化技术、高效洁净燃烧与发电技术和燃煤污染排放治理技术等。基于我国“缺油、少气、富煤”的基本国情,发展洁净煤已成为维护国家能源安全的必然选择。

因此,我国每年入冬取暖都会有洁净煤补贴。以洪洞县为例,2021年购买2吨以内(含2吨)的洁净煤予以补贴, 补贴标准依据市场价格动态执行:吨煤价格1000元以内,补贴300元;吨煤价格1000—1200元以内,补贴400元;吨煤价格1200元以上,补贴500元;超2吨以上部分由用户自行承担。具体的你可以查询你当地的具体规定

法律依据

《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一条 为了促进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简单的小懒猪
自然的手套
2025-06-27 03:58:40

国家电网根据地方政府煤改电确定的改造范围和规模,评估电网供电能力,调整电网规划,加大配套电网建设力度,全面保障了“煤改电”负荷用电需求。

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市,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

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简称“2+26”城市。由各区环保局牵头,街道办事处、房管局、居委会协助实施。

在我国当前国情下,清洁取暖绝非简单的“一刀切”去煤化,而是对煤炭、天然气、电、可再生能源等多种能源形式统筹谋划,范围也不仅仅局限于热源侧的单方面革新,而是整个供暖体系全面清洁高效升级。

煤改电补贴:

煤改电一般主要指将化石能源煤采暖的方式改为电,主要在空气污染较为严重的北方地区。

煤改电的补贴政策各地都有所不同,大概的补贴方式却都一样。

1、直补到户

政府的补贴直接拨付给电力公司,电力公司以代政府发放的方式在采暖用户用电时进行抵扣。并通过自主研发的“煤改电用户补贴发放系统”,通过系统自动将补贴发放到村民用户的电表当中。

实现补贴实时到户。也就是说,这项补贴不需要申请。直接由电力公司把你的补贴度数打到你的电表了。

2、电价的优惠及补贴

在我国采暖期一般为为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给予采暖期居民用电电价进行补贴。实行峰谷电价政策。

3、取暖设备的补贴

按设备购置安装(含户内线路改造)投资的85%给予补贴,每户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7400元,由省和市县各承担1/2,其余由用户承担。补贴资金按各县(市、区)实际任务统一拨付、统筹使用。

电网以及线路改造补贴,电代煤”用户采暖期可选择执行峰谷电价,非采暖期可不选择执行峰谷电价;“电代煤”用户不再执行阶梯电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