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及其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空气能等非化石能源。第三条 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节约与开发并举的原则,注重保护生态环境。禁止对可再生能源进行破坏性开发利用。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宣传和教育,普及可再生能源应用知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宣传报道,发挥舆论引导作用。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资源进行调查。
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提供可再生能源资源调查所需的资料与信息。
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结果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根据其上一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其中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备案。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可再生能源种类、发展目标、区域布局、重点项目、实施进度、配套电网建设、服务体系和保障措施等。第九条 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气候可行性论证,并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机构应当依法公布经批准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及其执行情况,为公众提供咨询服务。第十条 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履行项目审批、选址审批、用地或者用海审核等职责时,不得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场址用于其他项目建设。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可再生能源投资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以及其他相关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承担可再生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发展和科技进步相关工作,并对依法需经国家批准或者核准的投资建设项目提出审查意见。第十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省气候特征和工程建设标准依法制定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利用的地方标准。
省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依法制定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地方标准。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沼气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生物液体燃料销售和推广应用的组织和指导工作,监督石油销售企业按照规定销售生物液体燃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发展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通过提高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选用节能型的用能设备、促进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等方式降低建筑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
绿色建筑分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4个等级。第三条 民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发展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全面推进、突出重点,节约资源、经济实用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县(市、区)人民政府(含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任务和要求,制定本辖区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负责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的日常工作,宣传、贯彻执行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监督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标准,推广可再生能源应用。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科技、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管、水利和湖泊、机关事务服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六条 全市城镇各类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湖北省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进行项目规划、设计、审查、施工、监理、验收、备案。政府投资的办公建筑、学校、医院等建设项目应当按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和运营。
黄石市大冶湖生态新区(东区、西区)和黄石市青山湖绿色生态城区等示范片区新建建筑应当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示范城区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各类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
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鼓励按一星级及以上的绿色建筑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位于生态敏感区、核心景观片区以及区位优势明显具有突出经济价值或者社会价值的项目,鼓励按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第七条 政府投资的办公建筑、公益性建筑和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适合本项目的可再生能源,并达到一定的应用规模。
新建、改建、扩建18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和热水需求较大的公共建筑,应当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或者其他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鼓励其他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项目中应用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应当选用国家及省级推广目录中的绿色技术和产品。包括:
(一)新型节能墙体材料、屋面保温隔热技术与产品,节能门窗等节能技术与产品;
(二)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调控、计量、节能技术与产品;
(三)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技术与产品;
(四)海绵城市设施、雨水收集、可再生水综合利用等节水技术与产品;
(五)垃圾分类收集技术与产品;
(六)建筑绿色照明及智能化节能技术与产品;
(七)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八)其它先进的绿色、节能技术、产品和材料。第九条 生产、使用列入推广目录的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和新材料的,依法享受国家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研发机构研究开发适应本地区气候类型和节能减排的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装配式建筑项目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可以享受绿色建筑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建筑节能具体指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新建(改建、扩建)、改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节能标准,采用节能型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和采暖供热、空调制冷制热系统效率,加强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增大室内外能量交换热阻,以减少供热系统、空调制冷制热、照明、热水供应因大量热消耗而产生的能耗。
途径:
一、减少能源总需求量
据统计,在发达国家,空调采暖能耗占建筑能耗的65%。中国的采暖空调和照明用能量近期增长速度己明显高于能量生产的增长速度,因此,减少建筑的冷、热及照明能耗是降低建筑能耗总量的重要内容,一般可从以下几方面实现。
①建筑规划与设计
面对全球能源环境问题,不少全新的设计理念应运而生,如微排建筑、低能耗建筑、零能建筑和绿色建筑等,它们本质上都要求建筑师从整体综合设计概念出发,坚持与能源分析专家、环境专家、设备师和结构师紧密配合。在建筑规划和设计时,根据大范围的气候条件影响,针对建筑自身所处的具体环境气候特征,重视利用自然环境(如外界气流、雨水、湖泊和绿化、地形等)创造良好的建筑室内微气候,以尽量减少对建筑设备的依赖。具体措施可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合理选择建筑的地址、采取合理的外部环境设计(主要方法为:在建筑周围布置树木、植被、水面、假山、围墙);合理设计建筑形体(包括建筑整体体量和建筑朝向的确定),以改善既有的微气候;合理的建筑形体设计是充分利用建筑室外微环境来改善建筑室内微环境的关键部分,主要通过建筑各部件的结构构造设计和建筑内部空间的合理分隔设计得以实现。同时,可借助相关软件进行优化设计,如运用天正建筑(Ⅱ)中建筑阴影模拟,辅助设计建筑朝向和居住小区的道路、绿化、室外消闲空间及利用CFD软件,如:PHOENICS,Fluent等,分析室内外空气流动是否通畅。
②围护结构建筑围护结构组成部件(屋顶、墙、地基、隔热材料、密封材料、门和窗、遮阳设施)的设计对建筑能耗、环境性能、室内空气质量与用户所处的视觉和热舒适环境有根本的影响。一般增大围护结构的费用仅为总投资的3%~6%,而节能却可达20%~40%。通过改善建筑物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在夏季可减少室外热量传入室内,在冬季可减少室内热量的流失,使建筑热环境得以改善,从而减少建筑冷、热消耗。首先,提高围护结构各组成部件的热工性能,一般通过改变其组成材料的热工性能实行,如欧盟新研制的热二极管墙体(低费用的薄片热二极管只允许单方向的传热,可以产生隔热效果)和热工性能随季节动态变化的玻璃。然后,根据当地的气候、建筑的地理位置和朝向,以建筑能耗软件DOE-2.0的计算结果为指导,选择围护结构组合优化设计方法。最后,评估围护结构各部件与组合的技术经济可行性,以确定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围护结构。
③ 提高终端用户用能效率
高能效的采暖、空调系统与上述削减室内冷热负荷的措施并行,才能真正地减少采暖、空调能耗。首先,根据建筑的特点和功能,设计高能效的暖通空调设备系统,例如:热泵系统、蓄能系统和区域供热、供冷系统等。然后,在使用中采用能源管理和监控系统监督和调控室内的舒适度、室内空气品质和能耗情况。如欧洲国家通过传感器测量周边环境的温、湿度和日照强度,然后基于建筑动态模型预测采暖和空调负荷,控制暖通空调系统的运行。在其他的家电产品和办公设备方面,应尽量使用节能认证的产品。如美国一般鼓励采用“能源之星”的产品,而澳大利亚对耗能大的家电产品实施最低能效标准(MEPS)。
对应用可再生能源并综合利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技术,
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项目,应优先列人示范任务,中央财政将加大补助力度。鼓励在绿色生态城区